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印发公交企业成本规制管理办法
上海市印发公交企业成本规制管理办法

上海市印发公交企业成本规制管理办法为加强政府对公交企业的成本规制,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营运企业成本规制管理办法》(沪交办〔2008〕325号),建立了严格、规范的公交企业成本费用评价制度和考核体系。
一、明确成本规制工作管理机构设立公交行业成本费用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其成员由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相关专家组成。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工作机构。
办公室成员由相关单位派员参加。
二、明确公交企业成本费用构成公交企业成本费用由直接营运成本、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营运成本等组成。
其中:直接营运成本指公交企业在实际营运过程中发生的与营运生产直接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包括人工费用(含社会保障费、工资附加、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能耗费、车辆折旧费、保养修理费(含轮胎消耗费)、行车事故损失费(含车辆保险费、事故损失费)、车队经费及其他直接营运经费(含电车线网维护费).期间费用指公交企业为组织和管理车辆营运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
营业税金及附加指公交企业在营运过程中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等。
其他营运成本指公交企业在实际营运过程中发生的与营运生产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包括营业外支出(营运车辆提前报废支出)、其他业务成本等。
三、明确成本监审的取值方法委员会组织中介机构对公交企业年度成本监审进行取值。
对能耗费、保养修理费(不含人工)、营运业务费(不含场站租赁费)、车队经费(不含人工)、管理费用(不含人工)等公交营运主要成本项目设置浮动范围:实际发生数额超过浮动范围上限的,规制值取浮动范围上限;实际发生数额在浮动范围之内的,规制值取实际发生数;实际发生数额低于浮动范围下限的,规制值取浮动范围下限。
对人工费用、车辆折旧费、行车事故损失费等成本项目,只确定标准值,不设浮动范围。
其中,人工费用、车辆折旧的确认原则为:实际发生数额超过标准值的,规制值取标准值;实际发生数额小于标准值的,规制值取实际发生数。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公交现场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公交现场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公交现场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上海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公交协会、公交行业各企业:现将《加强公交现场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行业和企业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加强公交现场管理。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日加强公交现场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交现场管理,规范现场管理行为,提高现场管理水平,建立现场管理长效机制,根据《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公交行业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公交现场管理,是指在公交营运过程中对营运秩序和服务质量产生直接影响的管理行为。
它主要由车辆进出场管理、起讫站管理、营运过程管理等三个部分构成。
第三条公交企业应牢固树立以营运服务为中心的指导思想,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科学合理制定指标体系,促进基层车队(分公司)加强现场管理。
第四条公交企业应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现场管理的具体实际,健全、完善企业内部有关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五条公交企业应加强对所属基层车队(分公司)现场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履行车辆进出场到场、站点管理到场、线路营运过程到场等要求(以下简称“三个到场”),保证各项工作有序进行、落实到位。
其主要任务是:(一)按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制定本企业加强现场管理的规章制度、实施方案和考核标准、办法;(二)对各级干部和管理人员实施现场管理的上岗时间做出明确规定,切实做到基层车队(分公司)干部和管理人员天天到场;企业分管领导每周至少一天到场;企业主要领导每月至少一天到场;(三)对基层车队(分公司)的现场管理工作开展经常性检查,并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四)帮助基层车队(分公司)解决现场管理中难以解决的问题。
试论公交企业的成本规制管理

试论公交企业的成本规制管理作者:姜彬来源:《中国民商》2021年第07期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基础建设也愈发完善,在道路交通上,城市公交一直以来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为社会出行、百姓便利及生态环保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就公交企业本身而言,由于其高成本低收入,使企业常常面临着入不敷出,甚至需要外部输血的困难局面。
因此,降低公交企业经营成本是当前其实现可持续发展,更好发挥企业社会效益的必然举措。
本文就目前公交成本规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希望对我国公交企业发展,建立健全科学的成本规则机制有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公交企业;成本规制;问题一、引言自2012年《国务院关于城市有限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实施后,如何实现城市公交体系的持续发展成为了我国公交企业急需解决的问题,加强公交企业成本规制,建立健全运营管理机制,通过各种途径来降低经营成本对企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就公交企业在实施成本规制机制上存在的问题作简要分析。
二、公交企业成本规制管理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一)工資成本问题公交行业作为劳动密集型企业,其工资成本在整个企业经营成本中,占比约40%左右,一直以来,我国绝大部分公交i也在核算职工工资时,一般按照“两个低于”政策进行核算,即工资总额低于增长低于经营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
虽然公交企业是政策性亏损单位,没有企业所得税支出,但也正是由于公交企业的公益性,经常出现提取工资大于实发工资,而此计入成本的差额工资并不被官方认可,对于公交企业而言,这份差额工资是作为应发未发的工资负债。
同时,维持公交企业运转不能靠牺牲职工利益。
所以,“功效挂钩工资”运营模式,对公交企业并不合理,也不科学。
(二)车辆折旧成本及配件管理在过去,一些公交企业在成本核算时,并没有对车辆和设备计提折旧进行核算,甚至一些公交单位人员认为,这种措施能降低政策性亏损,降低财政压力。
但实际上,这会使公交企业在日后很难获得财政资金的追加,企业在日后也缺少车辆维护和更新资金。
公交成本规制实施方案

