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职业资格:导游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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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员权利

导游员权利

导游员权利导游人员的权利,是指导游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或利益。

这种权利或利益表现为导游人员可以表现为导游人员可以自己做出一定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做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

一切法律权利都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权力受到侵害时,权利享有者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申诉和请求保护。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导游人员的权利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放面。

一、导游人员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之所以作上述规定,因为在实际中,个别旅游者在旅行游览活动中,遇有不顺其心意的事情,就肆意侮辱、谩骂导游人员,甚至还发生殴打导游人员事件。

针对这种情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此外,在旅行游览实际中,个别旅游者对导游提出一些有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例如在出境旅游中,要求导游人员带其到色情场所等,对于这些无理要求,《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有权拒绝。

二、导游人员在旅游活动中享有调整或变更计划权《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

”根据该条规定,导游人员享有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的权利。

但是导游人员行使这一权利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是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

也就是说,必须是在旅游活动开始后。

在旅行、游览活动开始之前,导游人员不得行使这一权利。

在旅游合同订立之后,旅游活动开始之前,如果出现不利于旅游活动的情形,应当由旅行社与旅游者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旅行社调整或者变更旅游接待计划。

最新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最新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最新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导游主要分为中文导游和外语导游。

其主要工作内容为引导游客感受山水之美,解决旅途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并给予游客食、宿、行等方面的帮助。

下面是店铺精心整理的最新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希望对你有帮助!一、导游人员的权利(一)导游人员的人身权;(二)导游人员的履行职务权;(三)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四)申请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

二、导游人员的义务:①导游人员应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游览业务,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拒绝履行导游合同约定的义务;③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佩戴导游证;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⑤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⑥应当严格按照确定的旅游接待计划安排履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中止导游活动,不得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⑦导游人员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务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⑧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取小费;⑨不得欺骗、胁迫或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参加需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三、导游人员违规的法律责任(一)违反《导游证管理制度》的处罚:①无证进行导游活动;②私自承揽导游业务;③未佩戴导游证。

(二)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处罚:①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所要小费的……;②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③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事件时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不及时报告的,出境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入境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时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④导游人员向旅游经营者索要或收受回扣……。

论述导游的权利及义务

论述导游的权利及义务

论述导游的权利及义务
1导游权利
导游的权利是从服务和经济方面考虑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法》的规定,导游享有以下权利:
(1)拥有平等发展的权利,即能够拥有社会公平竞争及经济发展的权利,保障个人在劳动市场上承担职务或从事劳动。

(2)拥有合理收入的权利,即在个人能力及劳动积极性达到一定程度的情况下,有合理报酬。

(3)拥有劳动安全与健康权利,即应当提供符合劳动生产安全标准的工作条件,并保护导游在劳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4)拥有投诉的权利,即可以向当地政府行政部门申诉或举报遭受职业不公正待遇的问题。

2导游义务
导游的义务也是从服务和经济角度出发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法》的规定,导游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证件制度,按规定妥善使用、维护和保护导游证及其它工作证件。

(2)遵守导游的职业操守,严格执行职权职责,给游客提供优质的导游服务。

(3)负责客人的旅行顺利,严格按照规定地点、时间开展活动,确保客人的安全及行程的进度。

(4)做好游客管理工作,要求旅客注意安全,遵纪守法,禁止违反社会治安秩序。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导游的权利及义务相辅相成,应当得到充分的尊重和维护,以保证导游服务的高效性和适当的收入。

导游人员的权利共34页文档

导游人员的权利共34页文档
导游人员的权利
11、用道德的示范来造就一个人,显然比用法律来约束他更有价值。—— 希腊
12、法律是无私的,对谁都一视同仁。在每件事上,她都不徇私情。—— 托马斯
13、公正的法律限制不了好的自由,因为好人不会去做法律不允许的5、像房子一样,法律和法律都是相互依存的。——伯克
谢谢你的阅读
❖ 知识就是财富 ❖ 丰富你的人生
71、既然我已经踏上这条道路,那么,任何东西都不应妨碍我沿着这条路走下去。——康德 72、家庭成为快乐的种子在外也不致成为障碍物但在旅行之际却是夜间的伴侣。——西塞罗 73、坚持意志伟大的事业需要始终不渝的精神。——伏尔泰 74、路漫漫其修道远,吾将上下而求索。——屈原 75、内外相应,言行相称。——韩非

