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局废止第四批(5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版权局令第9号
国家版权局、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规范卡拉OK领域版权市场秩序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规范卡拉OK领域版权市场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版权局,文化和旅游部•【公布日期】2021.04.02•【文号】国版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4.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音乐著作权正文国家版权局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规范卡拉OK领域版权市场秩序的通知国版发〔20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文化和旅游厅(局),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优化工作机制,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便于使用者合法使用,促进卡拉OK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实际,现就规范卡拉OK领域版权市场秩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解决卡拉OK领域版权问题。
卡拉OK领域版权问题具有权利人众多和使用者众多的特点,“点对点”的版权许可方式无法满足权利人和使用者的实际需要,著作权集体管理是合理高效解决卡拉OK领域版权问题的有效途径。
要统筹兼顾权利人和使用者利益,坚持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解决卡拉OK领域版权问题,完善体制机制、创新方式、提升效能。
二、坚持卡拉OK领域“二合一”版权许可机制。
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自愿基础上推动卡拉OK领域继续实施“二合一”版权许可机制。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管理的音乐作品表演权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管理的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统一由音集协向卡拉OK经营者发放许可、收取使用费,使用费在音集协和音著协之间经协商分配。
音集协和音著协应当加强合作,在许可内容、许可方式、许可效率、费用分配等方面完善工作机制,为权利人和使用者提供更高水平服务。
三、坚持“先许可后使用”原则。
卡拉OK经营者应当按照“先许可后使用”原则,与音集协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后合法使用作品,许可使用合同以音集协官方网站公布的文本为准。
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国家版权局等关于开展2004年秋季盗版教材、教辅读物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国家版权局等关于开展2004年秋季盗版教材、教辅读物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正文:---------------------------------------------------------------------------------------------------------------------------------------------------- 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国家版权局、共青团中央国务院纠风办、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04年秋季盗版教材、教辅读物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教育厅(教委)、版权局、团委、纠风办、“扫黄”办:为遏制盗版教材、教辅读物的猖獗势头,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2004年“扫黄”“打非”行动方案》及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等七部委《2004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部署,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国家版权局、共青团中央、国务院纠风办、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决定2004年秋季在国开展盗版教材、教辅读物专项治理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任务此次专项治理行动由各地“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版权行政部门、团委及纠风办共同组织实施,主要任务是:(一)检查图书批发市场、零售单位和连锁门店等出版物市场;查处非法出版、印刷、复制、发行盗版教材、教辅读物(含自考教材)的单位;查处以买卖书号方式出版教材、教辅读物的出版单位和个人;取缔无证照的非法发行、印刷单位。
此项工作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
(二)清查各类学校(含自学考试助学学校)订购、使用教材、教辅读物情况,查处订购、使用、非法编印盗版教材、教辅读物的教育单位及责任人。
各类学校尤其是中小学校图书代办点、校园周边书店(摊)以及校办印刷单位是重点清查区域。
