2019年最新关于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办法_条据书信
农场国有土地资源管理规定

农场国有土地资源管理规定农场国有土地资源管理规定是一份政府文件,旨在规范农场国有土地资源的管理,保护农药资源环境,优化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益,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本文将对农场国有土地资源管理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总则农场国有土地资源管理规定明确了土地资源的所有权归属,即所有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均为国家所有。
规定了农场国有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的原则,即保护为主,依法用地,科学利用。
规定对农场国有土地必须实行登记管理,确保土地使用和流转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规定了土地的管理、监督和执法机构的职责和任务。
二、土地出租、流转和承包规定了农场国有土地的出租、流转和承包条件,包括:出租土地的时间、面积、出租价格、押金等;流转土地的条件、程序、不得流转的土地类型等;承包土地的条件、程序、承包期限等。
同时规定了土地出租、流转、承包前的审批、备案、公示等程序,并规定了对违法流转土地的查处措施。
三、土地信息管理规定了农场国有土地信息的收集、整理、利用和公开的具体管理细则。
要求全面、精确、实时地收集、整理、管理农场国有土地的所有信息,包括土地面积、用途、质量、荒地、空闲地、流转情况等。
建立土地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信息的共享和公开,为土地流转、土地评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等提供便利和参考依据。
四、土地用途管理规定了农场国有土地的用途、分类、评估和转让的管理办法,要求科学合理地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完善土地利用政策,加强土地利用监测,建立土地用途动态管理制度。
对于违规用地的情况,规定了相应的惩罚和补救办法。
五、土地整治规定了农场国有土地整治的方式、程序和标准。
包括土地开垦、石灰化治理、固定沙地、沙治造林、水土保持、水利建设等。
要求加强土地整治的宣传、推广和实施,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六、土地管理监督规定了农场国有土地管理监督机制的建立和运行。
对于不符合土地使用法规、政策的行为,建立了行政处罚、民事责任追究、刑事追究等制度,确保土地资源的合法利用和保护。
卓顶精文2019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法律全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7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
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国家土地法最新规定

国家土地法最新规定国家土地法是我国的一部基本法律,对土地的所有制、使用、流转和管理等方面做出了相关规定。
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2019年8月26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实施。
下面是该法的最新规定。
首先,国家土地法对土地所有权做出明确规定,明确了土地属于我国全体人民所有,国家保障土地的公有制。
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不得受侵犯,不得擅自占用、盗挖、破坏国有土地等。
同时,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也做出了相关规定,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
其次,国家土地法对土地的使用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才能取得,使用权享有人在土地使用期限内享有土地使用权。
对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规定它由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对个人的使用权有一定限制。
此外,国家土地法还明确了对土地使用权的保障措施,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变动需要经过法定程序,不得非法侵占。
再次,国家土地法还对土地的流转进行了规定。
规定了土地流转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流转双方必须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对于土地的流转需要取得政府部门的批准。
此外,国家土地法还对土地流转的限制做出了规定,禁止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行为。
最后,国家土地法还对土地的管理进行了规定。
明确了政府是土地管理的主要责任方,规定了政府要依法管理土地资源,加强对土地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对于违反土地法规定的行为,国家土地法也做出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保护土地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国家土地法的最新规定在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流转和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保护了土地的公有制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这为我国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号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号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农垦国有农场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号),保护好国有土地资源,规范国有农场土地管理行为,维护国有农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农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国有农场土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对国有农场耕地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制度国有农场土地是确保国家粮食等重要农产品安全的基础,必须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制度。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农场基本农田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
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有农场基本农田或改变其用途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对占用国有农场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要加强审核。
地方各级国有农场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审核工作。
国有农场应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要求,利用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做到地块、面积、标志、档案、措施、责任制“六落实”,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国有农场要加强土壤肥力监测和质量动态管理,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监测和评价结果报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备案。
国有农场主要领导对农场耕地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
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应将耕地保护状况作为对国有农场主要领导的考核指标,与绩效挂钩。
二、加快国有农场土地确权发证工作土地登记是土地管理的重要环节,依法登记的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系统法(2019修正版本)(2020年1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黑龙江省国有农场土地租赁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国有农场土地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黑龙江省国有农场土地租赁行为,保护农场土地资源,促进农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范围内的国有农场土地租赁行为,包括土地出租、土地承租、土地流转和土地合作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定义在本办法中,以下术语的定义如下:1. 国有农场:指由国家或政府机构建设、经营和管理的农业生产组织。
2. 土地出租:指国有农场将自有土地以租赁的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
3. 土地承租:指个人或组织以租赁的方式获取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
4. 土地流转:指国有农场土地的承租人将自己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
5. 土地合作:指国有农场与个人或组织合作经营土地。
第二章土地出租第四条出租条件国有农场出租土地须符合以下条件:1. 土地出租必须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政策和规划。
2. 土地出租需经过合法程序,依法签订租赁合同。
3. 出租土地要确保保护农场土地资源,不得损害农田耕地。
第五条租赁期限及续租土地出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0年,具体期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租赁期满后,承租方有权申请续租,经审批同意后可继续租赁。
第六条租金确定土地出租的租金由国有农场与承租方协商确定,根据土地质量、所在地区、农产品价格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第三章土地承租第七条承租条件个人或组织承租国有农场土地需符合以下条件:1. 具备农业生产经营资质。
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法使用土地。
第八条承租手续个人或组织需提供相关资料和申请材料,经国有农场审批同意后签订租赁合同。
第九条租赁期限及变更土地承租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如果承租方有特殊需求,经申请审批后可变更租赁期限。
第四章土地流转第十条流转范围土地流转范围包括国有农场承租人将自己承租的土地流转给他人,以及他人将土地流转给国有农场的情况。
第十一条流转程序土地流转需经过国有农场同意,双方签订流转协议,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8.2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2019年8月27日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农田建设政策、规章制度,牵头组织编制农田建设规划,建立全国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统筹安排农田建设任务,管理农田建设项目,对各地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进行监督评价。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牵头拟订本地区农田建设政策和规划,组织完成中央下达的建设任务,提出本地区农田建设年度任务方案,建立省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和监督检查,确定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职责,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地(市、州、盟)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承担省级下放或委托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竣工验收等职责,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统计汇总等。
最新版2019《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全文发布

