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鲁市监质监规字〔2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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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
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7.12.29
•【字号】鲁食药监法〔2017〕234号
•【施行日期】2017.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通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省局对所有经省政府登记编号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梳理和评估,此前已依据规范性文件报备程序对17件有效期届满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延期处理并重新登记编号,对15件有效期届满不再实施或者已被新的文件取代的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和废止。

现将现行有效的60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29日附件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4.01•【字号】鲁市监认规字〔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市监认规字〔2024〕2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直属单位:《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局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三章认定管理第四章运行管理第五章附则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以下简称“省质检中心”)建设管理,提升检验检测技术公共服务水平,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国家质检中心建设管理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省质检中心,是指依托依法成立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依托法人单位”)建设,经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认定的检验检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第三条省质检中心应当坚持公益属性和创新属性,聚焦全省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提供高端检验检测服务,推动质量提升、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服务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省质检中心的依托法人单位负责制定建设方案,明确建设目标,落实建设任务,开展检验检测业务和日常运行管理,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省局负责省质检中心管理,制定省质检中心建设管理制度,负责认定和考核管理。

各市、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省质检中心的推荐申报、建设督导,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五条省质检中心统一命名为“山东省XX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

关于转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实行市场主体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的通知》的通知(2020)

关于转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实行市场主体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的通知》的通知(2020)

关于转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实行市场主体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的通知》的通知(2020)
各县市区、功能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实行市场主体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的通知》(鲁市监注字〔2020〕21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加强政策培训,提升业务水平。

通过组织窗口登记人员业务培训,认真学习相关文件要求,熟练掌握市场主体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工作操作流程,确保全体人员熟悉相关业务,对群众做到“一口清”,保证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二要配齐人员设施,做好宣传引导。

通过摆放宣传资料、向办事群众宣讲等多种方式,做好市场主体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的宣传工作;依托现有的政策咨询导办台,安排业务骨干辅助办事群众做好市场主体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让群众切身体会到改革带来的便利。

三要及时整理问题,加强沟通联系。

通过业务一线的实践操作和与办事群众的沟通交流,整理具体操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上报市局,保证市场主体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工作顺利有序进行。

附件:《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实行市场主体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的通知》(鲁市监注字〔2020〕212号).pdf
附件1:经营范围登记规范表述目录(试行)(V1.0.4版).xlsx
附件2:中央层面设定的许可事项与经营范围规范条目对应表(V1.0.3).xlsx
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13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9.26•【字号】鲁市监食生规字〔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的规定》的通知鲁市监食生规字〔2019〕3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规范生产加工行为,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提升食品安全水平,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的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9月26日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的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管,规范生产加工行为,防控食品安全风险,提升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加强登记管理(一)严格登记准入。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宣传,及时将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制度、生产条件、操作规范、标签标识要求和负面清单等事项告知从业者,指导从业者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规定的食品类别及品种明细填报《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书》,对符合条件的食品小作坊及时予以登记,对申报列入食品小作坊负面清单的食品类别及品种明细的一律不予登记。

对于在经营场所内现场制售食品行为,严格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销售者现场制售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二〔2016〕100号)规定,实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

对已经按食品小作坊进行登记的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要建立退出机制,逐步将其纳入食品经营许可管理。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规范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规范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4.03•【字号】鲁市监质监规字〔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规范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规范》已经省局2021年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4月3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山东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鲁办发〔2017〕3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对职责范围内产品,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相关工作,适用本规范。

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计量器具以及进出口等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按相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规范。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等对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以下简称风险),是指产品存在危及生态环境、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可能性及后果。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风险监控,是指以风险信息采集为基础、风险监测为手段、风险评估为支撑、风险控制为目标的工作体系。

第五条本规范所称风险监测,是指为识别风险,对产品生产过程中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及产品中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查、检测、鉴定、验证的活动。

包括产品风险监测和生产过程风险监测;已知项目风险监测和未知项目风险监测;常规风险监测和应急风险监测。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4.25•【字号】鲁食药监综〔2016〕74号•【施行日期】2016.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的通知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将《食品生产环节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试行)》《食品流通环节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试行)》和《餐饮服务环节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4月25日食品生产环节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试行)为规范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生产环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和工作内容本规范适用于国抽本级、国家转移地方和省级生产环节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下同)的核查处置,以及外省(单位)监督抽检涉及省内生产企业的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

