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19修订)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9•【字号】西政发〔2009〕9号•【施行日期】2009.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中央、省属驻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环境保护条例》,推动七彩云南·西双版纳保护行动深入开展,促进生态立州战略实施及国家级生态州建设,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60号)精神,经州人民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环境保护的重要法律制度,是从源头上控制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重要手段。
各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贯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能作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作职责,切实履行好对环境污染防治及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坚持先评价,后建设,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度。
要加强相互合作、沟通和联系,对未经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发改、经委、建设、规划、国土、林业、工商等部门不予实施相应的行政许可,共同把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准入关。
二、高度重视,强化监督各级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责任制,防止“缺位、越位、错位”,努力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效率和质量。
(一)强化规划和区域环评监督管理工作。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发布部门】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07.28【实施日期】1992.07.28【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2年7月28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三章管理保护第四章合理利用第五章奖励与惩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管理,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拯救濒危的热带、亚热带生物资源,为科研和生产服务,造福人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包括勐养、勐仑、勐腊、尚勇、曼稿五片,总面积二十万公顷。
经确定的自然保护区的面积和界线,不得随意变更,确须变更,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条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行全面保护自然环境,大力发展生物资源,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合理经营利用,发挥多种效益,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方针。
第四条本州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保护好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是全州各族人民应尽的义务和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禁止一切破坏自然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行为,支持和督促各级管理部门做好自然保护区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本州内其它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依照本条例进行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七条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由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统一管理,设立西双版纳州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行使对自然保护区行政管理职能,由州人民政府领导,业务上受省林业厅指导。
管理局下设自然保护区管理所,管理所受所在县人民政府和管理局双重领导。
管理所以下可设立若干个保护管理站。
西双版纳自然保护区周边社区综合治理

关键 词 :综合 治理 ;社 区共 管 ;西双版纳 自然保护 区 中圈分类号 :5 5 .2 .5 " 9 3 62 7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 号 :17 —3 6 2 0 )增刊 一0 4 —0 6 1 1 8( 0 6 24 4
西双版纳国家级 自然保护区经过多年 的保护管 理 ,保护区内的动植物资源得到 了有效的保护 , 森 林覆盖率上升 ,动物生境有所恢复 ,野生动物种群 数量不断增加 ,同时也产生了一些新 的问题 :人 口 增加带来压力、社 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 、野生动物 肇事事件不断发生并呈 上升趋势 。面对 新的问题 , 保护区管理局与各级政府 ,国内外科研机构 、组织
÷ 收稿 日期 :2 0 0 6—0 2一O 9
保护区内尤其在沟谷雨林下 ,村民未经保护区
管理部门批准擅 自 进入保护区内清除林下植物 ,大 面积引种砂 仁 ,破坏林 相和林 下更新层 的物种结
构 ,影响林内动物交流 ,毁坏了动物食源 。
作者简介 : 赵建伟 (9 6 ) 16 一 ,男 ,云南景洪人 ,l程师 ,从事 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 。 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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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调查规划
2 0 . l.1( o 6 Ma 3 增刊 ) 4  ̄2 7 y :2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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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林下种 砂 仁 5
保护 区主要以保护热带北缘雨林 、季雨林生态 系统的生物多样性及野生动植物种群与环毙勾目 的。 保护区内有 12 2 个村寨 l 1 人 。 845 周边有 18 3 个村寨 2 1 人。社区总人 口 4 2 人 。西双版 9 4 7 819 纳州 内的傣 、汉、哈尼 、拉祜 、布 朗、彝 、基诺 、 瑶、佤 、回、白、苗 、景颇、壮 等 1 民族在西 3个 双版纳 自然保护 区内及周边社区均有分布 。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洪电站水库库区保护办法的通知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洪电站水库库区保护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09•【字号】西政发〔2011〕12号•【施行日期】2011.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水利其他规定正文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洪电站水库库区保护办法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中央、省属驻州各单位:现将《西双版纳州景洪电站水库库区保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西双版纳州景洪电站水库库区保护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景洪电站水库库区的保护和管理,发挥水库功能,防止水体污染,保证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澜沧江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景洪电站水库库区保护范围从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景洪电站水库库区保护范围为景洪电站水库的水面及沿岸外延2000米的范围,若区域范围超过一级山脊线,按一级山脊线划定。
第四条景洪电站水库库区保护范围水体水质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按《云南省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控制目标进行保护。
