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因素接触限值
职业危害因素接触限值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workplacePart 1: Chemical hazardous agentsGBZ2.1-2007代替GBZ 2-20022007-0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2007-11-01 实施前言此次修订将GBZ 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GBZ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和GBZ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自本部分实施之日起,GBZ 2-2002中相应的内容作废。
本部分与GBZ 2-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a)进一步明确了职业卫生标准所采用的概念及其定义,并增加了以下内容:——超限倍数及其应用;——总粉尘、呼吸性粉尘和空气动力学直径的定义;——化学物质的致癌性参考分类、标识及其应用;——致敏性物质的标识及其应用;——经皮标识的应用。
b)对某些标准值进行了调整:——修订了乙腈、乙酸甲酯的接触限值;——增订了百草枯、毒死蜱、氯乙酸、钡及其可溶性化合物、萤石混合性粉尘呼尘的接触限值。
c)删除了GBZ2-2002中47种粉尘的PC-STEL值和164种化学物质的带*号的PC-STEL值。
d)增加参考致癌性标识59项、致敏性标识9项、经皮标识10项。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公共卫生学院、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等。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苏志、李涛、梁友信、杨磊、王生、张敏、吕伯钦、吴维皑、徐伯洪、刘占元、郑玉新、闫慧芳、陈卫红、谷京宇、杜燮祎、周志俊、夏昭林、何丽华、赵一鸣、黄汉林、缪剑影、刘晓延、张幸、雷玲、朱菊一。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工作场所的害因素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因素。
这些因素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 噪音:在工厂、建筑工地等工作场所中,可能存在强噪音环境。
长期接触噪音会对听力产生损害,造成聋哑等健康问题。
因此,职业接触限值应该设定为安全噪音水平以下。
2. 有害气体和蒸汽:某些工作环境中可能存在有害气体和蒸汽,例如化学实验室、炼油厂等。
长时间接触这些物质可能导致呼吸系统、神经系统等方面的健康问题。
职业接触限值应设置在不会对人体产生明显损害的安全水平以下。
3. 有害尘埃和颗粒物:在一些工作环境中,如矿石加工、建筑工地等,可能存在有害尘埃和颗粒物。
长期吸入这些粉尘会导致呼吸系统疾病,例如尘肺病。
职业接触限值需要设定在安全颗粒物浓度以下。
4. 高温和低温环境:一些特殊行业工作环境(例如冶金、冷链物流)可能会暴露于极高温或极低温的环境中。
长时间在高温环境中工作可能导致中暑和热衰竭,而长时间在低温环境中工作可能导致低体温,可能引发冻疮等健康问题。
职业接触限值应考虑到参与工作的人体适应性,并制定相关保护措施。
5. 电离辐射:在核能行业、医疗设备操作等特定工作场所,可能存在电离辐射。
长期接触电离辐射可能导致癌症等健康问题。
职业接触限值需要设定在安全辐射限度以下。
6. 职业病因素:一些特定工作环境可能存在诱发职业病的因素,如化学品接触、重金属中毒等。
职业接触限值需要基于相关职业病预防的科学研究设定,确保工作者不会受到职业病的侵害。
总之,为了保护工作者的身体健康,职业接触限值应该根据各种害因素的特点,科学合理地制定,从而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性和健康性。
工作场所的害因素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因素。
这些因素包括噪音、有害气体和蒸汽、有害尘埃和颗粒物、高温和低温环境、电离辐射等。
为了保护工作者的身体健康,职业接触限值应该根据各种害因素的特点,科学合理地制定,从而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性和健康性。
工作场所危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

工作场所危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
电磁波辐射接触限值:
超高频辐射(30MHz~300MHz)、高频电磁场(100KHz~30MHz)、工频电场(50Hz)、激光辐射(波长=200nm~1mm)、微波辐射(300MHz~300GHz)
照射量:手照面积上光能的面密度J/cm2
辐照度:单位面积照射的辐射通量W/cm2
功率密度:单位面积上的辐射功率P= mw/cm2
平均功率密度:单位面积上一个工作日的平均辐射功率mw.h/cm2 um.h/cm2
日剂量:一日接受辐射的总能量
高温作业职业接触限值:
25°C+1°C~2°C*(4-T/25%)+1°C~2°C*(4-N)
25%<=T<=100%(T为时间接触率,即为一个工作日内实际接触高温作业的累计时间与8h的比率)
1<=N<=4(N即为体力劳动强度级别)
噪声职业接触限值:
8h/d 40h/w 噪声职业接触限值为85dB(A)A表示A计全声压级,A计全网络测得的声压级
手传振动职业接触限值:
4h等能量频率计权振动加速度为5m/s2
∗ahw(T)其中T为手传振动实际职业接触的时间,ahw(T)为这个时间段内计ahw(4)=T
4
权振动加速度。
职业危害因素接触限值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
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 workplacePart 1: Chemical hazardous agentsGBZ2.1-2007代替GBZ 2-20022007-04-1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2007-11-01实施前言此次修订将GBZ 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GBZ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和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自本部分实施之日起,GBZ 2-2002中相应的内容作废。
本部分与GBZ 2-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a)进一步明确了职业卫生标准所采用的概念及其定义,并增加了以下内容:——超限倍数及其应用;——总粉尘、呼吸性粉尘和空气动力学直径的定义;——化学物质的致癌性参考分类、标识及其应用;——致敏性物质的标识及其应用;——经皮标识的应用。
