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法律法规文件选编
文化政策法规

讨论:1、如果你是一个出版人或者音乐人,对于盗版你是如何看待的?2、在演出过程中演员假唱,对此你有何评论?3、商场超市播放背景音乐用付费吗?4、你是如何评价韩剧的?5、看过电影《阿凡达》,你对中国的电影有何评价?相关参考书:1、文化产业政策与法规,陈杰、闵锐武编著,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 2006年。
2、文化产业与政策导论,张玉国著,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
3、国家利益与文化政策,张玉国著,广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
4、文化产业政策汇编增订本,文化部文化产业司编,2005年。
5、2009年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报告,张晓明、胡惠林、章建刚主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
6、文化多样性与人类全面发展——世界文化与发展委员会报告,张玉国翻译,广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
7、文化政策学,胡惠林著,上海文艺出版社,2003年。
8、欧盟各国文化产业政策咨询报告,李庆本、吴慧勇著,大象出版社,2008年。
9、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文化产业政策与立法研究,潘嘉玮,人民出版社,2006年。
相关网站:1、中国文化产业网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3、文化政策图书馆绪论一、政策法律(一)政策、法律的含义1、政策是指一定的社会集团为了实现某种利益,达到某种政治、经济或社会目的,根据社会发展情况而制定的政治对策。
具有普遍性、指导性、灵活性等特征。
2、法律: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
具有普适性、规范性、稳定性等特征。
法律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情况。
(二)政策和法规的区别1、意志属性不同2、规范形式不同3、实施方式不同4、稳定程度不同(三)政策和法律的联系政策和法规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都是国家进行社会管理的工具,共同调整、控制和规范社会关系二、文化、文化政策、文化产业政策的含义1、文化的含义(1)文化或者文明是一个复杂的整体,包括知识、信仰、艺术、法律、道德、风俗以及人作为社会成员继承下来的其他的素质和习惯。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依据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依据
1、法律(3件)
2、行政法规(7件)
3、地方性法规(2件)
序号 法律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日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2.10.28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1.6.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5.10.1
序号 法律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日期 1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6.3.1 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5.11.15 3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2.1 4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5.9.1 5 印刷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1.7.26 6 出版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2.1 7
电影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2.1
序号 法律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日期 1 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2000.9.1 2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省人大常委会
2006.1.1
4、部门规章(6件)
序
号
法律名称制定发布机关施行日期
1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
法
国家文化部1993.10.14
2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文化部2003.7.1
3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
理办法
国家文化部2002.4.10
4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国家文化部2004.7.1
5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国家文化部2006.7.1
6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错案责任
追究暂行办法
国家文化部2000.5.15。
国际文化遗产保护文件选编

国际文化遗产保护文件选编文化遗产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护和传承这些宝贵的文化遗产,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的保护文件。
本文将按照类别介绍其中的几个代表性文件。
一、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公约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公约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72年制定的,旨在保护世界上具有文化和自然价值的遗产。
该公约规定了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定义、保护原则和保护措施等内容。
截至2021年,已有193个国家加入该公约,共有1121处遗产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二、国际博物馆协会道德准则国际博物馆协会道德准则是国际博物馆协会于1986年制定的,旨在规范博物馆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该准则规定了博物馆的职责、收藏、展览、研究、教育等方面的要求,强调博物馆应该尊重文化多样性和人权,反对盗掘、走私和非法交易文物等行为。
该准则已被广泛应用于全球各地的博物馆管理中。
三、国际文物保护准则国际文物保护准则是国际文物保护委员会于1964年制定的,旨在规范文物保护的原则和方法。
该准则规定了文物保护的目标、原则、方法和技术等方面的要求,强调文物保护应该以最小限度的干预为原则,尊重文物的历史和文化价值,同时注重文物的可持续性保护。
该准则已成为全球文物保护的重要参考。
四、国际标准化组织文化遗产管理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文化遗产管理标准是国际标准化组织于2015年制定的,旨在规范文化遗产管理的标准和方法。
该标准规定了文化遗产管理的目标、原则、方法和评估等方面的要求,强调文化遗产管理应该注重可持续性和社会责任,同时注重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该标准已被广泛应用于全球各地的文化遗产管理中。
总之,国际社会制定的文化遗产保护文件为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和道德支持。
我们应该认真学习和遵守这些文件,共同保护好我们的文化遗产。
演出经纪人证书考试用书

