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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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项目全流程审计质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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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项目全流程审计质量管理办法(大纲)一、总则1.1审计质量管理原则1.2审计质量管理目标1.3适用范围1.4审计署的职责二、审计计划与立项2.1审计计划制定2.2项目立项2.3审计项目库管理三、审计准备3.1审计组组建3.2审计方案制定3.3审计通知书发放3.4审计资料收集与整理四、审计实施4.1审计程序与方法4.2审计证据收集与鉴定4.3审计工作底稿编制4.4审计报告编制4.5审计发现问题与整改建议五、审计报告与反馈5.1审计报告审批5.2审计报告发送5.3审计反馈与沟通5.4审计档案归档六、审计质量控制6.1审计质量控制措施6.2审计质量评估6.3审计质量改进6.4审计质量考核与问责七、审计信息化建设7.1审计信息系统规划7.2审计信息系统开发与实施7.3审计数据管理7.4信息技术在审计中的应用八、审计队伍建设与培训8.1审计队伍结构优化8.2审计人员培训与选拔8.3审计职业道德与纪律8.4审计业务交流与合作九、附则9.1解释权9.2生效与废止9.3修订程序一、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审计署项目管理,保证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审计项目全流程审计质量控制办法

审计项目全流程审计质量控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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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审计署令第6号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审计署令第6号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6号)《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已经审计长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在审计署机关及派出、派驻机构试行,地方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试行范围。

审计长李金华二00四年二月十日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根据审计法及其他有关审计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时,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审计机关实施审计项目时,对编制审计方案、收集审计证据、编写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出具审计报告、归集审计档案等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第四条审计机关实行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评估和追究制度,依据有关审计法规、国家审计准则和本办法评估审计项目质量,追究有关人员对审计项目质量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审计机关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应当考虑审计项目的时间、经费和人员要求,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提供保障。

第二章审计方案的质量控制第六条审计机关和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由不同级次审计机关或多个审计组参加的行业审计、专项资金审计或者其他统一审计项目时,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审计组具体承办审计项目或者实施单个审计项目时,应当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第七条审计机关和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根据审计项目的规模和性质,安排适当的人员和时间,对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审前调查。

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9号——内部审计质量控制》、《高校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是指审计处为确保审计项目质量符合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对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收集审计证据、编写审计工作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出具审计报告、实施后续审计以及归集审计档案等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而制定和运用的控制措施与程序。

第三条根据审计项目的数量、时间、经费和人员要求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提供保障。

第四条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并按计划实施;临时增加的审计项目,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根据审计项目的性质、复杂程度及时间限制,选派具有承担该项目专业胜任能力并与该项目审计内容无利害关系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确定审计组组长及成员。

第六条审计人员在开展审计业务时须恪守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忠于职守,做到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二章审计实施方案的质量控制第七条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前调查,并根据项目特点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第八条审前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下列基本情况:(一)经济性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情况;(二)单位管理职责或企业经营范围;(三)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效果;(四)重大会计政策选用及变动情况;(五)以往接受校内外审计、检查及其整改落实情况;(六)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九条审前调查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下列资料:(一)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银行账户、会计报表及其他资料;(三)重要会议记录和有关文件、报告、批复等资料;(四)审计档案资料;(五)电子数据、数据结构文档;(六)其他需要收集的资料。

第十条审前调查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下列方式:(一)到被审计单位调查了解情况;(二)查阅相关资料;(三)征询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等单位的意见;(四)其他方式。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
审计组具体承办审计项目或者实施单个审计项目时,应当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第七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根据审计项目的规模和性质,安排适当的人员和时间,对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 审前调查。 第八条 审前调查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下列基本情况:
(一)经济性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情况; (二)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
(三)职责范围或者经营范围; (四)财务会计机构及其工作情况; (五)相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 (六)重大会计政策选用及变动情况; (七)以往接受审计情况;
(八)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九条 审前调查应当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银行账户、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会计资料; (三)重要会议记录和有关文件; (四)审计档案资料; (五)电子数据、数据结构文档; (六)其他需要收集的资料。 第十条 审前调查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下列方式: (一)到被审计单位调查了解情况; (二)对被审计单位进行试审; (三)查阅相关资料; (四)走访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监管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
第五条 审计机关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应当考虑审计项目的时间、经费和人员要求,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提供保障。 第二章 审计方案的质量控制
第六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由不同级次审计机关或多个审计组参加的行业审计、专项资金审计或者其他统一审计项目时,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第十四条 审计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的依据; (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三)审计目标; (四)重要性水平的确定和审计风险的评估; (五)审计的范围、内容、重点以及对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的审计步骤和方法; (六)预定的审计工作起止时间; (七)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 (八)编制的日期; (九)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五条 审计实施方案的审计目标是指审计组办理审计项目所要完成的任务。 确定审计目标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相关政策;

