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实施细则
科学储粮计划和实施方案一

科学储粮计划和实施方案一科学储粮是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环节。
为了有效地实施科学储粮计划,保障粮食安全,提高粮食储存质量,我们制定了以下科学储粮计划和实施方案。
一、科学储粮计划1. 确定储粮数量和种类:根据当地粮食产量、需求量和市场需求,确定合理的储粮数量和种类,包括小麦、稻谷、玉米等主要粮食作物。
2. 确定储粮仓库位置:选择安全、干燥、通风良好的地点建设储粮仓库,确保粮食储存环境良好,防止粮食发霉、虫害等问题。
3. 制定储粮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储粮管理制度,包括粮食检验、储存、包装、防护、出入库管理等方面的规定,确保粮食储存质量。
4. 加强科技支撑:引进先进的储粮技术和设备,提高储粮管理的科学化、自动化水平,提高粮食储存效率和质量。
二、科学储粮实施方案1. 完善储粮设施:对现有的储粮设施进行改造和升级,确保储粮设施的完好性和安全性,提高粮食储存能力。
2. 加强储粮管理:建立健全的储粮管理团队,加强对储粮环境的监测和维护,及时发现和解决储粮问题,确保粮食储存质量。
3. 完善储粮流通体系:建立健全的粮食流通体系,加强粮食收购、储存、销售等环节的管理,确保粮食流通畅通、价格稳定。
4. 加强宣传教育:开展储粮管理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农民和粮食经营者的储粮管理意识,促进科学储粮意识的普及和提高。
5. 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的储粮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储粮环境、设施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粮食储存安全。
通过以上科学储粮计划和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有效地提高粮食储存质量,保障粮食安全,促进粮食流通,推动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
希望各地相关部门和粮食生产经营者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共同努力,确保科学储粮计划的顺利实施,为国家粮食安全作出积极贡献。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渝办发[2011]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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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26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重庆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储备粮油管理,确保市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维护粮油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油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保障重庆粮食安全,根据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油,是指市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油供求平衡,稳定粮油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市级储备粮油权属市政府,储备规模由市政府确定,储存方式采用固定储备与活储备相结合。
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油。
市级储备粮油实行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市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市级储备粮油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第四条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市级储备粮油实行垂直管理。
重庆市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储备粮公司)是市政府批准成立,具体负责市级储备粮油以及代保管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在业务上直接接受市商委、市财政局指导和监督。
市级储备粮油实行“五统一”管理,即:统一储备管理、统一轮换管理、统一费用管理、资金统贷统还、统一设施管理。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23年种粮大户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23年种粮大户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12.20•【字号】渝农发〔2023〕196号•【施行日期】2023.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23年种粮大户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23〕196号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委、财政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财政局:现将《重庆市2023年种粮大户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2023年12月20日重庆市2023年种粮大户补贴实施方案为提升我市粮食生产规模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粮食单产和总产,保障粮食安全,2023年继续实施全市种粮大户补贴。