公交成本规制实施方案公交成本规制是指通过政府部门对公共交通运营成本进行监管和管理,以确保公共交通运营的合理成本和质量。
公交成本规制实施方案是为了解决公共交通运营中存在的成本过高、效益低下等问题,提高公交运营的效率和服务水平,对于城市交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公交成本规制实施方案需要建立合理的成本监管体系。
通过建立公交运营成本监管平台,实现对公交运营成本的全面监管和管理,包括车辆购置成本、燃料费用、人工成本等各个方面。
同时,建立成本监管的数据采集和分析系统,及时掌握公交运营成本的动态变化,为成本规制提供科学依据。
其次,公交成本规制实施方案需要建立合理的成本核算标准。
通过制定公交运营成本核算标准,明确各项成本的计算方法和标准,确保成本核算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同时,建立成本核算的审核机制,对公交运营成本进行定期审核,及时发现和纠正成本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
再次,公交成本规制实施方案需要建立合理的成本调整机制。
在成本监管和核算的基础上,通过对公交运营成本的动态调整,合理调整公交票价和政府补贴,确保公交运营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建立成本调整的公开透明机制,向社会公众公布成本调整的依据和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最后,公交成本规制实施方案需要建立健全的成本监督管理机制。
通过建立公交成本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公交运营成本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成本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同时,建立成本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为成本规制提供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综上所述,公交成本规制实施方案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工程,需要政府部门、公交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才能够实现公交成本的合理规制和管理。
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成本规制,才能够实现公交运营的高效、便捷和可持续发展,为城市交通发展和居民出行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上海市国资委:分类推进国企改革

上海市国资委将上海市国有企业按照职能划分为竞争类企业、功能类企业、公共服务类企业三大类,并根据企业的产业特征、行业特点、股权结构和发展阶段,进行分类改革、分类考核、分类激励和分类发展,全方位推进国资国企改革发展。
文/上海市国资委提高竞争类企业发展质量对于竞争类企业的考核,上海市国资委则以股东价值、主业发展、持续能力为主,分别围绕出资人资本回报、企业发展规划、创新转型和持续发展三个方面,衡量企业的盈利能力和成长能力、竞争能力,以及业务布局和创新能力。
同时,着力提高竞争类企业的发展质量效益,开展对标管理,做优增量、盘活存量、提升管理,确保主业利润增长不低于利润总额增长,产品毛利率、成本费用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达到同行业中上水平。
竞争类企业是上海地方国有企业的主体,企业户数占72%、资产总额占89%、从业人员占86%、利润总额和营业收入均达到96%。
上海市国资委积极推进竞争类企业整体上市或核心业务资产上市,稳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2013年以来,先后完成绿地集团、现代设计集团、上海城建整体上市,整体上市或核心资产上市企业已占竞争类产业集团总数的2/3。
上海市国资委:分类推进国企改革增强功能类企业资源配置效率对于功能类企业的考核,上海市国资委则以功能作用发挥、实际运营能力为主,分别围绕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功能定位两个方面,提高运营效率和财务平衡能力,确保战略任务和重大专项的完成。
同时,着力提高功能类企业资源配置效率,控制融资成本和管理成本。
其中,以投资和运营为主的企业力争实现降本增收、降本增效;以投资为主业的企业,投资项目要符合国资布局导向要求,市场化项目投资收益率不低于8%。
2014年以来,上海市国资委完成了包括国际集团、国盛集团等在内的国有企业的改组转型,划转股权项目资产总额约800亿元,盘活存量资金近400亿元,资本运作80亿元。
申迪集团、临港集团、申虹公司、同盛集团等承担的国际旅游度假区、虹桥商务开发区、临港先进制造业装备基地、洋山深水港区等重大城市功能区域建设按节点进展顺利。
公交集团成本管理制度范文

