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成立金融联席会议制度范文

成立金融联席会议制度范文为了加强金融领域的监管协调和风险防控,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良好运行,现决定成立金融联席会议制度。
本制度旨在通过定期召开会议、加强信息共享与沟通、形成一体化决策和行动方案,并推动各金融机构间的合作,以实现金融领域的整体效益最大化。
一、会议组织结构1. 主席团金融联席会议由主席团负责具体组织和协调工作,主席团由各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组成。
主席团成员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决策权,并应具备较高的行政能力和领导经验。
2. 常设组织金融联席会议设立常设组织,负责具体的会务、信息收集和政策研究工作。
常设组织由专业人士组成,包括金融专家、研究员和行政人员等,他们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行政能力。
3. 会议参与人员金融联席会议的参与人员包括各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专家学者、监管机构代表等。
参与人员应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行政能力,并能够代表各自机构参与联席会议的决策和讨论。
二、会议职责和工作内容1. 提供信息共享平台金融联席会议负责建立和维护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会议,各金融机构可以及时共享市场信息、风险情况和监管政策等内容,以便全面了解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政策和措施。
2. 加强政策协调和合作金融联席会议将加强金融政策的协调和合作,形成一体化的政策和行动方案。
各金融机构要在联席会议平台上,提出自己的政策建议和观点,并进行充分的讨论和评估。
最终形成的决策和行动方案应具有整体性,能够有效地解决金融领域所面临的问题。
3. 加强风险防控和危机应对金融联席会议将加强对金融风险的监测、预警和防控工作,及时发现并应对金融危机。
各金融机构要主动向联席会议报告自己所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防范和措施。
联席会议将根据金融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风险防范和危机应对的政策和措施。
4. 推动金融创新和发展金融联席会议将积极推动金融创新和发展,鼓励各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新的业务和产品,以满足客户的需求。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是金融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业务范围广泛,所承载的风险也较高,因此防控各类案件至关重要。
在这个方面,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被广泛采用。
本文将对该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概念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是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了共同防范和减少各类案件的发生,而成立的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分别派遣代表,专门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的讨论协调,以及相关政策的研究、制定和落实。
该制度的实施,可以全面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安全防范意识,保护银行用户和银行机构的权益,提升整个金融行业的安全水平。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组成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组成包括以下部分:1、银行业金融机构代表组成的专业工作小组。
该小组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派遣相应人员组成,负责讨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并制定相应的预案和救援方案。
2、银行业金融机构中的安全部门及各级管理人员。
这部分人员是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安全管理及案件防控的重要角色,需要及时报告各种安全异常情况,并定期参加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协助小组制订及视情况修改相应的策略及措施。
3、公安、安全、司法等部门相关负责人。
这部分人员主要负责协助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案件防控工作,传达政策和法规,对存在风险的区域进行安全巡逻等相关工作。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实施:1、完善各方协作机制,形成联防联控的工作模式。
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要形成协作合作的激励机制,有效地实现合作与共赢。
同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要建立有效的网络与联防联控的工作模式,确保联防联控的工作模式高效运转。
2、归纳各高发领域案件的类型与方法,策略以及措施的制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要分析当前各种类型的案件或进攻手段的高发领域,负责制定相应的策略和措施,针对性地开展相应的防控并预案演练。
银行案防工作例会制度(模板)

银行案防工作例会制度银行案防工作例会制度篇一: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的组织协调,明确责任,规范程序,提高效率,促进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和交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办公厅、法律部门、各机构监管部门、案件稽查部门及银监会各省级派出机构(以下称银监局)组成,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参与办案机构列席会议。
第三条银监会银行业案件稽查局是联席会议召集人。
联席会议办事机构设在案件稽查局,负责安排联席会议的召开,保障联席会议工作有效运转,并督促落实联席会议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条联席会议由各组成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议,采取不定期的方式召开。
第五条召开联席会议的提议原则上应当至少在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向联席会议办事机构提出并书面提交会议议题。
