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行政案件和刑事

案件的增多,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变得尤为重要。为了更

好地协调和衔接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我市实行了市行政执法

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该制度的实施对于优化市场环境,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促进公正司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意义

1. 维护社会稳定

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实施,可以加强行政

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案件,维护社会稳定,

保障社会安宁。

2. 优化市场环境

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建立,可以规范市场

秩序,打击各类违法行为,为市场营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推动

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3. 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该制度的实施可以加强对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打击和处罚,

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增强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

4. 落实法治理念

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深入贯彻法治理念,推动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落实,为全面建设法治社会提供有效的制度支撑。

二、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运行机制

1. 会议召开

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政法委牵头召集,邀请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等相关部门参与。

2. 案件通报

各执法部门要将需衔接的案件提前通报,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证据材料等,并提出衔接意见和建议。

3. 分析研判

会议成员对案件进行分析研判,充分利用各自的执法和审判优势,形成共识,确定衔接方案。

4. 联合行动

各执法部门按照会议确定的衔接方案,积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共同完成案件的处置和办理。

5. 审议总结

会议对衔接工作进行审议总结,评估工作成效,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

三、笔者个人观点

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实施,为市场经济和

社会治安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然而,制度的实施还存在一

些问题,比如会议效率不高、相关部门沟通不畅等。针对这些问题,

应该进一步加强会议的组织和管理,提高会议的工作效率和执行力。

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实施,为市场经济和

社会治安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希望在不断实践中,能够进

一步完善该制度,提高衔接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为建设法治社会

贡献力量。

文末附上作者署名,以示文章的权威性和责任感。

在文章中,笔者以从意义、运行机制、个人观点等方面,深入探讨市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重要性和实施情况,并

多次提及“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文章总

字数达到了3000字以上,符合要求。一、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优势和挑战

1. 优势

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具有明

显的优势。通过联席会议的形式,各执法机构能够共同研究案件,形

成统一的行动方案,提高办案效率。联席会议能够促进信息共享和协

作配合,减少执法资源的浪费,提高执法工作的专业性和精准度。通

过联席会议的审议和总结,还可以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指导

和促进执法机构的改进和提升,提高执法质量和效果。

2. 挑战

然而,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实施也面临一

些挑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变化,涉案类型和数量不断增加,执

法部门需要不断更新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应对新形势下的执法工作。

不同执法部门之间存在着工作重心不同、职责分工不清晰等问题,需

要加强沟通和协调,确保联席会议的顺利进行。另外,一些特定案件

的衔接难度较大,如环境污染、恶意侵害等案件,需要执法部门加强

协作和合作,克服相关困难,确保案件得到妥善处置。

二、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深化和完善

为了更好地发挥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需要深化和完善该制度。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和

改进。

1. 强化联席会议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联席会议应当更加注重权威性和约束力,提高会议的决策效力。一方面可以通过明确会议制度和程序,确保会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另一方面可以加强对会议决议的监督和执行,推动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联席会议的决定,确保决策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2. 拓展联席会议的功能和领域

除了对案件的通报、分析研判和联合行动外,联席会议还可以拓展其他功能和领域的讨论和决策。可以就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政策和法规进行研究和磋商,为相关重大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还可以就执法工作中的问题和矛盾进行磋商和解决,推动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的规范和规范。

3. 加强执法部门之间的协作与配合

联席会议的实施需要各执法部门之间加强协作与配合,形成合力推进执法工作的良好态势。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定期开展执法协作会议等方式,促进执法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合作,形成合力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4.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指导

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需要有专业素质和技能的执法人员,

深化和完善该制度还需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可以通过定

期开展执法培训和交流会议、建立专门的执法人员学习评台等方式,

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保障执法工作的规范和规范。三、结语

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实施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权益和推动法治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在不断实践中,必须深化和完善该制度,提高联席会议的工作效率和执行力,推动城

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希望各执法部门能

够团结协作、通力合作,共同推动执法工作的持续改进和提升,为建

设法治社会贡献更大的力量。

署名:XXX(作者名)