核查处置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处置以及对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后续监督管理所采取的行政措施。

内容包括检验报告送达、不合格食品控制、异议处理、整改复查、立案处罚、结果利用等。

二、工作原则和分工核查处置工作应遵循依法处置、规范实施、及时高效的原则。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汇总,并对市局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和考核。

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组织实施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工作;组织将核查处置结果录入抽检系统;组织实施核查处置结果的信息公开;组织实施核查处置有关信息的通报;组织将核查处置结果纳入生产企业信用档案。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4.25•【字号】鲁药监规〔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检查分局、各直属单位: 《山东省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已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4月25日山东省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提高抽查检验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19〕3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省区域内依批准生产、经营、使用药品的质量状况开展的抽查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依法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药品质量抽查检验,不得干扰、阻挠或者拒绝,不得转移、藏匿药品,不得拒绝提供证明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资料。

第四条药品质量抽查检验是对上市后药品监管的技术手段,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法、公正原则。

药品质量抽查检验根据监管目的一般可分为评价抽检、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抽检。

评价抽检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评价某类或者一定区域内药品质量总体水平与质量状况而开展的抽查检验。

监督抽检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对质量可疑药品所进行的抽查检验,包括监督检查抽检、稽查执法抽检及应急抽检。

风险监测抽检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监管中发现质量隐患较大的药品和项目,应用法定药品标准以外的检验项目和检测方法进行探索性研究和分析,为发现药品潜在质量风险和问题而开展的药品质量抽查检验。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抽样工作规范试题-答案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抽样工作规范试题-答案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抽样工作规范培训考试题姓名:得分:一、填空题(每空2分,共70分)1.本规范所述的食品安全抽样工作包括(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和评价性抽检。

2.抽样应当遵守随机选取(抽样对象)、随机确定(抽样人员)的要求,避免在同一被抽样单位集中抽样。

3.评价性抽检以(代表性)为原则,其他抽样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

4.抽样人员执行现场抽样任务时不得少于(2)人。

5.抽样单位应当建立食品抽样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抽样流程)和工作纪律,保证抽样工作质量。

6.抽样实施方案应包括抽样区域、抽样环节、抽样时限、抽样品种、抽样数量、(抽样方法)、(样品运输)、人员安排以及储存、费用结算等要求。

7.抽样数量原则上应当满足(检验)和(复检)的要求。

8.抽取食用农产品时,带包装或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以外包装标识中的生产者、(产品名称)、(生产日期)等内容一致的产品为一个抽样批次。

9.对于包装产品或体积较大的畜禽肉及副产品,可将样品(对称)分切为两份,尽量保证检备样性状的一致性。

对于个体较小的产品如鸡心等,可不分切,(混合)后分成两份。

10.蔬菜采样时,对于扎捆蔬菜应(打开),等分为两部分;对于多捆蔬菜,应(全部打开混匀)后分成两部分。

11.较大个体水产品应沿(脊背)剖开分割为两部分,分别作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

对小个体产品如虾、贝等,取出足够数量样品,混合后采用(四分法)取样。

12.封条上应由(被抽样单位)和(抽样人员)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注明(抽样日期)、(抽样单编号)。

13.对需要检验微生物指标的(散装食品)、(餐饮食品)、(需分装取样)的食品,应采用无菌采样。

14.运送(冷冻)、(冷藏)和(易腐)食品应采取相应措施以保证运输温度。

15.在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食品经营单位进行抽样时,应记录至被抽样单位(摊位号)。

16.对于需要冷藏、冷冻的样品储运过程至少应记录以下时间节点的温度:(抽样现场样品放入保温设备时)、(样品运输期间)、(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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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鲁市监质监规字〔2021〕1号)

【期刊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1()11
【摘要】SDPR-2021-0330001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已经省局2021年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总页数】8页(P32-39)
【作者】无
【作者单位】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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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号)5.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守信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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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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