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湿地保护与可持续开发的法制思考
对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思考

对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思考湿地是地球上最为丰富多彩的生态系统之一,也是现代社会中人类生存不可或缺的资源。
湿地对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维护生命活力健康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湿地的损坏也愈加显著,这无疑已经成为当今全球环保领域中的重大问题。
因此,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已经成为全社会均应关注的热点话题。
湿地是有机体生存繁衍的温床,是恶劣自然环境下具有稳定性和适应性的生态系统。
从生物多样性角度看,湿地资源丰富,是许多珍稀濒危物种的主要栖息地。
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角度看,湿地在水循环、维持生物多样性和氧化碳固定等方面也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因此,湿地保护就是保护生命、生态平衡和社会福祉的综合保障。
保护湿地既是一项重大的环保任务,也是一项全面、长期而久远的战略任务。
在湿地保护中,人类需要找到一种既能保护湿地还能合理利用的方法。
在保护中应该以生态学为标准,遵循生态和自然法则,以选取和开发合理的使用方式和功能,促进生态和社会的持续发展。
另一方面,湿地的利用也应该遵循可持续性的原则,避免不可逆转的损伤。
湿地资源的利用需要根据湿地类型、属性、特征、环境等因素来进行科学规划,采取优先保护、适度开发的原则进行管理。
如果不遵循科学规划,就容易出现过度开发、滥用湿地等情况,造成对湿地资源的不可挽回的损失。
湿地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既属于政府义务,也属于公民责任。
保护湿地要从教育、宣传、监督和法律管理等多维度进行。
政府应出台相关法规、政策和措施,维护湿地的生态完整性和可持续利用。
公民需要从湿地保护的意识提高、生态问责、投票参政等多方面切入,加入到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的行列中。
总之,保护湿地不仅是为保护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和提高人民的福利,更需要视之为长远的经济、社会和生态发展的问题。
解决湿地问题,需要全社会努力,需要国多级出台政策,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公民自觉参与,并且需要各方协作共建,通过在保护湿地事业中彼此支持,才能实现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目标。
黄河三角洲湿地生态系统保护法律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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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保护与开发双赢的法制选择

气候 、保 护动植 物 、维护生 物多样 不是原 来的纯粹 自然的地球 ,而是 性 的 独 特 功 能 ,被称 为 “ 球 之 由人类活动 改变 了的 “ 地 人类学 的地
挥 作用 从 而 为 社 会服 务 ,湿地 的
合理 开发利用也将更好地促进湿地
肾” 、 “ 城市之肺 ” “ 生物超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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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 须 从 实 际 出 发 ,规 范 好 “ 么 怎
做” 。资源经济学 的 “ 选择需 求”
理 论 认 为 , 自然 事 物 有 无 限多 的属
性 ,从而为人类提供无 限多的利用 的可能性 ,人们可 以从不 同的方面 评 价和开发它 的价值 。 当选择某一
态系统 ,是国家生态 安全体 系的重 类文化 发展不 断加速地球从 自然性
要 组 成 部 分和 经 济 社 会 可 持 续 发展 向 社 会 性 转 变 ,这 是 客观 的历 史 进 的 重 要 基 础 。 对 待 湿 地 , 与 对 待 程 。 完 全 反 对 人 类 干 预 自然 的 观 点 任 何 自然 资 源 一 样 ,开 发 是 为 了 利 是不 正确的 ,保护应该是积 极的 , 用 ,保 护 是 为 了 可 持 续 利 用 ,开 发 而 不 是 消 极 的 。 保 护 不 等 于 不 介 和 保 护 在 本 质 上 是 一 致 的 ,两 者 双 入 ,纯 粹 自然 的 缺 陷 需 要 抢 救 和 弥 赢 既 是 理 想 状 态 、 发 展 方 向 ,也 具 补 ,保护性 介入的 目的是增值 ,是
具有选择价值 。选择 价值 又与机会
成 本 相 联 系 。 机 会 成 本 是 指 所 投 入 的 资 金 以最 有 利 的方 式投 资 所 能带
探析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地方立法

