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金属材料检验能力验证的通知
山东省“建立”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建委(建设局):现将《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结构安全及主要功能项目进行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建管局)负责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测机构资质审批。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和备案的具体工作,对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本规定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范围之外的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其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竣工技术资料。
第五条省外注册的检测机构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承揽工程质量检测项目的,应到省建管局进行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承担检测业务。
第二章资质申请与审批第六条申请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当向省建管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股东组成、验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五)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固定办公场所证明;(六)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培训合格证明、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七)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8.08.22•【文号】司发通〔2018〕89号•【施行日期】2018.08.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认证认可正文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8〕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要求,严格司法鉴定登记管理、质量管理,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规定,在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认真研究,就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通知如下:一、范围与形式(一)依据《决定》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需要检测实验室的,申请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实验室,并且该检测实验室应当通过资质认定(包括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对于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不是必需具备检测实验室的,可不必须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
(二)结合司法鉴定管理和认证认可工作实践,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应的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二、工作要求(三)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鉴定的,其设立单位相应的检测实验室应当于2019年12月31日前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严格落实《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17]11号)要求,对到期未达到要求的司法鉴定机构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注销其相应的业务范围。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煤炭检验第二次能力验证的通知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煤炭检验第二次能力验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1.07.21•【字号】鲁质监认便字[2011]299号•【施行日期】2011.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煤炭检验第二次能力验证的通知(鲁质监认便字【2011】299号)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实验室:根据2011年能力验证计划的安排,省质监局于前期组织开展了煤炭检验能力验证,并印发了《2011年煤炭检验能力验证结果通报》(鲁质监认便字(2011)243号)。
针对此次能力验证发现问题,特别是有些实验室的检测结果出现离群的状况,省质监局决定于近期组织开展煤炭检验第二次能力验证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单位和项目本次能力验证的技术实施单位是山东省煤炭质量监督检验站(以下简称“省煤炭站”),由其负责样品的发放,并分析汇总检测结果。
能力验证的项目为:灰分、挥发分、全硫、发热量、碳元素和氢元素。
二、参加单位第一次能力验证存在离群值和应参加未按规定参加的实验室(含漏报项目的实验室)(名单见附件6),其他实验室自愿参加。
三、时间安排各有关实验室请于2011年8月5日前将《2011年煤炭检验第二次能力验证报名回执表》(附件2)传真至省煤炭站,8月10日由省煤炭站以特快专递方式将样品寄出,各单位领取或收到样品后,要立即检查样品状态,并填写《2011年煤炭检验第二次能力验证收到样品确认函》(附件3),然后于收到样品后当天将确认函传真至省煤炭站。
务必于2011年8月17日前将检测结果报告单、检验报告、原始记录复印件以特快专递邮寄至省煤炭站,时间以当地邮戳为准,并在信封上注明“2011年煤炭能力验证”字样。
省煤炭站于2011年9月20日前完成检测结果的统计和汇总分析,编写能力验证结果报告,并报省质监局认证处。
能力验证提供机构信息汇总

脂肪、总糖、水分、灰分、总酸、酸价、氨 基酸态氮、酒精度、甲醇、茶多酚、咖啡碱 能力验证计划/测量审核 、蛋白质等 重金属 铅、镉、锰、总砷、铜、铬、汞等 能力验证计划/测量审核
添加剂 山梨酸、苯甲酸、糖精钠、柠檬黄、日落黄 、胭脂红、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 能力验证计划/测量审核 硝酸盐、二氧化硫、邻苯二甲酸酯等 药物残留 农药残留:有机磷类(甲胺磷、对硫磷)、 有机氯类(γ -六六六、δ -六六六、2,4'滴滴涕、4,4'-滴滴涕)、聚脂类(氰戊菊 能力验证计划/测量审核 酯、溴氰菊酯)、氨基甲酸酯类、多菌灵、 百菌清、吡虫啉等 兽药残留:β -受体激动剂(克伦特罗)、 抗生素(磺胺、恩诺沙星、环丙沙星、丹诺 能力验证计划/测量审核 沙星、诺氟沙星、氧氟沙星、四环素、土霉 素、金霉素)、硝基呋喃类等 毒素 黄曲霉毒素、苯并[a]芘 能力验证计划/测量审核
微生物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金黄色葡萄 球菌、单增李斯特菌、沙门氏菌、致贺氏菌 能力验证计划/测量审核 、肠出血性大肠杆菌、副溶血性弧菌、坂崎 肠杆菌)
行业/领域
子领域
转基因
对应的项目参数
大豆 成分分析、熔点
提供方式
能力验证计划/测量审核 能力验证计划/测量审核
实施机构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 CNAS适时开展能力验证计划 环境保护部标准样品研究所 北京中实国金国际实验室能力验证研究中心 环境保护部标准样品研究所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产品检测中心纺 织实验室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丝类检测中心 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煤炭分析实验室 秦皇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煤炭检测技术中心 北京中实国金国际实验室能力验证研究中心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煤炭分析实验室 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 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电产品检测技术中 心 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 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电产品检测技术中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环能所(能力验证) 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北京中实国金国际实验室能力验证研究中心 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承检机构合同履行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承检机构合同履行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1.23•【字号】•【施行日期】2021.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承检机构合同履行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承检机构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提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水平,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承检机构合同履行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1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验收管理实施第三章验收结果运用第四章附则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承检机构合同履行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承检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提升省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承检机构,是指省市场监管局按照年度抽查计划,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或者委托等形式确定,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任务的技术机构。
承检机构按照与省市场监管局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承担抽样、检验、质量分析、配合异议处理、汇总上报抽查情况等工作。