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没有导游证的导游前段时间我在网上看到了一段关于像我们一样的一个大学生当导游的消息。

但这个消息是有点奇怪。

原来是这样,一个某高校外语系学生先后两次报名参加导游资格考试,均未合格。

他急于从事导游工作,所以他跟某旅行社多次联系,希望能给予带团导游实习机会。

次年7月,正值旅游旺季,该旅行社导游不足,就聘用这个学生充任导游人员。

不久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获,以其未经导游资格考试合格,擅自进行导游活动给予了罚款处罚。

说实话,我觉得太可惜了,刚做了个导游却被处罚了。

但是这位学生受到处罚没有错的。

作为一个导游的最基本条件是先参加导游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导游证。

这位学生连这个最基本的条件都没有属实,还要去当任导游工作是不符合《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应该受到处罚。

但在这里还有一个单位负担一定的责任,也就是说聘用这个学生的旅行社。

因为这家旅行社明明知道他没有导游证,还聘用他,给他提供导致错误的从业机会。

我认为我们大学生作为导游除了取得导游证以外,还要在从业旅游行业之前必须具备几个方面的内容。

它主要包括:导游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不能从旅游者身上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义务维护旅游者的人身和财物安全的意识,遵守职业道德的意识,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意识,必须经旅行社委派的义务,佩戴导游证的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意识,自己不是领导别人而给别人服务的意识。

所以我们作为一个大学生做事应该先弄明白首先要做什么、必须具备怎样的条件,尤其是作为导游要有较强大的服务意识,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必须具备较强的应变能力,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

我觉得这位没有导游资格证的导游,除了取得导游证以外,还需要具备很多方面的条件。

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这位学生的行为明明属于擅自从事导游活动。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没有参加资格考试合格的人不能当导游,所以罚款处罚了。

不论是什么人,不论那个人有天大的本事,如他想要当导游,那么首先必须要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合格。

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必须是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 第二,必须是遇到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 形。 第三,必须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 第四,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
(三)诉权
诉权是指起诉和诉愿的权利,具体包括投诉权、申请复议权和起诉权。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会因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请求有关部门予以解 决。诉权是导游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权利受到法律保护的有力保障。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21 条规定)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
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 《条例》第19 条规定:“对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
自承揽或者以其他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 ,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 元以上 ,30000元以 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 证并予以公告。
行为是合法的,超过这一范围,则是非法的或不受法律保护的。
5)导游人员的权利主要是指导游人员在履行职务时所具有的权能, 其享受的权利主要是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及有关法律所规定的 权利。
6)在某些情况下,导游人员的权利是与职责相连的,是履行职务时 的特定权利,它代表着所属企业的权利,因而与一般权利相比,具有 不能轻易放弃的性质。
【分析与提示】
本案例中,导游员李某关于西藏的言行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缺乏必备 的政治素质。除对导游员李某依法给予处罚外,其所在的旅行社也应给予处 罚。
案例三
某旅游团到达目的地后已是深夜12点多了,为使第二天带团精力充沛,家离 酒店较远的地陪赵某与全陪商量,当晚合住一宿。第二天早上,全陪觉得抽 屉里似乎少了300元,便不好意思地询问赵某是否见过。谁知赵某顿时大发 雷霆,拿起包转身欲走。全陪觉得团队不能没有地陪,再三向赵某道歉,但 赵某不顾而去。 全陪打电话到地接社,总是忙音,打给赵某,关机。全陪只 好立即打电话向组团社报告请示。结果在没有地陪的情况下,全陪付钱为客 人买门票,并找饭店安排游客吃午饭,勉强完成了上午的行程。 直到下午, 地接社接到组团社的电话后,才另派了一名导游员前来与他们联系。

简述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简述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简述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导游人员作为旅游行业的重要从业人员之一,在工作中有着一定的权利与义务。

本文将以简述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为标题,详细介绍导游人员在工作中的权益和责任。

一、导游人员的权益1. 薪酬权益:导游人员有权按照国家规定获取合理的薪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金等。

同时,导游人员还有权利享受各项福利待遇,如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

2. 工作时间和休假权益:导游人员有权享受合理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确保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并能够按时休假,保障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

