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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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几点认识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几点认识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几点认识【摘要】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正反两方面作用,要发挥其积极的一面,抑制其消极的一面,就必须实施法律控制。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采取单一的控制监督模式是行不通的,必须采取多种方式相结合才能对其进行合理有效的控制监督。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控制和监督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公民等相对一方的合法权益。

探讨行政自由裁量权,如何正确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对加强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效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合理性原则,合法性原则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之一,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幅度、范围内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和具体情况,通过主观判断而实施的公务管理的权力。

它是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中所涉及到的一个复杂、艰深的理论问题,也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运用行政权管理国家公共事务过程中需要解决的一个实际问题。

某些学者甚至认为,行政法的发展就是看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控制程度如何,如何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已成为现代行政法的重要课题。

探讨行政自由裁量权,如何正确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对加强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效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从法的价值层面来看,自由裁量权是实现法的正义和公平价值的必要的补充;从实践意义上来说,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弥补法律在调整行政领域所产生的缺陷的必要手段。

因此,行政自由裁量权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上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法律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价值就是正义和公平。

法治的社会必须要有律,其法律要实施,并且法律应该是良法,是体现“正义”的法律。

而正义的基础在于严格的规则,赋予这种严格的规则以稳定的至上的权威,使之成为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才能避免当权者和执法者不受任何限制,随心所欲才能保证正义和公平得以实现。

这成为推动人类社会从人治向法治过渡的最为重要的观念之一。

但是,法律或者“严格的规则”有许多其自身难以逾越和克服的缺陷,这些缺陷又恰是自由裁量权的优势所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解读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解读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解读2010年12月,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出台了《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表(试行)》(以下简称《细化基准表》),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了使广大纳税人了解相关规定,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对《实施办法》和《细化基准表》进行解读。

一、出台《实施办法》和《细化基准表》的背景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地税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相关规定,对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依照职权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等六部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税收违法行为做出了行政处罚规定,并赋予税务机关一定幅度的自由裁量权。

能否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基层税务机关在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程中,由于处罚不当而引起纷争和少数税务人员利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谋取私利的现象时有发生。

为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09]3号)文件精神,结合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的建议,出台《实施办法》和《细化基准表》。

新出台的《实施办法》和《细化基准表》更便于基层税务机关执行,操作性较强,解决了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配合海南省地税税费征管信息系统上线运行,在全省地税系统统一执行行政处罚标准,从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解读《实施办法》1、《实施办法》(第二条)明确适用范围是全省各级地税机关。

论《税收征管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及其有效控制

论《税收征管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及其有效控制

行政自由裁量权执行的是国家意志, 这就决定了行政权力作用的 方式具有强制性。行政主体为了保证国家法律的有效执行、 政令的畅 通、 公共利益的实现, 就必须采取强制性的手段迫使行政权力客体接 受, 行政权力的这种强制力主要是以国家暴力的威慑作用作为后盾, 以服从为前提的。在行政自由裁量权缺乏控制的情形下, 相对人的权 益保障处在不稳定之中, 被侵害的可能性极大。从行政自由裁量权自 身的“ 自由” 属性来看, 存在着职权滥用的条件, 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如
法定的, 而控制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对策主要有通过保障纳税人权 利、 司法审查、 司法解释、 正当税务行政程序等方式。其中重点是正当 税务行政程序。
就是说.既可以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一倍、 也可以是三倍的罚款
等。
(二)选择行为方式的自 由裁量权 即行政机关在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 方式上, 由 有自 裁量的权力, 它包括作为与不作为。如第五十五条规定:“ 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 经 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 发现纳税人 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 并有明显的转移、 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 货物以
所以行政自由 裁量权的存在是合理的, 自 是相对的, 但“ 由” 必须 依据一定的标准和准则予以控制, 达致行政法治的目 以 标。
四、 控制税务行政自由裁. 权的对策
具体到税务行政方面来看, 与税务行政相关的法律法规如《 行政 复议法》《 、 行政处罚法》 等对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约束功能, 这是
对此有讨论的必要。
(一)在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 即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
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 它包括在同一处罚种类幅度的 自由选择和不同 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如第六十四条规定:“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 ……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也

