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思考

合集下载

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思考

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思考

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思考作者:汤兴加来源:《科学与技术》2018年第12期摘要:为了进一步构建税务行政裁量权制度,有效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国家税务总局在2016年出台了相关的法律规则,提出了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意见。

基于实践角度分析,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建设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在制度适用过程中仍然存在着部分问题亟待改善。

所以本文基于此背景下分析探究,如何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旨在进一步推动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的有效落实。

关键词: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Abstract:In order to further construct the tax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system and effectively regulate the tax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issued relevant legal rules in 2016,and proposed the exercise of the discretionary power of tax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practice,the construction of tax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discretion system has made certain progress,but 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 in the process of system application. Therefore,based on this background,this paper analyzes and explores how to regulate the discretionary power of tax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aiming at further promoting the effective implementation of the tax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discretion system.Keywords:norms,tax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discretion引言党在十八大会议中明确了发展至2020年,全面构建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建设法治政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点目标。

浅议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

浅议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

浅议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论文摘要; 自由裁量权,是指内容和实施要求法律无明确规定,或虽有明确规定,但为行政主体留有一定行使幅度的行政职权。

税务机关是为国敛财、保证公共开支的职能部门,在税收管理中,法治化、信息化特征必将日益突出,税务机关依法征税、实施税务管理离不开法律赋予的行政自由裁量权。

目前,我国80%的法律法规需要行政机关贯彻执行,与老百姓的生活密切相关;新《税收征管法》实施后,税收管理方面涉及的自由裁量权已多达5种,它们的有效行使对保护公民权利非常重要。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税务机关的重要权力之一,合理的运用自由裁量权既能有效的惩处税收违法行为又能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

但在实践中,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有时出现“异化”的现象,有些税收执法人员根据税收任务的完成情况、个人的目的甚至随自己意愿决定执法中的尺度,对相同的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标准不一样,处罚的程度不一样。

因而,有必要采取必要措施,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在税务管理中发挥有效作用,尽可能避免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出现“异化”的现象。

首先,进一步健全税收及相关行政法制建设:第一、提高税务人员的个人素质;第二、加强税收政务公开制度化建设;第三、强化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第四、在税收行政管理中推行并健全国家公务员制度;第五、继续深化税收管理体制改革。

其次,加强税收管理的道德律化:第一、提高税务人员的个人素质;第二、创造激励人们自觉遵守道德的制度环境;第三、在尽最大努力排斥个人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发生的可能。

关键词:自由裁量权; 税收管理; 税收征管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加入世贸组织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加快,市场经济发展对政府职能、角色转换的要求更加强烈。

这意味着政府维护公共利益、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和自身行政事宜的体制、制度、方式方法等必须作出相应调整。

税务机关是为国敛财、保证公共开支的职能部门,在税收管理中,法治化、信息化特征必将日益突出。

如何将依法行政与切实有效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有机结合起来,在法治化、专业化管理过程之中提高管理效率和效益,更好地体现和发挥税收在提供、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等方面的职能、作用,是新时期税收管理应及时解决和妥善处理好的一个重要课题。

《2024年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研究》范文

《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税务部门在履行税收管理职责过程中,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变得尤为重要。

行政自由裁量权作为税务行政权力的重要部分,不仅影响着税收征管的效率与公正,更直接关系到国家法治建设的进程。

因此,对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二、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涵及意义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如何适用法律、采取何种方式处理税务事务的权力。

这一权力是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履行职责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税收征管工作顺利进行的关键。

三、当前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一)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当前,我国税收法律法规体系虽然已经初步形成,但在一些具体领域和细节上仍存在不足,导致税务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存在部分税务机关和工作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受各种因素影响,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现象,严重损害了税收征管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监督机制不健全对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机制不够健全,导致对权力行使的监督和制约力度不足,容易产生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

四、完善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对策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应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范围、条件和程序,为税务机关依法行使权力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加强教育培训加强对税务机关和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教育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使其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能够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三)建立监督机制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权力行使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同时,加大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惩治力度,形成有效的震慑。

(四)推进信息化管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进税收征管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公正性,减少人为因素对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影响。

优化税收自由裁量权的思考

优化税收自由裁量权的思考

王生荣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在法律对某种行政行为没有明确严格规定的条件下,或虽有明确规定,但保留了行政行为的一定幅度,行政主体可以在法定幅度内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通过自己的主观判断作出行政行为的职权。