此项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国家版权局关于2020年全国著作权登记情况的通报

国家版权局关于2020年全国著作权登记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版权局•【公布日期】2021.03.16•【文号】•【施行日期】2021.03.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著作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版权局关于2020年全国著作权登记情况的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2020年,各地区著作权主管部门和著作权登记机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高度重视著作权登记工作,坚决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完善制度、优化机制,提升著作权登记工作效能,登记数量持续增长,全国著作权登记工作迈上新台阶。
现将2020年全国著作权登记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2020年全国著作权登记总量达5039543件,同比增长20.37%。
二、作品著作权登记情况根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作品登记信息统计,2020年全国共完成作品著作权登记3316255件,同比增长22.75%。
全国作品著作权登记量总体呈现稳步增长趋势,登记量较多的分别是:北京市1004676件,占登记总量的30.30%;上海市318906件,占登记总量的9.62%;中国版权保护中心290693件,占登记总量的8.77%;江苏省281984件,占登记总量的8.50%;天津市213415件,占登记总量的6.44%;山东省201181件,占登记总量的6.07%。
以上登记量占全国登记总量的69.70%。
相较于2019年,甘肃、云南、贵州、天津、黑龙江、内蒙古、山西、宁夏、山东、安徽等省(区、市)的作品著作权登记量增长率均超过了100%;吉林、江西、湖南等省份的作品著作权登记量增长率均达50%以上。
从作品类型看,登记量最多的是摄影作品1510914件,占登记总量的45.56%;第二是美术作品1295415件,占登记总量的39.06%;第三是文字作品212797件,占登记总量的6.42%;第四是影视作品191332件,占登记总量的5.77%。
国家新闻出版署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CHINA PERIODICAL YEARBOOK566国家新闻出版署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82件)编者按:2019年11月15日,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国家新闻出版署对现行新闻出版领域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截至2019年11月1日,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共282件,现将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567CHINA PERIODICAL YEARBOOK568569CHINA PERIODICAL YEARBOOK570571CHINA PERIODICAL YEARBOOK572573CHINA PERIODICAL YEARBOOK574575中国期刊年鉴CHINA PERIODICAL YEARBOOK576577期刊出版法律、法规、规章中国期刊年鉴CHINA PERIODICAL YEARBOOK578中国新闻事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闻工作者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党的新闻舆论工作职责使命,继承和发扬党的新闻舆论工作优良传统,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新闻志向、工作取向,不断增强脚力、眼力、脑力、笔力,积极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新闻职业道德,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做政治坚定、引领时代、业务精湛、作风优良、党和人民信赖的新闻工作者。
第一条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把体现党的主张与反映人民心声统一起来,把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与通达社情民意统一起来,把坚持正面宣传为主与正确开展舆论监督统一起来,发挥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1.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宣传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时传播国内外各领域的信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新闻信息需求,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把人民群众作为报道主体、服务对象,多宣传基层群众的先进典型,多挖掘群众身边的具体事例,多反映平凡人物的工作生活,多运用群众的生动语言,丰富人民精神世界,增强人民精神力量,满足人民精神需求,使新闻报道为人民群众喜闻乐见;3.保持人民情怀,积极反映人民群众的正确意见和呼声,及时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和期待,批评侵害人民利益的现象和行为,畅通人民群众表达意见的渠道,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
