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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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 商标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法 商标法律制度

四、注册商标的转让

(一)商标转让的概念和种类
1.注册商标转让,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所有。 2.转让注册商标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即协议转让和继受转让。
(二)优先权
1.国际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巴黎公约》任何 一个成员国第一次提出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 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其第一次 申请日可以作为中国的申请日。 2.展览优先权:是指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 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 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二)商标与商号
1.商标与其标志的商品紧密相连,而商号则不 一定。 2.商标具有显著性,而商号则无须具有像商标 那样的显著性。
3.商号依《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进行 登记后,可获得商号权;而商标则依商标法申请 注册,以获得商标权。
(三)商标与原产地名称
1.商标具有专有性,注册商标非经商标权人 同意,他人不得使用;而原产地名称不具有专有 性,属于该产地的企业都可以使用同一原产地名 称。
4.核准注册 (1)初步审定的商标在公告期满无人提出异议或异 议不成立的,商标局予以正式核准注册。 (2)商标权取得时间为核准注册之日。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 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 满之日起计算。
七、商标评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 册和管理的工作。
(三)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和核准
1.实质审查
2.初步审定和公告 3.异议 (1)对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 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
(2)异议申请由商标局受理。
当事人对商标局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 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裁定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注册和侵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商标注册和侵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商标注册和侵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在市场经济的赛场上,商标作为企业品牌的重要象征和形象载体,越来越受到各方关注。

商标的注册和保护是企业在锁定市场,保障自身利益等方面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就商标注册和侵权保护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商标的注册1、商标注册的目的商标注册的本质是获得商标专用权,即确立商标主体对一定商品或服务的专用使用权,保障其在经营活动中的利益。

商标注册对于企业建立自身品牌,加强竞争优势,防止他人侵占使用等方面都有重大意义。

2、商标注册的条件商标注册需符合以下条件: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商标能够区别同一种类商品或服务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商标不与他人的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

同时,还应注明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范围。

3、商标注册的申请商标注册之前需进行商标搜索,确认申请的商标是否与已注册商标重名或过近。

如确定商标没有被注册,可向商标局递交申请书。

申请材料包括商标申请书、商标使用证明以及商标图样等。

商标局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若审查通过,会在商标公报上公示,若180天内没有异议,就会核准注册。

二、商标侵权保护1、侵权概念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专用权人许可,在同一或近似商品或服务上将商标作为自己商品或服务的标识,或者同类或相关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与权利人商标近似的标识,而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的行为。

2、商标权的救济措施商标权人对于商标侵权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邮寄警告信,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请求立案调查;提起商标权权利诉讼,寻求司法救济;与侵权方协商和解。

其中,商标诉讼是商标侵权的主要手段,诉讼流程包括立案、庭前程序、一审审理、二审审理等环节。

3、免责条款在商标侵权诉讼中,被告方可能会以免责条款为据,声称已经取得商标专用权或取得许可使用商标。

免责条款的适用需经过严格的判断,包括免责申请是否合法、商标登记是否有效、商标的范围等方面。

综上所述,商标注册和侵权保护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法律手段。

企业需要重视商标的注册和侵权保护,增强自身品牌的知名度和信誉度,同时提升自身商业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本文将对其法律背景、法律规定以及实施效果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法律背景商标法是一国商标制度的法律基础,传统的商标法体系主要是来自国际商标法公约和欧洲专利公约。

我国一直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领域合作和交流,为确立现代商标制度进行了长期的努力。

1982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商标法,此后经历了多次修改。

2001年12月1日,国务院颁布施行了全新的商标法,从而建立了现代化的商标制度。

二、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主要内容如下:1. 商标基本原则商标法规定,商标是商品和服务的标志,被注册商标所有人拥有专有权利。

商标法规定的一系列标准确保了商标的专属性,保证了商标的质量和可靠性,并规定了专利权人的义务和权利。

2. 商标注册程序商标申请受理需要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中需要对商标的名称、颜色、图案等相关信息进行详细说明。

商标法规定商标局应在规定期限内审查申请,如满足条件,商标局应颁发商标注册证书。

3. 商标权利制度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的权利包括使用商品、服务和标识、享有专利保护及阻止他人同类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商标使用等权利。

同时商标法规定了商标专用权在一定条件下的限制和维护措施。

4. 商标侵权与受害处理商标法对商标侵权行为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和限制,并规定了维护商标专利权的措施。

商标注册人可以向商标行政部门申请撤销侵权行为,以保护商标专利权。

三、实施效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商标法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和提高。

