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和基准时
既判力概述

既判力概述----cce1ec88-715f-11ec-a9c1-7cb59b590d7d民事判决作出以后,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不得任意撤销或者变更,当事人不得再就同一诉讼标的再行起诉或者在其他诉讼中提出与确定判决相反的主张;就法院方面而言,一个确定判决作出以后,后来的任何裁判都不得与该确定判决内容相抵触。
这种对于确定判决所赋予的拘束力,就称为既判力或者判决的实质上的确定力。
我国台湾学者和日本学者均采用了“既判力”的概念,德文用语为diemateriellerechtsktaft。
对于既判力的含义的论述,日本有学者认为:“诉讼是根据国家审判权作出的公权性的法律判断,是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为目的的,而终局判决正是这种判断。
因此,一旦终局判决使之在诉讼程序中失去以不服声明方法被撤销的可能性而被确定。
就称为最终解决纠纷的判断。
它不但拘束双方当事人服从该判断的内容,使之不得重复提出同一争执,同时作为国家机关的法院当然也必须尊重国家自己所作出的判决,即使是把同一事项再次作为问题在诉讼中提出时,也应以该判断为基础衡量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这种确定判决表示的判断不论对当事人还是对法院都有强制性通用力,不得进行违反它的主张或者判断的效果就是既判力。
”一、既判力基础既判力根据理论所要解决的问题是要释明既判力源于何处及法院和当事人为何要受到既判力的拘束等问题。
由于对既判力的不同认识,导致了人们对既判力诸多理论存在着差异。
目前,国内外对于既判力的根据主要存在以下学说:(一)民事诉讼制度效力理论是“制度效力理论”该学说认为既判力的根据是民事诉讼制度的效力,强调对法院判决权威的维护,从而实现民事诉讼制度解决纠纷的目的。
是民事诉讼制度自身为了保证权利安定的需要而必须设置的。
也就是说,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解决民事纠纷,而为了达成这一目的,既判力就成为不可缺少的制度。
然而,制度效力说忽视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如果诉讼制度的设计不合理,剥夺了当事人的参与性权利,当事人得不到程序保障,通过这种程序所得出来的判决,仍然要强加生效判决以既判力,对当事人来说是不公正的,缺乏正当性。
论既判力的时间范围资料

论既判力的时间范围作者:王娣(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王德新(山东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讲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博士生文章来源:《时代法学》第 2008-4期【内容提要】在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上,既判力的效力范围是通过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主观范围和时间范围来共同加以界定的。
其中,对既判力的时间范围我国学者尚缺乏深度的研究,司法实践中对相关问题的处理也较为混乱。
为此,有必要以既判力的“标准时”为视角,对生效终局判决的既判效力进行细致分析,对民法形成权的行使、预测性判决等领域中判决的既判效力的特殊性问题加以探讨,不断深化和丰富我国关于既判力理论的研究。
【关键词】既判力的时间范围标准时既判效力形成权的行使既判力时间范围的扩张[Abstract]In the theory of civil procedure , the boundary of res judicata includes its objective boundary , subjective boundary and time boundary. In respect of the time boundary of res judicata, the scholars in our country have not done much study and the courts could not always deal with it corectly. So, it is necessary to study the theory of res judicata deeply in the view of its time boundary.Some special problems in this field , such as the excution of editor's subrogation , predictable judgment , etc. , should be discussed under the view of the time boundary of res judicata. And this will enrich the theory of res judicata in our contry.[Key words]the time boundary of res judicata; the time of creterion; the effect of res judicata;the excution of editor's subrogation; the expanding of the time boundary of res judicata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上,既判力理论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在‘判决的效力’之巨观视野下,既判力虽仅为确定判决所产生之其中一种拘束力,然而却是最为重要之一种拘束力,向来为民诉法学之核心课题之一。
