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关于派驻(变更)XXX为
分所派驻律师转所问题

分所派驻律师转所问题
分所派驻律师转所问题通常指的是一家律师事务所将原本驻扎在分所的律师改派到总所或其他分所工作的情况。
这种情况可能是由于业务需求、组织调整或个人发展等原因导致的。
分所派驻律师转所问题涉及以下方面的考虑:
1. 律师的个人发展:律师可能希望在不同的地方和工作环境中积累丰富的经验,或是因为个人原因需要调整所在地。
2. 业务需求:律所可能根据不同分所的业务需求来合理调配律师资源,保证业务的顺利进行。
3. 组织调整:律所可能会对分所进行调整,调整分所规模、职能等,这可能导致部分律师需要转所工作。
在面对分所派驻律师转所问题时,律师和律所都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 沟通协商:律师与律所应积极进行沟通协商,明确转所的原因、目的和时间安排等,确保双方达成一致。
2. 职业发展规划:律师应考虑自己的职业规划,确定是否需要转所以实现个人发展目标。
3. 合同和法律规定:律师和律所需要查看与转所相关的合同和法律规定,确保在转所过程中遵守相关的规定和程序。
4. 公正公平原则:无论是律师还是律所,在处理分所派驻律师转所问题时都应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保证双方的权益和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法律体系和规定各国不同,具体处理方式和规范可能有所不同,因此在实际情况中,律师和律所应根据当地的法律和规定来处理分所派驻律师转所问题。
律师事务所有关变更事项的办理说明

律师事务所有关变更事项的办理一、律师事务所住所变更提交的材料1、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登记表;2、合伙人会议决议,分所变更住所还需要提交总所同意变更的文件;3、购房(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4、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
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1、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登记表;2、合伙人会议决议;3、新任负责人执业经历证明表;4、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
三、合伙人加入提交的材料1、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登记表;2、本人加入合伙人申请书;3、合伙人会议决议;4、与其他合伙人签订的合伙协议(出资、债权债务和其他权力义务等事项);5、合伙人执业经历证明表;6、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
四、合伙人退出的提交材料1、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登记表;2、个人退出合伙人申请书;3、合伙人会议决议;4、与原合伙人签订的退伙协议(出资、退资数额、债权、债务潜在执业风险承担等其他权力义务等事项);5、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
五、律师事务所向分所派驻(调回)律师需提交材料1、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登记表;2、总部出具的派驻(调回)XX律师的文件;3、合伙人会议决议;4、律师分所执业证副本。
六、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需提交材料1、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登记表;(变更事由中填写申请和10个待批拟定的字号)2、律师所合伙人“关于更改律师事务所名称的合伙人会议决议”(需有全体合伙人的签字);注:字号批准后上交执业证正本、副本和《律师事务所字号核准通知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七、律师事务所总所变更名称需提交材料1、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登记表;(变更事由中填写申请和10个待批拟定的字号)2、总所合伙人“关于更改律师事务所名称的合伙人会议决议”(需有全体合伙人的签字);注:字号批准后上交执业证正本、副本和《律师事务所字号核准通知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八、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名称需提交材料1、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登记表;2、总所“关于更改律师事务所XX分所名称的申请书”(需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3、总所合伙人“关于更改律师事务所XX分所名称的合伙人会议决议”(可与更改总所名称是一个会议决议,并有全体合伙人的签字);4、总所《律师事务所字号核准通知书》复印件;5、执业证正本、副本;注:以上报送律管处材料需原件一试两份附:1、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登记表;2、律师执业经历证明表;3、合伙人会议决议样本。
深圳市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派驻律师流程

深圳市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派驻律师流程
1.派驻律师变更申请:分所将派驻律师变更申请提交给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并附上详细的变更理由及证明材料。
2. 律师事务所审批:律师事务所对分所提交的派驻律师变更申请进行审批,审核申请人的律师资格、工作经验及专业背景等情况,并给予批准或否决。
3. 通知分所及派驻律师:律师事务所将审批结果通知分所及派驻律师,批准的情况下,分所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派驻律师变更手续。
4. 变更手续办理:分所需向司法局提交相关变更手续申请,包括派驻律师的身份证明、执业证书、工作证明等文件,同时要缴纳相关的手续费用。
5. 变更手续审批:司法局对分所提交的派驻律师变更手续申请进行审批,审核通过后颁发新的派驻律师执业证书。
6. 完成变更手续:分所在取得新的派驻律师执业证书后,将证书及其他相关文件交予派驻律师,并将变更结果报告给律师事务所及司法局。
- 1 -。
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备案表

