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关于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办法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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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使用管理规定(3篇)

耕地使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耕地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耕地保护,规范耕地使用管理,提高耕地利用效率,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使用管理,包括耕地征收、占用、流转、保护和修复等活动。

第三条耕地使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耕地资源,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生态不恶化;(二)合理利用耕地,提高耕地利用效率,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三)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强化耕地保护责任,落实耕地保护措施;(四)加强耕地管理,完善耕地保护体系,提高耕地管理水平。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耕地使用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耕地保护工作机制,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确保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耕地征收和占用第五条耕地征收和占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法进行。

第六条征收和占用耕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省、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三)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四)符合耕地保护要求。

第七条征收和占用耕地,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土地征收和土地使用许可证。

第八条征收和占用耕地,应当依法补偿被征收和被占用耕地的农民,补偿标准应当不低于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

第九条征收和占用耕地,应当优先考虑农业发展需要,确需征收和占用的,应当依法进行听证,充分听取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

第十条征收和占用耕地,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征收和占用耕地前,应当进行土地调查,明确耕地面积、质量等级和位置;(二)征收和占用耕地,应当依法进行土地评估,确定补偿标准;(三)征收和占用耕地,应当签订补偿协议,明确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和补偿期限;(四)征收和占用耕地,应当依法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耕地流转第十一条耕地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自愿、有偿;(二)保护耕地,维护农民权益;(三)促进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农场国有土地资源管理规定

农场国有土地资源管理规定

农场国有土地资源管理规定农场国有土地资源管理规定是一份政府文件,旨在规范农场国有土地资源的管理,保护农药资源环境,优化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益,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本文将对农场国有土地资源管理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总则农场国有土地资源管理规定明确了土地资源的所有权归属,即所有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均为国家所有。

规定了农场国有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的原则,即保护为主,依法用地,科学利用。

规定对农场国有土地必须实行登记管理,确保土地使用和流转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规定了土地的管理、监督和执法机构的职责和任务。

二、土地出租、流转和承包规定了农场国有土地的出租、流转和承包条件,包括:出租土地的时间、面积、出租价格、押金等;流转土地的条件、程序、不得流转的土地类型等;承包土地的条件、程序、承包期限等。

同时规定了土地出租、流转、承包前的审批、备案、公示等程序,并规定了对违法流转土地的查处措施。

三、土地信息管理规定了农场国有土地信息的收集、整理、利用和公开的具体管理细则。

要求全面、精确、实时地收集、整理、管理农场国有土地的所有信息,包括土地面积、用途、质量、荒地、空闲地、流转情况等。

建立土地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信息的共享和公开,为土地流转、土地评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等提供便利和参考依据。

四、土地用途管理规定了农场国有土地的用途、分类、评估和转让的管理办法,要求科学合理地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完善土地利用政策,加强土地利用监测,建立土地用途动态管理制度。

对于违规用地的情况,规定了相应的惩罚和补救办法。

五、土地整治规定了农场国有土地整治的方式、程序和标准。

包括土地开垦、石灰化治理、固定沙地、沙治造林、水土保持、水利建设等。

要求加强土地整治的宣传、推广和实施,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六、土地管理监督规定了农场国有土地管理监督机制的建立和运行。

对于不符合土地使用法规、政策的行为,建立了行政处罚、民事责任追究、刑事追究等制度,确保土地资源的合法利用和保护。

种植农场管理制度范本

种植农场管理制度范本

种植农场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种植农场的管理,提高农业生产效益,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种植农场,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蔬菜、水果、花卉等种植园。

第三条种植农场应当坚持科学种植、绿色生产、循环农业的发展理念,推进农业现代化,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四条种植农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员工培训,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农场土地管理第五条种植农场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与土地出租方签订规范的土地租赁合同,明确租赁期限、租金支付等事项。

第六条种植农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土壤结构,保证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第七条种植农场应当实施土地整理和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和抗灾能力。

第三章农业生产管理第八条种植农场应当根据气候条件、土壤特点和市场需求,合理选择种植品种,制定种植计划。

第九条种植农场应当采用先进的种植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农产品产量和品质。

第十条种植农场应当加强植物保护,预防和控制病虫害,合理使用农药、化肥,降低农业面源污染。

第十一条种植农场应当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建立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四章农场财务管理第十二条种植农场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保证财务报表真实、完整。

第十三条种植农场应当合理控制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农场可持续发展。

第十四条种植农场应当加强资金管理,防止资金流失,确保农场运营资金安全。

第五章农场人力资源管理第十五条种植农场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

第十六条种植农场应当建立健全员工管理制度,明确员工职责,加强员工考核。

第十七条种植农场应当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

第六章农场环境保护第十八条种植农场应当加强环境保护,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农业生产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国有农场土地承包法

