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中小学幼儿园卫生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doc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陕教基二〔2013〕16号)各市(区)教育局、韩城市教育局,各有关普通高等学校:近年来,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采取多种措施,不断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一些地方和学校办学行为不规范的问题仍比较突出,社会反响强烈。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责任,切实加强中小学管理1.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的宏观管理,指导、督促各市和普通高校积极履行职责,组织对各市和普通高校的督导检查,通报全省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的进展情况。
2.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校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县(区)和所属中小学的业务指导,定期对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及时查处区域内或学校存在的问题。
3.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规范办学行为作为回应社会关切的突破口和切入点,加强正面引导,加大督导检查,及时查处违规办学行为,对违规学校、校长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4.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治校,强化自我约束,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监督,杜绝乱招生、乱收费、乱补课等社会反响强烈的违规办学行为。
二、突出重点,严格规范办学行为5. 严格规范招生入学。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均衡编班,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不得将外语、奥数等各种竞赛、等级考试成绩作为入学条件。
普通高中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和择校生“三限”政策,严禁提前私自组织招生考试、随意扩大招生计划、擅自提高择校生比例、转让交换招生指标、强挖中等职业学校生源等行为。
公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应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学校的招生信息和录取结果等要向社会公示,不得宣传和变相宣传中考、高考状元和升学率。
普通高校举办的中小学校,招生应统一纳入当地招生管理。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学校校卫队员(保安)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学校校卫队员(保安)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7.06.22•【字号】陕教稳[2007]9号•【施行日期】2007.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学校校卫队员(保安)管理工作的通知(陕教稳[2007]9号)各高等学校:日前,我省一所民办高校发生了保安殴打致伤新闻媒体记者的恶性事件,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为了加强管理,杜绝校卫队员(保安)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维护学校良好社会形象,现就加强学校校卫队员(保安)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各校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要严把校卫队员(保安)聘用关。
要严格执行考核和面试制度,综合考核应职人员的文化知识、相关技能和法律意识,杜绝聘用那些有过打架斗殴经历或有其他违法犯罪前科的人员。
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复员退伍军人(武警战士)等受过严格训练、具有较强组织纪律观念、政治上可靠的同志。
二、要严格日常管理。
各高校(尤其是民办高校)都要确定专人负责校卫队员(保安)的日常管理工作。
要定期召开会议,及时了解校卫队员(保安)的工作思想状况,提出具体的工作要求,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要为校卫队员(保安)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
高校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到校卫队员(保安)当中,了解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情况,解决他们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真正关心和爱护他们,使他们不断增强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发挥他们在维护高校稳定、治安综合治理、构建和谐平安校园中的主力军作用,为高校的教育改革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四、要加强对校卫队员(保安)的培训。
学校是青少年学生和知识分子集中的地方,校卫队员(保安)的服务对象是一个相对特殊的群体。
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对校卫队员(保安)进行必要的法律法规、时事政治和文化科学知识及相关技能的培训,尤其是对那些没有进行过岗前培训取得校卫队员资格证书的队员。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规范中小学素质教育读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教规范〔2016〕1号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规范中小学素质教育读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规范中小学素质教育读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教规范〔2016〕1号各市(区)教育局,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教育局,石油普通教育管理中心: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引导全省中小学校规范开展素质教育专题活动和读书活动,加强对中小学生推荐用书的管理,经研究,省教育厅制定了《陕西省规范中小学素质教育读本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陕西省教育厅2016年1月26日陕西省规范中小学素质教育读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及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规范中小学校开展素质教育专题活动和读书活动,加强对中小学生推荐用书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素质教育读本是指面向普通中小学生开展素质教育专题活动和读书活动所使用的纸质出版物。
第三条陕西省中小学素质教育读本的编写、审定及管理工作由省教育厅统筹负责,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中小学素质教育活动用书的规划与管理。
第四条编写中小学素质教育读本须依据中省(中共中央、国务院,教育部、省委、省政府等)关于开展相关主题教育的要求,按照省教育厅开展中小学素质教育活动的安排进行。
第五条除教育部有关文件明确指定的素质教育读本外,拟供我省中小学生选用的素质教育读本,须经省教育厅审定通过后使用。
