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基本要求
乡镇戒毒康复管理制度

乡镇戒毒康复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吸毒人员的戒毒康复工作,切实维护社会治安和民众利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乡镇戒毒康复管理制度。
二、戒毒康复机构乡镇应建立戒毒康复机构,配备专业的医疗、心理、社工等工作人员,为吸毒人员提供戒毒康复服务。
戒毒康复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保障吸毒人员的安全和生活需求。
三、戒毒康复方案戒毒康复机构应根据吸毒人员的实际情况,制定个性化的戒毒康复方案。
方案应包括戒毒期间的医疗护理、心理辅导、康复训练等内容,确保吸毒人员能够顺利戒毒康复。
四、戒毒康复人员管理乡镇应建立吸毒人员信息登记制度,将吸毒人员的基本信息录入戒毒康复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对于确需进行戒毒康复的吸毒人员,应加强监管,确保其按时按规定参与康复活动。
五、戒毒康复效果评估乡镇应建立完善的戒毒康复效果评估机制,定期对吸毒人员进行康复效果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和优化戒毒康复工作方案。
对于康复效果良好的吸毒人员,可适当放宽监管措施,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
六、戒毒康复宣传教育乡镇应加强对吸毒人员和社会公众的戒毒康复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吸毒人员的戒毒意识,促进社会对吸毒问题的关注和支持。
同时,也应加强对吸毒问题的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拒绝毒品,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
七、戒毒康复成本保障乡镇应加大对戒毒康复工作的资金支持,确保戒毒康复机构能够正常开展工作。
同时,也应加强对戒毒康复机构的监督和评估,确保资金使用合理、效果明显。
八、监督检查乡镇应建立健全的戒毒康复工作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戒毒康复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对于工作成效不明显、管理混乱的机构,应及时予以整改或撤销。
九、处罚机制对于违反戒毒康复管理制度的行为,乡镇应依法进行处罚,并记录在案。
对于恶意干扰戒毒康复秩序的行为,应严肃查处,维护戒毒康复工作的良好秩序。
十、附则本乡镇戒毒康复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应经乡镇政府审批。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是指通过使用特定药物来减轻戒断症状、控制戒断综合征,并帮助患者恢复到相对正常的身心状态。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规范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制定了本《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
一、总则1.为了加强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管理,确保患者的安全和治疗效果,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戒毒机构、医院、社区康复机构等从事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单位和人员。
3.本办法所称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包括但不限于甲基苯丙胺类药物、海洛因替代疗法等。
4.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应与心理治疗、康复辅助等综合措施相结合,全面帮助患者康复。
二、治疗对象的认定和评估1.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适用对象包括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吸毒成瘾者。
2.治疗对象应经过专业评估认定,并确保有相关证明材料作为依据。
3.治疗对象在开始接受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前,应进行身体检查和心理评估,制定个性化的治疗方案。
三、戒毒药物的使用与管理1.戒毒药物的选择应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和药物特点进行合理调配。
2.所有用于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药物必须经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遵循有关药品管理的规定。
3.戒毒药物的配送和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药物的安全和有效性。
4.治疗过程中,应定期进行药物剂量调整和疗效评估,确保治疗的持续有效。
四、治疗过程中的监控和评估1.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治疗过程中的监控和评估机制,及时了解患者的治疗进展和效果。
2.患者在接受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期间,应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包括血液、尿液等相关检验项目。
3.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随访系统,跟踪患者的康复情况,并及时进行干预和辅导。
五、适应症与禁忌症1.适应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吸毒成瘾者,经过评估认定符合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标准。
2.禁忌症:存在严重的心脏、肝脏、肾脏疾病,或对戒毒药物过敏的患者,禁止使用戒毒药物维持治疗。
六、患者的权益与保障1.患者享有对个人信息的保密权,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制度,确保患者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公安局、司法局:为贯彻落实《禁毒法》,进一步加强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提高戒毒医疗服务质量,规范戒毒医疗服务行为,卫生部、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公安部司法部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戒毒医疗服务,依法开展戒毒医疗工作,维护医务人员和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戒毒医疗服务,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戒毒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对吸毒人员采取相应的医疗、护理、康复等医学措施,帮助其减轻毒品依赖、促进身心康复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戒毒医疗机构,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戒毒医疗服务的戒毒医院或设有戒毒治疗科的其他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开展戒毒医疗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自愿戒毒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并对强制隔离戒毒医疗服务进行业务指导;公安部、司法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场所、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拘留所和看守所开展戒毒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公安、司法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戒毒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资质认定与登记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商同级公安、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戒毒医疗服务资源情况、吸毒人员分布状况和需求,制订本行政区域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必须符合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六条医疗机构申请开展戒毒医疗服务,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验收标准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验收标准
