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理想制度与现实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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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村民自治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村民自治面临的问题与对策村民自治是继农村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后在农村*体制改革上的一个伟大创举为,推进农村民主化进程,加速农村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农村改革开放进程的进一步深入,农村家庭经营承包责任制的实施过程中的新问题、新矛盾也随之逐步暴露出来,村民自治组织的运作机制和管理方式的滞后与不断的发展农村社会经济形势;村级赤字和村级债务的重压;村级班子涣散,干部责任心不强和村民自治成员混杂和村民自治阻止效益低下等问题在改革过程中逐渐暴露出来,并逐步演化成制约村民自治组织正常运转的障碍。

一、农村经营方式的转变与管理功能转型的不匹配,导致村民自治组织的运作机制和管理方式的滞后,影响了村民自治组织的协调与统筹效能。

随着家庭经营经营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农户成为相对独立生产经营者和利益主体。

农民从对村级组织的人身依附的禁锢中解脱出来,获得了生产的自主权和择业的自由权,农民也从强权体制下的愚忠和盲从变得更加理性。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农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一言九鼎的、传统的、行政命令式的运作机制和管理方式,已不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和新需求,村级组织的权威性受到挑战。

首先,思维方式不适应。

现在村民组织组织的运作方式仍囿于上传下工作思路,思考的出发点,不是如何去发展农村经济,改善民生条件,而是把考虑如何去完成上级任务作为第一要务。

发展粮食生产,调整产业结构,解决农村中出现的问题,不是用市场经济的规则和法律的手段去考虑,而是习惯于计划经济和行政命令的管理手段。

在生产环节上,大包大揽;在结构调整上,求新、求奇、求全,热衷于办样板工程,搞政绩板块,导致产业结构雷同呆板,产品积压滞销。

LOcalHOst既招来民怨,又劳民伤财,进一步离间了农民与村级组织的关系。

其次,管理功能不配套。

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后,农民对村级组织的需求,不仅仅只限于种什么?怎么种的问题,而需要的是农业新技术的指导,同时也对生产和销售信息的快捷和方便等服务上提出更高的要求。

浅析村民自治制度的合理性与现实不足

浅析村民自治制度的合理性与现实不足

浅析村民自治制度的合理性与现实不足荣启涵【摘要】民主是人类社会有识之士们多年来所追求的一种精神,是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之一,也是世界各国人民的普遍要求。

我国也在始终努力建设着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系。

实行二十余年以来的村民自治制度是当前基层民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长期存在的种种质疑,本文将从当前村民自治制度发展的现状出发,直面存在不足的同时,通过理论和现实的因素来分析该制度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并论述其在中国特色政治民主实践过程中的意义。

【关键词】政治民主村民自治合理性可行性【正文】从20世纪八十年代起,中国社会进入了一个特殊的转型时期,一次重大的社会变革全面铺开。

在农村这个广袤的领域里,乡村社会结构也开始了适时的转变,经济上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代替了原有的农业合作社,政治上则体现为农村村民自治的展开。

2009年12月22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再次吸引了我们对该项制度做一新的思考。

一、问题的提出:从1980年第一个村民委员会建立算起,经历了三十年的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在探索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可以说这种从农村开始的民主实践是史无前例的,以中国当时的社会发展状况和历史条件来看更是充满挑战的尝试。

但随着这一制度推行的深入,出现的问题和阻碍也必须引起我们的关注。

从开始到现在对于村民自治制度的质疑始终存在着。

有观点认为,这种村民自治的实践违背了民主发展的规律,本应由成熟的市民社会和城镇来完成的先决实验,在中国却交给了“农民”这一最不具备民主素养的阶层。

更有人认为,村民自治是理论上的怪胎、政治上的浪漫、实践上的错误和形式上的欺骗;还有不少人士对村民自治的实践成效及其生命力持怀疑的态度。

[①]因此,基于笔者2009年冬季对山东济南万德镇部分乡村的调查出发,本文将根据村民自治制度发展的现状,通过理论和现实两个方面分析该制度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并论述其在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的意义。

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

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

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摘要】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着诸多问题,如缺乏规范和制度保障、地方政府干预过多、村干部权力过大以及村民缺乏民主意识和参与度。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加强法制建设,规范村民自治,推动政府与村民自治的良性互动,以及加强村民自治的民主监督机制。

只有通过这些措施,我们才能够建立起健全的村民自治制度,使村民自治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让农村社区更加繁荣和稳定。