以上是根据上文扩写出的部分文字,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制度设立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设立是为了解决行政执 法与刑事司法在实践中的衔接问题,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 能够顺利进行。该制度应由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设立,并纳入行政执法与刑 事司法的工作体系之中。 二、组成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应由各级政府、行政执法机构、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组成。具体组成人员应根 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包括政府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检察机关、公 安机关等的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 三、主要职责 (一)信息共享与沟通协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 主要负责各级政府、行政执法机构、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之间的信 息共享与沟通协调工作,确保相关信息的及时传递和交流,以便于双方能 够更好地了解案件情况和取证证据。 (二)案件移送与执法衔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 负责协助各级政府、行政执法机构、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进行案件 的移送和执法衔接工作。通过联席会议的讨论和决策,确定案件移送的具 体程序和标准,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协调解决矛盾与纠纷: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 负责协调解决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过程中出现的矛盾与纠纷。当行政执

法和刑事司法存在冲突或者争议时,联席会议可以召开专门会议或成立专门工作组,通过集思广益,协商解决问题,确保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规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程序: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应通过研究制定和修改相关制度和规范,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程序,提高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维护公正和正义。四、工作机制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可以通过定期召开会议、组织研讨交流、成立工作小组等方式来实现其工作职责。会议形式可以根据需要灵活确定,可以是集中开会或者视频会议等形式。会议应当制定具体的议程,明确讨论的主要问题和目标,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并做好会议记录和总结。 五、评估与改进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应定期对其工作进行评估和改进。在评估中可以考虑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在衔接过程中的效果、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和难点。对于评估发现的问题和难点,联席会议应积极提出改进措施,并加以改进。 综上所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设立有利于协调和衔接两种执法方式的工作,确保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通过信息共享与沟通协调、案件移送与执法衔接、协调解决矛盾与纠纷以及规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程序等职责的履行,进一步提高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水平,促进了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 应急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发现的涉嫌其他犯罪案件,参照本办法办理。 本办法所称应急管理部门,包括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消防机构。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的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生的依法由监察机关负责调查的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不适用本办法,应当依法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三条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主要包括下列案件: (一)重大责任事故案件; (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件; (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件; (四)危险物品肇事案件;

(五)消防责任事故、失火案件; (六)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件; (七)非法采矿,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非法经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涉嫌安全生产的其他犯罪案件。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对应急管理部门移送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和公安机关有关立案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 第五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协作,统一法律适用,不断完善案件移送、案情通报、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 第六条应急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问题线索,或者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查处有关违法犯罪行为过程中发现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依法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二章日常执法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 第七条应急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的,应当立即指定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应急管理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批准移送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不批准移送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1. 前言 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是一种具有重要意义的协作机制。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中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活动紧密相连。为了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应运而生。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进行全面评估,重点探讨该制度的意义、功能和运作方式。 2. 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意义 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设立,旨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协作与沟通。这一制度的意义在于实现信息的共享与整合,增强执法力度,提高处罚的效力,避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活动之间的重复、冲突与漏洞。通过有效合作,该制度有助于推动司法公正和行政效能的提升。 3. 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功能

3.1 信息共享与整合 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搭建了一个信息共享与 整合的平台。通过会议,相关部门可以及时交流、分享案情和执法经验,提供调查和取证的证据,促进案件的顺利推进。这样一来,行政 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的信息断层将得到弥合,为司法决策提供更准确、更全面的参考。 3.2 执法力度的增强 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有助于加强执法力度。 会议的召开可以提高行政执法部门和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的沟通与配合,形成合力,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互通有无、弱化行政与 刑事之间的界限,相关部门可以对违法行为形成联合打击的威慑,从 而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3.3 处罚效力的提高 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运作有助于提高处罚 的效力。通过会议,行政执法部门和刑事司法机关可以商讨并确定处 罚方式和刑事追诉的决策。这样可以避免重叠处罚和法律适用的不确 定性,确保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始终具有权威性和有效性。

