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第七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推荐申报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农产品加工业示范申报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农产品加工业示范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1.11.09•【字号】鲁农产业字〔2021〕24号•【施行日期】2021.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农产品加工业示范申报工作的通知鲁农产业字〔2021〕24号各市农业农村局、沿海市渔业主管局: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促进乡村产业振兴行动计划的通知》(鲁政发〔2020〕1号)精神,促进农产品精深加工高质量发展,经研究,确定继续开展农产品加工业示范县、示范园区、示范企业创建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一)农产品加工业示范县1.编制完成本地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或在其他规划中单列农产品加工业内容,农产品加工业与农业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2.主导产业突出,具有粮食、蔬菜、水果、畜牧、水产、茶叶等产业优势,县域内原料基地与农产品加工业布局合理,生产与加工、科研与产业、企业与农户衔接配套。
3.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成效显著,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加工园区,县域内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40家以上,其中,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加工型)或农产品加工业示范企业6家以上;农产品加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60亿元。
4.配套设施较为完善,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建有融资担保、检验检测、仓储物流、劳动用工、出口代理等公共服务平台或综合服务平台。
5.农产品加工技术水平在全省处于领先地位,有1-2项普遍应用、较为成熟的加工技术;拥有市级以上认定机构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可挂靠在企业)。
6.农产品加工企业通过自建基地生产的原料或与农民合作社、农户签订合同稳定收购的原料,占生产加工所用原料70%以上。
7.产业链条完整,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程度比较高,仓储、包装、运输等产业配套发展;加工转化增值能力较强,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总产值之比超过全省平均水平。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6.01•【字号】鲁农产业字〔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做好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各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农办产〔2020〕3号),农业农村部组织开展第九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
现就做好我省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测范围2018年第八次监测合格和递补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2019年认定的18家不在此次监测范围)。
二、监测程序(一)企业填报。
被监测企业对照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开展自查,并按《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简称《办法》)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市级审核。
各市农业农村部门对本辖区内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进行监测,在审查企业所报材料内容真实、格式规范的基础上,严格对照《办法》标准进行审核,会同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出监测结果建议。
如有监测不合格企业,要按照“退一补一”原则,进行等额递补,并报经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定。
(三)省级审核。
在各市监测的基础上,省农业农村厅对照标准进行审核。
三、材料报送各市农业农村局请于6月30日前,以市农业农村局名义向省农业农村厅报送材料(1式2份),并报有关监测材料电子版。
(一)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情况。
提出监测结果建议,并附以下材料:1.监测合格企业的总体情况,包括企业发展情况、联农带农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建议;2.监测不合格企业原因;3.更名企业名单和更名原因;4.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结果汇总表(附件1);5.征求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同意的有关证明材料。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项目谋划储备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项目谋划储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3.08.02•【字号】鲁农计财字〔2023〕20号•【施行日期】2023.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项目谋划储备的通知鲁农计财字〔2023〕20号各市农业农村局、沿海市渔业主管局,厅有关处室、单位,有关涉农企业,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规划(2023—2030年)〉的通知》(农计财发〔2023〕6号)精神,做好我省设施种植、设施畜牧、设施渔业、现代物流设施等各类现代设施农业建设项目谋划储备工作,引导加大金融支持,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锚定加快建设农业强省目标,围绕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牢固树立大食物观,以优化设施农业布局、适度扩大规模、升级改造老旧设施为重点,建立健全融资项目库。
按照“主体线上填报、地方逐级推介、部门分批推送、银行自主审贷”流程模式,用好贷款贴息、财政奖补等各类政策工具,引导撬动更多金融活水流入现代设施农业,助力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以基础设施现代化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二、支持重点(一)支持建设以节能宜机为主的现代设施种植业。
加快传统优势产区设施改造提升,支持整县推进实施老旧低效设施改造,加快推广现代信息技术和设施装备,有序推进产业提档升级。
以生态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为前提,有序推进黄淮海和环渤海盐碱地等非耕地现代设施农业园区化开发。