探析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地方立法房明燕摘要:黄河上、中、下游生态环境的巨大差异和生态保护问题的参差不齐必然需要发挥地方立法在黄河生态保护中的作用。
梳理相关地方立法,发现黄河流域地方环境立法存在地方特色缺乏、针对性不强,个别地方存在一定程度的立法“放水”现象,地方立法协作机制缺失等问题,这就要求各地要立足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地方需求,增强地方立法特色和可操作性,加强立法监督避免立法乱作为,建立健全区域协同立法机制等,加强黄河流域地方立法协作。
关键词: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地方立法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3561/ki.zggqgl.2021.05.004黄河全长5464公里,流经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内蒙古、陕西、山西、河南和山东。
2018年底九省区总人口达4.2亿人,地区生产总值达23.9万亿元。
无论是生态安全,抑或是经济社会发展,黄河流域都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黄河流域构成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是连接青藏高原、黄土高原、华北平原的生态廊道,拥有三江源、祁连山等多个国家公园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
2019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强调,保护黄河是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千秋大计。
保护黄河,重在保护,要在治理。
一、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的地方立法现状千百年来,黄河治理和开发一直是中华民族面对的重大挑战。
新中国成立后,在党中央的领导下黄河治理成绩斐然,然而生态环境脆弱和发展质量不高等问题仍然横亘在黄河流域之中。
我国法律规范的供给模式由中央供给型和地方供给型共同组成[1]。
考虑到黄河流域跨及九省区、地域差异大以及国家立法无法太细、太密等因素,建议发挥地方立法的作用,把握黄河流域九省区的实际情况,满足地方的生态保护以及发展需要。
本文对黄河流域九省区黄河生态保护的地方立法进行简要梳理,透过地方立法的法规数量和具体样本,深入分析了地方立法的实际样态。
(一)黄河上游地区生态保护地方立法现状黄河上游流经青海、甘肃、四川、宁夏和内蒙古五省区。
对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思考

对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思考湿地,是指生态系统中不断或周期性地被水覆盖,并同时支持具有适应此类生境的生物物种的土地。
它们主要包括沙滩、沼泽、河口和滨海泥盆土等,具有重要的促进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调节水文循环、净化水质等作用。
而在当今社会的高速发展中,湿地保护已经变成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之间的平衡以及如何更好地保护湿地资源。
首先,需要明确湿地保护的重要性。
湿地是一项极其重要的自然资源,对于保护生态系统、调节水文循环、净化水质以及维持生物多样性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在人类社会中,它们承载了丰富的生态、经济和文化价值。
如:在建设湖区旅游景区时,通过给游客安排赏鸟、船游、泛湖垂钓、登高远眺等湿地游览项目,湿地成为一种新型的开发资源。
在水产养殖中湿地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 其中红树林海蟾蜍的保护和繁育是红树林水产资源保护的重要措施之一,可见湿地资源对于经济发展和人类生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然而,现实中湿地资源正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考验。
受到城市化、工业化和农业影响,湿地生态系统出现了许多问题。
如:不规划的工业区、固定化的农业和城市化过程中的过度开发,都导致湿地资源严重的退化。
一些不法分子还将湿地擅自填埋和开垦,这一切都严重危害了湿地资源的生态保护,给当地经济和生产带来了致命的打击。
为了更好的保护湿地资源,我们不仅需要立法和加强管理,还需要增强公众对保护的意识。
对未来一段时间湿地可持续利用的保护,我们应该采取一些切实可行有效的措施:第一,加强监管,建立湿地环保机构。
加强对湿地环境的监测,建立完善的湿地环境信息管理系统,从而实现对湿地环境的精细管理; 第二,修建闸门,控制水位。
在一些重要的湿地区域建造防汛墙等基础设施工程,为其提供适宜的水域环境和生长条件; 第三,通过开展生态旅游,保护湿地资源。
通过开发多元化的生态旅游项目,吸引并满足一些对湿地环境和生态文化的认同和追求,从而推动湿地保护;第四,鼓励科研,发展可持续利用的湿地经济。
对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思考