那么,商标法对我国经济、市场和消费者有哪些影响?1. 经济效益商标法的颁布和实施,为国家建立了现代化的商标制度,简化了商标申请和商标使用程序,加速了商标注册和管理的流程,使得商标管理和保护变得更加完善。

2. 市场效益商标法对于较弱的市场竞争者而言,可以提供更多的保护机制,使得市场竞争更加公平,商标专利所有人也能更好地保护自己所进行的经营活动。

商标法的相关法律法规

商标法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商标注册的申请第三章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第四章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第五章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第六章商标使用的管理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商标的国际保护和法律法规

商标的国际保护和法律法规

商标的国际保护和法律法规商标是企业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武器。

商标的注册和保护是企业经营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

在国际商贸中,商标的保护更是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

因此,商标的国际保护和法律法规愈加显得必要。

商标的概念和分类商标是指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颜色组合、三维标志、声音标志等。

商标的主要功能是标示和区分来源,反映出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信誉和特征。

商标可分为实体商标和虚拟商标。

实体商标是指有物理的商标,如产品包装、商标牌等;虚拟商标是指在网络等虚拟环境中使用的商标,如微博、微信的账号和昵称等。

商标的国际保护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通过国际商标注册,即可实现在多个国家或地区内保护商标的目的。

国际商标注册是一项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的商标注册活动。

它在一定程度上节省了企业的注册时间和精力,但同时也需要承担更多的费用。

2、通过非注册方式保护商标,如在国际上争取通过商标异议或撤销等诉讼手段,以及在国际市场上通过竞争和市场化手段进行保护。

商标的国际保护主要依靠国际商标法规和多边协议来实现。

国际商标法规是指针对商标保护领域内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国际商标法规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并促进商标在全球范围内的保护和应用。

国际商标法规的主要制定机构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商标的国际保护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法规:1、《巴黎公约》:该公约主要规定了国际商标注册制度,保护商标在多个会员国内的有效性和特许使用,并规定了商标异议和撤销等诉讼手段。

2、《马德里协定》:该协定建立了一种覆盖多个国家的国际商标注册制度,为商标注册人提供了方便的注册途径。

3、《商标法》:该法规制定了我国商标的真正意义、商标的登记、商标的使用等内容。

同时,该法规定了商标的财产权和行为权,并规定了商标的侵权行为和惩罚。

4、《外商投资法》:该法规定了外商投资的保护,并规定了涉及外商投资的商标使用、注册、转让和纠纷解决等细节问题。

国家商标管理 商标管理办法

国家商标管理 商标管理办法

国家商标管理商标管理办法国家商标管理商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标的注册、使用和管理,规范商标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商标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商标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商标代理机构的管理,确保其依法独立、公正、诚信地履行职责。

第五条商标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商标信息公示,为社会公众提供合法商标信息查询服务。

第六条商标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商标监测和处置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商标违法行为。

第七条商标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商标权评估和培训制度,提高商标管理水平。

第八条依法从事商标注册、代理等商标业务的机构、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商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依法、独立、诚信地履行职责。

第十条商标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规范商标服务行业。

第二章商标注册第十一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依法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提供必要的商标申请文件,并缴纳商标申请费。

第十二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保证其申请商标的真实和合法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商标注册审查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相应的审查决定。

第十四条商标注册申请经核准后,应当及时颁发商标注册证书,并公告注册商标。

第三章商标使用第十五条商标权人应当按照商标法的规定使用其商标,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他人商标。

第十六条商标权人应当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依法维护自己的商标权。

第十七条商标使用商品或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质量要求,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四章商标管理第十八条商标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商标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侵权行为。

第十九条商标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商标纠纷处理机制,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新民法典对商标权保护的规定

新民法典对商标权保护的规定

新民法典对商标权保护的规定商标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资产之一,对于商标权的保护是保障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重要环节。

新民法典作为我国民法的总纲,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也对商标权的保护作出了具体规定。

本文将就新民法典对商标权保护的规定进行探讨。

一、商标的定义和保护范围新民法典对商标的定义作出了明确规定,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

商标权人依法享有专有权,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使用、转让和排他性地处置自己的商标。

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主要包括商标的注册权和商标的使用权。

商标的注册权是指商标权人将其商标注册后依法获得的独占权,可以防止他人在同一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

商标的使用权是指商标权人在未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使用商标来取得商标权,并享有保护。

