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湖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湖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背景湖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旨在明确湖南省水行政机关在进行水行政处罚时所具备的自由裁量权,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参照执行标准。
该标准的制定旨在规范水行政处罚的实施过程,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目的该标准的目的是为湖南省水行政机关提供一个明确的参照执行标准,以便在进行水行政处罚时能够有据可依、公正合法。
通过制定该标准,可以确保水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不被滥用,同时能够保证被处罚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
主要内容湖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处罚种类:明确了不同类型违法行为所对应的处罚种类,如罚款、暂扣许可证等。
2. 处罚幅度:明确了对不同违法行为所应施以的处罚幅度,根据违法程度和影响程度进行相应的量化。
3. 效力期限:规定了该标准的效力期限,确保处罚行为的稳定性和合规性。
4. 处罚决定程序:明确了处罚决定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听证、听证报告的编制和审批等环节。
5. 处罚决定的公告:规定了处罚决定的公告方式和内容,确保处罚的公开透明。
实施和监督湖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实施和监督由湖南省水行政机关负责。
水行政机关应严格按照该标准进行处罚决定,并确保其自由裁量权的合法、公正、透明和适度行使。
同时,社会各界和公众可以对处罚决定进行监督,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结论通过制定湖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可以明确水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并为其提供参照执行的标准。
这对于规范水行政处罚行为、保护被处罚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需要加强对该标准的实施和监督,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得到有效维护。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适当,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处罚中行使自由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政处罚的裁量,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合法、适当。
第五条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照等行政处罚种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应当根据综合裁量的原则决定单处或者并处。
第六条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不同法律、法规、规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根据违法行为主要侵犯的法律关系,选择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不得合并处罚。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章在其法律责任部分规定应当先行责令改正的,应当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的期限,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没有规定的,改正期限一般最长不得超过30日,确需延长的,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确定合理的具体期限。
第八条对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仅以行为定性不以违法标的金额多少处罚的事项,在适用具体条款裁量基准时,还应考虑其违法标的金额大小及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综合考虑具体的裁量罚款幅度。
湖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湖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审计厅•【公布日期】2010.05.28•【字号】湘审发[2010]83号•【施行日期】201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湘审发〔2010〕83号)厅机关各处、室、中心、所:《湖南省审计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湖南省审计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已经2010年5月19日第6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法规处。
附件:1.湖南省审计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2.湖南省审计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附件1湖南省审计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依法行政和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厅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依法对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在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范围、种类和幅度内,依法确定是否给予处罚以及对处罚的种类、标准等进行自主裁量和选择适用的权力。
第三条我厅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办法,遵守《湖南省审计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原则,公正、公开、公平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和程序正当原则,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合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合规定》和《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合规定》和《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7.07.22•【字号】湘公发〔2017〕18号•【施行日期】2017.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其他规定,行政处罚正文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合规定》和《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湘公发〔2017〕18号各市州公安局:现将《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和《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本通知自2017年9月8日起执行,省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和<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湘公发[2015]56号)及《关于对<湖南省公安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部分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法律适用进行修改的通知》(湘公法[2016]11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湖南省公安厅2017年7月22日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保障公安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及《公安部关于实施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6]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全省公安行政执法实际,省公安厅制定了《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
为保证《基准》的施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公安机关及所属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决定是否处罚以及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选择适用的权限。
论《税收征管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及其有效控制

行政自由裁量权执行的是国家意志, 这就决定了行政权力作用的 方式具有强制性。行政主体为了保证国家法律的有效执行、 政令的畅 通、 公共利益的实现, 就必须采取强制性的手段迫使行政权力客体接 受, 行政权力的这种强制力主要是以国家暴力的威慑作用作为后盾, 以服从为前提的。在行政自由裁量权缺乏控制的情形下, 相对人的权 益保障处在不稳定之中, 被侵害的可能性极大。从行政自由裁量权自 身的“ 自由” 属性来看, 存在着职权滥用的条件, 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如
法定的, 而控制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对策主要有通过保障纳税人权 利、 司法审查、 司法解释、 正当税务行政程序等方式。其中重点是正当 税务行政程序。
就是说.既可以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一倍、 也可以是三倍的罚款
等。
(二)选择行为方式的自 由裁量权 即行政机关在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 方式上, 由 有自 裁量的权力, 它包括作为与不作为。如第五十五条规定:“ 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 经 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 发现纳税人 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 并有明显的转移、 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 货物以
所以行政自由 裁量权的存在是合理的, 自 是相对的, 但“ 由” 必须 依据一定的标准和准则予以控制, 达致行政法治的目 以 标。
四、 控制税务行政自由裁. 权的对策
具体到税务行政方面来看, 与税务行政相关的法律法规如《 行政 复议法》《 、 行政处罚法》 等对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约束功能, 这是
对此有讨论的必要。
(一)在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 即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
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 它包括在同一处罚种类幅度的 自由选择和不同 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如第六十四条规定:“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 ……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也
长沙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通知-长政法发[20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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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通知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通知(长政法发[2013]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直各部门:《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实施以来,全市各地各部门都制定出台了本地本部门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并且已经在行政执法实践中逐渐运用了行政裁量权基准,较好地推动了合法行政、合理行政,保障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但是,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不合理、不合法、不规范,不适用或者选择适用基准等问题。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适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通知》(湘政法发〔2013〕20号)和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函〔2013〕140号)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抓紧修订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对已经制定出台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行“回头看”,根据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修改、废止等情况,认真总结,修订完善,解决群众反映强烈、行政执法人员反映突出的不合理、不合法、不规范的地方,制定更加科学、合理、合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尚未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单位,要进一步研究制定本单位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范性文件,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2年,制定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进行评估,并结合本单位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实际情况,对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行修订完善。
