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废转移联单跨省跨市办理程序与提交材料
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申请

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申请第一篇: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申请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申请一、危险废物跨省转移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1、移出企业的危险废物转移申请报告原件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2、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包括:(1)类别、数量、组分、物化特性;(2)转移时间、批次,运输路线;(转移计划可以作为申请报告的附件)3、移出企业与危险废物接收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4、接收企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5、与运输公司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6、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及人员的资质证明复印件;7、运输过程突发性事故应急预案原件。
以上材料中为复印件的,需在复印件上加盖原单位公章。
二、办理程序:1、危险废物移出企业向山东省环保局提出转移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2、山东省环保局发函征求接收地省级环保部门意见;3、接收地省级环保部门复函同意接收后,危险废物移出企业向山东省环保局领取转移联单,并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要求填写并寄送转移联单。
受理部门:山东省环保局污染控制处,联系电话*************山东省环保局危险废物管理中心,联系电话*************济宁市环保局污染防治与应急管理科,联系电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9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第二篇:辽宁省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暂行办法辽宁省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环境管理,规范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废物从外省转移至我省或者从我省转移至外省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应当向省级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及其证明材料,包括:1.拟转移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主要成分、物理化学性质、数量、来源;拟转移的目的、批次和时间;2.危险废物接受单位的贮存、利用或处臵方式的说明:包括设施的地点、类型、能力及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处理方法;3、危险废物包装容器、运输工具、运输方式及运输路线(需说明途径的主要公路及设区市的名称);运输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措施;运输过程中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危废转移联单管理要求

危废转移联单申请及管理要求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护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山东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和《菏环发【2015】71号》文,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有效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加强对我市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危险废物转移必须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
现将有关危废转移联单的申领程序及管理规定要求如下:一、首先,申请危险废物跨市转移许可,应具备下列条件: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护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
二、申请危废跨市转移许可,应当向市环保局提交下列材料:1、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原件;2、产废单位环评批复文件和“三同时”验收文件;3、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4、危险废物处置方案及工艺流程;5、危险废物运输单位资质、承担运输作业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相关证件、危险废物运输合同;6、运输路线及沿途敏感点标注;7、运输过程突发性事故应急预案原件;三、企业申领联单程序:企业在做好以上7项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再向市局打报告,草拟转移商请函,然后市环保局正式向处置方所在地环保局发危废转移商请函,待对方环保局经核实、同意复函后,企业方可携带县区局同意批准盖章的危废转移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到市局申请领取联单。
四、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以下规定:1、从省内向外省转移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应向省环保厅主管部门提出转移申请,经省环保厅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征得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后,从省危险废物管理中心领取联单。
2、从外省转移危险废物进入省内的,须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五、联单发放回收存放管理要求:1、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按一车一单和一类一单发放。
2、按《菏环发【2015】71号》文要求,各县区辖区内的企业在转移危险废物前,必须向县区环保局报告转移时间、地点、危废种类和数量,联单内容填写正确完整清晰,运输车辆是否与申请材料提供的或现场联单所填的有资质运输车辆车牌号及驾驶员证件一致,县区环保局工作人员要现场监督核查无误后,并在转移联单上签字的情况下,方可转移危险废物,联单第二联由县区环保局当场收回,妥善保存,于一周内交市环保局,县区环保局保存转移联单第二联复印件。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核程序及注意事项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核程序及注意事项危险废物的跨省转移是指将产生的危险废物从一个省份转移到另一个省份的行为。
由于危险废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有潜在的危害,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和防止环境事故的发生,对危险废物的跨省转移进行审核程序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介绍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审核程序以及在操作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核程序1. 提交申请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申请需要以书面形式提交给相关环境保护部门。
申请文件中应包括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起止地点、运输方式、运输企业信息等内容,并附上相关证明文件和危险废物的处置方案。
2. 审核材料审查环境保护部门收到申请后,将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主要检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是否符合规定,并核查所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环境影响评价危险废物的跨省转移可能对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部门会委托专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危险废物处置方案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用于判断该危险废物转移是否对环境造成潜在风险。
4. 其他部门审核除了环境保护部门外,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还需要得到其他相关部门的审核。
这些部门可能包括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等,他们会审核运输企业的资质和运输方案的合理性。
5. 审核结果通知环境保护部门将根据审查结果,向申请人发出审核通知。
审核结果可能包括审批通过、审批不通过或需要补充材料。
6. 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如果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审批通过,申请人需要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该联单是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必要文件,用于记录危险废物的转移数量、运输企业信息等,并在转移完成后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二、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注意事项1. 合法合规在进行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前,申请人必须确保自身具备合法合规的条件。
包括持有相应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处置许可证,并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
2. 选择合适的运输企业危险废物的跨省转移需要选择合适的运输企业。
危险废物转移办理流程及所需资料