国家版权局关于印发2011年度查处侵权盗版十大案件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关于印发2011年度查处侵权盗版十大案件的通知【法规类别】出版与出版物市场管理【发文字号】国版字[2012]5号【发布部门】国家版权局【发布日期】2012.06.29【实施日期】2012.06.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版权局关于印发2011年度查处侵权盗版十大案件的通知(国版字【20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版权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各相关协会、出版单位、新闻媒体:2011年是版权执法监管工作成效显著的一年,各级版权执法及相关执法部门查破了一批重大案件、整治了一批生产企业源头,规范了一批出版物市场,版权执法的立案数量、行政处罚数量和移送司法刑事案件数量都创历史新高,重大案件、新类型案件、疑难案件继续增多,版权执法工作成绩突出。
为集中展示版权执法及版权执法相关部门查处侵权盗版案件的工作成就,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进一步加大版权执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经各地版权执法及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推荐,并结合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挂牌督办的案件情况,我局选定了2011年度查处侵权盗版十大案件。
现将这些案件印发给你们,供各级版权执法及版权执法相关部门在版权执法工作中参考借鉴。
特此通知。
附件:2011年度查处侵权盗版十大案件国家版权局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2011年度查处侵权盗版十大案件一、刑事案件(9件)1.江苏小说520网侵犯文字作品著作权案【案情摘要】 2010年9月,盛大文学有限公司向徐州市版权局举报“小说520网”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利用网络技术手段,采集并复制大量由盛大文学有限公司经营的“起点中文网”所拥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文字作品并登载在“小说520网”上。
国家版权局办公厅关于2015年全国著作权登记情况的通报

国家版权局办公厅关于2015年全国著作权登记情况的通报
【法规类别】著作权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版办发[2016]4号
【发布部门】国家版权局
【发布日期】2016.02.04
【实施日期】2016.0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版权局办公厅关于2015年全国著作权登记情况的通报
(国版办发[20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版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2015年,各地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和著作权登记机构高度重视著作权登记工作,继续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版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作品登记程序等有关工作的通知》,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宣传、重点拓展、改善服务,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不断提升,登记数量持续增长,全国著作权登记工作取得新进展。
现将2015年全国著作权登记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2015年,我国著作权登记继续保持大幅度增长态势,作品登记1348200件、计算机软件
著作权登记292360件、著作权质权登记606件,著作权登记总量达1641166件,相比2014年1211313件,同比增长35.49%。
二、作品登记有关数据及排名
根据对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作品登记信息统计,2015年全年,全国共完成作品登记1348200件,比2014年的992034件增长了35.90%。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行政处罚时效的答复-权司[1999]76号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行政处罚时效的答复-权司[1999]76号](https://img.taocdn.com/s3/m/7559f70a53d380eb6294dd88d0d233d4b14e3f1d.png)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行政处罚时效的答复正文:----------------------------------------------------------------------------------------------------------------------------------------------------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行政处罚时效的答复(权司[1999]76号)××省版权局:你局关于咨询行政处罚时效的函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时效为两年,该时效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根据以上两条的规定,我们认为:一、行政处罚时效与民事诉讼时效不同。
上述两条主要规定了行政处罚的追责时效,它是行政机关追究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政法律责任的法定有效时间,违法行为已经超过追责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也就是说,超过行政处罚时效,行政机关就丧失了行政处罚权。
