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完善
保护国家文化遗产的措施

保护国家文化遗产的措施一、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建设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法律的制定和修订工作,确保法律的科学性和完整性。
2. 加强执法力量建设:增加文化遗产保护执法人员数量,提高执法力量的专业程度和素质。
3. 提高法治宣传教育: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自觉遵守法律的意识。
二、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体系1. 设立专门机构:成立国家级的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全国范围内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2. 加强区域性机构建设:在区域范围内设立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加强各地对本地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
3. 促进公私合作:建立公私合作的文化遗产保护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恢复工作。
三、完善文化遗产保护技术手段1. 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如无损检测技术、三维重建技术等,对文化遗产进行全面、准确的检测和记录。
2. 推广数字化保存:将文化遗产进行数字化保存,利用云存储技术和大数据分析技术,实现对文化遗产的长期保存和全面管理。
3. 引进国外技术:积极引进国外优秀的文化遗产保护技术,学习借鉴国外的经验,提高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水平。
四、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培养1. 学校教育:将文化遗产保护教育纳入学校教育的课程体系,加强对学生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培养。
2. 社会宣传教育: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加强对公众的文化遗产保护知识普及和意识培养。
3. 增强民众参与意识:鼓励广大民众积极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高大众对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的认识。
五、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1. 建立国际合作机制: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建立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的合作机制,共同推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
2. 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交流活动:定期举办国际或地区性的文化遗产保护交流会议、展览和考察活动,加深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交流与合作。
3. 开展技术合作与援助:积极参与国际科研合作项目,接受其他国家的技术援助和经验分享,提高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水平。
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性立法体系

不 同地 区 、 不 同 民族 之 间的文化 除 了具有共 性之 外 , 同时还有 各 案 明确规 定, 国家对 非物质 文化遗产 采取 认定 、 记录 、 建档 等措施
自的特点。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很多方式, 但是最重要 的方式 予 以保存 , 对 具有 历史 、 文 学、 艺术 、 科学 价值 的非物质 文化 遗产 是立法保护。“ 随着经济发展进程的加快和现代生活方式的变 采 取传承 、 传播等 措施 予 以保 护: 我 国于 2 0 1 1 年 6月 l 号颁 布 了
考。
一
救 第一 、 合理利
、
我 国非物 质 文化遗产 保护 的立法 现 状
我 国是 一个统一 的多 民族 国家 , 各 民族 历史悠久 、 文化灿 烂 ,
护 中起 到了很好 的作 用 ; 2 0 1 0 年8 月, 第 十一 届全 国人大常 委会 第 十六 次会议 举行 , 首次 审议 了中 国非物 质文化遗 产 法草案 。 草
作者简介: 盘淼 ,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 教授, 硕士研究生导师, 主要从事宪法行政法学和民族 习惯法研究。 中 图分类 号 : D 9 2 3 . 4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0 2 - 2 1 6 . 0 3
制占 缸金
◆城 乡建设
2 0 1 4 ・2 ( 中)
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性立法体系
盘
摘 要
淼
健 全 法律 保护 体 系是非物 质 文化 遗产保护 得 以保 护 的重要 法律依 据 , 合 理保 护开发 利 用_ 我国 非物质 文化遗 产 , 是
在 国家 宪法、 法律 、 法规 的正 确指 导下 。 积极探 索地 方针 对非物 质文化 遗产保 护 的立 法研 究 , 尽 早 完善我 国非物 质文化 遗产 保 护 的法律 体 系 , 为建 立 生态和谐 文化 的 生存 发展 , 充分 发挥地 方性 法规及 其规 范性 文件 对非物 质文化 遗产保 护整合 的积 极作 用 。 关键 词 保 护利 用 合 理 开发 文化遗 产 立 法研 究 可持 续发展 基金 项 目: 2 0 1 2年度 国 家民委 自筹科研 项 目“ 贵 州反 贫 困与和谐 民族 关 系建设 良性 互动研 究” 【 编号: 1 2 G Z Z 0 0 5 ] 。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问题与对策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问题与对策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人们创造的、传承的、具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现象和实体,如口头传统和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仪式、节日、知识与实践、手工艺等。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对历史文化的传承,更是对人类文明的尊重和保护。
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着一系列的法律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来解决。
一、法律问题1.法律保护的不完善目前,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
一方面,现行的法律法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保护工作的实施存在一定的困难。
另一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缺乏有效的执行机制,导致保护工作的效果不佳。