危险废物转移事项办理流程
一.备案流程(一个自然年度备案一次):
产废单位准备资料前往所在地环保局备案
所需材料:
1.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收取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合同内容如有手写部分,也请加盖公章)
2.危险废物办理的法人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盖章并注明经办人身份证号码及部门职务)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产废单位公章)
4.产废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相关资质证照复印件(加盖产废单位公章)
5.产废单位自身危废应急预案(加盖产废单位公章)
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主要污染源(危废类别)
2、主要防范措施
3、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4、事故报告
5、应急响应
6、应急保障(物资、资金、人员等)
6.成都市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年度申报(备案)表(一式三份,加盖产废单位公章)
二.领取联单流程:
提交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申领转移联单表领取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计划转移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一周
拟转移数量为当次预转移的预估量
转移类别根据危险废物名录填写,如废机油即填写HW08 可询问处置单位
简要描述运输路线,可询问处置单位
法人代表签字必须法人手签(加盖法人私章亦可)
或者由法人授权给相关负责人(提供授权委托书),
由被授权人进行签字
加盖产废单位公章,提交表格时间在计划转移时间之前。
危险废物转移五联单和相关流程说明根据环保部文件整理

危险废物转移五联单和相关流程说明根据环保部文件整理转移联单制度,又称之为废物流向报告单制度,是指在进行危险废物转移时,其转移者、运输者和接受者,不论各环节涉及者数量多寡,均应按国家规定的统一格式、条件和要求,对所交接、运输的危险废物如实进行转移报告单的填报登记,并按程序和期限向有关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实施转移联单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控制废物流向,掌握危险废物的动态变化,监督转移活动,控制危险废物污染的扩散。
本流程说明根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1999年6月22日令)编制。
一、流程说明①产生单位将废物交付运输者启运时·产生单位事先按要求,在第一联上完成第一部分产生单位栏目填写并加盖公章后,将联单连同废物交付运输者;·运输者核实联单内容(主要核实该批次拟转移废物种类、特性、数量是否与联单所载定内容一致)无误后,在第一联上填写联单第二部分运输企业栏之后,将第一联的副联与第二联的正联交还给产生单位;·产生单位将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保存期限为5年),第二联的正联在废物启运起2个工作日内寄送移出地设区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留档。
②运输者运输废物时·运输者将联单其余第一联正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等各联随废物一起转移运行。
③运输者将废物运抵目的地,交付接受单位时·运输者将所承运废物连同联单一起交付接受单位;·接受单位须按照联单内容对所接受废物核实验收无误,在第一联上填写第三部分废物接受单位栏并加盖公章后,将第四联自留存档;·接受单位将正确填写完毕并加盖公章的联单的第三联交还给运输单位存档;·接受单位将第五联自接受废物之日起二日内寄送接受地设区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留档;·接受单位将第一联正联及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废物之日起十日之内寄送废物产生单位;·产生单位收到接受单位返还的第一联正联及第二联副联之后,第一联正联自留存档,将第二联副联自收到之日起二日内寄送移出地设区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留档。
危险废物转移程序

省内转移危险废物办理程序一、办理流程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填报《省内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申请表》并准备转移证明文件,报移出地县级环保部门审查。
经移出地县级环保部门资料及现场核查后,携带《省内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文件到市环保局领取转移联单。
二、材料要求年度内第一次申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须提报以下材料:《省内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申请表》(原件,4份);危险废物转移证明文件(清单附后)。
若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及危险废物运输单位、运输路线、接收单位未发生改变,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第二次及以后申请转移联单时,仅需提报《省内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申请表》(原件,4份)、危险废物堆存现场照片及有效期内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三、转移联单归还时限转移联单第二联应在危险废物交付给运输单位后二日内报移出地县级环保部门;第二联副联自收到接收单位返回联单后二日内报市环保局,复印件同时报移出地县级环保部门。
跨省转移(移出)危险废物办理程序一、办理流程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跨省转移危险废物前,填报《跨省转移(移出)危险废物计划报批表》并准备转移证明文件,依次报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和市环保局审核同意后,向省环保厅提出转移申请并按省环保厅要求领取转移联单。
二、材料要求年度内第一次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须向市、县两级环保部门提报以下材料:《跨省转移(移出)危险废物计划报批表》(原件,5份);危险废物转移证明文件(清单附后)。
若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及危险废物运输单位、运输路线、接收单位未发生改变,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第二次及以后申请跨省转移危险废物,仅需向市、县两级环保部门提报《跨省转移(移出)危险废物计划报批表》(原件,5份)及有效期内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三、转移联单归还时限转移联单第二联应在危险废物交付给运输单位后二日内报移出地县级环保部门;第二联副联自收到接收单位返回联单后二日内报省环保厅,复印件同时报市环保局和移出地县级环保部门。
法人授权委托书(跨省移入、移出)--危险废物(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审批申报材料