既判力的界限研究吴明童

既判力的界限研究吴明童既判力的界限研究吴明童内容提要:既判力的界限,是指既判力作用范围的范畴。
它是既判力的核心,包括主体的界限,客体的界限和时间的界限。
主体主体界限,之既判力作用的主体范围,客体界限,指判决中发生既判力效果的判断事项,。
时间界限,指判决确定当事人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状态的时间,包括既判力的基准时点,既判力的发生和消灭三个方面。
关健词:既判力界限主体客体时间既判力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范畴。
它指民事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即形成确定的终局判决内容的判决。
所具有的基准性和不可争性效果。
既判力的此中效果是在一定范围内发生的个,既判力的界限正是用以说明既判力作用的范围的范畴,是既判力的核心,也是司法实务中经常遇到的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本文从既判力的主体界限、客体接线盒时间界限三个方面着手,对既判力的范围进行分析探讨,以期推动理论研究的深入和审判实践的发展。
一、既判力的主体界限既判力的主体界限,又成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指既判力作用的主体范围。
原则上既判力指对提出请求及与请求向对立的当事人有拘束里,这里的当事人包括第一审的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被判决承担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审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等,对与请求的诉讼表弟武官的案外人不发生效力。
由于既判力原则机遇上只及于当事人,而不是决定的针对任何人,,因此,这又成为既判力的相对性原则。
其原因在于民事诉讼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持,解决的是特定当时的权利义务纠纷。
判决以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的主张为基础,因而,判决也只能相对地拘束双方当事人。
如果判决随便拘束第三人,就侵犯了第三者享有的诉讼程序保障全。
研究既判力的主体界限,还不得不考虑一个当事人是否政党的问题。
在我国《民说》和《仲裁法》中所规定的当事人,应当是正当的或者说适格的当事人。
即既是程序法上的当事人,也是与民事实体权利义务有直接利害关系或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生效法律文书对其有拘束力。
论既判力的界限

论既判力的界限[内容摘要]既判力的界限是指既判力作用范围的范畴,是既判力的核心,包括时间的界限、客体的界限和主体的界限。
时间界限包括既判力的基准时点、既判力的发生和消灭三个方面;客体界限指判决中发生既判力效果的判断事项;主体界限指既判力作用的主体范围。
[关键词]既判力,界限,时间,客体,主体既判力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范畴,指民事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即形成确定的终局判决内容的判断所具有的基准性和不可争性效果。
既判力的此种效果是在一定范围内发生的,既判力的界限正是用以说明既判力作用的范围的范畴,是既判力的核心,也是司法实务中经常遇到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本文从既判力的时间界限、客体界限和主体界限三个方面着手,对既判力作用的范围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期推动理论研究的深入和审判实践的发展。
一、时间的界限既判力的时间界限指判决赋予确定当事人间权利义务关系状态的准则的时间。
因为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当事人私法上的争执,这种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状态即使被确定了,根据后来的情况也有变动的可能。
所以有必要在时间界限上明确确定,判决在何时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对后诉有拘束力。
(一)既判力的基准时点既判力的基准时点,意思是在该时点争讼的权利义务关系经过了确定,并不是说既判力于此时刻就产生,其意义在于基准时点后对当事人产生失权效果。
