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传播中的法律问题简介
网络与新媒体的法律法规和伦理问题

网络与新媒体的法律法规和伦理问题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与新媒体已经成为了人们获取信息、传播观点和进行社交交流的重要平台。
然而,网络的广泛应用也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伦理问题。
本文将从网络言论自由、个人隐私保护和信息真实性等方面探讨网络与新媒体的法律法规和伦理问题。
一、网络言论自由作为网络的特点之一,言论自由给予了每个人表达自己观点的权利。
然而,随着网络的迅猛发展,一些言论形式却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为了平衡言论自由和他人权益的关系,相关法律法规应运而生。
例如,各国针对网络谩骂、诽谤等侵权行为制定了相应的法规,以保护公民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对于网络平台而言,他们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传播含有淫秽、暴力等违法信息。
二、个人隐私保护在网络时代,个人隐私保护变得非常重要。
随着个人信息的大规模收集和利用,很多个人隐私都面临着泄露的风险。
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各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网络公司在收集、使用和转让个人信息时应遵循的原则和限制。
此外,一些新兴技术如人脸识别和无人机,也引发了个人隐私保护的新问题。
因此,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是保护个人隐私的关键。
三、信息真实性网络传播信息的特质使得信息真实性常常受到质疑。
虚假和不准确的信息可能对个人、企业甚至社会造成严重的伤害。
因此,维护信息真实性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网络平台应承担更多的责任,采取技术手段和人工审核,控制虚假信息的传播。
另一方面,为了规范信息发布行为,各国制定了法律法规,对故意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真实性的维护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形成合力。
总结网络与新媒体的发展给我们带来了更多的便利和机遇,但也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伦理问题。
为了平衡言论自由和他人权益,合理规范网络言论的行为势在必行。
保护个人隐私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确保个人信息不被滥用和泄露。
信息真实性的维护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形成合力。
浅析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问题

浅析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问题1. 引言1.1 网络言论自由的重要性网络言论自由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权是人类社会不可分割的共同财富,其中包括言论自由、思想自由等基本权利。
网络言论自由作为言论自由在网络空间中的延伸和体现,是人权的一种新形式和新表达。
网络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的基础。
在民主社会中,人民享有在合法框架内自由表达意见、监督政府、参与决策的权利。
网络言论自由能够促进公民的政治参与和民主监督,加强政府的透明度和责任性,推动社会的民主化进程。
网络言论自由是社会进步和科学发展的动力。
网络言论自由能够促进知识传播和学术研究,推动社会文化的创新和发展,为科学技术创新提供更广泛的平台和机会。
通过网络言论自由,人们可以更自由地分享信息、交流观点,激发更多的创新思维和创造力。
网络言论自由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只有在保障每个人在网络空间中的言论自由和表达权利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建设一个开放、包容、民主、法治的网络社会,实现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2. 正文2.1 网络言论自由的现状网络言论自由是指公民在网络空间内对信息进行传播、表达意见、批评、评论等言论活动的权利。
当前,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言论自由面临着一些新情况和挑战。
网络言论自由的空间越来越广阔,人们可以随时随地通过各种渠道发布言论,传播信息。
这为言论自由提供了更多可能性,也使得信息传播更加便捷快速。
网络言论也更易受到大众关注和传播,具有较高的影响力。
与此网络言论环境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网络谣言、虚假信息、恶意言论等滥用言论自由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一些网络平台为了商业利益,可能限制甚至审查用户的言论,侵犯了用户的言论自由权利。
网络言论自由在当前呈现多样化、广泛化的趋势,受到了广泛关注和讨论。
在理论上,人们对网络言论自由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但在实践中,也需要对其进行规范和保护,以实现言论自由与社会稳定的平衡。
2.2 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保障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保障是保障公民在网络空间行使言论自由权利的重要一环。
