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水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研究
我国水资源法律保护现状与对策研究

作 为水 资源保 护领 域 的基 本法 律 , 具有 很 高 的权 威 性 , 管它 们所 涉及 的侧 重 点 不 同 , 保 护 水 尽 但
资 源方 面的任 务是 共 同的 。但 是 , 四部 法律 的 这 先 后制定 是基 于不 同时期 的立 法指 导 思想 , 而 从 缺 乏总 体 考 虑 和 全 面 的平 衡 协 调 性 ¨ 。因 此 , 要 确立起 以可 持续 发展 观为立 法 的指 导思 想 , 彻
识导致 司 法保护 力度 不够 , 环保 案件 审 理层 次不
高也不 到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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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保 护管 理 。在水行 政执 法过 程 中, 国务 院水 行 政 主管部 门应处 于 主导统筹 地 位 , 其他 相 关部 门应 积极 配 合 水 行 政 主 管部 门 的工 作 ; 现 将 行 的水资源 保护 相关 部 门进 行 整合 , 建立 集 中的 水行 政执 法 机 构 , 中力 量 处 理 水 资 源 保 护 案 集 件 。第 二 , 级政 府 要克 服 地方 保护 主 义 , 各 加 大对 辖 区内 的水 资源保 护力 度 , 支持 水行 政 执 法
本 文所论 述 的水 资源 仅 限于狭 义范 畴 , 即与人 类
和 节约使 用 , 事 纠 纷处 理 与执 法 监 督 检 查 、 水 法 律 责任 等作 了详细 规定 J 。此 外 , 水 资 源保 涉及 护 的法律 法规 还有 :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 环 境 保 《 《
生 活和生 产活 动 以及 社会 进 步 息 息 相 关 的淡 水
保 护执 法工作 。第 三 , 门立 法 导致 了部 门利益 部
底 杜绝追 求 片面利 益 、 利 益而 以牺 牲 环境 为 眼前 代 价 的立法 思想 。在厘 清层 次关 系 的基础 上 , 剔 除不符 合现 今水资 源保 护 的法律 条文 , 改其 矛 修 盾 和 冲 突 的 地 方 , 善 它 们 之 间 的 衔 接 协 调 完 性_ l 。第 二 , 区 域 的水 资 源保 护 是 水 资 源 保 跨 护工作 的重 点 、 点 。在立法 层 面上解 决 跨 区域 难 的水 资源保 护 问题 , 对 《 法 》 《 污 染 防治 需 水 和 水 法》 以修 订 完善 , 定 法 律 条文 对 跨 区域水 资 加 制 源进行 保护 。也 可 以制 定一 部《 区域 水资 源保 跨 护条 例》, 《 法 》和 《 污 染 防 治 法 》的框 架 在 水 水
浅析我国水权法律制度

摘 要 : 界 水 资 源协会 认 为所 有 的人 都 有权 用水 , 世 世 但 界上 至 少有 1 2亿人 口缺 水 , 全球 水 伙伴 ”组 织主 席玛 “ 格 丽特说 : 水权将 决定在 什 么条件 下谁 有权 利得 到水 , “ 怎 么样管 理 水质 以及 在 缺 水 的情 况 下 决 定怎 么样 分 配 水” 在我 国水 资源属 于 国家所有 , 。 水资 源的所 有权 由 国
按 照 水 资 源特 性 以及 人 类 对水 资 源 的开 发 利 用 方 式 , 考虑 到 法律 调整 的必 要 性 和 可 能性 , 律 意 并 法 义 上 的水权 一般 主要 表 现 为水 资源 所 有权 、 资 源 水
行政 配置权 和水 资源使 用权 。
一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 和个人
政 配置 权 限 的划 分 ; 资源 行政 配 置 的总 量控 制 原 水
于探 矿权 、 矿 权 的 规定 , 采 土地 管 理 法 规 关 于 国有 土 地使 用 权 、 抵押 权 的规 定 等 。取水 权 是 以对 水 资 源 享 有 取 水 权 利 为 客体 的水 权 ,属 于 准 物 权 的 范
水 和 地下 水 ) 所享 有 的有 关权 利 的总 和 。广 泛 意义 上 的水 权 ,涵 盖 了有关 水 资 源的各 个 方 面 的权益 。
中央 政 府及 其 主管 部 门 的职 责 为 重 要 河 流 水
资源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权和审批权 ; 跨省际河流
水 量 分配 权 以及 紧急 情 况下 的水 量 调度 权 ; 省 际 跨 水 事 纠纷 的调 处权 ; 关 水 资源 管理 制度 的拟 制权 有 及其 实施 的监督 权等 。
的授权实施水资源管理和相应监督工作。
水资源管理中的法律与政策研究

水资源管理中的法律与政策研究水,是生命之源,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
然而,随着人口增长、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水资源短缺、水污染和水生态破坏等问题日益严峻,水资源管理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为了实现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节约,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法律与政策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
法律作为一种强制性的规范,为水资源管理提供了明确的规则和约束。
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水资源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
这些法律明确了水资源的所有权、开发利用原则、水资源保护措施、用水许可制度、水生态保护等方面的内容,为水资源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首先,水资源的所有权在法律上得到了明确规定。