论如何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论如何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论如何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陈颖宇(江西彭泽县地税局,彭泽,332700)摘要:随着税务机关对实行税务行政时自由裁量权逐渐争大,然而因为存在某些规定不够明朗、自由裁量权空间过宽、有效监督缺少等原因导致了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

因此,我们应当积极地采取各种各样有效的方法,确切的落实增强与改进税收立法,恰当减少自由裁量权空间,并且做到细化处罚执行的准则,进而达到高效的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关键词: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现状及问题建议中图分类号:F810.4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7355(2012)09—0094—01一、前言众说周知,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属于税务行政管理权当中极其重要的内容之一,它是国家税务机关依照进行税收的重要法律法规,它维护了国家税收的利益,保护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大权力。

二、目前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存在的现状及问题(一)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谋私利不少税务执法人员不依照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自由裁量权,他们只顾着谋求私利,利用自由裁量权的弹性空间。

滥用自由裁量权,使得税收执法行为违背了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的宗旨,致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二)税务行政的合理性仍需完善我国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空间过大,引“对偷税得行为”来说,我国税务机关依照法律可以处置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然而其处罚上下限差值就有10倍之多。

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来讲,税务机关在依法要求在截止期的修改的时候,也应该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其处罚上下限就有五万元的裁量范围。

自由裁量空间的过大,让税务机关在实施权力时取舍余地偏大。

(三)有效的监督控制短缺现实上,税务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控制力度仍不强。

许多处罚案件没有给予恰当的监督控制。

因而导致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被作为自由行使的裁量权力。

经济活动的丰富多变以及税收行政管理的特性,也无形地影响了外部监督的实行。

税收自由裁量权制度

税收自由裁量权制度

《税收自由裁量权制度》xx年xx月xx日•税收自由裁量权概述•税收自由裁量权的法律依据•税收自由裁量权的实践问题目录•完善税收自由裁量权的建议•结论01税收自由裁量权概述税收自由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和自己的意志,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税种、税率、纳税时间等进行适当裁量和调整的权力。

定义税收自由裁量权是一种行政权力,是税务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享有的自由裁量权,其行使必须遵循合法、合理、公正的原则。

性质定义与性质范围税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范围包括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税种、税率、纳税时间等进行调整和裁量。

种类税收自由裁量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酌情减免税、核定税额、确定应纳税额的期限、调整纳税申报表、处理税务违章行为等。

税收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与种类1税收自由裁量权的影响因素23税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律因素税务机关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其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遵循合法、合理、公正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行政因素税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还受到经济因素的影响,如经济形势、行业发展情况等。

经济因素02税收自由裁量权的法律依据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税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原则和基本要求。

法律税收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行使方式、范围、标准等,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进行规定。

宪法与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对税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程序、标准等进行具体规定。

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对税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方式、要求等进行具体规定。

部门规章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对税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范围、标准等进行具体规定。

地方政府规章省级政府制定的规章,对税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方式、要求等进行具体规定。

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国际条约国家与国际组织签订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对税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原则、标准等进行具体规定。

协定国家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对税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方式、要求等进行具体规定。

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中存在的弊端及防范

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中存在的弊端及防范

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中存在的弊端及防范[摘要] 本文主要论述了税务行政处罚中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限过大、自由裁量行为过多所带来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防范措施。

[关键词] 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问题防范目前,税务行政处罚主要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两种,其中,罚款是当前使用最多、最广泛的一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受处罚的轻重程度取决于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

也就是说,法律法规对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力只有笼统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范围内根据违法程度自由选择。

如《税收征管法》中多处规定,对违反税收管理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对违法违规税额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这就是法律、法规赋予税务机关的一种自由裁量权限,在此权限内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都是合法的,但却存在着是否合理、适当的问题。

在《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多处可见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五倍以下罚款”、“一万元以下罚款”等字样规定。

笔者认为,现行税务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限过大、自由裁量行为过多,主要存在着以下四个弊端:一、容易造成处罚不公同样的违法行为、违法手段,同样的违法后果、认识态度,针对不同的纳税人就可能有不同的处罚决定。

