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生活中的法律
生活中的法律_案例分析(3篇)

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法律无处不在,它既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又保护着人们的权益。
本文将以一起家庭暴力案件为例,对生活中的法律进行分析。
二、案例分析1. 案件背景小王(化名)与小张(化名)于2018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小王发现小张有家庭暴力行为,经常动手打她。
在忍受了多年的家庭暴力后,小王决定离婚。
2. 法律分析(1)家庭暴力行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行为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属于违法行为。
(2)离婚诉讼小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家庭暴力是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原因之一,法院应当支持小王的离婚请求。
(3)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家庭暴力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费用。
”小王可以要求小张赔偿因其家庭暴力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4)保护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下列保护措施:……(二)禁止加害人接近受害人及其亲属;……(四)责令加害人迁出受害人的住所;……”法院可以根据小王的需求,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保障她的合法权益。
家庭暴力是现实生活中常见的违法行为,它严重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在遇到家庭暴力时,受害者应当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本文通过对一起家庭暴力案件的案例分析,说明了生活中法律的作用,以及受害者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四、启示1. 提高法律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为自己维权提供法律依据。
2. 遇到家庭暴力,不要忍气吞声,要勇敢地站出来,寻求法律帮助。
3. 社会各界应关注家庭暴力问题,共同努力,消除家庭暴力,构建和谐家庭。
生活中的法律小案例真实(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小明和小红是邻居,两家住在一栋居民楼的同一层。
小明家住在东侧,小红家住在西侧。
两家原本关系融洽,但近期却因为一堵墙的问题产生了纠纷。
这堵墙原本是两家共同使用的防火墙,多年来两家都靠这堵墙作为分隔。
然而,近期小明家装修时,将防火墙的一部分拆除了,并在拆除后的位置安装了一扇门。
小红认为这样会影响她的采光和通风,因此多次与小明协商,希望他能够恢复原来的防火墙。
但小明却认为拆除防火墙后安装门是为了方便进出,且拆除的部分很小,不会对小红家造成太大影响。
二、案例分析1. 邻里关系的重要性邻里关系是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良好的邻里关系有助于营造和谐的社区环境。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和小红原本关系融洽,但由于一堵墙的问题产生了纠纷。
这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处理好邻里关系,避免因琐事引发纠纷。
2. 邻里纠纷的解决途径邻里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1)协商解决:小明和小红可以尝试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
(2)调解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寻求社区居委会或相关部门的调解。
调解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帮助双方达成共识。
(3)法律途径:如果调解无效,双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案例中的法律问题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1)相邻权:相邻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因相邻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侵权责任:小明家拆除防火墙后安装门,可能侵犯了小红家的采光权和通风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案例启示1. 加强法律意识,尊重他人合法权益在这个案例中,小明家在装修时未充分考虑邻里的感受,侵犯了小红家的合法权益。
生活中真实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某市居民王某(化名)在自家小区内遭遇了一起非法侵入住宅的纠纷。
事发当天,王某下班回家,发现家中门窗紧闭,但门把手却异常松动。
王某担心家中被盗,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
警方到达现场后,发现家中并无财物丢失,但客厅沙发上却坐着一名陌生男子。
经询问,该男子自称是王某邻居李某(化名),因好奇进入王某家中。
随后,警方将李某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
二、案件经过经调查,李某与王某系邻居关系,两人关系一般。
事发当天,李某因家中琐事与妻子发生争吵,情绪激动之下,误以为王某家中无人,遂进入王某家中寻找安慰。
在王某回家前,李某在王某家中逗留了一段时间,后被王某发现。
王某要求李某立即离开,但李某却以回家取东西为由,拒绝离开。
在警方到达现场后,李某才意识到自己的错误。
三、案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考虑到李某系初犯,且认错态度良好,警方对其作出了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案件处理过程中,王某与李某就此事进行了多次协商。
王某要求李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但李某表示自己无力承担。
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王某误工费500元。
四、案件启示1. 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提高警惕,注意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
一旦发现家中门窗异常,应立即报警。
2. 遵守法律法规。
公民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要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本案中,李某因一时冲动,误闯他人住宅,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3. 增强邻里关系。
邻里之间要相互关心、相互帮助,增进友谊。
本案中,若李某与王某关系较好,或许就不会发生此类事件。
4. 加强法制教育。
家庭、学校、社会要加强对公民的法制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每个人都成为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五、结语生活中,法律案例无处不在。
这起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引发的纠纷案,提醒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合法权益。
感受生活的法律笔记摘抄(3篇)

第1篇一、引言生活,是我们每个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充满了欢笑与泪水,挫折与成功。
而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贯穿于生活的方方面面。
在这篇笔记中,我将摘抄一些关于感受生活的法律知识,以期让我们更加深刻地理解法律与生活的紧密联系。