最新-《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贯彻执行中的几个问题 精品

最新-《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贯彻执行中的几个问题 精品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贯彻执行中的几个问题1审计署六号令《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简称《办法》),已于今年月日起在审计署机关(包括特派办、派驻审计局)和部分地方审计机关试行。

最近,我们了解了部分审计机关试行《办法》的情况,发现了贯彻执行中的几个突出问题,希望引起充分重视。

一、“审计组长”的问题审计组是实施审计项目的基本单位;一个审计项目由一个或若干个审计组负责实施;审计实施方案最终由审计组执行和落实。

因此,审计组对于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起着最直接的基础作用。

所以,《办法》特别强调和特别明确了审计组及审计组长的质量控制责任。

在以往的审计项目实施中,审计组长一般由审计机关领导或业务部门负责人(业务处、科长)担任,其具体工作一般由“主审”承担。

《办法》实施以后,如果沿袭以往的做法,会产生种种弊端。

第一,审计机关领导或业务部门负责人担任审计组长,严重混淆了各自的质量控制责任,造成质量责任不清、质量控制流于形式的后果。

《办法》相对于以前的国家审计准则,一个重大的创新和发展在于第一次明确划分了审计机关领导、业务部门负责人、审计组长、审计人员各自的质量控制责任。

其中,审计组长承担了大量的具体工作和责任,审计机关领导和业务部门负责人也在更高层次上承担了相应的质量控制责任。

在明确划分这些责任的基础上,才能够实施严格的质量控制。

如果审计机关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担任审计组长,一身兼“二职”甚至“三职”,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必然造成质量控制责任不清楚,质量责任的追究对象不明确,质量控制制度不能发挥作用的后果。

第二,审计机关领导或业务部门负责人担任审计组长,严重“弱化”或削弱了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

机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是行政领导,他们有大量的全局或部门的工作要处理,不可能经常固定在一个审计组工作;由他们担任审计组长,很难实施日常的质量控制程序、履行日常的质量控制职责。

这样做必然严重“弱化”或削弱质量控制工作。

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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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 报告 是 否 以 帮 促 为 出 发点 审计 意 见 书 的落 实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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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是把好审计决定 分 发 挥 审 计成 果 的 价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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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被 审 计单 位 产 生 了 较 大 的 推 动 力 深 受 欢 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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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 者 单 位 审计 署驻 中 国 气 象局 审 计 局 )
计事 项 充 分 严 谨 集 思 广 益 不 重 不 漏 主要 采取 三 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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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会 人 员 这 种形 式 既 有 严 肃 性 又有 生 动 活 跃 的交 流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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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项目管理质量控制

审计项目管理质量控制在进行审计项目的过程中,项目管理质量控制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通过有效的质量控制,可以确保审计项目的顺利进行,成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得到保障。

本文将探讨审计项目管理中的质量控制措施,以及如何实施和监控这些措施。

【审计项目管理质量控制措施】1. 制定详细的项目管理计划:在审计项目启动之初,应制定详细的项目管理计划,明确项目的目标、范围、时间表和资源分配等方面的内容。

只有在项目管理计划明确的情况下,才能有效地进行质量控制。

2. 设定质量标准和指标:制定并明确定量项目的质量标准和指标,以便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进行评估和监控。

