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工伤保险管理制度(1)
工伤保险医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工伤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伤救治服务质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医疗机构及承担工伤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工伤救治流程,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确保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有效、合理的医疗救治。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工伤救治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工伤救治政策、规范救治流程、监督救治质量等。
第五条工伤救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包括:1. 负责工伤救治政策的宣传、解释和执行;2. 收集、整理工伤救治资料,建立工伤救治档案;3. 协调医疗机构与工伤职工、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4. 对工伤救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六条医疗机构职责:1. 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政策,为工伤职工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2. 建立健全工伤救治管理制度,确保救治流程规范、合理;3. 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医护人员,提高工伤救治水平;4. 定期对工伤救治工作进行自查,确保救治质量。
第三章工伤救治流程第七条工伤职工发生事故后,应及时向医疗机构报告,医疗机构应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工伤救治流程。
第八条医疗机构对工伤职工进行初步诊断,确定是否属于工伤,如属于工伤,应及时通知工伤救治领导小组。
第九条工伤救治领导小组根据工伤认定结果,安排工伤职工进行进一步检查和治疗。
第十条医疗机构按照工伤救治领导小组的要求,为工伤职工提供以下服务:1. 伤情评估:对工伤职工进行伤情评估,确定伤残等级;2. 医疗救治:根据伤情,为工伤职工提供相应的医疗救治;3. 康复治疗:根据工伤职工的康复需求,提供康复治疗服务;4. 工伤鉴定:协助工伤职工进行工伤鉴定。
第十一条工伤职工完成治疗后,医疗机构应向工伤救治领导小组提交工伤救治报告,包括工伤职工的伤情、治疗情况、康复情况等。
第四章监督与评估第十二条工伤救治领导小组定期对工伤救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确保工伤救治工作质量。
医院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医院员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后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分散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体在职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合理、及时、有效的原则,确保工伤事故的认定、救治、补偿等环节的规范运行。
第二章工伤保险缴纳与待遇第四条我院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费率,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确保员工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条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工伤医疗费:包括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的药品、检查、治疗、手术等费用。
(二)伤残津贴:根据工伤职工伤残等级,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职工经认定为伤残等级后,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
(四)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一次性领取工亡补助金。
(五)护理费:工伤职工需要护理的,按照规定标准支付护理费。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按照规定标准支付工资。
第三章工伤认定与报告第六条工伤认定程序:(一)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在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我院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我院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对事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15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七条工伤报告程序:(一)发生工伤事故后,事故当事人或相关人员应立即向我院报告。
(二)我院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工伤认定程序,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伤认定。
(三)工伤认定完成后,我院应及时向员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章工伤预防与安全培训第八条我院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工伤事故发生。
第九条我院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定点医院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伤职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后能够及时得到有效的医疗救治,规范工伤事故处理流程,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所有参与工伤保险工作的医务人员、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
第二章定点医院职责第三条定点医院应建立健全工伤保险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工伤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条定点医院应积极参与工伤职工的救治工作,严格按照工伤保险诊疗规范和标准,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五条定点医院应配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职工所在单位以及工伤职工本人,共同完成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等工作。
第三章工伤职工救治第六条工伤职工入院后,医院应立即启动工伤保险救治程序,及时了解工伤职工的基本情况、工伤事故经过等。
第七条医院应根据工伤职工的病情,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确保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第八条医院应严格按照工伤保险诊疗规范和标准,为工伤职工提供必要的医疗检查、治疗、康复等服务。
第九条医院应定期对工伤职工的救治情况进行跟踪,及时调整治疗方案,确保工伤职工的康复效果。
第四章工伤认定与鉴定第十条医院应积极配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职工进行工伤认定。
第十一条医院应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职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第十二条医院应提供工伤职工的病历资料、检查报告、治疗记录等相关证据,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完成工伤认定和鉴定工作。