b)对某些标准值进行了调整:——修订了乙腈、乙酸甲酯的接触限值;——增订了百草枯、毒死蜱、氯乙酸、钡及其可溶性化合物、萤石混合性粉尘呼尘的接触限值。
c)删除了GBZ2-2002中47种粉尘的PC-STEL值和164种化学物质的带*号的PC-STEL值。
d)增加参考致癌性标识59项、致敏性标识9项、经皮标识10项。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公共卫生学院、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等。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苏志、李涛、梁友信、杨磊、王生、张敏、吕伯钦、吴维皑、徐伯洪、刘占元、郑玉新、闫慧芳、陈卫红、谷京宇、杜燮祎、周志俊、夏昭林、何丽华、赵一鸣、黄汉林、缪剑影、刘晓延、张幸、雷玲、朱菊一。
职业危害因素接触限值.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 workplacePart 1: Chemical hazardous agentsGBZ2.1-2007代替GBZ 2-20022007-04-1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2007-11-01实施前言此次修订将GBZ 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GBZ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和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自本部分实施之日起,GBZ 2-2002中相应的内容作废。
本部分与GBZ 2-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a)进一步明确了职业卫生标准所采用的概念及其定义,并增加了以下内容:——超限倍数及其应用;——总粉尘、呼吸性粉尘和空气动力学直径的定义;——化学物质的致癌性参考分类、标识及其应用;——致敏性物质的标识及其应用;——经皮标识的应用。
b)对某些标准值进行了调整:——修订了乙腈、乙酸甲酯的接触限值;——增订了百草枯、毒死蜱、氯乙酸、钡及其可溶性化合物、萤石混合性粉尘呼尘的接触限值。
c)删除了GBZ2-2002中47种粉尘的PC-STEL值和164种化学物质的带*号的PC-STEL值。
d)增加参考致癌性标识59项、致敏性标识9项、经皮标识10项。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公共卫生学院、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等。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苏志、李涛、梁友信、杨磊、王生、张敏、吕伯钦、吴维皑、徐伯洪、刘占元、郑玉新、闫慧芳、陈卫红、谷京宇、杜燮祎、周志俊、夏昭林、何丽华、赵一鸣、黄汉林、缪剑影、刘晓延、张幸、雷玲、朱菊一。
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 工作场所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健康是保障员工权益的重要问题,而职业接触限值则是确保工人在工作中避免接触有害物质的关键标准。
GBZ2.1 是中国国家标准中的一项重要指南,规定了工作场所中各种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
本文将详细介绍 GBZ2.1 标准的背景、内容和实施意义。
一、GBZ2.1 标准的背景工作场所职业接触限值的制定和实施是为了保护工人不受有害物质的侵害。
GBZ2.1 标准由中国卫生部、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共同制定,并于2002年正式发布实施。
该标准的制定基于以下几点考虑:1. 保护工人健康: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有潜在危害,职业接触限值的设定可以控制工人在工作环境中接触到有害物质的程度,降低健康风险。
2. 国际经验借鉴:GBZ2.1 标准参考了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的相关标准和指南,结合中国工作场所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适合本国情况的职业接触限值。
3. 法律依据:GBZ2.1 标准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国内法律的规定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
二、GBZ2.1 标准的内容GBZ2.1 标准主要包含了对工作场所常见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和评价依据。
它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化学因素:对各种化学物质的职业接触限值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有毒气体、有害液体、粉尘、纤维、金属等。
2. 生物因素:对工作环境中存在的各类生物因素(如细菌、病毒、真菌等)的职业接触限值进行了规定,以防止传染疾病的发生。
3. 物理因素:对工作环境中的各类物理因素(如噪音、震动、电磁辐射等)的职业接触限值提供了指导,以保护工人的听力、神经系统和眼睛等。
4. 放射性因素:对工作场所中可能存在的各类放射性物质的职业接触限值进行了规定,以控制射线对工人的辐射影响。
三、GBZ2.1 标准的实施意义GBZ2.1 标准的实施对于保障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健康有着重要的意义。
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限值及职业危害程度

―
1
―
胆碱酯酶抑制
皮
THI=44
中度危害(Ⅲ级)
37
O,O-二甲基-(2,2,2-三氯-1-羟基乙基)磷酸酯(敌百虫)
(2,2,2-trichloro-1-hydroxyethyl)dim ethylphosphonate(Trichlorfon,Metrifonate or Dipterex)
―
THI=63
高度危害(Ⅱ级)
48
1,3-丁二烯
1,3-Butadiene
106-99-0
―
5
―
眼和呼吸道刺激;麻醉;
神经衰弱;皮肤灼伤或冻伤
G1
THI=56高度危害(ⅡFra bibliotek)49
2-丁氧基乙醇
2-butoxyethanol
111-76-2
―
97
―
刺激
―
50
丁烯
Butylene
25167-67-3
―
100
―
THI=46
中度危害(Ⅲ级)
19
苄基氯
Benzyl chloride
100-44-7
5
―
