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特殊食品“双升”工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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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保健食品委托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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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保健食品委托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保健食品委托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枣庄、德州、聊城市卫生局:为规范保健食品委托生产行为,提高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按照2011年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保健食品监管工作安排部署,现就开展保健食品委托生产专项检查工作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一)委托生产合同或协议。

检查委托生产合同或协议是否在有效期内;内容是否完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人对产品质量负总责的责任,以及委托双方对原辅料、包材的购进、验收、检验、贮存、产品生产、成品出厂检验等环节的质量责任是否明确;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委托或接受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行为。

(二)受托生产企业资质。

检查受托生产企业是否具有相应的生产资质和生产能力,是否存在超范围接受委托生产的行为。

(三)批生产指令台账。

检查受托方是否根据委托方批生产指令进行生产,是否存在不按委托方批生产指令生产的行为;有无批生产指令台账,批生产指令台账是否明确产品名称、规格、剂型、批量、原料预算用量等内容;批生产指令台账是否与批生产记录一起保存。

(四)批记录。

检查受托方是否留存批记录原件,委托方是否留存复印件(批记录至少包括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和批检验记录);重点检查委托方批生产指令、产品入库和销售记录与批记录数量是否一致。

(五)生产过程。

检查原料验收与使用环节是否符合要求,产品的配方和生产工艺是否与批准的内容一致;检查从投料至生产出最小销售包装的全过程是否都在同一企业完成(前处理除外);前处理(如提取工艺)若有二次委托的,查看是否有二次委托手续(应当留存二次委托合同和前处理批生产记录);生产过程是否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9.26•【字号】鲁市监食生规字〔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的规定》的通知鲁市监食生规字〔2019〕3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规范生产加工行为,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提升食品安全水平,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的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9月26日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的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管,规范生产加工行为,防控食品安全风险,提升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加强登记管理(一)严格登记准入。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宣传,及时将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制度、生产条件、操作规范、标签标识要求和负面清单等事项告知从业者,指导从业者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规定的食品类别及品种明细填报《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书》,对符合条件的食品小作坊及时予以登记,对申报列入食品小作坊负面清单的食品类别及品种明细的一律不予登记。

对于在经营场所内现场制售食品行为,严格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销售者现场制售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二〔2016〕100号)规定,实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

对已经按食品小作坊进行登记的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要建立退出机制,逐步将其纳入食品经营许可管理。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0年度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情况的通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0年度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情况的通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0年度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1.29•【字号】•【施行日期】2021.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0年度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情况的通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管,提升检验检测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省局组织开展了2020年度全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监督抽查主要内容省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2020年度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鲁市监特设函〔2020〕133号)和《关于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2020年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鲁市监特设函[2020]232号),对全省74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了监督抽查。

其中,抽查气瓶检验机构21家,安全阀校验机构18家,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机构(以下简称“两工地”检验机构)21家,综合检验机构14家。

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是资源条件方面,重点检查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否具备与其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检验场地和仪器设备,是否符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TSGZ7003-2004)专项条件有关要求等。

二是质量管理体系方面,重点检查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有效保持和实施,是否与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是否具备检验检测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是否有完善的组织职责分工等。

三是检验检测质量方面,重点检查检验检测报告是否合法、完整、准确,是否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等。

二、抽查发现问题情况本次抽查共发现问题548项,其中,气瓶检验机构问题147项,安全阀校验机构问题100项,“两工地”检验机构问题166项,综合检验机构问题135项。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3.01•【字号】鲁食药监法〔2017〕23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有关处室、有关直属单位:现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3月1日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工作方案《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7年1月18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6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实施工作,结合全省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上下分工合作、宣贯实施并举的原则,紧密围绕提高《条例》的知晓率,广泛开展系列宣贯工作,使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以下简称“三小”)从业者对从业义务与法律责任的知晓率达到100%,监管人员对“三小”监管要求的知晓率达到100%。

通过“三小”规范提升,提振消费者消费信心。

二、重点任务(一)抓好宣传普及。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开展多形式、多维度、立体化的宣传活动。