演出经纪人资格证考试需要准备的参考书籍有《演出经纪人培训教材》、《舞台艺术基础知识》、《文化法律法规文件选编》和《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大纲》。
这些书籍都是考试官方推荐的教材,可以帮助考生全面了解考试内容和要求,熟悉考试题型和难度,提高应试技巧和水平。
此外,考生还可以参考各个培训机构出版的辅导书,这些辅导书通常由专业的培训机构编写,针对考试的重点和难点进行讲解和练习,可以帮助考生更好地备考。
总之,考生在备考演出经纪人资格证考试时,应该以官方推荐的教材为主,结合各个培训机构出版的辅导书进行备考,这样可以更好地掌握考试内容和要求,提高应试技巧和水平。
非遗文化遗产相关文件

非遗文化遗产相关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该法于2005年颁布,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保护、传承等相关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该条例于2011年颁布,进一步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保护措施、保护责任等。
3.《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该公约于2003年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旨在促进世界各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
4.《国务院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该文件于2010年发布,提出了一系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和措施。
5.《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该名录由国务院批准发布,包括了我国各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品,旨在加强对这些作品的保护和传承。
6.《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划》:该规划由国务院批准发布,规划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方向和重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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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相关国际公约及文件汇编

文化遗产相关国际公约及文件汇编
文化遗产是人类共同的财富,为了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公约和文件。
其中最重要的包括《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公约》、《1970年关于非法进口、出口和转让文物的公约》、《1995年关于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多样性的公约》等。
首先,《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公约》是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重要国际公约,于1972年通过并实施。
该公约的目的是保护具有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并通过国际合作加强这些遗产的保护。
公约规定了世界遗产名录的建立和管理机制,要求成员国加强对遗产的保护和管理,促进公众对遗产的认识和重视。
其次,《1970年关于非法进口、出口和转让文物的公约》是为了阻止非法贩卖和流失文化财产而制定的。
该公约要求各缔约国采取措施,防止非法进出口文物,并通过国际合作追回被盗文物。
此外,《1995年关于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多样性的公约》则着重于保护和传承各国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多样性。
该公约强调了文化遗产的社会、经济和环境价值,提倡各国加强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并促进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
除了这些公约外,还有许多国际文件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起着重要作用,例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文化多样性公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等。
这些文件共同构成了国际社会对
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框架和指导原则。
总的来说,国际公约和文件的汇编为世界各国在文化遗产保护
和传承方面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指导,促进了全球范围内的合
作与交流,对于保护和传承人类共同的文化遗产具有重要意义。
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第三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四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
第四条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
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文化遗产相关国际公约及文件汇编