国有农场土地承包法

国有农场土地承包法一、承包原则与要求为了规范国有农场土地的承包行为,保障国有农场和承包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本法明确了以下承包原则和要求: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国有农场土地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承包方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承包。

依法承包原则:承包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承包国有农场土地。

土地用途管制原则: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土地承包与农业生产相结合原则:土地承包应当与农业生产相结合,鼓励承包方开展农业生产,提高土地利用率。

二、承包期限国有农场土地承包期限应当根据土地的用途、地理位置、农业生产周期等因素合理确定。

一般来说,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50年,草地、林地等其他用途的土地承包期限相应调整。

在承包期限内,除非国家需要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发包方不得提前收回或者调整承包地。

三、承包合同承包国有农场土地应当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合同应当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土地的名称、位置、面积、用途、承包期限、费用、支付方式等事项。

合同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承包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严格履行。

四、土地使用与保护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同时,承包方应当履行保护土地资源的义务,防止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等现象的发生。

对于因生产活动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土地破坏,承包方应当负责修复。

对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予合理的补偿。

五、土地流转与调整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承包方可以依法将承包的土地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给他人。

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

流转后的土地用途不得改变。

对于因国家建设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调整土地的,应当依法进行补偿,并重新确定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六、法律责任违反本法的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依法追究其责任:未按照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土地发包的;未按照规定签订书面承包合同的;未按照规定确定承包期限的;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收回或者调整承包地的;未按照规定履行保护土地资源义务的;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农场管理制度范本

农场管理制度范本

农场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场管理,提高农场综合效益,保障农场生产安全,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场全体员工。

第三条农场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发展、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农场管理应加强安全生产,确保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护农场财产安全。

第五条农场管理应积极推行现代农业技术,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第六条农场管理应加强环境保护,守法合规,注重生态平衡。

第七条农场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合理土地利用和水资源利用,科学合理种植作物。

第八条农场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不得违反本制度。

第九条农场应加强员工教育,提高员工素质,确保员工理念和行为与本制度相一致。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十条农场各部门应实行部门负责制,明确各职责、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农场领导班子应加强组织建设,发挥领导作用,推动农场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十二条农场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各项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农场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素质,促进员工成长。

第十四条农场应建立管理科学、运作合理、效率高的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农场应加强业务协调,促进各部门之间的协作。

第十六条农场应加强对员工的考核和监督,提高员工工作绩效。

第三章生产管理第十七条农场应建立健全生产计划,合理安排生产作业,提高生产效益。

第十八条农场应遵循市场需求,科学选择种植作物,确保良种上档粮,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第十九条农场应保证生产环境安全,加强农药、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的合理使用,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十条农场应加强对农产品质量的监督和检验,确保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一条农场应加强设备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齐全,保证生产正常运转。

第二十二条农场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二十三条农场应加强财务管理,做好账务、审计工作,确保农场资金使用的合理性。

第二十四条农场应加强对收支情况的监督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号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号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号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农垦国有农场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号),保护好国有土地资源,规范国有农场土地管理行为,维护国有农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农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国有农场土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对国有农场耕地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制度国有农场土地是确保国家粮食等重要农产品安全的基础,必须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制度。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农场基本农田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

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有农场基本农田或改变其用途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对占用国有农场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要加强审核。

地方各级国有农场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审核工作。

国有农场应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要求,利用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做到地块、面积、标志、档案、措施、责任制“六落实”,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国有农场要加强土壤肥力监测和质量动态管理,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监测和评价结果报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备案。

国有农场主要领导对农场耕地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

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应将耕地保护状况作为对国有农场主要领导的考核指标,与绩效挂钩。

二、加快国有农场土地确权发证工作土地登记是土地管理的重要环节,依法登记的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农场公司土地管理制度范文

农场公司土地管理制度范文

农场公司土地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农场土地资源的利用,保障农场经济效益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此土地管理制度。

第二条农场土地管理制度适用于农场内所有土地资源的管理和利用活动。

第三条农场土地管理原则:依法合理、科学规划、利益共享、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农场土地管理目标: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益,保护土地生态环境,促进农场经济的持续发展。

第五条农场土地管理工作领导机构为农场领导小组,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规划、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农场土地管理工作的具体责任单位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农场土地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单位为各部门和各职能单位,负责按照制度要求开展土地管理工作。

第八条农场土地管理相关人员必须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服从组织安排,积极参与土地管理工作。

第九条农场土地管理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第十条农场土地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农场领导小组所有。

第二章土地规划管理第十一条农场土地规划管理目的:合理规划土地资源利用,确保土地利用效益最大化。

第十二条农场土地规划管理内容包括土地资源调查、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利用审批。

第十三条农场土地资源调查工作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主要内容包括土地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和利用等情况。

第十四条农场土地利用规划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资源调查情况编制,内容包括土地利用规划方案、用地结构、用途划分和发展重点等。