接到国务院或银监会领导批办的案件,或者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及与其他执法部门相配合事项时,可以临时召开联席会议。
其他特殊情况下,经有关与会单位同意,可以临时召开联席会议。
第六条根据会议议题,联席会议由召集人召集相关组成单位共同举行。
联席会议的组成可以采取以下形式:案件稽查部门与某一机构监管部门;案件稽查部门与若干机构监管部门;案件稽查部门与机构监管部门及相关银监局,以及联席会议组成单位提议参加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共同举行。
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实施方案

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实施方案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实施方案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实施方案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实施方案为加强区政府职能部门与金融业界的信息沟通和工作互动,进一步完善广东金融高新技术服务区的建设,实现我区金融产业的稳定发展、创新发展和引领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联席会议的目标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我区建设广东金融高新技术服务区为契机,以建设金融强区为目标,加强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协调与合作,切实提升产业政策与金融政策的协同性,促进金融产品创新,全面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努力实现金融产业稳定高效发展。
二、联席会议的组织(一)建立南海区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人员组成详见《关于建立南海区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南府办〔201X〕147号)。
(二)联席会议实施开放式管理,主要结合金融机构和金融配套机构进驻广东金融高新技术服务区的情况,根据机构自身的意向来吸收新的成员。
三、联席会议的任务(一)根据南海区金融稳定发展实际,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压滤机滤布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机构提出相关的建议和措施;(二)组织召开南海区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加强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与经济界保持经常性的沟通与对话;(三)研究广东金融高新技术服务区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供区委、区政府决策参考;(四)组建南海区金融发展咨询委员会,为政府制定金融业发展规划提供咨询和建议;(五)督促金融机构及配套机构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持有序、公平的竞争秩序,确保金融业的稳定与发展;(六)在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与境内外同类团体和金融机构的联系与交流;(七)举办各类金融研讨会、金融产品推介会,组织业务培训,提高金融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八)研究南海区产业、行业风险和企业信用风险,并定期向成员发布,组织联合打击金融欺诈行为,建立金融信用体系;(九)加强经济、金融统计部门、金融机构、政府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疏通经济金融统计数据和经济金融信息的报送渠道;(十)开展符合金融业发展的其他工作和活动。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联席会议组织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联席会议组织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6.01•【文号】银监办发[2010]167号•【施行日期】2010.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联席会议组织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67号)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安全保卫工作方面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提高安防水平,经银监会领导同意,决定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联席会议组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六月一日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联席会议组织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安全保卫工作方面的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银监会发起,银行业协会予以支持。
第三条全国性中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是联席会议的当然成员单位。
区域性或省级中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凡书面申请参加联席会议的,经召集人核准后,成为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
第四条银监会银行业安全保卫局是联席会议召集人,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工作,并设立联席会议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
各成员单位安全保卫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并确定联络员与联席会议办公室保持联系。
第五条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有:(一)学习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研究解决执行中的问题,并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建议;(二)调查分析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面临的新情况,研究银行业务外包和社会化中涉及的安全问题以及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的对策措施;(三)研究探索建立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高效实用的宣教培训体系、及时灵敏的信息汇总报告体系、应对有力的监测预警体系等方面的问题;(四)通报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犯罪案件的情况、特点及典型案例,推动物防、技防设备和技术的应用与创新,收集、汇总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安全保卫工作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好的做法并予以推广;(五)组织成员单位与国外同行开展安全保卫方面的学习、考察、交流与合作;(六)组织成员单位就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保卫事宜进行维权;(七)银监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案件防防工作制度

