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湿地保护与可持续开发的法制思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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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保护管理和利用现状及其建议分析

湿地保护管理和利用现状及其建议分析

湿地保护管理和利用现状及其建议分析1. 引言1.1 背景介绍湿地是地球上一种重要的生态系统,具有丰富的生物多样性和生态服务功能。

随着人类活动的不断扩张和经济发展的加快,湿地受到了越来越严重的破坏和污染,导致湿地生态系统面临严重威胁。

在全球范围内,湿地面积不断减少,湿地生物多样性急剧下降,湿地生态系统功能受到严重破坏。

这不仅影响了湿地本身的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物多样性,也影响了周边地区的气候、水资源、土壤质量等。

保护和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本文旨在通过对湿地保护管理和利用现状的分析,探讨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为湿地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参考和借鉴。

通过研究湿地保护管理与利用的平衡,探讨如何实现湿地的可持续利用,进一步推动湿地生态系统的恢复和发展。

1.2 研究意义湿地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栖息地,对生态系统稳定和全球气候具有重要作用。

湿地保护管理和利用是当今环境保护领域的重要课题,对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湿地保护管理对于维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功能非常重要。

湿地可以净化水体、调节气候、防止洪灾等,是维持生态平衡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科学合理的管理,可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维护地球环境的健康。

湿地保护管理和利用能够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湿地资源丰富,可以为当地居民提供食物、材料等生产要素,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

湿地也是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为当地带来更多的就业机会和财富。

湿地保护管理和利用具有重要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意义。

通过对湿地的科学管理和合理利用,可以实现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

深入研究湿地保护管理和利用现状,探讨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效的解决措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字数:236】1.3 研究目的湿地是生态系统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对维持生物多样性、净化水质、调节气候等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在人类活动的持续影响下,全球湿地面临着严重的退化和破坏。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湿地资源,保护湿地生态系统,本文旨在探讨湿地保护管理和利用现状,并提出相关建议。

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心得

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心得

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心得黄河是中国的母亲河,是中华民族的象征和灵魂。

然而,长期以来,黄河流域的生态环境面临着严重的破坏和损害,这不仅对流域内的生态系统造成了巨大的影响,也对整个国家的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构成了威胁。

为了推动黄河流域的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有力的措施。

在过去的几年里,我参与了黄河流域的生态保护和发展工作,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现将其总结为以下几点。

首先,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要推动黄河流域的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必须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责任和义务,并将其切实执行。

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应充分考虑生态系统的特点和需求,确保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还要加大执法力度,对那些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保护流域的生态环境。

其次,加强黄河流域的水资源管理。

作为中国的第二大河流,黄河的水资源非常宝贵。

为了保护这一宝贵的资源,我们需要加强对黄河水资源的管理和利用。

在管理上,要合理分配黄河水资源,确保各地区的用水需求得到满足;在利用上,要注重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减少浪费和污染。

此外,还可以通过建设水利设施和改善水土保持条件,增加水资源的供给。

再次,加强生态保护和恢复工作。

黄河流域是一个生态系统复杂、生物多样性丰富的地区,保护和维护好这一生态系统对于推动黄河流域的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

我们应该加大对河流、湿地、草地等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保护和恢复濒临灭绝的物种,防止生态环境的恶化和破坏。

同时,还要加强环境治理,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改善空气和水质环境,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

最后,加强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

要推动黄河流域的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是不可或缺的。

我们应该加强科技创新,研发出适应流域特点的环保技术和治理方法,提升流域的生态环境质量。

与此同时,还要培养一支专业化、专业化的生态保护队伍,提供良好的人才支撑,为推动流域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综上所述,推动黄河流域的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湿地保护与开发双赢的法制选择