补贴资金已通过《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市级农业产业发展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渝财农〔2022〕136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3年市级农业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渝财农〔2023〕100号)下达相关区县,为做好种粮大户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原则(一)2023年种粮大户补贴兑付工作在补贴对象、补贴依据、补贴标准和程序上同2022年一致。
(二)严格落实补贴公示制度,每个种粮大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必须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公示内容与实际补贴发放情况一致。
补贴具体办法要简便易行,便于操作。
补贴资金兑现要及时。
(三)种粮大户补贴资金要严格做到专款专用,必须全部直补到户,不得随意统筹挪用或改变资金使用用途集中使用。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和骗取。
不得由村社干部及他人违规代领,不得直接抵扣任何农业生产费用或“一事一议”等筹资款。
严防补贴资金“跑冒滴漏”,对骗取、贪污、挤占、挪用或违规发放等行为,将严格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重庆市农户科学储粮专项验收办法

重庆市农户科学储粮专项验收办法为切实做好重庆市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建设工作,确保农户减损增收,特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依据国家粮食局《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办法》二、验收条件装具全部逐户到位、质量合格并投入使用且能满足安全储粮要求,装具性能指标符合重庆市《农户小型粮仓技术标准》各项要求,所有货款全部(除质量保证金外)支付给供货生产企业,建立完整齐全的农户储粮小粮仓电子档案并报市商委审核通过。
三、验收内容1、数量情况。
重点检查购置新型装具农户数量是否达到合同数量。
2、质量情况。
所购新型装具所用材料、生产质量是否达到要求,配件是否齐全,标识是否清晰,出粮口是否密闭,是否存在储粮安全隐患。
3、技术服务情况。
是否建立了储粮技术服务体系,是否开展了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是否到位。
4、资料情况。
示范户姓名、示范仓型号、补贴金额、技术服务等有关资料是否齐全,整理是否规范,档案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5、资金情况。
是否建立专账,是否及时足额拨付供货企业,是否符合财务规定,有无挪作他用现象。
四、验收程序市商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粮食局制订的验收条件和工作程序,组织验收,项目的验收分为年度验收和总体验收两个阶段。
具体步骤如下:1、初步验收。
由项目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必须做到逐户现场验收,登记造册,并录入电子文档。
各项目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将初步验收情况总结报告、竣工验收申请及试点农户验收情况花名册,连同农户储粮专项建档信息管理软件录入制作的示范户资料电子版上报文件,与有关纸质资料一并上报市商委。
上报纸质资料包括初步验收资料一式一份,项目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与农户签订的《重庆市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工程工作协议》一式一份,市商委对电子版上报文件及纸质资料审查合格后,组织竣工验收。
2、竣工验收。
市商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相关人员成立竣工验收小组,一般3人以上。
竣工验收小组首先听取项目区县(自治县)工作总结,查验有关资料,检查当地农户科学储粮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验收抽查农户数量不少于项目区县(自治县)示范农户总数的2%。
重庆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

重庆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2.22•【字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3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3号)《重庆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1月25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胡衡华2022年2月22日重庆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粮食储备管理,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规范,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保障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粮食储备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方粮食储备,包括地方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
地方政府储备,是指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稻谷、小麦、玉米等原粮及其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
企业储备包括社会责任储备和商业库存。
社会责任储备是指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等依据法律法规明确的社会责任所建立的库存;商业库存是指粮食经营企业保持经营需要的周转库存。
