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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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1. 引言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的两个重要方面。

为了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能够有效衔接,我国建立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本文将从制度的背景、目的、内容以及实施情况等方面进行阐述。

2. 背景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也不断出现,对社会秩序和人民权益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我国逐步建立了一套完善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3. 目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提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协调性和连贯性,确保违法犯罪者无所遁形,并最终实现社会稳定与公平正义。

4. 内容4.1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关系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是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两种不同形式的惩罚。

行政处罚主要针对行政违法行为,强调的是纠正、教育和预防为主,刑事处罚则主要针对犯罪行为,强调的是惩罚和制裁。

在实践中,有些违法行为既涉及到行政违法又涉及到犯罪,这就需要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之间进行有效衔接。

具体做法可以是将一部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给刑事司法机关处理,或者根据情况由刑事司法机关介入协助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调查取证。

4.2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建立为了保障衔接制度的顺利实施,我国建立了一系列相关制度:4.2.1 案件线索移送制度该制度规定了在发现涉嫌犯罪线索时,行政执法机关应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给刑事司法机关。

这种移送可以是书面报告、电子传递等形式,以确保信息的准确传递和及时处理。

4.2.2 协作机制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建立了协作机制,包括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等。

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加强双方的合作与沟通,提高案件办理的效率和质量。

4.2.3 取证规则统一为了避免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在取证过程中出现差异,我国统一了取证规则,明确了证据收集、保存、鉴定等环节的具体要求。

这样可以保证取得的证据在后续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审判中都能得到有效运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7•【字号】厦府办[2012]309号•【施行日期】2012.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的通知(厦府办〔2012〕30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省、部属驻厦单位:为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法制局等部门〈关于完善我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厦委办〔2012〕70号),决定成立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牵头人:黄杰(市法制局局长)曹锦彪(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成员:李志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郑智敏(市监察局副局长)范锦昌(市公安局副局长)蔡永华(市司法局副局长)曾伊鸿(市安全局副局长)温哲(市公务员局纪检组长)洪再福(市审计局总审计师)张潘正(市经发局副局长)叶茂伟(市商务局副局长)王星旦(市国土房产局纪检组长)魏晓荣(市建设局副局长)张宇(市环保局副局长)邱武伟(市农业局副局长)赵宪夫(市文广新局纪检组长)孙卫(市卫生局副局长)耿国强(厦门海关副关长)方元炜(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林文璋(厦门海事局副局长)戴黎明(厦门国税局副局长)王增加(市地税局纪检组长)田锋(市工商局副局长)黄碧尚(市质监局纪检组长)曾国健(市安监局副局长)饶满华(市食品药品监督局纪检组长)吴丽雪(市法制局副局长)王军荣(市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徐文东(市知识产权局局长)何卫明(市烟草专卖局副局长)二、联席会议职责(一)由成员单位相互通报查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违法犯罪以及衔接工作的有关情况;(二)研究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加强衔接工作的政策;(三)推动落实衔接工作各项措施;(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

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

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

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为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惩处食品安全犯罪,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及时移送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和情况通报制度市、县(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建立联席会议、情况通报制度,加强工作联系,密切协调配合,实现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市、县(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不同层次的联席会议,统一认识,通报情况,共同研究执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疑难问题。

市级联席会议的办事机构设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均要明确一名主管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并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联系。

(二)建立情况通报制度。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定期通报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情况以及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公安机关定期通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移送案件的受理、立案、销案情况;人民检察院定期通报立案监督、批捕、起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的情况;人民法院定期通报审判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的情况。

二、涉嫌犯罪案件线索及时移送制度(一)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案情重大且复杂疑难、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通报,并可以就涉嫌犯罪的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进行咨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研究,在三日内答复。

(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应当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

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法定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席会议制度

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席会议制度

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席会议制度1. 引言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席会议制度,是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公安部建立的协调机制,旨在加强药品领域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合作,共同打击药品领域违法犯罪活动。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探讨这一制度的重要性和作用,并共享个人观点和理解。

