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告知单(居民养老)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登记表范本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登记表范本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已经成为很多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在进行养老保险登记时,需要填写相应的登记表。
本文将介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登记表的范本,以供参考。
下面是本店铺为大家精心编写的4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登记表范本》,供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登记表范本》篇1一、表格名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登记表二、表格用途用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
三、填写说明1. 表格应使用黑色或蓝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晰、工整。
2. 表格项目中如有空格,应填写“无”或用“/”划销。
3. 表格中所有需要签名的地方,应使用黑色或蓝色签字笔签名。
4. 表格中的日期应填写汉字,如“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5. 表格中的照片应为近期彩色证件照片,尺寸为 1 寸或 2 寸。
四、表格内容1. 姓名:填写本人姓名,应与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
2. 性别:填写本人性别,应与身份证上的性别一致。
3. 出生日期:填写本人出生日期,应与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一致。
4. 身份证号码:填写本人身份证号码,应与身份证上的号码一致。
5. 户口所在地:填写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6. 联系电话:填写本人的联系电话,应为有效的手机号码或固定电话号码。
7. 户籍类别:填写本人户籍类别,如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等。
8. 参保方式:填写本人参保方式,如个人参保、单位参保等。
9. 参保时间:填写本人参保的起始时间。
10. 缴费档次:填写本人选择的养老保险缴费档次。
11. 签名:填写本人签名,确认表格信息真实无误。
五、附则本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由本人保存,一份交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存档。
以上就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登记表的范本。
在填写登记表时,应仔细阅读填写说明,按照要求填写相应内容。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登记表范本》篇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登记表尊敬的参保人:您好!为了更好地为您服务,请您认真填写以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登记表相关信息。
关于落实”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岗位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六项制度“的方案

关于贯彻落实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岗位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六项制度的方案为规范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转变工作作风,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入区企业和办事群众提供便捷服务,树立政务服务中心的良好形象。
结合政务服务中心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目标通过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六项制度的实施,进一步转变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作风,改进服务质量,提高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效能;强化政务服务中心内部管理,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执行力,为搭建一流的便民政务平台,建设新型政务服务中心提供制度保障。
二、六项制度的实施范围政务服务中心全体窗口工作人员三、六项制度的内容及要求(一)首问负责制1.首问负责制是指政务服务中心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电话咨询或现场咨询办理相关业务时,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认真解答、负责办理或协助办理相关事项的制度。
首次依照职责接待办事群众的工作人员是首问责任人。
2.建立首问负责制应当遵循热情、便民原则,各项业务的首问责任人和责任内容,强化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公众的满意度。
3.适用首问负责制的事项主要包括:咨询、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公共服务类、其他相关业务的审批、备案、登记(包括通过电话、网络的方式)。
4.申请办理或咨询、投诉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当立即受理并予以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或答复。
需要相关部门配合办理的,应及时分送给具体承办机构,并负责跟踪办理;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政务服务中心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当主动告知,及时将服务对象引荐到相应窗口进行办理,并与相应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工作交接;不属于政务服务中心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当说明情况,耐心解释,并尽可能提供指导和帮助。
执行首问负责制应当实行现场办理接待登记和收件回执制度。
待遇支付科业务办理一次性告知单

待遇支付科业务办理一次性告知单一、新增机关事业退休人员申报材料1.《待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基金拨付申报表》(原件一式两份)2.《待2-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原件一式三份)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基金核减(离退休费追加)单》4.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需双面复印、户口本复印件需同时复印户主和申领人页面)5.个人银行卡复印件(注明卡号和开户银行,社会化发放人员才需要提供,如为单位代发无需提供)6.退休批复文件7.参保人员个人档案材料(档案无法复印的,可以通过摘抄方式)(①复印件一律采用A4规格复印纸,复印件上应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随意涂改。
②如有《养老保险缴费手册》或《养老保险缴费卡》,应一并提供;③如属于特殊工种退休,需另提供公示函一份)二、新增企业退休人员申报材料1.《待3-福建省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定表》(原件一式三份)2.《企业养老保险退休待遇计算表》3.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需双面复印、户口本复印件需同时复印户主和申领人页面)4.个人银行卡复印件(注明卡号和开户银行,社会化发放人员才需要提供,如为单位代发无需提供)6.近期免冠一寸彩照一张7.提供本人人事档案或档案摘抄材料(①复印件一律采用A4规格复印纸,复印件上应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随意涂改。
②如有《养老保险缴费手册》或《养老保险缴费卡》,应一并提供。
