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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指标资源运作实施方案

土地指标资源运作实施方案

土地指标资源运作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土地资源是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土地利用指标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对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制定土地指标资源运作实施方案是十分必要的。

二、目标和原则。

1.目标,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兼顾、分类指导、激励约束。

三、主要内容。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根据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科学规划土地资源的利用方式和指标分配。

2.土地利用政策。

加强土地利用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的土地利用管理制度,明确土地利用指标的管理权限和责任。

3.土地资源调查评价。

加强土地资源的调查评价工作,科学评估土地资源的数量、质量和利用潜力,为土地利用指标的合理分配提供科学依据。

4.土地利用指标分配。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资源调查评价结果,合理确定各地区、各行业的土地利用指标,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5.土地利用监管。

加强对土地利用指标的监管,建立健全的监测和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土地利用指标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四、实施步骤。

1.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土地利用指标的分配原则和标准。

2.制定土地利用政策,建立健全土地利用管理制度,明确土地利用指标的管理权限和责任。

3.加强土地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科学评估土地资源的数量、质量和利用潜力。

4.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资源调查评价结果,合理确定各地区、各行业的土地利用指标。

5.加强对土地利用指标的监管,建立健全的监测和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土地利用指标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五、预期效果。

通过土地指标资源运作实施方案的落实,预期能够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六、总结。

土地指标资源运作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土地用途管理制度

土地用途管理制度

土地用途管理制度一、土地用途管理的现状分析在我国,土地资源的使用是受到严格管理的。

土地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耕地等多种用途,不同的土地用途有着不同的管理规定。

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地方存在着土地用途管理不规范、滥用等问题。

例如,有的地方滥用建设用地,导致土地资源浪费;有的地方将农用地非法改变用途,破坏了耕地资源。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建立健全的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对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土地资源是有限的,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可以增加土地的生产力,促进农业和工业的发展。

其次,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可以保护生态环境,减少土地的破坏,保护生物多样性。

最后,建立健全的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可以规范土地使用行为,避免滥用土地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

三、土地用途管理制度的建立为了建立健全的土地用途管理制度,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规范管理:1. 立法建立土地用途管理的法律规定,明确土地用途的划分和管理权限。

相关法律要细化土地用途的分类和管理权限,明确各类土地用途的具体规定。

2. 规划制定土地用途规划,合理划分土地用途,并且明确各类土地用途的开发和利用规划。

规划要兼顾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合理配置各类土地资源。

3. 划拨建立土地用途管理的审批制度,确保土地用途的合理划拨。

对于拟用地进行严格审批,防止滥用土地资源。

4. 监管加强对土地用途的监管,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对于违规使用土地资源的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5. 保护保护好耕地资源,严格限制耕地占用行为。

对于滥用耕地资源的行为,要予以严惩,并加大对耕地资源的保护力度。

6. 教育加强对土地用途管理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各界对于土地资源的重要性的认识,带动全社会积极参与土地用途的管理。

四、土地用途管理制度的实施要实现建立健全的土地用途管理制度,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政府部门要加强对土地用途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实施,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确保各项规定得到落实。

盐都区土地指标使用管理办法

盐都区土地指标使用管理办法

盐都区土地指标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盐都区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管理,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盐都区范围内所有土地指标的规划、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土地指标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规划引领,合理安排土地资源;(二)坚持节约集约,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三)坚持公开透明,确保土地指标分配公平公正;(四)坚持动态管理,及时调整土地指标使用。

第二章土地指标的规划与分配第四条盐都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土地用途和土地指标的分配原则。

第五条土地指标的分配应根据经济发展需要、产业政策、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因素综合考虑。

第六条土地指标的分配应优先保障重点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

第三章土地指标的使用第七条土地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使用土地。

第八条土地使用单位在使用土地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超指标使用土地。

第九条土地使用单位需变更土地用途或增加土地指标的,应向盐都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盐都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土地指标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土地指标的动态监控和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盐都区人民政府应定期对土地指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土地指标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盐都区人民政府应为举报人保密并给予奖励。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对于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批准的土地指标使用,应按照当时的规定继续执行,直至到期或完成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盐都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法律法规相抵触,以上级法律法规为准。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的管理办法草案,具体内容需要根据盐都区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在实施前,应进行详细的法律审核和公众咨询。