2. 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席会议制度的重要性药品领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违法犯罪活动,如生产假冒伪劣药品、销售过期药品、虚假广告宣传等,这些活动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了威胁。

而单一的行政执法往往难以全面打击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因此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席会议制度的建立便显得尤为重要。

这一制度的重要性在于,它可以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机衔接,形成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互支持、相互协作的工作格局。

通过共同召开联席会议,及时通报、协商处理重大药品犯罪案件,有效提高了药品领域的违法犯罪打击水平。

3. 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这一制度的建立,不仅强化了部门间的协作机制,还加大了对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通过联席会议,各相关部门能够共同研究、协商决定打击重点、整治重灾区、加强风险管控,提高了执法打击的精准度和效果。

这一制度还加强了对药品违法犯罪的惩治力度,有力震慑了相关领域的违法分子,维护了药品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

4. 个人观点和理解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席会议制度的建立,对于加强药品领域的违法犯罪打击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一名从业人员,我深切理解这一制度的不可或缺之处。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需要密切关注联席会议的动态,了解各部门的职责和工作重点,以便更好地配合开展工作,提高药品市场秩序,维护公共利益。

5. 总结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席会议制度的建立,为加强药品领域的违法犯罪打击工作提供了重要保障。

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合作,提高了对药品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效果,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了公共利益。

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一、背景为了更好地保障安全生产,加强应急管理部门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效果和刑事司法的打击力度,制定本工作办法。

二、衔接原则1. 遵守法律原则:应急管理部门和刑事司法部门在开展衔接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政、依法办案。

2. 协同合作原则:应急管理部门和刑事司法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作,密切协调行动,形成工作合力。

3. 高效便捷原则:应急管理部门和刑事司法部门应通过信息共享、跨部门协同等方式,提高办案效率,便利衔接工作。

三、衔接工作内容1.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应急管理部门和刑事司法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互通线索,建立起联动机制,及时分享有关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案件信息。

2. 加强案件移交工作:应急管理部门和刑事司法部门在发现安全生产违法犯罪案件时,要及时移交对方部门,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和线索,确保衔接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形成工作协调机制:应急管理部门和刑事司法部门要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就衔接工作进行沟通协商,解决工作中的难题和矛盾,推动衔接工作的进展。

4. 加强执法培训与交流:应急管理部门和刑事司法部门要加强执法培训和交流,提高工作人员的执法技能和业务水平,提升衔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五、责任分工1. 应急管理部门的责任:(1)负责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监督和行政处罚工作;(2)及时发现和移交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线索;(3)加强与刑事司法部门的沟通与协作,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和线索。

2. 刑事司法部门的责任:(1)负责安全生产违法犯罪案件的侦查和起诉工作;(2)接收应急管理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并及时采取行动;(3)加强与应急管理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六、衔接工作效果评估应急管理部门和刑事司法部门要定期对衔接工作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发现问题及时改进,确保衔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七、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调整的,经两部门协商一致后进行修订。

两法衔接工作管理制度

两法衔接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提高执法效率,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两法衔接”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共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两法衔接”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原则;(二)分工负责、协作配合原则;(三)及时沟通、快速反应原则;(四)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成立“两法衔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地区“两法衔接”工作。

第六条“两法衔接”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研究制定“两法衔接”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二)协调解决“两法衔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监督“两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情况;(四)组织开展“两法衔接”工作的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一)及时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二)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开展侦查、起诉、审判工作;(三)接受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公安机关的职责:(一)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侦查;(二)依法开展侦查工作,收集、固定证据;(三)依法向检察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四)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的咨询和请求,协助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九条检察机关的职责:(一)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二)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立案监督,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三)对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条审判机关的职责:(一)依法审理涉嫌犯罪的案件;(二)对审判活动进行自我监督,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

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1. 前言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是一种具有重要意义的协作机制。

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中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活动紧密相连。

为了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进行全面评估,重点探讨该制度的意义、功能和运作方式。

2. 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意义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设立,旨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协作与沟通。

