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7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政策与法律法规 第五版 教案)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法规解读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法规解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法规解读一、什么是文化遗产?答:(1)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份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2)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3)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成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工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
二、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答:“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三、什么是自然遗产?答:(1)从审美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由物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2)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为受威胁的动物和植物生态区;(3)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分的自然区域。
四、我国政府哪一年正式加入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答:2004年8月,我国政府经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正式加入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成为全球批准为数不多加入该公约的国家之一。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哪些内容?答: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1)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共同特征是什么?答:非物质性特征,生态性特征和“活态”性特征。
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方针是什么?答: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
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答:生命性原则,整体性原则,人本性原则和创新性原则。
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原则是什么?答: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布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
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教案

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教案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是当今社会中一个重要的议题。
在全球范围内,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认识到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并采取措施来保护和传承这些宝贵的遗产。
本教案将引导学生了解文化遗产的概念和意义,并探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方法和挑战。
一、概念和意义文化遗产是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物质和非物质的遗产。
它代表了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独特文化身份和历史记忆。
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对于维护国家的文化多样性、促进社会发展和促进人类文明的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二、文化遗产保护的方法1. 法律保护:国家可以通过立法来确立文化遗产的保护法规,限制损坏、盗窃或非法交易文化遗产的行为,并建立相关机构负责执行和监督这些法规的实施。
2. 技术保护: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如3D扫描、虚拟现实等技术,对文化遗产进行数字化保存,以减少对原件的磨损和破坏。
3. 物质保护:对文化遗产进行维修和保养,保持其原汁原味,使之能够长久保存下去。
4. 教育宣传:通过教育和宣传活动向公众普及文化遗产保护的知识,提高人们的保护意识和文化素养。
三、文化遗产传承的方法1. 传统技艺传承:通过培训、学徒制等方式将传统的手艺和技能传授给后人,确保它们能够得以延续下去。
2. 口述传承:通过口述的方式将历史、传统故事和知识传授给后人,保留文化的口头传统。
3. 学术研究与学术传承:通过对文化遗产的研究和学术传承,将知识传播给更多的人,促进学术领域的发展。
4. 社区参与:鼓励社区居民积极参与到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中,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和参与感。
四、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面临的挑战1. 人为破坏:一些不负责任的人对文化遗产进行损坏、破坏或非法交易,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构成威胁。
2. 自然灾害: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等可能对文化遗产造成破坏,需要采取防范措施。
3. 资金和人力资源不足:文化遗产保护需要大量的资金和人力资源,但有些国家或地区缺乏这方面的支持。
4. 跨国文化传承和保护: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涉及到多个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合作和协调,存在着跨国的复杂性和挑战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2011-2-25 23:18:28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第三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四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
第四条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
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文化遗产课教案保护和传承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

文化遗产课教案保护和传承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1. 引言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独特的文化遗产,代表了人类智慧和创造力的结晶。
保护和传承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项至关重要的任务,而文化遗产课教案则扮演着关键的角色。
2. 课程背景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广泛,涵盖了民间传统、表演艺术、社会实践、礼仪习俗等多个领域。
文化遗产课的目标是向学生介绍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样性和重要性,培养对文化遗产的尊重和保护意识。
3. 教学目标通过文化遗产课,我们的目标是:- 帮助学生了解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和范围;- 引导学生认识到保护和传承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 培养学生对不同文化遗产的欣赏和尊重;- 鼓励学生参与传统实践和创造。
4. 教学内容4.1. 课程一:了解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 介绍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和范围;- 展示不同的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如传统音乐、舞蹈、戏剧表演等;- 引导学生思考为什么这些项目被认为是文化遗产。
4.2. 课程二:保护和传承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 引导学生了解文化遗产的概念与保护;- 讨论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的挑战,如现代化、环境变化等;- 探讨保护和传承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方法,如口头传统、学徒制度等。
