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主导型公众参与生态城市规划的难点及法律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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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生态治理的困境及其路径选择

公众参与生态治理的困境及其路径选择

公众参与生态治理的困境及其路径选择
公众参与是生态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实践中却面临许多困境和难点。

这些困境一方面来自参与主体的局限性和被动性,另一方面则有赖于生态治理的改革和创新。

为打破这种困境,需要进行有效的路径选择。

1.参与主体的限制。

传统上,公众参与生态治理主要由政府、专家和社会团体等带头组织,一些普通公众无法参与,导致治理效果不理想。

2.参与主体的被动性。

政府或其他主体只是单方面地向公众媒体或组织提供信息或政策,而公众并没有真正参与到决策中,无法发起提案或建议。

3.治理效果的悬而未决。

有时候,治理计划并未真正考虑到公众的需求和要求,导致治理效果并不尽如人意。

二、路径选择
1.强化公众参与主体。

政府可以鼓励更多公众参与政策制定过程,鼓励社会团体和参与者对生态治理的积极参与,使公众参与的范围得以扩大。

2.提高公众组织的话语权。

公众组织应该更有话语权,通过向政府提供意见建议,促进生态治理的改善。

这样,公众可以更有效地影响生态治理决策。

3.创新治理机制。

在生态治理中,需要创新治理机制,使公众能够更有效地参与,不能只是象征性地参与。

政府应该建立更广泛的议会和公民代表机制,从而使公众更有效地参与。

4.建立科学的信息共享平台。

建立良好的信息共享平台,政府可以与公众等不同参与主体平等协作,建立一种对话平台,以建立更具有科学性的生态治理方案。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探讨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探讨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探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呼声日益高涨。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可以更好地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增强法律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促进社会治理和民主政治的发展。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尚面临着一些困境,如何解决这些困境,促进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深入发展,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困境1. 公众认知度低我国大多数地方立法仍然以政府机构为主导,普通公众对地方立法的认知度较低,缺乏了解和参与地方立法的意识。

2. 参与渠道狭窄目前,除了少数地方实行了一些民主参与制度外,绝大多数地方立法的参与渠道较为狭窄,公众参与的形式和途径单一,很难形成广泛、深入的参与。

3. 反映问题滞后在一些地方,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反映问题的渠道不畅,导致一些社会矛盾和问题无法被及时解决,影响到地方立法的质量和效果。

4. 参与主体单一目前,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主体仍然以政府部门和专家学者为主,社会组织和普通群众的参与意愿不强,形成了参与主体单一的困境。

5. 参与效果不明显尽管一些地方尝试在地方立法中引入了公众意见征求的机制,但参与效果并不明显,公众对地方立法影响力和决策结果的质疑较多。

二、解决途径1. 宣传教育加强对地方立法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地方立法的认知度和意识。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向公众宣传地方立法的重要性和作用,引导公众积极参与。

2. 拓宽渠道拓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渠道和方式,建立多元化的参与机制。

可以在地方立法的过程中,设置多种形式的意见征求和参与渠道,吸纳更多元化的意见和建议。

3. 强化反映机制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问题反映机制,畅通公众反映问题的渠道。

政府部门要及时回应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解决公众关切的问题,提高地方立法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4. 拓展参与主体鼓励更多的社会组织和普通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增强公众的参与意识和积极性。

可以通过设立奖励机制、经费支持等方式,促进更多社会组织和普通公众参与地方立法。

公众参与生态治理的困境及其路径选择

公众参与生态治理的困境及其路径选择

公众参与生态治理的困境及其路径选择公众参与生态治理是一种重要的治理方式,通过引入公众参与,可以增加治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提升治理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在实际操作中,公众参与生态治理往往会面临许多困境,这些困境包括政府主导、信息不对称、公众参与动力不足等问题。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分析公众参与生态治理的困境,并探讨可能的路径选择。

一、政府主导的困境在公众参与生态治理过程中,政府往往扮演着主导者的角色,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公众在决策过程中的被动地位。

