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缮工程项目审计规定
建设修缮及其他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大学建设修缮及其他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建设、修缮及其他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修缮及其他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及所属单位(部门)以财政拨款、自筹资金或其他资金,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的所有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修缮及其他工程项目审计,是指由学校审计处对与建设、修缮及其他工程项目有关的技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四条学校的各类工程项目,投资额度在1万元以下的,各单位在本年度末应向审计处报送所有工程项目清单并列明金额,以备审计处抽查验证;投资额度在1万元以上的,要提前申报预算,经审计验证后施工,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结算和工程决算,突发事件及抢修工程事后要及时作补充说明,经相关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审计处。
投资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建设项目以及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修缮项目均应招标,审计处将根据具体情况,对工程实行全过程审计或对部分阶段、环节进行全过程审计;采用招标方式实施的工程,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变更招标范围与价格,须重新办理报建手续,否则一律不予审计。
第五条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是指对项目投资估算、勘察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竣工结算、财务决算等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检查和评价,以促进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将技术经济审查、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将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第六条全过程审计的内容及步骤(一)工程招投标审计审计处参与必要的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审核工程项目立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并对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督。
项目主管部门提前2个工作日将工程项目立项文件和相关招投标文件送达审计处,审计处对有可能影响工程结算及费用的条款进行审计,主要审计内容是:1.工程项目的立项手续是否完备。
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控制工程建设成本,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和《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一一高校内部审计》第四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修缮工程是指学校及所属各单位、校办企业利用政府拨款、自筹资金、社会捐赠等进行的房屋建筑工程、修缮工程、机电工程、市政工程、园林工程、通讯(网络)工程等项目。
第三条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对单项工程项目从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施工过程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工程结算的全过程或某些环节的经济活动和管理绩效进行的检查、确认和评价。
第四条工程项目审计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初核并送审,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审计。
基建工程及大型维修工程,由审计处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实施审计。
本办法所指工程管理部门是指申请工程项目立项并依据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与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各相关方签订业务合同,组织实施工程项目并承担相应经济责任的部门。
第五条符合下述条件的工程项目应当审计:(一)列入学校年度投资计划且单项工程合同金额或经工程管理部门初核确认的结算金额在一万元以上新建、改建、扩建、修缮项目;(二)列入学校年度采购计划且安装费用超过设备总价10%的设备购置项目;(三)预算外实施的所有工程和设备购置项目。
应当送审而未经审计定案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工程款结算手续。
第六条未达到第五条所列条件的建设项目,可由建设单位审核后,按财务报销程序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款结算手续。
第七条工程项目审计的基本原则:(一)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
(二)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第二章审计内容第八条工程项目审计的内容涵盖项目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结算全过程,主要包括对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竣工结算、财务决算等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及其成果进行的审核确认与咨询。
关于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报送审计的规定

关于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报送审计的规定根据省教育厅黔教审发(1999)477号文件“关于加强教育系统省属单位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通知,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算须经审计机构审计的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现对我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报送审计作如下规定:一、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范围,指国家计划投资,学校及各单位以国有资产投资或集资、捐资立项安排的三千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修缮项目(以下简称工程)。
本规定所称基建、修缮项目审计是指项目投资经济活动开始到竣工交付使用前,学校审计处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合规及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其目的是促进项目管理部门加强管理,保障基建、修缮投资合法、合理使用,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提高基建、修缮工程质量及管理水平。
二、项目管理部门应按学校资金状况定期拟报基建项目计划及修缮项目计划,报校领导批准。
凡经批准实施的工程项目,都必须按基建管理程序组织设计、编制预算,招投标和现场管理,并按规定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审计。
未经审计(除特殊情况,经主管校长审批外),一律不得开工和办理结算。
三、审计处对工程项目开工审计的主要内容1、基建、修缮项目开工之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
2、设计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其单位是否具有合法的资质能力,设计施工图是否完整。
设计规模、标准、投资是否控制在计划标准范围内,其标准是否经济合理。
3、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是否具有承揽工程项目的实际能力。
按规定需招投标的工程项目是否进行了招投标,达不到正规招投标的项目是否进行了议标,招投标、议标手续是否齐全、合法。
4、与设计、勘察、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合规、收费是否合理。