有的可能处以近万元的罚款,有的却可能只罚几百元甚至免于处罚。

这种处罚差异不仅存在于地区间,也存在于一个县(市、区)分局,甚至一个科(所)内,这显然与税法的“公平”原则相悖。

二、削弱了税法的刚性和税务行政执法力度为了达到少罚或免于处罚的目的,不少纳税人在执法人员作出处罚决定前,向税务机关大摆困难,甚至找熟人、托关系,利用各种手段,达到少缴罚款的目的。

为了提高效率、尽快执行,摆脱更多的干扰,视其情节应处一千元罚款的,税务人员却往往告知当事人拟处罚五千元,待对方申辩后再慢慢降至一千元。

不少税务人员认为:反正罚五千、罚一千都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既不违法,又顺水推舟卖个人情,被处罚者感到心理平衡,执行起来也快捷得多。

当前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当前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一、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概述目前我国理论界的主流意见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自行判断行为的条件、自行选择行为的方式和自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权力。

也可表述为行政机关在法律明示授权或消极默许的范围内,基于行政目的,自由斟酌,自主选择而作出一定行政行为的权力。

基于上述定义,我们可以将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定义为: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自行决定如何适用税法的权力。

行政机关应当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已经成为共识。

在税务行政处罚领域,自由裁量权同样必不可少。

首先,由税务违法行为的复杂多样性决定,从立法技术上看,税收法律规范不能概括完美,罗列穷尽,实现法律的公正需要发挥行政主体的能动作用,使法律生动地面对具体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个案,从而实现具体的和真实的公正。

其次,由于社会的高速发展,立法的迟滞性和税收环境的不断发展变化形成矛盾,赋予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在所难免。

再次,效率是行政的生命,赋予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能够使其审时度势地及时处理问题,维护和优化税收环境,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税收征管法》,以及散落在税务行政法律规范中的相关条文,税务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财产、收缴未用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停止出口退税权等,内容几乎涉及税收管理的所有方面。

而法律条文赋予了税务机关较大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主要表现为:一是权力行使方式可选择。

在《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处罚条款中,出现“可以处”字样的条款有9处;《发票管理办法》处罚条款中出现“可以并处”或“可以分别处”字样的条款为5处。

处罚与不处罚界限较模糊,应不应处罚没有具体规定。

二是权力行使时限不确定。

如《税收征管法》中“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均未对“限期”作具体的规定,税务机关享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

三是权力适用幅度弹性大。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摘要】行政自由裁量权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据自己的判断和决断能力,自主选择适当的行政措施或决定的权利。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涉及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下可以做出的自主决策。

行政自由裁量权可能被滥用,导致权力过度集中或行政行为不当。

法律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主要体现在立法对行政权的授予及限制,以及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和监督机制的建立。

司法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也起到了关键作用,通过司法审查和司法途径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通过法律的控制和司法的监督,可以有效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正和正义。

【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法律控制、滥用、监督、司法、范围。

1. 引言1.1 引言在本文中,将深入探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定义、范围、滥用情况,以及法律和司法对其进行控制和监督的方式和效果。

通过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全面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其在行政实践中的作用和影响,为进一步探讨行政权力运行机制和行政法治建设提供参考和借鉴。

2. 正文2.1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定义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行决定、处理、履行事务的自由权利。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使行政职权的基本方式,其实践是行政行为有效运行的基础。

行政自由裁量权既是行政机关的权利,也是一种责任。

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广泛性、特殊性、唯一性、相对性等特点。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广泛性表现为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很大的决策自主权,可以自行确定处理事务的方式和内容。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特殊性表现为行政机关在处理事务时需要考虑到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精神,不能随意滥用权力。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唯一性表现为其只能由行政机关具有,其他机构或组织无法代替行使。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相对性表现为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需要遵循法律规定和法律精神,受到法律的约束。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自行决定、处理事务的权利,具有广泛性、特殊性、唯一性、相对性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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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
论文摘要; 自由裁量权,是指内容和实施要求法律无明确规定,或虽有明确规定,但为行政主体留有一定行使幅度的行政职权。

税务机关是为国敛财、保证公共开支的职能部门,在税收管理中,法治化、信息化特征必将日益突出,税务机关依法征税、实施税务管理离不开法律赋予的行政自由裁量权。

目前,我国80%的法律法规需要行政机关贯彻执行,与老百姓的生活密切相关;新《税收征管法》实施后,税收管理方面涉及的自由裁量权已多达5种,它们的有效行使对保护公民权利非常重要。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税务机关的重要权力之一,合理的运用自由裁量权既能有效的惩处税收违法行为又能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

