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变迁和发展
失业保险制度的变迁和发展

产业经济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变迁20世纪90年代以后,由于经济改革力度加大,国有企业富余人员问题浮出水面。
为了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作用,1993年国务院又颁发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以代替1986年的《暂行规定》。
但二者的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其一享受对象增加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撤消、解散企业的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停产整顿企业被精减的职工两类。
其次重新规定失业救济金按当地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金的120%—150%发放。
另外还规定失业保险实行市县统筹,省可集中部分基金调剂使用。
可见《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相对于《暂行规定》并没有大的突破和超越。
失业保险原有的问题依然存在,在新的形势下有些问题甚至更加尖锐和突出,从而导致了失业保险在经济改革中没有担当起应有的责任,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改革的进程。
具体地说,90年代中后期,我国经济改革迫切要求失业保险能担当起保障国有企业富余职工进入市场后基本生活的重任。
但是,由于《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是从失业救济的角度来设计失业保险制度的,不要求个人缴费,失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只占职工工资总额的1%,单一的资金来源渠道和有限的失业保险基金根本无法满足国有企业富余职工进入市场以后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的保障功能十分脆弱,国家只能通过限制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来控制领取失业保险救济的人数,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客观上使得劳动的用工制度无法到位。
1997年,国有企业改革进入了攻坚阶段,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已成为国企改革的关键,但作为配套措施的失业保险制度还不够健全。
所以,再就业工程便成为我国经济转轨时期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国家通过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即“三条保障线”来保障下岗、失业职工的生活。
但是,将下岗职工分流到再就业服务中心,与让他们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由劳动力市场调节就业毕竟不同。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现状及问题分析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现状及问题分析摘要:中国失业保险经过了多年的发展,已相对完善,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的调整,已呈现出诸多问题。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经过几次改革,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突出。
但是与我国庞大的劳动力市场规模和失业人数相比,现有的失业保险制度比照西方先进的制度,仍然是有一定的差距,表现为失业保险覆盖面窄、参与率低和缴费困难等等。
本文将就其现状及存在问题作简要剖析。
关键词:失业;保险制度;问题分析一、失业保险的概念及现状(一)失业保险的概念及特点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安置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等方面,其中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项目。
失业保险制度,通过建立失业保险基金的办法,使职工在失业期间获得必要的经济帮助,保证其基本生活,并通过转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他们重新实现就业创造条件。
其核心内容是社会集中建立失业保障资金,分散失业风险,保障暂时处于失业状态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并通过失业培训,促进失业者尽快再就业。
这种制度有两大功能,一是保障生活,二是促进就业。
失业保险制度作为一项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行、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为因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基本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有其自身的特点。
由于它与社会经济联系紧密,是培育完备的劳动力市场的必要条件,是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前提,是促进就业和社会稳定的必要措施,故具有直接性、强制性;失业保险待遇不是每个缴费人都必然享受的,不失业者将终生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因而具有互济性;与失业救济不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符合资格条件,所以失业保险更强调权利与义务的对应性。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86年7月至1993年4月。
这一阶段是确立各企业保险制度基本柜架的阶段,也是失业保险初步发挥作用的时期。
1986年7月,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
第二阶段,1993年4月至1999年1月。
这是失业保险制度进入补充发展的阶段,也是其作用进一步发挥的时期。
1993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对原有的失业保险制度作了部分调整。
第三阶段,1999年1月至今。
这一时期是失业保险制度走向基本完善的阶段,也是失业保险工作走向法制化和规范化的重要时期。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历程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历程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当时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非常薄弱。
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逐渐得到完善和发展。
1978年,我国开始实行了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为职工和农民提供了基本的退休保障。
同年,我国还开始建立医疗保险制度,为人民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
1986年,我国开始实行失业保险制度,为失业人员提供一定的生活补贴和再就业服务。
1991年,我国又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为工伤职工提供医疗保障和工伤赔偿。
1999年,我国实施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经济困难的社会群体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2002年,我国又建立了社会救助制度,为特殊困难群体提供临时救助。
近年来,我国进一步推动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
2011年,我国开始建立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
2014年,我国推出了全民参保登记制度,实现了全民社会保障参保覆盖。
总体来说,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从单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到涵盖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多个方面的综合性社会保障制度的转变。