强化大中城市现代化都市设施农业建设,突出发展现代都市型智慧设施农业,建设一批全年生产、立体种植、智能调控的连栋温室和植物工厂等高端生产设施,形成一批布局合理、高产高效的现代设施农业标准化园区。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继续开展省级农业产业强镇示范创建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继续开展省级农业产业强镇示范创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2.06.06•【字号】鲁农产业字〔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继续开展省级农业产业强镇示范创建的通知鲁农产业字〔2022〕5号各市农业农村局,沿海市渔业主管局:按照2022年省委一号文件部署,为落实《山东省“十四五”乡村产业发展规划》(鲁农产业字〔2022〕4号)要求,今年继续开展省级农业产业强镇示范创建活动,现就做好相关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省级农业产业强镇应达到以下条件:1.政府重视支持有力。
县镇两级人民政府积极主动布局农业产业强镇建设,制定了镇域农业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且思路清晰、目标明确、措施可行、支持力度大,在土地、财政、金融和人才等方面出台相应政策。
2.主导产业日益壮大。
主导产业优势明显,农村一二三产业结构合理,产业体系特色鲜明、布局合理、创业活跃,绿色发展成效突出,社会化服务体系保障有力,镇域农业主导产业链总产值达到2亿元以上。
申报时要将培育的主导产业落实到具体品种类别,不得笼统地按粮食、果蔬、畜禽、水产等综合大类申报。
3.融合发展初见成效。
围绕主导产业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产业链长、主体多元、业态多样、类型丰富,有成熟的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
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产值比达到2:1以上。
4.产业布局科学合理。
主导产业与当地发展基础、资源条件、生态环境、经济区位等相匹配,发展功能定位准确,镇域公共基础设施完备,服务设施配套,产业发展与村庄建设、生态宜居同步推进。
5.联农带农机制健全。
积极创新联农带农激励机制,推动村集体和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分享二三产业增值收益。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所在县域平均水平。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0]11号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证监会各派出机构、供销合作社:为切实做好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运行监测和指导服务工作,进一步提高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能力,农业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根据我国现代农业发展新要求和农业产业化发展新情况,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二○一○年九月十九日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组织推荐全国农业全产业链典型县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组织推荐全国农业全产业链典型县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1.08.09•【字号】鲁农产业字〔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组织推荐全国农业全产业链典型县工作的通知各市农业农村局、沿海市渔业主管局: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农业全产业链重点链和典型县建设工作的通知》(农办产〔2021〕8号)要求,为做好我省全国农业全产业链典型县推荐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领域全国农业全产业链典型县要围绕重要农产品和优势特色农产品打造。
(一)重要农产品。
主要针对稻谷、小麦、玉米、大豆、棉花、食用植物油、食糖、猪肉、牛羊肉、乳制品、天然橡胶等11种重要农产品。
(二)优势特色农产品。
主要针对县域内占据主导地位、最具竞争力的优势特色农产品(包括粮经作物、园艺产品、畜产品、水产品等)。
二、建设条件全国农业全产业链典型县要立足县域范围优势特色农产品,在产业规模、市场份额、参与主体、品牌传播等方面已有一定基础,并从理念、技术、机制等多方面,引领和驱动本产业和本区域农业全产业链建设。
(一)基础条件1.产业链条全。
围绕区域农业主导产业,构建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化机制,将农业研发、生产、加工、储运、销售、品牌、体验、消费、服务、金融等各个环节和主体链接成紧密关联、有效衔接、耦合配套、协同发展的有机整体。
2.创新能力强。
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配置资金链、资源链,引进培育核心关键人才,建立“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机制,拥有授权专利或科研成果奖励,促进技术创新、产品创新、模式创新和管理创新。
3.绿色底色足。
围绕构建绿色生产体系,集成推广适应性广、实用性强的绿色技术模式,绿色田园(牧场、渔场)、绿色加工、绿色商贸齐备,实现全产业链绿色化发展。
农业部关于公布第七次监测合格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公布第七次监测合格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0.14•【文号】农经发〔2016〕15号•【施行日期】2016.10.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关于公布第七次监测合格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农经发〔2016〕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有关“完善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制度,实行动态管理”的要求,根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0〕11号)的规定,在各省(区、市)初步监测的基础上,经专家审核,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北京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1131家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合格(名单附后)。
其它因达不到规定标准和要求,监测不合格的企业,不再享有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为农业产业化发展带来了难得的机遇和严峻的挑战。
农业产业化是现代农业发展的方向,对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保持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具有重要作用。