政府可能在公众参与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决策权力集中在政府手中,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很难被充分听取和采纳。

政府在公众参与生态治理过程中可能会存在偏向性,导致公众意见和诉求得不到充分的表达和满足。

针对政府主导的困境,可以通过建立更加民主和开放的决策机制来加强公众参与。

政府需要通过建立更加透明、公正的决策机制,鼓励和促进公众积极参与生态治理事务,提升政府治理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二、信息不对称的困境在公众参与生态治理过程中,信息不对称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政府在决策过程中可能会掌握更多的信息,并且有能力操纵或者隐藏某些信息,导致公众对于治理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存在怀疑。

在这种情况下,公众的参与可能会被限制,甚至难以有效发挥作用。

解决信息不对称的困境,需要建立健全的信息公开和透明度机制。

政府应当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保障公众能够获取真实的、完整的信息,推动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提升信息公开的广度和深度,让公众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生态治理的情况和决策过程。

三、公众参与动力不足的困境在公众参与生态治理过程中,公众可能面临参与动力不足的问题。

这可能因为公众对于生态治理的认知不足,缺乏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自觉性,也可能是因为公众对于政府的信任度不高,缺乏参与的积极性。

为了增强公众参与的动力,需要加强社会教育和宣传,提升公众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认知和理解,培育公众的生态环保意识,鼓励公众理性参与生态治理事务。

公众参与生态治理的困境及其路径选择

公众参与生态治理的困境及其路径选择

公众参与生态治理的困境及其路径选择近年来,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生态治理成为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的关注点。

其中,公众参与是生态治理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公众参与面临着诸多困境。

本文将从公众参与的困境和路径选择两个方面进行探讨,以期提出解决方案,促进生态治理的可持续发展。

一、公众参与的困境公众参与生态治理的核心是让公众发表意见,提供反馈,对政策进行监督和评价。

然而在实际操作,公众参与面临以下困境:1、信息不对称一方面,政府在决策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大量专业性的知识和数据,往往需要专业人士才能理解;另一方面,公众的认知水平和专业知识有限,很难在政策制定和实施中发挥作用。

这导致了公众对政策的决策和实施缺乏理解和信任,从而影响了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和认可度。

2、权利缺失公众参与要求政府与公众平等地进行沟通和协商,同时也要求公众能够影响政策制定和实施的过程。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政府会掌握更多的信息和权利,而公众则只具备讨论和建议的权利,对于公众的意见形成和具体实施却无法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力。

3、参与成本高公众参与涉及到时间、精力、经济等投入,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协同配合。

由于参与成本高,导致很多公众选择放弃参与,而只是成为政策制定的"旁观者",这势必会影响到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二、路径选择面对公众参与的困境,应该从政府和公众两方面进行改革和创新。

具体来说:1、政府应当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制度,对于涉及公众权益的政策制定过程,应及时公开和分享。

同时,针对不同层次的公众,对政策制定的背景、过程、结果等进行分门别类的讲解,进一步普及和提高公众的知识水平,增加公众对政府政策的信任度和认可度。

2、政府应当采取多元化的参与模式和机制,充分调动公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比如,可以举办公开听证会,征求公众的意见,或者利用社交网络、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梳理公众的反馈和意见,并对其进行分类和分析,进一步为政策制定提供科学数据和意见参考。

公众参与生态治理的困境及其路径选择

公众参与生态治理的困境及其路径选择

公众参与生态治理的困境及其路径选择随着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在实践中发现,公众参与生态治理是一种重要的保护环境的方式。

而公众参与生态治理不光是一种政府的行为,这是一种全社会的行为,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专家及公众等各方共同参与。

