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年司法考试合同法辅导讲义笔记(五)
司考合同法重点笔记

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笔记1. 合同法基本概念合同法是指规范民事主体之间合同关系的法律。
它以自愿、平等和诚信为基础原则,保障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防止合同中出现不公平的情况。
2. 合同的成立2.1 合同成立的条件•意思表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法对象•合法形式2.2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必须是双方共同意愿的结果,并且必须是真实有效的意思表示。
3. 合同的效力3.1 合同效力的内容合同效力的内容包括:权利与义务、合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合同解除与变更等。
3.2 合同效力的保障当合同出现不履行或违约的情况时,法律规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和保障。
例如违约金、赔偿损失、实现合同权利等。
4. 合同的解除4.1 合同解除的情形合同解除的情形包括:协议解除、一方解除、法定解除、法院判决等。
4.2 解除合同的后果解除合同的后果包括:责任承担、权利义务消灭、损失赔偿等。
5. 合同的变更当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发生变化时,双方可以协商变更。
变更合同需要满足成立合同的条件,并且必须是真实有效的意思表示。
6. 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该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应该在合同中明确,避免产生不确定性。
7. 合同的违约责任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放弃履行合同义务时,视为违约。
另一方有权利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或要求赔偿损失。
8. 合同的保证保证是指第三方为了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对债权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保证主要分为直接保证、连带保证和保证合同。
9. 合同的保险保险是指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为被保险人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发生的风险提供保险金赔偿的合同。
保险的民事责任法规定的除外责任和赔偿限制是合同的重要内容。
10. 合同的解释与适用当合同有争议时,需要在遵循合同原则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行解释和适用。
适用的原则主要包括合同的按期履行原则、合同共同解释原则、事实交易先于文本交易原则、合同内容的关联解释原则等。
司法考试合同法个人笔记完整版DOC

第五编合同法第一节概述1、合同分类a有名合同:按合同法规定无名合同:适用总则,参照分则,最后通过填补漏洞来解决b诺成合同:动产质押+赠与(以前是实践合同,现在改成诺成合同)实践合同:就4个:定金+保管+自然人借贷+借用c双务合同:单务合同:附条件赠与、付利息借贷(看似双务,实为单务)d有偿合同无偿合同2、合同相对性A向第三人履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突破了主体相对性,但仍遵循违约责任的相对性。
而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按相关约定或法律规定解决。
注意,如果是三人共同约定,由甲向丙履行,则不属于此处的两种类型,而是属于三人合同,则丙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B合同相对性的例外P3421、合同的保全:代位权、撤销权2、买卖不破租赁3、分包人的连带责任4、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的责任5、单式联运合同3、合同权利的转让与合同义务的承担A合同债权的转让1、要件:有效债权+可让与性+达成合意+遵循法定形式2、效力:a从权利随同转移:eg抵押权、质权、保证债券等b通知债务人——非成立要件。
通知到达债务人,债务人可以对受让人主张抗辩权c抵销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即原债权人)享有债权,且该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债务人可对受让人(即新债权人)主张抵销,而后,受让人只能对让与人主张违约责任。
注意:该问题有两个出题点1、可否主张抵销权,按上面的规则走2、债权让与的生效时间点:a对于让与人与受让人,债权让与于达成债权让与合同起生效b对于债务人与受让人,债权让与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起生效B合同债务的承担1、免责的债务承担(债务人退出关系)a要件:可转让的债务+达成合意+债权人同意(未经同意,转让合同效力待定)+遵循法定形式b效力:1、债务人脱离该债务关系2、抗辩的援引3、原债务诉讼时效中断2、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加入,承担连带责任)a方式:债权人与第三人约定或债务人与第三人约定均可,无须征得对方同意C债务承担具有无因性只要债务承担合同有效,债务承担人承担债务的原因无效、不成立、被撤销的,不能作为承担人的抗辩事由,不得对债权人主张总结整理:1、债权债务的转让a债权转让:无需通知+抵销权b债务承担:需要同意(否则为效力待定合同)2、债权债务上的担保责任的转让a担保物权1、债权转让:除非另有约定,担保物权随同转移2、债务转让:债务人自己的财产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物权随同转移第三人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未经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的,第三人不再承担相应担保责任b保证责任1、债权转让:一般,保证人在原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司法考试合同法详解

司法考试合同法详解一、引言合同法是一部经过长期制定和修订的具有重要法律地位的法律文书。
本文旨在详细解析司法考试中与合同法相关的知识点,以期帮助考生全面理解合同法的概念、原则和适用规则。
二、合同的定义与要件1. 合同的概念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真实意思表示,依法设立的民事法律关系。
2. 合同的要件合同的要件包括合法的合同标的、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真实意思表示。