4.3. 课程三:欣赏和尊重文化遗产- 介绍学生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传统实践和习俗,如饮食、节日庆祝等;- 鼓励学生去参观博物馆、艺术展览和传统表演等文化活动;- 引导学生分析和欣赏不同文化遗产的价值和意义。
4.4. 课程四:创造与传统- 引导学生发现自己身边的传统实践和习俗;- 鼓励学生通过参与和创造,将传统进行继承和发展;- 提供机会让学生展示他们的创造成果。
5. 教学方法- 课堂讲解:通过演示、展示和讲解向学生介绍文化遗产的相关概念和实例;- 小组讨论:组织学生进行小组讨论,鼓励他们就特定的话题分享观点和经验;- 实地参观:带领学生参观博物馆、艺术展览、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等,提供亲身体验;- 学生参与:设计活动让学生亲身参与传统实践和创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章制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章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章制度范本第一条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场所等已被确定为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的,依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护。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
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包括:(一)传统的口述文学和语言文字;(二)传统的戏剧、曲艺、音乐、舞蹈、美术、杂技等表演艺术;(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等传统活动;(四)传统手工艺技能;(五)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代表性原始资料、实物和场所;(六)需要保护的其他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将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协调发展。
第六条本市及各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财政、民族宗教、教育、旅游、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七条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规划和本地的历史情况、文化资源条件及自然环境等相关因素,制定本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本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收集、整理出版等工作,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档案和数据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
第九条各级文化馆、艺术馆、博物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对本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收集、整理、研究、展示和交流。
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对非物质文化的研究和交流。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法保护制度

(二)传承人 到目前为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还只是一个通用的提 法,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 教科文组织将传承人定义为:“在社区中为其认可、复制、 传递、改造、创造和形成某种文化的社区成员。传承人扮演 多重角色,他们可以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实践者, 也可以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者。”
另一种界定:“在有重要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过程中, 代表某项遗产深厚的民族民间文化传统,掌握杰出的技术、 技艺、技能,为社区、群体、族群所公认的有影响力的人 物。”
(1)管理机构。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机构只要负责贯彻相 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关政策规划以及执行具体保护措施。管 理机构属于国家机关,其工作人员是国家公职人员。 (2)咨询机构。咨询机构主要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 专业指导、技术咨询及调查审议等事务性工作。咨询机构一 般为非常设机构,其成员往往是专家学者。
传承群体并不等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持有群体,后者实际 上指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人,即对非物质文化遗产 享有专有所有权的群体。 在实践中,传承群体容易辨别,持有群体却很难认定。因 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权不同于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权, 较之于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加容易分享、复 制和改变。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土壤是群体性的,它的形成和流 传依赖的是群体传承和集体记忆,决不是仅仅几个杰出人 物就能完成的。 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传承群体对于非物质文 化遗产的传承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其所反映的文化内涵 具有群体的性质、特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反应的是特定群 体的价值观、审美观和文化选择、文化心理和文化精神。
(三)主体之三:社会公众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们的生产和生活中创造和发展的,是人 们生产和生活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 世界上一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时间较长的国家,都 把唤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作为实施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宪法和文物保护及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我县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第三条: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州)、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第四条: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凡在我县境内地下、内水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非遗保护实施方案

非遗保护实施方案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以人为载体的、以社会实践为基础的、代代相传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是一项事关国家文化软实力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工作。
为了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制定并实施一套科学的非遗保护实施方案至关重要。
首先,非遗保护实施方案需要建立健全的保护体系。
这包括建立非遗保护法律法规,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明确非遗保护的责任主体和保护范围,建立非遗保护的专门机构,加强非遗保护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等。
只有建立健全的保护体系,才能够有效地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其次,非遗保护实施方案需要加强非遗传承人的培训和传承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离不开非遗传承人的传承和培训工作。
因此,需要建立非遗传承人的培训计划,加强对非遗传承人的培训和指导,鼓励更多的年轻人参与非遗传承工作,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
另外,非遗保护实施方案还需要加强非遗保护的宣传和推广工作。