我国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这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调配提供了法律基础。
国家可以根据水资源的分布和需求情况,进行合理的规划和调配,以保障水资源的公平分配和有效利用。
其次,法律规定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原则。
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要求在开发水资源的同时,必须注重水资源的保护,防止过度开发和破坏水资源。
同时,还强调了“先地表水、后地下水”的开发顺序,以及“优先满足生活用水、统筹兼顾生产和生态用水”的用水原则,以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再者,用水许可制度是水资源管理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通过对用水单位和个人实行用水许可,控制用水总量,促进节约用水。
只有在取得用水许可证的情况下,才能合法地取用水资源,并按照规定的用途和用水量使用水资源。
水资源保护措施在法律中也有明确的规定。
禁止向水体排放超标污染物,要求企业必须建设污水处理设施,达标排放;对水资源保护区实行严格的保护制度,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可能污染水资源的活动。
此外,法律还对水生态保护作出了规定。
强调保护河流、湖泊、湿地等水生态系统,维护水生态平衡。
对于破坏水生态的行为,依法予以惩处。
政策在水资源管理中则发挥着引导和激励的作用。
政府通过制定和实施水资源管理政策,引导社会各方参与水资源的保护和节约,推动水资源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我国水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研究

众 参 与 程 度 不 足 , 时 更 加 重 了 这 种 体 系 性 缺 陷 , 至 导 致 同 甚
法 律 冲突 。 其 次 , 区域 立 法 、 域 分 段 流 域 立 法 与 整 个 流 域 区
《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宪 法 》 9条 明 确 规 定 : 国 家 保 护 自 中 第 “ 然 资 源 的 合 理 利 用 … … 。禁 止 任 何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用 任 何 手 水 资 源 保 护 的 不 协 调 。 在 水 资 源 保 护 的 大 量 区 域 立 法 中 , 重 自 段 侵 占 或 者 破 坏 自然 资 源 ” 第 2 , 6条 规 定 “ 家 保 护 和 改 善 各 地 的立 法 质 量 上 存 在 较 大 差 异 , 复 性 立 法 较 多 , 主 性 国 生 活 环 境 和 生 态 环 境 , 治 污 染 和 其 他 公 害 ” 防 。
护 活 动 能 够 在 法 律 范 围 内顺 利 进 行 。 以 下 以 效 力 层 级 为 序 保 护 中实 际 起 作 用 的 是 大 量 行 政 法 规 与 部 门 规 章 。 这 种 以 污染 防 御 、 政 管 制 为 指 导 的 立 法 , 仅 缺 乏 引 导 、 励 , 行 不 激 公 简单 展开水 资源保 护法律体 系 :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N O.1, 011 2
M o enB s es rd d s y d r ui s T a eI ut n n r
21 0 1年 第 1 期
我 国水 资 源 保 护 法 律 制 度 研 究
熊 晓 青
( 南财经政 法 大学 , 北 武汉 40 7) 中 湖 3 0 3
1 我 国 现 有 水 资 源 保 护 法 律 规 定
水资源保护与利用法律法规解读

水资源保护与利用法律法规解读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水资源已经成为当今世界上最重要的资源之一。
然而,由于不合理的利用和环境污染,全球范围内都面临着水资源短缺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国纷纷制定了水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读,并探讨其对水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义。
一、水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1.水资源法水资源法是我国对水资源保护与利用进行管理的基本法律。
该法重点规定了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和节约利用进行监管的责任与义务。
它要求各级政府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制度,制定水资源利用总量控制目标,并开展水资源统计工作。
此外,水资源法还规定了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具体措施,以落实法律的实施。
2.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是我国对水环境保护进行管理的法律法规。
该法规定了对水资源污染行为的禁止和防治措施,并明确了责任主体及其职责。
根据该法,各级政府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水污染的监测和治理,制定水污染防治方案,并定期开展水环境质量评估。
3.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对土地资源的利用和保护进行了规范。
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审批、土地利用权的确权和有偿使用等方面都受到该法的调整和限制。
通过合理规划和管理土地利用,可以更好地保护水资源,减少水土流失,促进生态恢复。