5、施工合同(初稿)及价款是否与施工图纸内容和国家政策法规相一致,有关合同协议条款中的责、权、利是否明确,是否有利于工程质量、工期、造价的控制。
6、工程预算编制是否具有合法的程序和手续,其工程量计算价格取定、取费标准是否合理、合规、合法。
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审计方案

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审计方案一、项目概述基建维修工程是指对已建成的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修缮工作,以保证其正常使用和延长使用寿命。
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审计是对该类项目进行的一项重要的质量监督和风险控制工作,旨在评估项目的合规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确保项目的质量和成果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本文拟就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审计方案进行详细说明。
二、项目审计目的1. 评估项目的合规性,检查项目的设计、施工、维护等环节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工程规范要求,探寻项目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和潜在的合规风险。
2. 评估项目的效率性,分析项目的执行计划、费用支出、人力物力等资源的利用效率,发现项目进度滞后、成本超支、资源浪费等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3. 评估项目的效果性,检查项目的维修成果是否达到预期效果,评估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状况,发现并解决工程质量缺陷和隐患。
三、项目审计对象1. 项目立项、设计和施工资料;2. 项目合同、预算和计划;3. 项目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记录;4. 项目维修报告和验收文件。
四、项目审计内容1. 项目合规性审计(1)审计项目的立项和设计资料,查验项目立项依据、设计依据、图纸设计等文件和资料,以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无违规行为;(2)审计项目的施工和维修合同,查验施工合同、维修合同等文件和资料,以确保合同内容规范完备,无漏洞和合规风险;(3)审计项目的施工和维修过程,查验项目施工、维修现场,审查施工、维修记录和日志,以确保施工、维修过程合规且符合要求。
2. 项目效率性审计(1)审计项目的执行计划和进度,查验项目计划书、进度计划表、进度报告等文件和资料,以确保项目执行计划合理且执行情况符合预期;(2)审计项目的资金支出和成本控制,查验项目预算、费用清单、支付证明等文件和资料,以确保项目费用支出合理,无浪费和超支现象;(3)审计项目的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查验项目人员、设备、材料等资源的配置和使用情况,以确保资源配置和利用符合要求,无浪费和闲置。
基建、修缮和装饰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办法

基建、修缮和装饰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基建、修缮和装饰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工作,节约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加大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力度,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安徽省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定》以及学院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和装饰工程是指医疗、教学、科研、办公、生活用房及配套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基建工程;已使用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的拆除、翻建、维修、房屋加固、改造、装修等工程以及空调、水电安装、园林绿化等工程。
第三条基建、修缮和装饰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以医院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促进项目建设部门加强管理,保障工程建设投资合法、建设资金合理使用,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提高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第四条对于我院基建、修缮和装饰工程不论工程量大小和项目金额多少,一律实行必审制度,坚持“先审计后结算”的原则。
第五条基建、修缮和装饰工程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办理结算手续。
对于基建工程项目,医院财务部门应在竣工决算审计前暂缓支付施工单位申报总造价20%的工程尾款;对维修、装饰工程,医院财务部门应在竣工决算审计前暂缓支付施工单位申报工程总造价30%的工程尾款,并另按合同留足工程保修金。
第六条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作好工程决算审计工作,并于工程项目竣工30日内主动提供下列送审资料:1、总目录表;2、工程立项文件、招投标文件、施工单位投标经济书;3、中标通知书、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协议书);4、工程施工图纸,招标答疑文件、图纸会审记录;5、经编号的:隐蔽工程有效资料、设计变更通知、现场有效签证资料;6、经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的工程结算书、验收报告及其他有关的合同及结算资料;7、工程结算中审计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所有资料必须为有效原件,复印件一律无效。
报审计部门进行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项目,手续不完备的,不予审计。
技师学院内部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技师学院内部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加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等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院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学院基建、修缮工程从项目投资经济活动开始至项目竣工验收前,与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审计处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建设项目审计。
委托审计的项目,由审计处负责按照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与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审计处负责审定审计实施方案,加强跟踪检查,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五条学校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预算必须经过审计处审计之后,资产管理处方可办理工程招标手续;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结算必须经过审计之后,计划财务处方可办理工程款结算。
第六条审计处负责编制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年度审计计划,经院长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审计范围第七条学院利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地方财政资金、自筹资金、合作企业投入资金等形成固定资产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以及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设备保养、维修、更换、装饰、装修、加固、装潢、配套管网、铺装硬(绿)化等施工作业,以恢复、改善使用功能,延长房屋使用年限的修缮工程项目等的审计适用本办法。
第八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根据单项工程造价的大小分为四类:第一类:单项项目预算投资额度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零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
