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号——宝山区行政效能投诉受理和办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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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型政府是我国行政改革的目标选择

服务型政府是我国行政改革的目标选择

服务型政府是我国行政改革的目标选择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建设服务型政府,是近年来各级政府实践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有益探索和重要实践。

从政府转变职能,深化行政管理改革的意义上说,服务型政府是我国行政管理改革的目标选择。

一、服务型政府的定义与内涵服务型政府是指在民主政治的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以为公民服务为宗旨,实现服务职能,承担着服务责任的政府。

服务型政府的本质是社会本位、民本位。

政府职能定位,即管什么不管什么,依据是社会和公民的需要。

服务型政府既是一种全新的政府理念,也是政府在职能配置、机构重组、管理方式方法和行为模式上的革命,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管制行政的传统,也从根本上改变了政府的角色和政府官员的角色,是克服传统行政模式衍生种种弊端的良方。

建立服务型政府作为新时期行政改革的一个目标选择,将有助于从新的视角,把行政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引向深入。

服务型政府的提出不是偶然的,它是一个历史的过程,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长期实践的结果,是人类管理理论精华的积淀。

它寄托于公共性理念与马克思主义代表制思想,构建于现代民主、法治理论基础之上,并直接借鉴了现代公共行政学理论,呈现出丰富的内涵。

1、 以人为本 、 执政为民 是服务型政府的治理理念。

向人民学习,为人民服务,请人民评判,让人民满意 ,是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基本要求。

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决定了政府实施对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管理的目的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这就要求政府改变 公民义务本位,政府权利本位 、 为民做主 、 官即管 等传统思想,牢固树立 公民权利本位,政府义务本位 的思想,完全从人民需要出发,以为人民谋幸福为宗旨,以人民满意为评判工作的唯一标准。

2、由 全能政府 向 有限政府 转变是服务型政府的发展目标。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我国政府的功能不再是无所不为的全能型管理,而是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有限型管理与服务,从总体意义上说,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以服务为主体功能的政府。

企业信用报告_深圳市汇奇美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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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版企业信用报告
5.10 司法拍卖..................................................................................................................................................15 5.11 股权冻结..................................................................................................................................................15 5.12 清算信息..................................................................................................................................................15 5.13 公示催告..................................................................................................................................................15 六、知识产权 .......................................................................................................................................................15 6.1 商标信息 ....................................................................................................................................................15 6.2 专利信息 ....................................................................................................................................................19 6.3 软件著作权................................................................................................................................................22 6.4 作品著作权................................................................................................................................................23 6.5 网站备案 ....................................................................................................................................................23 七、企业发展 .......................................................................................................................................................24 7.1 融资信息 ....................................................................................................................................................24 7.2 核心成员 ....................................................................................................................................................24 7.3 竞品信息 ....................................................................................................................................................24 7.4 企业品牌项目............................................................................................................................................25 八、经营状况 .......................................................................................................................................................25 8.1 招投标 ........................................................................................................................................................25 8.2 税务评级 ....................................................................................................................................................26 8.3 资质证书 ....................................................................................................................................................26 8.4 抽查检查 ....................................................................................................................................................26 8.5 进出口信用................................................................................................................................................26 8.6 行政许可 ....................................................................................................................................................27

行政审批监察方案

行政审批监察方案

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技术方案上海天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09年6月目录第一章前言 (5)第一节公司简介 (5)第二节承接项目的优势 (5)第三节天好企业已建工程项目(部分) (6)第二章项目建设概况 (10)第三章系统总体设计 (13)第一节系统设计原则 (13)第二节系统架构设计 (17)第四章系统实现 (19)第一节环境支撑软件 (19)第二节网络平台 (19)第三节数据交换系统 (20)第四节工作流平台 (21)第五节表单定义工具 (24)第六节 CA和电子印章组件 (31)第七节报表系统 (39)第五章协同审批系统介绍 (43)第一节系统结构 (46)第二节系统关系描述 (47)第三节系统功能 (47)第六章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介绍 (54)第一节系统结构 (55)第二节系统关系描述 (55)第三节系统功能 (56)第七章信息服务系统介绍 (67)第八章网上公共服务系统介绍 (68)第九章系统支撑平台 (71)1.系统设定子系统 (71)2、系统数据管理维护子系统 (73)第十章系统安全设计 (76)第一节概述 (76)第二节安全体系 (76)第三节建设原则 (77)第四节物理安全 (78)第五节网络安全 (78)第六节数据安全 (80)第七节数据备份与灾难恢复 (82)第八节应用系统安全 (87)第十一章系统特点 (91)一、全面满足监察部门对于行政监察及效能评估的需求。