虽然行政处罚时效和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诉讼时效都是两年,但行政处罚时效是以违法行为的发生和终了时起计算,而不是象民事诉讼时效那样,以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有些违法行为,当事人知道时已经超过了两年,这时,行政机关就不能进行行政处罚,但这并不影响其民事权利的行使,当事人可以继续提出民事诉讼。
二、对于剽窃行为的终了,我们理解:剽窃行为发生之日,并不是其停止之时,剽窃者剽窃他人作品的目的是为了出版发行,剽窃物的出版发行应视为剽窃行为的继续,只要剽窃物还在出版发行,其违法行为就没有终了,只有当剽窃物停止了出版发行,才视为剽窃行为的终了。
国家出版局关于实施《中国标准书号》的通知

国家出版局关于实施《中国标准书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出版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86.07.14•【文号】(86)出综字第603号•【施行日期】1986.07.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5月7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7日)废止国家出版局关于实施《中国标准书号》的通知(1986年7月14日(86)出综字第603号)《中国标准书号》是1986年国家标准局批准颁布的一项国家标准(GB5795--86),将于1987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
“中国标准书号”将取代我国长期以来使用的“全国统一书号”。
为顺利实现从“全国统一书号”到“中国标准书号”的过渡,特作如下规定:一、1987年1月1日以后发稿的图书,从征订目录稿到版本记录一律采用“中国标准书号”;同时保留“全国统一书号”。
二、1988年1月1日以后发稿的图书,一律取消“全国统一书号”,只用“中国标准书号”。
请各出版社在1987年中,将以前所有仅用“全国统一书号”发稿的图书出版完毕,实在出不来的,请补编“中国标准书号”,以保证1988年1月1日以后出版的所有图书上都使用“中国标准书号”。
三、“中国标准书号”不包括下列三类出版物:(1)临时性印刷品,年画、年历画、挂历、台历等;(2)无书名页的单张美术印刷品或折页美术印刷品(图片);(3)各级技术标准文献。
上述不使用“中国标准书号”的图书,将继续使用“全国统一书号”,但其中出版社社号改为新颁发的“中国标准书号”中的出版者号,从1988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国标准书号使用手册》中有关适用范围一章提到的,原“全国统一书号”中不包括的出版物(例如缩微出版物等),也要在适当时候逐步采用“中国标准书号”,开始采用的时间及方法将另行通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UDC389.6(51)(083.73)GB5795--86中国标准书号China Standard Book Number------------------------------------本标准的目的在于使在中国注册的出版社所出版的每一种图书的每一个版本都有一个世界性的唯一标识代码,使利用计算机或其他现代化技术进行图书的贸易管理和信息交换得到更高的效率和可靠性,并为图书的分类统计和销售陈列工作创造方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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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2-25
40
国家版权局
关于《涉及博物馆所收藏作品的版权问题》的复函
(86)权字第60号
1986-11-10
41
国家版权局
关于适当提高美术出版物稿酬的通知
(90)权字第12号
1990-7-10
42
国家版权局
关于诗词稿酬计算方法的复文
(90)权字第20号
1990-9-10
民办(53)字第37号
(53)出版字第51号
1953-5-19
4
出版总署
关于纠正任意翻印图书现象的规定
(53)出机字第270号
1953-11-12
5
出版总署
通知各地出版社出版翻译书籍时在版权页上应刊载原本版权说明
(53)出译字第299号
1953-12-28
6
出版总署
关于停止出版文学名著的改写本或通俗本的规定
关于修订《辞源》稿酬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79)出版字第196号
1979-4-20
32
国家出版局
转发人民美术出版社关于美术出版物稿酬暂行办法的通知
附:人民美术出版社美术出版物稿酬暂行办法
(80)出版字第543号
1980-8-12
33
国家出版局
对《周恩来选集》稿酬问题的批复
(81)出版字第514号
1981-7-22
34
国家出版局
关于纠正文学类作品重复出版问题的通知
文出字(83)第1269号
1983-6-10
35
文化部
关于稿酬问题的几点答复
(84)出综字第133号
1984-3-15
36
文化部
关于修订故事片各类稿酬规定的通知
附:关于故事片各类稿酬的规定
文电字1604号
1984-9-20
37
文化部
关于印发科教片各类稿酬暂行规定的通知
1961-8-28
23
文化部
关于理工农医各科教材稿酬问题的意见
(61)文出胡字第1399号
1961-9-28
24
文化部
文化部颁发“关于故事片各类稿酬的暂行办法”自1963年起试行的通知
附:文化部关于故事片各类稿酬的暂行办法
(62)文电夏字第2202号
1962-12-11
25
文化部
关于古籍注释的印数稿酬问题
1996-12-17
49
国家版权局
关于加强涉外著作权贸易代理机构管理的通知
国权[1997]14号
1997-6-23
50
8]20号
1998-5-15
51
国家版权局
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
权办[1999]18号
1999-7-12
52
国家版权局
关于同意成立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的批复
43
国家版权局