公交集团成本管理制度范文公交集团成本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交集团的成本管理,提高经营效益,制定本成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交集团成本管理应以节约成本为目标,确保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在合理范围内控制成本,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公交集团成本管理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公交集团成本管理应注重创新和研发,提高运营效率和服务品质。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公交集团应建立成本管理部门,负责成本管理工作,包括成本核算、成本控制、成本分析等。
第六条成本管理部门应制定成本管理制度,并进行定期评估和修订,确保其与市场环境的适应性。
第七条公交集团成本管理部门应与其他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推动成本管理工作。
第三章成本核算第八条公交集团应建立完善的成本核算体系,包括成本项目、成本属性、成本分配等。
第九条成本核算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成本项目和成本属性。
第十条成本分配应根据成本责任和成本效益原则进行,确保成本正确、准确地分配到各个成本中心。
第四章成本预算第十一条公交集团应制定年度成本预算,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和利润预算。
第十二条成本预算应根据市场需求和经营特点,科学合理地确定成本控制目标。
第十三条成本预算应综合考虑各项收入和支出,确保经营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平衡。
第五章成本控制第十四条公交集团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各项成本指标,确保成本在合理范围内。
第十五条公交集团成本控制应注重前期预防和后期控制,及时发现和解决成本超支问题。
第十六条公交集团成本控制应注重成本效益的提升和运营质量的改善。
第六章成本分析第十七条公交集团应定期进行成本分析,包括成本结构分析、成本变动分析和成本效益分析等。
第十八条成本结构分析应关注各项成本的占比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优化。
第十九条成本变动分析应重点关注成本的增长原因和影响因素,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成本效益分析应综合考虑成本和效益的关系,确定成本控制的合理范围。
(管理制度)交通运输企业成本费用管理核算办法

交通运输企业成本费用管理核算办法交财发(1995)445号法规标题:交通运输企业成本费用管理核算办法发布机关:财政部、交通部发布文号:交财发(1995)445号发布日期:1995年5月17日实施日期:1995年1月1日时效性:有效题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运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成本、费用的管理,促进成本、费用降低,提高经济效益,根据《运输企业财务制度》、《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结合交通运输企业具体情况,制订《交通运输企业成本费用管理核算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水上及公路运输、装卸、堆存、港务管理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成本、费用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一)进行长期的和短期的、定期的和不定期的、综合的和专项的成本、费用预测,研究成本、费用变化规律,预测成本、费用发展趋势,确定成本、费用目标。
(二)编制切实可行的成本、费用计划,提出和制定降低成本、费用的任务和措施。
(三)控制和监督营运生产过程中的各项支出,确保成本、费用计划的完成。
(四)正确及时地计算各项业务的实际成本,反映企业经营成果,为企业经营管理决策提供成本资料。
(五)分析、考核成本、费用计划的完成情况,研究成本、费用升降的原因,为进一步挖掘成本、费用潜力提供措施。
第四条企业成本、费用核算的要求:(一)全面反映企业营运生产过程中的各项支出,以便企业领导和各职能部门了解企业的经济效益,发现存在问题,作出有关决策。
(二)控制成本、费用开支范围,监督各项燃料、材料、低值易耗品消耗定额,劳动定额和各项费用定额的执行,促使企业在营运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厉行节约,降低成本、费用。
(三)归集各项营运支出,正确计算各项营运业务的总成本,单位成本和期间费用,反映企业的成本、费用水平,为编制成本、费用计划等提供资料。
(四)通过成本、费用计算,为成本、费用分析提供资料,以便找出差距,采取措施,改善经营管理。
第五条企业必须切实做好下列成本、费用管理核算基础工作:(一)健全原始记录。
公交行业成本管控分析