第五章医疗费用结算第十三条医院应按照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及时为工伤职工结算医疗费用。
第十四条医院应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确保医疗费用结算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医院应严格按照工伤保险规定,对工伤职工的合理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和结算。
第六章监督与考核第十六条医院应定期对工伤保险工作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医院应接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工伤保险工作的规范实施。
医院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医院工伤保险管理制度一、引言医院工伤保险是指为医院员工提供的一种保障措施,用于解决工作中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身体伤害和精神损害。
医院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医院员工的权益、提高工作环境的安全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医院工伤保险的定义、适用范围、管理流程、赔付标准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定义医院工伤保险是指医院为员工购买的一种保险,用于赔偿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和职业病所造成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伤残赔偿和一定期限内的工资补偿。
通过医院工伤保险,员工可以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和赔偿,减轻因工伤造成的经济负担,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三、适用范围医院工伤保险适用于医院所有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医生、护士、行政人员、清洁工人等。
无论是全职员工还是兼职员工,只要其受雇于医院,都可以享受医院工伤保险的权益。
保险适用范围覆盖医院员工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地点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身体伤害和精神损害。
四、管理流程1. 申请医院工伤保险医院员工在入职时,必须认真阅读并填写医院工伤保险申请表格,将申请表格交给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审核和备案。
员工需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并确保申请表格上的内容准确无误。
2. 工伤事故报告医院员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应立即向所在部门的主管报告事故情况。
主管应及时将工伤事故报告给人力资源部门,并协助员工进行后续的工伤认定和理赔申请。
3. 工伤认定和理赔申请人力资源部门接到工伤事故报告后,将立即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的标准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对于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员工,应及时进行理赔申请。
4. 赔付标准医院工伤保险的赔付标准包括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伤残赔偿和工资补偿。
医疗费用和护理费用应按照现行的医院费用标准进行计算;伤残赔偿的金额应根据工伤认定的伤残等级进行确认;工资补偿的金额应按照员工受伤后的工资标准进行计算。
五、提高保障效果的措施为了进一步提高医院工伤保险的保障效果,医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员工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遵守规章制度的能力;2. 定期检查工作环境,及时消除或减少安全隐患,确保员工的工作环境安全;3. 建立健全的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记录和报告工伤事故,落实相关责任;4. 定期评估医院工伤保险的保障效果,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制度1.doc

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制度1 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制度第一条严格遵守工伤保险条例、制度和规定。
严格按照工伤保险的规范和《协议》要求开展我中心的工伤医疗服务工作。
第二条工伤职工或待定工伤职工就诊时,接诊医生应在诊疗手册上详细记录病人受伤时间、受伤经过、诊治经过和医嘱等。
第三条严格把握入院指征,不得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工伤职工或待定工伤职工收住入院,也不得推诿符合住院条件的工伤职工(或待定工伤职工)住院。
第四条工伤职工或待定工伤职工门诊(急诊)或住院时,应认真审查和核对其身份及相关信息(单位介绍信、工伤认定书等)。
核对无误方可将其办理入院。
第五条严禁出现“冒名顶替住院”、“挂床住院”、套用工伤诊断治疗非工伤疾病或其它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第六条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化验检查、用药和治疗应在病历记录中说明,并有结果分析。
应做到“住院费用四吻合”,即费用清单(须有病人签字确认)、治疗单或检查化验单、住院医嘱和病程记录相吻合。
第七条严格执行工伤保险用药管理的各项规定,按照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合理用药。
第八条严格把握出院指征,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或需转康复医院进行康复治疗的工伤职工或待定工伤职工办理出院或转院手续。
不得将未达出院标准或治疗尚未完成的工伤职工或待定工伤职工催赶出院。
第九条工伤职工或待定工伤职工出院时,只能提供与工伤治疗有关的非注射类药品,不得给病人带检查和治疗项目出院。
出院带药的数量和品种必须在出院记录和出院医嘱中详细记录,急性病不得超过7天用量,慢性病不得超过15天用量,品种不得超过4种。
第十条为工伤职工或待定工伤职工提供与病情相符的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应严格掌握监护病房、层流室等特殊病房的入住适应症,并在病程记录中详细说明理由,病情一旦稳定,应及时转回普通病房。
第十一条及时、完整、准确地将工伤职工或待定工伤职工的就医信息录入上传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录入费用。
第十二条对当月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及时进行申报,及时查看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的审核拒付信息,将结果通知到患者(或家属)以及相关科室,并做好解释工作。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_医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工伤保险政策,保障医院职工在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后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体职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合同工等。
第二章工伤认定与申报第三条工伤认定:1.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3.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四条工伤申报:1.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应立即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填写《工伤事故报告表》。