第二章读本编写的审定程序第六条依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省教育厅确定素质教育读书活动主题,素质教育读本编写单位、团体或个人制定编写计划书,并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家校共育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家校共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12.29•【字号】•【施行日期】2021.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家校共育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韩城市教育局,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和体育局,直属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教育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中小学幼儿园家校(园)共育(以下统称“家校共育”)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5〕10号)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幼儿园家校共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建设,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家长参与、学校组织、社会支持的原则,充分发挥家庭教育在少年儿童成长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构建陕西省中小学幼儿园家校共育服务体系。
二、工作目标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省、市、县(区)、校四级家校共育机制,搭建家校共育平台,建立一支专兼职结合的家校共育队伍。
多渠道开发与利用家校共育资源,实施家校共育示范校建设,进一步激发中小学幼儿园家校共育工作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持续提高家长家庭教育水平,努力营造家校共育良好生态。
三、实施原则(一)坚持立德树人。
要始终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家校共育的核心和根本,突出品德教育,重点关注中小学生及幼儿身心健康与全面发展,树立科学育人理念,凝聚学校、家庭、社会广泛力量,为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二)坚持问题导向。
要把握家校共育的新趋势,聚焦学生和家长的实际需求,扩充指导团队,丰富指导内容,优化指导方式,促进问题解决,提升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9.04•【字号】陕教师[2013]31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教师〔2013〕31号)各市(区)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韩城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普通高校,厅属有关单位:为贯彻国家教育规划纲要和陕西省实施意见,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12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陕政发〔2010〕5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我省中小学教师培训能力和水平,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现就加强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教师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教育大计,教师为本。
培训是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环节。
“十一五”以来,全省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教师培训工作,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从整体上看,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全省教师培训的发展水平不平衡,在培训体系建设、培训能力建设、专项资金保障等方面的力度还不能满足教师专业成长发展的需要。
国家教育规划纲要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列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最重要的保障措施和基础工作。
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确保每位教师都能够参加高水平的培训学习,已经成为新时期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任务和迫切要求。
1.加强教师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紧紧围绕我省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和建设教育强省的战略目标,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以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为依据,以提高师德素养和业务能力为核心,遵循教师成长发展规律,深化培训模式改革,全面提升培训质量,统筹规划省、市、县三级教师培训工作,积极构建开放灵活的教师终身学习体系,扎实推进中小学教师骨干体系建设和全员素质提升,为全省基础教育科学发展提供有力的师资保障。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

绩 , 学 条件 大 为 改 善 , 小 学 管 理 办 中
逐 步 加 强 , 育 质 量 明显 提 高 , 质 教 素 教 育取 得 了新 的进 展 和 成效 。但 是 ,
一
中的责 任 ; 一 步 营造 尊 师 重教 的 良 进
步 提 高教 育 教 学质 量 , 障 基本 的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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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省 民政 府 办 厅 于 规 范 中 小 学 办 学 行 推 进 素 质 教 育 的 意 见
各市、 、 县 区人 民政 府 , 人 民 省 政府 各 工作 部 门 、 各直 属机 构 : 为认 真 贯 彻 落 实 党 的教 育 方 针, 办好 人 民满 意 的教 育 , 省政 经 府 同意 , 合 我 省 实 际 , 结 现就 规 范 中小 学 办学 行为 、推 进 素 质教 育 , 提 出如下 意见 。
质量 创 造 良好 舆 论 氛 围 ; 禁任 何 单 严
位 和 个 人 组 织 学 生 参 加 庆 典 等 各 类 商 业 性 活 动 , 加 公 益 性 活 动须 经教 参
育 行 政部 门批 准 。
课 业 负 担过 重 、 假 日长 时 间违 规 补 节 课 、 落 实 国家 规定 的课 程方 案 等不 不
好 社会 风 气 , 法保 障学 校 办学 自主 依
权 , 学 校 实施 素 质 教 育 , 高 教 育 为 提
教育 公平 , 断提 高人 民群 众 对基 础 不 教 育 的满意 度 。
二 、 实 落 实 全 省 各 级 政 府 及 相 切
关 部 门 的 管 理 责 任
些 地 方 和 学校 还 存 在 着 中小 学 生
陕西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2.17•【字号】陕教基三〔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的通知各市(区)教育局:前不久,教育部下发了《关于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的通知》(教基二〔2011〕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落实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
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组织学习,领会《通知》精神,深刻认识“小学化”教育给幼儿终身发展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加强社会舆论宣传,加强家园联系,充分发挥家长学校的作用,转变更新家长教育理念,正确认识学前教育的任务与作用,形成家园合力,为幼儿的终生发展奠定基础。
二、科学保教,提升质量。
按照《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即将出台的《3-6岁幼儿学习与发展指南》要求,坚持“保教并重、游戏为主”的原则,科学实施保教工作,指导幼儿园科学安排一日活动、选择与幼儿年龄特点相适应的教育内容与方式。
充实教研力量,实施专业引领,强化教师专业培训。
在加大幼儿园建设改造力度的同时,要加强基本保教设备设施、玩教具、游戏、体育活动器材、幼儿读物的配备,确保幼儿入园后能够开展游戏活动。
开发利用现有资源和条件,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室内外游戏活动,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坚决禁止幼儿园教学内容小学化,知识技能超前化,坚决杜绝在幼儿园进行超前识字、拼音、英语以及奥数等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教育,严禁给幼儿布置书面家庭作业。
三、严格制度,加强管理。