但在实践中,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有时出现“异化”的现象,有些税收执法人员根据税收任务的完成情况、个人的目的甚至随自己意愿决定执法中的尺度,对相同的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标准不一样,处罚的程度不一样。

因而,有必要采取必要措施,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在税务管理中发挥有效作用,尽可能避免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出现“异化”的现象。

首先,进一步健全税收及相关行政法制建设:第一、提高税务人员的个人素质;第二、加强税收政务公开制度化建设;第三、强化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第四、在税收行政管理中推行并健全国家公务员制度;第五、继续深化税收管理体制改革。

其次,加强税收管理的道德律化:第一、提高税务人员的个人素质;第二、创造激励人们自觉遵守道德的制度环境;第三、在尽最大努力排斥个人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发生的可能。

关键词:自由裁量权; 税收管理; 税收征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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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加入世贸组织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加快,市场经济发展对政府职能、角色转换的要求更加强烈。

这意味着政府维护公共利益、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和自身行政事宜的体制、制度、方式方法等必须作出相应调整。

税务机关是为国敛财、保证公共开支的职能部门,在税收管理中,法治化、信息化特征必将日益突出。

如何将依法行政与切实有效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有机结合起来,在法治化、专业化管理过程之中提高管理效率和效益,更好地体现和发挥税收在提供、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等方面的职能、作用,是新时期税收管理应及时解决和妥善处理好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何谓“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是指内容和实施要求法律无明确规定,或虽有明确规定,但为行政主体留有一定行使幅度的行政职权。


法律是一个国家历史发展的产物。

作为与羁束行政权相对应的另一类行政职权,“自由裁量权”这一法律概念自16世纪确立以来,由于受个人主义价值观、自由主义传统观念,及宪政建设和发展道路中所形成的控制行政权力,以保证公民个人权利不受侵犯的控权观念的深刻影响,西方国家普遍对其抱有怀疑和限制看法。

具体在不同历史发展
时期,对自由裁量权的认识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经济自由放任思潮和传统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政治思想统治社会经济、政治领域的背景下,整个社会对政府心存戒备,抱有敌视态度。

故这一阶段的控权,主要强调利用立法和司法手段限制行政权力的范围,防止政府的过度干预,确保公民个人利益的绝对优先。

这一思想反映在税法原则的确定上,即通过税收法律主义原则对课税要素法定主义、课税要素明确主义、合法性及程序保障原则四个方面内容的界定,不允许行政机关对税收法律本身存在自由裁量权。

第二阶段:20世纪以来,英美等资本主义国家开始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并逐步向福利国家迈进。

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对政府支持的依赖性日渐增强。

人们在社会现实发展趋势面前,不得不承认自由裁量权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性;但同时,根深蒂固的自由主义政治经济思想和传统宪政、法治理念的延续又使人们担心行政权力天然的侵略性和内在固有的对外扩张的动力会对个人权利及自由造成极大的威胁。

为此,在以个人权利为本位的控权论指引下,这一时期的控权主题转移到了防止公务人员滥用行政职权(主要重心又是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上,主张利用“机敏的补救措施”,通过包括建立在“正当程序”原则上的行政程序制度及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补充运用,以司法审查为主,多种形式并用来限制行政权力可能被滥用的范围程度,达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融合与并重。

综观上述两个阶段西方国家对自由裁量权的认识,不难看出它们都是
在以公平为首要追求目标,以控制行政权力。

保护公民个人权利为核心的控权观念及其相应理论直接作用下,适应不同历史发展时期条件环境的变化而在侧重点上有所改变、在态度上更为务实而已。

二、税收管理中的行政自由裁量权
税收管理是指税务机关依据客观经济规律和税收分配特点,对税收分配全过程进行决策、计划、组织、监督和协调,以保证税收职能得以实现的一种管理活动。