第三条省市场监管局对承担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承检机构的验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承检机构验收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依法依规的原则。
第二章验收管理实施第五条对承检机构的验收管理分为现场考核和验收评审两种方式。
第六条省市场监管局按照政府采购要求确定承担年度抽查计划的承检机构后,结合任务量、历史业绩等情况,在全部承检机构中抽取不低于20%进行现场考核。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建委(建设局):现将《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结构安全及主要功能项目进行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第三条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建管局)负责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测机构资质审批。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和备案的具体工作,对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本规定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范围之外的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其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竣工技术资料。
第五条省外注册的检测机构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承揽工程质量检测项目的,应到省建管局进行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承担检测业务.第二章资质申请与审批第六条申请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当向省建管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股东组成、验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五)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固定办公场所证明;(六)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培训合格证明、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七)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4.13•【字号】鲁市监认规字〔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市监认规字〔2024〕3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直属单位:《山东省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已经省局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1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风险分类监管第三章差异化监管措施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五章附则山东省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升山东省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测机构)监管的科学性、精准性、有效性,完善新型监管机制,降低社会治理制度性成本,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39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公布,市场监管总局令第38号修正)、《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以下简称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检验检测机构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等情况为基础,按照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通过信息化手段,对检验检测机构的信用风险进行自动分类,并根据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全省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统筹协调和制度建立,负责组织指导全省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负责建立管理山东省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
山东省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省质监局派出评审人员参加国家资质认定现场评审工作,评审人员必须持《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参加国家资质认定现场评审工作的通知》(见附件二十),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评审。
评审结束后,需填写《参加国家资质认定现场评审工作情况汇报表》(见附件二十一),并及时上报省质监局。
第十八条受理申请部门负责组织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正确性进行审查,并做出以下处理:
(一)不符合基本条件的,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实验室资质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四)。
(二)符合基本条件的: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以《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见附件五)的形式,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现场评审结论为“不符合”的,评审组长必须于一周之内,将申请材料反馈到省质监局,经省质监局确认后,作出《实验室资质认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见附件十二),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申请单位原因造成工作延误的,本次评审工作失效。如需再次申请资质认定,需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请。评审人员原因,造成工作延误的,由评审组长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评审组在现场评审过程中,发现申请单位的实际状况与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或申请项目与实际技术能力严重不符的,评审组有权终止评审,将申请材料返回受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现场评审应做到:
(一)评审员要严格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实施评审。评审中应相互协调、配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沟通,确保现场评审客观、公正、准确、全面。
第十二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授权的实验室新申请项目(含扩项)必须经省质监局审批同意。
第十三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实验室新申请项目(含扩项)必须符合省质监局有关规划的要求,并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或省质监局的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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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金属材料检验能力验
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布日期】2011.08.02
•【字号】鲁质监认便字[2011]317号
•【施行日期】2011.08.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
正文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金属材料检验能力验证的通
知
(鲁质监认便字【2011】317号)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实验室:
为加强对通过资质认定实验室的监督管理,提高检测技术水平,保证检测数据准确可靠,按照2011年实验室能力验证计划的安排,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确定于近期组织开展金属材料检验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单位和项目
本次能力验证的实施单位是国家矿用支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国家矿检中心”),由其负责样品的制备、发放,并分析汇总检测结果;能力验证项目是下屈服强度(ReL)、抗拉强度(Rm)、断后伸长率(A)。
二、参加单位
凡是具备金属材料项目中下屈服强度(ReL)、抗拉强度(Rm)、断后伸长率(A)相关检测能力,且已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必须参加,其他实验室自
愿参加。
三、时间安排
参加能力验证的实验室请于2011年8月15日前将《2011年金属材料检验能力验证报名表》(附件4)传真至国家矿检中心,并于8月16日至19日到国家矿检中心领取样品。
各单位领取样品后,要立即检查样品状态,并填写《2011年金属材料检验能力验证收到样品确认函》(附件5)。
各单位于8月22日开始实施检测,8月29日前将结果报告单传真到国家矿检中心,8月31日前将结果报告单原件及相应原始记录复印件以特快传递的方式报送国家矿检中心,时间以当地邮戳为准,并注明“能力验证”字样。
国家矿检中心需于9月30日前完成检测结果的统计和汇总分析,编写能力验证结果报告,并报省质监局认证处。
四、工作要求
为保证检测要求统一和检测结果的可比性,各参加单位必须严格按照《2011年金属材料检验能力验证须知》(附件1)和《2011年金属材料检验能力验证作业指导书》(附件2)的要求进行检测,并认真填写《2011年金属材料检验能力验证结果报告单》(附件3),检测结果报告单的信息必须齐全,按时上报。
对上报结果不符合要求和过期不报的单位,其能力验证的结果均视为不合格。
五、其他事项
参加能力验证的检测机构需交纳必要的样品制备成本费用。
能力验证组织单位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国家矿用支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单位地址:济宁市高新区洸河路16号鲁南质检中心
联系人:夏来源、冯涛
电话:0537-3291133 3291139
传真:0537-3291125 3291139
邮编:272000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附件1-5(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