网络安全中的伦理与法律问题

网络安全中的伦理与法律问题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网络已经深度融入我们的生活,成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从日常的社交沟通到重要的商业交易,从便捷的在线服务到复杂的政务处理,网络无处不在。
然而,随着网络的普及和发展,网络安全问题日益凸显,其中伦理与法律问题更是备受关注。
网络安全中的伦理问题,首先体现在个人隐私保护方面。
在网络世界中,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和使用变得极为容易。
许多网站和应用程序在用户不知情或未经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收集大量个人数据,包括姓名、年龄、性别、地址、联系方式、浏览记录等。
这些数据可能被用于精准营销、广告推送,甚至被出售给第三方,给个人带来骚扰和潜在的安全风险。
例如,一些不法分子可能利用这些数据进行诈骗、盗窃等违法活动。
这种对个人隐私的侵犯,不仅违背了道德伦理原则,也让人们在网络空间中感到不安和恐惧。
其次,网络言论自由与责任的平衡也是一个重要的伦理问题。
网络为人们提供了自由表达观点的平台,但这种自由并非无边界。
一些人在网络上发表恶意言论、传播谣言、进行人身攻击,给他人造成伤害。
这种不负责任的言论传播,不仅破坏了网络环境的和谐,也可能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负面影响。
我们应当认识到,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伤害他人,每个人在享受表达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再者,网络技术的发展带来了数字鸿沟问题。
一部分人能够充分利用网络资源获取信息、提升自己,而另一部分人由于缺乏技术知识、设备或经济条件,无法享受到网络带来的便利。
这种差距可能导致社会不公平的加剧,违背了公平正义的伦理原则。
我们有责任努力缩小数字鸿沟,让更多的人能够受益于网络技术的发展。
网络安全中的法律问题同样不容忽视。
一方面,网络犯罪的形式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
从网络诈骗、网络盗窃到网络攻击、网络间谍活动,犯罪分子利用网络技术的漏洞和匿名性,大肆进行违法活动。
这些犯罪行为不仅给个人和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也威胁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互联网法律问题网络言论自由与侵权界限

互联网法律问题网络言论自由与侵权界限在互联网时代,网络言论自由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随着社交媒体的普及和互联网的便利性,人们享有了更多的表达自己观点的机会,然而,网络言论是否完全自由,还存在一定的争议。
本文将探讨互联网法律问题下的网络言论自由与侵权界限。
一、网络言论的自由互联网作为一个信息传播的平台,为人们提供了广泛的表达空间,每个人都有权利在互联网上发表自己的观点和言论。
这种网络言论自由被视为言论自由权的延伸,在相关法律法规中也得到明确的保护。
例如我国《宪法》第35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 但是,虽然网络言论必须受到法律保护,但并不意味着网络言论完全没有限制。
二、网络言论的侵权界限虽然网络言论具有一定的自由度,但也要考虑到维护公共秩序、保护他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因此,网络言论的自由并不是绝对的,存在一定的侵权界限。
1. 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在网络言论中,对他人的谩骂、诽谤、造谣等行为,都可能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此外,公开他人的私人信息、发布他人的隐私照片等行为,则可能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因此,在网络言论中,应当尊重他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避免进行侵权行为。
2. 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在网络言论中,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是禁止的行为。
这些信息的泄露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商业利益造成严重的损害,因此,网络言论自由不能成为违法行为的幌子。
3. 损害社会公共秩序在网络言论中,散播淫秽色情信息、宣扬暴力恐怖主义、煽动民族仇恨等行为都是违法的。
这些言论可能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危害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应当受到相应的法律制约。
4. 侵犯知识产权在网络言论中,抄袭他人作品、非法传播他人的版权作品等行为都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范畴。
虽然互联网使信息的传播更加便捷,但也需要保护原创作品的权益。
三、如何平衡网络言论自由与侵权界限在维护网络言论自由的同时,也要合理制定法律法规,加强对网络言论的监管和管理,以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
新闻传播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新闻传播行业也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繁荣。