一、符合《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基本条件》;
二、已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有与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诊疗科目;
三、工作人员均经过国家级、省级、地市(县、区)级或本单位组织的有关药物维持治疗方面的培训,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并明确岗位职责;
四、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上墙;
五、设备(主要包括监视报警设备、计算机、办公、管理及杀毒软件、移动硬盘、打印机、传真机、塑封机、平顶移液器、电视机、冰箱、DVD机、微波炉、尿检及HIV、HCV、梅毒抗体检测试剂、办公室设备等)、材料(病历及宣传材料等)及美沙酮口服液等全部到位;
六、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准备就绪。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范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范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主体根据《禁毒法》和《戒毒条例》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1、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任组长。
2、综治、公安、卫生行政、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劳动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按照乡镇、街道登记在册吸毒人员数30∶1的比例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登记在册吸毒人员数不足30名的,至少配备一名专(兼)职工作人员。
社区戒毒工作小组由社区戒毒专(兼)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以及禁毒志愿者组成社区戒毒适用对象1、对吸毒成瘾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并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通知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
2、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3、社区戒毒的执行地点是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所在县(市、区)4、社区戒毒自期满之日起解除。
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解除社区戒毒通知书送达社区戒毒人员本人及其家属,并在7日内通知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
社区康复的适用对象1、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3年的社区康复。
2、社区康复参照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工作流程督促报到1、以15日内按时报到人员,办公室及时进行登记。
2、对未在15日之内按时报到的人员要进行督促。
(1)有正当理由的,社区戒毒办公室应该督促戒毒人员尽快报到执行社区戒毒。
可以采取《社区戒毒(康复)逾期报到通知书》的形式。
(2)无正当理由的,社区戒毒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执行地公安机关(派出所)报告。
正当理由包括:不可抗力,配偶、子女、父母去逝,本人重大疾病或事故,近亲属因重大疾病、事故戒毒人员系唯一抚养人或赡养人的。
戒毒条例(2018年修订)

戒毒条例(201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8.09.1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3号•【施行日期】2018.09.1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戒毒管理正文戒毒条例(2011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7号公布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戒毒工作,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戒毒工作体制。
戒毒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多种措施,建立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戒毒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禁毒委员会可以组织公安机关、卫生行政和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吸毒监测、调查,并向社会公开监测、调查结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依法实行动态管控,依法责令社区戒毒、决定强制隔离戒毒、责令社区康复,管理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部门制定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戒毒医疗服务提供指导和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康复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指导和支持。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社区戒毒康复选址规范

社区戒毒康复选址规范1. 背景介绍社区戒毒康复是指将戒毒人员安置在社区进行戒毒,通过社区的力量帮助他们恢复正常生活和社会功能。
社区戒毒康复选址规范是为了确保社区戒毒康复中心的选址符合相关要求,能够提供安全、舒适和有效的康复环境。
2. 选址原则社区戒毒康复中心的选址应遵循以下原则:2.1. 合法合规选址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获得合法的资质和许可。
应与周边社区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确保选址符合当地规划和发展的需要。
2.2. 安全性选址应位于安全、稳定的区域,远离犯罪活动和毒品交易的聚集地。
附近不应有学校、幼儿园、福利院等与儿童和弱势群体有关的场所,以避免对其造成不良影响。
2.3. 交通便利性选址应考虑交通便利性,方便戒毒人员及其家属前来就医、交流和接送。
应考虑附近是否有公交车站、地铁站等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周边道路是否畅通。
2.4. 环境舒适性选址应位于环境舒适、景观优美的地区,尽可能远离工业区和噪音源。
中心周边应有绿化带、公园或其他休闲娱乐场所,为戒毒人员提供良好的康复环境。
2.5. 社区支持选址应得到周边社区的支持和参与,确保康复中心能够融入社区,并得到社区的合理支持和监督。