文化遗产相关国际公约及文件汇编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文化遗产是人类文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连接过去和现在的纽带,是传承和发展人类智慧和创造力的重要载体。
为了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公约和文件,旨在促进国际合作,保护和传承各国的文化遗产。
本文将对文化遗产相关国际公约及文件进行汇编和介绍。
1. 《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72年制定的一项重要国际公约,旨在保护世界各地的文化和自然遗产。
根据该公约,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遗产必须具有“杰出普遍价值”,并且必须得到有效保护和管理。
该公约影响深远,成为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法律基础。
2. 《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3年制定的一项重要国际公约,旨在保护和传承世界各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口头传统、表演艺术、社会实践等。
该公约重视民间文化传统的传承和发展,强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样性和传统知识的传承。
3. 《保护文化遗产公约》《保护文化遗产公约》是联合国大会于1954年通过的一项重要国际公约,旨在保护文化遗产免受战争和冲突破坏。
该公约规定了如何保护文化遗产不受战争和冲突破坏的具体措施,包括建立保护备案、制定抢救计划等。
4. 《不动产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管理准则》《不动产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管理准则》是国际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于2008年制定的一项重要文件,旨在为各国提供保护和管理不动产文化遗产的指导。
该准则包括了关于文化遗产保护原则、管理机制、保护措施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和建议。
5. 《国际公约防治盗窃、走私及非法转移文化财产》《国际公约防治盗窃、走私及非法转移文化财产》是联合国大会于1970年通过的一项重要国际公约,旨在防止文化财产的盗窃、走私和非法转移。
该公约要求各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文化财产流失,保护文化遗产的完整性和可持续发展。
文化遗产保护是全人类的责任和使命,各国应积极履行国际公约和文件的要求,保护和传承自己的文化遗产,促进文明发展和文化多样性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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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法律法规文件选编2018 考试大纲《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经营主体的设立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 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和人与员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日内作出决定。
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第九条以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以下简称个体演员)和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以下简称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 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营业性演出规范第十二条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可以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也可以参加营业性组台演出。
营业性组台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但是,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可以在本单位经营的场所内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演出经纪机构可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行纪活动;个体演出经纪人只能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
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 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除演出经纪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
但是,文艺表演团体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可以邀请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
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二)有2 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三)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 年内无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记录。
第十五条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日内作出决定。
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二)演出时间、地点、场次;(三)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重新报批。
第十七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提供演出场地,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取得的批准文件;不得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演出场地。
第十八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演出场所的建筑、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定期检查消防安全设施状况,并及时维护、更新。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演出举办单位在演出场所进行营业性演出,应当核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设施检查记录、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与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就演出活动中突发安全事件的防范、处理等事项签订安全责任协议。
第十九条在公共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安全、消防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演出场所应当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在安全出入口设置明显标识,保证安全出入口畅通;需要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标准搭建舞台、看台,确保安全。
第二十条审批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的下列文件:(一)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三)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第二十一条演出场所容纳的观众数量应当报公安部门核准;观众区域与缓冲区域应当由公安部门划定,缓冲区域应当有明显标识。
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按照公安部门核准的观众数量、划定的观众区域印制和出验票时,发现进入演出场所的观众达到核准数量仍有观众等待入场的,应当立即终止验票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报告;发现观众持有观众区域以外的门票或者假票的,应当拒绝其入场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演出举办单位不得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
营业性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 等字样。
营业性演出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误导、欺骗公众。
第二十六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参加营业性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及时告知观众并说明理由。
观众有权退票。
演出过程中,除因不可抗力不能演出的外,演出举办单位不得中止或者停止演出,演员不得退出演出。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一)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四)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第五条演出经纪机构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从事下列活动的经营单位:(一)演出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二)演出居间、代理、行纪等经纪活动;(三)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
第七条依法登记的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和从事的艺术类型;(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五)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一)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二)职称证书;(三)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四)其他有效证明。
第八条依法登记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四)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增设演出经纪机构经营业务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文件。
第九条依法登记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证照之日起20 日内,持证照和有关消防、卫生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
备案证明式样由文化部设计,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印制。
个体演员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明和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个体演出经纪人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明和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明,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常驻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
备案证明式样由文化部设计,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印制。
第十六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3 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演出行业协会是演出经营主体和演出从业人员的自律组织。
全国性演出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演员、演出经纪人员等演出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
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演出行业协会开展有关工作,并加强指导和监督。
四第四章演出证管理第三十八条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包括1 份正本和2 份副本,有效期为2 年。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由文化部设计,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印制,发证机关填写、盖章。
第三十九条文化主管部门吊销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出经纪机构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应当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其经营范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除文化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
第四十条吊销、注销文艺表演团体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应当报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吊销、注销演出经纪机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应当报文化部备案。
《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 13〕19号),文化部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层级的项目共4项(见附件)。
为确保相关行政审批工作平稳、有序过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下放审批权限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来华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营业性演出的审批,下放至省级文化主管部门。
举办外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简化审批程序已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在演出举办单位、参演文艺表演团体及个人、演出内容不变的情况下,自批准演出活动举办日期起6 个月内增加演出地的,实行事前备案管理。
(一)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演出增加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3 日内,出具备案证明。
(二)外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增加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出具备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