通过举办非遗文化节、展览等活动,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和推广,提高社会公众对非遗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同时,还可以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互联网、移动应用等,扩大非遗保护的宣传范围,让更多的人了解和参与非遗保护工作。
最后,非遗保护实施方案还需要加强国际合作,推动非遗保护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共同的文化财富,各国都应该加强合作,共同推动非遗保护工作。
可以通过举办国际非遗文化交流活动、加强国际合作机制建设等方式,促进非遗保护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总之,非遗保护实施方案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社会各界和广大民众共同参与,共同推动。
只有通过建立健全的保护体系,加强非遗传承人的培训和传承工作,加强非遗保护的宣传和推广工作,加强国际合作,才能够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非遗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希望各方能够共同努力,为非遗保护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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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荐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19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
推荐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项目介绍,包括项目的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②传承情况介绍,包括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人的技艺水平、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③保护要求,包括保护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步骤、管理制度;④有助于说明项目的视听资料等材料。
教学过程
教学过程
活动类型
活动描述
课前
导入
学习
(10分钟)
教
学
活
动
1.通过学习通APP考勤
2.点评上次课程的课后小测和历年真题中错误率高的题目。
3.回顾上节重点内容
学
生
活
动
1.登录学习通APP进行签到。
2.通过学习通APP完成课前小测。
3.反思不足。
根据自己课前测试的错误,反思自己课前学习的不足,重新思考测试错误问题的答案,回答教师提问。
【课堂提问】
1.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
2.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哪些内容?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2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①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②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③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④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⑤传统体育和游艺;⑥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20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
(2)评审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22条规定,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或者建议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初评和审议。初评意见应当经专家评审小组成员过半数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评意见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4.合作讨论法。通过
授课教师
教学资源
课件、微课、学习通APP、微信等。
教学内容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及其保护原则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建立制度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制度
四、法律责任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
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与传播及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4条规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教
学
活
动
教师理论讲解:知识点2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建立制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18条规定,国务院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3)公示、批准与公布。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23条规定,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24条规定,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3.“启发引导”教学方法
由教师先提出问题,启发学生自主思考,教师再介绍解决问题的方法,并归纳总结出一般规律或概念。在启发引导教学过程中,教师要充分尊重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将学习的主动权交给学生,让学生成为知识与能力的主动构建者,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和创新精神培养学生科学的思维方式。
4.“案例分析”教学方法
新
课
教
学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70
分钟)
教
学
活
动
教师理论讲解:知识点1
学
生
活
动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及其保护原则
为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并于011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教学重难点
教学重点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建立制度
教学难点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及其保护原则
教法学法
教法
1.问题教学法 :教师设置思考问题,以问题为线索,引导学生学会思考、学会分析和解决问题。
2.小组讨论法:以学生为中心,针对任务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通过组织学生讨论,学生自主活动,活跃课堂气氛,加强学生对知识内容的掌握度。
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教学中,通过分析和研究现有的案例,来解释所要讲授的教学内容并推动教学内容的发展与完善。
5.理论讲授法
学法
1.小组探究法:通过组内讨论学习,共同完成小组任务,在学习过程中充分调动每位组员参与的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发散思维和求异思维,并培养团队协作的精神。
2.自主学习法:学生在课前通过超星泛雅平台自主学习微课、完成课前测试等,为课堂学习储备知识。
2.规划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25条规定,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保护规划,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保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保护规划,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保护。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应当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重点保护。
XX
课程名称:政策与法律法规
课题(项目)
15.7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
授课时间
2020-2021学年第2学期
周次
1 周 2 次
授课地点
D406
班级
2019旅游管理
3.启发教学法。根据学生的展示、讨论、点评等环节,及时发现学生行为、思想、观念不当的地方,并对其进行积极引导与启发,着力培养学生的表达能力和分析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