具体到税收自由裁量权而言,则是税收法律法规未对税收执法行为作出明确、详细而具体的规定,税务机关在自由裁量幅度内有一定的选择权力,并根据这一权力作出税收执法行为。

一、税收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合理性1、我国的具体国情决定了税收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我国幅员辽阔,实际情况存在很大差异,因此必须给执法机关留下一定的裁量空间,以便其能公正合理地进行裁量。

若法律规定过于呆板,势必造成对某些地区纳税人的不公平,不能适应各地区企业的公平竞争和发展。

2、人的认识发展决定了自由裁量权产生的必要性。

人的认识总是受着各种客观和主观条件的限制,从客观方面看,人的认识受客观事物发展程度的限制,当事物还没有发展成熟,人们就不可能完全认识它;从主观方面看,人的认识同时受着自身素质状况的限制,人的思维和知识水平都是有限的。

因此人们在客观上无法完全预见在现实税收执法工作中可能会发生的种种特殊情况,在制定税收法律规则时也就不可能面面俱到,把所有的问题都考虑周全,因此立法机关在立法时往往留下一些弹性空间,以期能更好地适应社会的需要。

3、税收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社会客观需要所决定的。

现代社会中,经济发展迅速,行政职能日趋复杂,与国际接轨日益加快,税收管理活动中专业性、技术性因素大大增强,税务机关具有立法机关所不具备的专业优势,因此给税务机关留下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为税务管理和税收执法的发展扩展了空间,以更有利于社会公正。

另外,根据明确的法律原则合理使用税收自由裁量权作出适当的税收执法行为,比机械地适用法律条文更能有效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正。

税收自由裁量权是一项法定权力,税务机关只能依照法律规定来行使这项权力,即其使用必须依据法定的权限、法定的幅度、法定的程序,不得违反税收法律法规。

《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研究》范文

《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研究》范文

《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作为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其合理运用和规范行使对于保障税收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国家税收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当前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在行使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分析其现状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述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理判断和灵活处理的权力。

这种权力是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手段,对于保障税收公平、公正、公开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和灵活性,如果行使不当,容易导致权力滥用和行政行为的不公正。

三、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问题概述当前,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在行使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滥用权力,导致税收不公;二是执法不严,导致税收违法现象频发;三是透明度不足,导致公众对税务行政行为的不信任。

(二)原因分析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导致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缺乏明确的标准和依据;二是监督机制不健全,导致权力滥用和执法不严的现象频发;三是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导致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受到影响。

四、解决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的对策(一)完善法律法规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是解决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的根本途径。

应制定更加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为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供明确的依据和标准。

同时,应加强对税务机关的监督和制约,确保其依法行使职权。

(二)加强监督机制建设加强监督机制建设是防止权力滥用和执法不严的重要手段。

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机制,加强对税务机关的监督和制约。

同时,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素质和执法水平。

(三)提高透明度提高透明度是增强公众对税务行政行为信任的重要途径。

规范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思考

规范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思考

规范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思考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在税务行政执法权限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税务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裁量的权力。

在依法治税的大背景下,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进行行政管理过程中,如何规范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成为当下各级国税部门面临一个新课题。

一、当前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一)行政执法存在随意性。

个别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没有严格依法依规执法,存在该处罚不处罚,该从重不从重,该从轻不从轻,凭借个人主观好恶进行执法,损害了税法的权威性,影响了国税部门的形象。

(二)行政处罚存在不公平。

少数税务干部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对事实、情节、金额等基本相同的违法案件,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相差甚远,存在明显的不公,影响了构建和谐征纳关系。

(三)管理过程考虑了不相关因素。

一些税务干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尤其在涉税优惠政策审批、行政处罚、日常稽查过程中,考虑到与纳税人亲疏关系、有无背景、实力大小等不相关因素,进而做出处理决定,明显违背了合理行政的原则。

(四)没有严格落实比例原则。

少数税务干部为了显示执法权威,逞英雄豪气,在对纳税人进行处罚的过程中,当存在多种手段可以采用时,往往采用对纳税人最严厉、影响最大的方式,造成了征纳关系的紧张。

如某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责令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未提供时,在可以采取冻结存款或查封措施时,采用了查封措施,严重影响了纳税人的生产经营,不利于构建和谐征纳关系。