2.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化利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化利用日益增多。
一些商家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滥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使其失去了原有的文化内涵和价值。
同时,商业化利用也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3.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侵权问题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性,一些非法经营者和侵权者往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噱头,进行非法经营和侵权行为。
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益,也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二、对策1.完善法律法规为了更好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
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体系,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2.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增强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3.加强监管执法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化利用的监管执法工作,严厉打击非法商家的违法行为。
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中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是一个多层次、多维度的系统,旨在保护和传承中华民族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
这一体系在不断的发展和完善中,已经形成了以下几个主要特点:1. 法律法规体系:中国已经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为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2. 管理体系:在国家层面,文化和旅游部(原文化部)负责全国文物保护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管理。
地方层面则由各级文物局或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3. 分类保护:中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对象包括不可移动文物(如古建筑、遗址、古墓葬等)、可移动文物(如书画、陶瓷、金属器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针对不同类型的遗产,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4. 保护与利用相结合: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同时,注重其合理利用,如将部分文物建筑改造为博物馆、展览馆等,既保护了文物,又使其发挥了教育和旅游的功能。
5. 国际合作:中国积极参与国际文化遗产保护合作,如世界遗产的申报和保护工作,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等国际组织保持紧密合作。
6. 公众参与:鼓励公众参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通过教育、媒体宣传等方式提高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
7. 科技支撑: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数字化技术、遥感技术等,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8. 保护与传承: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同时,注重其文化内涵的传承,通过各种形式的文化活动和教育项目,让文化遗产活起来,成为连接过去与未来的桥梁。
9. 持续发展:中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是一个动态发展的系统,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保护理念、技术和方法不断更新,以适应新的需求和挑战。
10. 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近年来,中国特别强调城乡历史文化的保护传承,提出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构建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确保历史文化遗产得到系统性保护。
这个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不仅有助于保护和传承中华民族的历史文化遗产,也为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我对文化保护的建言献策

我对文化保护的建言献策引言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各种文化相互交融、碰撞,文化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拥有五千多年的历史和丰富的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这些文化遗产是我们的责任。
本文将就文化保护提出一些建议和策略。
建议一: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1. 完善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确保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依法进行。
2. 加大对破坏文化遗产行为的惩处力度,保护文化遗产不受损害。
3. 强化执法力度,确保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建议二:加强文化遗址的考古发掘与保护1. 加大对考古工作的投入,提高考古技术水平,挖掘更多文化遗址。
2. 对已发现的文化遗址进行有效保护,防止因开发建设导致的文化遗址破坏。
3. 加强文化遗址的考古研究,揭示历史文化信息,传承中华文明。
建议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1. 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整理和研究,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妥善保存。
2. 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创新,使之与时俱进,焕发新的生命力。
3.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和普及,提高人民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和尊重。