【关键词】村民自治, 问题, 对策, 法制建设, 政府互动, 民主监督机制1. 引言1.1 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在我国村庄,村民自治是一种传统的组织形式,有着悠久的历史。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村民自治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和改进。

在这种背景下,对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显得尤为重要。

目前,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着一些普遍问题。

缺乏规范和制度保障是当前村民自治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

由于缺乏规范和制度的约束,一些村民自治组织容易出现权力滥用、腐败等情况。

地方政府干预过多是另一大问题。

一些地方政府过度干预村民自治事务,导致村民自治权受到侵犯,影响了村民自治的正常运行。

一些村干部权力过大,缺乏有效监督,容易导致腐败和权力滥用。

部分村民缺乏民主意识和参与度,导致村民自治参与度不高,民主决策不够充分。

针对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加强法制建设,规范村民自治。

推动政府与村民自治的良性互动,建立起政府与村民自治的协作机制,确保村民自治权得到尊重和保障。

加强村民自治的民主监督机制,提高村民参与度,确保村民自治事务的公正、透明。

只有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我国村民自治才能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2. 正文2.1 村民自治的定义与重要性村民自治是指在村级组织内,由村民聚集在一起,自主管理和自治自己的事务的行为。

村民自治是我国社区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村民自治能够有效地保护村民的权益和利益。

浅谈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谈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谈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浅谈大兴区采育镇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摘要:村民自治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农村和谐秩序的一种尝试,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颁布实施以来,村民自治在党和国家的领导支持下,经过广大农民数十年的努力,取得了很大进展,但在现实中因受我国传统的政治思想与体制的影响,村民自治也逐渐暴露出来许多问题,给基层民主建设带来了很大困难。

有鉴于此,本文在界定村民自治的含义、梳理村民自治的发展历程的基础上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解决对策。

村民自治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农民群众建立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基层民主制度。

它将把我国的基层管理体制改革逐渐引入佳境;同时,村民自治也是一项无例可循的新生事物,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业已出现诸多需要完善的弊症,它不仅涉及九亿农民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而且事关我国发展改革的大局和民主法制前进步伐的稳健。

村民自治,就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

其核心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而村民自治制度,则是以村民委员会组织为载体,在基层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村民依法自我约束、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一整套制度。

村民自治发挥的作用既表现在物质制度又表现在思想精神方面。

一是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生活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二是村民自治的制度体系已基本确立,使村民自治活动的开展有了制度保障;三是村民自治的精神和理念逐渐深入人心。

但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不容忽视,它们严重地影响着村民自治的发展及其深化。

因此,对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进行探讨尤显重要。

一、村民自治的含义和发展历程(一)村民自治的含义关于村民自治的含义,很多学者都做出了界定,比如徐勇和于建嵘把“村民自治”定义为“农村基层人民群众自治,即通过村民自治组织依法办理与村民利益相关的村内事务,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

村民自治的历史条件、现实困境与未来走向

村民自治的历史条件、现实困境与未来走向

摘要我国的村民自治是在人民公社解体,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普遍推行的社会背景下发轫的,集体经济的形成、村籍身份的确立是村民自治形成的历史条件。

随着社会转型期的到来,农民的流动性和农村的开放性日益增强,村民自治制度运行的经济、社会基础都有所改变,引起了村民自治制度运行的种种困境。

社区自治符合现阶段农村社会开放性、流动性的状况,是对村民自治的深化,是村民自治的未来走向。

关键词村民自治历史条件现实困境未来走向The Historical Condition,Real Dilemma and Future Development of Villager Autonomy //Yang Xuhui [1],Huang Yuanyuan [2]Abstract Of villager autonomy in the people ’s commune disintegrated,and have generally adopted the social background of the household contract operation under Faren,the formation of the collective economy,the establishment of village membership status is the historical conditions of villagers ’autonomy.With the advent of social transition,the mobility of farmers and rural open the growing economic,social infrastructure run by the villager autonomy system has changed,causing all the plight of the villagers ’autonomy system to run.The current stage of community self-government rural social openness,mobility status,the deepening of the villagers ’autonomy,is the future direction of the villagers ’autonomy.Key words villager autonomy;historical condition;real dilemma;future development First -author ’s address Central China Normal University,430079,Wuhan,Hubei,China1980年,在广西宜山县合寨村,中国第一个村委会诞生了,从此拉开了我国村民自治的序幕。

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摘要村民自治能够保证社会长治久安,是实现社会协调稳定的重要政治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改善乡村治理机制的重要举措。