湿地保护与开发双赢的法制选择

气候 、保 护动植 物 、维护生 物多样 不是原 来的纯粹 自然的地球 ,而是 性 的 独 特 功 能 ,被称 为 “ 球 之 由人类活动 改变 了的 “ 地 人类学 的地
挥 作用 从 而 为 社 会服 务 ,湿地 的
合理 开发利用也将更好地促进湿地
肾” 、 “ 城市之肺 ” “ 生物超 市”
然 资源的 同时保 护 自然生 命。保护
必 须 从 实 际 出 发 ,规 范 好 “ 么 怎
做” 。资源经济学 的 “ 选择需 求”
理 论 认 为 , 自然 事 物 有 无 限多 的属
性 ,从而为人类提供无 限多的利用 的可能性 ,人们可 以从不 同的方面 评 价和开发它 的价值 。 当选择某一
态系统 ,是国家生态 安全体 系的重 类文化 发展不 断加速地球从 自然性
要 组 成 部 分和 经 济 社 会 可 持 续 发展 向 社 会 性 转 变 ,这 是 客观 的历 史 进 的 重 要 基 础 。 对 待 湿 地 , 与 对 待 程 。 完 全 反 对 人 类 干 预 自然 的 观 点 任 何 自然 资 源 一 样 ,开 发 是 为 了 利 是不 正确的 ,保护应该是积 极的 , 用 ,保 护 是 为 了 可 持 续 利 用 ,开 发 而 不 是 消 极 的 。 保 护 不 等 于 不 介 和 保 护 在 本 质 上 是 一 致 的 ,两 者 双 入 ,纯 粹 自然 的 缺 陷 需 要 抢 救 和 弥 赢 既 是 理 想 状 态 、 发 展 方 向 ,也 具 补 ,保护性 介入的 目的是增值 ,是
具有选择价值 。选择 价值 又与机会
成 本 相 联 系 。 机 会 成 本 是 指 所 投 入 的 资 金 以最 有 利 的方 式投 资 所 能带

探析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地方立法

探析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地方立法

探析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地方立法房明燕摘要:黄河上、中、下游生态环境的巨大差异和生态保护问题的参差不齐必然需要发挥地方立法在黄河生态保护中的作用。

梳理相关地方立法,发现黄河流域地方环境立法存在地方特色缺乏、针对性不强,个别地方存在一定程度的立法“放水”现象,地方立法协作机制缺失等问题,这就要求各地要立足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地方需求,增强地方立法特色和可操作性,加强立法监督避免立法乱作为,建立健全区域协同立法机制等,加强黄河流域地方立法协作。

关键词: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地方立法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3561/ki.zggqgl.2021.05.004黄河全长5464公里,流经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内蒙古、陕西、山西、河南和山东。

2018年底九省区总人口达4.2亿人,地区生产总值达23.9万亿元。

无论是生态安全,抑或是经济社会发展,黄河流域都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黄河流域构成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是连接青藏高原、黄土高原、华北平原的生态廊道,拥有三江源、祁连山等多个国家公园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

2019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强调,保护黄河是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千秋大计。

保护黄河,重在保护,要在治理。

一、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的地方立法现状千百年来,黄河治理和开发一直是中华民族面对的重大挑战。

新中国成立后,在党中央的领导下黄河治理成绩斐然,然而生态环境脆弱和发展质量不高等问题仍然横亘在黄河流域之中。

我国法律规范的供给模式由中央供给型和地方供给型共同组成[1]。

考虑到黄河流域跨及九省区、地域差异大以及国家立法无法太细、太密等因素,建议发挥地方立法的作用,把握黄河流域九省区的实际情况,满足地方的生态保护以及发展需要。

本文对黄河流域九省区黄河生态保护的地方立法进行简要梳理,透过地方立法的法规数量和具体样本,深入分析了地方立法的实际样态。

(一)黄河上游地区生态保护地方立法现状黄河上游流经青海、甘肃、四川、宁夏和内蒙古五省区。

黄河保护法 简要解读

黄河保护法 简要解读

黄河保护法简要解读摘要:I.引言- 黄河保护法的重要性- 黄河保护法的背景和目的II.黄河保护法的解读- 黄河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黄河保护法的主要内容1.推进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2.强化政府监管责任3.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4.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III.黄河保护法的实施- 黄河保护法的实施时间和主体- 黄河保护法的执行效果和影响IV.结论- 黄河保护法对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意义- 黄河保护法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作用正文:黄河保护法是我国为了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而制定的一部专门法律。

该法律旨在保护黄河流域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一、引言黄河是我国第二大河流,流经九个省份,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和经济发展区域。

然而,由于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的影响,黄河流域的生态环境面临严峻挑战。

为了保护黄河流域的生态环境,我国出台了黄河保护法。

二、黄河保护法的解读黄河保护法明确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目标和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推进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黄河保护法强调了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性,要求各级政府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必须保护好黄河流域的生态环境。