③特殊工种退休,需另提供公示函一份)三、退休人员死亡核减申报材料1.《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人员离退休费核减单》(加盖单位公章)2.火化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3.死亡证明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4.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①如死亡材料来不及报送的,可先传真表格《待4-关于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核减业务的申请》、②如死亡迟报待追回多发养老金的需另填报一份《待5-追款单》③如死亡人员属于以个人身份接续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需另提供《待7-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在职(非在编)人员一次性支付审批表》)四、机关事业单位个人信息变更申报材料1.《待11-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表》2.相关变更材料五、机关事业单位信息变更申报材料1.《待12-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2.相关变更批复文件六、劳动模范补充养老保险金领取申报材料1.《待15-劳动模范补充养老保险金领取申报表》2.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3.退休批文4.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七、劳动模范死亡核减申报材料1.《待16-劳动模范补充养老保险金核减申报表》2. 死亡证明书和火化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3.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备注:1.工资基金核定单及核减单须经过人事部门核定;2. 基金拨付申报表、退休人员养老金申领表、养老金领取资格认定表、劳动模范补充养老保险金领取申报表和核减申报表、信息变更表等表格可在三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站和业务QQ群下载,业务QQ群为:203630810。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度》为进一步建设服务型、效率型、廉洁型国税机关,提高办税服务厅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特制定本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咨询国税职责范围内的涉税事宜,承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涉税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资料以及不予办理等事项的制度。
二、对纳税人要求办理的涉税事项,在职责范围内,承办人员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资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承办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资料。
在向纳税人一次性告知时,可采用口头告知形式。
但纳税人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承办人员应填写《涉税事项告知单》交纳税人,并对所需的资料、手续及办理程序和受理时限作详细说明。
《涉税事项告知单》一式一份,由窗口人员受理相关业务时填写交给纳税人。
接收告知的纳税人应在《涉税事项告知单》上签名。
纳税人按照书面告知的要求补充后,承办人应当及时予以办理。
三、对经常性办理的涉税事项,且手续、资料要求明确的,办税服务厅应为纳税人提供《办税指南》。
四、遇到纳税人对所办事项的相关手续、资料不清楚,以及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的,承办人员应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即时告知当事人。
五、纳税人电话咨询有关办理涉税事宜时,承办人应一次性告知办理事项的手续、材料、程序和受理时限。
各办税服务厅应设立电话咨询记录簿,并作好一次性告知的电话记录。
六、各办税服务厅要在纳税人集中办税场所设立公告栏、触摸屏,统一公布涉税事项所需材料、程序、时限等内容和填写要求。
七、责任追究。
涉税业务受理人员应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凡未能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服务对象两次以上往返,或被纳税人投诉且查实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及影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经济惩戒、行政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领导责任。
xx年八月五日第二篇:一次性告知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一、适用范围全局工作人员二、具体内容(1)负责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申请受理人或承办人对需要办理审批的事项负有一次性告知义务。
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告知书(空白模板)

附件3-1
重复领取待遇告知书
编号:
(参保人员姓名):
您的居民身份证号码:。
根据全区全民参保登记管理系统核查,发现您同时在本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类别)和在(其他重复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类别)。
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根据相关规定,您不符合领取本地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我们将从即日起暂停发放您的本地养老保险待遇。
二、请您于年月日前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原件、银行卡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清理手续。
三、若有异议,请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原件以及劳动合同原件、工资单、工作证、领取基本养老金核定表等相关证明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说明。
因特殊原因职工本人不能前来,可委托他人办理,被委托人需携带本人及委托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以及委托人签字(加盖指模)的委托书。
四、在规定时间,不能办理相关手续的,按重复领取待遇处理。
联系人:;电话:。
特此告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
年月日
参保人(签字):联系电话:
年月日
(此件一式两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人员各一份)。
便民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单范文

便民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单范文第一篇:便民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单范文拉揽乡便民服务中心窗口一次性告知单(存根联)年月日村同志前来办理事项时缺少材料,现书面告知。
承办人:(签字)签收人:(签字)年月日--------------------------拉揽乡便民服务中心窗口一次性告知单(通知联)同志:你于年月日前往我窗口办理事项时,经审查,申请办理事项的材料不齐全,需要补齐以下相关材料后方可办理:1、2、3、4、5、谢谢您的合作!承办人:(签名)年月日第二篇:便民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单拉揽乡便民服务中心窗口一次性告知单(存根联)年月日村同志前来办理事项时缺少材料,现书面告知。
承办人:(签字)签收人:(签字)年月日--------------------------拉揽乡便民服务中心窗口一次性告知单(通知联)同志:你于年月日前往我窗口办理事项时,经审查,申请办理事项的材料不齐全,需要补齐以下相关材料后方可办理:1、2、3、4、5、谢谢您的合作!承办人:(签名)年月日第三篇:便民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单宝西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窗口一次性告知单(存根联)年月日村同志前来办理事项时缺少材料,现书面告知。