4.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
虽然它并没有直接涉及水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具体细则,但其中的相关条款可以对水资源进行保护。
例如,对于涉及水污染的项目,必须申请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相关的环境标准进行检测和管理。
二、水资源保护与利用法律法规的意义1.明确了责任与义务水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法律法规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与义务。
它要求政府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水资源的监管和控制,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同时,它还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
2.推动了水资源的节约利用水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法律法规推动了水资源的节约利用。
水资源保护的法律政策

水资源保护的法律政策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气候的变化,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成为全球共同面临的挑战。
在中国,过度开采和污染水资源已经成为一大问题,如何采取有效的法律政策保护水资源,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中国水资源现状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面临着严峻的水资源问题。
根据最新的《全球资源流数据》,中国的年人均水资源总量仅为2100立方米,只相当于全球人均水资源总量的四分之一。
而且,这2100立方米的水资源总量还要平均分配给14.2亿人口和广大的农业、工业和生态系统。
由此可见,中国的水资源供需矛盾非常突出。
此外,中国的水资源在质量上也存在着严重的问题。
经常有新闻报道,各地的水源地和河流被工业废水、污水和农业农村面源污染物大量排放污染。
据环保部的数据显示,我国地表水总体上面临着三个严重的问题,即水质恶化、供需矛盾和生态破坏。
二、中国水资源保护的现状为了解决中国的水资源问题,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政策,如水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以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并且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减少水资源的污染。
但是,由于这些法律政策实施的不够到位和执行的缺乏,我国的水资源保护还存在着许多问题。
1、法律政策的落实不到位虽然我国政府出台了许多法律政策来保护水资源,但是由于地方政府和企业的利益诉求不同,导致这些法律政策在执行上存在很多的难点,很多企业都有侵犯水资源的行为,十年磨一剑的制度性兴复电扶上亿,我们配合老周,完成了确认建议的100万赞成数。
但由于法律制度平台的不完备和管理缺陷,这些行为都难以得到严肃的惩罚。
2、水资源保护的投入不足我国政府虽然已经引入了不少的资金用来保护水资源,但是与我国的规模和经济增长速度相比,这些投入还是显得不够多,此外政府的投入主要还是以重建工程为主,投资来自于一些重大工程建设,像是南水北调、三峡工程等,但是这些工程本身却又对水资源的保护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3、水资源管理体制需要改革由于我国政府部门过多,互相之间的协调和配合不充分,而且在保护水资源方面,需要协调的部门多、工作量大,这就需要一个更加完善的管理体制,来加强不同环节协调和衔接,以保证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法律法规研究

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法律法规研究水是生命之源,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长,水资源的需求日益增加,水资源的开发利用面临着诸多挑战。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维护生态平衡,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法律法规进行研究和探讨。
一、水资源开发利用法律法规的体系我国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法律法规体系主要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等组成。
《宪法》中明确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这为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依据。
在法律层面,《水法》是水资源管理的基本法律,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等方面作出了全面的规定。
此外,还有《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从不同角度对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进行了规范。
行政法规方面,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对水资源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等具体问题进行了细化和明确。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则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作出了更具针对性的规定。