盐城市盐都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盐城市盐都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规划调整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的系列要求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坚持“保护资源、节约集约、维护权益、创新改革”的工作要求,按照“保护为先、优化为本、调控为要”的原则,以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为前提,以节约集约用地为核心,严控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抓住“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长三角一体化、江苏沿海发展等国家战略机遇,加快构建“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国土开发格局,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新盐都提供基础保障。
3、《盐城市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
4、《盐城市盐都区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
5、《盐城市盐都区生态区建设规划》;
6、《盐城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
7、《盐城市盐都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五、规划范围
《盐城市盐都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规划范围为盐城市盐都区行政辖区内全部土地,区域土地总面积为1050.34平方公里。
3、《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
4、《国土资源部关于江苏省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4〕54号);
5、《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4〕1237号);
6、《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国土资办发〔2015〕47号);
2、建设用地
2014年末,全区建设用地总面积20075.11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14785.1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4.08%(其中:城乡建设用地中城镇工矿用地4814.88公顷,农村居民点面积9970.23公顷),交通水利用地4537.6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32%;其他建设用地752.3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72%。

盐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盐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1.1为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实现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省《技术规定》)等城市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专业技术标准,并结合盐城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1.2本细则是与省《技术规定》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

在盐城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省《技术规定》和本细则。

规划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指标等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必须严格执行规划技术规定和规划部门核定的规划要点,原则上不得突破。

1.3盐城市城市规划区包括亭湖区和盐都区全部行政范围。

主城区旧区是指东至文港路,南至青年路,西至盐马路、大庆路、西环路一线,北至新洋港;新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旧区以外的其它范围。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细则。

城市规划区内乡镇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 城市用地分类2.1.1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2.1.2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共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水域),可以计入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2.1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2.2.4表2.2.3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2.2.5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土地利用管理办法规定

土地利用管理办法规定

土地利用管理办法规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土地利用管理已成为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和促进经济繁荣的重要手段。

为了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各地纷纷出台了土地利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本文将从土地利用规划、土地使用分类、土地开发与保护以及土地管理与监督等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是对土地资源的整体配置和利用方式进行科学规划的重要手段。

土地利用管理办法规定,各级政府应当依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周期性的修订和调整。

土地利用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国家自然资源总体规划、生态保护、城市发展和农村建设等因素,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二、土地使用分类土地使用分类是根据土地用途和功能的不同,将土地划分为不同的类别,以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土地利用管理办法规定,土地使用分类应当按照国家土地利用政策、城镇规划和农村发展规划的要求进行,包括建设用地、农用地、林地、草地、水域及其他土地等。

各类土地的开发和利用应当符合相应的规定,确保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

三、土地开发与保护土地开发与保护是土地利用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

土地利用管理办法规定,土地开发应当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规划的要求,遵循“节约集约利用、保护优先、统筹兼顾”的原则。

在土地开发过程中,应当加强土地资源的保护,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同时,土地开发项目也应当经过环境评价和准入审批,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四、土地管理与监督土地管理与监督是保障土地利用科学规范的重要保障措施。

土地利用管理办法规定,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土地管理职责,加强土地监督、检查和评估等工作,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土地资源的合法权益。

同时,土地管理部门还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土地利用信息管理和监测体系,及时掌握土地利用情况,推动土地利用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0.08.03•【字号】成国土资发[2010]219号•【施行日期】2010.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10〕219号)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为加强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工作,促进成都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成办发〔2010〕59号),我局制定了《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附件: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成办发〔2010〕59号)要求,为加强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工作,促进我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用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经批准立项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复垦农村建设用地为耕地,经验收合格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按照申请、审核、确认的程序登记注册,发放建设用地指标证书。

第二章建设用地指标登记第三条农村建设用地整理项目(简称"整理项目")实施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实施主体或委托实施单位持《项目验收合格证书》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建设用地指标登记申请。