1.省局任务。

(1)开设宣传专栏。

——通过广播电视、平面媒体、网络媒体等开展系列宣传活动,从“三小”经营者、监管部门、消费者等不同角度,从监管、服务等不同侧面,对《条例》开展宣传活动。

进度要求:2月24日召开媒体座谈会,沟通宣贯需求;3月初制定宣传工作计划并同步启动。

(责任处室:办公室牵头,法制处、食品相关处室、各市局配合)——通过省局门户网站、“山东食品药品”微信公众号对《条例》解读、相关配套制度以及各市局宣贯工作开展情况开展持续宣传。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办法的通知-鲁食药监发〔2015〕13号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办法的通知-鲁食药监发〔2015〕13号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办法的通知鲁食药监发〔2015〕13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有关直属单位:现将《山东省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3月10日山东省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办法第一条为了鼓励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促进医疗器械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推动医疗器械产业发展,保障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医疗器械注册管(食药监械管〔2014〕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和《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13号)等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是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三条山东省境内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的初审,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的注册检验、技术审评和注册审批,第一类创新医疗器械备案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的初审,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总局)审定并确定类别。

省局负责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注册审批。

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第一类创新医疗器械备案。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山东省技术标准创新中心(试点)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山东省技术标准创新中心(试点)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山东省技术标准创新中心(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山东省技术标准创新中心(试点)工作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加快推动我省标准化与科技创新互动发展,依据《山东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决定组织开展山东省技术标准创新中心(试点)建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申报主体包括申报单位和推荐单位。

申报单位以省内相关行业领域头部企业为主体,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验证能力的研究机构也可提出。

要求是: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试验测试、标准制定和成果转化能力;3.具备完善的研发体系和工程化条件,并能聚焦中试等关键环节开展标准转化制定,拥有高水平的科研仪器设施设备和高水平的研发团队;4.自身标准化工作基础良好,产业和领域标准化工作成绩突出、带动力强;5.市级人民政府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支持;6.具有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资质,承担国际、国家和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予以优先支持。

推荐单位是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和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二、申报程序和要求(一)申报组织推荐单位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申报单位科研基础条件、本区域标准化创新发展需求,确定建设方向,遴选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推荐单位组织申报单位编制《山东省技术标准创新中心(试点)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格式要求见附件1)。

(二)审核推荐《申报书》经所在市市场监管部门或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将申报材料及附件2报送至省市场监管局标准化处。

(三)形式审查省市场监管局根据申报情况,对申报材料组织形式审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整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整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整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7.08•【字号】鲁政办字〔2016〕109号•【施行日期】2016.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整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109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整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7月8日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整合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质检总局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8号)、《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全国质检系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质检科〔2015〕86号)、《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改革顶层设计方案〉的通知》(国质检特〔2016〕9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为做好全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特检机构)整合改革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和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纵向整合、统筹规划的原则,坚持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国际化的发展方向,加快推进特检机构整合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建立职责定位明确、治理结构完善、整体实力突出、布局结构合理、统一协调高效、技术保障有力、能够积极参与国内国际竞争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集团,不断提高保障生产安全、促进节能环保、提供技术支撑和技术服务等方面的能力,努力打造具有国内外竞争力、影响力、保障力的服务品牌。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4.25•【字号】鲁食药监综〔2016〕74号•【施行日期】2016.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的通知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将《食品生产环节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试行)》《食品流通环节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试行)》和《餐饮服务环节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4月25日食品生产环节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试行)为规范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生产环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和工作内容本规范适用于国抽本级、国家转移地方和省级生产环节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下同)的核查处置,以及外省(单位)监督抽检涉及省内生产企业的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

核查处置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处置以及对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后续监督管理所采取的行政措施。

内容包括检验报告送达、不合格食品控制、异议处理、整改复查、立案处罚、结果利用等。

二、工作原则和分工核查处置工作应遵循依法处置、规范实施、及时高效的原则。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汇总,并对市局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和考核。

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组织实施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工作;组织将核查处置结果录入抽检系统;组织实施核查处置结果的信息公开;组织实施核查处置有关信息的通报;组织将核查处置结果纳入生产企业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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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特殊食品“双升”工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4.08•【字号】•【施行日期】2022.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特殊食品“双升”工程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要求,统筹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监管,逐步实现高质量发展匹配高水平监管,高水平监管促进高质量发展,决定开展全省特殊食品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提升和特殊食品监管水平提升(以下简称“双升”)工程。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遵循“四个最严”要求,坚持“产”“管”并重,统筹发展与安全,锚定“走在前列、全面开创”“三个走在前”总遵循、总定位、总航标,按照“十大创新”总任务,以“诚信、规范、可控、领先”为方向,提升特殊食品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以“系统、精准、智慧、高效”为方向,提升特殊食品监管水平,推动特殊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守牢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工作目标通过“双升”工程,特殊食品企业建立完善的生产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预防预警体系,实现生产过程全流程质量安全追溯、全产品销售流向信息化追溯和出厂产品批批检验报告信息化追溯,推动特殊食品产业从“发展中规范”向“规范中发展”转型。