对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思考【摘要】湿地作为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栖息地,对调节气候、净化水质、保护生态平衡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湿地遭受人类活动的破坏与污染,导致湿地保护面临严峻挑战。
为了保护湿地,我们需要加强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人类对湿地的干扰。
合理利用湿地资源,推动湿地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相结合。
未来需要加强湿地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提高公众对湿地保护的认识,并注重政府、企业和公众共同参与湿地保护工作。
湿地保护不仅关乎生态环境,也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为了实现湿地的永续利用,我们需要共同努力,确保湿地生态系统的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湿地保护、合理利用、必要性、挑战、方法、可持续发展、重要性、建议、工作重点1. 引言1.1 湿地的重要性湿地是一种生态系统,在地球上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湿地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栖息地,许多珍稀和濒危物种都生活在湿地中。
湿地的水域、湿地植被和湿地土壤提供了各种生物的生存空间,是维持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生态系统。
湿地对维持生态平衡起着重要作用。
湿地具有良好的水文调节功能,可以吸收和储存大量的水,降低洪水的发生频率和程度,增加地下水的补给和维持河流生态系统的正常运转。
湿地可以净化水质,防止水土流失,减缓水体中的营养物质输入,保持水体清洁和生态系统的良好状态。
湿地在维持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平衡、提供生态服务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保护和合理利用湿地资源是非常重要的,不仅关乎自然保护,也直接关系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湿地的重要性不可忽视,需要我们给予足够的重视和保护。
1.2 湿地保护的现状湿地作为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
随着人类活动的不断扩张和环境污染的加剧,湿地保护面临严峻挑战。
全球范围内,许多湿地遭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和污染,导致湿地生态系统的失衡和生物多样性的丧失。
湿地的占用和改造也给湿地保护带来了巨大压力。
许多湿地被填埋、侵占或用于农业、工业等开发活动,使湿地生态系统面临威胁和危险。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思考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思考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探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的重要性、现状、挑战及未来发展方向。
黄河流域作为中华文明的发源地,其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对于国家的生态安全、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黄河流域的生态环境现状出发,分析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与挑战,提出相应的战略思考和建议,以期为黄河流域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本文将首先概述黄河流域的基本情况,包括地理位置、气候特征、水资源状况等,以便读者对黄河流域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随后,将重点分析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的现状和问题,如水资源短缺、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恶化等,并探讨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和影响。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提出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战略的思考和建议,包括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
本文将总结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的重要性,并展望未来的发展前景。
通过本文的研究和分析,我们期望能够为黄河流域的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益的思路和建议,为国家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我们也期待能够引起更多人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关注和重视,共同推动黄河流域的可持续发展。