市国土资源局依据登记申请,按照程序审核确认后登记注册,发放建设用地指标证书。

建设用地指标实行实名登记制,经登记后为有效指标。

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三种形式。

盐都区土地综合整治项目

盐都区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入围中介机构公开招标采购文件采购单位:盐城市国土资源局盐都分局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第一章投标人须知序号内容、要求1 项目名称:盐城市盐都区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耕地质量等别评定项目2 采购单位:盐城市国土资源局盐都分局3 投标保证金:本项目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5000元,必须在开标前密封好带到开标现场。

4 答疑与澄清: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若有异议,应当于2017年12月11日前,以书面形式要求招标采购单位作出书面解释、澄清或者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书面质疑;招标单位的书面解释、澄清或补充通知将于投标截止日期2天前发布,各投标单位需定期在网站上查询并下载相关书面解释、澄清或补充通知。

5 投标时间及地点: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7年12月13 日9:00 时,地点:盐城市国土资源局盐都分局405室开标时间及地点:2017年12月13 日9:30 时,地点:盐城市国土资源局盐都分局301室6 中标通知书: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中标人交纳代理费后,领取中标通知书。

7 非中标人投标保证金待采购单位与服务单位签订合同后五日内退还(不计息)。

8 签订合同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日内。

9 中标人按照中标第一名至第三名的顺序进行滚动服务。

10 投标文件有效期:60天第二章总则1、招标方式1.1 本项目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标段划分及招标内容:本项目共一个标段,具体内容为:盐城市盐都区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耕地质量等别评定项目。

1.2 招标文件的组成:本项目招标文件由投标须知、总则、技术参数、投标文件编制方法及要求、开标、评标、定标、评标定标办法、合同主要条款、附件等八部分等内容组成。

2、投标人资格要求2.1投标人资质和等级:投标人具有省土地学会认定的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一级资质;2.2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组组成成员含项目负责人至少5人,项目负责人必须要有中级或以上职称;2.3本招标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法人代表为同一人的除外)。

用地管理制度范本

用地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土地管理的规范化与科学化,保护土地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土地管理范围包括土地利用、土地变更、土地开发、土地整治等方面。

第三条土地管理制度遵循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突出环境保护、国土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地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土地利用管理第五条土地利用按照国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中期规划执行。

第六条土地利用的变更需经过审批程序,严格按照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七条开发和利用土地资源的单位,应按照法规和政策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八条土地利用应根据土地资源的特点,合理布局和利用,充分发挥土地资源的效益。

第九条严格按照土地利用规划,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占用土地。

第十条土地资源的整合和集约利用应当优先考虑,鼓励多种用途的土地资源共享。

第十一条对于违规占用土地资源的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土地利用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土地利用情况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第三章土地变更管理第十三条土地变更包括土地用途、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内容。

第十四条土地变更申请需经过审批程序,按照规定的流程办理。

第十五条土地所有权的变更应当在土地管理机构备案,并公示。

第十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需经过相关方面协商,经过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土地变更需要支付相关的费用,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对于违规变更土地资源的单位,需要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土地变更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土地资源变更情况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第四章土地开发管理第二十条土地开发需经过审批程序,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办理。

第二十一条土地开发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划和法规,保护环境资源。

第二十二条对于土地开发项目的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规划和相关要求开展开发活动。

第二十三条土地开发过程中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十四条土地开发的单位应当及时履行环境保护责任,修复和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十五条对于违规开发土地资源的单位,需要依法进行处罚。