第四条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计划引领、规模合理、布局科学、安全高效、节约减损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落实国家粮食安全责任制。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粮食储备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地方粮食储备工作机制,保障地方粮食储备安全。
第六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方粮食储备的行政管理,按照职责对地方粮食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本级地方政府储备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农户科学储粮工作方案

农户科学储粮工作方案一、前言粮食是人民生命线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何科学地储存粮食,是我们在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一。
为了使农户更好地掌握科学储粮的方法和技能,提高粮食的储藏保管水平,本文提出了一份农户科学储粮工作方案。
二、储粮前的准备1、清理和消毒仓库。
储粮仓库应该保持整洁干燥,除净灰尘、杂草和鼠咬袋皮。
对储粮仓库进行清洗时,要采用理化或生物方法消毒,以杀灭粮食中的微生物和有害昆虫及它们的卵。
消毒剂可以选用石灰粉、苯铵、杀菌药等。
2、制定储粮计划。
在储存粮食时,要根据粮食品种、质量、数量和仓库的储藏条件制定储粮计划,以确保粮食的储藏质量和保障粮食食用需求。
3、清理和检查储粮器具。
应对储粮器具如袋子和桶进行清理和检查,避免穿孔或破损等问题对粮食的损害。
三、储粮操作步骤1、分类储存。
储存前应按品种、质量进行分类,防止粮食杂混和相互污染。
2、分装分储。
可以将一定数量的小包装粮食,分别储存在干燥的容器中,如密封桶、密封袋等。
避免粮食接触空气引起翻黄变质、发霉、产生异味等现象。
3、控制储存环境。
储藏环境的影响因素包括温度、湿度、通风、光照等。
应尽量保持储粮环境的干燥,温度不宜过高,以防止粮食变质。
4、定期检查。
应定期检查粮食的储存状况,及时处理各种问题,防止粮食的损毁和损失。
根据天气及气温的变化,及时适当调整储存环境。
四、储粮后的措施1、避免损失。
储存粮食时,要以防止损失为出发点,避免粮食受潮受霉或被虫害等。
2、合理运用。
储存中的粮食应进行合理运用,在保障家庭消费前,可以适度出售或交换。
而今年产量不高或存储中的童负实在过多而又无法安排,应及时出售赚取资金,避免价格下降造成损失。
3、调整粮食质量。
粮食保管期按“冬储半年、夏储三个月”的标准储存,到使用前应有必要预防和消灭掉粮食的害虫。
五、总结可见,科学地储存粮食有着重要的意义,是为了确保粮食的产量和质量,保证人民安全饮食。
希望农户能够正确理解、掌握和运用科学的储粮技能,将粮食储存质量提高到更高的水平。
科学储粮仓实施方案

科学储粮仓实施方案
为了有效地储存粮食,保障粮食安全,科学储粮仓的建设和实施显得尤为重要。
科学储粮仓实施方案是指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规划和实施储粮仓建设工作的具体方案。
下面将从选址、结构设计、设备配置、管理维护等方面,提出科学储粮仓实施方案。
首先,选址是科学储粮仓建设的重要环节。
选址应考虑周边环境,避免污染源
的存在,同时要考虑交通便利程度,方便粮食的运输和出入。
选址还应考虑地下水位、土壤条件等因素,确保选址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其次,在结构设计方面,科学储粮仓应具备良好的密封性和通风性。
结构设计
要考虑粮食的保存期限和储存环境,选择合适的材料和结构形式,保证粮食不受潮、不受虫害。
同时,结构设计要考虑抗震、防火等安全因素,确保储粮仓的安全性。
设备配置是科学储粮仓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科学储粮仓应配置温湿度监测设备、通风设备、灭虫设备等,以保证粮食的质量和安全。
此外,科学储粮仓还应配置防火设备、应急救援设备等,以应对突发情况,确保储粮仓的安全。
最后,管理维护是科学储粮仓实施方案的重要环节。
科学储粮仓的管理应建立
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粮食的入库、出库管理,定期的检查和维护,以及应急预案的制定等。
同时,科学储粮仓的维护也至关重要,要定期清理、消毒,保持储粮仓的清洁和干燥,延长粮食的保存期限。
综上所述,科学储粮仓实施方案涉及选址、结构设计、设备配置、管理维护等
多个方面,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科学合理地制定实施方案。
只有严格按照科学储粮仓实施方案进行建设和管理,才能有效地保障粮食的安全和质量,为粮食安全做出贡献。
农户科学储粮工作计划

农户科学储粮工作计划一、引言随着农业现代化的发展,粮食储备在农户中的重要性日益突出。
科学储粮不仅可以保障农民的生活需求,还可以促进农产品的市场稳定供应。
为了有效地进行粮食储备工作,本计划旨在提供一套科学的农户储粮工作方案。
二、目标与目的1.目标:建立科学储粮意识,提高农户粮食储备能力。
2.目的:保障农户粮食供应,提高粮食市场的稳定性。
三、工作内容1.普及科学储粮知识农户应了解储粮的基本原理和技术方法,如粮食储存条件、防潮、防虫、防鼠等。
通过开展宣传活动、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普及科学储粮知识,提高农户的储粮意识和水平。
2.提供储粮设备农户应配备净选、晒粮、打谷等储粮设备,以确保储粮时的卫生和安全。
鼓励农户使用现代化的储粮设备,如密封储粮仓、无害化储粮设备等,提高粮食的质量和保鲜期。
3.加强粮食检测与病虫害防治农户应定期对储粮进行检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鼓励农户使用快速检验设备,如电子秤、粮食湿度计等,确保储粮的质量和安全性。
同时,加强农田周边的病虫害防治工作,减少粮食损失。
4.推行科学储粮管理制度建立良好的储粮管理制度,包括储粮登记、储粮账目的管理,以及储粮质量检测、灭虫消毒、通风换气等日常管理措施。
指导农户加强储粮过程中的维护工作,减少质量损失和污染。
5.加强与专业机构的合作鼓励农户与当地的粮食储备管理部门、科研机构、农业技术推广站等建立联系,获取最新的科学技术支持和信息。
定期组织农民培训班,邀请专家学者进行指导,提高农户的储粮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四、实施措施1.制定储粮方案和操作指南根据当地气候、粮食品种和种植方式等情况,制定科学储粮方案,并编写操作指南,为农户提供具体的操作指导。