在实际的生态环境治理工作中,仍然存在着各种困难和问题。

本文就公众参与生态治理的困境及其路径选择进行探讨。

一、公众参与生态治理的困境1.信息不对称公众在参与生态治理过程中,往往面临信息不对称的困境。

政府、企业等相关主体掌握着大部分相关信息,而公众通常只能依靠公开资料和媒体报道来了解相关情况,导致公众的参与行为常常处于信息不足的状态,难以做出明智的决策。

2.参与决策权利不足在生态治理中,公众往往只是被动地接受决策者的决策,缺乏有效的参与决策的渠道和权利。

公众的声音往往难以被充分听取,导致治理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往往无法真正符合公众的利益和诉求。

3.参与意愿不强由于生态治理事务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一般公众可能会对参与生态治理缺乏足够的兴趣和意愿,导致公众的参与程度不高,进而影响了治理效果的发挥。

4.权力结构约束在一些地方,生态环境的治理权力结构依然存在一定的限制,导致公众的参与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

在一些地方,政府在环境治理方面仍然具有较大的权力,公众难以在治理决策中占有一席之地。

以上困境表明,公众参与生态治理是一个复杂而且充满挑战的过程。

在实践中,政府、企业和公众等各方需要共同克服这些困难,为促进生态环境的长治久安提供更多的途径和可能性。

1.建立信息公开的制度政府、企业等相关主体应加强信息公开,将相关的决策、计划和数据等信息向公众公开透明。

通过信息公开,可以更好地促进公众对生态环境问题的了解,提高公众参与生态治理的能动性和参与度。

2.构建多元化的参与渠道政府、企业等相关主体应积极构建多元化的参与渠道,通过举办公民讲座、征求公众意见、开展公众参与式决策等方式,引导公众更加积极地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增强公众参与的广泛性和多样性。

城市规划行业的困难及解决方案

城市规划行业的困难及解决方案

城市规划行业的困难及解决方案一、城市规划行业的困难城市规划作为一门跨学科的领域,旨在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居民生活质量。

然而,在实践中,这个行业面临着许多困难。

首先,人口增长给城市规划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随着城市人口的快速增长,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导致空间不足问题日益突出。

其次,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存在冲突。

许多城市在追求经济增长的同时,忽视了对自然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

另外一个困难是政府与民众之间合作和参与度不高。

传统上,规划工作主要由政府部门负责,并缺乏有效沟通、交流与合作机制。

这导致了参与度低下和缺乏民众对规划决策的认同感。

最后,在城市规划行业中也存在专业水平不均衡等问题。

由于人员素质和专业知识水平存在差异,导致规划方案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

二、解决方案为了克服城市规划行业所面临的困难,需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推动改进和发展。

1.加强跨部门和跨领域合作:城市规划是一个综合性领域,需要政府、学术机构、社区组织和民众等多个参与主体共同协作。

政府部门应创建跨部门合作机制,以促进信息共享、资源整合和决策协调。

2.提高公众参与度:鼓励公众对城市规划事务进行积极参与并表达自己的意见。

政府可以通过开展问卷调查、公众听证会和社区讨论等方式,增加居民对规划决策的参与感。

3.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在规划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例如,在土地利用问题上,采用低耕地率和多功能土地利用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土地资源的浪费。

4.加强人才培养和专业水平提升:建立健全的培训机制,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水平。

同时,鼓励城市规划相关专业的学生进行实地调研和实践活动,以提升他们的能力和实践经验。

5.借助科技手段促进规划工作: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如地理信息系统(GIS)、建模软件等,来辅助规划工作。

这些技术工具可以提供空间数据分析和决策支持,使规划过程更加科学合理。

6.加大对城市规划行业的宣传力度:通过展览、论坛和媒体报道等方式,向公众普及城市规划知识,并增强大众对城市规划的认识与理解。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探讨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探讨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探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地方立法在社会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地方立法不仅可以更好地适应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还可以更好地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而公众参与地方立法,不仅是一种民主的体现,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治理方式。

我国的地方立法中仍然存在着许多困境,公众参与度低、意见反馈效果差等问题屡见不鲜。

本文将围绕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进行探讨。

一、困境1. 公众参与意识不强在我国,很多地方居民对地方立法的了解程度较低,对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认识也较为模糊。