新民法典强调了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为商标权人提供了更加全面的保护。

二、商标的权利主体和权利的取得方式根据新民法典规定,商标的权利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自然人可以根据自己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商标,获得商标的权利。

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注册商标的方式,取得商标的权利。

商标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有注册和使用两种途径。

商标注册是商标权取得的主要方式,只有经过商标局批准注册的商标才能享有法定保护。

商标的使用也可以取得商标权,但在保护范围和权利优先的问题上,注册商标的权利受到更大的保护。

新民法典对商标注册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加强了对商标权的保护。

三、商标权的行使和保护商标权的行使包括商标的使用、转让和许可使用等。

商标权人对其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可以在商品包装、广告宣传、商品销售等方面使用商标。

商标权人还可以将商标转让给他人,获得相应的利益。

另外,商标权人还可以通过与他人订立许可使用协议,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商标,获取许可使用费。

新民法典对商标权的保护也作出了规定,包括禁止商标侵权行为、违法使用商标的行为和商标权的维权等。

什么是商标法

什么是商标法

什么是商标法商标法是一种法律制度,用以保护商标所有人的权益。

商标是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符号,可以是文字、图形、颜色、声音等。

商标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商业利益,防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商标,造成混淆、误导或侵权。

一、商标法的重要性商标是企业的核心资产之一,具有广告、标识和宣传企业形象的功能。

商标对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和竞争优势。

商标法的实施保护了商标所有人的权益,促进了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二、商标法的基本原则商标法的实施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 独占性原则:商标所有人享有对其商标的独占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同样或相似的商标。

2. 合法使用原则:商标法保护合法使用商标的行为,如商标注册权、商标许可使用权、商标转让等。

3. 公平竞争原则:商标法鼓励公平竞争,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4. 提示功能原则:商标作为商品或服务的标识,有助于消费者识别和辨别不同品牌的商品或服务。

5. 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商标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伪劣商品和虚假宣传的出现。

三、商标法的主要内容商标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商标的注册、商标的使用和保护、商标的许可使用、商标的转让和许可权的转让等。

1. 商标的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通过向商标相关机构申请注册,获取对商标的独占权。

2. 商标的使用和保护:商标所有人享有对商标的使用和保护权,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商标。

3. 商标的许可使用:商标所有人可以与他人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允许他人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其商标。

4. 商标的转让:商标所有人可以将商标的所有权转让给他人,转让后,转让方不再享有对商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5. 许可权的转让: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可以转让给他人,转让后获得许可使用商标的权利。

四、商标法的实施机构和程序商标法的实施机构和程序包括商标局、商标审查、商标争议解决等。

1. 商标局:商标局是负责商标注册和监督管理的机构,负责受理商标注册申请、审查商标注册资格、发布商标公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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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律制度第十六章商标法律制度概述第一节:商标的概念和功能一、商标的概念商标是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为了将来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于他人提供的同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记。

二、传统商标的功能(一)识别功能;➢不具有识别功能的标志是不被称为商标的,更不能被注册为商标。

➢凡是具有识别功能的标志都是商标,无论其是否被注册。

(二)质量保障功能(三)广告宣传功能第二节:商标的分类一、可视性商标和非可视性商标:可视性商标是指可以通过视觉感知的商标。

商标法第8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二、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平面商标又分为文字、图形和组合商标三、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商品商标用于识别商品提供者,而服务商标用于识别服务提供者。

四、普通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思考:商标是知识产权吗?商标权被认为是与著作权、专利权相并列的知识产权,并不是因为商标与作品和发明创造一样,是智力活动的成果,而是因为商标也是一种排他性的无形财产权利。

第十七章:商标权的取得第一节:取得商标权的途径取得商标权意味着商标权人能够依法排斥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以导致消费者混淆的方式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一、使用取得即使商标尚未经过注册,只要其已经在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商标使用者也能取得商标权。

二、注册取得1. 《商标法》第 39 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2. 《商标法》第 33 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但是,对于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而言,其核准注册之日往往在初审公告 3 个月届满之日之后。

)3. 《商标法》第 34 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

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节:商标注册的对象一、商标可获注册的条件:1、显著性——可以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在实践中,“商标显著性的判断一般采用反证法,即排除某些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我国《商标法》没有区分商标显著性的强弱,商标的显著性可以进一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商标标记本身所固有的显著性,即商标文字、图形或者图文组合或者表现形式以及立体商标构造的显著性。