二、感受生活的法律摘抄1. 民法(1)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是人生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规定了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以下是一些关于婚姻家庭的法律摘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
(2)继承继承是家庭关系中的重要环节,法律规定了继承人的权利和义务。
以下是一些关于继承的法律摘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四条:继承人应当依法继承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权。
2. 刑法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法律。
以下是一些关于刑法的法律摘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3. 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法律。
以下是一些关于民事诉讼法的法律摘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 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解决行政纠纷的重要法律。
以下是一些关于行政诉讼法的法律摘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典型案例生活中的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法律无处不在。
本文将结合几个典型案例,探讨法律在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二、典型案例一:交通肇事逃逸【案例背景】某日,王某驾驶一辆轿车在市区行驶,因操作不当,与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
事故发生后,王某担心承担法律责任,驾车逃离现场。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迅速报警。
王某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属于交通肇事逃逸。
【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交通肇事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此外,如果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王某还将面临刑事责任。
三、典型案例二:高空抛物【案例背景】某小区居民楼,一居民从高空将花盆扔下,砸中楼下一辆行驶中的电动车,导致电动车驾驶员受伤。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四、典型案例三:夫妻共同债务【案例背景】张某与李某结婚,婚后张某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购置房产。
离婚时,李某要求分割该房产,并承担相应的贷款。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生活、抚养子女、履行抚养义务等所发生的债务。
【法律后果】在本案中,张某购置房产的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某有权要求分割该房产,并承担相应的贷款。
五、典型案例四:知识产权侵权【案例背景】某科技公司研发了一款软件,并取得了软件著作权。
第一课 感受生活中的法律

第一课感受生活中的法律1、在法律的规定下,我们享有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等。
2、与纪律、道德不同,法律由国家制定和颁布,具有强制力和权威性。
3、工厂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道路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交通法》超市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虚假广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学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4、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
5、民法是维护人们日常生活秩序的主要法律。
(如生活、健康、名誉、房屋、用具、储蓄、签订合同、生产、贸易、消费)6、行政法约束行政机关的权力,督促其履行自己的职责,管理公共事务,为公众提供服务。
7、法律的作用:①法律维护了我们的正常生活。
②法律告诉我们行为的方向。
③法律衡量我们行为的对错。
④法律是保护我们的坚强盾牌。
⑤法律保护了我们的权利,规定了我们的义务(法律让我们的生活更美好;法律让我们的生活更安全;法律让我们的生活更公平。
)8、法律援助是现代社会的一种法律保障制度。
第二课宪法是根本大法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基础和依据。
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规定了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力和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规定了行使国家权力的各个国家机关。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权威、法律地位。
2、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答:①因为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②因为宪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基础和依据,它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3、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颁布的(四次颁布:1954、1975、1978、1982,五次修改:1988、1993、1999、2004、2018)。
2014年12月4日设为国家宪法日(2001年12月4日全国法治宣传日,2018年宪法宣传周)。
4、国家宪法日的设立,不仅是增加了一个纪念日,更是全民的宪法教育日、普及日、深化日,有助于形成举国上下尊重宪法,宪法至上,用宪法维护人民权益的社会氛围。
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有哪些
⽣活中的法律常识有哪些很多⼈会觉得法律离⾃⼰很远,然⽽事实上,我们在⽣活中经常会遇到各种法律问题,法律就在我们⾝边。
店铺⼩编总结了⼀些⽣活中的法律常识,希望能帮助到⼤家。
⽣活中的法律常识有哪些1、如果未成年的孩⼦将⼈误伤,监护⼈必须承担医疗费⽤。
2、继承权是男⼥平等的,嫁出的⼥⼉别忘了⽗母遗产有您的⼀份。
3、如果上下班途中发⽣交通事故,有权向所在单位要求享受⼯伤待遇,包括下班时顺道买菜的情况。
4、如果对⾏政机关的罚款、吊销执照、⾏政拘留等⾏为不服,可申请⾏政复议。
5、如被公安机关传唤或拘传,时间不得超过12⼩时,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24⼩时。
6、未成年⼈、精神病⼈在学校、精神病院受到损害,由谁承担民事责任?答:在幼⼉园、学校学习、⽣活的⽆民事⾏为能⼒⼈和限制民事⾏为能⼒⼈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因这些单位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受到伤害,这些单位应适当给予赔偿。
单位有过错的,亦应适当承担责任。
7、如果别⼈借您钱,您⼀定要他出借据,⽽且借款数额⼀定要⼤写。
(注:诉讼时效为还款⽇起3年)8、如果想要保护⾃⼰的家或其他财产,⼀定不要私设电⽹或设置毒物等,否则可能触犯危害公共安全罪。
9、如果您成为被告,⼜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律师,⼈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您提供法律帮助。
10、如果想写遗嘱,⼀定要注明年⽉⽇,并亲⾃签名。
让⼈代书,⼀定要两个以上证⼈在场见证,代书⼈、见证⼈、遗嘱⼈都要签名,最好委托律师见证并执⾏遗嘱。
11、什么条件下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答:公民在赡养、⼯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法发给抚恤⾦等⽅⾯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付律师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法律援助。