3. 培训与提升权益:导游人员有权接受相关培训,提高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同时,导游人员也有权获取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为个人发展和职业晋升打下基础。

二、导游人员的责任1. 服务责任:导游人员是旅游行业的形象代言人,有责任向游客提供优质的服务。

导游人员应热情接待游客,讲解旅游景点的历史文化背景和知识,提供相关的旅游信息和建议,确保游客的旅游体验。

2. 安全责任:导游人员应对游客的人身安全负责。

在旅游过程中,导游人员应引导游客注意安全事项,确保游客在景区内的安全。

在紧急情况下,导游人员需要冷静应对,并及时组织游客疏散或求助相关部门。

3. 维护环境责任:导游人员应引导游客爱护旅游景区的环境,不随意破坏或乱扔垃圾。

导游人员还应宣传环保意识,提倡低碳出行,促进可持续发展。

4. 保护文物责任:导游人员应对旅游景区内的文物和历史遗迹负责。

导游人员应向游客普及相关的文物保护知识,引导游客文明游览,不触碰、刻画或损坏文物。

5. 法律责任:导游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旅游行业的相关规定,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导游人员还应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接受或索取非法利益,保证服务的公平公正。

三、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是相互关联的,互相制约和支持的。

只有在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的基础上,导游人员才能够获得相应的权益。

同时,导游人员享有的权益也是保障其履行责任和义务的基础,使其能够更好地为游客提供服务。

第六章第三四节导游人员权利与义务

第六章第三四节导游人员权利与义务

认定处理: 认定处理:
该社导游唐某在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严格 履行职责,擅自离岗,致使游客在景区自 行游览,未享受到导游讲解服务,其行为 违反了有关规定,造成游客经济损失。依 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和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以 下处理: 1、成都某旅行社双倍赔偿游客黄龙景区导 游服务费; 2、扣除唐某导游年度分值2分。
【案例阅读】 案例阅读】 2002 年11 月上旬,武汉某保险公司组织员工到武夷山风景名胜区进行观光旅 游,按照合同约定,由当地某旅行社负责接待,该旅行社安排刘某为导游员。 11 月5 日上午,在刘某的引导下大家开始旅游活动。将近中午时,天气突然变 化,下起了大雨。大部分游客见此情景,建议导游员刘某带团返回宾馆,而刘 某却称:行程是旅行社定好的,自己不能随便更改,大家没有办法,只好继续 前行。等到下午17 时20 分左右,雨越下越大,造成个别路段积水,旅游车被 困途中。 本案例中,导游员刘某有无权利调整接待计划? 本案例中,导游员刘某有无权利调整接待计划?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答:《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13 条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 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 意,可以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第14 条规定: “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 财产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 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本案例中,导游员刘某应根据当时的天气变化,尊 重大多数游客的意见,有权为避免可能发生的危险而果断变更行程,率团返回 宾馆,并将当时情况立即报告旅行社。
第四节导游人员的管理办法
一、概述 2001年12月26日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2002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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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职业资格:导游的基本权利
【天津光华教育】提供导游人员在旅行社行业中地位日渐低下已是不争的事实。

虽然他们兢兢业业、吃苦耐劳,做出了很多奉献,但问题也不少,有些问题性质还相当严重。

2002年全国整顿旅游市场秩序所反映出的重点问题之一,就涉及了导游人员私拿佣金、索要小费、强迫游客购物、政治业务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等问题,成为了所谓旅游行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之一。

这些问题的出现,仅仅是导游员本身的责任吗?不是。

更深的原因是我国正处于经济市场化从无序向有序过渡的时期,计划经济条件下监督、管理体制陈旧,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旅行社运作规程不规范,没有很好地解决导游人员与旅行社、国家之间的权利与义务问题,导游人员的政治、经济、社会等诸项权利缺乏合法的保障和维护,出现了“只用不管”的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赋予了每位公民和劳动者多项权利。

导游人员因其自身工作的性质和特点,他们所应享有的权利,在过去往往强调与法律义务相对称的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或利益,而忽视了作为一名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

政治权利
依照我国《宪法》和《劳动法》,导游人员作为一个职业群体,重要的政治权利是享有结社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在我国,中国旅游协会下属许多专业协会,如旅行社协会、旅游车船协会、旅游饭店协会等。