同时,我国还不断完善保障水平,提高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和普惠性。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现状、问题及改进措施

• 二、强化失业保险制度的促进再就业功能, 加强对失业者的再就业培训,缓解就业压 力
• 一方面企业应从自身挖掘潜力,尽量减少失业; 另一方面,政府要对 接受失业人员的企业实行一些优惠政策,而失业保险机构也可以采取 一些资助措施,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的促进再就业功能。失业保险机构 可以帮助就业压力大的企业挖掘潜力,尽量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资 助企业接受就业困难群体,如高龄劳动者、残疾人等。鼓励企业对职 工进行内部专业培训。
• 二、失业保险征缴难度大
• 一些企业 参保与缴费不同步,拖欠保险费,影响 失业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转 • 有钱不愿缴,无钱缴不起 • 失业保险征办机构征缴不利 • 劳动保障部门执法不严
• 三、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弱
• 失业人员大量增加,呈集中突显的特点(图)
• 四、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不完善
• 由于我国将失业保险的给付标准定为最低工资标准以下,而目前各地 的最低工资标准约为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因而失业保险金标准 偏低,不能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需要。
• 五、执法力度不够,手段单一 执法力度不够,
• 劳动保障部门缺乏强制性的行政管理手段督促其自觉主动地参加失业 保险
一些可行的措施:
• 一、适当扩大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适用范 围。
• 我国目前颁布的条例仅仅将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充到城镇劳动者, 而把乡镇劳动者以及城市农民劳务者排除在外,造成了现行失业保险 制度应急性有余而前瞻性不足。鉴于我国经济各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现 实,尤其是乡镇企业迅猛发展以及城乡劳动力的流动,应适当扩大失 业保险的适用对象,将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充到乡镇企业及城市的 农民劳务工。
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现状、问 题及改进措施
• 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进程及现状 • 二、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三、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改进措施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 1950年代至1970年代初: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长期战
争和国内经济困难,社会保障制度处于萌芽阶段。
政府主要通过发放低保金、提供免费医疗等方式解决一部分社会保障问题。
2. 1978年至1993年: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实行了市场经济改革,社会保障制度也开始进行调整。
1986年实施的《职工工
伤保险条例》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起步,其后陆续推出了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制度。
3. 1994年至2002年:1994年,中国全面推行了“五险一金”制度,即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这一阶段中国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为全社会提供了基本的保障。
4. 2003年至今:中国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和拓展。
2003
年开始实施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渐扩大了保障范围。
此后,还相继提出了全民医疗保障、居民大病保险等制度,并逐步加大了保障水平。
总体来说,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由起步到完善的过程,不断拓展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水平,并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进行调整和改革。
未来,中国社会保障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以更好地满足全体人民的保障需求。
失业保险发展历程

失业保险发展历程
失业保险发展历程始于20世纪初,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和
劳动力市场的变动,人们逐渐意识到失业对个人和整个社会的影响。
因此,各国纷纷开展了失业保险制度的建设。
早期的失业保险制度主要采用了自愿参保的方式,即只有那些愿意自愿缴纳费用的劳动者才能享受失业保险的保障。
这种制度存在可行性较低的问题,因为大多数劳动者在失业前并不愿意为失业保险支付额外费用。
随着时间的推移,不同国家不断探索失业保险制度的模式和运行机制。
20世纪20年代,法国首次引入了义务性的失业保险
制度,通过雇主与劳动者的共同缴纳费用,实现失业保险金的发放。
德国、英国等欧洲国家也相继建立了类似的制度。
随着二战结束后社会保障制度的兴起,失业保险逐渐成为了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国纷纷通过立法将失业保险制度写入法律,并规定义务性参保和强制缴费的原则。
同时,为了能更好地应对失业问题,各国也逐渐建立了失业登记和劳动市场信息服务机构,提供求职、职业培训等服务。
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不稳定和劳动力市场的变动,失业保险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
一些国家进一步加强了对失业者的职业培训和再就业援助,提高了失业保险金的覆盖范围和金额,并加强了失业保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
总的来说,失业保险的发展历程从最早的自愿参保到义务性参
保,再到如今的全面覆盖和多元化服务,这一过程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不断保护和关注。
尽管各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存在一定差异,但它们都在为劳动者提供一定程度的失业保障和再就业支持,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解读

《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解读一、失业保险制度概述(一)概念及特点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止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促进其再就业的基本制度。
失业保险制度具有三个特点:1、普遍性.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所有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参保.2、强制性。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单位、个人共同缴费,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所筹集的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二)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发展概况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对国营企业职工实行职工待业保险制度,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正式建立。
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和劳动制度改革。
1986年——1993年,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初步运行时期。