二、黄河流域的生态环境现状黄河流域,作为中华文明的发源地,承载着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和重要的生态功能。
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黄河流域的生态环境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水土流失、水资源短缺、污染严重等问题日益凸显,严重影响了流域内生态系统的平衡和人民的生活质量。
水土流失是黄河流域面临的主要生态问题之一。
流域内大量的坡耕地和裸露的土地,由于缺乏有效的水土保持措施,每逢雨季,大量的泥沙被冲刷进入黄河,导致河床淤积,河流泄洪能力下降,加剧了洪涝灾害的发生。
水资源短缺是黄河流域的另一个重要问题。
随着流域内人口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用水量不断增加,而黄河本身的水资源有限,加之水污染严重,使得可用水资源更加紧张。
对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思考

对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思考湿地是地球上非常重要的生态系统,它们不仅提供了丰富的生物多样性,还为人类提供了许多重要的生态服务。
由于人类活动的不当干预,湿地面临着严重的威胁和破坏。
为了保护湿地并实现其合理利用,我们需要进行深入思考和探讨。
我们应该认识到湿地的重要性。
湿地包括沼泽地、河流、沼泽和淡水湿地等多种形式。
它们不仅是众多珍稀濒危物种的栖息地,也是很多鸟类的迁徙途径,对维持生物多样性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湿地还能储存和净化水资源、防洪、补充地下水、调节气候、保持土壤肥力和防止土壤侵蚀,为人类提供了丰富的生态服务。
在经济发展和城乡建设过程中,湿地常常遭到开发、填埋、污染等不当干预。
这些行为破坏了湿地的生态平衡,导致了许多生物的灭绝和生态环境的恶化。
我们必须认识到湿地的有限性和脆弱性,积极采取措施保护湿地的生态系统功能。
我们应该进行科学合理的湿地管理和利用。
保护湿地并不意味着对其进行封闭式管理,而是要在保护的前提下实现其合理利用。
在湿地管理中,我们应该注重科学规划和统筹兼顾,合理规划湿地利用的空间布局和开发方式,避免过度开发和过度利用。
政府和社会应加强对湿地的保护和治理,建立健全的湿地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确保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我们还应该加强湿地的科学研究和监测。
通过深入了解湿地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特点,探索湿地生物多样性和生态服务的价值,为湿地的保护与合理利用提供科学依据和参考方向。
加强对湿地生态环境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湿地生态环境问题,保障湿地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健康。
我们应鼓励公众参与湿地保护。
湿地资源是全人类共同的财富,保护和利用湿地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
政府部门、科研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应加强合作,积极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关注湿地保护问题,增强对湿地保护的认识和自觉性,在实际行动中践行绿色生活理念,减少对湿地的破坏,为湿地保护事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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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湿地保护与可持续开发的法制思考关键词: 黄河湿地;保护;可持续开发;法制内容提要: 黄河湿地保护与开发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但在现实中却常常表现为对立,造成开发的不可持续。
黄河湿地开发中保护不力的主要原因是法制缺失,如法制体系不完善、具体保护制度欠缺、监督与惩治规范疲软等。
湿地保护与开发法制建设的重点包括建立科学有效的地方性法制体系、明确保护性开发的基本原则、完善管理协调机制、严格定位开发的路径与措施等。
应建立拘束性、授权性、给付性规范类别齐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位阶完整,生态保护、生态补偿、开发限制、责任追究、环境公益诉讼等内容饱满的法制体系。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因其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保护动植物、维护生物多样性的独特功能,被称为“地球之肾”、“城市之肺”“生物超市”和“物种基因库”。