要加强规范管理,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幼儿园教师指导用书审定制度,切实加强对各类幼儿园保教工作的动态监管,加强对幼儿园玩教具、幼儿图书的配备与指导。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学籍和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学籍和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陕教职办〔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学籍和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陕教职办〔2021〕16号各设区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韩城市教育局,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和体育局,各有关高校,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学籍和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规范中职招生。
各市(区)教育局要严格核查所属中职学校招生资质,落实招生信息公开制度,做好招生简章审核备案工作,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招生行为。
二、严格学籍管理。
各中职学校、有关高校要及时注册和维护中职学生学籍信息,确保人籍一致,严禁“双重学籍”“空挂学籍”。
三、加强资助管理。
各地各校要严格把好资助申请关,严格核查资助名单,严肃查处套取中职资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省教育厅将对各地各校招生、学籍与资助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严肃查处并通报。
联系人:裴生芬电话:************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2021年9月29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学籍和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防范化解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学籍和资助管理领域存在的风险,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教职成〔2014〕12号)、《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指南》(教财厅函〔2020〕8号)等规定,现就严格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学籍和资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幼小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陕教规范〔2019〕6号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幼小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幼小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陕教规范〔2019〕6号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和《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精神,按照中省开展幼儿园“小学化”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推动学前教育与小学教育有机衔接,平稳过渡,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幼小衔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树立科学教育理念全面推进幼儿园科学保教和小学“零起点”教学,坚决纠正幼儿园“小学化”倾向,实现从幼儿园到小学两个不同学段教育的平稳过渡,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树立科学保教理念,把握基础教育正确发展方向,对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美好期盼具有重要作用。
(一)幼儿园和小学要密切联系,共同做好双向衔接。
要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活动和衔接活动,准确把握幼儿园和小学两个不同学段的教育要求和教学特点,建立对儿童发展水平的合理期望,帮助儿童实现从幼儿园到小学的平稳过渡。
(二)幼儿园和小学要充分发挥家长的重要作用。
幼儿园和小学要主动与家长沟通,采取政策宣传、专题报告、专家咨询等多种形式,引领家长树立科学的教育理念,消除家长“跟不上”的担忧,理解、支持和主动参与幼儿园小学活动,形成教育合力。
二、坚持学前科学保教(三)幼儿园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
全面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精神,科学制定执行教学计划,不得超前教学。
要尊重幼儿的学习方式和特点,因地制宜创设良好游戏环境和条件。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7.07.18•【字号】陕教规范〔2017〕7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教规范〔2017〕7号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局,厅属有关单位:现将《陕西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教育厅2017年7月18日陕西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师生安全,维护全省教育系统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第三条学校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社会参与,综合治理、各负其责”的方针和“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一)建立健全学校“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校园安全责任体系,落实学校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和事故责任追究。
(二)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建立学校隐患排查治理、安全预防控制等预防体系,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落实校园安全防控主体责任。
(三)建立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和风险化解机制以及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事故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治,妥善进行突发事件的处置等。
(四)建立健全学校安全教育机制,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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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中小学幼儿园卫生管理工
作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教明电[2014]4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4.03.12
【实施日期】2014.03.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中小学幼儿园卫生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陕教明电〔2014〕4号)
各市(区)教育局、韩城市教育局,石油普教管理中心:
3月10日,陕西省宋庆龄基金会枫韵幼儿园、鸿基祥园幼儿园被发现私自给幼儿集体服用处方药品“病毒灵”事件,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中小学幼儿园卫生管理工作,保障学生及幼儿身心健康,现就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中小学、幼儿园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以高度的责任心,切实加强学生、幼儿的卫生健康管理工作。
要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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