公交行业成本管控分析本文作者:姚弘之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国内外规制理论和经验借鉴1国内外规制理论1)规制的概念规制是依规而制。
即依据一定的规则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的引导和控制。
政府规制是指政府依据一定的规则、标准、规范和要求等,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措施,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引导、控制和调节,以使这些活动在一定的框架内,达到较好的状态。
规制的核心是解决信息不对称下的最优激励问题,规制体制设计的关键就是要设计有效的激励合约,为企业提供适当的激励以达到成本效率。
2)国内外规制理论①西方的激励规制理论西方的规制理论,从19世纪末至20世纪70年代,大体上经历了规制公共利益理论、规制俘虏理论、规制经济理论、可竞争市场理论四个阶段。
20世纪90年代以后,西方规制理论进入第五阶段,在发达国家出现了一种新的规制理论――激励规制理论。
该理论吸收了博弈论、信息经济学等前沿理论成果,并以此为分析工具,分析了如何向企业提供适当的激励,从而促使它做出有利于提高社会福利的行为。
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问题的关键是设计出一种激励规制合同,既能充分激励被规制企业,又能有效约束其利用信息优势采取机会主义行为。
激励规制理论的政策性很强,它在实际中的应用主要有特许投标制度、区域间竞争、价格上限规制以及社会契约制度。
激励规制理论为人们对规制问题的思考提供了一种崭新的思维方式。
②国内成本规制理论国内发表的《市场失灵与成本规制》说明了成本规制的必要性,指出市场经济需要作为社会代表的政府提供更多的市场规范与市场服务,而服务产品市场还需要政府更多的直接介入及控管,包括通过对产品成本的稽查、监督与规制等管理,以维系合理的市场价格,从而规范市场并保护消费者利益[1]。
同样在国内发表的《用成本审计提高激励性规制的效率》提出为了改善激励性规制的效果,减少社会福利损失,在激励性规制中引入一种事后的规制工具――成本审计,即在生产完成以后,规制者通过对企业的生产成本进行审计,得到企业成本的真实数据,并与企业的事前汇报相比较,对谎报成本的企业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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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印发公交企业成本规制管理办法
为加强政府对公交企业的成本规制,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营运企业成本规制管理办法》(沪交办〔2008〕325号),建立了严格、规范的公交企业成本费用评价制度和考核体系。
一、明确成本规制工作管理机构
设立公交行业成本费用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其成员由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相关专家组成。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工作机构。
办公室成员由相关单位派员参加。
二、明确公交企业成本费用构成
公交企业成本费用由直接营运成本、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营运成本等组成。
其中:
直接营运成本指公交企业在实际营运过程中发生的与营运生产直接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包括人工费用(含社会保障费、工资附加、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能耗费、车辆折旧费、保养修理费(含轮胎消耗费)、行车事故损失费(含车辆保险费、事故损失费)、车队经费及其他直接营运经费(含电车线网维护费)。
期间费用指公交企业为组织和管理车辆营运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
营业税金及附加指公交企业在营运过程中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等。
其他营运成本指公交企业在实际营运过程中发生的与营运生产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包括营业外支出(营运车辆提前报废支出)、其他业务成本等。
三、明确成本监审的取值方法
委员会组织中介机构对公交企业年度成本监审进行取值。
对能耗费、保养修理费(不含人工)、营运业务费(不含场站租赁费)、车队经费(不含
人工)、管理费用(不含人工)等公交营运主要成本项目设置浮动范围:实际发生数额超过浮动范围上限的,规制值取浮动范围上限;实际发生数额在浮动范围之内的,规制值取实际发生数;实际发生数额低于浮动范围下限的,规制值取浮动范围下限。
对人工费用、车辆折旧费、行车事故损失费等成本项目,只确定标准值,不设浮动范围。
其中,人工费用、车辆折旧的确认原则为:实际发生数额超过标准值的,规制值取标准值;实际发生数额小于标准值的,规制值取实际发生数。
行车事故损失费的确认原则为:实际发生数额超过标准值的,规制值取标准值;实际发生数额小于标准值的,规制值取标准值。
场站租赁费、财务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等其他成本项目,规制值根据有关规定审核后取数。
国家公用事业成本监审有关规定明确不能进入营运成本的,由公交企业承担,不列入规制成本范围。
如: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不包括事故赔偿)、罚款、公益性捐赠、公益性广告、公益宣传等费用。
四、明确成本约束标准
人工费用:按上海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核定。
经营者收入水平与职工收入比例保持合理范围内。
人车比,按上海市公交行业平均“人车比”确定标准;职工人数,按年平均人数计算;车辆数,按上海市运输管理处审定的年平均营运车辆数计算。
能耗费:原则上按上海市公交企业平均百公里水平确定浮动范围。
车辆折旧费:原则上按规定折旧方法和年限计提折旧。
保养修理费:原则上按上海市公交企业平均千公里修理费水平确定浮动范围。
行车事故损失费。
其中:事故损失费原则上按上海市公交企业平均千公里水平确定标准;车辆保险费原则上按公交企业每辆车平均保险费水平确定标准。
营运业务费、车队经费、管理费用:三项费用分别占实际成本费用总额的比例,原则上按行业平均水平确定浮动范围。
场站租赁费:按上海市公交企业每辆车平均水平确定标准。
财务费用:原则上根据实际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核定,并按照经营期计算年平均贷款利息。
其他约束标准。
其中:业务招待费按不超过全年销售(营业)收入5‰控制;其他应与其公交行业公益特性相匹配,参照国资委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管理标准,并纳入成本公开范围。
未具体规定约束标准的其他费用项目按照行业相关规定和有关财务制度和政策执行。
五、明确审计评价的要求
一是公交企业接受营运审计必须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的会计信息;二是委员会根据公交企业经营状况和成本费用审计,对其作出客观、清晰、及时、准确的评价;三是公交企业通过加强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等途径,使其实际成本低于标准的,所获差额利润应留企业发展;若实际成本超过成本标准要求的,其亏损由企业自负。
六、明确成本费用评价的应用
一是建议将公交企业成本规制执行情况纳入董事会对经营者考核的内容之一;二是把成本费用评价和审计结果作为政府制定公交票价的依据之一;三是把成本规制的评价意见作为政府完善公交事业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四是把成本规制执行情况纳入公交企业诚信和线路经营权评议考核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