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公交成本规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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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客运服务成本规制方案

公交客运服务成本规制方案

引言公交客运服务是城市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满足市民的出行需求、改善交通拥堵、减少环境污染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公交客运服务所需的运营成本较高,需要进行规制,以确保公交企业的合理运营与可持续发展。

本文旨在提出一套公交客运服务成本规制方案,以保证公交企业的运营效益和服务质量。

背景分析公交客运服务的成本主要包括人力资源成本、燃料成本、车辆维护成本、道路使用费用等。

此外,公交客运服务的运营模式也会影响成本的分配与管理。

为了规范公交客运服务的成本,有必要制定一套成本规制方案,以保证公交企业的运营效益和公众利益的平衡。

成本规制方案的制定1. 成本计算方法为了明确成本规制的依据,首先需要确定成本的计算方法。

可以采用“成本监审制度”,即通过对公交企业的运营情况进行监审,审查其成本构成和成本核算方法,确保成本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同时,可以结合市场调研和成本指标分析,确定合理的成本计算方法。

2. 成本分配原则成本分配原则是确定各类成本的分摊方式和比例,以确保成本的合理分配和公平性。

可以根据公交客运服务的特点和运营模式,制定相应的成本分配原则。

•人力资源成本可以采用基于工作量或经营收入的比例进行分摊;•燃料成本可以采用按公里行驶里程或车辆运输量的比例进行分摊;•车辆维护成本可以采用按车辆数量或车辆使用寿命的比例进行分摊;•道路使用费用可以采用按行驶里程或车辆运输量的比例进行分摊。

3. 成本监督机制为了确保成本规制的有效实施和监督,需要建立相应的成本监督机制。

可以设立专门的成本监督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成本监审工作。

成本监督机制应具备以下特点:•独立性:成本监督机构应具备独立性,确保其监督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透明度:成本监督工作的过程和结果应及时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价。

•制度化:成本监督工作应建立制度化的管理体系,明确工作程序和责任分工。

4. 奖惩机制为了鼓励公交企业合理控制成本、提高运营效益,可以制定相应的奖励政策和惩罚措施。

最新公交财政补贴及成本规制方案

最新公交财政补贴及成本规制方案

为贯彻落实公交优先战略,促进特区内外公交一体化发展,进一步提高公交服务水平,保持公交行业稳定持续发展,制定本试行方案。

成本规制是指合理界定公交行业成本范围和建立单位成本标准,并以此测算财政补贴的政策。

一、公交财政补贴原则实施公交财政补贴政策是落实城市交通发展战略、降低市民出行成本、提高民生净福利水平的具体措施。

通过财政补贴,保障公交企业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公交行业稳定与持续发展,为市民提供便捷、平价和相对优质的公交服务。

公交财政补贴的原则是:坚持平衡公交 行业企业化运营与公交服务准公共产品双重特性原则;坚持兼顾市民出行便捷平价、公交企业可持续发展和财政承揽能力原则;坚持财政补贴与服务质量考核相结合原则。

二、公交财政补贴制度公交财政补贴总额=单项补贴之和+投资回报调节+服务质量调节(一)单项补贴。

政府就公交企业承揽社会公益性任务、燃油价格上升、公交票价降低等事项设置单项补贴。

(二)投资回报调节。

设置公交行业标准成本利润率为6%,当公交企业成本利润率低于6%时,通过增加财政补贴的方式,使成本利润率上升到6%的水平。

投资回报调节为正,财政补贴总额随之增加,此时:投资回报调节=(6%-规制成本利润率)×规制成本深圳市公交财政补贴及成本规制方案【最新资料,WORD 文档,可编辑修改】当公交企业成本利润率高于6%时,超额利润部分的30%留给企业发展,另70%进入投资回报专项资金,将来以丰补歉,专项用于公交成本利润率水平保障补贴。

投资回报调节为负,财政补贴总额随之减少。

此时:投资回报调节=(6%-规制成本利润率)×规制成本×70%(三)服务质量调节。

当公交服务质量达到规定标准时,考核得分等于或高于标准分,企业可全额获得各项补贴,服务质量调节为零。

当公交服务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时,考核得分低于标准分,相应扣减补贴金额,服务质量调节为负,此时:服务质量调节=挂钩比例×6%×规制成本×考核得分与标准分的差异挂钩比例是指在6%的标准成本利润率中,与服务质量挂钩的比例,挂钩比例为30%。