年月日
设区的市司法局审查意见:
(同意或不同意,不同意的说明理由,填写不开的,可另附纸)
(盖章)
年月日
省司法厅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备注
(本栏用于记载备案事项的办理结果,由审核机关填写、承办人签名。)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填表说明:
1、本表“律师事务所(或分所)名称”、“批准设立时间”和各级司法局的审查意见是必填项目,其他只填写变更的事项,没有发生变更的事项划“/”线;
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备案表
律师事务所:(公章)
律师事务所(或分所)名称
批准设立时间
变更事项
填写需变更的事项(包括住所、合伙人、分所派驻律师)
住
所
变
更
前
Hale Waihona Puke 地址电话邮政编码变
更
后
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合伙人
加入
退出
分所派驻律师
派驻
撤回
县级司法局审查意见:
(同意或不同意,不同意的说明理由,填写不开的,可另附纸)
(盖章)
律师事务所分所增加派驻律师登记表(范文大全)

律师事务所分所增加派驻律师登记表(范文大全)第一篇:律师事务所分所增加派驻律师登记表附表十三律师事务所分所增加派驻律师登记表业务受理号:注:1、本表适用于分所在广东省内情形。
2、本表填写一式三份,省司法厅一份,市司法局一份,分所一份。
3、“总所所在地司法厅(局)意见”一栏,总所在广东的,由市司法局加具意见;总所在广东省外的,由当地司法厅(局)加具意见。
第二篇:律师事务所分所章程XXXX(AA)律师事务所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及XXXX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决议,特为XXXX(AA)律师事务所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AA分所名称全称为XXXX(AA)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本所注册地址为:第三条本所的宗旨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热忱地为社会提供全方位、高层次、高效率的法律服务,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为国家的民主和法制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所为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实行自愿组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机制。
第五条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所以常规诉讼法律事务及经济贸易、金融证券、涉外、房地产等非诉法律事务为主,兼顾其他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为:(一)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四)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五)提供其他相关法律服务。
第三章开办经费金额、来源第七条本所开办经费人民币30万元,暂由分所筹办人认缴、筹备。
XXXX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债务承担义务。
第八条筹办律师必须按照协议约定缴清应缴的出资额,并依法或依约定对本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指南2013.9.9

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指南一、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三)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四)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二、变更事项(一)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1、条件: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的规定。
2、程序及所需提交的材料:(1)申请:拟变更名称的律师事务所通过主管司法局逐级向省司法厅报送《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申请表》(样表见附件1)和合伙人的会议决议(个人所不需提交)。
(2)审核与预核准:省司法厅应当自收到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规定的备选名称,提交司法部进行名称检索。
对于所有备选名称不符合规定或者符合规定的备选名称少于五个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重新选报或者补报备选名称。
省司法厅自收到司法部检索结果之日起七日内,根据检索结果,向申请人发出《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对所有备选名称均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通知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重新选报名称。
(3)换发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持《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到省司法厅换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和所属律师的执业证。
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名称的应持总所变更名称的申请和《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到省司法厅换发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和所属律师的执业证。
(二)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1、条件: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2、程序:按照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
3、需提交的材料:(1)《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申请表》(样表见附件1);(2)合伙人会议选举负责人的决议,或者国资所全体律师会议推选负责人的决议以及所在地县级司法局的同意文件,或者律师事务所总所出具的关于变更分所负责人的决定以及对分所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
个人所变更负责人的,需提交: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对负责人变更前的律师事务所资产的审计报告;负责人变更前的律师事务所财产处理情况报告(具体包括财产清单、财产和债权债务处置等情况,由律师事务所盖章、变更前和变更后的负责人签字);变更后的负责人对承担与变更负责人有关的责任事项的承诺书(包括潜在执业风险责任的承担等,由变更后的负责人签字);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对变更后的设立人(负责人)设立资产的审验报告;变更后的设立人登记表(样表见《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指引》附件4)以及省司法厅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分所派驻律师转所问题