三、合同成立与效力1. 合同的成立条件合同的成立条件包括合意、形式、真实意思表示等。
2. 合同的效力原则合同效力原则主要有自愿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合理原则等。
四、合同履行与违约责任1. 合同履行的义务合同履行的义务包括履行主体责任、履行时间和地点、履行义务的方式等。
2.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分为实际履行、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五、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 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必须经过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 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可以通过协商一致、赔偿损失、强制解除等方式实现。
六、合同的格式与效力1. 合同的格式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需要,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电子形式。
2.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即使是未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也具有法律效力。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1. 仲裁方式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的协商,可以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合同争议。
2. 诉讼方式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合同争议。
八、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与特殊合同1.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合同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科学技术、教育、卫生等活动中的合同法律关系。
2. 特殊合同特殊合同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担保合同、委托合同等。
九、合同法在实际应用中的重要性1. 维护社会稳定合同法的实施有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稳定,预防和解决合同纠纷。
2. 促进经济发展合同法的完善和实施将为各类经济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推动经济的平稳发展。
XX年司法考试《合同法》经典笔记第三章第五节

XX年司法考试《合同法》经典笔记第三章第五节第五节可撤销合同 revocable/reversible contract一、概念和法律特征concept and character又称为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是指由于当事人意思表示有缺陷,存在可撤销原因的合同。
其法律特征表现在:1、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缺陷如重大误解,使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
这是与效力待定合同的当事****利有缺陷的根本区别。
尽管意思表示不真实也不符合生效要件的规定,但当事人订立这些合同时可能并没有故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所以在这一点上与无效合同是有区别的。
2、必须由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撤销合同但是否行使此权利,应由权利人决定。
可撤销合同主要涉及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缺陷,而当事人表示是否存在缺陷,局外人无从判断,即使局外人知一方因意思表示缺陷而受损,然当事人不主张撤销,自愿承担损害后果,法律允许这种行为有效。
对这类合同,可撤销也可以不撤销,也可变更合同内容。
法律完全允许自行选择和决定,法院或仲裁机构态度是不告不理。
如果当事人不主动提出撤销,法院不以及动宣告合同撤销。
而无效合同则不然,即使当事人不主张无效,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也应当主动干预,宣告合同无效。
3、未撤销之前,仍然有效即使合同有可撤销因素,但撤销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权利,合同仍有效。
当事人须履行义务,任何一方均不得以合同具有可撤销的因素为由而拒不履行其义务。
而无效合同则当然是无效的,对无效合同也不得要求当事人实际履行。
4、可撤销合同在《民法通则》中称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也就是说撤销权人有权请求予以撤销,也可以不要求撤销,而仅要求变更合同。
如调整标的价格,适当减少一方义务,变更情况下,双方协商合同仍有效,当事人须履行。
而无效合同当然无效,当事人不得在变更与要求确认无效之间随意作出选择。
撤人行使撤权而撤合同,与享有解除权人解合同一样,都导致合同关系终止,但两者性质不同。
合同法司法考试讲义

合同法司法考试讲义合同法司法考试讲义合同法司法考试讲义一、合同的分类(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1.有名合同,即法律民已命名的合同。
2.无名合同,即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名称的合同。
(1)借用合同:指以非消费耗物的使用权为标的合同。
借用与租赁的区别:租赁有租金、有对价;而借用无对价。
借用无对价决定了借用合同是单务的、无偿的、实践性的合同。
(2)消费借贷合同:借贷与借用的区别:借用不转移所有权,借贷要转移所有权。
消费借贷:以可消耗物的占有使用为目的的合同。
例:甲乙为邻居,甲借乙10斤米,该借米合同即消费借贷合同。
消费借贷与借用的区别:借用是无偿的;消费借贷可能是有们的,可能是无偿的。
一般认为,消费借贷合同是诺成合同。
区分有名、无名的意义:无名合同的适用规则,这规定在《合同法》第124条,有两个规则:第一,无保合同当然适用合同法总则;第二,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规定适用。
例:借用合同比照,租赁合同的规则适用。
(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1.如果双方都负有义务,为双务;如果仅有一方负有义务,为单务。
