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服务业政策解读
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加计抵减)解读2020

• (四)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 税额(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 部结转下期抵减;
•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 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 抵减;
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解读 (加计抵减)
2020
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
•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 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
四、加计抵减税额政策
• (一)政策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 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简称加计抵减政策)。
• 2.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 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 3.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 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 4.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 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100*10%+5=15(万元)
• 抵减后的应纳税额=10-10=0(万元)
• 加计抵减额余额=15-10=5(万元) • 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100×3%=3(万元) • 应纳税额合计: • 一般计税项目应纳税额+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0+3=3
(万元)
• 例11:某企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 可抵扣进项税额合计10万元,按政策规定当期可加计抵减 的税额为1万元,应填写在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2 列“本期发生额”中。
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近期,我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印发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现就该规定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财政部会计司案例(注:本文案例为作者编写):善美智公司2019年4月份销项税额10.5万元,进项税额10万元,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金额1万元。
月底,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为0.5万元,当月计提加计抵减额1万元可以用于实际抵减0.5万元,期末加计抵减结余金额0.5万元。
具体分录:借:相关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贷:银行存款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5假设月初应交增值税余额为零,月底结转到未交增值税0.5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0.5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0.5当月增值税专栏账(简化结构)如下:问题一:一定有人认为当期实际可以抵减0.5万元,应该计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0.5万元,贷方计入其他收益0.5万元。
这个问题基于会计权责发生制原则,当期得到抵减受益1万元,不能做0.5万元。
但是,另外一个层面,如果预计剩余0.5万元今后没有足够应交增值税可供抵减,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和资产概念,只能确认0.5万元抵减利益。
其实大多数情况下企业能够得到抵减,因为这项增值税政策本身针对进项不足的行业推出。
【政策解读】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的13个重点产业和领域

【政策解读】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的13个重点产业和领域(一)现代种养业。
支持社会资本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和绿色化种养业,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助力提升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
巩固主产区粮棉油糖胶生产,大力发展设施农业,延伸拓展产业链,增加绿色优质产品供给。
鼓励社会资本大力发展青贮玉米、高产优质苜蓿等饲草料生产,发展草食畜牧业。
支持社会资本加快构建现代养殖体系,合理布局规模化养殖场,稳定生猪基础产能,加大生猪深加工投资,加快形成养殖与屠宰加工相匹配的产业布局,健全生猪产业平稳有序发展长效机制;积极发展牛羊产业,增加基础母畜存栏;稳步推进禽肉等产业发展,增加肉类市场总体供应。
鼓励社会资本建设优质奶源基地,升级改造中小奶牛养殖场,做大做强民族奶业。
鼓励社会资本发展水产绿色健康养殖,开展集约化、工厂化循环水养殖、稻渔综合种养、大水面生态养殖、盐碱水养殖和深远海智能网箱养殖,推进海洋牧场和深远海大型智能化养殖渔场建设,加大对远洋渔业的投资力度。
(二)现代种业。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创新型种业企业,推进科企深度融合,支持种业龙头企业健全商业化育种体系,提升商业化育种创新能力,提升我国种业国际竞争力。
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现代种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加强种质资源保存与利用、育种创新、品种检测测试与展示示范、良种繁育等能力建设,促进育繁推一体化发展,建立现代种业体系。
在尊重科学、严格监管的基础上,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生物育种产业化应用。
创新推广“龙头企业+优势基地”模式,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国家南繁育种基地建设,推进甘肃、四川国家级制种基地建设与提档升级,加快制种大县和区域性良繁基地建设。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畜禽水产保种场(保护区)、国家育种场、品种测定站、种畜禽场站建设,提升畜禽水产种业发展水平。
(三)乡村富民产业。
鼓励社会资本开发特色农业农村资源,积极参与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产业强镇、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发展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发展绿色农产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3.01.09•【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1月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为确保相关政策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制发本公告,就相关征管事项进行了明确。
一、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以后,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是否有变化?答:没有变化。
纳税人确定销售额有两个要点:一是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
但为剔除偶然发生的不动产销售业务的影响,使纳税人更充分享受政策,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下同),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也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二是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举例说明: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A在2023年4月销售货物取得收入10万元,5月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2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6月销售自建的不动产取得收入200万元。
则A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第二季度(4-6月)差额后合计销售额218万元(=10+20-12+200),超过30万元,但是扣除200万元不动产,差额后的销售额是18万元(=10+20-12),不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同时,纳税人销售不动产200万元应依法纳税。
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的多个月份的租金,如何适用政策?答:此前,税务总局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名词解释及政策解读

