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览表

运输。
23.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 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 款。
24.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票证管 理办法》开具税收票证。
25.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违反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
26.①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 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 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 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 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②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 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 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7.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 税依据。 四、其他涉税行为 的处罚
四、其他涉税行为 的处罚 28.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 者少缴应纳税款。
29.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30.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 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 关追缴欠缴的税款。
31.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 、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10.02•【文号】国税发[2001]118号•【施行日期】2001.10.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国税发[2001]118号2001年10月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为了适应日趋激烈的偷骗税与反偷骗税斗争形势,各级税务机关根据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总体部署,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初步建立了以专业化管理和各环节分工制约为标志的新型稽查体系。
以《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为重点的各项制度的实施,促进了稽查执法的规范、公正和效率。
但应当看到,现在的实际情况与改革的总体目标尚有一定差距。
主要表现:第一,稽查工作思路不够清晰,稽查体制没有理顺,稽查职责不够分明,工作机制不够完善。
第二,税务检查职责交叉重迭,缺乏统一性,多头重复检查,效率不高,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
第三,对税务检查实施环节的监控不够严密,难以杜绝弄虚作假、查而不报、查多报少、避重就轻、徇私舞弊。
第四,办案机构不健全,办案力量不足,办案队伍素质不高,办案装备技术落后,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办案效率。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保证稽查工作的健康发展,既要强化稽查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又要疏通稽查的外部监督制约渠道,建立稽查运行机制的保障力量和纠编程序,确立稽查各个环节之间衔接紧密、分工明确、权责清晰、均衡协调的关系,保证稽查职能的充分发挥。
为此,总局提出“十五”时期全国稽查工作的总体目标:以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提出的“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治税方针,紧紧围绕税务工作中心,以公正与效率为主线,坚持“科技加管理”的方向,结合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扎实推进稽查体制改革和稽查制度创新,进一步增强稽查监督制约机制,加快稽查管理现代化步伐,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稽查队伍,初步建立统一规范、协调高效的稽查体系。
2016年全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考试版本-题库12

2016年全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考试最新版本-题库12一、单选题(1.00分/题,共35题)1.《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规定:对于运送瓜果、蔬菜和鲜活产品的超载车辆,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未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不采取扣留机动车等行政强制措施。
这符合以下哪些规定?()标记正确答案:CA.在采取行政强制时,考虑时间上的合适性B.在采取行政强制时,考虑空间上的合适性C.在采取行政强制时,考虑标的上的合适性D.在采取行政强制时,考虑相对人上的合适性2.某乡镇企业多年未归还方某借给的资金,双方发生纠纷。
方某得知乡政府曾发过5号文件和210号文件处分了该企业的资产,遂向乡政府递交申请,要求公开两份文件。
乡政府不予公开,理由是5号文件涉及第三方,且已口头征询其意见,第三方称该文件涉及其商业秘密不同意公开,而210号文件不存在。
方某向法院起诉。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标记正确答案:DA.方某申请时应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或者证明文件B.对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方某不具有申请人资格C.乡政府不公开5号文件合法D.方某能够提供210号文件由乡政府制作的相关线索的,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3.驾驶员吴某违章,被交警李某拦住,当场罚款100 元。
下列对本案分析正确的选项是()标记正确答案:BA.当场罚款至少应当是由两位民警在场B.交警李某对吴某当场罚款100元合法C.罚款100元应当适用一般处罚程序D.民警李某在征得吴某同意后,可以当场罚款100元4.对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内提出。
标记正确答案:AA.三日B.七日C.十日D.三十日5.李某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某行政机关于是将对李某查封的财物一并移送。
行政机关是否应当将移动财物的情况告知李某,以下说法正确的是?()标记正确答案:AA.应当书面告知李某B.不需要告知C.口头告知即可D.口头或者书面告知6.《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人民及依法治国关系表述为,人民是依法治国的( )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按照《北京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民族宗教工作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本市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
其中,对于需要给予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据本办法确定罚款数额。
对于需要给予罚款以外行政处罚种类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以及相关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事务局)(以下简称“市民委(市宗教局)”)应当结合工作实际,按照本规定制定本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统一规范,明确行使各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标准。
第四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的原则。
本市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决定是否作出行政处罚行为应当严格依照事实和法律裁量。
事实要件与法律要件相一致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理,事实要件与法律要件不一致的,不得违法裁量。
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对于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予以处罚。
第五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应当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者《听证告知书》时,一并告知拟作出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六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3]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3]15号](https://img.taocdn.com/s3/m/215db309cd7931b765ce0508763231126edb776d.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02.08施行日期2013.02.08文号税总发[2013]15号主题类别税务综合规定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3〕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深刻理解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性。
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事关和谐社会建设,事关政府职能转变,事关税收事业科学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需要,是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的重要内容,是坚持依法行政、营造良好税收环境的具体体现。
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有利于激发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有利于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提高纳税服务能力和践行以人为本的理念,对于进一步深化纳税服务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
纳税人是市场经济的主体,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是社会进步的主要推动者,也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贡献者。
各级税务机关务必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和法治政府的要求,切实转变思想,把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作为税收法律关系的基本准则,始终把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作为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法定义务,全面理解和掌握纳税人每一项法定权利的内涵和实质,在实际工作中依法有效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12.02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
行)》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推进国税、地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统一,实现税务行政处罚的合法、公平、合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处罚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2日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保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简称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税务违法行为选择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力。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税、地税系统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稽查局(以下统称“税务机关”)。
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障和监督广东省各级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责,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修改)、《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公布)、《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公布)、《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公布)等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税务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各级税务机关(不含深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选择处罚种类和幅度并作出处罚决定的权力。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列明的行政处罚种类。
第五条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
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种类和幅度内,依照法定权限,遵守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合理原则。
符合立法目的,考虑相关事实因素和法律因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公平公正原则。
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税收违法行为,所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四)公开原则。
按规定公开行政处罚依据和行政处罚信息。
(五)程序正当原则。
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等各项法定权利。
15670416_关于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比较建议_