(91)二、建立科学的行政效能评估体系 (91)三、初步建立统一的政务审批信息资源交换平台 (91)四、系统性价比高,小投入大效果,项目实施速度快 (91)五、可实现多渠道的立体监察服务体系 (92)六、有效的提升政府行政服务质量 (92)七、系统扩展性能高,可以实现全面的电子监察体系 (92)八、加强行政服务,实现“大流程、大审批”新模式 (92)九、系统设计符合国内外相关标准 (93)十、自定义工作流程设置 (93)十一、可视化流程监控 (93)十二、多级安全保护体系 (94)第一章前言第一节公司简介上海天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始创于2000年,注册资金2000万,是一家以系统集成、软件开发为主,分销代理世界及国内优秀品牌电脑的高新科技企业。

运用政府网站加强效能监察的探索与策略

运用政府网站加强效能监察的探索与策略
必须要提高行政效 能 ,注重效率和效 力 。以往一些政府机关 和工作人员办 事效率低下 , 工作 互相扯 皮 , 有时找政 府部门办一件事 , 往往要 走多次机 关 , 令不少公 民 、 企业和投资者怨 声载道 。 为推进电子政务 ,提高效能 ,上海宝
事依据 、联 系方式及办事相关 的各类 申报表格放到 网上 ,其中有方便 公众 的劳动就业 、 会保障 、 社 婚姻生育 、 民
公开进程 。 , 几年, 如 近 上海市宝山区
山 区发挥政 府 网站的 网络 平台优 势 , 为政府 各部 门 、镇 、街道及机关公 务 人员统一开设 电子邮箱 , 息传递 、 信 下 发通知等通过电子邮递 ; 政务信息宜公 开的在 网上 发布,大幅减少 了机关纸 质工作简报 ; 行政事务类的申报表放在
网站 是效能监察的有效助手 。
的各项 文件 和政府 各部 门职 能权 限 、 重大项 目 、重要 工作完成情况等 ,第

高了行政办事效能 ,节俭了大量办公 纸 张印刷等行政办公费用 。
时间在政府网上公开 ,每年 网上公
3 、网上审批行政事项,制约 “ 暗
箱操作 ” 政府具 有各类行政审批权 ,长期 以来政府职能部门对审批过程不公开 ,
使 得一部分政府人员将 自己手中掌握 的权利 谋取 私利 , 贪污受贿 , 吃 、 、 “ 拿
开 的各类政 务信 息 、 政府应公开信息1
万多条 ,使公众及时 了解 了政府应 公
政 府 网 站 对 于 效 能 监 察 的 功 效


开 的信 息 ,获得了参政议政 、找政府
办事 的依据 。
网上下载 ,简化 了申报程 序 ,从而提
政府建设和 应用政府 网站发展 电子政

窗口工作人员自查报告

窗口工作人员自查报告

窗口工作人员自查报告窗口工作人员自查报告篇1紧紧围绕城市发展,根据我市窗口行业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严格落实,扎实工作,有力的推动了公司的窗口单位文明建设。

现将我公司窗口创建工作的自查情况报告如下:一、自查情况:加强领导,做好组织宣传。

窗口创建工作组织领导得力,相关资料齐全;召开专门窗口创建工作会议进行动员、宣传;通过窗口创建工作,规范化服务得到进一步加强,窗口文明建设有明显提高,环境明显改善,服务流程更加合理。

立足本职,服务民生,全力推进我市城市集中供热事业健康发展。

市热力公司根据窗口创建的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对全市供热管网,尤其是架空管网,进行检修保养。

同时,加紧供热服务大厅和相关制度建设,实现咨询、报装、缴费、维修等于一体,为全市热用户提供更多便利,更好为居民群众服务。

另外,热力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区老旧小区实施热力管道改造,以提高供热效果,真正做到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为擦亮窗口,提高服务质量,我公司还建立了定点服务联系人制度。