名词解释及政策解读一、预算草案名词解释1.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2.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
3.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对社会保险缴款、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
4.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5.支出功能分类即财政支出按政府主要职能活动所做的分类。
支出功能分类主要反映政府的钱花到哪里去,做了哪些方面的事。
现行政府支出功能分类设置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农林水等26类科目,类下再分款、项两级科目。
6.支出经济分类- 102 -即财政支出按其经济性质和具体用途所做的分类。
在支出功能分类反映政府职能活动的基础上,支出经济分类主要反映政府的钱是怎么花出去的。
现行政府支出经济分类设置工资福利、商品和服务、对企事业单位的补贴、基本建设、其他资本性支出等10类科目,类下再设款级科目。
7.转移性收入反映政府间的税收返还、转移支付以及不同性质之间的调拨收入。
包括:税收返还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专项转移支付收入、调入资金等。
8.中央税收返还收入是指中央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以及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时,将上划中央收入中原属地方的部分以一定的返还方式归还地方的收入。
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收入、所得税基数返还收入、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收入等3项。
9.上级转移支付收入是指中央、省、市对我区的专项转移支付收入和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
专项转移支付收入指中央对承担委托事务、共同事务的地方政府给予的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补助,以及对应由地方政府承担的事务给予的具有指定用途的奖励或补助。
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是指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均衡地区之间的财力差距,不指定资金用途,由接受转移支付的地方政府统筹安排- 103 -使用的收入。
服务业法规政策解读报告

服务业法规政策解读报告一、引言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服务业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服务业的发展和维护市场秩序,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政策。
本报告旨在对服务业相关法规政策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并运用这些法规政策。
二、服务业法规政策解读1.《服务业促进法》服务业促进法是我国服务业发展的基本法律法规。
该法旨在加强服务业发展的统一管理、促进竞争公平、优化服务环境、提升服务质量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通过该法,可以明确服务业的发展方向和目标,促进服务业与其他行业的融合发展。
2.《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对外商在我国服务业领域的投资进行了相关规定。
该法明确规定了服务业外资准入的方式和条件,并提出了外商投资在服务业的参与范围和限制。
通过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可以帮助外商在服务业领域获得更多的机会和便利。
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暂行办法》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预约出租车成为服务业的一大亮点。
相关管理办法旨在规范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行为,保障乘客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该办法规定了网络预约出租车的注册条件、经营要求以及相应的监管措施等,对行业从业者和用户都具有重要意义。
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为了加强对医疗服务的监管,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我国出台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该条例规定了医疗机构的基本管理要求、服务范围、技术标准等内容。
通过遵守这些管理规定,可以有效提升医疗服务的质量和信誉,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5.《餐饮服务管理办法》餐饮服务是服务业中的一个重要领域。
《餐饮服务管理办法》旨在规范餐饮服务行业的经营行为,提高食品安全和卫生质量,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该办法规定了餐饮服务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食品安全监管的要求,以及消费者投诉和维权的途径。
6.《旅游法》旅游业作为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了国家的高度重视。
《旅游法》旨在促进旅游业的发展,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的权益。
该法规定了旅游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旅游者的权益保护、旅游行业监管等内容,为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生活服务业加计抵减政策解读