L i a o n i n gE c o n o my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的现状根据!"#$年度税务行政处罚明细数据统计,全省共计#%$$$户次纳税人受到过税务行政处罚,处罚金额合计!&!%!万元。
从处罚额度来看,!"""元及以下处罚额度处罚户次为#'$#!户,占全部处罚户次()*!&+,处罚金额合计!)"万元,占全部处罚金额"*,'+;!"""元以上处罚额度处罚户次为#"%'户,处罚金额合计!&"!!万元。
从违法类型分布情况来看,违反税收管理涉及处罚户次#!",$户,发票违法涉及处罚户次为&((户,仅此两项占全部处罚户次的,!*!%+。
二、三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异同(一)三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的基本情况#*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的基本情况。
!"#$年#!月!(日,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公告(!"#$年第#%号),明确了)类##项内容,分为轻微违法、一般违法、严重违法和特别严重违法四个裁量阶次,涉及%项不予处罚内容。
!*河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的基本情况。
!"#%年#月!)日,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和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公告(!"#%年第!号),明确了(类%'项内容,分为四个裁量阶次,涉及#!项不予处罚内容。
)*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的基本情况。
湖北省早在!"#!年联合国地税和省法制办下发试行办法,并于!"#'年重新进行了修订。
!"#%年#月!$日,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和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联合发布公告(!"#%年第#号)。
明确&类$!项内容,分为轻微、一般、较重和严重四个违法程度,涉及#&个不予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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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标 签】行政处罚裁量权【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发文日期】2014-03-05【实施时间】2014-04-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现将《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予以发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简称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税务机关对特定税收违法行为依法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特定税收违法行为是指《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简称《执行标准》)列举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是税务机关税务行政处罚操作规范,不作为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直接引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类型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额度行政处罚的权力。
第五条 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和最小损害原则。
第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并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情况,在《执行标准》规定的幅度内,对税务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因特殊原因不适用《执行标准》的,必须说明理由,并经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各局)局长批准。
第七条 税务机关可根据下列情形,认定税收违法行为的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 (一)当事人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配合税务机关查办案件的主动性; (二)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发生次数; (三)涉案发票、完税凭证等票证数量; (四)流失税款的规模; (五)是否存在不可抗力因素; (六)其他情形。
第八条 税务机关对税收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查明事实。
违法事实不清,或没有法定处罚依据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九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税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条 当事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 (三)其他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一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多次实施税务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类违法行为的; (二)在税务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三)隐匿、销毁或拒绝提供税务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抗拒检查,阻碍税收执法的; (五)对证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六)在共同实施税务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的; (八)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仍未改正的; (九)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影响巨大,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 (十)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二条 各局可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按照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涉案票证数量等情节,对《执行标准》规定的裁量幅度进一步细化、量化,也可针对《执行标准》规定以外的其它税收违法行为,制定本单位的具体裁量标准,并报送市局备案。
第十三条 《执行标准》所称“逾期”是指超出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报告账号等的期限。
第十四条 除有特殊规定外,《执行标准》所称的“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以上”不包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公告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项目违法行为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以下简称限改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二)在限改期限内仍未改正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逾期1个月以内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2.逾期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3.逾期3个月以上5个月以下的,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4.逾期5个月以上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逾期15日以内的,不予处罚。
(二)逾期15日以上1个月以下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三)逾期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四)逾期3个月以上5个月以下的,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逾期5个月以上的,处1000元(含)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逾期15日以内的,可以处100元以下罚款。
(二)逾期15日以上1个月以下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逾期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四)逾期3个月以上5个月以下的,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逾期5个月以上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六)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一)逾期后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逾期后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处1000元(含)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逾期后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未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或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限改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二)在限改期限内仍未改正的或提供虚假备查资料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六、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限改期内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限改期限内仍未改正的,纳税人在规定保存期限内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或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七、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限改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二)在限改期限内仍未改正的,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或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含)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八、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故意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且在限改期内改正的,可处500元以下处罚;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处2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故意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或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九、使用税控装置开具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它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在一年内初次发生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
(二)在一年内重复发生的,处200元(含)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十、纳税人丢失发票 (一)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1.数量在25份以下的,每份处4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处罚总额不超过3万元。
2.数量在25份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丢失定额发票的:处票面金额2倍以下罚款,处罚总额不超过3万元。
(三)丢失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定额发票以外的其它发票的,每份处20元到5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处罚总额不超过3万元。
十一、擅自损毁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数量在10份以下的,每份处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从重加罚,处罚总额不超过3万元。
(二)数量在10份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数量在5份以下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数量在5份以上10份以下的,处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数量在10份以上的,处5万元罚款。
注:本标准所称的“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以上”不包含本数。
关联知识: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