它不仅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调动农民参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积极性,还可以通过学习和实践村民自治制度,使自己的民主思想和能力得到更好的发展和完善。

而且,从长远来看,中国的依法治国之路和实现农村社会与人的全面发展也离不开村民自治制度的有效落实。

因此,研究和探索村民自治,对建设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村民自治;问题;对策目录一、村民自治的内涵 (1)(一)村民自治的基本内容 (1)(二)村民自治的组织形式 (2)二、村民自治中存在的问题 (4)(一)民主选举中存在不规范现象 (4)(二)民主决策多流于形式 (5)(三)民主管理规约尚未普及 (5)三、我国村民自治的对策 (7)(一)建立健全村民自治制度运行的物质基础 (7)(二)完善规则制度,规范民主选举 (8)(三)拓宽村民参与渠道,强化民主决策效果 (9)参考文献 (12)一、村民自治的内涵(一)村民自治的基本内容村民自治是一种群众自治性组织,其目的是为了给予农民更多的话语权和自主权,使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生产和生活,达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目的。

从法律角度来看,村民自治主要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四方面的内容,这“四个民主”并不是以孤立主体存在着,它们是相符相成,相互作用的,共同为村民自治发挥着整体作用。

第一,民主选举:村民自治的基础。

“村民自治中的民主选举是指村民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民主选举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由村民无记名投票直接选举,依法选出大家信任和拥护的人组成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中规定,村民可以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并且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任,到届满时应及时举行换届选举工作。

村民自治的主要问题与对策

村民自治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来源:《前沿》2005年第三期时间:2011-11-16 21:40现行村民自治制度存在的问题, 既有制度本身的问题,也有实施和大环境的问题。

扩大基层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而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根本途径就是加强和完善农村村民自治制度。

目前,我国的村民自治运作存在什么问题? 应如何加强和完善 ?对这些问题的探讨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一、村民自治在运作中存在的问题1、现行制度设计难以实现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之间的较好衔接。

《村组法》第 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10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第 4 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这些规范只规定了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由村民选举产生,对村民负责,并未明确规定其在政务方面对乡级政府负责; 同时,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的“指导、支持和帮助”,以及村委会对乡、民族乡、镇政府的工作“协助”,其具体内容是什么均不够明确,这样,现实中乡镇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就很容易被扭曲。

在很多情况下,乡镇政府仍然习惯于传统的命令式的管理方式,对村民委员会从产生到日常工作进行干预和控制,把村委会视同自己的行政下级或派出性机构,变“指导”为事实上的“领导”。

其主要做法是:通过各种手段干预、操纵村民委员会选举,力求使“自己人”当选 ; 通过村党支部事实上“领导”而非“指导”村委会 ; 通过行政命令和资源优势,实现对村委会的控制 ;一些乡镇还借助于“村财乡管”来加强对村委会的控制,也有一些村委会从本村利益出发,不愿接受乡镇政府的“指导”,甚至力求摆脱乡镇政府“指导”,出现了所谓村委会“过度自治化”的倾向。

试析国家建构过程中村民自治面临的困境及对策

摘要:村民自治作为中国现代化国家建构的一个战略选择,不仅是中国历史和社会发展的逻辑结果,更是保障国家稳定的必然选择。

但是,随着国家经济政治的发展,农业税的取消,村民自治出现了无法避免的制度局限,也给村民自治带来了新的挑战。

文章从大量的调研出发,归纳了村民自治过程中出现的矛盾与困境,并提出了几点可操作的对策。

关键词:国家建构;村民自治;农村治理。

村民自治自实行以来,一直为我国农村治理及国家政权的稳固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化的不断加快和国家建构下的政策调整,村民自治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一、我国村民自治的演进。

村民自治是指广大农民通过自治组织依法办理与村民利益相关的村内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从而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

1987 年彭真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时发表题为《通过群众自治实行基层直接民主》的讲话,详细阐述了用民主的方式重组农民的方法。

198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颁布,村民自治正式确定为一项国家法律保障的制度,1998 年11 月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国村民自治进入到一个国家整体推进的全新阶段。

村民自治不仅建立了基本的制度框架和体系,而且也日益下沉,成为我国农民群众的政治实践。

现代国家包括两个部分,首先是领土完整的民族国家,再者是民主国家。

亨廷顿通过研究认为:“一个政党如果想首先成为群众性的组织,进而成为政府的稳固基础,那它就必须把自己的组织扩展到农村地区。

”[1]村民自治作为一种国家法律制度,是在现代化背景下的国家建构中产生的。

在发展中国家,现代国家建构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对占人口多数的农民的吸纳。

谁能吸纳农民,谁就能拥有国家稳定的基础和国家发展的动力。

[2]村民自治正是国家权力下沉的乡村的制度创新,是国家以民主治理体制吸纳广大农民,这种将农民置身于乡村治理体制中心的方式,激发了亿万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浅谈村民自治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肖真亮