案件防范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案件防范工作,预防和减少案件的发生,保障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案件防范工作是指通过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加强员工培训和监督等手段,预防和控制各类案件的发生。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案件防范工作纳入整体发展战略,建立健全案件防范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的责任,确保案件防范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案件防范工作制度,包括案件防范的组织架构、工作流程、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员工培训和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案件防范的科技手段应用,提高案件防范的效率和效果。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共同预防和打击金融犯罪。
二、案件防范组织架构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设立案件防范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
第八条案件防范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案件防范工作的总体策略和具体措施,组织、协调、监督案件防范工作的实施。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设立案件防范管理部门,负责案件防范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协调。
第十条案件防范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案件防范制度,开展风险评估和内部控制评价,组织员工培训和监督,建立案件防范信息管理系统等。
三、风险管理第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各类风险,防止风险转化为案件。
第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定期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包括内部控制制度、内部审计、内部监督等,确保业务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信息科技风险管理,保障信息系统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四、员工培训和监督第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和职业道德水平,增强员工的案件防范意识。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的组织协调,明确责任,规范程序,提高效率,促进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和交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办公厅、法律部门、各机构监管部门、案件稽查部门及银监会各省级派出机构(以下称银监局)组成,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参与办案机构列席会议。
第三条银监会银行业案件稽查局是联席会议召集人。
联席会议办事机构设在案件稽查局,负责安排联席会议的召开,保障联席会议工作有效运转,并督促落实联席会议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条联席会议由各组成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议,采取不定期的方式召开。
第五条召开联席会议的提议原则上应当至少在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向联席会议办事机构提出并书面提交会议议题。
接到国务院或银监会领导批办的案件,或者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及与其他执法部门相配合事项时,可以临时召开联席会议。
其他特殊情况下,经有关与会单位同意,可以临时召开联席会议。
第六条根据会议议题,联席会议由召集人召集相关组成单位共同举行。
联席会议的组成可以采取以下形式:案件稽查部门与某一机构监管部门;案件稽查部门与若干机构监管部门;案件稽查部门与机构监管部门及相关银监局,以及联席会议组成单位提议参加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共同举行。
第七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一)通报案件形势,分析案件特点,做出案件预判,提示案件风险;(二)剖析典型案例,研究案防措施,提出工作要求,统筹工作安排;(三)组织办案队伍,部署案件调查,确定案件性质,组织案件处置;(四)确定问责尺度,督导后续整改,安排专项检查,组织后续评估;(五)评估案防工作,总结工作经验,交流工作思路,制定工作规划。
第八条联席会议组成单位有义务主动通报、交流相关工作信息,实现案件防控工作信息共享。
这些信息包括:(一)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的会议情况及相关文件资料;(二)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的规划和安排;(三)银行业案件统计与分析资料;(四)银行业案件或重大突发事件快报;(五)重大案件案情调查报告及案例分析;(六)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相关的专项现场检查报告;(七)其他应当通报的信息。
银行案防工作例会制度

银行案防工作例会制度1. 背景近年来,银行业内不断发生各种案件,这些案件涉及金额巨大,给银行业的经济效益和声誉带来了巨大影响。
为了及时发现和防范银行业内的案件,及时采取措施,保障银行业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各银行纷纷建立了相应的案防工作体系。