―
呼吸道炎症;肝肾损害;
皮肤、上呼吸道和眼刺激;
G2A
THI=63
高度危害(Ⅱ级)
20
丙酸
Propionic acid
79-09-4
―
30
―
眼、皮肤和呼吸道刺激
―
THI=32
轻度危害(Ⅳ级)
21
丙酮
Acetone
Barium and soluble compounds, asBa
7440-39-3(Ba)
作业场所职业接触限值标准

作业场所职业接触限值标准
作业场所的职业接触限值标准,具体来说,以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40小
时计,工作场所空气中苯含量不得超过6mg/m³,短时间内不得超过
10mg/m³。
这些标准是按照我国2019年发布的国家标准《工作场所有害
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来制定的。
在已知的情况下,职业接触限值包括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和最高容许浓度三类。
具体标准如下:
1.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TWA):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小时工作日、40小时工作周的平均容许接触浓度。
2.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C-STEL):在遵守PC-TWA前提下容许短时间(15分钟)接触的浓度。
3. 最高容许浓度(MAC):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有毒化
学物质均不应超过的浓度。
请注意,这些标准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和行业有所不同,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参考当地的标准和规定,并确保作业场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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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 workplacePart 1: Chemical hazardous agentsGBZ 代替GBZ 2-20022007-0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2007-11-01 实施前言此次修订将GBZ 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GBZ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和GBZ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自本部分实施之日起,GBZ 2-2002中相应的内容作废。
本部分与GBZ 2-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a)进一步明确了职业卫生标准所采用的概念及其定义,并增加了以下内容:——超限倍数及其应用;——总粉尘、呼吸性粉尘和空气动力学直径的定义;——化学物质的致癌性参考分类、标识及其应用;——致敏性物质的标识及其应用;——经皮标识的应用。
b)对某些标准值进行了调整:——修订了乙腈、乙酸甲酯的接触限值;——增订了百草枯、毒死蜱、氯乙酸、钡及其可溶性化合物、萤石混合性粉尘呼尘的接触限值。
c)删除了GBZ2-2002中47种粉尘的PC-STEL值和164种化学物质的带*号的PC-STEL值。
d)增加参考致癌性标识59项、致敏性标识9项、经皮标识10项。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公共卫生学院、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等。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苏志、李涛、梁友信、杨磊、王生、张敏、吕伯钦、吴维皑、徐伯洪、刘占元、郑玉新、闫慧芳、陈卫红、谷京宇、杜燮祎、周志俊、夏昭林、何丽华、赵一鸣、黄汉林、缪剑影、刘晓延、张幸、雷玲、朱菊一。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
本部分适用于工业企业卫生设计及存在或产生化学有害因素的各类工作场所。
适用于工作场所卫生状况、劳动条件、劳动者接触化学因素的程度、生产装置泄露、防护措施效果的监测、评价、管理及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等。
本部分不适用于非职业性接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 Z/T 160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标准:职业接触限值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OELs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
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
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包括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和最高容许浓度三类。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time weighted average,PC-TWA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h工作日、40h工作周的平均容许接触浓度。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PC-STEL在遵守PC-TWA前提下容许短时间(15min)接触的浓度。
最高容许浓度maximum allowable concentration,MAC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有毒化学物质均不应超过的浓度。
超限倍数excursion limits对未制定PC-STEL的化学有害因素,在符合8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的情况下,任何一次短时间(15min)接触的浓度均不应超过的PC-TWA 的倍数值。
工作场所workplace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
工作地点work site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或进行生产管理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岗位作业地点。