然而,在追求新闻时效性和吸引眼球的过程中,一些媒体为了博取眼球,不惜制造虚假新闻,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损害了媒体公信力。
本文以某知名媒体虚假报道事件为例,分析新闻传播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2019年,某知名媒体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发布了一篇题为《震惊!某明星涉嫌参与诈骗》的报道。
报道中,该媒体以大量虚假信息为依据,指责某明星涉嫌参与诈骗。
这篇报道迅速在网上传播,引发广泛关注。
然而,不久后,该明星通过法律途径证明自己并未参与诈骗,该媒体虚假报道行为被曝光。
三、案例分析1. 违反了新闻真实性的原则新闻真实性是新闻传播的基本原则之一。
新闻媒体应当遵循真实性原则,确保报道内容的真实、准确。
然而,在本案中,该媒体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发布虚假报道,严重违反了新闻真实性的原则。
2. 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名誉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该媒体在报道中指责某明星涉嫌参与诈骗,导致大量网友对某明星进行谩骂、攻击,严重侵犯了某明星的名誉权。
3.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中,该媒体发布的虚假报道实质上是一种变相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4.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虚假信息的内容。
”本案中,该媒体发布的虚假报道在网络空间迅速传播,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四、案例分析结论本案中,某知名媒体虚假报道事件暴露了我国新闻传播领域存在的诸多问题。
首先,新闻媒体在追求时效性和吸引眼球的过程中,忽视了新闻真实性的原则;其次,新闻媒体在报道过程中,对公民的名誉权保护意识不足;再次,新闻媒体在广告发布过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最后,新闻媒体在报道过程中,未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网络传播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网络传播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网络传播是当今社会中信息时代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促进了信息的快速传递和广泛交流。
然而,随着网络传播的普及,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如网络暴力、侵犯隐私和盗版等问题。
为了规范网络传播行为,保护公众利益和个人权益,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本文将探讨网络传播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并分析其对社会发展和个人权益的影响。
一、网络传播政策的发展背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网络传播成为主要的信息传播方式之一。
然而,由于网络传播的特殊性,如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广、传播范围不受地域限制等,使得部分信息传播存在一定风险和挑战。
为了防范和解决这些问题,各国开始制定网络传播政策,以保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
二、网络传播的法律法规(一)言论自由与信息审查网络传播涉及到言论自由和信息审查的平衡。
虽然言论自由是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但也应当受到一定限制。
例如,在保护个人隐私、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方面,各国对网络传播进行了一定的监管。
在这方面,中国采取了较为严格的制度,实行了“实名制”和“网络审查”制度,以保护公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二)知识产权保护和反盗版措施网络传播的普及给了盗版和侵犯知识产权以更多机会。
为了保护创作者和版权所有者的利益,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例如,中国实行了严格的著作权保护制度,加大了对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网络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随着网络传播的快速发展,网络安全和个人隐私问题日益凸显。
保护网络安全和个人隐私成为各国关注的重要问题。
为了规范网络传播行为,加强对网络攻击和侵犯个人隐私的打击,各国也相继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例如,美国通过《网络隐私保护法》等法律来加强对个人隐私的保护。
三、网络传播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影响(一)保护公众利益和个人权益网络传播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制定,旨在保护公众利益和个人权益。
通过限制不良信息的传播和打击盗版行为,保护公众免受虚假信息和知识产权侵犯的伤害。
网络传播概论了解网络传播的法律与伦理问题

网络传播概论了解网络传播的法律与伦理问题网络传播概论:了解网络传播的法律与伦理问题在这个信息时代,网络传播成为了人们获取、分享和传播信息的主要方式之一。