《浅谈村民自治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肖真亮目录一、当前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1、选举秩序混乱,选举程序复杂化 (2)2、两委关系未能理顺,制约着村级组织整体作用的发挥 (3)3、乡村关系不顺,出现“过度自治化”和“附属行政化”问题 (4)4、经济文化落后,村民的民主法制观念淡薄,自治意识薄弱 (5)二、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6)1、完善制度法规,在源头上防止不利因素对村民自治工作的干扰(6)2、理顺乡镇政府、村委会、党支部三者之间的关系 (7)3、提高村民民主意识,引导村民使用民主权利增强自治能力 (8)4、疏通信访渠道,认真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发挥民主监督机制 (9)浅谈村民自治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肖真亮【内容摘要】作为我国民主建设的“试验田”,村民自治制度实施对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有着重大意义。

村民自治既是农村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促进和保障农村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

20多年村民自治活动的开展己充分展现了村民自治的生命力和有效性,正对我国农村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领域产生日益深远的影响。

但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村民自治工作中的“过度自治化”和“附属行政化”倾向以及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和手段不规范甚至违法操作等具体问题,因此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障村民自治工作真正沿着民主、法制的轨道健康发展。

【关键词】农村村民自治问题及对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以来,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农村群众的民主权利进一步扩大,干群关系更加密切,基本实现了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

但同时也应当看到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在农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认真研究并加以解决,村民自治有待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

一、当前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村民自治制度是与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相适应的农村基层管理制度。

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

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摘要】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包括民主意识不足、权力滥用和资源分配不公平等,需要采取加强宣传教育、建立监督机制和推进制度改革等对策来解决。

本文通过分析现状和问题,提出对策来促进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

加强政府引导与支持,预计可以在未来改善村民自治状况,为农村地区的发展创造更好的环境。

【关键词】村民自治、问题分析、对策探讨、民主意识、权力滥用、资源分配、宣传教育、监督机制、制度改革、政府引导、支持。

1. 引言1.1 背景介绍我国村民自治是中国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之一。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农村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村民自治在农村基层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渐凸显出来。

村民自治是中国农村政治制度改革的重要方面,也是实现农村民主、促进村民自治和完善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

村民自治的开展,不仅是促进乡村振兴和建设美丽中国的需要,更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村民自治是中国农村实行民主的基本形式,是农村人民群众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的组织形式。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升级,村民自治在改善乡村民生、提高农村治理水平、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农村面貌的变化,村民自治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如民主意识不足、权力滥用、资源分配不公平等问题。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村民自治宣传教育,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推进村民自治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推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1.2 目的说明目的说明:本文旨在探讨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旨在促进村民自治制度的健康发展。

通过分析当前村民自治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对应的解决对策,旨在帮助提升村民自治水平,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本文旨在引起社会各界对村民自治问题的关注,促进村民自治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为建设美丽乡村、推动乡村振兴提供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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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理想制度与现实困境”--对叶阿金“选民资格”案件的思考内容提要:本文试图从发生在浙江省瑞安市的一起村委会选举中“选民资格”案件的评论着手,对村委会选举中面临的困境之一--村民资格问题作出分析,提出解决的办法。

村民自治是我国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宪法规定的重要制度之一。

现实情况的发展往往超过法律产品的供给范围,这就要求我们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不断完善法律制度。

关键词:村委会选举选民资格村民资格司法救济20XX年6月以来,一些媒体对发生在浙江省瑞安市的一起村民“选民资格”案件纷纷进行报道,称之为浙江省首例村民选举中的选民资格案件,是村民为维护自身政治权利的首创之举。

一些法律界人士评述此案是农村政治民主意识的觉醒。

那么,让我们先来回顾一下此案的基本情况。

从本案中我们应当考虑的是,法院受理案件的依据是什么?村民的选举权如何得到保障?村民选举能否寻求司法救济?这些问题的提出,关系到村民自治能否沿着民主设计的原则向前发展,草根民主能否演进到推进政治民主发展的原动力。