2. 部门负责人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上报医院人力资源部。
3. 人力资源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三章医疗救治第五条医疗救治:1. 工伤职工应当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医院应与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2. 工伤职工治疗期间,其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予以报销。
3. 医院应设立工伤职工康复中心,为工伤职工提供康复服务。
第六条医疗费用结算:1. 医院人力资源部负责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的审核和结算。
2. 医疗费用结算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确保工伤职工权益。
第四章工伤待遇第七条工伤待遇:1. 工伤职工因工伤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2. 工伤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第八条工伤待遇发放:1. 医院人力资源部负责工伤待遇的审核和发放。
2. 工伤待遇发放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确保工伤职工权益。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九条医院应设立工伤保险监督管理小组,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医院对工伤患者管理制度

一、概述为保障工伤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工伤患者得到及时、有效、合理的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接收的所有工伤患者,包括因工作原因受伤、患职业病以及因工作原因导致其他健康问题的患者。
三、管理制度1. 接诊与评估(1)工伤患者就诊时,需提供相关工伤认定证明材料。
(2)接诊医生应详细询问病史,进行全面体格检查,并根据病情制定治疗方案。
(3)对于病情危重、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应立即进行抢救,确保患者生命安全。
2. 治疗与康复(1)根据工伤患者的病情,制定个体化治疗方案,包括药物治疗、手术治疗、康复治疗等。
(2)对工伤患者进行康复治疗时,应遵循循序渐进、综合治疗的原则,最大限度地恢复患者的生活自理能力和劳动能力。
(3)对于需要长期康复治疗的患者,应建立康复档案,定期评估治疗效果,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治疗方案。
3. 医疗费用结算(1)工伤患者的医疗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
(2)对于符合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对于不属于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患者自行承担。
4. 转诊与转院(1)工伤患者需转院治疗或到外地就医的,应由我院出具转诊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
(2)转诊证明应包含患者病情、治疗方案、转诊原因等内容。
(3)患者转院后,我院应继续为其提供必要的医疗支持和服务。
5. 信息管理与保密(1)我院应建立工伤患者信息管理系统,对患者的个人信息、病情、治疗情况进行登记、归档和管理。
(2)严格执行医疗信息保密制度,确保患者隐私不受侵犯。
四、监督与考核1. 医院应定期对工伤患者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2.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科室和个人,医院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等处理。
3. 对工伤患者满意度进行定期调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改进。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医院内部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医院职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后获得及时救治和妥善待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在职职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人道主义原则:关注职工工伤救治和待遇,保障职工基本生活。
2. 依法行政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3. 安全第一原则:加强安全管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医院成立工伤保险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制度的实施。
第五条医院人力资源部负责:1. 负责办理职工工伤保险登记、申报、变更、终止等手续。
2. 负责收集、整理工伤事故报告,协助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工伤事故。
3. 负责组织工伤职工的康复、鉴定和待遇发放等工作。
第六条医院安全管理部门负责:1. 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
2. 负责调查、处理工伤事故,协助人力资源部做好工伤认定工作。
3. 负责组织开展工伤预防教育和培训。
第七条医院医务部门负责:1. 负责工伤职工的救治和康复工作,确保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2. 负责协助人力资源部做好工伤认定和待遇发放工作。
3. 负责做好工伤职工的随访工作,了解其康复和生活状况。
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八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九条职工发生事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由安全管理部门在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 因履行工作职责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突发疾病死亡的;4.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5. 因工作原因导致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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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管理制度范文一
一、工伤管理组织
公司成立工伤事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安全副总经理担任,企管处、安全处、环保处、保卫处、公司办公室及其它各单位的一把手为成员。
安全处与企管处具体负责工伤事故的申报、协调处理、费用报销、争议处理等事宜。
二、工伤处理程序
(一)工伤申报
1、员工在厂内发生工伤,经本单位安全员核实准确后,立即上报安全处和企管处,经安全处登记确认并送往县医院治疗。
安全处负责向区工伤保险主管部门报告;事发单位安全员负责申报工伤的相关材料并报企管处备案。
2、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本人或家属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员工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及时报告公司安全处和企管处,由交-警出具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报告,本单位负责出具当月考勤表,由所在单位安全员组织申报相关材料交安全处并报企管处备案。