大陆法系国家通说认为既判力的基准时点,是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时,即判决所判定的是当时的法律关系状态,此后发生的权利义务变动的事实不受既判力的拘束。
[②]因为判决原则上应根据当事人的言词辩论作出,在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前,当事人可以随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起诉后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前,情形如有变动,亦可经由攻击防御方法来提出,反映于判决的内容;生效判决系以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前所提出的诉讼资料为基础,基于该时点的诉讼状态,就诉讼标的之权利义务或法律关系的存在予以判断,以该时点作为纷争解决的时间基准。
从而言词辩论以后所发生的事由,不能成为判决的资料,而当事人在仅为法律审的上告审也不得提出新资料。
民事判决的既判力问题

民事判决的既判力问题★1、什么是既判力?一般性描述:是关于诉讼终结的诉讼理论,(前提)在法院的终局判决确定以后,不论该判决是否存在不当,(条件)在未被依法变更或撤销(通过审判监督或再审)以前,(表现)当事人和法院都应当受到该判决的拘束,不得就该判决确定的内容进行讼争,不能形成与该判决确定的内容相矛盾的判断。
既判力的拘束作用:消极作用:当事人不得在后诉中提出与前诉有既判力的判断相反的主张;后诉法院也不得作出与前诉有既判力的判断相反的判断;积极作用:后诉法院的裁判必须以前诉法院判决的内容作为前提;关于既判力本质的两大对立学说:实体法说:最初由德国学者保罗等人提出,认为既判力的本质在于确定判决所具有的创设实体法的效果;确定判决具有创设效力,能使当事人之间真正既存的权利归于消灭,也能使当事人之间真正不存在的权利发生存在的结果;诉讼法说:为德、日两国通说,由德国学者罗森伯格等人所建立,认为既判力与实体法律关系无关,确定判决的既判力纯粹是诉讼法上的效力。
确定判决之所以对后诉法院具有拘束力,是基于国家审判权及其权威性判断统一和安定的需要,这是法院确定判决在诉讼法上产生的效力。
2、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什么是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前诉对后诉中哪些法律关系或实体请求权有拘束力的问题;大陆法的理论:对终局判决中已经确定的诉讼标的有既判力;可能的分歧:对于诉讼标的界定不同,导致既判力认定不同;传统的诉讼标的理论:识别诉讼标的是否同一的标准是,实体法律关系或实体请求权的个数,有多少实体法律关系或多少个实体请求权就有多少个诉讼标的;(例:A诉B,要求返还C房屋;第一诉,诉B侵占,要求返还;第二诉,诉B租赁到期,要求返还)新诉讼标的理论:不同原因的事实仅产生同一效果时,多个原因事实不能构成不同的诉讼标的。
3、既判力的主观范围什么是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既判力不仅对诉讼标的有拘束力,也对某些主体有拘束力;大陆法国家的理论:既判力只对提出诉讼请求及相对的当事人有拘束力;对当事人以外的人没有既判力;4、既判力的时间范围时间范围:已确定判决的既判力作用的时间界限;(又称既判力标准时)既判力标准时的效力:对于既判力标准时之前已存在的事实,当事人在后诉中不能加以主张;既判力标准时的确定:(大陆法国家)将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作为标准时;。
论民事判决既判力的效力范围

利益 但从负有实体义务的当事人处受让义务的特定继受人, 既判力
是否也 向其扩张 呢? 对 于单纯的受让债务的继受人是否受既判力约 束, 应当视债 务的转 让是否合法成立而定, 因为这关系到债权人 的权 利 能否得到保障 .如果债务的转让征得了债权人 的同意, 那么判 决既 判力及于特定继受人 ;相反 , 则既判 力不及于特 定继受人 . (二 )占有诉讼标 的物 的第三人 占有诉讼标 的物的第三人 , 是指为了当事人或者其继受人的利益
决中产生既判力的判断是针对什么时候得出的判断而言的 大陆法 系国家通说认为既判力的基准时为事实审言词辩论结束时. 我 国情 况有所不同, 因为在法庭 言辞辩论结束后, 法 院还可以主持调解, 如果
双方当事人达成 了调解协议, 那么调解书对言词辩论结束后达成的调 解协议有约束力 可 见, 在我 国既判力的基准时为法庭 审理 终结时 . 对于一审确定 的判决 , 其基准时为一审法庭审理结束时.对 于二审确
理 由一般没有既, 力;时间范 围包括基准时 生效时和消灭时. j .
关键词 民事利决 既判力 效力范围
中图分类号:D 9 0 5 2 .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 9一 9 ( 00 )0 一1 一 0 0 2 2 9 4 14 0 5 2
而直接占有诉讼标 的物 的人 比如保管人 管 理人 同居者等 既判
并不是为当事人或其继受人 的利益而占有诉讼标 的物 , 所 以不受既判 力的约束 (三 )诉讼担 当时的 实体权利义务人
判力的范围, 包括 既判 力的主观范围 客观范围和时间范围三个方面.