2.常见的单务合同有:保证合同、借用合同、赠与合同、民间借贷。
3.区分单务、双务的意义: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以双务合同中。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1.划分标准:是否支付对价。
2.无偿合同包括:保证合同、借用、赠与3.可为有偿也可为无偿的合同:民间借贷、保管合同、委托合同。
对于这类合同,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另约定的话,法律推定为无偿。
4.区分有偿、无偿的意义。
有偿与无偿的当事人承担的责任不同:对于有偿合同,其违约责任原则上采无过错原则;对于无偿合同,无偿的一方实行过错原则,并且无偿的一方只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对方损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
例证:合同法第189条、第374条、第406条。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1.诺成合同:指经过要约、承诺阶段,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的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
2.实践合同: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有标的物的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又称要物合同。
(完整版)合同法重点笔记经典版

合同法笔记经典版合同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目的在于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3)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基础上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无偿合同: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而未获对方任何偿付的合同。
有偿合同:一方通过给付对方某种利益而获得对方为此所支付的财产上的代价的合同。
区别:(1)有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对无偿合同中的纯获利益的当事人来说,则没有行为能力的限制;(2)有偿合同的债务人的注意义务较无偿合同为重;(3)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损害债权人的合同,其为无偿与有偿的不同,决定了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要件的不同。
(4)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同。
物权法要求善意取得的条件之一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合同法原则:功效:1解释和补充合同法的准则2解释评价和补充合同的依据3具有规范作用,指导人们正确行使权利适当履行义务。
内容:1平等: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2自愿/合同自由: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3公平: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4诚实信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5合法: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6 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对合同的必要条款达成合意的状态。
一主体:当事人为双方或多方.二内容:具备必要条款.三形式:通过要约与承诺的方式达成了合意。
要约:①特定人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②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③内容具体确定④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完整
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完整合同是现代市场经济中一种重要的法律工具,是保障各方权益、规范交易行为的基石。
司法考试中的合同法是一个重要的考点,理解和掌握合同法的相关知识对于考生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为大家提供一份完整的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
一、合同的定义及要素1. 合同的定义合同是自愿、平等、公平的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或者依据其意思表示达成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2. 合同的要素(1)意思表示:当事人通过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式表示的真实意思表示。
(2)协议:各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一致意见。
(3)法律法规规定或法律行为规则:合同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法律行为规则的规定。
(4)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合同应当具有明确的效力范围和法律后果。
二、合同的种类及基本原则1. 合同的种类(1)根据当事人关系:一般合同、特殊合同。
(2)根据权利义务性质:让渡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等。
(3)根据合同成立方式:书面合同、口头合同、电子合同等。
2. 合同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当事人的意思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合同,自愿约定合同内容。
(2)平等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平等对待,不得违背诚信原则。
(3)公平原则:合同的内容和效果应公平合理。
(4)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履行诚实信用义务,不得以欺诈、恶意等手段损害他人利益。
(5)有偿原则:合同一般以有偿交换为前提,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无偿合同。