2.强化政府监管责任黄河保护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中的监管责任,要求政府加强监管,确保黄河流域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3.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黄河保护法要求各级政府加强水资源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障黄河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4.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黄河保护法强调要保护黄河文化,传承黄河文化,发挥黄河文化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

三、黄河保护法的实施黄河保护法于2023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各级政府是黄河保护法的主要实施主体。

黄河保护法的实施,对于保障黄河流域的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四、结论黄河保护法是保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促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法律依据。

黄河三角洲湿地生态旅游发展对策浅析

黄河三角洲湿地生态旅游发展对策浅析

Science &Technology Vision科技视界0前言生态旅游业在我国始于第一批国家级的风景名胜景区,特别是湿地生态旅游,在我国发展是比较晚的。

但是在后来景区的规划和发展中,我国非常重视生态旅游这一旅游方式,也在每段时期都推出了一些政策措施来维持和推进它的发展。

1生态旅游相关概念1.1生态旅游定义及特征通过各种书籍和文章可以发现,各专业领域的的使用者从多种角度和目的定义了生态旅游,其实生态旅游这一概念特别强调的是景区的自然景物不应受到破坏,要在保护景区的前提下开展旅游活动并谋求利益。

生态旅游的主要特点体现在其自然性和保护性。

自然性是生态旅游最吸引人的一方面,景区内的包括植物、动物在内的自然景观以及最原始的风土人情使得它具有很高的研究观赏价值,这种景区内的景观与其他旅游方式中的景观相比将更加受到保护和不被破坏。

另一主要特点保护性体现在很多方面,包括对景区开发的同时特别注重其原来面貌,以及在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获得经济利益等。

1.2湿地功能及生态旅游价值1.2.1湿地的功能湿地作为一种具有特别结构的生态系统,在我国分布小但十分受到重视。

它不仅可以调节气候、调蓄洪水、净化环境,还是良好的野生珍稀动植物栖息地,如野生的鱼类、甲壳类、鸟类、贝类,重要的造纸原料芦苇等。

我国的湿地生态系统主要分布于东部沿海,西部青藏高原等大江大河发源地地区。

1.2.2湿地生态旅游价值丰富而又神秘的自然景观使湿地具有很大的观赏价值,非常适合开展生态旅游活动。

由于湿地不仅可以满足人们更高层次的精神需求,又可以给旅游目的地带来社会经济效益,所以近年来发展很快。

当然,对湿地的旅游开发也是要有一定保护和限制的,要在保护的基础上进行开发,以便能够使其长远存在和发展。

2黄河三角洲湿地生态旅游的发展条件2.1黄河三角洲湿地概况黄河三角洲的地形受到黄河流路的控制,泥沙的堆积,这些年逐渐演变成为西北低、东南高的较为平坦的扇形区域。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思考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思考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思考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探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的重要性、现状、挑战及未来发展方向。

黄河流域作为中华文明的发源地,其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对于国家的生态安全、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黄河流域的生态环境现状出发,分析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与挑战,提出相应的战略思考和建议,以期为黄河流域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本文将首先概述黄河流域的基本情况,包括地理位置、气候特征、水资源状况等,以便读者对黄河流域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随后,将重点分析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的现状和问题,如水资源短缺、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恶化等,并探讨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和影响。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提出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战略的思考和建议,包括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

本文将总结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的重要性,并展望未来的发展前景。

通过本文的研究和分析,我们期望能够为黄河流域的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益的思路和建议,为国家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我们也期待能够引起更多人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关注和重视,共同推动黄河流域的可持续发展。

二、黄河流域的生态环境现状黄河流域,作为中华文明的发源地,承载着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和重要的生态功能。

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黄河流域的生态环境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水土流失、水资源短缺、污染严重等问题日益凸显,严重影响了流域内生态系统的平衡和人民的生活质量。

水土流失是黄河流域面临的主要生态问题之一。

流域内大量的坡耕地和裸露的土地,由于缺乏有效的水土保持措施,每逢雨季,大量的泥沙被冲刷进入黄河,导致河床淤积,河流泄洪能力下降,加剧了洪涝灾害的发生。

水资源短缺是黄河流域的另一个重要问题。

随着流域内人口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用水量不断增加,而黄河本身的水资源有限,加之水污染严重,使得可用水资源更加紧张。