这些标准和指标可以是针对项目成果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等方面的要求。

3. 分配合适的人员和资源:确保项目团队成员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适应项目的需求。

同时,保证项目所需资源的充足供给,避免资源匮乏影响项目进展和成果质量。

4. 实施定期审计和复核: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应定期进行审计和复核,以确认项目实施的符合性和质量可控性。

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纠正措施,可以避免问题进一步扩大影响整个项目。

5. 执行变更控制: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变更。

审计项目管理人员需要制定明确的变更控制流程,对变更的提出、评估和批准进行管理,确保变更不会对项目的质量和进度产生不利影响。

【审计项目管理质量控制的实施与监控】在实施审计项目管理质量控制时,需要做到以下几点:1. 严格按照项目管理计划执行:项目管理计划是项目实施的指导方针,应该严格按照计划的要求进行执行。

对于计划中的变更,需要及时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质量控制的顺利进行。

2. 建立监控机制:建立健全的项目监控机制,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关键节点和指标进行监测和评估。

及时发现问题和风险,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确保项目质量的稳定性和可控性。

3. 加强沟通和协作:项目管理中的沟通和协作至关重要。

项目团队成员之间应该保持密切的联系,及时分享信息和进展,解决问题和困难,确保项目按计划进行。

区审计局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具体操作办法 试行 制度 格式

番禺区审计局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具体操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开展审计质量控制,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根据《广州市审计局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我局和我局审计人员依法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下级财政决算情况,国家建设项目预决算的执行情况,国有金融机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等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以及对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时,和依法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我局实施审计项目时,对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收集审计证据、编写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出具审计报告、归集审计档案等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第四条我局依据有关审计法规、国家审计准则和本办法实行年度审计项目执法质量检查和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我局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应当考虑审计项目的时间、经费和人员要求,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提供保障。

第二章审计方案的质量控制第六条我局统一组织多个审计组进行的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行业审计、专项资金审计或者其他统一审计项目时,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审计组具体承办审计项目时,应当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第七条审计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审计工作目标;(二)审计范围;(三)审计对象;(四)审计内容与重点;(五)审计组织与分工;(六)工作要求。

审计工作方案应当具有指导性。

第八条审计工作方案由有关业务科室具体负责编制,报分管局领导批准,下达到具体承担审计任务的审计组实施。

第九条为保证方案的可操作性,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根据审计项目的规模和性质,安排适当的人员和时间,对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审前调查。

第十条审前调查应当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下列资料:(一)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有关管理制度;(二)银行账户、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会计资料;(三)重要会议记录和有关文件;(四)审计档案资料;(五)电子数据、数据结构文档;(六)其他需要收集的资料。

项目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2、项目审计质量控制制度2.1计划阶段的质量控制审计项目计划的内容,主要包括审计项目、方式、目标、范围、时间和计划编制说明,重点要突出,依据要充分。

计划编制程序要规范化,即由审计组主审组织编制,经项目负责人和单位技术经理审批后,正式实施。

合理配备审计组成员,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结构搭配合理:注意知识、职称、专业、年龄与审计项目的需要相适应;审计组成员不少于三人,指明组长、主审、助审等。

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由审计组长(或主审)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确定人员分工,落实分项责任,组织实施现场作业,进行审计质量把关。

审计实施方案要组织审计组成员讨论,经审计机构领导批准后施行。

2.2实施阶段的质量控制2.2.1对审计实施方案的质量控制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的要求和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审计重点、范围、内容、方法、步骤,分阶段合理安排时间及恰当地进行人员分工,环环紧扣,各阶段的时间、责任要落实到人。

2.2.2对审计证据的质量控制必须围绕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目的、要求,全面客观、实事求是、重要事项不得遗漏;查证的问题要用专用纸记录和按规定书写、并逐项整理;证据要具有充分的证明力,其要素要齐全;如书证写明来源,含凭证、账簿、摘抄资料的名称、日期、编号、事实内容,复制文件等均要有对方的鉴定;证据收集时,由审计人员个人鉴定;分析证据时,审计组集体鉴定;综合证据时,组长或主审鉴定;审计证据还必须进行综合整理,以审计事项的来龙去脉进行分类编号。