1993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这一规定的发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进入正常运行时期,该规定也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1999年,国务院发布了《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建立了我国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
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社会保险法》对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资金来源、享受待遇条件、失业保险金标准、领取期限和申领程序、失业人员医疗保险和遗属待遇、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作了规定。
(三)失业保险制度的功能失业保险制度20世纪初在法国诞生,历经百年,最初失业保险制度的功能在于抵御工人失业期间的生活费用损失.随着大工业时代到来,失业人数急剧增加,过高的失业救济金导致失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危机,同时高失业金并不能减缓或改善失业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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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变迁和发展摘要:在对我国失业保险的变迁进行描述和评价的基础上,分析了现行失业保险制度面临的困境和原因,认为导致目前失业保险面临巨大资金缺口的主要原因,是没有根据失业保险的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因此,必须以失业保险的特点为依据,在失业保险资金筹集、支付、管理上进行制度创新,促进失业保险制度进一步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顺利实施提供必要的保证。
关键词:失业保险;变迁;困境;创新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变迁1951年2月,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该条例对职工的生、老、病、死、伤残、医疗等方面的待遇作了具体规定,初步确立了包括养老、医疗、工伤、生育、遗属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的基本框架。
但由于当时理论界不承认社会主义存在失业问题,因此,失业保险便被排除在社会保险体系之外。
直到1986年,为了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国务院颁发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这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
《暂行规定》以当时国营企业的四类职工,即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职工、濒临破产企业的精简人员、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企业辞退的职工为实施对象;规定保险基金只由企业按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缴纳,救济金按本人标准工资的50%-75%发放,最长享受期为24个月。
可见,《暂行规定》虽然对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构成要素如实施范围、对象、资金来源、支付标准、管理机构都作了说明,但正如它的名称一样还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其实施范围狭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保障能力有限,保障待遇低,失业救济性质明显。
20世纪90年代以后,由于经济改革的力度加大,国有企业富余人员问题浮出水面。
为了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作用,1993年国务院又颁发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以代替1986年的《暂行规定》。
但是与《暂行规定》相比,《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的不同之处仅仅表现在:(1)享受对象增加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撤消、解散的企业的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停产整顿企业被精减的职工两类。
(2)重新规定失业救济金按当地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金的120%-150%发放。
(3)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县统筹,省可集中部分基金调剂使用。
可见,《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并没有对《暂行规定》有大的突破和超越。
失业保险原有的问题依然存在,在新的形势下有些问题甚至更加尖锐和突出,从而导致了失业保险在经济改革中没有担当起应有的责任,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改革的进程。
具体地说,90年代中后期,我国经济改革迫切要求失业保险能担当起保障国有企业富余职工进入市场以后的基本生活的重任。
但是,由于《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是从失业救济的角度来设计失业保险制度的,不要求个人缴费,不要求失业者履行相应的义务,而作为失业保险金主要来源,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总额最多也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因此,导致失业保险的保障功能十分脆弱。
单一的资金来源渠道和有限的保险基金根本无法满足国有企业富余职工进入市场以后的基本生活需要,于是,国家只能通过限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失业保险机构只能通过严格失业保险的享受条件来控制领取失业保险救济的人数,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平衡,客观上使得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无法到位。
1997年,国有企业改革进入了攻坚阶段,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已成为国企改革的关键,但作为配套措施的失业保险制度又不够健全。
所以,再就业工程便成为我国经济转轨时期一项过渡性的社会保障制度。
国家通过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即“三条保障线”来保障下岗、失业职工的生活。
但是,将下岗职工分流到再就业服务中心,与让他们直接进人劳动力市场,由劳动力市场调节就业毕竟不同。
“下岗”是一种“准显性失业”,在规范劳动关系、减轻企业负担、为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等方面还显得不彻底。
再就业工程也只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过渡性的社会保障制度,只是通往市场就业的桥梁,存在着一些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
比如,由于下岗再就业这种调节方式本身的局限性,导致在再就业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了“隐性就业”与下岗职工“生活保障权利虚置”两种不正常现象。
因此,抓住国有企业调整经济结构的有利时机,有步骤地、积极而又稳妥地推进国有企业劳动就业机制的完全转换势在必行。
于是,深化失业保险制度改革又提上了议事日程。
在这种背景下,为了克服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改变失业保险严重滞后于经济的发展而无法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局面,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失业保险条例》。
与1993年的《规定》相比,1999年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在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强化失业保险的保障功能、强调失业保险权利与义务的对应、体现失业保险的性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方面无疑有很大的进步。