然而,随着网络传播的迅猛发展,涉及到的法律与伦理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
本文将从法律和伦理的角度探讨网络传播所面临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以应对这些挑战。
一、言论自由与信息安全的平衡言论自由是公民基本的权利之一,网络传播的出现进一步扩展了这一权利的范围。
然而,言论自由并非绝对,必须与他人的权益、社会秩序和法律规定相协调。
在网络传播中,应注意以下法律和伦理问题:1. 不得传播诽谤、侮辱等损害他人名誉或隐私的信息;2. 不得传播恶意虚假信息,散播谣言或造成社会恐慌;3. 不得传播淫秽色情信息或暴力内容;4. 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如未经授权转载他人作品。
二、网络传播中的隐私保护问题在网络传播时代,保护个人隐私变得尤为重要。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隐私权,他人不得未经允许侵犯他人的隐私。
然而,在网络传播中,个人的隐私信息很容易被泄露和滥用。
因此,以下一些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1. 不得未经允许发布他人的私人照片、视频或个人信息;2. 不得盗取他人账户信息,侵犯他人的网络私密性;3. 不得滥用他人的个人信息,进行骚扰、敲诈勒索等行为;4. 不得非法获取他人的隐私信息,比如黑客攻击、网络钓鱼等。
三、网络传播中的版权问题网络传播以其高效快捷的特点,使得信息如洪流般涌入每个人的视野。
然而,在传播信息的过程中,保护原创作者的版权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以下是一些我们应该关注的法律和伦理规定:1. 不得未经授权转载他人的文字、图片、音乐、视频等作品;2. 不得修改他人的作品并冒充原创;3. 不得有意篡改他人的作品或删除原作者信息;4. 不得以他人的作品谋取商业利益。
四、应对策略与建议面对网络传播的法律与伦理问题,我们需要相应的策略来应对挑战。
以下是一些建议供参考:1. 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法律的认知;2. 增强个人的法律意识,遵纪守法,谨慎言行;3. 审慎传播信息,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4. 倡导网络伦理,尊重他人的权益和隐私;5. 建立更加严格的版权保护机制,维护原创作者的权益;6. 强化网络安全意识,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
浅析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问题

浅析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问题1. 引言1.1 网络言论自由的重要性网络言论自由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保障了公民的言论权利,促进了信息的传播和交流。
网络言论自由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网络言论自由是言论自由的延伸。
在传统社会中,人们通过文字、言辞等形式进行言论,而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成为了一个更加开放、广泛的舆论平台。
网络言论自由使得人们可以更便捷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促进了公共讨论和民主决策的形成。
网络言论自由是知识传播的重要途径。
通过网络言论自由,人们可以分享自己的知识和经验,从而促进了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等领域的发展。
网络言论自由能够帮助人们更快地获取信息,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和可靠性。
网络言论自由是个人权利的保障。
每个人都有表达自己观点的权利,网络言论自由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平等、开放的表达空间。
在网络言论自由的保障下,人们可以更自由地发表意见,倡导自己的理念,维护自己的权益。
网络言论自由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不仅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人类自由意志和尊严的体现。
我们有必要加强对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保护,保障公民的言论权利,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1.2 法律规制的必要性法律规制在网络言论自由中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社会秩序:网络言论自由虽然重要,但过度的网络言论可以引发社会不稳定甚至动荡。
法律规制能够有效限制网络言论的过度,维护社会秩序。
2. 保护个人权益:网络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攻击他人或传播谣言。
法律规制在此起到了保护个人权益的作用,确保每个人都能在网络空间中受到尊重和保护。
3. 规范网络管理:网络言论自由与网络管理之间需要平衡,法律规制可以帮助规范网络管理,确保网络言论自由的同时不影响社会稳定和秩序。
4. 防止网络暴力:网络言论自由的滥用往往会导致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而法律规制可以有效预防和打击网络暴力行为,保护公众安全和社会和谐。
可以看出,法律规制对于网络言论自由的保障和促进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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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网络传播中的法律问题简介本章主要内容:互联网法规建设;网络名誉侵权;作品侵权一、互联网法规建设1996年2月11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这是我国制定的与互联网有关的第一个法规。