虽然我们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自查工作中也发现了一些不足:一是个别职工对窗口创建工作认识不到位;对窗口创建工作的相关标准掌握不准,特别是少部分职工在优质服务和文明礼仪上仍有缺陷,存在以人为本的观念淡漠、解释不耐心等问题;个别职工文明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服务意识不强,对自身要求不高,工作不扎实,与我市“三亮三创三评,擦亮文明窗口”活动的要求还有距离。

按照市委市政府窗口创建的活动要求,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公司支部决定将进一步加强整改措施,提高职工文明素质和服务意识,全力争创全市文明服务窗口,确保创建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二、整改措施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建立健全机制,推进“三亮三创三评,擦亮文明窗口”活动的顺利实施。

提高认识,夯实基础。

一是夯实窗口创建工作的组织基础。

形成了党政“一把手”负总责、领导班子齐抓共管、职工广泛参与的机制。

二是夯实窗口创建工作的思想基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行政服务中心制订的《宝山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行政服务中心制订的《宝山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行政服务中心制订的《宝山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5.20•【字号】宝府办〔2014〕57号•【施行日期】2014.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行政服务中心制订的《宝山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宝府办〔2014〕57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区行政服务中心制订的《宝山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2014年5月20日宝山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第一条指导思想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促进区域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上海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沪府发〔2012〕91号)的相关意见和要求,为确保宝山区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规范、高效运行,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心的建设、运行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机构职责中心负责服务大厅的日常运行和管理,负责对进驻事项办理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主要职责:(一)制定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等,并组织实施;(二)对进驻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分析,为我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三)对同一行政审批事项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的组织协调,适时开展联合办理或同步办理;(四)对中心办事窗口及工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绩效考核和监督管理;(五)受理服务对象的咨询和投诉,并协助区监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六)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入驻要求(一)事项入驻。

各部门应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做到“两集中、两到位”。

各部门进驻中心的办理事项由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审改办”)确定,进驻事项一经确定后,由中心统一编制事项目录,集中在中心窗口既受又理。

上海市水务(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水务(海洋)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水务(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水务(海洋)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水务(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水务(海洋)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12.09•【字号】沪水务[海洋][2010]80号•【施行日期】2010.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水务(海洋)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水务(海洋)〔2010〕80号)各区县水务局、建委、海洋局(办),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中国海监上海市总队):为认真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0〕21号)和《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沪府办发〔2010〕25号),在当前开放、透明、信息化的条件下,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提升行政执法公信力,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现就本市水务(海洋)系统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深入认识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促进规范执法,是切实规范政府执法行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行政执法工作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权益,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避免或减少因行政争议引发的社会矛盾,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在水务行政执法方面,随着水务管理体制的深化改革,本市水务行政执法事业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全市水务行政执法体系已基本建立,水务行政执法队伍已具规模,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我们必须认识到现阶段仍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如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尚不够完善,行政执法力度和规范化程度尚不平衡、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等等。

随着全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水务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对推动本市水务执法事业不断发展意义重大。

自2009年初上海市海洋局与上海市水务局合署办公以来,本市涉海的五个区县(浦东新区、宝山区、奉贤区、金山区、崇明县)均已成立了海洋局(办),并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增配了人员编制,配给了一定力量,增强了海洋行政管理工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28•【字号】浦府[2012]393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规定的通知(浦府〔2012〕393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浦东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浦东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促进依法行政,保障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顺利进行,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区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基本制度)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行征求意见制度、法律审核制度、廉洁性审核制度、区政府常务会议(其他制定机关办公会议、局务会、委务会等)集体审议制度和主要负责人签发制度。

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实行备案制度、有效期制度、评估制度和清理制度。

第二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第五条(制定主体)下列行政机关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一)区政府;(二)镇政府;(三)区政府工作部门;(四)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实施行政管理,委托区政府管理的市政府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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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监〔2009〕5号
宝山区行政效能投诉受理和办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效能投诉受理和办理工作,进一步改进行政机关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受理和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对行政机关和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包括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法接受行政机关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的行政效能投诉,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行政效能投诉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行政效能投诉的受理和办理,坚持依法处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处、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区行政效能投诉受理中心设在区监察局,负责全区行
政效能投诉受理和办理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设立行政效能投诉分中心,按照管辖范围和职责,负责本辖区内行政效能投诉受理和办理工作。