分所派驻律师转所问题(实用版)目录1.引言2.分所派驻律师的定义和作用3.分所派驻律师转所的原因4.分所派驻律师转所的流程5.分所派驻律师转所的注意事项6.结论正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不断发展,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合作日益密切。
为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许多律师事务所采取了分所派驻律师制度,即一个律师事务所在另一个律师事务所派驻一名或多名律师。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分所派驻律师可能会遇到转所问题。
本文将对分所派驻律师转所问题进行探讨。
二、分所派驻律师的定义和作用分所派驻律师是指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被派驻到另一个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
分所派驻律师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提高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范围和专业水平;2.方便客户在不同地区获得法律服务;3.加强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三、分所派驻律师转所的原因分所派驻律师转所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点:1.原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与个人专长不匹配;2.个人发展规划与原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方向不一致;3.原律师事务所的工作环境或团队氛围不适合个人需求;4.其他特殊原因,如家庭原因等。
四、分所派驻律师转所的流程分所派驻律师转所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与原律师事务所进行沟通,表达转所意愿;2.原律师事务所同意转所后,与接收方律师事务所达成协议;3.将转所事宜报请当地司法行政部门批准;4.完成相关手续,正式成为接收方律师事务所的派驻律师。
五、分所派驻律师转所的注意事项在进行分所派驻律师转所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确保转所原因合理,避免因个人情绪波动等原因导致决策失误;2.与原律师事务所进行充分沟通,尽量达成友好协议;3.在转所过程中,注意保护个人权益,如薪资待遇、社会保险等;4.在完成转所手续后,尽快适应新环境,投入到新的工作中。
六、结论分所派驻律师转所问题是律师事务所间合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在处理这一问题时,应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确保转所原因合理,流程合规。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2.07.04•【文号】司法部令第73号•【施行日期】2002.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修改<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9月2日实施日期:2004年9月2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73号)《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已经2002年6月25日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福森2002年7月4日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履行司法行政部门对中国境内的外国法律服务活动的管理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国律师事务所,是指在我国境外合法设立、由外国执业律师组成、从事中国法律事务以外的法律服务活动,并对外独立由其全部成员或部分成员承担民事责任的律师执业机构。
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外国政府、商业组织和其他机构中的法律服务部门;(二)不共享利润、不共担风险的二个或二个以上外国执业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联合体。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外国执业律师,是指合法取得外国律师执业资格、在执业资格取得国获得该国法定执业许可的人员。
第二章代表处的设立和注册第四条《条例》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在华设立代表机构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实际需要”,应当根据下列因素认定:(一)拟设代表处住所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二)拟设代表处住所地法律服务的发展需要;(三)申请人的规模、成立时间、主要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对拟设代表处业务前景的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四)中国法律、法规对从事特定法律服务活动或事务的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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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关于派驻(变更)XXX为本所驻代表处(首席)代表的申请书
第一部分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律师事务所(中文译名和外文名称)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和《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的规定,特申请派驻XXX(拟派代表)担任本所驻(代表处所在城市)代表处首席代表/代表。
我们在此声明:
(一)本所系在(国家/地区)合法成立并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律师拥有在(国家/地区)合法执业的资格。
(二)XXX(拟派代表)是本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已在执业资格取得国/地区具有合法执业的资格,符合《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三)XXX(拟派代表)不存在下述事项:
1.依据法律受到过刑事处罚;
2.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受到过处罚;
3.依据法律被确定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破产
人,且尚未恢复权利。
(四)本申请书及其附件所提供的信息、文件和材料在申请提交时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
本申请书及其附件的中文译文与原文是一致的。
自本申请提交之日至获得批准前,如果上述信息、文件和材料发生变化,我们将及时予以披露。
(五)代表本所在本申请书及其附件上签字的人员已经获得本所正式合法的授权。
我们在此承诺:本申请获得批准后
(一)本所将对派驻代表在中国境内从事的法律服务活动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二)本所将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派驻代表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本所将为派驻代表持续购买符合要求的律师执业风险保险。
第二部分申请人情况
一、申请人名称(外文名称和中文译名)
二、总部地址和通讯方式(电话、传真、网址、电子邮
箱)
三、申请人的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通讯方式
四、本申请负责人姓名、职务、通讯方式
第三部分授权
一、派驻代表姓名
二、拟任职务和期限
三、授权范围
第四部分派驻代表情况
一、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时间、地点年月日于国籍
护照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E-mail
获得律师资格的国家、地区
和时间
获准执业的国家、地区
和时间
参加的律师协会或进行登记注册的律师管理机构以及加入或登记注册的时间
其它
二、教育经历
三、工作经历
四、其他信息
申请人:授权签署人姓名及职务:
签名
申请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