承办人:(签字)签收人:(签字)年月日--------------------------宝西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窗口一次性告知单(通知联)同志:你于年月日前往我窗口办理事项时,经审查,申请办理事项的材料不齐全,需要补齐以下相关材料后方可办理:1、2、3、4、5、谢谢您的合作!承办人:(签名)年月日第四篇:镇便民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制度***镇便民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制度第一条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承办人对办事人咨询和办理的事项必须承担一次性告知责任的制度。
第二条办事人咨询时,承办人应热情、主动提供咨询服务,要耐心讲解、说明,直到办事人听明白为止。
第三条对于申办事项的办事人,承办人要以《办事须知》为依据,一次性告知办事人该事项的办理程序及所需申报材料,并发放有关表格。
一次性告知书
审批事项名称
证书、证明的补发登记(不请方式
单方申请
登记结果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不含公告时间)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无
受理条件
提交的资料齐全,且符合《不动产登记试行条例》的相关要求
工作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遗失、灭失声明——登簿——出具登记结果
申报单位
/个人信息
单位/个人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一次性告知书出具时间
窗口咨询时出具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一、申请主体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动产登记法定代表人代表证明书和不动产登记(授权)委托书(窗口领取);
2、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军官证、临时身份证,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委托书、委托公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权属来源资料
1、补发登记原因说明(原件);
2、土地、房产等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证明(法定存档机关出具并加盖查询专用章)。
注:
1、申请人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武汉市房屋所有权证》,因其中一本证书遗失,申请补发登记的,应一并交回剩余证书,补发《不动产权证书》。
2、申请人持有土地、房屋的他项权利证书,因其中一本证书遗失,申请补发登记的,应一并交回剩余证书,补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业务办理一次性告知单xls
申领丧葬 、抚恤、 遗属供养 费
晋城市企业 养老保险管 史治义 理服务中心 B 离退休人员 服务大厅 司娜娜 周委委 A
2033042
1、养老金领取证;2、由离退休职工 原单位或所在居委(村委)出具证明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信,写清代领人和离退休职工本人的 受理→审 养老金代 关系以及代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 核 → 办 不收费 受理后即办 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 领 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 3、指纹采集卡、协查表;4、代领人 理 身份证和近期一寸彩照一张 》晋劳社养【2002】73号
企业养老保险服务
科室(单位):晋城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科室(单位):晋城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
办理事项
申 报 材 料
办理程序 收费标准
承诺时限
政策依据
办理地点
办理人 联系电话 A 2029250 李晓英 B 2126343 邢千芳 A
晋城市企业 养老保险管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 受理后即 、银行开户许可证(带原件留一份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 理服务中心 办,不能即 社会保险 印件);机关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 受理→审 险法》、劳动和社会保障 业务大厅 不收费 办的不超过 登记 位法人证书》(带原件留一份复印 核 →发证 部1号令《社会保险登记 10个工作日 晋城市劳动 件);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管理暂行办法》 办结。 力市场服务 大厅
A
司渊渊 2023370 B 王会娟
报表人:马凌青
负责人签字:
企业养老保险服务
科室(单位):晋城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科室(单位):晋城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
办理事项
申 报 材 料
关于落实”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岗位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六项制度“的方案
关于贯彻落实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岗位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六项制度的方案为规范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转变工作作风,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入区企业和办事群众提供便捷服务,树立政务服务中心的良好形象。
结合政务服务中心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目标通过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六项制度的实施,进一步转变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作风,改进服务质量,提高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效能;强化政务服务中心内部管理,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执行力,为搭建一流的便民政务平台,建设新型政务服务中心提供制度保障。
二、六项制度的实施范围政务服务中心全体窗口工作人员三、六项制度的内容及要求(一)首问负责制1.首问负责制是指政务服务中心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电话咨询或现场咨询办理相关业务时,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认真解答、负责办理或协助办理相关事项的制度。
首次依照职责接待办事群众的工作人员是首问责任人。
2.建立首问负责制应当遵循热情、便民原则,各项业务的首问责任人和责任内容,强化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公众的满意度。
3.适用首问负责制的事项主要包括:咨询、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公共服务类、其他相关业务的审批、备案、登记(包括通过电话、网络的方式)。
4.申请办理或咨询、投诉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当立即受理并予以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或答复。
需要相关部门配合办理的,应及时分送给具体承办机构,并负责跟踪办理;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政务服务中心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当主动告知,及时将服务对象引荐到相应窗口进行办理,并与相应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工作交接;不属于政务服务中心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当说明情况,耐心解释,并尽可能提供指导和帮助。