2.2.3对审计日记的质量控制审计日记是审计人员以人为单位,按时间顺序反映其每日实施审计全过程的书面记录。

审计日记要包括审计项目名称、审计人员姓名、审计分工、实施审计的日期、审计工作具体内容、索引号、页次。

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要逐日编写审计日记,真实、完整地记录实施审计的具体情况,不得遗漏、虚构、隐匿、毁弃审计日记,其他人不得删改审计日记。

审计人员同时承担多个审计事项,应当在同一审计日记中依次记载;多名审计人员共同承担同一审计事项,应当在各自的审计日记中分别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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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信息来源:作者:发布日期:2008/9/18 14:54:30 浏览次数:411 文字大小:大中小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2004年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6号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根据审计法及其他有关审计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时,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审计机关实施审计项目时,对编制审计方案、收集审计证据、编写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出具审计报告、归集审计档案等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第四条审计机关实行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评估和追究制度,依据有关审计法规、国家审计准则和本办法评估审计项目质量,追究有关人员对审计项目质量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审计机关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应当考虑审计项目的时间、经费和人员要求,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提供保障。

第二章审计方案的质量控制第六条审计机关和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由不同级次审计机关或多个审计组参加的行业审计、专项资金审计或者其他统一审计项目时,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审计组具体承办审计项目或者实施单个审计项目时,应当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第七条审计机关和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根据审计项目的规模和性质,安排适当的人员和时间,对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审前调查。

第八条审前调查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下列基本情况:(一)经济性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情况;(二)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三)职责范围或者经营范围;(四)财务会计机构及其工作情况;(五)相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六)重大会计政策选用及变动情况;(七)以往接受审计情况;(八)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九条审前调查应当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下列资料:(一)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银行账户、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会计资料;(三)重要会议记录和有关文件;(四)审计档案资料;(五)电子数据、数据结构文档;(六)其他需要收集的资料。

第十条审前调查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下列方式:(一)到被审计单位调查了解情况;(二)对被审计单位进行试审;(三)查阅相关资料;(四)走访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监管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五)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审前调查一般在送达审计通知书之前进行,必要时,可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后进行审前调查。

第十二条审计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审计工作目标;(二)审计范围;(三)审计对象;(四)审计内容与重点;(五)审计组织与分工;(六)工作要求。

审计工作方案应当具有指导性。

第十三条审计工作方案由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具体负责编制,报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并下达到具体承担审计任务的下级审计机关或者审计组实施。

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应当经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审计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编制的依据;(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三)审计目标;(四)重要性水平的确定和审计风险的评估;(五)审计的范围、内容、重点以及对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的审计步骤和方法;(六)预定的审计工作起止时间;(七)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八)编制的日期;(九)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五条审计实施方案的审计目标是指审计组办理审计项目所要完成的任务。

确定审计目标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相关政策;(二)政府、审计机关、有关部门对审计项目的要求;(三)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四)审计组成员的业务能力、审计经验;(五)审计的时间和经费预算;(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将审计工作方案的审计工作目标具体化。

第十六条审计组应当分析被审计单位有关情况,确定重要性水平和评估审计风险,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和重点。

审计组应当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进行初步评价,确定是否依赖内部控制。

依赖内部控制的,要对内部控制进行符合性测试。

在内部控制测评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业务活动或者会计报表项目进行实质性测试;不依赖内部控制的,在实施审计时直接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业务活动或者会计报表项目进行实质性测试。

对规模较小或者业务简单的审计项目,可以直接确定实质性测试的范围、内容和重点。

第十七条审计实施方案的审计范围是指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所属的会计期间和有关审计事项。

第十八条审计实施方案的审计内容是指为实现审计目标所需实施的具体审计事项以及所要达到的具体审计目标。

审计事项一般可以按照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业务活动或者会计报表项目划分。

第十九条审计实施方案的审计重点是指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

审计组应当对审前调查所取得的资料进行初步分析性复核,关注资料间的异常关系和异常变动,分析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重要问题和线索,确定审计重点。