税收自由裁量权制度

《税收自由裁量权制度》xx年xx月xx日•税收自由裁量权概述•税收自由裁量权的法律依据•税收自由裁量权的实践问题目录•完善税收自由裁量权的建议•结论01税收自由裁量权概述税收自由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和自己的意志,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税种、税率、纳税时间等进行适当裁量和调整的权力。
定义税收自由裁量权是一种行政权力,是税务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享有的自由裁量权,其行使必须遵循合法、合理、公正的原则。
性质定义与性质范围税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范围包括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税种、税率、纳税时间等进行调整和裁量。
种类税收自由裁量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酌情减免税、核定税额、确定应纳税额的期限、调整纳税申报表、处理税务违章行为等。
税收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与种类1税收自由裁量权的影响因素23税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律因素税务机关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其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遵循合法、合理、公正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行政因素税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还受到经济因素的影响,如经济形势、行业发展情况等。
经济因素02税收自由裁量权的法律依据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税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原则和基本要求。
法律税收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行使方式、范围、标准等,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进行规定。
宪法与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对税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程序、标准等进行具体规定。
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对税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方式、要求等进行具体规定。
部门规章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对税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范围、标准等进行具体规定。
地方政府规章省级政府制定的规章,对税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方式、要求等进行具体规定。
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国际条约国家与国际组织签订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对税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原则、标准等进行具体规定。
协定国家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对税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方式、要求等进行具体规定。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1•【字号】衡政发[2009]39号•【施行日期】2009.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衡政发〔2009〕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衡阳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二月十一日衡阳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障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决定是否实施行政处罚以及如何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设定、行使和监督,适用本暂行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设定、行使和监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不得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第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规范本行政区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各级监察机关应依法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实施行政监察。
市直各部门应当加强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应工作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规范的指导。
政府部门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规范。
第二章设定第六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在已确认的职权界定结果的基础上,对法律、法规、规章授予本实施机关带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进行梳理分类,并按本暂行规定要求,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作为本系统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工作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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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规范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地税系统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维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内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范围和幅度内,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进行理性判断,适当、公正地作出处罚决定的权力。
第三条全省地税系统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仅作为内部规范,不得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引用,如有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不一致的,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为准。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税务行政处罚是指罚款。
主要适用于以下违法行为:
(一)违反税务管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账簿、凭证管理等)的行为。
(二)妨碍税款征收的行为。
(三)妨碍税务检查的行为。
(四)未按规定执行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的行为。
第五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范围内行使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不得超越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裁量。
第六条各级地税机关行使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理、适当的原则。
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在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内,处罚相当,不得受非相关因素的影响。
第七条各级地税机关行使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处罚案件应在本级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公布,典型案件或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应在相关媒体曝光。
第八条各级地税机关行使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对税务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相当。
第九条税务行政处罚应遵循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 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同一税收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税收违法行为违反两个以上法条的,应当适用处罚较重的法条进行处罚。
(二)税务行政相对人连续实施的数个同一性质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但应当从重处罚。
(三)税务行政相对人实施的数个税收违法行为之间存在手段和目的或原因与结果关系的,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但应当适用处罚较重的法条进行处罚。
(四)税务机关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时已给予行政处罚的,不得对其逾期不改正的行为再次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并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情况,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执行基准》(以下简称《基准》见附件)规定的幅度内,对税务行政相对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但低于或高于《基准》的,必须向上一级地税机关报备后再实施。
各级地税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税务行政相对人进行处罚,适用相关法条顶格处罚的,必须向上一级地税机关报备后再实施。
第十一条税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税务行政相对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同一违法行为已经给予罚款处罚的;
(三) 因税务机关原因导致税务行政相对人有违法行为的;
(四)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税务行政相对人未按规定预缴税款的行为;
(六)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第十二条税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
(一)因税务行政相对人和税务机关的混合过错引起的
违法行为;
(二) 主动减轻或者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四)初次发生违法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对税务行政相对人按照较低的标准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税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 屡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二)拒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或检查期间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三)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影响巨大,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
(四) 对证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对税务行政相对人按照较高的标准进行处罚。
屡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是指在五年内两次或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情况实行报备制度。
各级执法部门对不处罚、从轻和从重处罚的案件必须向本级法规部门书面报备。
法规部门对明显失当或者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责令执法部门依法纠正。
第十五条各级地税机关法规部门对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实行不定期回访制度,回访率不得低于当年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案件的5%。
回访时应将被处罚人的意见、执行情况及效果等记录备案。
第十六条《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执行基准》作为附件与本办法具有同等效力,一并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执行基准》所称“以下”、“以上”均含本数。
第十八条本办法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执行基准》由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执行基准》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税务行政实施办法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湖南省政府法制办、湖南省依法治省领
导小组办公室。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8年12月15日印发
打字:舒慧华校对:法规处孔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