1997年5月20日,国务院对该规定进行了修订。
1997年5月30日,国务院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授权中科院组建和管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ic),授权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网络中心与cic签约并管理二级域名.edu.c。
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发布了由国务院批准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2000年11月6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颁布了《互联网站从事登载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2005年9月25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00年11月6日实行的《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二、网络名誉侵权案例2001年,北京赛龙家园网业主委员会美丽家园的bbs论坛上,一网民发表名为《我在美丽园的36种死法》的帖子。
其中有这样的语句:“被德蝇骗去50元钱,后悔死;开发商答应德蝇和高螈又免物业费又调大房子,嫉妒死;看到德蝇在业主大会上的拙劣表演,笑死;与德蝇这样的小丑做邻居,臊死。
”此后,又有《德楹就是这样做的》等文章出现,称德楹“以当时委托登记的128户业主为筹码,私自与开发商、区房屋土地管理局达成协议,出卖业主利益”。
当年7月13日15时53分,此bbs上再次刊登《业主代表(指德蝇)无权与公司签协议》的文章。
作为美丽园业主委员会代表德楹、高原两人认为,称文中“德蝇”和“高螈”就是影射自己,文中侮辱性文字及对事实的捏造,严重损害了两人的名誉权和公众形象,降低了其社会评价。
故他们认为,赛龙网未尽到审查和删除的管理义务并拒绝提供侵权文章作者的资料,应承担相应责任,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为上网者提供服务,不得随意删除信息,因此赛龙网刊登侵权文章无主观过错。
此外,因原告提出时间已超过网站保留个人资料的期限,因此法院不支持原告提出要求赛龙网提供文章作者个人资料的要求。
并当庭宣判赛龙网公司行为合法且无过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两原告当即表示不服判决将继续上诉。
这是我国首例涉及网上电子公告服务(bbs)名誉侵权案。
仅从案情出发,法院判决原告败诉大体有这样几个原因:(1)没有在网站信息记录保存的规定时间60天内,要求通过网站找出发布信息的直接作者;(2)对于三篇文章及相关文字涉及的侵权内容,如“德蝇”、“高螈”等文字除特定范围内的知情者外,社会公众难以判断这些文字是在贬损特定的民事主体的人格,赛龙网公司的行为并无主观过错;(3)作为网络服务商的赛龙网公司,为用户提供网上服务,负有不得随意删除用户信息的义务。
原告实质性败诉是由于没有在规定的60天里,要求网站找出信息发布者,而对于原因(2)(3)法院的判决也有些含混不清。
第二条是关于网上文字的影响范围,法院没有明确指出判断网上信息影响范围的标准;对于第三条更是基于一个先入为主的判断,即发布者的信息是合法的。
如果信息带有侮辱、诽谤性质,作为网络服务商的赛龙公司,当然应当尽到删除的义务。
而恰恰是(2)(3)才真正反应出网络名誉侵权案的特殊性。
本案分析我国对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责任要件主要有:(1)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侵害行为;(2)指向特定的受害人;(3)损害实施存在,即客观上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受到了贬损,主要包括名誉贬损、精神贬损、财产损失;(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在网络传播中,传统的名誉侵权的判例原则受到了冲击和挑战。
首先,赋予网络服务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在网络传播中,网络服务商可以对网上信息进行即时的把关和编辑,他们是否尽到必要的义务关系到信息影响力的范围,因此,应当对网络服务商进行规范管理。
另一方面,网络中,大部分侵权信息都是由匿名用户发布的,他们是信息的发布者;网络服务商则主要是信息的传输者。
面对海量信息往往不可能及时而有效地剔除非法信息,但是由于网络上言论的匿名性,网络服务商经常会成为非法言论发布者的“替罪羊”,所以在具体的管理规范中,又应当适当维护网络服务商的权利。
美国众议院于1995年8月通过“因特网自由和对家庭授权法”。
该法的核心是推进网络自由化。
“网络服务商不因对所传播的信息行使了编辑行为而负法律责任,不因善意地删除淫秽内容的行为而负法律责任”。
1996年美国电信法对网络服务商的免责做出进一步规定:指出主机服务提供者不应视为其他内容提供者所提供信息的出版者或发表者;主机服务提供者不必为他人的不当言论承担法律责任。
这些法律规定显示出美国通过为网络服务商提供免责规定来鼓励互联网发展的立法方向。
因此,对网络服务商的立法管理应当既考虑到网络服务商在网络传播中的重要地位,不能对其要求过多的监控责任,又要考虑到多方利益的平衡。
立法方向应该着眼于将加强网络服务商的业界自律与一定程度的监控义务相结合,如成立互联网服务商联盟,制定业界自律规则等。
其次,以推进网络自由为基本准则,统一并且适当放宽对网上侮辱性语言的判定标准。
目前网络上,许多门户网站使用了技术软件对bbs进行相当严格的管理和控制,自动过滤一些敏感语言。
例如有些bbs的过滤器对所有夹杂“杀死”、“混蛋”等词汇进行自动过滤,使含有这些词汇的言论无法上传至其bbs上。