健康的湿地生态系统,是国家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如河南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属湿地生态类型自然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湿地植物有623种,约占该省植物总种数的15.7%。
湿地动物940种,占该省已知动物总种数的26.9%。
其中鸟类175种,兽类22种,昆虫437种,鱼类63种,爬行类17种,两栖类10种,其它动物(软体动物、节肢动物等)143种[1]。
该保护区对于周边地区的生态环境、经济发展、国家的科学研究工作等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其旅游价值的开发还处于初始的粗放、单一、肤浅的阶段。
对待黄河湿地,与对待任何自然资源一样,开发是为了利用,保护是为了可持续利用,开发和保护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两者双赢既是理想状态、发展方向,也具备现实可能性,但是其实现却会经历艰难曲折并需假以时日,特别是需要具有特殊针对性的系统全面的法制规范和全体参与者目标明确的不懈努力。
一、黄河湿地保护与开发双赢是时代的必然著名地质学家刘东生院士指出,自18世纪晚期开始,地球已进入最新地质时代——“人类世”时期。
人类栖居的现实的地球,已经不是原来的纯粹自然的地球,而是由人类活动改变了的“人类学的地球”,或“社会的地球”。
我们不能脱离社会来看待自然事件,人类文化发展不断加速地球从自然性向社会性转变,这是客观的历史进程。
完全反对人类干预自然的观点是不正确的,保护应该是积极的,而不是消极的。
保护不等于不介入,纯粹自然的缺陷需要抢救和弥补,保护性介入的目的是增值,是不改变原有性状的增值。
前沿科技背景下的人化自然是智慧的选择,人类改变自然,不一定要破坏自然,运用自己的智慧,按照生态规律,可以建设比自然生态系统有更高生产力的人工生态系统,产出更大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既对人有利,又对自然有利,达到保护与开发的双赢。
如果湿地只为单纯的保护,湿地将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和作用。
湿地保护是为湿地更好的发挥作用从而为社会服务,湿地的合理开发利用也将更好地促进湿地系统保护。
自然生态应该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
发挥人类的高度智慧,可以达到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保护自然生命。
保护必须从实际出发,规范好“怎么做”。
资源经济学的“选择需求”理论认为,自然事物有无限多的属性,从而为人类提供无限多的利用的可能性,人们可以从不同的方面评价和开发它的价值。
当选择某一项需求时,意味着对它的其他需求的丧失或者限制。
也就是说,资源具有选择价值。
选择价值又与机会成本相联系。
机会成本是指所投入的资金以最有利的方式投资所能带来的收益。
“机会成本”用于资源价值评价,它表示一种重要的但数量有限的资源,它的价值不能同时满足社会的不同需求,只能在多种可能的用途中选择其中一项。
因此,我们对重要的、特别是数量有限的资源的开发要非常慎重,以保证未来的选择需求。
例如对于湿地及其野生动植物资源,我们的首要选择是其生态价值,那么对于生态破坏性较小的科研、教育、旅游观赏等社会价值利用就要加以限制,对于生态破坏性较大的经济价值利用就要严格限制或者禁止。
在合理开发利用过程中注重保护优先原则、依法开发原则、有限开发原则和分类开发原则。
如划分重点保护区域,重点保护动植物等,在不影响湿地功能的条件下实行差异性开发利用。
人类与自然的关系经历了屈服与顺从、征服与虐待、和谐可持续三个阶段,黄河湿地保护性旅游开发是时代的必然选择和历史的发展趋势。
以自然生态伦理学为理论基础和行动指导,理性地、科学地从事旅游资源开发活动,才能确保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共赢。
在保护性介入的前提下适当地开发利用,是保护与开发双赢的基础,矛盾的焦点在于次序的排列与程度的把握,只要牢记保护优先和开发适度,就可以出现双赢的局面。
如为生物多样性保护带来收益的旅游是存在于一定条件之下的,或者说是受到诸多限制的。
它既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和自然地貌的原始状态,同时又为人们提供了解和欣赏大自然神奇景观、增加自然科学知识的场所。
湿地生态旅游是一种解决湿地保护与开发之间矛盾的良好途径,它能为湿地的生态恢复提供动力,能很好的体现湿地的环境、经济、社会多重价值。
如三门峡对湿地中白天鹅的保护竭尽全力,白天鹅也给当地带来了不菲的回馈,观赏白天鹅使得三门峡的冬天成为旅游旺季。
2005年末,三门峡全年接待外国及港澳台旅游者17982人次,旅游外汇收入227.8万美元,接待国内旅游者337.84万人次,实现国内旅游收入5.64亿元[2]。
但其湿地旅游还只限于初级的观赏游,有待进一步开发科普游和参与式生态游。
二、黄河湿地开发中保护不力的主要原因是法制缺失湿地是一种公共资源,是一旦破坏就永难再生的珍稀资源。
但令人痛心的现实是,湿地正大片走向消亡,质地变坏,功能丧失,动植物数量急剧减少,地下水位下降,风蚀加剧,土壤沙化,生态平衡失调。
近年来,滩区人为活动频繁,各地的破坏行为时有发生,除了种植、放牧、工业污染、别墅群建设对湿地的损害之外,没有经过环评且管理粗放的旅游项目也成为侵占湿地、破坏湿地环境的重要原因。
然而,由于我国尚未建立湿地保护专门法和环境公益诉讼法,一些破坏生态的商业开发一直在“合法”进行着。
承包者为了不让牧草籽被湿地鸟类吃掉,在草籽里掺上毒药,致使大批野生动物被毒死。