一 既判 力的主观范 围 既判力 的主观 范围又称既判力人的范围 确定的判决不是 无限
诉讼担当是指 当事人为 了他人的利益而以 自己的名义进 行诉讼 的情形 诉讼担当分为法定的诉讼担当和任意的诉讼担 当 前者是
论既判力的时间界限
论既判力的时间界限作者:郭文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4期摘要在既判力时间界限领域中的一个传统性课题是,如何看待“形成原因发生于标准时前,但于标准时后行使的形成权”之问题,本文从既判力的概念和范围界定出发,探讨了既判力的时间界限、解除权、抵消权等相关问题,并提了相关见解。
关键词既判力时间界限强制性效力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05-02一、范围/界限既判力是一种禁止当事人对同一纠纷再度提出争议的强制性效力,因此,需要对其所涵盖的范围进行限定,对于这种范围的限定必须综合考量各种因素。
对这一个问题,新堂教授从根源上列举出了考量既判力范围限定的决定性因素。
如:(1)当事人对于“有助于正当解决纠纷”之争点穷尽攻击防御的义务;(2)尽可能实现纠纷的终局性解决;(3)纠纷相对性解决所必须的充分条件;(4)既判力与实体法秩序的协调性;(5)调整既判力与既判力之外的争点效及诚信原则的守备范围,等等。
不过,对此问题,若从思考经济或确立可适用的具体性基准的角度来看,一般认为,既判力的界限在理论上可以分为时间界限、物的界限(也就是客观性界限)与人的界限(即主观界限)三类。
也有观点用“范围”一词代替“界限”这一称谓,那么这三种界限则分别表述为既判力的时间范围、物的范围及人的范围。
二、时间界限依据《日本民事执行法》第35条第2款之规定,既判力于事实审的口头辩论终结时点产生效果。
将口头辩论终结时作为既判力产生时间的根据在于以下两点考虑:首先从口头辩论一体性的角度出发,辩论在其终结时就可以作出一体性的判断;其次,从当事人的视角来看,至口头辩论终结时为止的所有事由应当是当事人能主张的事由,因此,对当事人而言,要禁止对这些事中再度进行争议。
这种事实审的口头辩论终结时点就被称为既判力的标准时或基准时。
这里我们还需要注意一下:若判决只经过第一审就得以确定,则是第一审的口头辩论终结时点;若诉讼进入第二审(既控诉审),则是第二审的口头辩论终结时点;而第三审由于是法律审,因此,即便诉讼发展到第三审,仍然以第二审的口头辩论终结时点为准。
既判力
既判力客观范围的扩张与争点效
• 由于对判决理由的判断没有既判力,因 此可能产生后诉判决结果与前诉判决理 由的矛盾,导致前诉判决被推翻,因此, 德国学者提出既判力客观范围扩张的主 张,扩张至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 即作为判断的诉讼标的前提的法律关系。 但是,这样将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也 强制性地扩张了。
• 判决对已经裁判的权利或法律关系有既 判力,还必须是指原告在言辞辩论过程 中所主张的权利或法律关系。既判力的 发生以言辞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主张的权 利或法律关系为基础。
既判力不及于判决的理由
• 既判力不及于判决的理由。因此,判决发生法 律效力后,当事人也仍然可以对判决理由中的 判断事项提起诉讼。 • 例如:法院对当事人之间关于某物的所有权归 属争议作出了判决,原告胜诉,其理由是原告 基于赠与关系获得所有权。赠与关系属于判决 的理由,因此,被告可以在后诉中要求确认该 赠与关系不存在。
• 一般规则:前诉判决对不能预测的基于 后遗症的损害赔偿请求没有既判力。 • 但如果前诉中的损害赔偿不能被特定时, 前诉的判决对后诉的请求具有既判力。
(四)既判力的主观范围
• 既判力主观范围的含义:是指判决对哪 些诉讼主体产生既判力。 • 一般原则:既判力的主观范围限于当事 人之间
既判力主观范围的例外(既判 力主观范围的扩张)
关于争点效
• 争点效不是考虑既判力的扩张,而是在 既判力之外提出的一种效力。这种效力 不同于既判力,既判力的范围仍然按照 过去的原则只及于判决的主文,而这种 新的效力及于判决的理由。即判决理由 中对各争点的判断在后诉中不得加以争 论。
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与部分请求
• 当事人在前诉中提出了部分请求,法院 对该部分请求的判决的既判力是否及于 后诉的另外部分的请求? • 肯定说……考虑了当事人的处分权 • 否定说……考虑了诉讼的经济、效率
既判力的时间界限
既判力的时间界限一、既判力的基准时点既判力的基准时点,是指在该时点,争论的权利义务关系经过确定,并不是说于此时就产生既判力。
在大陆法系认为,由于在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后, 情形之变迁没有反映于判决内容的可能,所以, 既判力的基准时点应为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时。
但是,在我国则有所不同,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庭辩论后, 当事人有最后发言的权利, 法院此时还可以进行调解。
所以, 在我国既判力的基准时点为法庭审理终结时。
具体言之, 在我国由于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二审既是事实审, 也是法律审, 既判力的基准时点为:1 、诉讼依第一审判决而确定的, 包括因撤回上诉而第一审判决获得确定在内, 为第一审法庭审理终结时。
2 、在第二审经实体审理作出判决的, 因第二审也是法律审, 即使上诉因无理由被判决驳回, 且不管在第二审实际上是否提出新的攻击防御方法, 都是第二审法庭审理结束时。
但是, 上诉因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超过期间由第二审法院以裁定驳回的, 即使第二审法院实际上曾经进行了法庭审理, 既判力基准时点仍然是第一审法庭审理终结时。
二、既判力的发生判决确定时,判决发生既判力。