第二十条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应当确定审计的步骤和方法。

审计步骤和方法应当能够指导审计人员实施审计,实现具体审计目标。

第二十一条确定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时,应当考虑其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审计组组长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审计人员担任主审,履行审计组组长授权范围内的职责,但审计组组长应当对主审履行职责的结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审计组组长具体负责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经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批准,由审计组负责实施。

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可以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二十三条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应当对审计实施方案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一)审计目标的可行性;(二)重要性水平确定和审计风险评估的合理性;(三)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的适当性;(四)审计步骤和方法的可操作性;(五)时间安排的合理性;(六)审计分工的恰当性;(七)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实施审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调整审计实施方案:(一)审计工作方案调整的;(二)审计组在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测评后,认为需要调整审计重点、步骤和方法的;(三)审计组人员发生变化,足以影响审计实施方案执行的;(四)审计中发现重大违法案件线索,需要改变审计内容和重点的;(五)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能正常开展审计工作的;(六)其他需要调整的。

第二十五条审计实施方案中下列事项的调整应当报经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一)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二)重要性水平及审计风险水平;(三)重要的审计步骤和方法;(四)审计组成员。

第二十六条审计实施方案中下列事项的调整应当报经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批准:(一)审计目标;(二)审计组组长;(三)审计工作起止时间;(四)审计组所在部门认为需要报审计机关领导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审计组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办理调整审计实施方案审批手续的,可以口头请示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或者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同意后,调整并实施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结束时,审计组应当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审计组应当将审前调查情况,初步分析性复核、内部控制测评、重要性水平确定和审计风险评估的过程,以及审计实施方案调整情况加以记录。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对审计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审计目标的恰当性负责。

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审计范围和重点的适当性负责。

审计组组长对审计内容的适当性、步骤和方法的可操作性负责。

审计组成员对审前调查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由于审计实施方案编制、调整不当,造成重大违规问题应当查出而未能查出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审计证据的质量控制第三十条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事项,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收集审计证据。

第三十一条审计证据的形式包括书面证据、实物证据、视听或者电子数据资料、口头证据、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以及其他证据。

第三十二条审计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第三十三条审计人员应当有针对性地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审计证据。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后附有审计证据支持。

其他审计事项以审计日记记载审计事项的查证过程和结果,必要时可以附有审计证据或者相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审计人员应当按照下列方法收集审计证据:(一)通过检查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取得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计资料、被审计单位承诺书、会议记录、文件、合同等资料,以及审计人员编制的汇总表、调节表、分析表等材料;(二)通过监盘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实物资产盘点清单和现金、有价证券盘点表等材料,并由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签名;(三)通过观察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观察记录,注明观察的事项、内容和结果等情况;(四)通过查询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取得被查询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书面答复材料或者口头答复记录,并注明查询事项、内容、方式和查询结果等情况;(五)通过函证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取得被函证单位或者个人的回函,编制函证记录,注明函证事项、范围和回函结果等情况;(六)通过计算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计算表或者计算工作记录,注明计算的事项,所根据的相关数据,计算的方法和结果等;(七)通过分析性复核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对比分析表、比率分析表和趋势变动表,分析和说明异常变动项目、重要比率或者趋势与预期数额和相关信息的差异情况。

第三十五条审计人员可以收集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等;不能或者不宜取得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的,也可以采取文字记录、摘录、复印、拍照、转储、下载等方式取得审计证据。

第三十六条审计人员在收集实物证据时,应当注明实物的所有权人、数量、存放地点、存放方式和实物证据提供者等情况。

审计人员在收集视听资料或者电子数据资料时,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电子数据资料的运行环境、系统以及存放地点、存放方式等情况。

必要时,电子数据资料能够转换成书面材料的,可以将其转换成书面材料。

审计人员在收集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时,应当注明鉴定或者勘验的事项、向鉴定人或者勘验人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人或者勘验人资格等。

第三十七条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的审计步骤和方法难以实施或者实施后难以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应当实施追加或者替代的审计步骤和方法,仍难以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应当由审计组组长确认,并在审计日记中予以记录和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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