第十五条农场土地利用审批工作由农场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审批范围包括土地利用规划、用地审批等。

第十六条农场土地规划管理要求:科学规划、合理安排、审慎批准。

第十七条农场土地规划管理不得改变土地资源的原有属性,不得擅自变更土地利用规划,不得私自占用和挪用土地资源。

第三章土地流转管理第十八条农场土地流转管理目的: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十九条农场土地流转管理范围: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转让和租赁等。

2020年土地管理相关法规模板

2020年土地管理相关法规模板

2020年土地管理相关法规模板.「法规名称」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权属、利用和保护第三章建设用地的审批第四章补偿和安置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开发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必须切实保障粮食生产用地。

各类非农业建设要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负责国家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实施的组织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乡(镇)土地管理人员的设置,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凡在我省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制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章土地的权属、利用和保护第五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

第六条依法变更土地权属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手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确认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变更承包经营的土地使用权除外。

城乡任何单位和个人买卖或者转让房屋等建筑物后,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

第七条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实行计划指标控制,省土地管理部门按国家规定编制计划控制指标,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年度计划指标不得突破,允许延后使用。

第八条城市(县城以下的镇除外)的小区建设用地,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由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和建设计划,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统一征地,统一建设,由土地管理部门按工程进展分期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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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关于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办法文档
Document on land use management measures of state o wned farms in 2020
编订:JinTai College
2020年关于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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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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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对国有农场土地的使用管理,国土资源部
和农业部就此提出了意见。

下文是小泰收集的全文,仅供阅读哦!
20xx年最新关于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办法的意见
一、对国有农场耕地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制度
国有农场土地是确保国家粮食等重要农产品安全的基础,必须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制度。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农场基本农田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

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有农场基本农田或改变其用途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对占用国有农场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要加强审核。

地方各级国有农场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审核工作。

国有农场应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要求,利用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做到地块、面积、标志、档案、措施、责任制“六落实”,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国有农场要加强土壤肥力监测和质量动态管理,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监测和评价结果报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备案。

国有农场主要领导对农场耕地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

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应将耕地保护状况作为对国有农场主要领导的考核指标,与绩效挂钩。

二、加快国有农场土地确权发证工作
土地登记是土地管理的重要环节,依法登记的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各地要加大土地确权力度,加快推进国有农场土地登记工作,对国有农场依法申请登记并提交符合要求的土地登记申请资料,经审核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无争议的土地,要尽快登记发证。

对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xx]8号文件及相关法律规定依
法调处,确定权属并登记发证。

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各地应在两年内基本完成国有农场土地的登记发证工作。

三、规范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收回行为
因国家经济建设或地方公益性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的,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需要收回国有农场建设用地的,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保障农场职工的长远生计。

收回的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的规定,办理供地手续。

严禁擅自通过调整国有农场隶属关系、撤销国有农场建制等方式收回国有农场土地或改变国有农场农用地用途。

对拟收回的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在依法报批前,必须将拟收回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该农场和所涉及的职工。

对拟收回土地的现状调查结果,必须经该农场和所涉及的职工确认,并将该农场和所涉及职工的知情、确认等有关材料作为收回土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依法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应给予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计算,并安排相应的社
会保障费用。

国有农场因土地被收回而不具备失地职工基本安置条件的,各地应将失地职工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再就业体系。

具备安置条件的,在安排失地职工新的劳动岗位后,国有农场可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用于农场基本农田的建设保护和补充社会保障资金。

四、节约集约利用国有农场土地
各地要加强国有农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国有农场新增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凡不符合规划、没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不得申请使用国有农场土地进行非农建设。

国有农场兴办二、三产业和招商引资新建非农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农场土地的,也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土地供应手续。

国有农场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参照《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xx]22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建设规划区范围外的农场职工住宅用地,可暂按划拨用地供应,同时要严格控制用地标准。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征求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和国有农场的意见,保障国有农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国有农场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利用土地。

要加快国有农场居民点撤并工作,引导职工向场镇居民点集中居住。

腾退出来的土地,能复垦的要及时复垦。

国有农场要积极进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

在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指导下,由省级农垦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国有农场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五、严厉查处违法侵占国有农场土地行为
各地要加强对国有农场土地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非法侵占国有农场土地的行为,特别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批准收回国有农场土地和违法低价转让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已经登记的国有农场土地被周边农村集体、农民个人以及其他单位非法侵占的,要坚决依法责令退回。

六、加强对国有农场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地要充分认识国有农场土地管理的重要性,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

坚持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
行政主管部门要发挥对国有农场土地管理的主导作用,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对派驻垦区机构的领导,提高管理水平。

地方各级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对国有农场土地管理工作负有重要责任。

要改善管理方式,主动配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国有农场土地管理,规范国有农场用地行为。

大型垦区和集团化垦区应设立专门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对所属国有农场土地的管理工作,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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