所谓判决确定, 我国通常称作判决生效, 指该判决在该诉讼中已没有被废弃或变更的可能, 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要件而发生法律效力, 具体如下:1 、可以上诉的判决, 主要指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由第一审判决和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的判决:第一,当事人双方在上诉期间内均未提起上诉的, 于上诉届满时发生。
第二,一方当事人未提起上诉, 他方当事人虽然提起上诉, 但是又撤回上诉的, 于撤回时判决对该方当事人而言已确定, 但对他方当事人仍须待上诉期间届满对未上诉一方当事人发生既判力; 若在上诉期间届满后才撤回的, 视同未上诉, 溯及于上诉期间届满时发生。
第三,如果两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须两方当事人都撤回判决才确定;如仅有一方当事人撤回的,判决不确定。
既判力发生时间可参照前述第二项确定。
论既判力的界限
论既判力的界限[内容摘要]既判力的界限是指既判力作用范围的范畴,是既判力的核心,包括时间的界限、客体的界限和主体的界限。
时间界限包括既判力的基准时点、既判力的发生和消灭三个方面;客体界限指判决中发生既判力效果的判断事项;主体界限指既判力作用的主体范围。
[关键词]既判力,界限,时间,客体,主体既判力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范畴,指民事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即形成确定的终局判决内容的判断所具有的基准性和不可争性效果。
既判力的此种效果是在一定范围内发生的,既判力的界限正是用以说明既判力作用的范围的范畴,是既判力的核心,也是司法实务中经常遇到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本文从既判力的时间界限、客体界限和主体界限三个方面着手,对既判力作用的范围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期推动理论研究的深入和审判实践的发展。
一、时间的界限既判力的时间界限指判决赋予确定当事人间权利义务关系状态的准则的时间。
因为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当事人私法上的争执,这种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状态即使被确定了,根据后来的情况也有变动的可能。
所以有必要在时间界限上明确确定,判决在何时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对后诉有拘束力。
(一)既判力的基准时点既判力的基准时点,意思是在该时点争讼的权利义务关系经过了确定,并不是说既判力于此时刻就产生,其意义在于基准时点后对当事人产生失权效果。
大陆法系国家通说认为既判力的基准时点,是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时,即判决所判定的是当时的法律关系状态,此后发生的权利义务变动的事实不受既判力的拘束。
[②]因为判决原则上应根据当事人的言词辩论作出,在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前,当事人可以随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起诉后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前,情形如有变动,亦可经由攻击防御方法来提出,反映于判决的内容;生效判决系以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前所提出的诉讼资料为基础,基于该时点的诉讼状态,就诉讼标的之权利义务或法律关系的存在予以判断,以该时点作为纷争解决的时间基准。
从而言词辩论以后所发生的事由,不能成为判决的资料,而当事人在仅为法律审的上告审也不得提出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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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 占有人
第三人
民法上的第三人
如果有关标的物的诉讼发生在直接占有人和第三人之间,既 判力及于间接占有人。
境外实践 德国法
日本法
系争物由当事人以外的人 占有时 将案外人视同当事人
a.承认判决的效力及于间 接占有请求标的物的人
b.“因占有关系的本人指 名参加”制度
案外人仅限于“为当事人 或当事人的继受人的利益 占有请求标的物的人人用尽“有助 于解决纠纷”之争点进 行攻击和防御的全部手 段为标准 目的在于禁止当事人就 同一纠纷再度提出争议
判决生效之日
仅仅为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在形式上得到 确定的时间
目的在于使当事人获得 进一步行使诉讼权利的 法律依据,使公众不得 违反判决确定的权利义 务关系
(二)基准时的效力
我国实践
(2)一般继受:在审判和执行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或 法人合并、分立的,普遍承认由其权利义务的承担人承担 原判决中的权利义务。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 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 务。”
(三)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具体表现 3.请求标的物的占有人
1.基准时后新出现的事由不受既判力的拘束, 当事人可以再次起诉。 2.确定力
a.积极作用:后诉法院须以前诉法院在基准时上作出的判断 为前提来作出判决。 b.消极作用:与法院在基准时上作出的“诉讼标的存在或者 不存在”之判断发生抵触的当事人主张将在后诉中被排斥。 ——[日]高桥宏志