这一制度的意义在于实现信息的共享与整合,增强执法力度,提高处罚的效力,避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活动之间的重复、冲突与漏洞。

通过有效合作,该制度有助于推动司法公正和行政效能的提升。

3. 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功能3.1 信息共享与整合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搭建了一个信息共享与整合的平台。

通过会议,相关部门可以及时交流、分享案情和执法经验,提供调查和取证的证据,促进案件的顺利推进。

这样一来,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的信息断层将得到弥合,为司法决策提供更准确、更全面的参考。

3.2 执法力度的增强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有助于加强执法力度。

会议的召开可以提高行政执法部门和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的沟通与配合,形成合力,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通过互通有无、弱化行政与刑事之间的界限,相关部门可以对违法行为形成联合打击的威慑,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3.3 处罚效力的提高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运作有助于提高处罚的效力。

通过会议,行政执法部门和刑事司法机关可以商讨并确定处罚方式和刑事追诉的决策。

这样可以避免重叠处罚和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确保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始终具有权威性和有效性。

4. 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运作方式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运作需要依赖相关部门的合作与配合。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方案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和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方案>的方案》(X办〔X〕24号)和中共X市委办公厅、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X市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方案>的方案》(X办〔X〕56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x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建设,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切实加强对“两法衔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考核评价1、成立x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工作领导小组。

由区委副书记任组长,监察委员会主任、公安分局局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副组长,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任小组成员。

“两法衔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x区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检察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其他各成员单位“两法衔接”工作分管领导和联络员为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两法衔接”工作日常事务。

x区人民检察院、政府法制办为“两法衔接”牵头单位。

2、加强对“两法衔接”工作的考核评价。

将“两法衔接”工作纳入x区委、政府对“两法衔接”工作成员单位的目标管理考核指标体系范围。

考核细则由x区“两法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依据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通报等进行年度考核,结果通报x区绩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绩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人民检察院按比例换算计入对“两法衔接”工作成员单位的目标管理考核总评价分。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情况、案件录入情况、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受理、办理情况、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情况以及对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反馈情况等。

领导小组对“两法衔接”工作开展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或者推荐有关部门表彰奖励。

二、进一步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和工作程序3、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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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制度设立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设立是为了解决行政执
法与刑事司法在实践中的衔接问题,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
能够顺利进行。

该制度应由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设立,并纳入行政执法与刑
事司法的工作体系之中。

二、组成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应由各级政府、行政执法机构、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具体组成人员应根
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包括政府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检察机关、公
安机关等的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

三、主要职责
(一)信息共享与沟通协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
主要负责各级政府、行政执法机构、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之间的信
息共享与沟通协调工作,确保相关信息的及时传递和交流,以便于双方能
够更好地了解案件情况和取证证据。

(二)案件移送与执法衔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
负责协助各级政府、行政执法机构、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进行案件
的移送和执法衔接工作。

通过联席会议的讨论和决策,确定案件移送的具
体程序和标准,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协调解决矛盾与纠纷: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
负责协调解决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过程中出现的矛盾与纠纷。

当行政执
法和刑事司法存在冲突或者争议时,联席会议可以召开专门会议或成立专门工作组,通过集思广益,协商解决问题,确保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规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程序: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应通过研究制定和修改相关制度和规范,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程序,提高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维护公正和正义。

四、工作机制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可以通过定期召开会议、组织研讨交流、成立工作小组等方式来实现其工作职责。

会议形式可以根据需要灵活确定,可以是集中开会或者视频会议等形式。

会议应当制定具体的议程,明确讨论的主要问题和目标,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并做好会议记录和总结。

五、评估与改进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应定期对其工作进行评估和改进。

在评估中可以考虑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在衔接过程中的效果、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和难点。

对于评估发现的问题和难点,联席会议应积极提出改进措施,并加以改进。

综上所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设立有利于协调和衔接两种执法方式的工作,确保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通过信息共享与沟通协调、案件移送与执法衔接、协调解决矛盾与纠纷以及规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程序等职责的履行,进一步提高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水平,促进了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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