(五)行政自由裁量过程不透明。

基层税务机关在进行日常管理过程中,少数税务干部在没有经过细致调查情况下,主观臆断,做出税务处理决定,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往往只知道决定结果,对处理决定的裁量过程无从知晓,存在一定的寻租空间。

(六)行政自由裁量权监督薄弱。

当前,国税部门主要通过税收执法信息管理系统来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考核,但该系统对行政执法行为主要侧重于合法性监督,加之基层国税政策法规部门人手紧缺,监督力度比较薄弱。

税务行政裁量权的滥用与规制路径思考

税务行政裁量权的滥用与规制路径思考

税务行政裁量权的滥用与规制路径思考税务行政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纳税人的申报税款、所得和资产状况等进行审核和调查,在判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或纳税人自行补缴税款时,有权根据自己的判断和经验,决定是否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或给予减免税款的权力。

然而,在实践中,税务行政裁量权的滥用已经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问题。

这是因为,税务机关对裁量权的滥用没有受到有效地监管,导致税务执法程序不规范,侵犯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危害了税收征管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因此,应当加强税务行政裁量权的规制,防止其滥用,以保证税收征管的公正和合法。

首先需要在法律监管层面加强税务行政裁量权的规制。

目前,税务行政裁量权主要依据税收法律和法规来进行裁量,但是这些法律和法规并不充分明确裁量权的具体范围和权力限制,导致裁量权的使用不够规范和明确。

因此,应当进一步细化税收法律和法规中对税务行政裁量权的规定,明确其使用范围、条件和程序,限制其滥用行为。

另外,应当加强对税务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和考核,提高其法律素养和执法质量,规范税务执法程序。

其次,应当加强税务行政裁量权的程序监管。

在税务行政裁量权的行使过程中,应当建立科学、严格、公正的裁量程序,确保税务执法人员在处理案件时遵守程序规定,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应当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税务行政裁量权的滥用行为,保护企业和个人纳税人的权利。

此外,应当建立公开透明的征管信息体系,吸纳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强化征管公正性和透明度。

最后,在税务行政裁量权的使用方面,应当采取一些约束性措施,防止其滥用。

比如,可以建立规范化、流程化的税务执法制度,实行执法责任分明、人人尽责的管理模式,建立各种督察制度,防止权力腐败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此外,还应当建立税务行政裁量权的评估体系,对税务执法人员的裁量权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对违法行为进行问责和处罚,对合法行为进行表扬和奖励,营造一种良好的税务执法氛围。

最新-税收执法责任制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影响的因素及思考 精品

最新-税收执法责任制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影响的因素及思考 精品

税收执法责任制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影响的因素及思考税收执法责任制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影响的因素及思考在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中,自由裁量权被广泛地应用并渗透到具体执法行为的各个环节。

自由裁量权是由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是一种“合理合法地进行自由选择的权力” 。

在具体实践中,自由裁量权的过度或不合理行使可能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一是行政主体超越法律的授权行使自由裁量权,即超越职权;二是行政主体在法定范围内依照不正当的动机行使自由裁量权,即滥用职权;三是行政主体在法定范围内违背法律授权的目的,不公正或不适当地行使自由裁量权。

《行政诉讼法》赋予了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权,使超越职权与滥用职权的行为得到了制约,但不合理的自由裁量权则缺乏有效的司法救济,使税务机关在法定范围内的任意执法行为缺少有效制约,易导致执法不公。

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着力从微观权利方面解决了具体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制约问题,对于自由裁量权合理运作的控制作用具有良好的实际效果。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合理性的判断及决定因素行政自由裁量权赋予行政机关在适用法律、法规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具体要求,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幅度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准作出选择,这种选择只要在法定的幅度内,并符合法定程序,那么即使相对人认为行政决定不公平、不合理,也很难对此提出异议;即使提出异议,也难以得到相对满意的处理。

因此,在实践中,对税务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否“合理”的判断与控制是一道难题,从理论上解决这一难题并从实践中加以控制,对于消除执法不公的现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自由裁量权合理性的判断。

笔者认为,对于自由裁量权合理性的判断有以下三个标准:一是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法律授权的目的;二是行政机关运用自由裁量权作出行政行为,必须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并符合情理;三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连续性。