(二)基准时的效力 3.遮断效(失权效)
日本“后发性后遗症损害赔偿诉讼”
• 当受害人发生前诉过程中未发现的后发性后遗症时,原 告基于这种后发性后遗症的损害赔偿请求不受前诉既判 力的遮断,可以再次提起诉讼。
(二)既判力时间范围的扩张-具体表现 2.我国实践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9条第2款: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 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 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 生后另行起诉。
(三)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具体表现 5. “争点效”与第三人撤销之诉
争点效: 法院对非正当当事人的诉讼判决对正当当事人提起相关诉 讼的效力;在正当当事人提起的诉讼中,正当当事人可以非 正当当事人的判决认定的事实为基础进行抗辩。 第三人撤销之诉: 当判决对案外第三方主体的正当民事权利的侵害时,该案 外第三人可以通过部分或全部撤销已生效民事判决的方式, 挽救其遭受侵害的民事权利。
(二)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理论依据 保障诉的利益
为了保障诉的利益,宜扩大正当当事人的适格基础,必然 产生判决对其他未进入诉讼的有关主体的效力问题,或者说 会产生判决效力主观范围扩张的范围和条件等问题。 当事人适格要件缓和
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
(三)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具体表现 诉讼担当 诉讼承担 请求标的物的占有人 团体诉讼 “争点效”与第三人撤销之诉 人事诉讼
我国实践
《民事诉讼法》第249条 “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协 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 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三)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具体表现 4. 团体诉讼
(1)以消费者协会为消费者的利益提起诉讼。如果担当人 胜诉,判决对被担当人有既判力。 (2)环境诉讼。 a. 美国的集团诉讼。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及于所有未明示退出 集团诉讼的当事人,即使其本人并不知晓他处于该集团中。 b.德国的团体诉讼。当环保团体提起环境纠纷团体诉讼之后, 该环保团体的成员自动退出诉讼,环保团体成为诉讼当事人 即原告。判决既对团体有效又对团体的成员有效。
判决的效力扩及于退出的 当事人
我国实践
(1)特定继受:在审判过程中,存在诉讼标的物的债权转 让和债务转移的情况下,承认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来的当事人。
《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 问题的补充通知》、《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 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处置已经涉及诉讼、执行或 者破产等程序的不良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债权转 让协议和转让人或者受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诉讼或者 执行主体。”
判决效力的相对性
(2)但是: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判决对 第三者可以形成判决效力的除外。
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
(一)辩论原则 法院的裁判应当以当事人双方在言词辩论 中所主张的内容为基础。
当事人 YES 案外人 NO
(二)判决效力的相对性原则
绝对权→相对权 →民事诉讼→ 当事人 相对权→
(一)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定义 法律赋予法院判决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发生既判力。
既判力的主观范围
• 定义 • 既判力主观范围的划定依据 • 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及表现
既判力的基准时
• 定义及法律效力 • 理论依据 • 既判力时间范围的扩张及表现 • 形成权与基准时
Part I The Subjective Range of Res Judicata
“判决效力的主观范围,即判决对谁发生 作用的问题。” ——[日]三月章 (1)一般:只对提出请求及相对的当事人有 拘束力,而不涉及当事人以外的人;
(二)解除权与基准时
解除权人为原告
• 可以行使
解除权人为被告
我国实践
(6)继承过程中,应为胎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胎儿 母亲可代位提起诉讼; (7)宣告失踪时的财产代管人的诉讼实施权; (8)公民死亡后,死者的继承人可针对死者知识产权的人身 权利受侵害而提起诉讼; (9)公民死亡后,死者的近亲属可针对死者名誉权受损而提 起诉讼; (10)《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股东派生诉讼; (11)债权人对次债务人的代位诉讼; (12)业主委员会为了全体业主的利益以自己名义提起的诉 讼。