公交集团成本规制实施方案

公交集团成本规制实施方案

公交集团成本规制实施方案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公共交通已经成为城市居民出行的重要方式。

而公交集团作为城市公共交通的主要运营主体,其成本控制和规制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保障公交集团的正常运营,提高公共交通服务水平,制定和实施成本规制方案势在必行。

首先,对于公交集团的成本规制,我们需要明确其目的和原则。

成本规制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交集团的合理利润,同时确保公共交通服务的质量和稳定性。

其原则包括合理性、公平性和透明度。

合理性是指成本规制应当符合市场规律和法律法规的要求,不能损害公交集团的合法权益;公平性是指成本规制应当公平对待各家公交集团,不得存在歧视性规定;透明度是指成本规制的执行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其次,针对公交集团的成本规制内容,我们需要对其具体实施方案进行规定。

首先是成本核算方面,要求公交集团对各项成本进行清晰、详细的核算,确保成本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其次是成本监管方面,建立健全的成本监管机制,加强对公交集团成本的监督和审查,防止成本违规行为的发生。

再次是成本调整方面,对公交集团的成本进行定期调整,确保其合理盈利的同时,也要考虑公共交通服务的质量和价格稳定。

最后,对于成本规制的实施过程,我们需要加强监督和评估。

建立健全的成本规制监督机制,加强对成本规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同时,要加强对成本规制效果的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对成本规制方案进行调整和完善,确保其能够有效发挥作用。

综上所述,公交集团成本规制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公共交通服务的质量和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

在制定方案时,需要充分考虑公交集团的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确保成本规制方案能够切实发挥作用,促进公共交通服务水平的提升,为城市居民提供更加便利、舒适的出行体验。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公共交通优先提升服务水平的意见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公共交通优先提升服务水平的意见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公共交通优先提升服务水平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2.02•【字号】许政〔2015〕9号•【施行日期】2015.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公共交通优先提升服务水平的意见许政〔201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快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进一步提升我市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66号)和建设“五型许昌”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一)总体要求城市公共交通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公益性事业,是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重大民生工程。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顺应人民群众期盼,把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着眼现代城市建设,把以人为本、优先发展、绿色发展、因地制宜的理念贯穿落实到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全过程,促进城市公共交通科学发展、有序发展。

要按照“一为主四优先”的要求,即政府投入为主、规划引领优先、土地配置优先、路权使用优先、政策扶持优先,明确目标任务,形成工作合力,狠抓贯彻落实,为群众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周到、经济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使安全、快捷、方便、舒适的一体化城市公共交通体系成为市民出行首选,为全面建设“五型许昌”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着力构建政府主导、保障有力、节能环保、便捷高效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提高城市公共交通吸引力,同时改善步行、自行车出行条件。

到2016年底,基本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系统中的主体地位,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达到50%以上,城市公共汽(电)车进场率达到90%以上,万人公共交通车辆保有量达到14.2标台以上,中心城区公共交通站点500米全覆盖,公交专用车道设置比率达到10%以上,新改建主干道上的公共汽电车港湾式停靠站设置率达到80%以上。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25•【字号】许政[2006]50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许政[2006]50号)许昌县、魏都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建设委员会:城市规划是政府指导、调控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是建设城市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科学发展、加快发展,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整体性、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许昌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的批复》(豫政文〔2006〕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坚持“规划一张图、审批一枝笔、建设一盘棋、管理一把尺”的原则,切实做到规划编制统一、规划审批统一、规划执法统一。

二、明确规划管理职责,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工作(一)市建委是许昌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2.承办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具体组织工作;3.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组织建设工程选址;4.负责建设用地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的管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简称“一书两证”);5.负责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包括规划验线监察、规划实施检查、规划竣工验收、查处私搭乱建以及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并对许昌县、魏都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三区一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管理工作进行监察;6.积累和管理城市规划档案资料;7.其他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关于公交车实行成本归规的议案

关于公交车实行成本归规的议案

关于公交车实行成本归规的议案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公交车成为了人们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