行政效能投诉受理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及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与权限
第五条区行政效能投诉受理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受理和办理对全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效能问题的投诉;
(二)受理和办理被投诉单位及工作人员不服效能投诉工作机构对行政效能投诉问题处理结果的申诉;
(三)定期汇总、分析行政效能投诉情况。

(四)协调、指导和督促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

第六条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行政效能投诉分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受理和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级所属工作部门以及工作人员的投诉处理工作;
(二)受理和办理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转办的投诉件;
(三)定期汇总、分析行政效能投诉情况。

第七条受理行政效能投诉的机构在处理行政效能投诉时可以:
(一)要求被投诉人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以及其他材料,并就所投诉问题作出说明;
(二)要求与被投诉人相关的单位或者个人协助、配合调查;
(三)要求被投诉人正确履行职责、义务;
(四)向被投诉人职务的任免机关提出给予被投诉人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其他组织处理的建议。

第三章投诉
第八条投诉人可以对被投诉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投诉:
(一)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事项不受理或受理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的;
(二)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工作推诿,敷衍塞责,效率低下,延误工作或造成损失的;
(三)不履行公开承诺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不履行公开和告知义务的,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情权的;
(四)执行公务时作风生硬,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的;
(五)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正当要求和合理意见置之不理的;
(六)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影响行政效能和政府形象的行为和问题。

第九条投诉人对被投诉人进行行政效能投诉,可以通过来人、来电、来信及网上投诉等形式进行。

第十条投诉人进行行政效能投诉,应当有明确的投诉对象,投诉内容应当具体、客观、真实,并告知本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投诉人进行行政效能投诉,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干扰和影响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拦、压制投诉,
或者打击报复投诉人。

第四章受理
第十三条各级受理行政效能投诉的机构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行为进行投诉的应当受理,由行政效能投诉受理中心的工作人员进行登记,并填写《行政效能投诉记录表》。

第十四条各级受理行政效能投诉的机构,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反映行政机关、处级干部以及区领导批办的投诉,由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组织调查;
(二)反映行政机关科级以下(含科级)工作人员的投诉,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转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三)对属于各部门管理,但涉及严重损害企业和人民群众利益,影响恶劣以及情况比较特殊或疑难复杂的投诉,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四)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视情交由相应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投诉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投诉事项的保密工作。

未经批准,不得将投诉材料转给被投诉人;需将投诉材料转交被投诉人时,应当摘要转交,原则上不得转交投诉件原件,不得泄露投诉人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等情况。

宣传报道时,未经投诉人同意,不得公开投诉人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等情况。

第五章办理
第十六条受理行政效能投诉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
守,认真做好投诉的受理登记、办理、转办、督办、反馈、回复和归档立卷等工作,做到依法、及时、正确、规范。

第十七条对受理、转办的有管辖权的投诉件或者交办的投诉件,应当自受理、转办或者交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经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批准或征得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可以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并向投诉人说明理由。

投诉件办结后,应当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

第十八条在办理行政效能投诉件时,应当指派行政效能投诉受理中心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调查取证,了解案情,并制作调查笔录。

第十九条投诉中心的工作人员对行政效能投诉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制作调查报告,并填写《行政效能投诉处理表》,报行政效能投诉受理机构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建立行政效能处理督办制度。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所办理的行政效能投诉件处理不当的,区监察局有权要求其重新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行政效能投诉事项推诿不办,查处不力,致使投诉人重复投诉,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区监察局将依照《宝山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效能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对承办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效能追究。

第二十二条本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行为但不构成违纪的,由其职务任免机关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诫勉
谈话、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效能告诫等处理;构成违纪的,由监察机关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予以纪律处分。

第六章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区行政效能投诉受理中心负责对全区行政效能投诉受理和办理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行政效能投诉受理和办理情况,应当作为本区行政机关年终政府绩效考核、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及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由区监察局负责解释。

上海市宝山区监察局
2009年3月25日
主题词:行政效能投诉办法
上海市宝山区监察局办公室 2009年3月25日印
(共印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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