实际上,在判断行使自由裁量权合理与否时,上述三项标准应统一、综合地进行考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对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思考[摘要]肯定立法上存在自由裁量的客观现象,查找影响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的因素,提出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应把握的原则,分析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危害后果,得出“必须合理运用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结论。

建议:国家税务总局、省级税务机关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框架内,研究、探索相关税务行政处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应充分发挥引导作用,明确办法的指导思想、处罚原则、责任追究等内容,以利于基层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从而正确贯彻税收立法精神。

省级税务机关应在总局管理办法的指导下,因地制宜,细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标准。

最后,结合工作实际探讨性地提出省级税务机关(或基层税务机关)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行的方案。

[正文]据国家税务总局通报:2004年,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受理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案件中,维持的占66%,撤销、变更等占34%;同期的税务行政应诉案件中,税务机关的胜诉率为83%。

税务行政复议、诉讼呈高发势态,究其根源,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不合理运用是引发税务行政复议、诉讼的重要原因之一。

因此,研究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及其合理运用成为当务之急。

一、影响合理运用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因素根据《行政处罚法》、《税收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警告(即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提请吊销营业执照和停止出口退税权。

法律、法规规定的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幅度较大,主要表现为:——决定罚款多少的“自由”。

税法设置的罚款包括倍数罚款和金额罚款,但条文规定较粗略。

《税收征管法》法律责任条款中,有的倍数罚款最高差额达10倍(如偷税处50%以上至5倍以下),有的金额罚款最高差额达40万元(如金融机构拒不协助税收征管处十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以下),有的罚款只有上限而无下限,即可罚款可不罚款(如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处五万元以下);《发票管理办法》罚则条款中,对“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倍数罚款差额也高达5倍。

总之,何种行为按下限处罚?何种行为按上限处罚?税收法律法规或税收规范性文件都未作出明确规定。

——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

对罚款类税务行政处罚,违法(章)行为“处罚”与“不处罚”界限较模糊。

经统计,《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法律责任条款中,出现“可以处”字样的条款有9处;《发票管理办法》罚则条款中出现“可以并处”或“可以分别处”字样的条款为5处。

总之,相关违法(章)行为应不应处罚“模棱两可”。

——认定情节轻重的“自由”。

税收执法过程中,违法(章)行为性质难以掌握。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对当事人的税收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出现“情节轻微”字样的条款为1处,出现“情节严重”字样的条款有9处,但都没有对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作出规定,法律条文语义含糊,孰轻孰重缺乏操作性。

——权力行使时限的“自由”。

对警告类税务行政处罚,税法未作具体时限规定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对权力的行使时限享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在规定了一定期限时,税务机关在规定的时限内享有自由裁量权。

如《税收征管法》中“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均未对“限期”作具体的规定,税务机关享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

——决定是否执行的“自由”。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表明税务机关可以对“逾期处罚”是否由自己执行进行自由裁量。

上述五个“自由”在立法上是客观存在的,符合中国国情。

但实际工作中,部分单位和个人悖于立法精神,产生了在法律、法规规定幅度范围内想怎么处罚就怎么处罚的错误认识,甚至出现相同的违法事实,在不同执法人员之间、不同部门(如征管和稽查、国税和地税)之间、不同地区之间处罚差异较大的客观现象。

既不适应营造和谐社会的需要,也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

二、把握合理运用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原则剖析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难看出,法律赋予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目的,是为了使执法主体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幅度内,根据实际工作中的具体情况更准确地体现法律的立法宗旨。

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决不能任意裁量。

经统计,仅《税收征管法》二十七条法律责任条文中就有十三条包含自由裁量,约占50%。

可见,如何把握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用对于做好税收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从正面分析,合理运用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应把握三个主要原则:——符合过罚相当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可见,以违法事实及性质作处罚基准,以情节及危害程度作为细化点来细化自由裁量权,是符合行政处罚法的立法本意的。

通过这样的细化,更能体现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处罚政策,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处罚原则,保障行政处罚积极功能的充分发挥和处罚目的的有效实现。

——降低执法风险原则。

在处罚实践中,如果处罚缺乏证据情节支撑,单凭感性臆断行使自由裁量权,就有可能该从轻的未从轻,该重处的未重处,甚至不该处罚也违法处罚,造成执法混乱。

如充分考虑了违法(章)行为的具体情节来处罚,把平时积累的、合乎常理的处罚方法进行梳理、总结、归纳、细化,上升为普遍遵循的处罚标准,统一自由裁量的行使方法,限制执法的过度“自由”,就能有效地监督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从而有效避免执法风险。