盐城市盐都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盐城市盐都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盐城市盐都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文本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二〇一七年三月目录目录................................................... I 第一章总则 (1)一、规划调整目的 (1)二、规划调整指导思想 (1)三、基本原则 (1)四、编制依据 (2)五、规划范围 (4)六、规划期限 (4)第二章工作背景 (5)一、区域概况 (5)二、土地利用现状及特点 (6)三、现行规划实施评价 (7)四、土地利用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8)第三章主要指标安排 (13)一、土地利用战略 (13)二、主要指标安排 (14)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 (16)一、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16)二、国土空间格局优化 (17)第五章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 (21)一、优先划定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 (21)二、划定全域永久基本农田 (21)三、严格保护耕地数量和提升耕地质量 (23)第六章土地用途分区及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24)一、土地用途分区及管制区 (24)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27)第七章村镇建设控制区及流量指标归还 (30)一、村镇建设控制区布局 (30)二、流量指标归还计划 (30)第八章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保护 (32)一、严格保护生态用地 (32)二、土地生态环境整治重点 (32)三、完善生态用地管理 (33)四、创建环境友好型土地利用模式 (33)第九章各镇土地利用调控 (35)第十章重点建设项目调整 (38)一、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38)二、重点建设项目清单调整 (39)第十一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41)一、强化规划实施的责任与管理 (41)二、加强土地规划的法制实施 (42)三、运用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的经济手段 (42)四、完善规划实施的技术保证 (43)五、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43)六、建立规划实施的公众参与机制 (44)附表附表1:规划主要控制指标变化情况表附表2: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附表3:主要规划指标分解落实表附表4: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用地规划表附表5:盐都区已批未变更土地情况统计表附图附图1:土地利用现状图(2014年)附表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20年)附表3: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附表4: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图附表5: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布局图第一章总则一、规划调整目的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对国土资源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统筹区域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促进新型城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明显提高,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依据国家、江苏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编制《盐城市盐都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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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都区土地指标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通过土地供给侧改革,发挥市场对土地资源的配置作用,更高质量、更优效益和更可持续使用土地资源,推动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试点,实现城乡统筹,促进科学发展,现结合盐都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指标包括补充耕地指标、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规划空间指标。

补充耕地指标,是指列入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库、经验收合格完成报备、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指标。

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是指国家下达的农转用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城乡挂钩”)和工矿废弃地指标。

规划空间指标,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城乡建设用地规划指标。

第三条盐都国土分局负责建立区级土地指标交易平台,组织指标交易,办理指标交易相关手续,定期分析指标交易情况等有关事务。

土地指标交易均需纳入区级平台,不得囤积、私下转让。

第四条镇(区、街道)及单独选址项目建设单位是区级补充耕地指标平台的购买主体;镇(区、街道)及功能板块等国有投资建设主体为区级建设用地指标平台的购买主体;镇(区、街道)是区级规划空间指标平台的购买主体。

第二章补充耕地指标交易
第五条各镇(区、街道)和单独选址项目建设单位是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的责任主体。

区政府根据年度全区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计划,统筹安排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下达各镇(区、街道)年度耕地占补平衡任务。

第六条年度实施的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库,经市、省级验收合格并报备,形成的补充耕地指标,实行区、镇两级按比例分成。

完成年度下达任务的,区、镇两级5:5分成;未足额完成年度下达任务的,区、镇两级6:4分成,补充耕地指标分别纳入区、镇两级补充耕地指标库管理。

纳入区级部分的给予实施镇(区、街道)2万元/亩补助。

第七条镇(区、街道)指标库中的补充耕地指标,在保证自身使用仍有节余的,可申请区级平台收储,区级平台给予3万元/亩补偿。

镇(区、街道)农转用缺少补充耕地指标,需要购买的,统一按照5万元/亩购买。

区级平台根据我区占补平衡后备资源的状况,适时调整补充耕地指标交易价格。

第八条区级独立选址项目,需要补充耕地指标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5万元/亩购买占补平衡指标。

市级以上独立选址及其它项目,需要补充耕地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完成补充耕地任务。

无法自行完成补充耕地的,原则在市、省补充耕地平台购买指标,确需使用我区补充耕地指标的,按照15万元/亩购买,签订委托补充耕地协议书。

第九条项目用地占用基本农田的,按规定加收耕地开垦费。

第三章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交易
第十条区级平台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交易以城乡挂钩、工矿废弃地指标为主,农转用指标为辅。

纳入区级平台管理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有:每年区级调剂的城乡挂钩和工矿废弃地指标;镇(区、街道)申请区级平台收购的城乡挂钩和工矿废弃地指标;市级下达和向上争取农转用指标;省、市奖励的农转用指标等。