通过“双升”工程,建立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全过程特殊食品监管体系,食品安全风险管控能力显著提升,特殊食品抽检合格率持续高于食品总体水平,全覆盖监督检查问题切实整改落实,保障人民群众吃得健康、吃得放心。

二、主要任务(一)以“诚信、规范、可控、领先”为方向,提升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1.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一是健全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建立以企业负责人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将食品安全相关部门纳入组织机构,明确食品安全责任人以及各部门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组织机构内人员主动参加监管部门的抽查考核。

二是完善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系统。

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目标,严格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措施,明确从原辅料采购、生产过程到产品出厂的各个环节与岗位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具体任务和工作责任,形成明细责任清单。

三是加强培训考核。

推行“新员工上岗、新标准实施、新SOP执行”三新培训制度,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对培训情况进行考核,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2.深化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三标”行动。

一是落实亮标承诺。

在完成标准梳理的基础上,按照注册或备案的工艺流程,将标准准确转化为各工序、岗位、关键控制环节的工艺标准、操作规范、生产加工记录等“管理看板”内容,依据标准更新情况及时修改“管理看板”内容。

二是精准对标生产。

对生产全程进行跟踪,逐环节核对产品配方、原辅料、生产工艺、关键控制点指标、标签标示、产品质量等是否严格贯彻标准要求。

三是严格核标出厂。

明确每种产品的检验项目,将监督抽检项目纳入检验范围,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定期实施检验能力比对,对监管部门盲样测试中发现的问题,切实整改到位,提交系统整改情况报告,确保检验能力始终符合标准。

3.建立全过程追溯体系。

一是加强企业内部追溯。

以落实《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批生产记录通用管理规范》(DB37/T4211-2020)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记录规范》为基础,建立特殊食品生产质量安全追溯系统。

二是推广使用“山东食链”追溯系统。

特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录入产品信息,实现在产产品销售流向信息化追溯,出厂产品批批检验报告信息化追溯。

三是探索运用先进技术。

鼓励行业先进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积极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强追溯体系建设,使用“一物一码”。

4.搭建有效预防体系。

一是严格供应商遴选与审核。

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对供应商的生产经营状况、质量控制情况等进行审核,落实原辅料验收、不合格原辅料处置等制度,建立禁用原料目录和供应商“黑名单”。

二是加强重点原料管控。

建立重点原料内控机制,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对减肥类、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提高免疫力、辅助降血压等功能产品原料重点内控易非法添加药物,对原料驴皮或阿胶胶坨重点内控杂皮源,对原料提取物重点内控提取工艺、质量标准等;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原料乳粉、乳清粉批批检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对主要营养素批批检验。

三是加强生产过程控制。

对微生物、物理、化学污染、共线生产的风险制定监控计划和防控措施,每批产品生产结束按规定程序进行清场,并开展清场验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开展过敏源的质量控制。

5.提升预警和自查能力。

一是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对舆情曝光的行业内问题进行归集,对原辅料中各类非法添加物、农药兽药残留、重金属等风险进行监测,提前发现、评估和预防食品安全风险。

二是加强召回管理。

建立“一级别一预案一演练”召回方案,每年组织召回演练。

知悉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后,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三级召回于24/48/72小时内启动召回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召回工作。

三是上报季度、年度自查报告。

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按季度开展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自查,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至少每年进行一次自查,严格落实停复产后自查报告要求。

(二)以“系统、精准、智慧、高效”为方向,提升特殊食品监管水平。

1.加强全主体监督检查。

一是加强许可和监管衔接。

建立备案、许可等信息推送机制,对新获得生产许可的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在3个月内开展首次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生产许可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已进行整改。

二是健全检查体系。

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综合运用日常检查、体系检查、飞行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方式,对特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

三是强化体系检查作用。

完善体系检查规程,规范结果应用,省局每年对全部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20%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开展体系检查,市县局督促企业对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形成问题整改检查报告,优先对未纳入体系检查的企业开展监督检查。