导游员协会呼吁多年,但迟迟未能成立。

中华全国总工会已将农民工工会的设立列入今年的工作日程中,而导游员工会组织列入旅游管理部门的议事日程还有待时日。

代表各个阶层和界别的各级政协组织也未曾见到导游员的身影,倒是不少影视作品和新闻报道非客观地把矛头直指导游员。

旅游业一些痼疾问题全都推到他们身上有失公允,但是谁能站在公平的角度上为他们申冤诉求呢?
导游员的政治权利也体现在政治上要求进步。

我国导游员队伍
是一个很特殊的群体,既有与旅行社签约、人事组织关系隶属于旅行社的专职导游员,也有相当部分的兼职导游员。

不少旅行社基于经济利益,没有真正视导游员为旅行社的固有人员。

在改制过程中,也并不希望他们持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则侧重于对导游人员惩罚性的计分、年审等行政层面的监督、管理。

在这样的体制背景下,导游人员组织上缺少依靠,政治上缺少关心。

经济权利
我国《劳动法》第三条明文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
权利。

而导游人员的收入主要是靠商店的佣金、增加景点所得的提成以及部分小费等。

这些收入从法律上讲都是名不正、言不顺,即所谓的灰色收入。

况且这些灰色收入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市场经
济秩序的公开透明正在减少。

现在部分大旅行社与专职导游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规定了基本工资,但导游人员收入的大头还是靠进店的佣金返还给旅行社后以所谓工资的形式支付给导游人员的。

说来说去导游人员收入的多少与进店的次数、购物的数额仍然是直接的关系。

从现行旅行社管理体制分析,旅行社为了追求利润、降低成本,并未将导游人员当作旅行社人力资本的有机组成部分,他们往往认为专职导游人员愈少愈好,因为减少了旅行社的经营成本;另一方面,旅行社缺少一套合理可行的管理办法和激励机制鼓励导游人员进取,导游人员等级与现实利益脱节,与业绩好坏脱钩,甚至出现了导游人员等级越高,向旅行社所交的人头费越多的不正常情况。

现在全国登记在册的导游员中,初级导游员占96.1%也从侧面说明了这个问题。

要使旅游业步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轨,提高在国际上的信誉以及竞争力,有必要高度正视导游人员的合法收入问题。

只有他们的收入合法了、稳定了、激励机制健全了,他们才能一心一意做好本职工作,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的提高才能有可靠的保证。

接受培训的权利
“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是《劳动法》明文规定的。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实施办法》,导游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是通过旅行社内部的业务考核或职业培训和旅游行政管理
部门的年审管理、等级考核等规章制度实施的。

现在无论是培训的内容和形式都很难适应当前知识经济迅猛发展的需要。

景点、公园是导
游人员最重要的工作阵地,但是无论从现行的部门规章如《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证管理办法》和地方法规条例如《北京市公园管理条例》,都未明确规定导游人员进入公园、景点的免费权。

带团时多数景点默许导游人员免票,但是如果导游人员平时进入景点、公园,现场考察或预查,进一步提高他们的带团技能时,就可能被拒之门外,挫伤了导游人员自觉学习、提高业务的积极性。

有些国家在法律上明文规定导游人员可以免费进入国家管理的博物馆、艺术馆、公园、展览馆和其他娱乐场所。

为了提高导游人员的综合素质,更好地确立他们的社会地位,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导游人员的业务实践权、景点免费权应该保障。

其他权利
目前,国家并未明确导游人员的职业性质是自由职业者还是非自由职业者,他们可能隶属于不同的旅行社或导游服务中心,多头管理的格局很难整体地维护他们的基本权益。

在别人享受国家规定的休息日、黄金周时他们最忙,每天工作十几个小时,非常辛苦,还享受不到国家规定的假日工资待遇。

此外,由于工作本身的性质,爬山涉水,超负荷的连续工作,甚至还要面对个别极不讲理、无理取闹的旅游者,他们的人身安全、劳动安全、卫生安全、身心健康的权益都应得到切实的维护。

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劳动者一项基本的权利。

但是,在与旅行社签约的导游员中,这一政策执行得并不顺利。

在导
游服务中心登记的社会导游员中,由于专职和兼职导游员情况不同,执行这一政策还存在诸多法律、经济上的问题。

我们呼唤导游员的权利、义务有人管,我们更呼唤导游员提高自己的维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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