关于指定中国版权研究会为临时收转使用作品报酬机构的公告
国家版权局第1号公告
1991-8-10
44
国家版权局
由北京市版权局负责中央级出版社涉及台港澳图书版权贸易合同审核的通知
国权[1993]3号
1993-2-10
45
国家版权局
关于同意中国版权研究会以“中国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名义对外开展法定许可报酬收转工作的批复
(63)文出胡字第715号
1963-5-11
26
文化部
关于恢复1959年颁发施行的稿酬暂行规定的通知
(64)文出齐字第774号
1964-5-22
27
文化部
关于暂行停付印数稿酬的通知
(64)文厅出字第1602号
1964-10-27
28
文化部
关于改革稿酬制度的通知
(64)文厅出字第1812号
1964-12-21
国权[2000]5号
2000-2-29
53
国家版权局
关于对通过信息网络侵权传播他人作品等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
国权[2002]21号
2002-7-11
附:关于科学教育影片各类稿酬的暂行规定
电字496号
1984-10-30
38
文化部
关于实行《美术出版物稿酬试行办法》的通知
附:美术出版物稿酬试行办法
美术出版物稿酬标准(1984年12月起试行)
(85)出综字第35号
1985-1-5
39
文化部
关于颁发《付给戏剧作者上演报酬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附:付给戏剧作者上演报酬的试行办法
附:关于文学和社会科学书籍稿酬的暂行规定(草案)
(58)文钱出字第433号
1958-7-14
13
文化部
关于降低稿酬标准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59)文出钱字第184号
1959-3-24
14
文化部
关于在北京、上海两地有关出版社继续试行“关于文学和社会科学书籍稿酬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附:关于文学和社会科学书籍稿酬的暂行规定
附件:国家版权局决定废止的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发布机关
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日期
1
文化部
关于降低期刊稿费及取消期刊、丛刊、丛书编辑费的通知
(65)文出李字261号
1965
2
出版总署
为出版翻译书籍应刊载原本版权说明的通知
(51)编字第3号
1951-1-12
3
民族事务委员会、出版总署
关于从汉文书籍译成少数民族文字的图书可免付汉文著译者稿酬的联合通报
29
文化部
关于一次致付稿酬的说明
(65)出版字第103号
1965-6-2
30
国家出版局
关于试行新闻出版稿酬及补贴办法的通知
附:国家出版局关于新闻出版稿酬及补贴试行办法的请示报告(1977年9月2日)
新闻出版稿酬及补贴试行办法(1977年9月)
(77)出版字第361号
1977-10-12
31
国家出版局
(59)文出钱字第1059号
1959-10-19
15
文化部
关于1958年后曾降低稿酬标准一半计酬的出版物的稿酬处理原则的通知
(59)出版字第117号
1959-10-19
16
文化部、对外文化联络委员会
文化部、对外文化联络委员会通知翻译朝鲜书籍须征求朝方意见出书后应向朝方寄赠样本
(60)文出夏字第334号
(54)出机字第21号
1954-1-15
7
出版总署
翻译出版外国著作对原著作人是否支付稿酬的意见
(54)出机字第50号
1954-2-2
8
出版总署
关于私营出版社“买版权”书移转出版后的稿酬处理意见
(54)出机字第257号
1954-7-2
9
出版总署
关于翻印苏联出版的中文版书籍的稿酬的处理原则
(54)出版字第72号
1954-7-3
10
文化部
颁发“关于同苏联、人民民主国家互相在对方报刊上发表稿件的稿酬收授办法的规定”的通知
(55)文厅秘字第169号
1955-5-19
11
文化部
关于国营剧团试行付给剧作者剧本上演报酬的通知
(56)文沈艺戏字第252号
1956-12-14
12
文化部
颁发“关于文学和社会科学书籍稿酬的暂行规定草案”,请北京、上海两地有关出版社试行
国权[1993]25号
1993-4-9
46
国家版权局
关于为特定目的使用外国作品特定复制本的通知
国权[1993]28号
1993-4-20
47
国家版权局
关于重申未经批准不得进行涉外版权代理的通知
国权[1995]51号
1995-10-10
48
国家版权局
关于报送以图书出版形式授权境外出版作品情况的通知
国权[1996]37号
国家版权局令
第9号
《国家版权局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29日国家版权局第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国家版权局局长柳斌杰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国家版权局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国家版权局组织了第四批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决定废止53件规范性文件。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1961-3-21
20
文化部
各地出版社应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废除版税制,彻底改革稿酬制度的批示
(61)文出胡字第503号
1961-5-5
21
文化部
复关于外国专家、外侨编写的书稿的处理问题
(61)文出平字第677号
1961-6-3
22
文化部
关于正确执行稿酬制度,恰当掌握稿酬标准的通知
(61)文出齐字第1216号
(60)联四罗字第564号
1960-3-18
17
文化部
答复关于出版已故作者作品付酬问题
(60)文出字第598号
1960-5-14
18
文化部
关于兄弟国家报刊互相约稿供稿稿酬处理的通知
(60)文出齐字第1376号
1960-11-12
19
文化部
请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废除版税制,彻底改革稿酬制度的批示
(60)文出齐字第2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