这主要表现在:(1)确立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基本宗旨。
(2)将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3)建立了国家、单位、职工三方负担的筹资机制。
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提高到了工资总额的2%,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4)确定了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申领程序。
《条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是已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5)重新调整了支出项目和支付标准。
在支出项目安排上,强调了失业保险金及其相关支出,增加了职业介绍补贴的开支项目,取消了生产自救费和管理费。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制定。
累计缴费1-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间为12个月,缴费5-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间为18个月,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间为24个月。
(6)提高了统筹层次,实行了市级统筹。
(7)加强了基金管理,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银行的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现行失业保险制度的困境《失业保险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发展的一个质的飞跃,标志着我国具有现代意义的失业保险制度的形成,其影响是巨大和深远的。
但是,它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尤其是在新形势下,我国失业保险又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
为了配合国有企业的进一步改革,建立一个独立于企业之外的失业保险制度,我国已确立了在“十五”期间基本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劳动就业体制的目标。
下岗职工将不再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原来滞留在企业中的下岗职工也将陆续进入劳动力市场,由失业保险为他们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这样,三条保障线,就归并为二条保障线,下岗再就业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将退出历史舞台,失业保险制度被推到了前台,它承担起原来由下岗再就业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分担的保障责任。
但是在《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的几年时间里,各地的实践表明,失业保险制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创新。
否则,无法抵御失业保险可能存在的风险,将影响经济目标的顺利实现。
现在失业保险面临的最大困难是,扩大覆盖面和资金收缴阻力重重,基金的存量不多。
目前在有的地方,事业单位、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只有很少一部分进入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扩大覆盖面的工作遇到很大的阻力,即便是已进入覆盖范围的单位,收缴率也不高。
但是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失业保险金的需求量却很大,失业保险基金面临巨大的资金缺口。
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了当前失业保险金收缴困难呢?除了一些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如国有企业不景气,地方财政状况不好,个人经济实力有限等等之外,主要的原因是:(1)没有针对失业保险的特点来进行失业保险制度的设计,失业保险金的征缴缺乏强有力的手段和激励机制。
失业保险较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更具有互济性,因此,一些经济效益比较稳定的国有单位及其职工就不愿意进入失业保险,或不愿意缴费,觉得交这一笔保险费纯粹是为他人作贡献。
一些三资企业和民营企业的领导则认为自己企业员工自愿流动现象频繁,故不存在失业问题,企业也不想参加失业保险。
他们把失业保险看成是一种额外的负担。
对此,目前既没有根据失业保险的强制性设计出很好的强制征收的方式,也没有针对失业保险的互济性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对投保单位、个人都缺乏有效的激励手段。
(2)各地政府对失业保险的不重视加剧了失业保险实施的难度。
现在很多地方的领导还没有认识到失业保险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直接联系,没有认识到完备失业保险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故不愿意在此花精力、花时间,导致相关政策衔接不够、漏洞不少,政策落实也不到位。
比如在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问题上,由于许多事业单位是由政府全额拨款的,但地方财政在做预算时,常常忽略了这一项目,造成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无法缴纳失业保险费。
不仅如此,有部分领导甚至把失业保险与宽松的投资环境对立起来。
他们的思维逻辑是这样的,认为发展地方经济最关键的是要引进资金,而要引进资金就必须减轻企业负担,创造一个宽松的投资环境,但交纳失业保险金则会加重企业的负担。
由于失业保险是以政府作为主体的,因此在失业保险制度建设中,如果领导不重视甚至认识错误,那么该地区的失业保险是很难发展起来的。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经费不足,给征缴工作带来难度。
由于在1999年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中,取消了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征缴额提取管理费的办法,割断了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数额与征缴机构、人员的直接利益联系,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也由原来的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变成了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因此,失业保险征缴人员的积极性受到影响。
加之,各级财政尤其是县一级财政都比较紧张,财政拨付的经费只够维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日常工作需要,结果造成经办人员的工作越主动,工作做得越多,成本支出就越大,经费就越紧张。
正是由于失业保险具有很强的互济性,客观上加大了失业保险金征收的难度,而我们又没有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上各地政府对失业保险又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导致扩大覆盖面的速度缓慢,失业保险金收缴不上来,进而增大了未来几年我国失业保险的风险。
失业保险面临非常严峻的形势,进行制度创新势在必行。
三、失业保险进一步发展的思路要摆脱失业保险面临的困境,当然需要相关部门尤其是劳动部门的主观努力,但在既定的制度下,这种努力的效果毕竟有限,更为重要的还是应针对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在失业保险的特点上体现不够这一深层次的问题来进行制度创新。
失业保险制度作为一项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行、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为因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基本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有其自身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