建议四:推动文化产业发展,实现文化与经济共赢1. 充分挖掘文化资源,推动文化与科技、旅游等产业的融合发展,提高文化产业的经济效益。
2. 支持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培养文化创意人才,提升文化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3. 加强对文化产业的政策支持,为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建议五:加强文化交流与合作,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1. 积极参与国际文化交流活动,展示中华文化的独特魅力。
2. 加强与其他国家文化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世界文化的多样性发展。
3. 加大对文化走出去的支持力度,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
结语文化保护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我们共同努力。
通过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加强文化遗址的考古发掘与保护、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推动文化产业发展、加强文化交流与合作等举措,我们相信我国的文化保护工作将会取得更好的成果。
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及保证措施

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及保证措施
简介
文化遗产是人类文明的宝贵财富,它们代表着我们过去的历史、文化和价值观。
为了保护和传承这些宝贵的文化遗产,建立一个完
善的保护体系和采取相应的保证措施至关重要。
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1. 立法和政策:制定完善的法律和政策来保护文化遗产,明确
权责和保护要求。
2. 机构和组织:建立专门机构或组织来负责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包括管理、维护和修复。
3. 资金和资源:提供足够的资金和资源来支持文化遗产的保护
工作,包括维护和修复费用。
4. 监测和评估:建立监测和评估机制,及时了解文化遗产的状况,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行动。
保证措施
1. 文物保护: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包括文物的收集、整理、修
复和展示。
2. 教育和培训:加强公众对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的教育和培训,
培养人们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和能力。
3. 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分享经验和技术,共同保护
和传承世界各地的文化遗产。
4. 社会参与: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共同守护
和传承文化遗产。
结论
为了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我们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文化遗产
保护体系,并采取一系列的保证措施。
只有通过立法和政策的支持,机构和组织的合作,以及教育和培训的加强,我们才能有效保护和
传承我们宝贵的文化遗产。
同时,国际合作和社会参与也是保护文
化遗产的重要手段。
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我们可以确保文化遗产
得到适当的保护,并让后代能够继续享受和受益于这些文化财富。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问题与应对策略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问题与应对策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问题与应对策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人们创造并传承下来的具有文化价值和历史意义的各种文化现象和实践活动,如民间艺术、传统技艺、民俗习惯等。
作为世界文化遗产的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不可替代的文化价值和历史意义。
然而,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存在一系列问题,需要采取有效的应对策略。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1.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但存在保护不足的问题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各地区、各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然而,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仍然存在保护不足的问题。
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失传、衰退和变异等风险,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消失或濒临消失。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够完善,存在一些空白和不足。
目前,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依靠《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遗产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但对于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和实施细则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明确。
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不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需要广泛的社会参与和支持,但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不足,许多人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并不重视。
一些地方政府和社会组织也缺乏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解和认识,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投入和支持不足。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分析1.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不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的不足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许多人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并不重视,认为这些传统文化已经过时或者没有太大的实用价值,缺乏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价值和文化意义的认识。