第五条景洪电站水库库区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保护优先、科学管理、综合防治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协调。
第六条州人民政府对景洪电站水库库区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景洪市人民政府、勐海县人民政府是景洪电站水库库区保护管理工作的管理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保护管理工作。
嘎洒镇、勐养镇、景讷乡、勐往乡、勐宋乡人民政府,允景洪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景洪电站水库库区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景洪市人民政府、勐海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景洪电站水库库区保护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景洪电站水库库区保护与发展专项规划,建立保护投入机制和补偿机制。
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资源保护与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资源保护与管理工作情况汇报一、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现状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地处热带北缘,位于东经100°16′~101°50′、北纬21°10′~22°24′,地跨勐海、景洪、勐腊一市二县,由互不相连的勐养、勐仑、勐腊、尚勇、曼稿五个子保护区组成,总面积24.2510万公顷,占全州土地面积的1 2.68%,其中核心区面积10.7424公顷,缓冲区面积7.2602万公顷,试验区面积6.2484公顷。
国家林业局2005年3月批准的《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2005-2015)》,在保护区各片区之间划出部分地带作为生物走廊带,总面积8.5592万公顷。
州人民政府2010年3月批准《西双版纳布龙州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总面积3.533万公顷。
目前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实际直接和间接管理面积达36.33万公顷。
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我国热带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热带重要生物类群分布最集中、热带森林生态系统最完整的大型综合性自然保护区。
区内分布有热带雨林、热带季雨林等8个天然植被型,植被型占全国的27.6%、占云南省的66.7%;已知维管束植物214科1012属277 9种,其中有国家重点保护植物31种;已知脊椎动物818种,其中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14种,占全国重点保护动物总数的44.36%、占云南省重点保护动物总数的69.51%。
西双版纳自然保护区始建于1958年,1980年重新调整并扩大了范围,1986年经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987年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1993年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人与生物圈保护区网络,199 9年分别被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列为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和云南省科学普及教育基地,2006年被国家林业局列为全国林业示范保护区。
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于1988年成立并挂牌办公、为正县级事业单位,行政上受州人民政府领导,业务上受云南省林业厅指导。
西双版纳森林公园攻略

西双版纳森林公园攻略1. 简介西双版纳森林公园位于中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是一座以森林生态为主题的大型自然保护区。
公园占地面积广阔,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独特的生态环境。
游客可以在这里领略到原始森林的独特魅力,同时也可以参与各种户外活动和生态保护教育。
2. 交通2.1. 航班西双版纳有直航航班连接一些主要城市,可方便地抵达目的地。
建议提前订购机票,以避免出行的不便。
2.2. 公共交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抵达森林公园也是一种经济实惠的选择。
从西双版纳市区,可以搭乘公交车或出租车到达公园,途中可欣赏到当地的风景。
2.3. 租车对于自驾游的游客,租一辆汽车是非常便捷的选择。
在西双版纳市区,有许多租车公司可供选择。
3. 景点3.1. 森林步道森林步道是西双版纳森林公园的主要景点之一。
游客可以漫步在树林间,呼吸新鲜空气,感受大自然的气息。
沿途可以看到各种珍稀植物和动物,同时还可以参观一些生态保护基地,了解保护工作的重要性。
3.2. 野生动物观赏西双版纳森林公园是众多野生动物的家园,游客可以在这里观赏到各种珍稀的动物。
公园内设有野生动物保护区,游客可以通过有导游带领的观赏团参观。
在观赏的过程中,要尊重野生动物的生活环境,不可扰乱它们的生活。
3.3. 水上娱乐公园内有一些湖泊和河流,提供了各种水上娱乐活动的机会。
游客可以租船探索湖泊,或参加划船、钓鱼等活动。
在水上娱乐的同时,也可以欣赏到周围美丽的自然风光。
4. 注意事项4.1. 注意保护环境西双版纳森林公园是一片宝贵的自然资源,游客在参观的过程中要尽量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不乱扔垃圾,尊重动植物的生活环境,保持园区的整洁。
4.2. 防蚊虫由于公园周边有丰富的自然湿地,蚊虫较多,建议游客携带驱蚊用品,以免受到蚊虫的困扰。
4.3. 安全注意在森林公园内游览时,请注意自身安全。
遵循导游的指导,不要离开规定的区域,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5. 活动推荐5.1. 自然摄影西双版纳森林公园的自然景观非常适合进行摄影活动。
巡护管理

巡护管理巡护是自然保护区资源保护最基本、最重要的日常管理工作,是保护区管理计划制定、科研监测的基础,也是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的重要职责。
巡护的目的在于:一是制止非法的盗猎、盗伐、放牧、开荒,实施行政管理,保障自然保护区的法规得以有效实施,确保自然环境、自然资源的安全;二是监测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的变化趋势及人类活动对生态系统的影响。
三是通过巡护向外部展示自然保护区的存在和保护区法规的严肃性、权威性。
巡护效果。
通过巡护,可以及时发现诸如偷猎、盗伐、放牧、毁林开垦等非法活动,打击震摄违法犯罪份子;维护自然保护区边界;确保保护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措施得以落实;确保重要地段,如核心区不受人为干挠。
还可以收集动植物及环境的监测数据,对保护区生态系统及物种进行长期监测。
向管理机关提供决策依据。
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和工作实践,巡护分为日常巡护、稽查巡护、监测巡护、武装巡护。
各有所侧重,相辅相成构成了保护区日常管理的模式。
具体为:一、日常巡护:指定期的计划沿固定样线巡护,从事诸如林地管理、护林防火、政策法规宣传等公务活动,主要在旱季结合各项作进行进行。
二、稽查巡护:不定期的针对保护区随机发生的违法活动,适时确定的专项巡护,一般安排在旅游旺季、生产季节、狩猎季节、防火季节迁等易发生各种危害森林资源活动的时期进行。
三、武装巡护:在特定时期按规定或随机线路,由管理人员和森林公安或森林部队进行的较大规模、范围的联合巡护。
主要在某种违法活动易发期或年前岁未、重大节日前,在可能发生破坏活动的区域内进行。
四、监测巡护:根据监测对象的特性,按一定季节、线路对动、植物物种分布、变化规律进行的科研考察。
以采集科研数据为主。
西双版纳自然保护区共有120名巡护管理人员,履行着整个保护区的资源保护管理任务。
他们长年在野外巡护,风餐露宿、爬山涉水、尽心尽力的进行巡护工作,有效地保护了自然保护区的自然资源,为自然保护区如今各方面所取得的成就付出了辛勤的劳动。
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基本情况介绍

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基本情况介绍概述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处于滇西横断山系南段的尾端,分属无量山和临沧大雪山南段的山原、低中山地区,它是一块被抬升的高原和高原边缘,受抬升错断和河流侵蚀分割而成的原上山地和原边山地,地貌特征明显,具有地势西、北、东三面高耸,中部及南部稍低下,类型复杂,澜沧江东西两方地貌差异大等特色。
大体上澜沧江为一深切峡谷,江东一侧为上古生界与中生界为主的红色砂页岩、泥岩、石灰岩等组成的原上、原边型山原和中山、低中山山地,多大型深切峡谷和小型河谷盆地。
江西一侧是以燕山期花岗岩和下古生界变质岩为基底的原上宽谷、断陷盆地和中山山地,边缘有峡谷围绕。
西双版纳自然保护区属我国西南热带及亚热带山原,地处北回归线以南,位于横断山系的怒山和无量山山脉之南延地带,海拔最高点为2007m,最低为澜沧江水面475m。
西北高,东南低。