但是这些词汇如果用英文来代替,就可以毫无障碍地上载。
另外,网络服务商对侵权信息构成要件的主观定义并不明确,而且不同的网络服务商对这一主观定义没有统一的标准(即使包含这些词汇,也并不一定就是非法信息)。
因此,在实践中有必要对网上侮辱性语言的标准进行统一。
另外,从推进整个社会民主化程度来说,网络的存在为进一步实现个人言论自由提供了可能,同时也是更好地了解民意、考察民情的手段,所以对网上言论标准应当适当放宽。
网上损害名誉法律确认的特殊性:首先,侮辱性或诽谤性的陈述难以取证。
在bbs中,网民发布的信息随时滚动和更新,网络服务商如果不采用技术措施留存档案或者权利人超过档案留存期(一般为60天)提起诉讼(如本案),受侵害人的利益将无法得到保护。
其次,网络的匿名性特征使得受害人往往无法找到言论的发布者,网络服务商常常由于没有尽到删除义务而被提起诉讼。
本案律师认为言论的发布者真正实施了侵权责任,这一点事实上无须言说,可是网上侵权案的复杂性就在于往往无法找到言论发布者,或者即使找到也无法对其行为进行法律归咎(如言论发布者是外国人)。
第三,网络本身是无国界的,但在具体的案件中,它的影响范围并非是无限广阔的。
任何网站都有自己较为固定的点击群和特定的影响范围,因此发生侵权时,判定侮辱性陈述的影响范围并进而确定对受害者的伤害程度将成为一项艰巨任务。
案例1【案例要旨】时至今日,网络已成为我们工作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bbs上发表言论,通过网络上传与下载文章、小说乃至电影,不仅方便快捷而且成本较低,因此各类是被告通过对电子论坛内发表的大量信息进行选择后的结果,其实质是被告对网络信息进行了筛选、整理、编排等编辑工作。
被告将该主题编入装修知识一栏下,并在“[电子书]家庭装潢陷阱”的标题旁加注了推荐词。
用户根据被告的推荐,再点击“[电子书]家庭装潢陷阱”的标题,页面显示了《家庭装潢陷阱》一书的作者、出版社等版权信息,以及“commads”发表的“我正准备装修,刚刚开始买材料,个人觉得这本书值得一看”等言论。
据此可以认定,被告在主动将“[电子书]家庭装潢陷阱”这一主题编入无忧网刊时,未对该书出现在其网站上是否构成侵权进行审查,也未经该书著作权人的许可,主观上具有过错,而且被告将系争侵权作品编入其网刊后会增加网络用户对该作品的点击和下载次数,客观上造成了侵权损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因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二、被告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原告在本案中主张,被告侵犯了原告对系争作品拥有的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汇编权、获得报酬权、专有电子(网络)出版(传播)权等多项权利。
但是,网络传播行为不同于传统方式的传播行为,其包含了对作品以数字形式进行复制、发行等多种使用方式,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专门规定了一项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本身具有复合性的特点,该项权利同时涵盖了传统传播方式中的发表权、发行权、复制权、展览权等多项著作权,故被告将“[电子书]家庭装潢陷阱”的相关主题编入无忧网刊的行为,属于侵犯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同时,由于被告只是将“[电子书]家庭装潢陷阱”的相关主题编入无忧网刊,将《家庭装潢陷阱》一书上传于网络的是上网用户“commads”,因此,被告的行为并未侵犯原告对系争作品享有的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展览权与汇编权等其他著作权。
三、准确判定被告承担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民事责任。
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就本案而言,首先,被告得知无忧团购网上“[电子书]家庭装潢陷阱”相关内容可能构成侵权之后,先对相关内容作了屏蔽,之后不久就进行了移除,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删除侵权内容、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被告在本案庭审之前就已实际履行。
其次,被告将“[电子书]家庭装潢陷阱”编入无忧网刊并添加导读词之后,是在“commads”实施的侵权行为影响范围之外,又扩大了侵权损害结果与影响范围,因此被告应当在无忧团购网上就其侵权行为向原告发表道歉声明。
第三,原告提出被告因侵权行为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4万元,对此,考虑到被告的侵权行为的确增加了侵权作品的点击率和下载量,会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同时被告的侵权行为也会增加其网站的点击率,故被告应当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
但由于被告并非实施上传行为的直接侵权人,被告的过错在于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因此对于赔偿数额也不宜过高。
在综合考虑侵权作品在无忧团购网上的下载量、原告出版《家庭装潢陷阱》一书应当获得的利润以及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多项因素的基础上,本院酌情确定赔偿额为人民币6,000元,其中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o案例2“榕树下”网络原创文学遭遇侵权案原告:“榕树下”网站。
原告代理人:陶鑫良。
原告代理人:张平。
被告:中国社会出版社。
被告代理人:李显东。
原告诉请事实与理由:“榕树下”网站是一个以原创网络文学为主旨的全球中文原创作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