生活服务业加计抵减政策解读
生活服务业是当前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环境下,企业要想保持竞争力,就要完善自身经营管理理念,同时充分利用政策,提高自身效率和经营效益。
政府在如今实施加计抵减政策,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税收优惠,有利于生活服务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发展。
加计抵减政策是指政府实施的一种抵扣政策,有助于企业减轻税负,在生活服务业中,政府针对特定行业出台税收优惠,让企业在支付税收的同时,享受更多的抵扣政策,可以使企业节税、节省费用,进而提升企业效益。
一方面,加计抵减政策可以帮助企业降低成本,节约经营成本,提高生活服务业的竞争力。
另一方面,加计抵减政策也可以增加企业的利润,让企业更加尽心地经营生活服务业。
而实施加计抵减政策的同时,政府也加强企业的管理,推行企业自律,促进社会秩序的维护,避免企业在受益后出现偷税行为。
此外,政府还配套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例如培训计划、投资扶持、金融扶持等,以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经营效率,促进企业良性发展。
政府也可以通过实施税收减免、投资补贴和金融支持等政策,给予生活服务业发展更多的补贴,帮助企业渡过困难时期,实现可持续发展。
总之,政府实施加计抵减政策,不仅可以帮助企业节税、节省成本,更重要的是政府还配套出台一系列政策,以支持生活服务业的发展,有效促进社会经济增长,提升整个社会民生。
2023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公告及解读

2023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公告及解读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在具体涉税问题适用中的解读。
1.1号公告下发前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已征收的是否可以申请退税?2.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3.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提交什么资料?4.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和此前执行的加计抵减政策相比有何变化。
5.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6.纳税人是否还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7.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应该如何适用免税政策?8.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填写相关免税栏次?9.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减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行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申报吗?11.差额征税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12.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的多个月份的租金,如何适用政策?13.小规模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政策应如何开具发票?14.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以后,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是否有变化?为了更好观察以上问题我们首先还是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政策原文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原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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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人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生活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 值税纳税人。
• 1、纳税人是指单位和个人。 •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 团体及其他单位。 •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 试点实施办法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 • 生活服务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 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 1、文化体育服务,包括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 化活动;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 • 2、旅游娱乐服务中“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 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 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 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 飞镖)。 • 提供娱乐服务的纳税人应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 3、其他生活服务。 • 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 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 务。 • 注意:在税种鉴定是应尽量归入相应的税目,实在无法匹 配的才归入“其他生活服务”
二、有偿提供生活服务
•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三、简易计税方法
• 一般纳税人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 法计税。
第五部分
销售额的确定
一、一般规定(全额征税)
• 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 下项目: • (一)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税收政策解析
主要文件: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 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生活服务的含义
三、视同提供生活服务销售额
• 视同销售而无销售额的,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 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 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第六部分 纳税地点
三、在境内提供生活服务
• 在境内销售提供生活服务是指生活服务的销售方或者购买 方在境内。
特殊情形:
• 完全在境外发生→不属于在境内提供服务,不征税 •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 生的服务。 • 纳税主体:境外单位或者个人 • 服务的性质特点:服务地点很清晰,能明确看到服务发生 地在境外
二、特殊规定(差额征税)
• 旅游服务 •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 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 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 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 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 以开具普通发票。
• 1、非经营活动:有偿→不征税 • 主要包括: •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 工资的服务。 •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 2、视同销售:无偿→征税 •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 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 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 1、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 2、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不予 抵扣情形的,应转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3、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 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 的情形。 • 增加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 4、购进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第三部分 税率和征收率
•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年应税销 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 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 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第四部分
计税方法
一、一般纳税人
•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 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 2、生活服务是在境内提供的。 • 在境内销售提供生活服务是指生活服务的销售方或者购买 方在境内。
二、扣缴义务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生活服务, 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部分
征税范围
一、生活服务税目注释
(一)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 1、不动产进项分期抵扣。 •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 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 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 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 2、原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 目,可转入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