然而,公交车的运营成本一直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提高公交车的运营效率和降低成本,我们提出了实行成本归规的议案。

首先,我们应该建立一个公交车运营成本的统一标准。

目前,各地的公交车运营成本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这不仅导致了资源的浪费,还使得公交车运营商面临着较大的经济压力。

因此,我们应该制定统一的成本计算方法和标准,明确各项成本的计算方式和范围,确保公交车运营成本的公平和透明。

其次,我们应该加强对公交车运营成本的监管和管理。

政府应该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对公交车运营商的成本进行监督和审核,确保成本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同时,政府还应该加强对公交车运营商的管理,提高其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降低运营成本。

第三,我们应该鼓励公交车运营商采取节能环保的措施。

公交车的燃油消耗是运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我们应该鼓励公交车运营商采用节能环保的技术和设备,减少燃油消耗,降低运营成本。

政府可以通过给予补贴或减免税收等方式,鼓励公交车运营商购买和使用新能源公交车,推动公交车行业的绿色发展。

最后,我们应该加强公交车运营成本的信息公开和公众监督。

公交车是公共交通工具,其运营成本应该是公众所关心的事项。

因此,政府应该加强对公交车运营成本的信息公开,让公众了解公交车的运营成本和费用构成。

同时,公众也应该积极参与到公交车运营成本的监督中,通过举报和投诉等方式,监督公交车运营商的成本行为,推动公交车运营成本的规范和合理化。

总之,实行成本归规是提高公交车运营效率和降低成本的重要举措。

通过建立统一的成本标准、加强监管和管理、鼓励节能环保措施以及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监督,我们可以推动公交车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为人们提供更加便捷和经济的出行方式。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交通运输局许昌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方案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交通运输局许昌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方案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交通运输局许昌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5•【字号】许政办[2010]89号•【施行日期】2010.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交通运输局许昌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方案的通知(许政办[2010]8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制定的《许昌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五月十五日许昌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方案(市交通运输局)为切实解决城市交通拥堵问题,改变市民出行方式,缓解交通压力,实现节能、低碳、低排放目标,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许政办〔2008〕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按照“统筹规划、政府主导、政策扶持、行业推进、优先发展”的总体要求,尽快建立起结构合理,高效快捷,与城市规模、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公交体系。

(二)工作目标。

到2015年,市区万人拥有公交车达到10标台,中心城区公交站点覆盖率大于80%,乘客候车时间缩短到3-4分钟,公交出行分担率达到25%以上,建成区任意两点间公共交通可达时间不超过50分钟,力争全市60%-80%的公交车、出租车实现电动化,基本形成以公共汽车为主体、出租汽车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

二、工作任务及责任单位(一)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许昌市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含公共交通规划)编制工作,确定公交近期和远期发展方案,合力布局公交网络和枢纽站、首末站、中途站、停车场、保养场等基础设施,科学测算公交车辆需求。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的通知-许政办[2013]8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的通知-许政办[2013]8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的通知(许政办[201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现将《许昌市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3月1日许昌市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以下简称公交)管理,规范公交市场秩序,维护乘客、公交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交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第370号令)、《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和《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8号令),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公交规划的编制,公交服务设施的建设、使用、维护及公交运营管理。

第三条城市公共汽电车是指城市中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时间运营,供公众乘坐的客运汽电车。

公交服务设施是指为公交服务的停保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及供配电等设施。

第四条公交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城乡协调、优先发展、规范有序的原则,保护正当竞争,禁止非法经营。

政府实行公交优先政策,倡导市场运作机制,鼓励在公交行业应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使用清洁能源。

第五条公交经营活动,应当遵循方便乘客、规范服务、公平竞争、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原则。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公交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公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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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城市公交成本规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加强对城市公共汽电车服务营运企业(以下简称公交企业)的成本规制,建立规的成本费用审计、评价制度和政策性亏损评估制度,形成科学合理的成本约束和补偿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xx〕6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以下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的服务提供、运营管理、设施设备维护、安全保障等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运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运营,为社会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成本规制是指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的,对公交企业执行《xx市公共汽电车年度运营服务计划》所产生的运营成本进行合理界定,客观测算、审核和评价城市公交企业经营状况,并以此确定财政补贴的管理过程。