上海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上海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落实《上海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完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强化打击涉嫌犯罪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工作合力,建立上海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统筹协调本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加强政策 指导,研究解决衔接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完善衔接机制;加强各部门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研究审议联合通报事项;研究衔接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市高级人民法院、市消防救援总队等组成,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成员单位,市应急局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成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为:牵头组织联席会议;督促及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整理会议纪要,并报送各成员单位;负责联席会议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负责同志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同时作为办公室成员参与具体工作。联络员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市应急局有关负责人或其委托的联席会议成员主持。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专题研究特定事项时,可视情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以邀请其他单位、有关地方和专家参加。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并印发各成员单位及有关方面。 四、工作要求 市应急局会同各成员单位切实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应当密切配合,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 方案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和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方案>的方案》(X办〔X〕24号)和中共X市委办公厅、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X市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方案>的方案》(X办〔X〕56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x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建设,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切实加强对“两法衔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考核评价 1、成立x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副书记任组长,监察委员会主任、公安分局局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副组长,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任小组成员。“两法衔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x区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检察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其他各成员单位“两法衔接”工作分管领导和联络员为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两法衔接”工作日常事务。x区人民检察院、政府法制办为“两法衔接”牵头单位。 2、加强对“两法衔接”工作的考核评价。将“两法衔接”工作纳入x区委、政府对“两法衔接”工作成员单位的目标管理考核指标体系范围。考核细则由x区“两法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依据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通报等进行年度考核,结果通报x区绩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绩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人民检察院按比例换算计入对“两法衔接”工作成员单位的目标管理考核总评价分。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情况、案件录入情况、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受理、办理情况、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情况以及对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反馈情况等。领导小组对“两法衔接”工作开展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或者推荐有关部门表彰奖励。 二、进一步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和工作程序 3、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职责。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着重查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和发生在群众身边、侵害群众切实利益等违法行为,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禁止以罚代刑。在行政执法活动X发现有行贿、受贿、贪污、渎职、侵权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向同级监察委员会报告,并移送涉案有关证据和调查材料;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应当妥善保存案件的相关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由行政执法机关移送专门机构检验、鉴定;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由行政执法机关一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4、监察委员会的职责。监察委员会依法对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案件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进行监督,着重查处安全生产、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征地拆迁、项目审批、工程建设、医疗卫生等领域

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

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 衔接工作机制 为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惩处食品安全犯罪,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及时移送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和情况通报制度 市、县(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建立联席会议、情况通报制度,加强工作联系,密切协调配合,实现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县(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不同层次的联席会议,统一认识,通报情况,共同研究执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疑难问题。市级联席会议的办事机构设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均要明确一名主管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并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联系。

(二)建立情况通报制度。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定期通报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情况以及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公安机关定期通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移送案件的受理、立案、销案情况;人民检察院定期通报立案监督、批捕、起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的情况;人民法院定期通报审判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的情况。 二、涉嫌犯罪案件线索及时移送制度 (一)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案情重大且复杂疑难、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通报,并可以就涉嫌犯罪的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进行咨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研究,在三日内答复。 (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应当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法定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紧急情况下,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现场查获的涉案货值或者案件其他情节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1. 引言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的两个重要方面。为了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能够有效衔接,我国建立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本文将从制度的背景、目的、内容以及实施情况等方面进行阐述。 2. 背景 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也不断出现,对社会秩序和人民权益造成了严重威胁。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我国逐步建立了一套完善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3. 目的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提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协调性和连贯性,确保违法犯罪者无所遁形,并最终实现社会稳定与公平正义。 4. 内容 4.1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关系 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是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两种不同形式的惩罚。行政处罚主要针对行政违法行为,强调的是纠正、教育和预防为主,刑事处罚则主要针对犯罪行为,强调的是惩罚和制裁。 在实践中,有些违法行为既涉及到行政违法又涉及到犯罪,这就需要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之间进行有效衔接。具体做法可以是将一部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给刑事司法机关处理,或者根据情况由刑事司法机关介入协助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调查取证。 4.2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建立 为了保障衔接制度的顺利实施,我国建立了一系列相关制度: 4.2.1 案件线索移送制度 该制度规定了在发现涉嫌犯罪线索时,行政执法机关应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给刑事司法机关。这种移送可以是书面报告、电子传递等形式,以确保信息的准确传递和及时处理。