三、合同的成立与效力1. 合同的成立要件(1)合法的合同目的和内容。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明确。
(3)形式要求: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需要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2. 合同的成立方式(1)口头合同:当事人通过口头表达达成合意,不受书面形式限制。
(2)书面合同:当事人通过书面形式达成合意,一般具有更高的证据力。
(3)电子合同:当事人通过电子方式达成合意,满足电子合同的法律规定。
3. 合同的效力(1)生效:当事人合同成立后,具备法律效力,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
合同法讲义隋彭生第一章概述一、合同的概念(一)合同是关于债的合意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除《合同法》另有规定外均适用于合同。
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合同的成立除了当事人要有意思表示外还需要当事人达成合意(要约+承诺=合同)。
3.《合同法》上的合同仅指当事人设立、终止和变更财产权的双方法律行为,就身份关系而达成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比如结婚、扶养等法律关系不受合同法调整。
4.合同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因此合同在有效成立之后就按照当事人的合意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合同之债有相容性一物双卖,两个合同可能都有效。
《合同法解释(二)》第15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例题·多选题】下列甲与乙签订的哪些合同有效?()(2011-3-58)A.甲与乙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待办理公证后合同生效。
双方未办理合同公证,甲交付商铺后,乙支付了第1个月的租金B.甲与乙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将其对丙公司享有的90%股权转让给乙,乙支付1亿元股权受让款。
但此前甲已将该股权转让给丁C.甲与乙签订相机买卖合同,相机尚未交付,也未付款。
后甲又就出卖该相机与丙签订买卖合同D.甲将商铺出租给丙后,将该商铺出卖给乙,但未通知丙『正确答案』ACD『答案解析』(1)A属于约定的要式合同,可通过履行突破。
(2)B属于自始履行不能,故无效。
(3)一物双卖,两个合同尚都有履行的可能,两个合同都有效。
(4)“商铺”是不是“房屋”,含义不清。
如果是房屋,丙享有同等条件的下的优先购买权。
即便丙享有优先购买权,甲与乙的买卖合同也有效。
二、合同的分类(一)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依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取一定的形式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2024年最全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笔记
最新最全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笔记第一章合同的基本理论1. 合同的定义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2. 合同的特征•合同是一种协议,必须经过当事人的共同意思表示,具有协商一致的基础;•合同是为了产生、变更或者消除民事法律关系而订立的;•合同是形式多样的,可以是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
3. 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在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应当遵守协议意愿,确保合同得到有效履行。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1. 合同成立的要素•意思表示;•客体;•客体的合法性;•客体的数量等于书面约定或者口头约定的数量。
2. 合同的订立•客观要件的订立;•费用和合同履行规定的订立;•合同形式的规定。
3. 合同成立的时限和地点合同的成立时限和地点应当经过当事人约定,若没有明确约定,可以根据常规结论来确认。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和解除1. 合同效力的原则合同效力的原则是按照合同的法律约定,确保合同得到全面有效的履行。
2. 合同效力的时间合同效力的时间是从合同达成的时间开始,到合同履行完毕或者解除合同为止。
3. 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应当经过当事人共同协商,并且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1. 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履行的原则是确保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2. 合同履行的方式合同履行的方式可以是履行义务、免除义务、代替履行义务等。
3. 合同履行中的损害赔偿当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违约行为时,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合同的效力消失1. 合同效力消失的原因合同效力消失的原因包括履行完毕、解除合同、因为某种情况对合同效力的确认、法律规定等。
2. 合同效力消失的时间和方式合同效力消失的时间和方式要遵守合同法律规定,确保消失的方式和时间得到充分有效保障。
第六章合同的附则1. 合同的补充和修改当合同出现漏洞时,可以通过补充和修改合同的方式来解决。
2. 合同的转让合同的转让需要经过当事人的同意,并且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
(合同制定方法)最新最全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笔记 优质
(合同制定方法)年最新最全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笔记存在质量问题,为此,引起纠纷。
丙应向()A.甲追究违约责任B.乙追究违约责任C.甲和乙追究违约责任D.甲或乙追究违约责任本题涉及代为履行的责任承担问题。
对此,应坚持债的相对性原则。
本题中,甲与乙之间存在合同债权,乙与丙之间存在合同债权,甲与丙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故丙不能向甲追究违约责任。
本题正确选项为B.重点四:履行标的问题履行标的为交付财物、转移权利、提供劳务、完成工作等。