二、水资源开发利用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一)水资源权属制度我国实行水资源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相结合的制度。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二)水资源规划水资源规划是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重要依据。
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明确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目标、任务和措施,保障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可持续利用。
(三)取水许可制度取水许可制度是水资源管理的重要制度之一。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四)水资源节约法律法规鼓励节约用水,推广节水技术和措施,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我国水资源安全法律对策研究

、
水 资源安 全的 概念
如果要对
“ 资 源 ” 安 全 进 行 研 究 ,就 应 先 水
对 “ 资源 ” 和 “ 资 源安全 ” 概念 进行 界定 分 水 水 析 ,藉 此 翻 开 水 资 源 安 全 研 究 领 域 的 冰 山 一 角 。 ( ) “ 资源 ” 的概念 探析 一 水 首 提 “ 资 源 ” 一 词 是 19 年 美 国 地 质 调 水 84 查局设 立 的水 资源处 ( WRD) 但 由 于 多 种 原 因 , , 关 于 水 资 源 的 定 义 及 内 涵 迄 今 为 止 尚 未 统 一 。英
技术法 律保 障制 度 与现 有 的 法 律制 度 的衔 接 和融 合 。但 由 于 水 资 源 安 全 法 律 问 题 是 涉 及 自 然 、 经
国 的 《 列 颠 百 科 全 书 》 对 水 资 源 的 定 义 是 :整 不
个 自然 界 中各 种 形 态 的 水 包 括 气 态 水 、 液 态 水 和
学 界 的 关 注 。 因 此 ,构 建 水 资 源 安 全 法 律 保 障 体
制 是 中 国 当下 亟 待 解 决 并 具 有 前 瞻 性 的课 题 。
法 制 是 破 解 目前 我 国水 资 源 安 全 所 面 临 的 严 峻 问题 的 钥 匙 ,现 实 之 路 在 于 ,水 资 源 安 全 应 用
[ 简介】陈开琦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 究所研 究员,四川 成都 607 。 作者 I 10 1
・
5・
主要 指 陆 地 上 的 地 表 水 和 地 下 水 。 笔 者 使 用 的 水
求 对 水 资 源 的 开 发 利 用 必 须 是 在 水 资 源 承 载 能 力
资 源 的 概 念 ,指 在 一 定 技 术 经 济 条 件 下 可 以 被 人 类 利 用 的 淡 水 的 水 量 、水 质 。 而 符 合 定 义 的 真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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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水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研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73)现有的水资源保护法律制度基本上可以使各项水资源保护活动做到有法可依,但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制约,现有水资源保护法律制度仍存在许多缺陷与不足。
为解决水资源短缺与水污染的问题,应当尽快完善我国的水资源保护制度。
重点对有关水资源保护的立法宗旨与管理体制的法律规定进行了归纳与梳理,在分析现有水资源保护立法宗旨与管理体制不足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标签:水资源保护;立法宗旨;管理体制目前,中国有四百多座城市供水不足,一百一十多座城市严重缺水,三点二亿农村居民用水安全没有保障。
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和辽河七大水系总体为轻度污染。
203条河流408个地表水国控监测断面中,Ⅰ-Ⅲ类、Ⅳ-Ⅴ类和劣Ⅴ类水质的断面比例分别为57.3%、24.3%和18.4%。
在此严峻形势之下,必须建立完善的水资源保护法律制度,来解决水资源短缺与水污染的问题。
1 我国现有水资源保护法律规定对水资源进行有效且强力的保护必须以一系列制度的构建为前提,因此,在宪法基础之上,国家和地方都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水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以确保各项水资源保护活动能够在法律范围内顺利进行。
以下以效力层级为序简单展开水资源保护法律体系:1.1 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1.2 法律我国现行的有关水资源保护的法律主要有《环境保护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以及《防洪法》等等。
这些法律对我国的水资源保护问题基本做出了全面的规定。
1.3 单项行政法规如国务院制定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河道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
这些单行法规可以有效地对某一领域的问题做出专门而详细的规定。