可以组织座谈会、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社区参与和沟通。
3. 选址程序社区戒毒康复中心的选址程序如下:3.1. 前期调研在选址前,应开展前期调研,了解当地的地理、环境、社会、经济等情况。
调研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地形地貌、人口分布、犯罪率、交通情况、周边设施等。
3.2. 评估和筛选根据调研结果,对潜在选址进行评估和筛选。
评估指标可包括合法合规程度、安全性、交通便利性、环境舒适性、社区支持程度等方面。
3.3. 向相关部门申请选定候选选址后,应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选址方案、环评报告、社区意见征集报告、用地手续等。
3.4. 审批和公示相关政府部门将对选址申请进行审批,审批内容包括选址合规性、安全性评估、社区支持程度等。
戒毒指导工作制度

戒毒指导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戒毒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提高戒毒康复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戒毒指导工作应当坚持人性化、综合化、社会化的原则,关注戒毒人员的个体差异,充分调动社会资源,为戒毒人员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帮助。
第三条戒毒指导工作应当由政府统一领导,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教育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组织等共同参与,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戒毒工作。
第四条戒毒指导工作应当建立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提高全民禁毒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戒毒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戒毒指导机构的设置和管理第五条戒毒指导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戒毒康复工作的机构,包括政府举办的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中心、社区戒毒康复指导站等。
第六条戒毒指导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二)有专业的戒毒康复工作人员;(三)有科学合理的戒毒康复方案;(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戒毒指导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开展戒毒康复人员的教育、心理辅导、康复训练等工作;(二)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医疗、生活、就业等方面的帮助和支持;(三)对戒毒康复人员进行动态管控,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四)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禁毒意识。
第八条戒毒指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戒毒康复人员的管理,确保戒毒康复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戒毒指导工作的实施第九条戒毒指导工作应当根据戒毒人员的个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戒毒康复计划,实施有针对性的戒毒康复措施。
第十条戒毒指导机构应当加强对戒毒人员的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心理辅导服务,帮助戒毒人员树立积极的生活态度,增强自我约束和自控能力。
第十一条戒毒指导机构应当开展康复训练,帮助戒毒人员恢复身心健康,提高生活质量。
康复训练可以包括体育运动、职业技能培训、艺术治疗等。
第十二条戒毒指导机构应当为戒毒人员提供就业指导和社会保障服务,帮助戒毒人员顺利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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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机构要求
(一)选址。
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按照交通便利、就医方便的原则,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相对集中的地区设立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
所选地址应当远离政府机关、学校、托幼机构及其他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
(二)人员。
申请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机构规模和实际需要,按照以下要求配备至少8名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并保证工作时间内至少4名工作人员同时在岗。
1. 负责人。
负责人必须是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医疗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具备较强的管理经验和工作能力,主要负责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的日常管理。
2. 医师。
至少2名符合《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执业医师,其中至少1名医师应当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主要负责提供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及心理咨询、心理康复等服务,开展艾滋病等传染病防治和禁毒知识宣传等工作。
3. 护士。
至少4名符合《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护士,主要负责协助医师提供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服务、按要求开展检测及数据录入等工作。
4. 药品管理人员。
至少2名符合《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药品管理人员,主要负责药品管理,并协助医师提供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服务等工作。
5. 安保人员。
至少1名具有资质的安保人员,主要负责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保障药品安全等工作。
(三)管理制度。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要加强管理,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
1. 行政管理制度。
对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的人员组成及管理作出明确规定与说明。
2. 医疗管理制度。
对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入组标准、申请程序、治疗方案和实验室检测等作出明确规定。
3. 治安管理制度。
对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工作秩序维持及安全管理作出明确规定。
4. 麻醉品管理和使用制度。
对戒毒药物维持治疗药品的管理与使用作出明确规定。
5. 省级卫健行政部门认为应当建立的其他制度。
二、申请要求
拟申请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申请表、周围环境及公共设施分布图、拟用房屋内部平面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复印件)等材料。
三、开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