一些地方政府和社会组织也缺乏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解和认识,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投入和支持不足。
文化遗产保护长效机制

文化遗产保护长效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制定和完善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明确保护范围、责任主体、保护措施、法律责任等,为文化遗产保护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2. 强化政府主导作用:政府应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制定保护规划和政策,加大投入力度,推动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3. 加强社会参与: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4. 实施科学保护: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科学研究,提高保护技术水平,采取科学合理的保护措施,确保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5. 加强国际合作: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的合作,共同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提高我国文化遗产保护水平。
总之,建立文化遗产保护长效机制需要政府、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强化政府主导作用、加强社会参与、实施科学保护和加强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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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第10期山东社会科学No.10总第194期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General No.194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完善探析张传伟(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摘要]经济社会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之间存在着现实的矛盾和冲突。
在国人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淡漠的背景下,城市化进程加快、过度旅游开发、管理不当,都加剧了对文化遗产的破坏。
我国保护文化遗产方面的法律体系存在缺陷。
从文化遗产保护视角,应确立工程立项文化遗产评估先行程序,确立文物保护经费的政府责任,组建文化稽查警察队伍。
从制裁破坏文化遗产违法犯罪行为的视角,应强化对破坏文化遗产行为负直接或领导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对法人违法犯罪,在进行刑事、行政责任追究的同时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严密破坏文化遗产犯罪的刑事法网。
[关键词]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法律责任[中图分类号]D922.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45[2011]10-0081-04文化遗产是人类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它携带着历史情感、国家和民族的象征及信仰,巩固了个人、民族和国家的文化认同。
①近几年,我国不少地方为了经济利益屡屡上演毁坏、甚至灭失文化遗产的悲剧,悲剧制造者大多没有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形成了破坏文化遗产的恶性循环怪圈。
经济社会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着现实矛盾,文化遗产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应由法律做出公正的平衡。
一、经济社会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之间存在着矛盾与冲突(一)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表现本文中所称文化遗产,主要指的是物质文化遗产,它是某个历史时期人类文明的见证,蕴含了丰富的文化底蕴,具有不可再生性。
历史遗留下的建筑空间环境,是一种特殊的文化载体,它们凝固与浓缩了当时的文化,并以物质的形态进行展示,是文化传统与特色的继承。
具有丰富、珍贵的科学文化价值和教育美学价值。
②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受城镇集聚效应的影响、建设土地问题控制和交通成本递增现象的制约,城市发展逐渐将目光放在旧城改造上。
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往往容易导致政府对文化遗产保护资金投入不足。
旧城改造、道路修建等工程建设越来越多出现由房地产开发商介入的办法来平衡资金不足,工程建设正对文化遗产造成不可逆转的破坏,甚至是整个历史风貌逐渐被蚕食。
③(二)以大拆大建为主要标志的城市化对文化遗产破坏的表现改革开放以来,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我国民众在享受现代城市文明的同时,也付出了文化遗产被毁坏的代价。
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在中国人民大学演讲时说:旧城改造和危旧房改造直接造成历史性城市文化空间的破坏、历史文脉的割裂、社区邻里的解体,最终导致城市记忆的消失。
④诚哉,斯言!2008年,安徽泗县将有900余年历史的释迦寺卖掉从事房产开发,释迦寺被毁。
江苏镇江千年粮仓被强拆也因具有官方背收稿日期:2011-04-12作者简介:张传伟,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山东政法学院副教授。
基金项目:本文是山东省软科学项目“文物古迹保护与开发利用法律规制研究”(2009RKB430)的阶段性成果。
①庄孔韶:《文化遗产保护的观念与实践的思考》,《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5期。
②陈宁、周炳中:《城市化进程下的旧城改造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经济论坛》2007年第1期。
③高耸、姚亦峰:《历史文物古迹保护与城市更新关系的研究———以南京内秦淮地区为例》,《安徽农业科学》2007年第32期。
④荆楠:《文学节系列讲座之五:城市化进程与文化遗产保护》,中国人民大学文学院网站,2011年4月1日。
景的开发商之故。
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大型工程建设,要根据考古调查结果调整设计方案,报规划局审批后才能开工。
但该项目没有报批,千年粮仓最终毁于开发商的楼盘开发中。
如果这种只顾经济利益的短视行为任其蔓延下去,对文化遗产来说,不啻是一场赤裸裸的浩劫。
(三)旅游开发过度对文化遗产的破坏文化遗产是一项重要的旅游资源,文化遗产本身就是自然景观,是特定地域历史文化的传承载体。