1.4 地方性法规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如《江西省水资源条例》、《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等。
这些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也能够有效解决地方层级的一些重大水环境问题。
2 现有水资源保护法律规定之不足可以说,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基本建立了符合国情、水情的水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各项水资源保护活动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
但由于立法背景、立法技术以及多方面因素的制约,水资源保护立法的不足和缺陷也是明显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水资源保护的综合性立法缺失,仍采用资源立法和污染立法二分的立法模式。
在资源立法与污染立法二分的立法模式之下,水资源立法的宗旨基本上是以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为核心,水污染防治立法的宗旨则是以水污染防治为核心,缺乏对水质水量统一管理、水资源开发利用与水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综合考量。
第二,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缺乏体系性与协调性,重叠、交叉、矛盾乃至冲突现象仍然存在。
其主要表现在:首先,部门立法与行政立法比重过大。
由于立法机制与立法技术上的原因,涉及水资源的立法很难突破部门立法的框架。
同时由于有关法律的不完善以及行政立法的影响,水资源保护中实际起作用的是大量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
这种以污染防御、行政管制为指导的立法,不仅缺乏引导、激励,公众参与程度不足,同时更加重了这种体系性缺陷,甚至导致法律冲突。
其次,区域立法、区域分段流域立法与整个流域水资源保护的不协调。
在水资源保护的大量区域立法中,各地的立法质量上存在较大差异,重复性立法较多,自主性立法较少,区域间有关水资源保护相关法律规范不一致或不衔接。
各地主要关注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保护,并且对其行政区域内的主要支流与干流部分进行水资源保护立法。
第三,现有水资源保护立法的规定较为原则,不够具体细致,欠缺可操作性。
如水法规配套实施细则不完善、现有立法质量不高、水行政执法不完善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
3 水资源保护制度的立法宗旨立法宗旨,是水资源保护立法内涵的核心,是水资源保护立法所欲实现的目标,是法律关系主体必须遵守的共同准则。
有关水资源保护的立法宗旨,主要在《环境保护法》第1条,《水法》第1条,《水污染防治法》第1条以及《水土保持法》第1条等法律规定中有所体现。
3.1 对现有水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立法宗旨的解读第一,《水法》等水资源立法的立法宗旨主要包括水资源开发利用和水资源保护两方面,《水污染防治法》等污染防治立法的立法宗旨主要是防治水污染和保障水安全。
第二,无论是在水资源立法中还是在水污染防治立法中,其立法宗旨都同时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保护水资源或保护水环境,二是促进经济发展。
这在水资源保护相关的几部法律中均有类似规定,如《环境保护法》中的“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水法》中的”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水污染防治法》中的“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水土保持法》中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发展生产……”。
3.2 我国水资源保护立法宗旨的缺失第一,在资源立法与污染立法二分的立法模式之下,水资源立法的宗旨基本上是以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为核心,水污染防治立法的宗旨则是以水污染防治为核心,缺乏对水质水量统一管理、水资源开发利用与水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综合考量。
第二,水资源保护的立法目的上所采取的二元目的论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被作出不利解释,以致使经济发展因素被优先考虑而水资源保护因素被舍弃。
第三,“水安全”作为水资源保护立法宗旨的核心仅在水污染立法中做出了“保障饮用水安全”的规定,而在水资源立法中没有体现,即水资源质量安全已被确立,而水资源数量安全则没有被明确。
3.3 水资源保护立法宗旨的完善立法宗旨是水资源制定的基础和前提,其确定了水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的方向和内涵,因此其重要性显而易见、不言而喻。
我认为,其立法宗旨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1)合理使用、开发、节约和保护水资源。
开发、利用水资源事关治国安邦的大事。
我国水资源短缺且分布不均,因此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用水。
节约用水是解决我国水资源紧缺,减少污废水排放,保护水资源的基本措施,是一项必须长期坚持的方针,此规定是对构建“节水型社会”的最好响应。
保护水资源不仅仅是因为它是一种经济资源,或者说不仅将其作为经济资源来保护,更应该将其视为自然环境的构成要素或生态资源来保护,不仅保护其经济性能,也要保护其生态功能。
(2)保障水资源质量及数量安全。