特别应当注意的是代物清偿问题。
重点五:履行地点问题履行地点,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当事人约定,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法律特别规定,没有约定,法律也未特别规定的,但可依习惯确定的,依习惯确定,可依债的性质确定的,依债的性质确定。
仍不能确定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如题目:张某与王某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张某为卖方,住在甲市,王某为买方,住在乙市。
双方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且不能通过习惯、合同性质确定,双方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
依法,()A.交付货币应在甲市,交付货物应在乙市B.交付货物应在甲市,交付货币应在乙市C.交付货币和货物均在甲市D.交付货币和货物均在乙市本题涉及债的履行地点问题。
依照《合同法》第62条规定,交付货币和交付货物均应在甲市。
故正确选项为C.重点六:选择之债的履行问题应予明确的是选择之债的履行,首先应使选择之债变成简单之债,其方式,或通过合同特定,或通过选择特定,或因不能履行而特定。
应掌握选择之债中选择权的性质,选择权由谁行使。
如题目:关于选择权的行使,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当事人有约定的,应依照当事人约定B.法律有规定的,应依照法律规定C.无约定,又无规定,由债权人行使D.无约定,又无规定,由债务人行使本题涉及选择权由谁行使的问题。
对于选择权的行使,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当事人约定,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如质量“三包”,其选择权法律规定由消费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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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司法考试合同法辅导讲义笔记(五)合同法分则重点是三个合同:买卖、租赁、保管。
讲每一个合同时,讲三个制度:合同的特征;各方的义务;特殊的制度。
一、买卖合同所有权的转移第133、134、135、140条.1.动产: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
“交付”的含义:客观上表现为公有的转移,主观上有转移构成的意思。
交付的分类①现实交付:交付标的物本身;②拟制交付: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
这里的单定特指特权凭证,常见的物权凭证:仓单、提单。
③简易交付:在合同订立之前标的物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即为交付,常考的简易交付,涉及试用买卖。
就现实交付而言,又分为三种形态:送货上门、上门取货、代国托运。
例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①附条件;②附期限;③约定:合同成立时转移。
例:甲有意卖一钢琴,甲乙于6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乙当时就将货款5万支付给甲,量甲提出:自己10天后还要参赛,参赛后于6月11日再把琴给乙。
6月1日至6月11日,丁出价9万购买该琴,甲于是与丁签订了合同,6月3日就将琴交付于丁。
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乙不能主张甲丁之间的合同无效,只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甲乙之间特别约定钢琴的所有权自合同成立之时转移,乙可主张甲丁之间的合同无效。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4条规定的所有要保留。
例:甲卖给乙一辆汽车,价格为30万,已支付了10万,答应后三年内支付20万,甲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就约定:必须在乙全部付清余款之后,汽车的所有权才转移。
这就是所有权保留的制度。
2.不动产:必须进行产权登记。
例:一个人将房子卖给甲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
后该人又将房子卖给乙,也成功地承担了产权登记手续。
甲享有房屋所有权。
3.特殊的动产:如汽车、轮船、航空器等。
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别的约定或进行所有权保留,这类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仍是交付,但是,与一般的动产的相比,其不同在于仍需进行登记。
这里登记的效力是:不登记便不停对抗第三人。
例:甲于6月1日卖车给乙,并进行了交付,但没有及时办理车管所变更手续。
6月5日,乙开车将厂撞成重伤,乙逃逸。
丁要求甲负担赔偿责任,甲不得拒绝。
风险负担风险,指非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发生标的物的毁损、丢失。
1.动产的风险负担原则:按照第142条,买卖标的物的风险负担以交付为准,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卖受人承担。
例:在农贸市场,乙以20元的价格问甲买一只老母鸭,交钱后,在甲将母鸡交给乙的一瞬那,鸡在甲的手中下了一颗蛋,该鸡蛋归谁所有?假设母鸡此时因遭雷击而死,由谁承担风险?甲承担。
所有权保留情况下的风险负担:例,甲6月1日将牛交给乙,但保留了所有权,约定12月1日乙取得所有权。
在12月1日前的一天,半遭雷击死亡。
这种情况下,风险由乙承担。
试用买卖中的风险负担:例:甲6月1日将产品交付给乙,6月1日试用期满:如果在试用期内产品遭雷击,这时,风险由甲承担。
如果到6月8日,乙保持沉默,6月9日产品遭雷击,这时,风险由乙承担。
如果到6月7日乙表示不购买,但产品并未及时送回甲,6月10日发生风险。
这时,风险由甲承担。
例外:①种例外:第144条路货买卖例:甲有一批货物在洛松矶到上海的航线上,甲6月1日与乙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卖给乙。
6月5日甲将提单交付给乙。
事后证明,船于6月3日沉没。
这批货物的风险由谁承担?由乙承担。
按照第144条的规定,路货买卖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②第二种例外:第143、148条。
如果交付之前或之后,一方有严重违约行为,并不以交付为准来转移风险,而由违约方承担风险。
例1:甲乙之间订立合同,甲乙按时于6月1日交付货物给乙,但是,甲交付的货物严重不合格,乙拒拒收。
甲把货放在交货地。
6月2日发生山洪,把货物冲走。
由甲承担风险。