最新版2019《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全文发布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复垦应当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损毁的,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铁路、交通、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和行业指导监督。
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除条例第六条规定外,开展土地复垦调查评价、编制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确定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质量控制、进行土地复垦评价等活动,也应当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土地管理行业标准。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等标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对土地复垦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损毁、土地复垦等数据信息。
第二章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第六条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自然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具体承担相应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
第七条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补充编制工作,报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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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将该农场和所涉及职工的知情、确认等有关材料作为收回土地报批 的必备材料。
依法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应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参照 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计算,并安排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国 有农场因土地被收回而不具备失地职工基本安置条件的,各地应将失 地职工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再就业体系。具备安置条件的,在安排失地 职工新的劳动岗位后,国有农场可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用于农 场基本农田的建设保护和补充社会保障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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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部门应将耕地保护状况作为对国有农场主要领导的考核指标,与绩 效挂钩。
二、加快国有农场土地确权发证工作 土地登记是土地管理的重要环节,依法登记的国有农场土地使用 权受法律保护。各地要加大土地确权力度,加快推进国有农场土地登 记工作,对国有农场依法申请登记并提交符合要求的土地登记申请资 料,经审核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无争议的土地,要 尽快登记发证。对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xx]8 号文件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调处,确定权属并登记发证。自本意见下 发之日起,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各地应在两年内基本完成国有农 场土地的登记发证工作。 三、规范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收回行为 因国家经济建设或地方公益性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的, 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 准进行补偿;需要收回国有农场建设用地的,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建设 用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保障农场职工的长远生计。收回的国有农 场土地使用权,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的规定,办理供地手续。严 禁擅自通过调整国有农场隶属关系、撤销国有农场建制等方式收回国 有农场土地或改变国有农场农用地用途。 对拟收回的置途径告知该农场和所涉及的职工。 对拟收回土地的现状调查结果,必须经该农场和所涉及的职工确认,
四、节约集约利用国有农场土地 各地要加强国有农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国有农场新增建设用地 应纳入当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凡不符合规划、没有新增建设用地计 划指标的,不得申请使用国有农场土地进行非农建设。国有农场兴办 二、三产业和招商引资新建非农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农场土地的, 也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土地供应手续。国有农场规模 化畜禽养殖用地,参照《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 知》(国土资发[20xx]220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建设规划区范围外的农场职工住宅用地,可暂按划拨用地供 应,同时要严格控制用地标准。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征求国有 农场主管部门和国有农场的意见,保障国有农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国有农场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 排,合理利用土地。要加快国有农场居民点撤并工作,引导职工向场
2019 年最新关于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办 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国有农场土地的使用管理,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 就此提出了意见。下文是橙子收集的全文,仅供阅读哦!
20xx 年最新关于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办法的意见 一、对国有农场耕地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制度 国有农场土地是确保国家粮食等重要农产品安全的基础,必须实 行最严格的保护制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农场基本农田保 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建设项目确需 占用国有农场基本农田或改变其用途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地方各 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对占用国有农场基本农田 的建设项目,要加强审核。地方各级国有农场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国 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审核工作。 国有农场应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要求,利用农用地分等 定级成果,做到地块、面积、标志、档案、措施、责任制“六落实”, 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国有农场要加 强土壤肥力监测和质量动态管理,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 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监测和评 价结果报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备案。 国有农场主要领导对农场耕地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国有农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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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居民点集中居住。腾退出来的土地,能复垦的要及时复垦。 国有农场要积极进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在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指导下,由省级农垦主管部门统一组 织国有农场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申报。
五、严厉查处违法侵占国有农场土地行为 各地要加强对国有农场土地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擅自 改变土地用途和非法侵占国有农场土地的行为,特别是国家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违法批准收回国有农场土地和违法低价转让国有农场土地 使用权的行为。已经登记的国有农场土地被周边农村集体、农民个人 以及其他单位非法侵占的,要坚决依法责令退回。 六、加强对国有农场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地要充分认识国有农场土地管理的重要性,坚决贯彻执行中央 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坚持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国有农 场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发挥对 国有农场土地管理的主导作用,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工作力度,加强 对派驻垦区机构的领导,提高管理水平。地方各级国有农场主管部门 对国有农场土地管理工作负有重要责任。要改善管理方式,主动配合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国有农场土地管理,规范国有农场用地 行为。大型垦区和集团化垦区应设立专门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切实 加强对所属国有农场土地的管理工作,提高土地利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