湿地生态和资源保护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湿地生态和资源保护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Catastropholgy 2020,Vol 10,No 9:154-155湿地生态和资源保护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孙 飞常州市林业工作站武进分站,江苏常州 213000摘要 湿地具有“地球之肾”之称,充分体现了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性。

湿地为人类提供了丰富的物质产品,且具备调节气候、降解污染、防止自然灾害发生等功能,其价值是无法预估的。

对于湿地生态和资源的保护一直备受全球关注,对促进人类社会发展意义重大,尤其是面对污染、生态破坏越来越严重的背景下,加强湿地生态和资源保护尤为重要。

关键词 湿地生态;资源;保护;改进措施中图分类号:X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305(2020)09–154–02DOI:10.19383/ki.nyzhyj.2020.09.065随着湿地生态和资源问题日益严峻,国家开始高度重视湿地生态和资源保护工作,积极落实相关措施。

在此背景下,围绕湿地生态和资源保护展开研究,分析当前湿地生态和资源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进而提高湿地生态和资源保护力度,维护我国湿地生态系统的稳定性,为人类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湿地生态环境。

1 湿地生态和资源保护中存在的问题1.1 公众对湿地生态和资源保护工作认识不足现阶段湿地生态和资源保护工作的落实仍存在一定难度,公众对湿地生态和资源保护工作认识不足,缺乏保护意识。

对湿地生态和资源的保护必须全社会共同参与,才能达到良好的保护效果。

同时,各种开发项目不断出现,有些企业只看重眼前利益,缺少长远眼光,盲目开垦和改造天然湿地,对湿地生态的保护措施却很少,使湿地面积越来越小,各种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

随着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经济建设的需要,一些天然湿地已经成为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垃圾等的承泄区,严重污染了湿地生态资源。

提高公众对湿地生态和资源保护工作的认识是现阶段非常关键的任务,有利于促进湿地生态和资源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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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湿地保护与可持续开发的法制思考(一)关键词:黄河湿地;保护;可持续开发;法制内容提要:黄河湿地保护与开发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但在现实中却常常表现为对立,造成开发的不可持续。

黄河湿地开发中保护不力的主要原因是法制缺失,如法制体系不完善、具体保护制度欠缺、监督与惩治规范疲软等。

湿地保护与开发法制建设的重点包括建立科学有效的地方性法制体系、明确保护性开发的基本原则、完善管理协调机制、严格定位开发的路径与措施等。

应建立拘束性、授权性、给付性规范类别齐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位阶完整,生态保护、生态补偿、开发限制、责任追究、环境公益诉讼等内容饱满的法制体系。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因其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保护动植物、维护生物多样性的独特功能,被称为“地球之肾”、“城市之肺”“生物超市”和“物种基因库”。

健康的湿地生态系统,是国家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如河南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属湿地生态类型自然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湿地植物有623种,约占该省植物总种数的15.7%。

湿地动物940种,占该省已知动物总种数的26.9%。

其中鸟类175种,兽类22种,昆虫437种,鱼类63种,爬行类17种,两栖类10种,其它动物(软体动物、节肢动物等)143种1]。

该保护区对于周边地区的生态环境、经济发展、国家的科学研究工作等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其旅游价值的开发还处于初始的粗放、单一、肤浅的阶段。

对待黄河湿地,与对待任何自然资源一样,开发是为了利用,保护是为了可持续利用,开发和保护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两者双赢既是理想状态、发展方向,也具备现实可能性,但是其实现却会经历艰难曲折并需假以时日,特别是需要具有特殊针对性的系统全面的法制规范和全体参与者目标明确的不懈努力。

一、黄河湿地保护与开发双赢是时代的必然著名地质学家刘东生院士指出,自18世纪晚期开始,地球已进入最新地质时代——“人类世”时期。

人类栖居的现实的地球,已经不是原来的纯粹自然的地球,而是由人类活动改变了的“人类学的地球”,或“社会的地球”。

我们不能脱离社会来看待自然事件,人类文化发展不断加速地球从自然性向社会性转变,这是客观的历史进程。

完全反对人类干预自然的观点是不正确的,保护应该是积极的,而不是消极的。

保护不等于不介入,纯粹自然的缺陷需要抢救和弥补,保护性介入的目的是增值,是不改变原有性状的增值。

前沿科技背景下的人化自然是智慧的选择,人类改变自然,不一定要破坏自然,运用自己的智慧,按照生态规律,可以建设比自然生态系统有更高生产力的人工生态系统,产出更大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既对人有利,又对自然有利,达到保护与开发的双赢。