规制成本作为公交财政补贴依据,不作为公交企业进行会计帐务处理和纳税申报的依据。

第三条基本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

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与公交企业提供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直接或间接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

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客观反映公交企业运营服务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与标准核定。

影响成本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四)激励性原则。

成本规制应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鼓励公交企业在保障运营安全与服务质量的基础上主动节约成本,不断提高运营效率。

(五)精细化原则。

成本规制应随着公交企业经营管理与财务管理规化程度提升不断完善,在现有条件下加强科学化、精细化核定。

第二章成立组织机构第四条成立xx市城市公交成本规制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委员会由财政、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组成。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审计局等单位配合,结合我市公共交通发展和公交企业运营状况,每3年组织对《xx市城市公交成本规制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并以四部门联合发文的形式出台文件,组织相关单位及企业抓好落实。

第五条xx市城市公交成本规制管理委员会部门职责。

市财政局负责建立稳定的财政补贴资金保障机制,确定补贴资金的来源、总额及构成;建立合理的补贴资金发放机制。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适时优化公交线路,研究车辆投放总体规模,确定车辆行业购置标准和场站使用办法,合理控制公交企业成本。

负责公交企业服务质量考核; 客观评定公交企业的服务质量,得出服务质量水平评分。

会同市财政局做好年度各项补贴资金的拨付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根据企业成本变化情况和公共财政补贴状况,按照政府定价的行为规则和管理办法,适时进行公交票价调整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政府基本投资项目程序的有关规定,对申报示市城建实施的项目进行审批,对使用政府资金补助资金的建设项目按照招投标管理办法办理手续,与财政部门衔接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加强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

市审计局负责对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进行审核,按照委员会职责做好落实工作。

第三章成本规制方法第六条公交企业运营成本即公交企业的规制成本由直接营运成本、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等构成,即:公交企业运营成本=直接营运成本+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

(一)直接营运成本。

直接营运成本指公交企业在实际营运过程中发生的与营运生产直接相关的成本费用,包括: 1.人工费。

指直接或间接服务于公交营运的驾驶员、其他一线人员和管理人员,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含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费(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及其他相关支出(即按国家规定比例计提的福利费、工会费、职工教育经费等)。

2.能耗费。

能耗费指公交营运车辆在公共汽电车营运服务过程中消耗的燃料(汽油、柴油、天然气、电力)支出。

3.折旧费。

是指公交企业用于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的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包括运营车辆、房屋、维修设备、办公设备等,其中,由政府投资或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和评估增值的固定资产不得计入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自主提前报废和处置净损失不得计入固定资产折旧。

4.保修费。

是指公交企业运营车辆发生的零配件材料费、润料费和维修辅助材料费等运营车辆日常维护、保养及大修费用。

5.保险费与事故损失费。

保险费是指公交企业为运营车辆购买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等险种的支出;事故损失费是指因发生交通事故而赔偿给损失人员在扣除保险公司赔付以及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后的净支出。

6.安全生产费。

是指公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条件的支出。

7.其它直接运营成本指公交企业在营运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必要费用支出。

(二)期间费用。

指公交企业为组织和管理营运生产活动而发生的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即:期间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1.管理费用。

指公交企业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通讯费、印刷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交通费、业务招待费、待摊费用、修理费、委托业务费、物料消耗费等,不包括管理人员人工费。

2.财务费用。

指公交企业为筹集营运生产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和金融机构手续费等。

(三)营业税金及附加。

公交企业为公交运营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四)以下项目不能列入成本规制围,由企业自行承担:1.公交企业非持续、非正常活动发生的费用支出;2.与运营服务无关的费用支出;3.滞纳金、违约金、罚款等支出;4.公益性捐赠支出;5.其他不合理支出;第七条成本规制方法(一)人工费用1.人员工资。

规制方法:上限法即控制某项费用的最高限额,即费用实际发生值超过标准值的,取标准值;实际发生值低于标准值的,取实际发生值。

人员工资=(驾驶员人数+其他一线人员人数+管理人员人数)×平均工资水平其中:驾驶员人数为《xx市公共汽电车年度运营服务计划》核定人数。

如未能完成年度运营计划,同比例核减驾驶员人数。

其他一线人员人数和管理人员人数根据核定驾驶员人数结合一定配比核定,其他人员人数与驾驶员人数配比为0.65。

平均工资水平=全年工资总额/年均职工(驾驶员、其他一线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总数平均工资水平标准值为当年xx市统计局公布的当年xx 市区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工资平均水平。