由于高山阻挡冷空气的南袭,并受热带大陆气团和暖湿赤道气团季节性交替的影响,终年暖热多雨,太阳辐射量大,日照长,光能足,热量丰富,为热带土壤形成发育和热带森林的生存提供了有利条件。
由于地势总体上是向南倾斜,江河的开口最低点也在南方,这就使西南暖湿气流和东南暖湿气流的伸入并停滞,冬半年来自西南方向的干暖空气也易由此进入并北上,因此在低洼与较封闭的地区,形成具有北热带和南亚热带型季风气候,并形成与之相适应的、我国少有的热带雨林、季雨林以及与南亚热带过渡带上的山地雨林、季风常绿阔叶林等植被带以及丰富的动物种类。
依此条件,西双版纳自然保护区成为保护热带雨林、季雨林和热带珍稀野生动物为主要目的的一个大型综合性自然保护区,是我国热带雨林面积最大、生态系统保存完整、生物资源最多的热带原始林区。
森林植被按《中国植被》分类系统,西双版纳自然保护区内有8个植被型,即:热带雨林、热带季雨林、苔蘚常绿阔叶林、落叶阔叶林、暖性针叶林、竹林、灌丛、草丛,占云南省12个植被型的66.7%,占全国29个植被型的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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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1992年5月25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2年7月28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2019年2月22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19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自然保护区,是指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依法建立的各类各级自然保护区。
第四条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自然保护区的内部未分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核心区和缓冲区规定管理。
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限由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确定,并标明区界,予以公告。
第五条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统筹规划、科学管理、依法监督、永续利用的原则,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六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促进生态环境建设。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自然保护区以及周边居民生产、生活的扶持力度,推广使用太阳能、电能、液化石油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支持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以及周边村寨开展栖息地恢复。
第八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以及在自然保护区开展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社区发展等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自治州、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自然保护区实施综合管理。
自治州、县(市)林业、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相关类型的自然保护区。
自治州、县(市)其他相关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自然保护区设立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下设所(站),配备相应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组织实施自然保护区的总体规划,制定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组织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调查,开展资源巡护和生态环境监测,并建立自然资源档案;
(四)开展自然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普等活动;
(五)探索合理利用、开发资源的途径,开展社区共管、生态补偿等活动;
(六)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和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工作;
(七)规划和开展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的保护与修复、重点保护对象的拯救保护工作;
(八)在不影响保护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
第十一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相关单位建立共管机制,引导当地社区、居民参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自治州自然资源公安机关按照批准的权限,可以在自然保护区设置派出机构,维护自然保护区内的林区治安秩序,依法查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
源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禁止向自然保护区倾倒废弃物、超标排放污染物、毁坏林木等其他损害自然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活动。
第十五条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
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入州、县(市)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自治州人民政府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自治州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第十六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
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州、县(市)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同级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在州、县(市)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同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编制方案,方案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
第十八条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自然保护区和损坏其设施。
第十九条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相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外国人,应当遵守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采集标本等活动。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
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损坏自然保护区设施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不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的;
(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向自然保护区倾倒废弃物,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并根据情节轻重处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妨碍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殴打、伤害自然保护区管护人员或者对检举、揭发的公民打击报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变更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
(二)擅自在自然保护区内修建或者违法批准修建设施的;
(三)拒绝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四)不履行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职责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在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