而银行案防工作例会制度就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2. 制度目的银行案防工作例会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提高银行管理人员的案件意识,增强银行内控意识,制定有效的防范、控制和打击银行内外案件的策略和方法,明确各部门的职责以及针对各种案件的防范措施,保障银行的金融安全。
3. 制度内容银行案防工作例会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3.1 会议召开根据银行的实际情况,银行应当制定具体的例会时间、地点、主持人和参加人员,确保例会的正常进行和顺利召开。
3.2 例会议程银行案防工作例会议程应该包含以下内容:•银行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介绍•银行内部的案件情况汇报•银行内部的防范措施和效果分析•银行客户的风险评估和日常预防工作•最新银行案件的分析及预防措施3.3 会议记录和报表银行案防工作例会制度需要做好记录工作,建立案件信息和工作记录的档案,以供决策和管理需要。
同时,应及时形成报表,将银行案防工作情况向上级汇报。
3.4 参会人员要求银行案防工作例会制度要求参会人员必须是银行管理人员或案防工作人员。
参会人员要带好相应的工作记录、案件资料和防范措施,以为会议提供可资利用的工作基础。
4. 制度实施银行案防工作例会制度的实施要求银行管理人员和案防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参加例会,认真进行案件告知、案防工作策略和措施的交流,提高防范意识,强化预防能力。
同时,通过会议形式总结案防工作经验,发现问题,提出合理建议,推进案防工作水平的提高。
5. 制度评估银行案防工作例会制度的评估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5.1 制度的实施情况评估制度的实施情况,包括会议的召开时间、参会人员、会议议程等情况,以及记录和报表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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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的组织协调,明确责任,规范程序,提高效率,促进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和交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办公厅、法律部门、各机构监管部门、案件稽查部门及银监会各省级派出机构(以下称银监局)组成,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参与办案机构列席会议。
第三条银监会银行业案件稽查局是联席会议召集人。
联席会议办事机构设在案件稽查局,负责安排联席会议的召开,保障联席会议工作有效运转,并督促落实联席会议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条联席会议由各组成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议,采取不定期的方式召开。
第五条召开联席会议的提议原则上应当至少在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向联席会议办事机构提出并书面提交会议议题。
接到国务院或银监会领导批办的案件,或者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及与其他执法部门相配合事项时,可以临时召开联席会议。
其他特殊情况下,经有关与会单位同意,可以临时召开联席会议。
第六条根据会议议题,联席会议由召集人召集相关组成单位共同举行。
联席会议的组成可以采取以下形式:案件稽查部门与某一机构监管部门;案件稽查部门与若干机构监管部门;案件稽查部门与机构监管部门及相关银监局,以及联席会议组成单位提议参加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共同举行。
第七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通报案件形势,分析案件特点,做出案件预判,提示案件风险;
(二)剖析典型案例,研究案防措施,提出工作要求,统筹工作安排;
(三)组织办案队伍,部署案件调查,确定案件性质,组织案件处置;
(四)确定问责尺度,督导后续整改,安排专项检查,组织后续评估;
(五)评估案防工作,总结工作经验,交流工作思路,制定工作规划。
第八条联席会议组成单位有义务主动通报、交流相关工作信息,实现案件防控工作信息共享。
这些信息包括:
(一)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的会议情况及相关文件资料;(二)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的规划和安排;
(三)银行业案件统计与分析资料;
(四)银行业案件或重大突发事件快报;
(五)重大案件案情调查报告及案例分析;
(六)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相关的专项现场检查报告;
(七)其他应当通报的信息。
第九条联席会议组成单位应当派出与会议议题相适宜的代表参加会议,参会代表应当获得授权代表本部门发表意见。
第十条联席会议的决议或决定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发送各参会单位,联席会议各参会单位有履行会议决议或决定的义务。
变更、撤销联席会议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应当由联席会议通过。
附件一:
案件风险信息快报
××年××期
签发人:单位名称(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快报应含以下内容:
一、事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名称、事发时间及案件(风险)事件概况。
二、涉及人员及情况。
三、风险情况、金额损失预判。
四、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影响。
五、本机构或公安司法机关已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承办部门:
主办人:
联系电话:
年月日附件二:
案件信息确认报告
确认报告号:××年××期
签发人:单位名称(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案件信息应含以下内容:
一、案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名称、案发时间及案情概况。
二、涉及人员及情况。
三、涉案金额及风险情况。
四、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影响。
五、本机构或公安司法机关已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据此情况,我单位认为此事件已构成案件,特此报告进行案件信息确认。
承办部门:
主办人:
联系电话:
年月日附件三:
案件风险信息撤销报告
撤销报告号:××年××期
签发人:单位名称(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据以判断不构成案件的理由及依据)
据此情况,我单位认为此事件不构成案件,特此报告进行案件风险信息撤销。
承办部门:
主办人:
联系电话: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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