他们很少会主动参与到地方立法的讨论和决策过程中,导致了公众参与度低的问题。

2. 参与渠道不畅目前,我国地方立法的参与渠道相对不畅,很多地方没有建立完善的公众参与机制,导致了公众在地方立法过程中无法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使得立法质量无法得到保障。

3. 反馈机制不畅即使有一些公众参与机制,但是对于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没有一个很好的反馈机制,导致很多公众的意见无法被及时听取和采纳,使得公众对地方立法失去信心。

二、解决途径1. 提升公众参与意识要解决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困境,首先要提升公众的参与意识,加强对地方立法的宣传和教育。

政府可以通过各种媒体平台,向公众介绍地方立法的重要性,动员公众积极参与到地方立法的讨论中来。

2. 建立健全的公众参与机制地方政府要及时建立健全的公众参与机制,为公众提供合法、规范的参与渠道。

可以设立专门的网站或者在线平台,开展公众征集意见活动,让更多的公众享有参与地方立法的机会。

3. 加强反馈机制政府部门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反馈机制,及时回应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且要将公众的意见充分纳入到地方立法中来。

政府要主动向公众汇报地方立法的进展情况,增加公众对地方立法的信心。

4. 积极参与社会组织政府可以积极地与各种社会组织合作,在地方立法中发挥他们的作用。

社会组织可以帮助政府收集公众意见,为政府提供专业性的建议,从而提高地方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探讨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探讨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探讨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呼声。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可以有效地促进地方民主建设,增强政府合法性,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为地方治理提供更加科学、民主、法制化的保障。

但在实践中,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并不尽如人意,存在一定的困境。

本文将从困境的角度出发,探讨解决途径。

1.公众参与的主体意识不强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前提是公众对地方立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有充分认识,但现实情况是,很多公众对地方立法的认识和了解并不深刻,对地方立法主权和地方自治的理念认识不足。

2.公众参与渠道单一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需要有相应的渠道和平台,但现实情况是,公众参与渠道单一,大多只是象征性地设立了一些听取群众意见的会议或者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缺乏具体措施和实际操作。

3.公众参与信息不透明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需要有足够的信息支持,包括地方立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合法性、地方立法实施后的效果等。

但现实情况是,地方立法的信息不够透明,不太容易获取到相关信息,公众对立法的了解受到限制。

4.公众参与诉求难以实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目的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但现实情况是,公众的参与诉求确实存在一定的难度,尤其是一些有些涉及到利益关系紧密的地方性立法,公众参与诉求难以得到实现。

增强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主体意识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加强法制教育,普及地方立法和公众参与的相关知识;二是加强媒体广告宣传,对地方立法和公众参与进行更好的宣传,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

建立多元化的公众参与渠道,包括线上和线下渠道,丰富公众参与方式和途径。

线上渠道可以采用网络民意调查和网络讨论等形式,线下渠道则可以举行公众听证会、专家讲座等。

3.提高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的透明度,对于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可采取以下措施:建立网上立法信息公开平台;制定立法公示实施细则;加强新闻媒体的报道和跟踪监督。

建立公众参与地方立法诉求机制,可通过设置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为公众提供法律支持和协助,帮助公众制定诉求方案以及法律维权建议等,从而有效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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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9-03-26*基金项目:2007年天津市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生态市法律保障机制研究"研究成果之一,项目编号:20072718。

作者简介:李丽红(1967-),女,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政府主导型公众参与生态城市规划的难点及法律解决途径*李丽红(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天津300222) 摘 要:目前,我国生态城市规划中,很多情形下的公众参与都是在政府推动和倡导下进行的,而不是有关组织和公民的自觉行动,因此政府主导型公众参与是我国公众参与的主要形式。

但是政府主导型公众参与这种形式使政府和公众身处困境,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政府对自身利益与公共利益抉择的困境;二是公众实质参与权缺失的困境。