4.2.2 协作机制 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建立了协作机制,包括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等。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加强双方的合作与沟通,提高案件办理的效率和质量。 4.2.3 取证规则统一 为了避免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在取证过程中出现差异,我国统一了取证规则,明确了证据收集、保存、鉴定等环节的具体要求。这样可以保证取得的证据在后续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审判中都能得到有效运用。 4.3 实施情况 目前,我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已经初步建立并得到有效实施。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之间加强合作,案件线索移送、协作配合等工作稳步推进。同时,相关部门也加大对衔接制度的培训力度,提高执法人员对制度的理解和应用水平。 然而,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信息共享不畅、协作机制不够灵活等。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我们需要加强制度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加强各级机关之间的协作和沟通。 5. 结论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是保障社会秩序、维护人民权益的重要保障。通过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有效衔接,可以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确保违法犯罪者受到应有的惩罚。然而,为了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我们还需要加大对制度的培训力度,加强各级机关之间的合作与沟通。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与公平正义。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 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11.27 •【字号】厦府办[2012]309号 •【施行日期】2012.1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工作联席会议的通知 (厦府办〔2012〕30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省、部属驻厦单位:为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法制局等部门〈关于完善我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厦委办〔2012〕70号),决定成立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牵头人:黄杰(市法制局局长) 曹锦彪(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成员:李志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郑智敏(市监察局副局长) 范锦昌(市公安局副局长) 蔡永华(市司法局副局长)

曾伊鸿(市安全局副局长) 温哲(市公务员局纪检组长) 洪再福(市审计局总审计师) 张潘正(市经发局副局长) 叶茂伟(市商务局副局长) 王星旦(市国土房产局纪检组长) 魏晓荣(市建设局副局长) 张宇(市环保局副局长) 邱武伟(市农业局副局长) 赵宪夫(市文广新局纪检组长) 孙卫(市卫生局副局长) 耿国强(厦门海关副关长) 方元炜(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林文璋(厦门海事局副局长) 戴黎明(厦门国税局副局长) 王增加(市地税局纪检组长) 田锋(市工商局副局长) 黄碧尚(市质监局纪检组长) 曾国健(市安监局副局长) 饶满华(市食品药品监督局纪检组长)吴丽雪(市法制局副局长) 王军荣(市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徐文东(市知识产权局局长) 何卫明(市烟草专卖局副局长)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抚州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抚州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04.14 •【字号】抚府办字〔2015〕15号 •【施行日期】2015.04.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抚州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 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抚府办字〔2015〕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关于建立江西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赣法衔办〔2015〕1号)要求,现就建立我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能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各项要求。 (二)分析研究我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重要问题,提出指导意见。 (三)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各项制度,推动各项工作措施落实。 (四)组织开展对各地各部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工作情况。 (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法制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监察局、市委政法委(综治办)、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审计局、市司法局、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卫计委(原市卫生局和市计生委)、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市场与质量监督管理局(原市工商局和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药监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原市文化新闻出版局

陇南市人民政府、陇南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陇南市人民政府、陇南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陇南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3.19 •【字号】陇政发〔2013〕14号 •【施行日期】2013.03.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陇南市人民政府、陇南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陇政发〔2013〕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各县区人民检察院 :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依法惩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3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召集人:李旺泽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高连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成员:胡继明市法制办主任张进勇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长张界平市人民法院副院长 曹晓辉市纪委副书记 李文伟市法制办副主任 李银平市发展改革委纪检组长刘为民市教育局副局长 张国元市科技局纪检组长 张文会市工信委纪检组长 王旭明市民族宗教委纪检组长马保义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席亚东市安全局副局长 尚志文市民政局副局长 王仲煦市司法局副局长 毕志敏市财政局副局长 赵文市人社局纪检组长 杜龙顺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李福安市环保局副局长 侯爱国市建设局纪检组长 王长才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组长彭世贵市水务局副局长 李永宏市农牧局副局长 何旺顺市林业局纪检组长 唐端市商务局副局长