阻止当事人提出其在基准时前本可主张但未主张(无论当 事人知或不知、善意或恶意、有无故意或过失)的事项的 效果。 《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七项:“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 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 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例外情形——既判力时间范围的扩张 一方当事人在前诉中对于其可主张之事项不具有可预料性 时,既判力的遮断效就不能及于这种主张。
Part II Criterion Time
(一)基准时的定义 基准时,指的是以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时 为基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被确 定,不得复为争执。
• 德国民事诉讼法296条之一:发生既判力的判决建立 在双方当事人的至迟至最后一次言词辩论结束前还可 以变更和补充的事实陈述基础上。 • 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既判力基准时的界定一般认为是 在法庭审理终结之时,与我国目前的举证时效相对应。
(二)既判力时间范围的扩张-具体表现 2.我国实践
《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2条:
“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 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 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婚姻法》第37条第2款: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 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 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既判力时间范围扩张的两种学说: (1)基于“可预料性”加以调整。从程序保障的视角 出发,对机械性产生的不妥加以修正。 (2)基于“提出责任说”加以调整。认为应当着眼于 当事人在前诉中对于该事由是否负有于当时提出之责任。
(二)既判力时间范围的扩张-具体表现 1.境外实践 德国“预测型判决”
• 法院基于对当事人之间未来一段时间内法律关系状态的 预测,而判令败诉方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向对方为持续给 付义务判决。
(三)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具体表现 2.诉讼承担
诉讼已经开始
一方当事人因法定事由 将其诉讼权利 转移给另一人
由该人承担原当事人已经开始的诉讼。
境外实践 当事人恒定主义下
(德国) 实体主体的变更后,不发 生诉讼承担
诉讼继受主义
(日本“诉讼脱退”)
继受人可以参加诉讼 原事主可以退出诉讼
但是判决的效力扩及于实 体的权利义务继受人
关于既判力主观范围的三种观点: (1)相对性原则说:已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事实仅对当事 人具有拘束力; (2)相对扩张说:既判力主观范围可在例外情形下扩张 至案外人; (3)绝对扩张说:既判力主观范围原则上适用于案外人。
(一)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定义
(1)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15条 在口头辩论终结后,判决的既判力扩张至“成为诉讼标的 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之人”、“对于作为诉讼标的的权利关 系或以此为先决关系的权利关系,取得当事人适格之人”。 (2)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25条 确定判决的效力,其利与不利,及于“作为当事人或其承 继人的间接占有人而占有系争物的人”。 (3)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401条 确定判决,除当事人外,对于诉讼系属后“为当事人之继 受人者,及为当事人或其继受人占有请求之标的物者”,对 于“为他人而为原告或被告者之确定判决”亦有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
(三)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具体表现 6. 人事诉讼(以身份法律关系为诉讼标的)
为了保持身份关系的高度稳定,需要将判决效力扩张至当 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以维持社会关系的正常运行。
• 《法国民法典》第311条9项:亲子关系的判决得以对抗 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 日本《人事诉讼程序法》第18条:就婚姻无效或撤销、 离婚或其撤销之诉作出的判决对第三人亦发生效力。 • 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382条第1款:就婚姻无 效、撤销婚姻或确认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所为之判决, 对于第三人亦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