水安全“是指这样一种社会状态:人人都有获得安全用水的设施和经济条件,所获得的水满足清洁和健康的要求,满足生活和生产的需要,同时可使自然环境得到妥善保护。
” 确立“保障水资源质量及数量安全”的目的是通过提出“水安全”这一核心价值来实现水质水量统一保护的综合性考量。
(3)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本质上反映了生态文明的发展观与实现观。
它具有三个明显的特点:一是它要求在生态环境承受能力可以支撑的前提下,解决当代经济社会与生态发展的协调关系。
二是它要求在不危及后代人需要的前提下,解决当代经济发展与后代经济发展的协调关系。
三是它要求在不危害全人类整体经济发展的前提下,解决当代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以及各国内部各地区和各种经济发展的协调关系,从而真正把现代经济发展建立在节约资源、增强环境支撑能力、生态良性循环的基础之上,使人类经济活动和发展行为保持在地球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和极限之内,确保非持续发展向可持续发展转变,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
《中国21世纪议程》早就强调了“逐步建立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政策体系、法律体系”。
在水资源保护流域,通过制定水资源规划,合理配置水资源,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特别是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4 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4.1 现行的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水资源管理体制是国家管理水资源的组织体系和权限划分的基本制度,是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以及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组织保障。
我国现行的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在《环境保护法》第7条,《水法》第12条、第13条,《水污染防治法》第8条以及《水土保持法》第六条中有所体现。
根据上述规定,水行政管理体制是“统一监管和分部门管理相结合,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监督管理与具体管理相分离”的新型管理体制。
具体来说,包括如下层次:(1)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水行政的主管部门是国家及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水利部门,在法律规定的各自的范围内分别对水环境和水资源进行管理。
(2)水行政实行的是统一监督管理和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职权范围涉及水行政管理的部门除了水利部门与环境保护部门之外,尚有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多个部门,此即许多学者所谓的“多龙治水”。
(3)我国水资源保护的管理模式是行政区域管理与流域管理并重、监督管理与具体管理相分离的制度。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了七个流域管理机构,这些流域管理机构在其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的水资源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4.2 现行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1)《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水法》规定水利部门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这种制度割裂了水质与水量的联系,将水质与水量分别交由环境保护部门与水利部门主管,造成了环境保护部门与水利部门职能的交叉,重叠乃至冲突。
并且《水法》规定的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体制与《水污染防治法》中的区域管理体制使水质和水量上的管理更不协调。
(2)统一监督管理和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多龙治水”管理模式可以更广泛的调动政府各部门对水管理的参与,但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制度很不完善。
目前普遍存在的现象就是统管部门与分管部门之间由于自身利益关系,而出现的“职权交叉,利益相争,责任互推”。
(3)流域管理机制虽然已经被明确,但是其管理实践上仍面临不少问题。
目前,水利部在全国设立了七个流域管理机构:长江、黄河、珠江、海河、淮河、松辽水利委员会及太湖流域管理局,但是这些流域管理机构在新《水法》中虽然被赋予了法律地位,明确了职权,但都是粗线条的、原则性的,未界定流域水资源管理的具体内容,难以具体操作。
4.3 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的完善我认为,应当建立“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监督管理与具体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即流域管理机构主要履行其宏观上的监督管理职能,区域管理机构履行各项水资源保护的具体职能。
同时,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几点:(1)解决和协调好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