因统计部门发布当年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工资平均水平滞后影响运营成本核定的,依据最近年度统计部门发布的平均水平,并考虑近三年城镇平均增幅因素予以核定。

2.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费计提基数按照核定的合理工资总额计提,计提比例按当地有关部门规定的比例确定。

3.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据实核定;如国家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执行。

(二)能耗费规制方法:浮动取值法即以标准值为基础,上下浮动一定比例作为合理成本的确定围。

成本实际发生值超过浮动上限的,取上限值;成本实际发生值在浮动围的,取实际发生值;成本实际发生低于浮动下限的,取浮动围下限值。

能耗费=∑(各营运车辆实际营运里程×能耗量标准值×平均能耗单价)营运车辆实际营运里程指从事公交运输的车辆自始发站至终点站及其他有效的往返距离,包括载客里程和因载客发生的空驶里程(如加油里程、首末站进出场里程等),即:营运车辆实际营运里程=∑(各营运车辆实际营运里程)。

规制能耗量约束值指百公里能耗量,包括汽油、柴油、天然气和电能等耗费。

能耗量约束值根据运营线路、能耗类型分别设定,百公里燃料消耗在标准值上下浮动5%。

新开线路和新增车辆以当年百公里消耗量为规制值。

(三)折旧费。

固定资产折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折旧费=∑[(各营运车辆原价-车辆残值)×车辆年折旧比例]+∑[(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等原值-固定资产残值)×固定资产年折旧比例]。

由政府或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和评估增值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自主提前报废和处置净损失不计提折旧,已计提的应当扣除。

(四)保修费。

维修保养费按照公交企业实际修理费水平结合营运车辆车价(含国家、省、市购车补贴)设立标准值,包括维修人工费、材料费、轮胎消耗费及保养费用。

公交车辆严禁使用翻新胎及低质轮胎。

(五)保险费与事故损失费。

公交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投保保险费用,包含车辆强制险、承运人责任险等属法定保险费据实核定。

事故损失费按照规制年度审计后实际支出进行核定。

(六)安全生产费。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按照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的1.5%提取。

(七)其它直接运营成本。

按实际发生费用并经过第三方成本监审后,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审核确认的数额确定。

(八)管理费用。

规制方法:上限法管理费用按直接营运成本与管理费率计算确定,即:管理费用=直接营运成本×管理费率。

管理费率标准值=∑前三年管理费用/∑前三年直接营运成本。

(九)财务费用。

按实际发生费用并经过第三方成本监审后,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审核确认的数额确定。

(十)营业税金及附加。

根据有关规定并经过第三方成本监审后,据实确定。

第四章财政补贴核定第八条财政补贴核定方法“核定财政补贴”根据补贴年度公交企业核定运营成本、核定收入及投资总额7%投资回报率进行核算;“实发财政补贴”根据核定财政补贴及公交企业服务考核绩效进行核算。

(一)核定财政补贴计算公式核定财政补贴=核定规制成本+投资回报-实际营运收入-其他财政专项补贴-广告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其中:其他财政专项补贴按照到账的时间确认为当年的规制收入。

(二)实发财政补贴计算公式实发财政补贴=核定财政补贴×年度运营考核调节系数第五章工作流程第九条运营计划编制。

补贴年度上一年10月中旬前,市交通局结合我市公交客运服务需求编制《xx市公共汽电车年度运营服务计划》。

第十条预算编制。

市财政局按照年度运营服务计划对财政补贴进行测算,综合评估公共交通基本服务需求以及财政承受能力,优化调整后确定补贴年度年度运营服务计划,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和程序,依据本办法编制财政补贴预算。

第十一条资金预拨。

补贴年度每季度第一个月10号之前,市财政局按照财政补贴预算总额的25%,向公交企业预拨资金。

第十二条资金清算。

营运年度结束,公交企业应将该年度公交营运线路营运情况、营运车辆营运情况、营运客流及票款收入情况、营运财务情况等相关数据及政府补贴资金申请报告以书面形式报市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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