如果湿地只为单纯的保护,湿地将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和作用。

湿地保护是为湿地更好的发挥作用从而为社会服务,湿地的合理开发利用也将更好地促进湿地系统保护。

自然生态应该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

发挥人类的高度智慧,可以达到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保护自然生命。

保护必须从实际出发,规范好“怎么做”。

资源经济学的“选择需求”理论认为,自然事物有无限多的属性,从而为人类提供无限多的利用的可能性,人们可以从不同的方面评价和开发它的价值。

当选择某一项需求时,意味着对它的其他需求的丧失或者限制。

也就是说,资源具有选择价值。

选择价值又与机会成本相联系。

机会成本是指所投入的资金以最有利的方式投资所能带来的收益。

“机会成本”用于资源价值评价,它表示一种重要的但数量有限的资源,它的价值不能同时满足社会的不同需求,只能在多种可能的用途中选择其中一项。

因此,我们对重要的、特别是数量有限的资源的开发要非常慎重,以保证未来的选择需求。

例如对于湿地及其野生动植物资源,我们的首要选择是其生态价值,那么对于生态破坏性较小的科研、教育、旅游观赏等社会价值利用就要加以限制,对于生态破坏性较大的经济价值利用就要严格限制或者禁止。

在合理开发利用过程中注重保护优先原则、依法开发原则、有限开发原则和分类开发原则。

如划分重点保护区域,重点保护动植物等,在不影响湿地功能的条件下实行差异性开发利用。

人类与自然的关系经历了屈服与顺从、征服与虐待、和谐可持续三个阶段,黄河湿地保护性旅游开发是时代的必然选择和历史的发展趋势。

以自然生态伦理学为理论基础和行动指导,理性地、科学地从事旅游资源开发活动,才能确保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共赢。

在保护性介入的前提下适当地开发利用,是保护与开发双赢的基础,矛盾的焦点在于次序的排列与程度的把握,只要牢记保护优先和开发适度,就可以出现双赢的局面。

如为生物多样性保护带来收益的旅游是存在于一定条件之下的,或者说是受到诸多限制的。

它既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和自然地貌的原始状态,同时又为人们提供了解和欣赏大自然神奇景观、增加自然科学知识的场所。

湿地生态旅游是一种解决湿地保护与开发之间矛盾的良好途径,它能为湿地的生态恢复提供动力,能很好的体现湿地的环境、经济、社会多重价值。

如三门峡对湿地中白天鹅的保护竭尽全力,白天鹅也给当地带来了不菲的回馈,观赏白天鹅使得三门峡的冬天成为旅游旺季。

2005年末,三门峡全年接待外国及港澳台旅游者17982人次,旅游外汇收入227.8万美元,接待国内旅游者337.84万人次,实现国内旅游收入5.64亿元2]。

但其湿地旅游还只限于初级的观赏游,有待进一步开发科普游和参与式生态游。

二、黄河湿地开发中保护不力的主要原因是法制缺失湿地是一种公共资源,是一旦破坏就永难再生的珍稀资源。

但令人痛心的现实是,湿地正大片走向消亡,质地变坏,功能丧失,动植物数量急剧减少,地下水位下降,风蚀加剧,土壤沙化,生态平衡失调。

近年来,滩区人为活动频繁,各地的破坏行为时有发生,除了种植、放牧、工业污染、别墅群建设对湿地的损害之外,没有经过环评且管理粗放的旅游项目也成为侵占湿地、破坏湿地环境的重要原因。

然而,由于我国尚未建立湿地保护专门法和环境公益诉讼法,一些破坏生态的商业开发一直在“合法”进行着。

承包者为了不让牧草籽被湿地鸟类吃掉,在草籽里掺上毒药,致使大批野生动物被毒死。

实践中的教训表明,保护与开发在应然层面上的相辅相成的关系在现实中往往演变成你死我活的敌对关系,保护性开发的理性预设一落地就变成了破坏性开发的感性疯狂,根本的原因就在于缺失他律性、强制性的法制规范。