——净化法制环境原则。

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与税务执法人员的素质、价值判断、经验和执法水平等因素相关。

不同的执法人员由于主观上的差异,对类似违法行为可能会决定不同的处罚额度,这样,就容易造成类似的事实在不同的税务机关、不同的执法人员、甚至处罚的不同时间对处罚的额度产生不同的结果,这不符合税收立法精神。

滥用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必将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一是违背了“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治税思想,阻碍依法治税进程;二是导致“人情案”、“关系案”、“油水案”发生,助长税务人员的不廉洁行为,破坏税收征纳关系,也必将影响税务部门乃至政府的威信和形象;三是“无论情节轻重,全部实行最低限罚款”的做法,必将使税法宣传显得苍白无力,极易使税收违法行为滋长蔓延。

三、构建合理运用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本框架国家税务总局、省级税务机关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框架内,研究、探索相关税务行政处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应充分发挥引导作用,明确办法的指导思想、处罚原则、责任追究等内容,以利于基层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从而正确贯彻税收立法精神。

省级税务机关或省级授权的区(市)级税务机关应在总局管理办法的指导下,因地制宜,细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标准。

各县(市)税务部门须按照细化后的标准,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实施税务行政处罚。

细化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内在要求,是正确运行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重要保障。

如涪陵区地税局于2004年对发票违章案件的处罚进行了有益探索,研究推行了《发票检查实施办法》,重点限制了执法人员的处罚自由裁量权,体现了三个特点:一是突出原则性,遵循处罚法定原则、公正公开原则、集体审理原则、过罚相当原则;二是涵盖内容具体,明确了发票违章所涉及的具体情形,根据其情节轻重确定不同程度处罚标准;三是操作性强,对达到立案标准的一般程序案件均要求按照调查、审理、决定、执行四个程序进行。

一年来,该举措在打击发票涉税违法(章)行为、规范执法行为方面发挥了突出作用。

结合实际工作,下面提出部份涉税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范运行的方案,供探讨。

(一)违反税收日常管理制度的处罚方案税收日常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管理制度、账簿凭证管理制度、纳税申报管理制度和税控装置管理制度,《税收征管法》对违反税收日常管理制度的行为,都是以金额罚款的形式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处罚设定建议考虑:1、细化处罚金额标准:按违法行为逾期日数(即当事人应当知道该项税收政策之日至税务人员发现违法之日),每日处罚一定数额的罚款,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应建账个体户”罚款额大于“不需建账个体户”罚款额;2、明确《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发出时间:设定为税务人员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3日内;3、明确责令限期改正时限:最长不超过15日;4、明确何为“情况严重”:限期内未改正的,应视为情节严重。

(二)妨害税务检查行为的处罚方案根据实施违法行为主体的不同,处罚设定建议区别考虑: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

处罚标准设定为:由税务机关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其行为,接受并配合主管税务机关检查,可以对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内不改正,或不接受、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影响恶劣的,视为情节严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造成税款流失的行为。

处罚标准根据“造成税款流失”的多少而设定:造成税款流失较少,处十万罚款;造成税款流失较大,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税款流失巨大,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行为的处罚方案主要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处罚标准设定:造成税款流失较少,处十万罚款;造成税款流失较大,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税款流失巨大,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直接妨害税款征收的处罚方案《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九条,追究当事人直接妨害税款征收的法律责任,多数是倍数罚款或司法移送的法律形式。

对不同违法行为罚款作如下处罚设定。

1、对偷税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于2000年2月印发的《偷税案件行政处罚标准(试行)》(国税稽函[2000]10号),在规范偷税案件行政处罚实施,维护纳税秩序和国家利益,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该文件是在新《税收征管法》出台前印发的,未完全涵盖新《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偷税行为。

根据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对偷税案件的行政处罚应区别对待:(1)情节较重的,包括:A、采取擅自销毁或者隐匿账簿、会计凭证的手段进行偷税的,处以偷税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B、构成偷税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处以偷税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a、伪造、变造账簿、会计凭证的;b、不按照规定取得、开具发票的;c、账外经营或者利用虚假合同、协议隐瞒应税收入、项目的;d、经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