2.开展培训和宣传活动组织农民储粮技术培训班,邀请专家进行讲座和实地指导,传授科学储粮知识和技术。
通过举办科普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提高农户的储粮意识和科学水平。
3.设立储粮技术服务中心在当地设立储粮技术服务中心,为农户提供储粮技术指导、设备租赁以及粮食检测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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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农户科学储粮工程建设的专项管理,规范项目建设行为,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粮食局印发的《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办法(暂行)》和《重庆市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建设规划》以及有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专项遵循农户自愿申请、共同出资的原则,采取中央补助投资、地方配套(含市、区县二级)和农户自筹相结合的投资方式。
第三条本项目由市商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为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为项目实施主体,具体负责研究制定辖区内项目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负责辖区内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应与市商委签订专项建设责任书,承诺按计划目标完成辖区内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建设任务,落实农民自筹资金,组织实施本专项建设,保证储粮装具质量,保证专项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第二章建设内容与补助标准
第五条本专项的建设内容:为符合项目选点要求的农户配置新型储粮装具(彩色钢板仓)(以下简称彩钢仓);对农户进行科学储粮技术指导。
第六条本专项投资构成原则上具体比例为:中央补助投资30%、地方财政配套资金40%和农户自筹资金30%。
第三章实施条件
第七条本专项原则上安排在前期工作较扎实、积极性较高的粮食主产区县(自治县),项目所在的乡镇党委、政府和村支两委应具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
项目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根据我市专项建设规划,经区县(自治县)政府同意,会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市商委和市财政局,市商委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建设计划。
第八条参与项目的农户,其储粮数量应在2500斤以上,自愿提出申请,按时缴纳自筹资金,并承诺所购彩钢仓5年内不得转让或者变卖。
第九条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在辖区内乡镇党委、政府配合下,原则上集中成建制地根据项目选点条件,确定项目乡镇、村社和农户,并签订工作协议。
第四章管理程序
第十条市商委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全市专项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报国家粮食局审批;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全市专项总体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送市发改委备案。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级财政配套资金,市商委会同市财政局审查批准各区县(自治县)报送的年度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市商委会同市财政局配合市政府采购中心以公开招投标方式
选定彩钢仓供货生产企业;负责本专项总体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组织建立以重庆市粮油质检站为龙头,区县粮油质检站(或粮食储备企业)为支撑,镇村技术骨干为基础的农村农户储粮技术服务体系;项目区县(自治县)的布点应根据集中、成片覆盖的原则,同时尽量方便运输和农民提货,节省项目费用。
第十二条项目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负责按进度拨付项目资金;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负责同彩钢仓供货生产企业签订供货合同及售后服务协议,负责与农户签订项目工作协议并收取农户自筹资金并缴入当地财政专项管理;做好项目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工作;负责对辖区内农户开展科学储粮技术宣传和培训工作;负责建立示范农户档案资料等。
第十三条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项目年度实施方案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商委、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四条经公开招投标方式中标的彩钢仓供货生产企业,在专项实施期内如无违约行为可续标连续承担供货任务。
第五章建设与服务
第十五条本专项项目选用彩钢仓需符合《农户小型粮仓建设标准》(LS/T8005-2009)的各项要求,采用经国家粮食局专家组审查鉴定的标准化设计图纸,统一仓型和标识标徽,标识标徽(详见附件)。
第十六条重庆市粮油质检站、万州区粮油质检站、永川区粮油质检站作为我市本专项项目建设技术支持单位,负责我市专项项目的技术服务、粮仓制造质量和安装监理等工作,按照相关规定,与市商委签定质量监理合同,由市商委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支付相关服务费用。
第十七条市商委负责将全市专项项目统一使用的彩钢仓有关规格型号、性能指标和核定造价(概算)等报国家粮食局备案。