因其必然涉及到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经济利益的调整变动,集行政、经济、法律等方法于一体,使税收管理明显区别于微观经济管理和一般宏观经济管理活动,更具广泛性和灵活多样性。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在税收管理中有效运用
目前,我国80%的法律法规需要行政机关贯彻执行,与老百姓的生活密切相关;新《税收征管法》实施后,税收管理方面涉及的自由裁量权已多达5种,它们的有效行使对保护公民权利非常重要。

从历史渊源来看,税收管理取决于税收的存在,并随社会经济不断向前发展,国家政治经济体制和制度的变迁而相应改变其性质,逐渐丰富、完善其内容,调整其管理方式方法及机构设置状况。

因此可以这么认为,我国各历史发展阶段的政治、经济、文化制度和体制模式、传统习俗观念等,均会不同程度地反映到以后时期人们的税收管理思路和具体行为方式上。

自由裁量权的思考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政治法治化、权力制约化、社会生活有序化及利益主体多元化改革进程的加快,个
人价值和权利受到重视、关怀和尊重。

对个人价值的逐步认可,成为改革发展的动力,推动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

人们对政府与市场、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有了新的认识,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的本质(税收是公众为获取公共产品和服务而向政府付出的代价,税收本质上是国家公权力对公民私有财产权利的“必要”侵害)有了全新的理解。

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权的核心。

它对适度分权管理体制下不同管理层级间的有效配置与运用。

对调动管理者的工作积极性、责任感和创新、进取精神起到积极作用,有利于提高管理决策的科学性民主化程度和效率。

尤其在我国税收法治化科学化水平较低的今天,税收管理自由裁量权的有效行使,还可以弥补目前税收法制原则性规定偏多。

不够严密细致而易导致机动灵活性不足、可行性不强的缺点。

(二)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有时出现“异化”现象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税务机关的重要权力之一,合理的运用自由裁量权既能有效的惩处税收违法行为又能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

但在实践中,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有时出现“异化”的现象,有些税收执法人员根据税收任务的完成情况、个人的目的甚至随自己意愿决定执法中的尺度,对相同的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标准不一样,处罚的程度不一样。

对相同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甚至相差几倍、十几倍。

②自由裁量权的“自由”属性,又极易带来实际运用中的权力异化问题,侵害管理相对人的权利。

为此,以公平优先兼顾效率为基本准则,通过自由裁量权等行政职权的合法公正行使和以法律、经济方法为主,行政方法等为
辅的多种管理方法的综合运用,在增强公民权利保障和提高行政职权行使效率之间尽力达至动态平衡,真正体现人民当家作主,切实改善我国税收管理效率低下的现状。

三、进一步健全税收及相关行政法制建设
实践证明,通过法治,以严格周密的正式制度及有效的实施程序来规范。

约束管理者行为,是最基本和最主要的控制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手段,这一点税收管理也不例外。

由于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管理权力本位观念的长期影响,我国税收管理运用自由裁量权方面,重实体轻程序、重保障效率轻权力制约和权利维护、缺乏统一制度加以程序规制等问题至今尚未得到全面解决。

尽管新《税收征管法》重新设计、配置了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对税务机关在罚款上的行政自由裁量权作了进一步规范(规定了罚款上下限),并把“规范税收征收行为”首次列入立法宗旨,在实现税收征管信息化目标、增强为纳税人服务,加强内外部监督管理等方面新增了若干条规定,突出体现了法律公平原则和权责对等的立法思想,但距现实需要和形势发展仍有一定差距。

因此加快税收法治步伐,强化外部控制以防税务人员沉溺于自私自利,在我国体制转轨时期就显得更加必要。

(一)补充正当程序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尽早制定我国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弥补现行实体法在防止自由裁量权违法或不当行使上的缺失。

通过不断完善纳税人相应的行政程序权利(如告知与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等),对自由裁量权行使范围、目的,方式,权限划分、实施程序等方面进行严格统一界定,减少其滥
用和不当行使发生的可能与《行政复议法》相衔接,修订《行政诉讼法》,把抽象行政行为(尤其是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纳入诉讼受案范围,加强对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违法性与不当性的司法审查并直至追究其经济和刑事责任;运用司法解释限制税务机关对行使具体自由裁量权随意自行决定或加以解释说明的权力,并随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适当加大相关行政救济(复议,赔偿)和司法救济手段(行政诉讼)对不当、滥用自由裁量权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事后补救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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