化学有害因素chemical hazards agents本标准所指化学有害因素除包括化学物质、粉尘外,还包括生物因素。
总粉尘total dust可进入整个呼吸道(鼻、咽和喉、胸腔支气管、细支气管和肺泡)的粉尘,简称总尘。
技术上系用总粉尘采样器按标准方法在呼吸带测得的所有粉尘。
空气动力学直径aerodynamic diameter,d ae某颗粒物(任何形状和密度)与相对密度为1的球体在静止或层流空气中若沉降速率相等,则球体的直径视作该颗粒物的空气动力学直径。
呼吸性粉尘respirable dust按呼吸性粉尘标准测定方法所采集的可进入肺泡的粉尘粒子,其空气动力学直径均在µm以下,空气动力学直径5µm粉尘粒子的采样效率为50%,简称呼尘。
4 卫生要求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容许浓度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容许浓度见表1。
表1 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容许浓度-氯乙酰-Chloroacetophenone 苯注:1. 备注中(皮)的说明详见附录A的A. 7; 2. 备注中(敏)的说明详见附录A的A. 8; 3. 备注中的(G1)、(G2A)、(G2B)的说明详见附录A的A. 9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容许浓度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容许浓度见表2。
表2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容许浓度注:备注中的(G1),(G2B )的说明详见附录A的A. 9工作场所空气中生物因素容许浓度工作场所空气中生物因素容许浓度见表3。
表3 工作场所空气中生物因素容许浓度注:备注中的(敏)的说明详见附录A 的A. 8 5 超限倍数对粉尘和未制定PC-STEL的化学物质,采用超限倍数控制其短时间接触水平的过高波动。
在符合PC-TWA的前提下,粉尘的超限倍数是PC-TWA的2倍;化学物质的超限倍数见表4。
表4 化学物质超限倍数与PC-TWA的关系6 监测检验方法工作场所有害物质的测定按GBZ 159《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和GBZ/T160《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进行检测,在无上述规定时,也可用国内外公认的测定方法执行。
附录 A(规范性附录)正确使用说明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是用人单位监测工作场所环境污染情况,评价工作场所卫生状况和劳动条件以及劳动者接触化学有害因素的程度的重要技术依据,也可用于评估生产装置泄漏情况,评价防护措施效果等。
工作场所有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也是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的重要技术法规依据。
在实施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评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状况或个人接触状况时,应正确运用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或最高容许浓度的职业接触限值,并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空气采样、监测,以期正确地评价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污染状况和劳动者接触水平。
PC-TWA的应用:8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TWA)是评价工作场所环境卫生状况和劳动者接触水平的主要指标。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定期危害评价、系统接触评估、因生产工艺、原材料、设备等发生改变需要对工作环境影响重新进行评价时,尤应着重进行TWA的检测、评价。
个体检测是测定TWA比较理想的方法,尤其适用于评价劳动者实际接触状况,是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主体性限值。
定点检测也是测定TWA的一种方法,要求采集一个工作日内某一工作地点,各时段的样品,按各时段的持续接触时间与其相应浓度乘积之和除以8,得出8h工作日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TWA)。
定点检测除了反映个体接触水平,也适用评价工作场所环境的卫生状况。
定点检测可按下式计算出时间加权平均浓度:C TWA=(C1T1+C2T2+······+C n T n)/8·∙∙∙∙∙∙∙∙∙∙∙∙∙··············()式中:C TWA——8h工作日接触化学有害因素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mg/m3)8——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h),工作时间不足8h者,仍以8h计。
C1,C2······C n——T1,T2······T n时间段接触的相应浓度;T1,T2······T n——C1,C2······C n浓度下相应的持续接触时间。
[例1]乙酸乙酯的PC-TWA为200mg/m3,劳动者接触状况为:400mg/m3,接触3h;160 mg/m3,接触2h;120 mg/m3,接触3h。
代入上述公式,C TWA=(400×3+160×2+120×3)÷8=235mg/m3。
此结果>200mg/m3,超过该物质的PC-TWA。
[例2]同样是乙酸乙酯,若劳动者接触状况为:300mg/m3,接触2h;200mg/m3,接触2h;180mg/m3,接触2h;不接触,2h。
代入上述公式,C TWA=(300×2+200×2+180×2+0×2)÷8=170mg/m3,结果<200mg/m3,则未超过该物质的PC-TWA。
PC-STEL的应用PC-STEL是与PC-TWA相配套的短时间接触限值,可视为对PC-TWA的补充。
只用于短时间接触较高浓度可导致刺激、窒息、中枢神经抑制等急性作用,及其慢性不可逆性组织损伤的化学物质。
在遵守PC-TWA的前提下,PC-STEL水平的短时间接触不引起:1) 刺激作用;2) 慢性或不可逆性损伤;3) 存在剂量-接触次数依赖关系的毒性效应;4) 麻醉程度足以导致事故率升高、影响逃生和降低工作效率。
即使当日的TWA符合要求时,短时间接触浓度也不应超过PC-STEL。
当接触浓度超过PC-TWA,达到PC-STEL水平时,一次持续接触时间不应超过15min,每个工作日接触次数不应超过4次,相继接触的间隔时间不应短于60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