第十八条供货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签订的供货合同和标准化设计图纸组织生产和供货,并保证产品到相关项目区县(自治县)的运输安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售后服务和技术指导;对所供彩钢仓统一编号,按农户登记,以备检查;同时按照专项统一标识要求对所供彩钢仓刷涂(张贴)永久性统一标识。
各项目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相关资料汇总及上报工作。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中央补助资金和市级配套资金由市财政局统一拨付各项目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各项目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按项目进度拨付给供货生产企业,其中:中央补助资金和农户自筹资金应全部用于专项建设内容,不得用于管理费用等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按照《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办法(暂行)》(国粮办展【2009】150号)要求,安排建设单位管理费用(总投资额的1.2%):市商委0.5%,项目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0.7%;技术支持、制造和安装监理费用(总投资额的2%):按重庆市粮油质检站、万州区粮油质检站、永川区粮油质检站监理数量和标准统一拨付;国家粮食局专家组费用(总投资额的0.8%):国家粮食局成都粮科所0.8%。
上述费用列入彩钢仓单仓造价概算,并全部从地方配套资金中安排,所有费用由市财政局按照工作进度支付给相关项目区县(自治县)和有关技术服务单位。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农户科学储粮工程专项是党和政府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村民生工程建设、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有效途径;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了解项目实施情况,配合做好监管工作。
第二十二条本专项实行受益公示制。
各项目区县(自治县)应对示范农户和补助金额等在乡镇或村范围内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各区县(自治县)应对彩钢仓有关信息进行登记,建立农户科学储粮专项信息档案。
档案使用国家粮食局编制的统一软件填写、汇总、上报。
档案内容包括:农户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粮仓型号、购置数量、补贴金额、合同编号、存粮数量、存粮品种、供货商等。
第二十四条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应做到逐户现场检查验收,监督工程建设质量和技术服务工作,市商委负责组织专家组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本专项项目进度实行定期报送制度。
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应于每月20日前将项目执行和完成情况报送市商委,市商委于每月25 日前将项目执行和完成情况报送国家粮食局,报送主要内容包括:资金到位和拨付情况、彩钢仓供货及验收情况、制造和安装进度、技术服务单位等。
市商委将根据各区县(自治县)项目进展情况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检查。
第二十六条项目的设计、技术服务、产品购置等要依法订立合同。
各类合同需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对于没有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供货任务,或产品质量存在较大问题的供货生产企业,除按合同依法追究经济责任外,今后不允许再参与我市的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建设任务。
第八章专项验收
第二十八条本专项具备验收的基本条件为:彩钢仓全部逐户到位、质量合格并投入使用,能够满足农户安全储粮要求,彩钢仓性能指标符合《农户小型粮仓建设标准》(LS/T8005-2009)各项要求,所有货款(除质量保证金外)已全部支付给供货生产企业,建立完整的农户科学储粮专项信息电子档案并报市商委汇总。
第二十九条本专项的验收分为年度验收和总体验收两个阶段。
年度验收由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组织初步验收,必须做到逐户现场验收。
竣工验收以每个项目区县(自治县)为一个子项进行,由市商委组织相关抽验。
每年的项目建设原则上应在当年10月底前完成,11月底前完成本年度项目的年度验收工作并形成年度工作总结。
年度工作总结主要包括项目实施情况、验收结果、资金使用情况等。
本专项规划期(2010年~2012年)最后一年的年度验收完成后,由市商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本专项的总体验收,将规划期专项总体实施情况、规划目标完成情况、粮食减损效果、经济效益分析等形成总体验收报告。
第三十条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彩钢仓,应责成有关单位在10日内完成整改。
有关项目区县(自治县)未按要求完成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粮仓档案管理软件信息录入工作的,不得通过年度验收。
第三十一条本专项建设期内,每年10月底前,各项目区县(自治县)
商贸流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各自项目年度工作总结报市商委备案。
同时,根据本区县(自治县)项目建设规划,结合当年项目实施情况,研究提出下年度专项实施方案报送市商委。
市商委于每年11月底前,将汇总后的全市年度工作总结,结合当年项目开展具体情况,会同市财政局将下年度全市专项实施方案报国家粮食局备案。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自2010年8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由市商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