例2:甲根据合同按时于6月1日交货给乙,乙无正当理由拒收,6月3日发生山洪,把货物中走。
由乙承担风险。
2.不动产的风险负担例: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乙交付了房款,甲将钥匙给乙,乙家搬进,但未变更产权登记。
三个月后,一天晚上房屋雷击起火。
谁来承担风险?法律无明文规定,理论上有争议。
3.注意:风险负担以交付来转移,仅仅适用于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例:甲将汽车借与乙使用,在乙使用第二天,汽车遭雷击起火,风险是否由乙承担?不由乙承担,而由所有权人甲承担。
孽息的归属1.第163条:以交付为准。
例:甲6月1日将牛交付给乙,乙6个月后才交付完所有价金,12月1日才转移所有权,9月1日母牛生了一头小牛犊,该小牛犊归乙所有。
2.孽息的所有权按交付来转移,仅仅适用于转移所有权的合同。
例:甲将牛借给乙使用,在乙使用了第二天,该牛生下了一头小牛犊,该年犊归甲所有。
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1.出卖人的义务、责任:第150条: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①甲出卖东西给乙,甲应向乙保证自己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②如果甲卖给乙的东西有权利瑕疵,应告知乙。
如果出卖人违反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153—155条: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甲方卖东西给乙,应保证质量合格;如果甲卖的东西不合格,甲对乙承担违约责任。
2.买受人义务付款第158条:验货义务买受人应在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期间内验货;如果未约定验货期间的,应在合理期限内验货;如果合同期间不易推定,最长应在2年内验货。
但是,产品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
买受人乙没有检货,或者买受人乙已经验货也发现问题了但未通知出卖人甲,其后果是:视为甲履行合格。
部分履行、提前履行见第164、165条。
特别买卖1.分批交货:第166条。
①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②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物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③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应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2.分期付款:第167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拖欠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以上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3.样品买卖:第168、169条。
①样品买卖要按样品来交付。
②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4.试用买卖5.拍卖、招投标买卖6.互易赠与合同一、赠与合同的性质1.诺成合同1)《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不需要以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不同于《民法通则意见》第128条。
2)实践性与诺成性的区别①若为诺成性合同。
双方就赠与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赠与人不履行的,受赠人可要求其履行;若其不履行,可请求法院要求其履行,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②若为实践性合同。
合同签订后如果赠与人不履行,受赠人只能要求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实践性定位的不妥例1:1997年福建某华侨答应捐资100万建设家乡的小学。
该小学在暑假期间将所有宿舍推倒准备建楼。
后来,该华侨破产了。
如何来追究该华侨的责任?若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则该案中合同未成立,只能追究缔约过失责任。
然而在《合同法》颁布之前,法律中无缔约过失制度。
例2:98年铜大水,民政部组织了一场文艺会演,现场有不少企业举牌子表示捐款×××万。
然后事后很多单位都未捐款。
那么民政部可否起诉要求强制履行呢?若定位为实践性合同,则该案中合同未成立,不可强制这些企业履行。
4)赠与人的撤销权在合同成立后履行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
但《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规定了对任意撤销权的限制:①经过公证的赠与不得撤销②公益赠与,如因非典捐给医院,小砀山等地,不得撤销③道德性质的赠与,如被医养的子女赠与亲自父母的,国外的捐赠给教会的,不得撤销受赠人不要求完全的行为能力二、赠与人的权利撤销权1.任意撤销权1)任意撤销权存在于合同成立之后到完全履行之前这个阶段2)三个限制: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公益性赠与合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2.法定撤销权1)指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履行后受赠人发生了负义行为,赠与人享有的撤销权2)效力:追回赠与物3)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4)撤销权的除斥期间①赠与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1年②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除斥期间:6个月解除权1.特指赠与合同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以前,赠与人发生了《合同法》第195条规定的情形,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2.解除权与撤销权的区别:例:一人答应捐赠100万,已履行30万,还有70万未履行。
此时,他的生活发生窘迫,剩下的70万就不再履行。
已履行的30万不可再要求返还。
这点不同于撤销。
三、赠与人的责任1.过错归类:故意或重大过失2.赠与人恶意而导致受赠人受损的事时应承担的责任例1:舅舅赠一辆宝马车给外甥,未告知刹车管失灵,结果发生了车祸例2:送电器,但该电器开关有毛病或漏电,结果发生了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