旅游在促成社会重视并支持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展现了强大的能量。
以这样的理念对待文化遗产,那文化遗产就是旅游发展过程中独特的魅力所在。
但现实中大量地过度利用、轻视保护的短视行为,对文化遗产进行掠夺性的开发利用,超负荷地接待旅游者,完全违背了文化遗产保护以“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加剧了文化遗产的老化、破坏乃至毁灭。
①张家界———武陵源几年前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亮以黄牌,黄山上增设索道、修建宾馆,大同市用5亿元在云冈石窟周围打造购物街和大型水面工程。
②这些文化遗产的过度开发与利用,不仅破坏了属于全人类的宝贵资源,而且更为严重的是,一旦破坏,将永远不可能恢复。
(四)保护观念陈旧、保护手段落后对文化遗产造成不可逆转的破坏1、决策者对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的无知破坏文化遗产。
被二战后西德《远东旅行》称作“远东第一站”的老济南津浦路哥特式火车站,融哥特风格和巴洛克风格于一体,是当时清华大学、同济大学建筑学教科书上的范例。
这个本该精心保护的建筑,却在1992年迎来了野蛮的浩劫。
决策者的无知,反映出决策者缺失对文化遗产代表的历史传承最起码的尊重和对毁灭文化遗产应有的敬畏感。
2、保护管理方式落后破坏文化遗产。
2000年12月中旬,曲阜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对“三孔”进行卫生大扫除,致使“三孔”古建筑彩绘大面积模糊,大成殿内文物几乎全部用水冲过。
因为保护管理方式落后导致文化遗产被毁坏。
3、随意改变历史原貌破坏文化遗产。
1997年,丽江古城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名录,重要原因是这里保留的“活着的文化———纳西人的生活状态”。
古城的灵魂,不仅在小桥流水,更在人家,以及存在于这一民族中的传统文化。
后人口置换未能及时控制,将导致古城文化主体的转移和失落。
③这种随意改变历史原貌的行为,与其说是为了保护文化遗产,不如说是对文化遗产根本性的破坏。
二、我国法律制度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存在的缺陷(一)我国还没有形成完整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体系1、行政法律法规对文化遗产保护执行力的规定存在缺陷《文物保护法》第17条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这是从程序上对文物保护单位文化遗产保护的强制性法律规定。
《文物保护法》第29条规定了对大型工程与文化遗产保护冲突的处理原则:“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而这些规定,却被地方政府和施工单位有意无意忽略了,以致文物保护在城市建设过程成了可有可无的事情。
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对破坏文化遗产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文物保护法》规定,违反规定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2003年施行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54条规定也有类似规定。
上述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行政处罚措施,赋予了文物管理部门一定的行政处罚权力,但由于文物管理部门不具有行政强制权,无论吊销资质证书、还是罚款,违法人的违法成本与其违法获得的利益、造成的不可估量的损失相比太微不足道,何况多数情况下连这些微不足道的惩罚也没有。
①②③赵剑辉、刘宏:《浅谈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对立统一》,《雁北师范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
刘菊湘:《我国世界遗产过度开发与利用研究》,《山东社会科学》2010年第4期。
陈俊生、龙明东、李传贵:《旅游开发中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大众科技》2008年第9期。
2、民事法律对保护文化遗产的作用存在不足虽然文物保护法规定“违反规定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我们见到破坏文化遗产的事件中,真正作为案件处理的,都是罕见的情况。
原因主要有:一是文化遗产的价值,其最大价值是其历史文化传承价值、艺术价值,往往很难从民事法的角度进行价值估量,诉讼请求的赔偿数额也就存在不确定性;二是民事法律制度本身存在缺陷,对破坏文化遗产的案件,民事赔偿请求由哪个机关提起,没有作出明文规定;三是由于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对破坏文化遗产案件认识片面,往往处理过轻。
3、刑法对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定存在缺陷刑法对故意或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全国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等行为,规定了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珍贵文物罪、走私文物罪、倒卖文物罪、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等文物犯罪。
但刑法对刚刚出土、破坏行为发生时不属于国家珍贵文物、全国和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名胜古迹或者是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无法判断等文化遗产的破坏行为,即使事后证明属于上述范围,破坏行为当时也无法进行处罚。
特别是城市建设中故意大量毁坏出土文物的行为没有入罪,在保护范围上存在缺陷。
(二)我国文化遗产开发利用法律制度欠缺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目的,是在保护文化遗产基础上对其进行有效利用。
所以,利用文化遗产资源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拉动经济的增长,本无可厚非。
但如果只考虑对文化遗产的利用,而不考虑对其首先进行保护,过分商业化造成了对文化遗产的破坏。
北京圆明园建设大剧院的设想令全国人民一片哗然;山西省祁县乔家大院,被专家学者誉为“北方民居建筑史上一颗璀璨的明珠”,2007年成立山西乔家大院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将乔家大院经营权入股归该公司所有,后被认定为一起严重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的行为。
①虽然上述两起违法行为均被中途制止,但却反映出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与文化遗产保护方面,二者是不对等的。
我国亟需构建文化遗产开发利用的法律制度。
(三)对破坏文化遗产行为的法律责任威慑力不足1、国家工作人员故意破坏文化遗产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存在缺陷。
许多破坏文化遗产的案件,其破坏者往往是行政官员,却少有人因此受到行政法律的追究。
前文所述“千年粮仓”被毁坏案件,开发商镇江市城市投资公司总经理祝瑞洪是镇江市建设局副局长。
我国《公务员法》第53条第14项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