执行首问负责制应当实行现场办理接待登记和收件回执制度。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衢政发〔2014〕59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衢政发〔2014〕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4〕28号,以下简称省政府28号文)精神,现将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结合实际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通知如下:一、参保范围和对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缴费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
今后,根据省政府规定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并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的变化在以后缴费年度扣款之前办理缴费档次变更。
允许参保人员在60周岁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时将原低档次缴费一次性补足至自行选定的较高缴费档次。
补缴金额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本村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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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次性告知单
一、办事项目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二、经办机构
社保中心
三、办事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
四、申办条件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省、市地、县转移的
五、申请材料
1、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
2、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六、办理期限
资料齐全,30个工作日办结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申办表格
《甘肃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和《甘肃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二、经办机构
社保中心
三、办事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
四、申办条件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省、市地、县转移的
五、申请材料
1、对方经办机构出具的《甘肃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
2、《甘肃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
3、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六、办理期限
资料齐全,30个工作日办结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申办表格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二、经办机构
社保中心
三、办事依据
1、山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丹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山政发〔2015〕15号)
2、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4〕67号)
四、申办条件
具有我县户籍的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五、申请材料
1、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2、一寸免冠照2张,
六、办理期限
资料齐全,随到随办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申办表格
《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待遇领取:
二、经办机构
社保中心
三、办事依据
1、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4〕67号)
2、山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丹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山政发〔2015〕15号)
四、申办条件
从2012年起连续缴费,且年满60周岁、未享受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
五、申请材料
1、户口本(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本人农村信用社银行卡
六、办理期限
资料齐全,30个工作日办结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申办表格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公示证明》、《甘肃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年度缴费信息表》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申领
二、经办机构
社保中心
三、办事依据
1、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4〕67号)
2、山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丹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山政发〔2015〕15号)
3、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身份认证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申办条件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可申领丧葬补助金
五、申请材料
1、村社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医院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原件
2、申领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申领人农村信用社银行卡
六、办理期限
资料齐全,30个工作日办结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申办表格
《待遇领取人员丧葬补助金发放凭证》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清退
二、经办机构
社保中心
三、办事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
2、山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丹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山政发〔2015〕15号)
四、申办条件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或重复参保,其个人帐户有余额。
五、申请材料
1、村社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医院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原件
2、申领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申领人农村信用社银行卡
六、办理期限
资料齐全,30个工作日办结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申办表格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结算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