政府主导型公众参与的困境有着深刻的法律根源,当然也有解决此困境的法律途径。

关键词:政府主导型公众参与;生态城市规划;困境中图分类号:D92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1007(2009)08-0079-04A bstract :A t present ,in our country 's eco lo gy urban planning ,under many situatio n 's public pa rticipatio n is car -ries on under the go ver nment impetus and the initia tive ,but is no t the related o rga nizatio n and citizen 's aw are mo -tion .Ther efore ,the go ver nment leading public pa rticipatio n is the main for m w hich our country public pa rticipa -tion .But this fo rm causes the go ver nment and the public places the difficult position ,manifests in tw o aspects ;fir st ,go ver nment to ow n benefit and public interest choice difficult po sition ;Second ,public e ssence participa tion rig ht flaw difficult position .T he gov ernment leading public pa rticipation the difficult po sitio n has the profo und legal roo t ,cer tainly also has solv es this difficult po sitio n legal way .Key Words :Go vernment Leading ;Public P articipa tion ;Ecolog y U r ban P lanning ;Difficult P ositio n 生态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制度,是指公民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一切与生态城市开发、建设相关的活动。

公众参与是生态城市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原则和基本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程序性权利。

它旨在限制政府的自由裁量权,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有利于解决和处理环境问题,实现对环境问题的全过程及全方位管理。

公众参与制度是许多发达国家在环境法中普遍采用的一种民主法律制度。

实践证明,公众参与制度在环境保护中发挥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深入研究公众参与制度,对于保护生态城市的环境及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西方国家城市规划理论中公众参与的层次 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自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中期开始已成为西方国家城市规划发展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成为此后城市规划进一步发展的动力。

在西方国家有关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理论中,“市民参与阶梯”理论是一个重要论题。

该理论把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层次比作梯子上不同的横档,描述了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三个层次,并根据公众参与的程度,对各个层次进行了解构。

第一层次,即“公众完全被动”的层次。

在这一层次中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公众参与。

因为,首先其“执行操作”即规划已经由政府制定好了,所谓公众参与就是无条件地接受规划;其次是“教育后执行”,即通过调教公众的态度和行为从而使公众接受规划。

第二层次,即“受约束的尝试”层次,较之第一层次有了很大进步。

首先是政府“提供信息”,即市民被告知规划的相关信息及具有的权利和责任;其次是政府“征询意见”,即市民可以直接向决策者反映诉求;然后是政府通过自己强大的行政能力去主导公众参与。

第三层次,即“公众受引导的互助合作”层次,这一层次标志着公众参与达到成熟的程度。

首先是“合作”,即通过某种形式的谈判使决策权利得以再分配;其次是“权利代表”,即市民团体作2009年第8期第29卷(总第235期)现代财经MODERN FIN ANCE &ECONOM ICS No .8,2009 Vo 8.29G ene ral N o .235为市民利益的代言人可以参与到规划决策中来;再次是“市民控制”,即市民真正成为了规划的决策者。

“市民参与阶梯”理论不仅对城市规划公众参与的现有形式进行了概括,而且反映了公众在参与中的地位和作用的高低。

该理论还对各个层次公众与政府的关系作出了界定,指出只有在建立起广泛的规划和决策联合机制时,公众的意见才能起到真正的作用。

这一理论对公众参与城市规划效果的评价具有相当的指导意义,是公众参与的经典文献和理论依据。

二、政府主导型公众参与的难点所在 我国生态城市规划中公众参与的层次基本属于上述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第二层次,即“受约束的尝试”层次。

这一层次的表述与我国城市规划实践中的“政府主导型公众参与”的表述极其相似。

目前,生态城市规划中,很多情形下的公众参与都是由政府“提供信息”、“征询意见”,然后在政府推动、倡导下进行的。

例如自上而下地成立环保组织;制定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由政府牵头,组织公众进行主题宣传教育活动,或者配合以倡议性的签名活动等等,这些都不是有关组织和公民的自觉行动,因此,这样的公众参与形态被称之为政府主导型公众参与。