法制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国家湿地法制体系不完善1992年中国加入《湿地公约》之后,湿地概念才开始零星出现于个别法律中,湿地整体作为一种特定资源才真正被纳入我国法律的调整范围,如《自然保护区条例》第10条第3款的规定以及《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湿地保护法律法规来规范开发活动和行为,仅有关于国家级湿地保护区的部门。

湿地的保护与合理利用涉及管理部门多,内容繁杂,缺乏有效的综合调整机制和可供共同遵循的战略规划与行为准则,不能充分满足湿地保护的要求。

没有专门的湿地保护法规导致许多对湿地的破坏和利用行为无法可依。

由于没有鼓励合理利用的激励制度,湿地合理利用工作进展缓慢。

湿地保护亟待专门立法。

法制保障是湿地保护顺利有效进行的前提。

目前的相关法制资源突出存在两个问题:第一、湿地测评无统一标准和指标;第二、湿地管理无权威协调机构。

目前国家对于湿地保护、开发利用管理体系复杂,林业、农业、渔政、海洋、环保、水利、建设、国土资源、交通、卫生等部门,对湿地均有行政管理职能,但缺少协调机制,导致各行其事,保护区管理局作用有限。

如2006年郑州万亩湿地自然保护区因相关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在湿地流域的管辖权问题上发生争执,使得湿地管理失控,周边群众非法圈占湿地开垦种植、建设鱼塘、非法采沙现象屡禁不止。

(二)缺乏资金投入和工作条件保障规范国家和地区对于湿地保护专项资金投入缺乏,使得研究人员数量、层次和深度有限,技术设备和水平落后,严重影响湿地资源、结构、演替等研究和日常保护工作的开展。

一些地方省级湿地保护区只有3名工作人员,连工资都无法按时发放,更遑论主动开展保护工作。

如省级黄河湿地保护区,保护经费按属地原则由当地政府拨付,而一些政府无力或者不愿支付这笔开支,导致保护站没有经费。

(三)保护优先的原则无落实机制一些作为湿地管理者的当地政府受短期经济利益驱使,行政与经营管理不分,对破坏性开发听之任之,其他管理部门又强龙难压地头蛇,无可奈何。

比如,根据建设部《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第16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内从事挖湖采沙、围湖造田、开荒取土等改变地貌和破坏环境、景观的活动”,另外,湿地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非法采伐和毁坏珍贵树木和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但对执法和司法中的失职与渎职却没有有效的监督与追究机制,导致法律规定成为纸上空谈。

再比如生态旅游区旅游服务设施的景观相容性问题,包括建筑物的材料、形态、线条、色彩和质感,其中材料要求实质性相容,其他要求形式上相容,但材料的相容往往被忽视而无人追究。

据一项对全国100个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的调查,有22%的自然保护区由于开展生态旅游而使保护对象受到损害,11%出现旅游资源退化,一些地区还大兴土木,大造人文景观,破坏了自然美和生态环境。

仅有16%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工作,有的保护区连一台必需的测量仪器也没有,根据科学监测对游客数量进行控制的保护区仅占20%。

目前开发的很多生态旅游产品,着重强调了生态旅游“认识自然、走进自然”的一面,而忽略了生态旅游“保护自然”的目标。

因此,在实践中产生了生态旅游标签被乱贴、当成招牌的做法,甚至是以生态的名义破坏生态。

(四)政府各部门积极协作的义务没有具体规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荒山、滩涂应该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辖。

而根据其他法律法规,湿地属于河流流域范围,河道的主管部门有权管辖,到底该归谁管没有权威的说法。

湿地上的植被属于林业部门管,湿地里的水体归水利部门管,而湿地植物状况是否有碍河道属于河务部门认定。

因为没有权威的制度规范协调这些相关单位,出现了部分单位越权行事,有了利益都想拿,而出了问题,都相互推卸责任。

目前来看,国家级保护区由于有规章制约,机构、人员、投入、措施等都比较得力,管理相对较好;省级保护区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制规范,虽然也成立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却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

如河南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下设三门峡、洛阳、焦作、济源4个管理分局,各分局下设有保护站和保护点,管理比较到位;而一些省级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却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对于那些没有被划为保护区的黄河湿地,人们更缺少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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