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doc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
照执行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赣财法[2008]87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8.12.31
【实施日期】2008.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
(赣财法[2008]87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厅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促进财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行为时合法行政、合理行政,根据《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财政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江西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厅条法税政处反映。
附件:江西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江西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一部分违反《。
税务规划江西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按以下标准处理:
1.逾期15天以下的,个体工商户能够处100元以下罚款,企业或其他组织能够处500元以下罚款;
2.逾期15天之上90天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处100元之上2000元以下罚款,企业或其他组织处500元之上2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含逾期90天之上),处2000元之上1万元以下罚款。
江西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类型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执行标准
壹、违反税务登记管理类
(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壹款第(壹)项,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之上壹万元以下的罚款。
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之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俩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于150万元之上的,处2.5倍之上5倍以下罚款,停止办理出口退税2年之上3年以下。
四、违反税款征收管理类
(四)抗税(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且
1.情节轻微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500元之上2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之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六)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且
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且
3.金额占同税种应纳税额30%之上的,处70%之上5倍以下罚款;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参照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赣国税发[2008]244号【发布部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08.12.31【实施日期】2009.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赣国税发〔2008〕244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国税机关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切实保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控制和减少税务行政处罚的随意性,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赣府厅发〔2008〕54号)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国税系统税收执法的实际,经反复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省局制定了《江西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江西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江西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国税机关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切实保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以下简称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控制和减少税务行政处罚的随意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国税系统税收执法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国税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有关行政处罚规定,针对税务当事人的具体违法行为,依职权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幅度的权限。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2009)【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赣地税发[2009]165号【发布部门】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9.12.09【实施日期】2010.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公告[失效]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赣地税发[2009]165号)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现将《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略)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使全省各级地税机关依法、公开、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地税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地税局、地税分局(所)和地税稽查局(以下统称“地税机关”)。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地税机关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范围内,依据行政处罚的原则、判断标准和行为条件,可以决定处罚种类、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地税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并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第五条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遵守税收管理秩序。
第六条地税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并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
江西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doc

2.情节较重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六)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处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2.金额在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60%以上2倍以下罚款;
3.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处70%以上3倍以下罚款;
4.两次以上逃避追缴欠税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倍以下5倍以下罚款。
(三)骗取出口退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逾期15天以下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2.逾期15天以上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类
(三)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故意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或第二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金额占同税种应纳税额10%以下的,处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2.金额占同税种应纳税额10%以上30%以下的,处60%以上2倍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一章修建市场管理第一节勘察设计依据:«树立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则»、«树立工程勘察质量管理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修建师条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则»、«河北省树立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一条违法行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许以其他方式合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处分依据:«树立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则»第三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许以其他方式合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中央人民政府树立主管部门或许有关部门给予正告,责令矫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形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构成立功的,依法清查刑事责任。
执行规范: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许以其他方式合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初次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许以其他方式合法转让资质证书的,两次以上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许以其他方式合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经常性且影响较坏的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㈣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许以其他方式合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经常性但形成严重质量结果的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条违法行为:树立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树立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
处分依据:«树立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犯本条例规则,树立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树立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矫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商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理,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执行规范:㈠违法转包签署合同但没有实施的,责令矫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商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㈡违法转包签署合同曾经实施的,没有出现质量平安效果,责令矫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商定的勘察费、设计费30%以上38%以下的罚款;㈢违法转包签署合同曾经实施的,未出现严重质量平安效果,责令矫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商定的勘察费、设计费38%以上42%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理,降低资质等级;㈣违法转包签署合同曾经实施的,出现严重质量平安效果,责令矫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商定的勘察费、设计费42%以上50%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5.03.16
【实施日期】2015.03.1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更新行政权力清单的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
(2015年第3号 2015年03月16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扎实推进依法治税,加快转变职能,规范权力运行,强化对税收执法权的制约和监督,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省地税局依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设定的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进行了清理和确定,现将《江西省地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及《权力运行流程图》予以发布,敬请社会各界进行监督。
今后如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作出调整的,从其规定并适时公告。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按照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
图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行政处罚权力行使公开、透明。
监督部门: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政策法规处
联系人:潘冬
联系电话:86426510
地址: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西路159号
特此公告。
附件1
江西省地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江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赣司发[2008]24号
![江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赣司发[2008]24号](https://img.taocdn.com/s3/m/281f92dd2dc58bd63186bceb19e8b8f67c1cefde.png)
江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正文:---------------------------------------------------------------------------------------------------------------------------------------------------- 江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赣司发[2008]24号2008年12月24日)第一节律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细化标准:1、首次有该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有两次该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内的,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停止执业2个月以下的处罚。
3、有三次以上该违法行为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受到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情形的;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的;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停止执业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罚。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细化标准:1、首次有该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有两次该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内的,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停止执业2个月以下的处罚。
3、有三次以上该违法行为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受到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情形的;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的;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停止执业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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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逾期15天以下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2.逾期15天以上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逾期15天以下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2.逾期15天以上或遗失凭证等有关资料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遗失账簿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逾期30天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企业或其他组织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10份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金额占同税种应纳税额10%以下的,处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2.金额占同税种应纳税额10%以上30%以下的,处60%以上2倍以下罚款;
3.金额占同税种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70%以上5倍以下罚款。
四、违反税款征收管理类
(一)偷税(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逾期15天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处100元以下罚款,企业或其他组织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2.逾期15天以上90天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企业或其他组织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含逾期90天以上),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或第二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金额占同税种应纳税额10%以下的,处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2.金额占同税种应纳税额10%以上30%以下的,处60%以上2倍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三)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逾期30天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处100元以下罚款,企业或其他组织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3.金额占同税种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70%以上5倍以下罚款;
4.有逃避、拒绝检查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二)逃避追缴欠税(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处2.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停止办理出口退税2年以上3年以下。
四、违反税款征收管理类
(四)抗税(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追缴骗取的退税款,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停止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1年以下;
2.金额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1.5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停止办理出口退税1年以上1年半以下;
3.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处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停止办理出口退税1年半以上2年以下;
1.逾期15天以下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2.逾期15天以上或遗失凭证等有关资料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遗失账簿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逾期30天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处100元以下罚款,企业或其他组织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2.逾期30天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企业或其他组织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处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2.金额在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60%以上2倍以下罚款;
3.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处70%以上3倍以下罚款;
4.两次以上逃避追缴欠税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倍以下5倍以下罚款。
(三)骗取出口退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款,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第一条,出口企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按以下规定处理……
2.10份以上100份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100份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纳税申报管理类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情节轻微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逾期30天以下的,可以处100元以下罚款;
2.逾期30天以上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七)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法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逾期15天以下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2.逾期15天以上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类
(三)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故意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其结果未造成实际不缴或少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5万元以下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江西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
一、违反税务登记管理类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