列宁曾经指出,“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

这句话为我们透视这桩不平常的案子提供了一把锋利的解剖刀。

一、什么是选民资格法律意义上的选民资格,是由宪法赋予公民的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身份的资格,也就是由选举法中明确的保障公民有直接选举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

因此,选民资格是指在选举组成国家权力机关中的代表的资格,是一项宪法赋予的政治权利。

相应的,选民资格案件,根据选举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指在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中,选民对于选举委员会所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请人仍不服的,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向法院起诉,法院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适用特别程序在选举日前作出终审判决的案件。

什么是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选民资格?《村委会组织法》并未出现“选民”这个概念,其中第十二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另外根据《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是将“有选举权的村民”简称为“选民”。

因而可以认为村委会选举中的“选民”是一种约定俗成的称呼,与直接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时的选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叶阿金要求确认所谓的选民资格问题,事实上是要求确认具有本村“村民”资格的问题。

由此看出,在村委会选举中,如果村民对村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向法院提起要求确认其选民资格的诉讼,并不是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选民资格案件。

对村委会选举中的“选民”资格案件,《村委会组织法》中没有规定。

现行的村民选举中,村民对公布的选名单不服的,仅得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作出最后的决定。

事实上,同在温州市的鹿城区人民法院,对今年同一时期姚某等人要求确认其在村委会选举中具有选民资格的诉讼作出的民事裁定,就认为村民选举资格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①。

而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同样受理了一起与叶阿金的情形极为类似的案件,却驳回了当事人的请求②。

这三起案件均发生在温州市,三个基层法院却分别作出了不同的判决和裁定。

这也说明基层法院对此问题的看法是不一致的,存在着误解或者误读。

笔者认为,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从结果而言是正确的。

如前面所述,村委会选举中的“选民”资格异议不同于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选民资格案件,因此从目前来说,法院没有法定依据来受理村民选举中的“选民资格”案件。

二、什么是村民现在我们可以将讨论的重心转移到“什么是村民资格”这个真问题中来。

村民这一概念,就其本意而言,是指生活于特定村落的居民。

但是,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地方的村民身份并没有这么单纯,而是指自人民公社时期以来一直生产生活在某一村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成员并享有相应权益即具有本村农业户口的居民,当然也包括这些居民同样具有本村农业户口的子女③。

因而村民的概念已不是简单的自然地域的概念,它是附加了复杂经济条件并带有城乡分割特征的身份概念(相对应的是居民身份)。

所以村民自治的内涵中,也就有了由村民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的职能。

因此,村民资格,不是生活在某一村落就自然具备的,同时必须考虑到它的经济权利身份。

由于《村委会组织法》并没有明确界定什么是村民,加上各地农村的情况比较复杂,致使在对以下几类人的“村民资格”认定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

——原是本村村民,现居住在本村,只是因为土地被征用后成了农转非人员,这些人还能否参加村委会选举?——原是本村人员,农转非后离开村子,但离退休后又回到村里居住,这些人能否参加村委会选举?——原是本村村民,因婚姻嫁娶原因人已居住在城市,但由于户籍政策限制,户口仍未迁出的人员,能否在本村选举?——挂靠户口的人能否参加村委会选举?——小城镇综合体制改革中篮印户口人员能否参加村委会选举?——长期居住在本村的外来经商、打工人员能否参加村委会选举?诸如此类问题,在经济比较发达的沿海地区,以及城市化进程较快的地方如城乡结合部、小城镇等地,是在村委会选举中不得不面对的。

不管《村委会组织法》的立法者当初是如何设计理想的村民自治制度,在村委会选举中暴露出来的村民资格认定问题,已日益成为干扰村民自治制度顺利实施的重大障碍之一。

其弊有三:一是长期生产经营并居住在本村的外来人员难以取得村民身份,不利于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与优化组合,阻碍着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

二是按政策应该或可以转为城市居民户口的村民,由于产权利益上的考虑不愿转为城市居民户口,延缓着我国的城市化进程。

三是村民在生息繁衍的过程中,社区集体经济内部产权利益关系不清晰所产生的矛盾,侵蚀着经济发展的生机与活力。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由于我国长期实行的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制度,将村民与人民公社社员一体化,在村民身上附加了不能分开的经济权益因素。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所实行的家庭承包经营体制虽然改变了土地的经营方式,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除附加在村民身上的经济权益关系,其最基本的体现是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配仍然是以具有集体所有者成员身份的村民家庭人口为依据的,这种承包权是以产权所有为前提条件的,是产权利益分享的实现形式。