实践中的教训表明,保护与开发在应然层面上的相辅相成的关系在现实中往往演变成你死我活的敌对关系,保护性开发的理性预设一落地就变成了破坏性开发的感性疯狂,根本的原因就在于缺失他律性、强制性的法制规范。
法制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国家湿地法制体系不完善1992年中国加入《湿地公约》之后,湿地概念才开始零星出现于个别法律中,湿地整体作为一种特定资源才真正被纳入我国法律的调整范围,如《自然保护区条例》第10条第3款的规定以及《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湿地保护法律法规来规范开发活动和行为,仅有关于国家级湿地保护区的部门。
湿地的保护与合理利用涉及管理部门多,内容繁杂,缺乏有效的综合调整机制和可供共同遵循的战略规划与行为准则,不能充分满足湿地保护的要求。
没有专门的湿地保护法规导致许多对湿地的破坏和利用行为无法可依。
由于没有鼓励合理利用的激励制度,湿地合理利用工作进展缓慢。
湿地保护亟待专门立法。
法制保障是湿地保护顺利有效进行的前提。
目前的相关法制资源突出存在两个问题:第一、湿地测评无统一标准和指标;第二、湿地管理无权威协调机构。
目前国家对于湿地保护、开发利用管理体系复杂,林业、农业、渔政、海洋、环保、水利、建设、国土资源、交通、卫生等部门,对湿地均有行政管理职能,但缺少协调机制,导致各行其事,保护区管理局作用有限。
如2006年郑州万亩湿地自然保护区因相关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在湿地流域的管辖权问题上发生争执,使得湿地管理失控,周边群众非法圈占湿地开垦种植、建设鱼塘、非法采沙现象屡禁不止。
(二)缺乏资金投入和工作条件保障规范国家和地区对于湿地保护专项资金投入缺乏,使得研究人员数量、层次和深度有限,技术设备和水平落后,严重影响湿地资源、结构、演替等研究和日常保护工作的开展。
一些地方省级湿地保护区只有3名工作人员,连工资都无法按时发放,更遑论主动开展保护工作。
如省级黄河湿地保护区,保护经费按属地原则由当地政府拨付,而一些政府无力或者不愿支付这笔开支,导致保护站没有经费。
(三)保护优先的原则无落实机制一些作为湿地管理者的当地政府受短期经济利益驱使,行政与经营管理不分,对破坏性开发听之任之,其他管理部门又强龙难压地头蛇,无可奈何。
比如,根据建设部《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第16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内从事挖湖采沙、围湖造田、开荒取土等改变地貌和破坏环境、景观的活动”,另外,湿地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非法采伐和毁坏珍贵树木和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但对执法和司法中的失职与渎职却没有有效的监督与追究机制,导致法律规定成为纸上空谈。
再比如生态旅游区旅游服务设施的景观相容性问题,包括建筑物的材料、形态、线条、色彩和质感,其中材料要求实质性相容,其他要求形式上相容,但材料的相容往往被忽视而无人追究。
据一项对全国100个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的调查,有22%的自然保护区由于开展生态旅游而使保护对象受到损害,11%出现旅游资源退化,一些地区还大兴土木,大造人文景观,破坏了自然美和生态环境。
仅有16%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工作,有的保护区连一台必需的测量仪器也没有,根据科学监测对游客数量进行控制的保护区仅占20%。
目前开发的很多生态旅游产品,着重强调了生态旅游“认识自然、走进自然”的一面,而忽略了生态旅游“保护自然”的目标。
因此,在实践中产生了生态旅游标签被乱贴、当成招牌的做法,甚至是以生态的名义破坏生态。
(四)政府各部门积极协作的义务没有具体规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荒山、滩涂应该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辖。
而根据其他法律法规,湿地属于河流流域范围,河道的主管部门有权管辖,到底该归谁管没有权威的说法。
湿地上的植被属于林业部门管,湿地里的水体归水利部门管,而湿地植物状况是否有碍河道属于河务部门认定。
因为没有权威的制度规范协调这些相关单位,出现了部分单位越权行事,有了利益都想拿,而出了问题,都相互推卸责任。
目前来看,国家级保护区由于有规章制约,机构、人员、投入、措施等都比较得力,管理相对较好;省级保护区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制规范,虽然也成立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却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
如河南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下设三门峡、洛阳、焦作、济源4个管理分局,各分局下设有保护站和保护点,管理比较到位;而一些省级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却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对于那些没有被划为保护区的黄河湿地,人们更缺少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