2.加强全品种监督抽检。

一是实施在产生产企业全覆盖监督抽检。

检监结合,抽样前监管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在抽样过程中发现样品来源不明等问题线索依法处理。

聚焦非法添加加大抽检力度,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中的三聚氰胺,减肥类、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提高免疫力、辅助降血压等易非法添加的保健食品,实行易非法添加物质全项目监督抽检。

二是全面提升特殊食品抽检能力。

推进食品安全抽检分离改革,保健食品由市、县局监管人员负责抽样工作,探索“盲检”,提升食品抽样的公平性、权威性。

加强检验机构设备设施配备和检验人员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特殊食品检验检测能力。

对抽检监测数据进行多维度分析,深挖问题隐患,为风险排查和风险防控提供依据。

三是严格核查处置。

各地严格按照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五到位”的要求,根据《特殊食品抽检监测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工作规程(试行)》规定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确保产品控制到位、原因排查到位、整改落实到位、行政处罚到位。

3.加强风险研判防控。

一是加强风险分级管理。

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优化“通用+专业”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对特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按年度动态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按照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加大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频次,提升监管效能。

二是动态更新风险防控清单。

建立风险会商、分析评估机制,根据企业自查情况和体系检查、日常检查、抽检监测、舆情监测、投诉举报、稽查办案等情况,采取综合会商和专题会商等方式,梳理区域性、行业性特殊食品风险隐患,每半年更新风险防控清单,开展风险防控。

三是开展重点环节专项治理。

以区域特色、群众高度关注产品等为重点品种,以非法添加、标签说明书不规范、夸大虚假宣传等为重点问题,以特殊食品代理商等为重点对象,加强重点环节治理,消除风险隐患。

4.发挥“一企一档”作用。

一是规范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面归集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基本信息、监管信息和社会监督信息,建立包含企业主体信息、生产许可信息、持有和受委托生产产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质量安全管理信息、企业自查报告、食品召回信息、监督检查信息、监督抽检信息、行政处罚信息、投诉举报信息、媒体曝光信息等内容的信用档案。

二是动态更新企业档案。

根据监督检查情况、部门推送信息等,动态更新企业档案信息,建立活的“一企一档”。

三是一企一策开展监管。

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监督检查、抽检监测、舆情曝光的各类风险信息,一企一策进行研究,有针对性的加强监管。

5.加强特食监管队伍建设。

一是保持队伍的稳定性。

把责任心强、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监管人员选配到特殊食品监管环节。

二是丰富培训方式。

采取现场培训、网络培训、以检带训等方式加大培训力度,每名监管人员每年网络培训不低于50学时。

三是探索实训基地培训模式。

在特殊食品生产企业较为集中的地区设立实训基地,编制实训教材,开展检查工作实训,建立一支政治素养高、业务能力过强的检查员队伍。

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要高度重视特殊食品“双升”工程实施工作,明确责任单位、细化工作措施、确定时间节点,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省局建立定期调度机制,研究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将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纳入考核,推动各阶段目标实现。

各市对照工作任务,年底将每家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提升主要任务落实情况和各市的特殊食品监管水平提升主要任务落实情况报省局。

(二)产管两端发力。

鼓励企业设立研发机构,优化产品研发能力,对上市后产品进行质量安全跟踪,改进优化工艺,提升产品品质。

综合运用HACCP、ISO9001、ISO22000等先进管理体系,建立严密高效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监管部门要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健全投诉举报回应、舆情监测处置、风险会商、检监结合、行刑衔接等联动机制,深挖问题线索,做到打击一个,教育一批,震慑一片,有效净化市场秩序。

(三)创新监管方式。

要健全完善监管体系,综合备案许可、监督检查、抽检监测、稽查办案等手段,推进“互联网+监管”、信用监管和风险分级融合,形成全链条高效监管。

搭建智慧监管平台,在全环节信息化追溯、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过程可视化监管等方面开展探索实践。

鼓励建设特殊食品示范店、专营店,进一步规范特殊食品经营行为。

(四)注重宣传引导。

要加强对企业的宣传引导,将“双升”工程作为“五进”宣传、食安周宣传等活动的重点内容进行策划,依托“食安山东”等,讲好品牌故事,发挥企业主观能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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