12、抚恤⾦和⽣活补助费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吗?答:抚恤⾦、⽣活补助费是在死者死亡后,由国家发给死者亲属的费⽤,⽤以优抚救济死者家属中未成年⼈和丧失劳动能⼒的亲属,不属于死者的遗产,⼀般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13、双⽅不登记结婚,但已摆传统的结婚酒,是否符合事实婚姻?答:新的《民法典》⽆“事实婚姻”这⼀说法,如双⽅不领结婚证,则在法律上没构成婚姻事实,法律上定义为“同居关系”。
举例生活中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导语: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法律无处不在。
本文将通过几个具体的法律案例,解析法律在生活中的实际应用,以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一、案例一:租房纠纷案情简介:张先生通过中介租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房子,租房合同约定租期为一年,租金每月5000元。
然而,在入住后不久,张先生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如墙壁渗水、地板松动等。
张先生多次与房东沟通,要求维修,但房东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租赁物应当符合约定的用途。
如果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
在本案中,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影响了张先生的正常居住,房东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房东对房屋进行维修,并赔偿张先生因维修产生的合理费用。
二、案例二:交通事故案情简介:李女士驾驶一辆小型轿车与王先生骑行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王先生受伤。
事故发生后,双方对事故责任存在争议。
李女士认为,事故发生时,王先生违规穿越马路,应承担主要责任;而王先生则认为,李女士在驾驶过程中存在超速行驶的行为,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虽然王先生存在违规穿越马路的行为,但李女士在驾驶过程中超速行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此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李女士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赔偿王先生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三、案例三:合同违约案情简介:赵先生与某装修公司签订了一份装修合同,约定装修费用为10万元,装修工期为3个月。
生活中十个法律常识
生活中十个法律常识
现代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法律理论日渐发达,但是不是每个人都对那
么复杂的法律理论有深入的了解,所以大家有必要记住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利,以下是我所收集的基本的法律常识:
一、一般来说,未经允许私自擅自使用他人财产是违反法律行为,可构
成盗窃罪;
二、婚姻是由法定的程序来订立的,在没有经过法律认可的前提下,传
统婚姻规定无法受保护;
三、未及时还款的人有可能被追责,严重者有可能被贬低职务、被开除;
四、给人以不正当的利诱、恐吓、殴打等侵害人格自由的行为,属于非
法行为;
五、凡是让步事实之外的约定,均无效,例如:礼物的凭据将视为无效
的约定;
六、参加诉讼的一方不能推卸责任交给他人;
七、对人身伤害决不允许徇私枉法;
八、禁止篡改司法文书;
九、如作伪证,一经查明,可能面临法律后果;
十、街头滋扰,垃圾处理等行为全都受法律保护。
以上是我从日常生活中收集到的十条有关法律常识,这是我们有必要掌
握的法则,但是这也不是全部,我们仍有必要继续加强对法律的认识,遵守
法律,不妨碍他人的权利,和谐和谐的社会可以让每一个人过上自由安康的
生活。
日常生活中的法律小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张先生和李女士是邻居,两家相邻而居已有十年之久。
张先生在自家的院落里种植了一些果树,每年果实累累。
李女士则喜欢在自家院落里养花种草,两家的院落相映成趣,和谐相处。
然而,在一次果树修剪过程中,两家的纠纷悄然拉开了序幕。
二、纠纷起因张先生在修剪果树时,不小心将一根树枝伸到了李女士家的院落。
李女士认为这是张先生故意为之,故意侵犯她的私人空间。
张先生则辩称,修剪果树是自家的事,树枝伸到李女士家院落纯属意外。
双方争执不下,矛盾逐渐升级。
三、法律分析1. 物权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以及第七十条:“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可知,张先生在修剪果树时,应当尊重李女士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其私人空间。
2. 邻里关系处理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相邻权利人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不得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可知,张先生和李女士作为邻居,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四、案例分析1. 张先生在修剪果树时,树枝伸到李女士家院落,确实侵犯了李女士的私人空间。
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张先生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李女士合法权益的损害。
2. 针对张先生辩称修剪果树是自家的事,树枝伸到李女士家院落纯属意外。
虽然存在意外因素,但张先生在修剪果树时,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防止树枝伸到李女士家院落。
因此,张先生在此次纠纷中存在一定过错。
3. 李女士在发现树枝伸到自家院落后,应当及时与张先生沟通,协商解决问题。
然而,李女士在纠纷发生初期,未能保持冷静,采取了过激的行为,导致矛盾升级。
五、解决方案1. 双方当事人应保持冷静,理性沟通,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
2. 张先生应主动承担修剪果树过程中树枝伸到李女士家院落的过错,对李女士表示歉意。
3. 张先生可对自家院落的果树进行修剪,确保树枝不再伸到李女士家院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十一条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
血站、医疗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章家庭保护
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附带规定
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三章学校保护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四章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三条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五章受教育者
第三十六条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章学生
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
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三章学校
第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四章教师
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五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二十七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四条
国家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对价格活动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