执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建议

执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建议 一、推进“两法衔接”工作的意义1、2001年国务院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 规定令已经十年.建立了“信息共享、沟通便捷、防范有力、查处及时的打击经济犯罪的协作机制”.这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是促进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 国家的需要,是体现政府诚信、执法公信的基础.为落实国务院令,全国各地设定了如“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职责和程序”、“联席会议制度”,有的省市的整规办、检察院、公安局以及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共同会签了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 办法,有的省市探索开发并建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依托政务外网和 政府公众信息网管理中心的有关设备,实现各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咨询、立案监督等业务进行管理和辅助决策的计算机系统,查处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很有成效.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公安、检察机关陆续采取各种措施落实执法衔接,标志着行 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的初步形成.这是个省时又省力,共享信息资源的平台.2、 加强“两法衔接”工作,特别是建立“网上衔接,信息共享”机制,有利于督促行政执法机 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有利于行政主管机关对下级行政执法工作的检查、督促和指导;有利于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机关不正确作为,防止以罚代刑;有利于消除执法上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提高执法的公信力;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公开、透明,推进公正文明执法.二、当前“两法衔接”工作的主要问题尽管“两法衔接” 工作已经取得一定成效,但当前全国行政执法领域“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的问题仍然较为突出.究其原因,既有认识不一、利益保护等人为因素,也有执法力量不足、作案人员在逃、监督检查不力等客观因素,体制、机制方面尚未形成支持和保障是十分重要的原因.主要问 题1.“两法衔接”机制尚未真正落到实处.主要表现是:一,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少.从近年办案数据看,尽管经济违法犯罪案件发案数逐年增长,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案 件也在增加,但经行政执法机关移送而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比例却很小.二,公安机关受理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金山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金山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2.06.21 •【字号】金府[2012]163号 •【施行日期】2012.06.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 正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金山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 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金府〔2012〕16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金山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领导,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经济社会秩序,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建立金山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第一召集人:姬兆亮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召集人:吴引其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黄杰国区政府法制办主任 罗华品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成员:(按姓氏笔画为序) 王世华公安金山分局副局长 王德国烟草专卖局金山分局副局长

刘新宇区水务局副局长 杨国贤区规划土地局副局长 张兴区建设交通委副主任 张伟东区卫生局副局长 张振明区税务局副局长 陈正旺区农委副主任 罗学明区环保局党组书记 庞旭峰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区物价局局长 胡晓岚区科委副主任 赵钜俊区文广影视局副局长 钟光明区质量技监局副局长 俞阿其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副局长 顾志雄区经委副主任 钱益明区监察局副局长 钱益基区城管执法局局长 徐跃区法院副院长 唐晨食品药品监管金山分局副局长 褚勤芳工商金山分局副局长 金山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检察院),具体负责日常工作推进和协调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吴引其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沈兵同志兼任。 今后,金山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若有变化,除第一召集人的调整需行文外,其他成员由该单位相关负责人自然替补。 特此通知。

马鞍山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方案

马鞍山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方案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市在环保、食品药品、国土等领域办理了一批两法衔接案件,两法衔接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一是成立了相关组织机构。2014年,为加大打击食品、药品、农资、环境污染、劳动保障、非法行医和侵权盗版等领域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由市公安局牵头成立了加强两法衔接领导小组,市公安局副局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市食药监、工商、质监、农委、环保局、卫生局、烟草局、人社局、盐务局、文化委分管领导,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市检察院检查监督处处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二是建立了相关制度。市公安局等12个成员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两法衔接机制建设的通知》(马公发〔2014〕12号),建立了季度联席会议制度、联络员制度、协作联动机制等制度机制。三是加入了省打击侵权假冒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2014年,省商务厅建立了该信息平台,具备工作动态、通知、通告、法律法规、典型案例、经验交流、业务指导等信息录入和信息共享功能,我市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和检察院均加入了该平台。四是开展了两法衔接监督工作。每年市检察院均牵头开展两法衔接检查工作,赴有关单位进行案卷抽查。从目前实施情况看,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如体制机制不够完善,行政执法力量偏弱,不适应两法衔接要求等。 二、出台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包括总则、日常执法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事故调查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证据的收集与使用、协作机制、附则,共六章、三十三条。《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适用对象和范围 《办法》适用于应急管理部门(含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消防机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生的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办法》明确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主要有7类,分别是: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件;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件;危险物品肇事案件;消防责任事故、失火案件;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件;非法采矿,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非法经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涉嫌安全生产的其他犯罪案件。上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等规定执行。 四、主要内容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开州区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开州区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8.29 •【字号】开州府办发〔2017〕157号 •【施行日期】2017.08.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药政管理,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健全开州区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机制的实施意见 开州府办发〔2017〕157号 区食药监分局、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局、区食安办:为进一步健全开州区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对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下发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和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和重庆市食品安全办下发的《重庆市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