因此,在村民与社员一体的条件下,村民的任何迁出迁入、村民家庭人口的任何增减,都会影响到包括耕地、山林、水面以及其他所有集体资产利益的再分配,这种再分配对于村民的利益关系重大,因而也倍受关注。

对于如何处理这些问题,有两种意见。

一种是允许这些人员参加村委会选举,理由主要有:一是村民自治有地域自治的含义,既然这些人经常生活、工作在村里,甚至还履行村民的义务,那就应当允许他们参与村庄的自治事务;二是目前我国有近亿的农村流动人口,如果不允许这些人员参加经常生活地的村委会选举,这些人的民主权利就没有履行的条件。

另一种意见与之相反。

理由主要有:一是村民自治讲的是本村的村民自治,不是本村的村民不能参加本村的村民自治。

《村委会组织法》尽管没有给“村民”下定义,但从法的第五、十四、十六、十七条,多次使用“本村”一词来看,村民自治也是指本村的村民自治。

二是我国的村民自治主要是以集体经济为背景的,村民自治权利不同于公民权利,村民自治权利与一定的集体经济利益紧密,而集体经济利益是有边界的,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分享的。

村民资格的凸现,是社会转型期的积极现象,表明了村民权利意识的觉醒。

但如何既能照顾集体经济上村民的既得利益,又能使更多的外来人员有参与基层自治的机会和权利,确实是需要很好地研究解决的问题④。

让我们回到《村委会组织法》,从立法原义来重新理解“村民”的概念。

从村民自治相关法律对“村民”、“本村村民”的法律规定来看,它的立法精神和立法原意所表达的意思其实是非常清楚的。

它所使用的“村民”概念,其真实的意思就是指居住在本村、户籍在本村并且属于农业户籍的人口,即具有农民身份的人。

在村民自治相关法律中之所以没有明确作出这样的限定,主要原因就是,在中国大多数农村地区,“村民”本来就是居住在该村、户籍在该村并且具有农业户籍(农民身份)的人。

中国农村村民是由身份、户籍和权利义务关系三个主要因素决定的,这是一种特定社会历史条件和现实状况决定的制度安排。

在制定一项具有普适性的全国性法律时,国家立法机关主要考虑的是大多数地方农村的一般情况,不可能也不必要对居民构成比较复杂的城中村、城郊结合部农村的特殊情况作出具体、专门的考虑,这至多应当是地方立法机关的事情。

另外,从比照原则来看,之所以说居住在农村但已经转为城市居民的人不属于该村村民,还在于国家另有一部规定城市基层社区居民权利和组织形式的法律,就是《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这一法律对城市居民在基层社区的组织形式和基本权利作了明确的规定。

因此,从这个角度理解,《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一条“选民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登记。

有特殊情况的,户籍不在本村的人员,是否在本村进行选民登记,由本村具体选举办法按有关规定确定”的规定,是符合《村委会组织法》的立法本意的。

从这条规定看,它首先从严格的属地主义出发,即本村村民的认定,以户籍为准。

其次,它规定的特殊情况考虑到了上面所提到的几类人的村民资格认定问题,只不过从村民自治的角度考虑,要由本村具体选举办法按有关规定来确定⑤。

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一些地方在其他特殊情况的认定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即如何保证少数人的权利不受到“多数人的暴政”的侵害。

这既是实际操作中的问题,更是立法的完善问题。

三” 、村民选举权的司法救济途径从村民自治的内涵来说,村民资格本应不是问题。

因为所谓自治,就是自己管理自己。

所谓基层群众自治,就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管理与自己利益密切相关的本区域内事务,依法实现基层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

哪些人属于村民,哪些人不属于村民,本应当是属于自治范畴。

但是,如前所述,村民身份中附加了经济权益之后,问题就复杂化了。

此外,由于中国历史上长期缺乏民主的传统,近代以来,民主的理念被引进国内以后,仅仅只保留在法律制度的表面上,而未能深深扎根于中国社会的基层;民主被异化掉了,成了给专制披上外衣的套子。

民主成了中国人民远不可及的事情;但实行村民自治与选举,一下子将把民主政治摆在中国农民的眼前。

这是村民选举制度的重大贡献。

民主是一种习惯,只有操练熟了,久而久之,才会转换成人们普遍遵守的生活方式,才能为整个国家发展健康成熟的政治民主奠定深刻的基础。

而民主是一种公开参与政治的规则。

民主正义的核心在于程序上的正义。

从这个角度说,村委会选举中司法救济途径的缺失,是现行村民选举制度的一个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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