二是通过使用取得的显著性,即因商标知名度的提高使商标显著性获得提升。

2、非功能性——不得与所标示的商品的功能性相联系➢商标法第12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3、非冲突性——不得侵犯申请日前他人合法享有的权利4、可视性或可听性——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二、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记1、有损国家尊严、社会公共利益、善良风俗的;2、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例外:已经注册使用地名商标继续有效;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

(《商标法》第10条)3、侵犯他人驰名商标的标识(《商标法》第13条);4、代理人、代表人抢注或者擅自使用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的商标(《商标法》第15条);5、误导性使用地理标记的标识(《商标法》第16条第1款,例外: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三、不能获得注册的标志(但大多可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1、缺乏显著性的标志。

但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除外(《商标法》第11条);2、缺乏显著性或者具有实用、美学功能性的立体形状。

即使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也不能获得注册(《商标法》第12条);3、基于业务关系恶意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商标法》第15条第2款);4、与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法》第30条);5、违反(以使用在先为补充的)先申请原则的(《商标法》第31条;6、抢注(未注册或注册)知名商标或者侵害他人在先权利的(《商标法》第32条)。

※我国《商标法》将商标近似作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一种行为,具体认定方法如下: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相关公众包括两类:一类是与商标所示的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即最终消费者;二是与商标所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紧密关系的其他经营者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在认定商标近似时必须考虑注册商标的识别性,对于显著性强的商标,在认定被控侵权商标的近似问题时应从严把握。

在先商标的显著性越强,知名度越高,混淆的可能就更容易被认定。

如果在先商标具有强显著性和高知名度时,在后商标即使与在先商标只有较低程度的近似也可能导致误认,那么法院也通常会判定两商标近似。

第三节:商标的申请与注册一、商标申请的主体1、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2、外国人、外国企业(根据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二、商标申请与注册的原则1、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渠道(1)中国人: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2)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商标法》第17条2、自愿申请原则(1)对其商品、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法》第4条);(2)法律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注册商标,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目前仅限于“烟草制品”(《商标法》第6条)。

3、分类申请原则(《商标法》第22条)4、一表多类原则(《商标法》第22条)即同一申请人在一份申请中可以对不同类别的商品申请同一商标,实行这种原则便简化了注册程序,不仅有利于保护生产商的商标所有权,又能促进一厂发展多类产品。

5、(使用在先为补充的)先申请原则(1)含义。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按下列规则办理:A、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B、同一天申请的,初步申请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C、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由申请人于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自自行协商;D、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以抽签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

申请人接到通知后未参与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

(2)申请日的确定A、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8条);B、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以优先权日为申请日。

6、优先权原则(1)国外申请优先权(《商标法》第25条)A、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B、又在中国就相同商标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C、第一次提出商标申请的所在国,应当与我国签订涉及优先权的协议,或者也参加了我国参加的规定了优先权的国际条约,或者与我国相互承认优先权。

注意:优先权不能自动产生,有以下要求(《商标法》第25条第2款):1、提出书面申请;2、时间上应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提出;3、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

(2)国际展览会优先权(《商标法》第26条)。

A、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B、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的日期等证明文件。

三、商标注册文件四、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一)形式审查(二)实质审查:是否存在拒绝注册的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三)初步审定、公告、异议和复审1、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商标法》第33条)2、异议: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法》第35条)(1)异议人的权利。

对商标局作出的准予注册的决定,不能申请复审,只能在商标核准注册之后,依照《商标法》第44条和第45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被异议人的权利。

第54条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核准注册注:异议制度1、异议期限:初审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

2、异议事由法定:违反相对拒绝注册事由;违反绝对注册事由。

3、异议提出对象:商标局4、异议人分两种情况:一、涉嫌违反相对拒绝注册事由的,仅限于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二、涉嫌违反绝对拒绝注册事由的,任何人均有权提出异议。

➢违反相对拒绝注册事由包括:1、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2、侵犯注册驰名商标;3、代理人抢注被代理人商标;4、基于业务关系恶意抢注未注册商标;5、误导性使用地理标志;6、侵犯注册商标或者初审公告的商标;7、违反先申请原则;8、抢注(未注册或注册的)知名商标.➢违反绝对拒绝注册事由包括:1、《商标法》第10条(禁止特定内容违法的商标注册);2、《商标法》第11条(禁止缺乏显著性的商标注册);3、《商标法》第12条(禁止特定三维标志注册,具有实用功能性或美学功能性)。

* 新商标法与旧商标法比较重点:将第六十三条:修改前:“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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