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健立健全联席会议机制 (一)区联席会议的组成 区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局、区食安办等单位组成,组成人员为各单位分管领导;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为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负责召集联席会议。 (二)联席会议的职责 研究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措施和办法,通报各自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查处情况,统一执法标准,协调会商案件,查办重大案件,协调解决案件移送、证据收集、检验鉴定、涉案物品处置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措施和办法。 (三)定期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各成员单位可根据各自工作实际,提出召开联席会议。 二、案件线索通报机制 (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明显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向区公安机关通报。 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初查。初查过程中,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立案侦查。 (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在日常监管、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和处理投诉举报中发现的食品药品重要违法信息,应当及时书面通报区公安机关。

青海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案件衔接工作制度

青海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案件衔接工作 制度 篇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切实维护广大人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张家口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路政执法人员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并将通报情况记录在案报支队备案。 第三条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必须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四条路政执法人员应妥善保存和提供有关证据,对查获或扣押的涉案物品,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五条路政执法人员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与司法机关办结涉嫌犯罪案件的交接手续,在司法机关决定立案后,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给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 第六条对拟移送案件应出具书面报告,报支队长批准;支队长自接到

移送案件的书面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 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第七条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第八条路政执法人员向公安机关移交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时,应办理交接手续,并要求公安机关在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移送人应当保留案件材料复印件。 第九条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案件,在其作出书面说明退回支队后,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其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条支队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 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隐匿、私分、销毁涉案物品的;

黑龙江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办法

黑龙江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办法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有关部委、省直各有关单位: 《黑龙江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切实解决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中存在的有案不移、有案难移和以罚代刑问题,依法惩治犯罪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党委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领导,推进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党委政法委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有关机关及时研究解决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切实做到该移送的移送、该受理的受理、该立案的立案。 第二章衔接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嫌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要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书面报告,经法制审核后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 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自接到书面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移送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移送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七条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就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咨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接受咨询的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回复。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妥善保存移送案件的相关证据。对易腐烂、变质、灭失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留取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法定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第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交下列材料,同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同级检察机关: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或者调查询问笔录等; (五)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六)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应当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 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发现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接受案件的24小时内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在3日内补正。不得以材料不全等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受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3日内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同时抄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将案卷材料退回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应当依法开展案件侦查,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与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交接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对保管条件、保管场所有特殊要求的涉案物品,公安机关可以在采取必要措施固定留取证据后,商请行政执法机关代为保管。 公安机关立案后依法提请行政执法机关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作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检察机关审查决定;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向审判机关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

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8.11.09 •【字号】津农委规〔2018〕5号 •【施行日期】2018.11.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刑事诉讼其他规定,农业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 法》的通知 津农委规〔2018〕5号 有农业的区农委,市农委系统各有关单位;滨海新区公安局,各公安分局,市公安局有关直属单位,铁路公安处,天津港公安局,机场公安分局: 为了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依法打击涉农违法犯罪活动,市农委、市公安局制定了《天津市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天津市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自2018年11月9日施行,

有效期5年。 天津市农委天津市公安局 2018年11月9日(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对农业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农政发〔201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农业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部门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坚决杜绝有案不移、有案难移和以罚代刑等现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部门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 (一)在行政执法案件调查中或调查终结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 (二)在日常监管、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处理投诉举报中,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为违法行为存在明显涉嫌犯罪线索。 第三条农业部门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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