在此种参与形态中,政府牢牢地控制着主动权,在生态城市规划中起着重要作用。

政府通过自己强大的行政能力去主导公众参与,公众参与表现出被动性与末端性(即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后监督)的典型特征,公众作用的发挥及其参与价值的实现基本取决于政府。

这种形态并不理想,政府和公众都感到身处困境。

1.政府对自身利益与公共利益抉择的困境政府作为公众的“代言人”,其身份并不纯粹。

作为独立的主体,政府在公共利益之外还存在自身利益。

政府在生态城市规划中对资源环境的规制,由于受到特殊行业、集团和利益群体的多方压力,或为了自身利益而不得不“屈从”。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府官员为了追求“业绩”,在考核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单纯追求经济增长、出政绩,往往忽略对生态城市环境资源的治理。

二是虽然政府的决策会影响到许多人,但参与决策的人缺乏广泛代表性,无论决策者如何产生,其决策往往会自觉不自觉地倾向于自己所代表的阶层或集团的利益偏好,而置多数人的利益于不顾。

由此可见,政府和公众对于生态城市环境问题的利益与立场不会完全吻合。

这就使得政府感到为难,即一方面政府希望公众参与、推动公众参与,以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另一方面又担心公众参与、难以达成广泛性,或者担心政府自身的利益受到损害。

这就是政府的困境。

政府主导型公众参与的困境在实践中有多种表现形式,有时表现为政府内部的结构性矛盾,即注重宏观利益的上级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努力推行公众参与,而注重现实利益的地方政府或下级政府则对公众参与缺乏信心;有时还表现为语言与行为的不一致,地方政府在文件或领导讲话中特别强调公众参与,而实际推行时则流于形式,公众参与成为一句缺乏实质内容的时髦口号。

2.公众实质参与权缺失而造成的困境目前,在生态城市规划中,有些地方的公众往往只能获得经过过滤和处理的不完全信息,公众的表达渠道、监督能力都相当有限,公众的一些重要观点、建议也无法得到真正表达的机会。

公众参与表现为被动参与和末端参与,其参与效果几乎取决于掌握公共管理权力的主政者的价值取向。

事实上,公众的实质参与权因种种原因而失去了。

例如,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一项重要的事前纠错机制,虽然我国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且确立了公众参与原则,但一些大的投资项目尽管对环境会造成重大影响,却由于过多考虑其对社会和经济的贡献作用,绝大部分都能顺利上马。

这样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纠错功能很难得到发挥。

因此,在我国许多地方,公众参与最主要的合理内核很难得到展现,剩下的更多是形式上的东西。

公众参与的正效应得不到充分体现,其有效性必然受到质疑,公众参与也将长期处于低水平状态。

这就是目前公众实质参与权缺失的困境。

三、政府主导型公众参与生态城市规划难的法律根源 目前,我国生态城市规划的立法多注重行政行为的授权,关于公众参与的问题还很少涉及。

城市规划法制体系仍然带有政府强制实施、公众被动配合的色彩。

政府面对自身利益与公共利益的抉择时,虽然有矛盾的一面,但更多情况下选择保护其自身利益,而公众面对实质参与权缺失,显得无能为力。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很多,但其深刻的法律根源不容忽视。

1.立法指导思想方面80 现代财经 2009年8月在立法指导思想方面,政府主导型公众参与制度突出表现为以“末端参与”为主,缺乏“源头参与”。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也强调:“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检举和揭发各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在立法上,将公众参与的重点集中锁定在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后监督,而缺乏对事前参与的重视。

因此,在实践中,公众也主要是针对环境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特别是当这些行为危害到自身利益的时候才会向有关部门讨个说法。

事后的监督固然重要,但鉴于环境危害后果的严重性,事前的预防更加重要。

2.实体法方面首先,宪法只在第二条对公民的参与权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实践中,由于我国公众的知法和守法意识相对淡薄,不可能像西方国家一样,仅作出原则性规定公民就会遵守,而在我国这样做是远远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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