3、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员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需认定工伤的,由安全处负责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组织申报工伤相关材料,报企管处。
4、由企管处负责组织好所有申报材料,报请丰南区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二)工伤认定
1、厂内工伤或因职业病申请工伤认定,需在7日内提供以下材料:工伤事故报告表,身份证复印件(A4纸复印),工伤治疗定点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2、厂内工亡申请工亡认定,需在10日内提供以下材料:工亡事故报告表,工亡员工身份证复印件(A4纸复印),医学死亡证明书,火化证明书,申请人与工亡员工的关系证明,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A4纸复印)。
3、员工发生交通事故申请工伤认定,需在15日内提供以下材料:
工伤事故报告表,身份证复印件(A4纸复印),定点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交-警现场调查证明,本人当月考勤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出具责任认定书的,需交-警大队另出证明)。
4、交通事故工亡的员工申请工亡认定,需在15日内提供如下材料:
工亡事故报告表,工亡员工身份证复印件(A4纸复印),医学死亡证明书,火化证明书,交-警现场调查证明,本人当月考勤表,申请人与工亡员工的关系证明,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A4纸复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三)劳动能力鉴定
员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仍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由员工本人或家属向市劳动部门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和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
2、工伤职工鉴定确认事项申请表;
3、身份证复印件;
4、诊断证明书复印件;
5、住院病历,未住院者须呈报门诊病历或其他相关材料)。
单位或个人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15日之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内,员工或者其
直系亲属、所在单位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四)确定停工留薪期
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按《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停工留薪期由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对于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确需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由工伤员工本人在医疗期满前15日内写出书面申请,员工所住医院出具证明,员工填写《河北省工伤员工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申请表》,上交公司安全处。
经安全处审核后,由受伤害员工或家属报市级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三、工伤待遇
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规定的相应待遇,由公司企管处负责落实。
(一)工伤医疗待遇
1、员工发生工伤后,到公司指定工伤保险定点医院治疗。
治疗工伤所需的费用按工伤保险诊疗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规定,符合报销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全额报销。
2、员工发生工伤需紧急抢救的,可以就近抢救。
未能脱离危险的,自员工受伤害之日起3日内,由受伤害员工本人或家属告知员工所在单位安全科,单位安全科负责报告安全处和企管处,由企管处向区工伤保险主管部门报告。
脱离危险后,安全处通知仍需治疗的受伤害员工转到工伤定点医院治疗。
3、在外埠医院抢救治疗的,自员工受伤害之日起3日内,由受伤害员工本人或家属告知员工所在单位安全科,单位安全科负责报告安全处和企管处,由企管处向区工伤保险主管部门报告,在受伤害员工经抢救脱离危险后,由安全处通知受伤员工转到工伤定点医院治疗。
4、工伤员工脱离危险后未及时转到定点医院治疗的,或者在非定点医院及外埠医院抢救治疗,未按要求向区工伤保险主管部门报告的,其工伤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5、因工负伤的员工,若定点医院无法治疗,由定点医院提出书面建议,或由工伤员工本人或家属向治疗医院提出申请,经医院考查核实,报请县工伤保险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转院治疗。
擅自转院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公司和工伤保险主管部门不予支付。
(二)住院治疗补贴。
员工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工伤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25元/天执行;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
同意,工伤员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经安全处审核后,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三)停工留薪期待遇。
员工发生工伤或因职业病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四)护理费。
员工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
其标准分别为唐山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五)陪床人员待遇。
员工因工负伤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或住院期间需要他人护理的,经工伤员工或直系亲属申请,公司按月支付一人次15元/天的待遇给于发放。
(六)评残待遇。
工伤员工经有关部门评定伤残等级的,按伤残等级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或伤残津贴。
四、其他相关规定
(一)员工在厂内发生工伤的,应由公司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由企管处按月予以落实。
在上下班途中或其他厂外发生的工伤事故,应由公司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由企管处每半年集中报送公司领导审批。
(二)有关单位未按规定日期将工伤申报材料上交企管处、造成工伤申请超过时效的,退回单位上报的员工工伤申报材料,所造成的损失由单位负责,公司不担负任何费用,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渎职责任。
(三)员工发生工伤在定点医院治疗,因伤情严重需转送其他医院治疗,由工伤员工所在单位安全科到企管处领榷工伤职工转诊转院治疗申请表》,经定点医院签字盖章,由工伤员工本人或家属签字确认后,3日内将转院申请表报到企管处,由企管处负责报送区工伤保险主管部门办理转院手续。
(四)工伤人员因治疗需向公司借款或报销工伤费用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按津西[2008]4号《关于理顺工伤借款及报票程序的通知》办理,所有工伤借款由公司以工伤预付款形式直接支付给工伤定点治疗医院。
报销住院费用时,必须提供院方出具的药费消费明细表、药费单原件,用以工伤保险主管部门报销工伤费用,企管处凭报销的费用冲减公司工伤借款。
(五)经核实,员工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伤害的,公司不予申报工伤。
(六)发生交通事故不在上下班途中的,公司不予申报工伤。
(七)因员工所在单位瞒报、漏报、不及时上报工伤或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考勤、工资等证明骗取工伤而导致公司、员工利益受到损害的,追究相关单位一把手及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