第十一条年度市级下达到区的农转用指标,优先保障民生工程和纳入区级财政投资的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剩余计划指标纳入区级平台管理;市政府单独下达给高新区的农转用指标全部留高新区使用,区级不调剂使用;市级单独安排的独立选址计划指标,直接用于独立选址项目;向上争取省以下重大产业项目农转用指标,按照“谁争取,谁使用”的原则,区级争取的计划指标由区本级使用,区、镇两级共同争取的,按照5:5比例分成;纳入省政府年度200个重点产业项目争取的农转用指标,全部留项目所在镇(区、街道)使用。

第十二条城乡挂钩复垦项目新增耕地经省、市验收合格后,按28万元/亩补助;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新增耕地经省、市验收合格后,按12万元/亩补助。

实行“盘存配增”机制,复垦新增耕地指标实行区、镇两级按比例分成,当年通过省、市验收的,新增耕地指标按区、镇两级7:3分成。

指标分别计入镇级和区级城乡挂钩和工矿废弃地项目储备库。

第十三条城乡挂钩和工矿废弃地指标的分配,按照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城乡挂钩和工矿废弃地指标,以各镇(区、街道)城乡挂钩、工矿废弃地指标库存占全区总库存的比例进行分配。

年度城乡挂钩和工矿废弃地指标必须在下一年度一季度前使用,没使用的指标由区级平台按40万元/亩予以收储。

第十四条区级建设用地指标交易与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相挂钩,没有完成上一年度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目标任务的,原则上不得参与区级建设用地指标平台交易。

第十五条各镇(区、街道)需优先使用本区域范围内的建设用地指标,待年初
下达的农转用指标和城乡挂钩、工矿废弃地指标使用到一定比例后,方可参与区级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平台交易。

第十六条各镇(区、街道)项目建设需要购买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农转用计划指标按40万元/亩付款,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需按规定补充耕地或购买补充耕地指标,补充耕地指标5万元/亩;城乡挂钩、工矿废弃地指标按45万元/亩付款。

盐都区华都城乡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实施形成的城乡挂钩和工矿废弃地用地计划指标,区级分成部分由区级负责土地指标交易,按40万元/亩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通过区级平台购买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原则上需在购买后3个月内使用完毕。

在规定时间内未使用完毕的,由区级平台收回重新分配。

第十八条盐都国土分局建立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库,根据指标交易时序、类型及建设项目选址等情况,统筹安排指标的报批使用,提高指标使用效率。

第四章规划空间指标交易
第十九条建立规划空间区域调剂补偿机制和规划空间交易平台。

已分配落实到各镇(区、街道)的规划空间指标,如需在不同板块间调整,原则上需通过有偿方式实施调整。

第二十条上级新下达的规划空间指标,区政府将统筹全区需求和各板块发展定位,安排一定的规划空间指标给镇(区、街道),同时留存一定比例规划空间指标,纳入区级平台管理。

第二十一条区级平台按照我区不同镇(区、街道)的发展定位和均衡发展要求,统筹确定规划空间指标交易价,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调整。

镇(区、街道)
规划空间指标有多余的,可以申请区级平台收储;镇(区、街道)规划空间指标不足的,可以向区级平台申请购买。

平台收储价与购买价均为2万元/亩。

第二十二条盐都国土分局根据平台交易结果,负责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方案,依法逐级上报审批。

第五章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三条盐都国土分局建立土地指标交易资金专户,通过指标交易获取的资金主要用于土地指标获取的成本性支出,全区土地整治规划、工矿废弃地复垦专项规划、项目复垦和建新规划方案、前期和竣工测绘以及耕地质量评定等服务性费用支出,结余资金可用于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等方面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严格执行资金专款专用,建立专户管理,严禁任何形式的截留、挤占、挪用。

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加强专项资金监管、审计。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区政府组织国土、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区级土地指标交易配置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协调解决交易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盐都国土分局根据指标交易结果,动态调整各镇(区、街道)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并加强考核。

第二十七条区监察局、盐都国土分局设立举报或投诉电话、信箱,接受单位或个人对指标交易过程中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交易平台工作人员在指标交易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盐都国土分局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盐都国土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6年6月28日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盐都区土地指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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