法人授权委托书
(跨省移出)
委托人:(公司名称)
住所地:
被委托人:(姓名,性别,年龄,公司职务,身份证号码)
兹授权代表本公司,开展从我公司向(移入单位名称)跨省转移危险废物(危废种类)业务,其授权权限如下:
1.代表我公司与危险废物接收单位(移入单位名称)签订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或协议。
2.办理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行政审批手续。
3.将危险废物从我公司转移至接收单位(移入单位名称)。
委托期限:
我公司对被委托人按授权权限办理的有关事宜以及因授权权限监督不到位而发生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章)
被委托人:(签字)
年月日
法人授权委托书
(跨省移入)
委托人:(公司名称)
住所地:
被委托人:(姓名,性别,年龄,公司职务,身份证号码)
兹授权代表本公司,开展从(移出单位名称)向我公司跨省转移危险废物(危废种类)业务,其授权权限如下:
1.代表我公司与危险废物移出单位(移出单位名称)签订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或协议。
2.配合移出单位(移出单位名称)办理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行政审批手续,并提供所需资料。
3.将危险废物从移出单位(移出单位名称)转移至我公司。
委托期限:
我公司对被委托人按授权权限办理的有关事宜以及因授权权限监督不到位而发生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章)
被委托人:(签字)
年月日。
邢台市危险废物跨界转移审批工作程序

邢台市危险废物跨界转移审批工作程序邢台市危险废物跨界转移审批工作程序一、危险废物跨省移出工作程序(一)申请。
需要移出危险废物的企业,向县级环保部门提交《河北省危险废物跨省移出申请表》、《河北省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实施计划》、《法人授权委托书(跨省移出)》等申请材料,县级环保部门对转移危险废物企业的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市环保局。
(二)预审。
市环保局自收齐相关申请材料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并向省环保厅上报预审审见;未通过预审的,告知申请单位相关理由。
(三)告知。
市环保局在接到省环保厅书面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转移信息书面告知途经地省、市两级环保部门,同时书面告知移出地市级交通、公安部门及县级环保部门,要求按职责分工做好监管工作。
二、危险废物跨省移入工作程序(一)申请。
收到省环保厅转来的移出地省环保厅征求意见函后,需要移入危险废物的企业,向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提交《河北省危险废物跨省移入申请表》、《河北省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实施计划》、《法人授权委托书(跨省移入)》等材料(以利用为目的经营单位,每次接收省外危险废物前,应提交危险废物种类和成分的分析报告),县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核上述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签署意见后报市环保局。
(二)预审。
市环保局自收齐上述申请材料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报省环保厅。
未通过预审的,告知申请单位相关理由。
(三)告知。
市环保局在接到省环保厅书面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要将有关转移信息书面告知移入地市级交通、公安部门及县级环保部门,要求按职责分工做好监管工作。
三、危险废物跨市转移工作程序(一)申请。
需要移出危险废物的企业,向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具体内容见附件1)。
县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核上述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并存档。
(二)预审。
县级环保部门自收齐上述相关申请材料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
未通过预审的,及时告知申请单位相关理由。
(三)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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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转移办理流程审核条件
1、接受单位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转移单位与接受单位签订转移合同或协议;
委托运输的,应与有资质的运输单位签订转移合同或协议。
3、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必须在产生单位环保局进行资质备案,并在备案有效期内进行危废经营活动。
(备案资料附后)
申请材料:
一、省内跨市转移:
1、《省危险废物跨市转移审批表》(原件,4件);
2、《危险废物转移计划表》(原件,4件);
3、废物接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加盖接受
单位公章,1份);
4、废物产生单位与接受单位、运输单位签订的处理、
处置、运输合同或协议(原件,各1份)
5、所转移废物的处理方案(由危废处置公司出具)(原
件,1份);
6、产生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加盖产生单位公
章,1份)。
二、跨省转移:
1、《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表》(原件,6份);
2、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原件,6份);
3、危险废物转移处置合同(原件,3份);
4、危险废物安全运输合同(原件,3份);
5、接受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接受单位公章,3份);
6、运输单位道路安全运输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运输单位公章,3份),经营范围包括危险废物的运输;
7、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接受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3份);
8、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年度内在省内转移危险废物的情况(加盖单位公章,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