龙头企业是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中最有活力、最具创新能力的经营主体,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是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的引领力量。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聚焦促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新任务,强化对龙头企业服务指导,支持龙头企业创新协同发展。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要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建立更加紧密的联农带农机制,参与农业产业精准扶贫,进一步增加农民收入;加快自身转型升级,推动农业科技创新,进一步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平;培育农村新产业、新业态,推进产业链和价值链建设,进一步领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批准建设的农业产业强镇认定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批准建设的农业产业强镇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2.11•【字号】鲁农产业字〔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批准建设的农业产业强镇认定工作的通知各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沿海市渔业主管局:现将《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对2018-2020年批准建设的农业产业强镇认定工作的通知》(农办产〔2022〕1号)转发你们,并就做好我省的国家农业产业强镇认定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
各市及有关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国家农业产业强镇认定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总结梳理产业强镇项目建设成效,发挥产业强镇上联城市、下接乡村的纽带作用,推动产城融合、产村融合,将农业产业强镇打造成为乡村振兴齐鲁样板的重要载体,确保认定工作质量。
二、严格审核。
按照认定条件,综合考虑主导产业优势明显、产业融合成效突出、经营主体蓬勃发展、建设任务全部完成等因素,结合绩效考核情况,认真审核把关,不得弄虚作假,确保推荐出满足国家农业产业强镇认定条件的乡镇。
三、规范程序。
申请认定主体为项目乡镇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在严格材料审核和实地核查基础上,形成市级推荐报告(参照附件3模板),联合行文上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2022年2月26日前,将市级推荐报告,以及合订成册的申请表、相关附件等证明材料(邮寄2份),连同电子版(盖章扫描版及word版)报省农业农村厅乡村产业发展处sdcyh@、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处。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省农业农村厅乡村产业发展处高洁 0531-51789183省农业农村厅计划财务处侯慧聪 0531-51789178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处孟灿 0531-51769783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财政厅2022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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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第七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推荐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公布日期】2021.05.27
•【字号】鲁农产业字〔2021〕7号
•【施行日期】2021.05.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第七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
企业推荐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七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农办产〔2021〕5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第七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推荐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数量和条件
依据各市省级龙头企业数量、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龙头企业数量、农林牧渔业产值、粮食产量等情况,按权重进行名额测算分配,详见名额分配表(附件1)。
申报企业必须具备综合实力较强、联农带农作用突出、履行社会责任好等条件,具体要求遵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
经发〔2018〕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基本标准执行。
其中,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当年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平均水平。
二、申报程序
申报程序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1.企业申报。
申报企业向所在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
2.市级审核。
各市农业农村局按照申报条件严格把关,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3.推荐上报。
各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经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以市农业农村局文件报省农业农村厅,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三、申报材料
1.各市农业农村局正式推荐文件,要详细说明申报的过程和做法,企业的有关情况并附推荐企业名单(属于种业企业、外贸企业予以注明)。
2.证明已征求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和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的有关材料。
3.第七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书(见附件2),并提供相关附证材料。
四、申报要求
1.申报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
省农业农村厅组织评审确定推荐上报名单后,所推荐的龙头企业需在农业产业化信息系统(http:///gl)中填报,并通过系统打印带有“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材料”水印字样的纸质材料。
系统填报、打印水印材料事项另行通知。
2.各市要严格审核龙头企业申报材料,会同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共同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要以经营业绩、带动农户数等为主要指标,优中选优。
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种业企业和外贸企业。
3.各市要严格按照分配名额进行推荐,超额申报不予受理。
6月13日前,请将申报材料(纸质材料一式两份,纸质材料与电子版材料内容必须一致)报省农业农村厅乡村产业发展处。
申报材料一律通过快递邮寄,不安排现场接收。
联系人:张同政,0531-67866166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十亩园东街7号
附件:1.第七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额分配表
2.第七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书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