第二类:单项项目预算投资额度在10万元(含10万元)-100万元(不含100万元)或政府投资财政预算评审起点以下的小型基建、修缮工程项目。
基建,维修修缮项目审计制度

基建、维修修缮项目审计制度为确保学校基建、维修修缮项目工程质量,避免在工程项目上弄虚作假,以高估冒算、偷工减料等手段侵吞建设资金,搞钱权交易,贪污、行贿、受贿等消极腐败现象的发生,提高资金效益,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审计监督以及内部审计规范的文件精神,按照省教育厅“学校内的基建、维修工程,一律实行必审制度”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现就我院基建、维修修缮项目审计工作作出如下暂行规定:一、所有新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和大型修缮( 5万元以上)工程,实行开工前审计。
开工前审计按以下内容进行,项目主管部门应提供所有相关材料。
1.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2.项目的投资来源是否合法,资金是否纳入预算和计划,当年资金是否落实;3.项目的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4.工程招标、投标以及与设计单位签定的合同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所签定合同或协议中的责权利、质量、工期、取费、等级、拨付款办法、奖罚、保修及时效等内容是否全面合规;5.由省教育厅批准立项的,须按规定向省教育厅报送有关材料,申请办理开工前审计手续,并按规定同时实行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
二、校内审计部门对五万元以上基建维修项目实行跟踪审计,以保证工程结算审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项目管理部门在招投标以及确定主材规格、质量、价格、变更施工,特别是隐蔽工程施工时,必须事先书面通知审计部门。
三、所有基建、修缮工程均需进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审计机构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是:1.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及说明书是否真实、全面、合法;2.工程量是否真实,套项及价格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选用定额版本是否准确、合规;3.竣工决算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等。
四、审计机构开展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应当配备必要的工程、经济等专业人员,也可以采取聘用有关专业人员、向有关部门和人员咨询或者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等方式,项目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校建设目标的实现,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X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X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指由学校及所属单位投资的,各种资金来源的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缮、建筑维护、水电维修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审计处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造价及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咨询与评价活动。
第四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促进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有效加强工程管理,促进学校建设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二)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三)以促进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并充分关注造价、工期、质量三者的关系;(四)加强与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社会中介机构的协调与沟通。
第六条需审计而未经审计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学校财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结算、决算等手续。
第七条审计处、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和学校其他相关部门共同服务于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实现的目标,应在明确职责的基础上及时沟通,充分协调配合。
(一)审计处应根据学校要求,结合工程项目的特点,选择合适的业务组织方式,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对学校工程项目的业务管理活动进行检查、确认和评价,及时向工程项目管理部门通报审计意见和建议,向学校报告审计结果;(二)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加强管理与监督,明确工程项目主管人员及现场管理人员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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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缮工程项目审计规定
生效日期:2011年8月22日修订日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院修缮工程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医院合法权益,改进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等文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院的各项修缮工程项目是指房屋维修、水电、道路修建和通讯及网络工程修建等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从项目投资经济活动开始至项目竣工结算,对其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医院审计部是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审计部做好对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四条审计部在院长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对修缮工程项目依法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扰。
第五条凡我院各项修缮工程,其预结算必须报医院审计部进行审计。
凡应经审计而未报审的工程结算,计财部不得办理决算手续。
第六条对修缮工程项目规模较大、造价较高的工程项目,根据《卫生部关于部属(管)单位委托社会审计业务工作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可委托社会审计。
凡需要委托社会审计的工作,都应由医院审计部统一委托,院内其他部门一律不得对外委托审计项目。
第二章审计范围
第七条单项工程造价5000元以上(含5000元),应由审计部对其结算进行全面审计,报有关领导审批后,办理决算手续。
第八条单项工程造价在5000元以下的,由修缮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结算进行全面审核,报审计部备案,审计部于年度内定期对备案项目进行抽查。
第九条所有修缮工程项目在施工前都需做工程预算,并签订合同或协议。
所有的修缮工程项目预算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十条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内容的主要要求
(一)报审工程项目是否履行院内立项审批手续;
(二)项目合同或协议条款是否合规、合法,手续是否完备;
(三)所套用定额、取费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
SZ—005:修缮工程项目审计规定
生效日期:2011年8月22日修订日期:
(五)主材单价是否符合市场价、材料消耗及差价计算是否准确;
(六)项目竣工结算所报送的资料是否真实、全面、合法;
(七)结算编制是否规范;
(八)其他应当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审计程序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在修缮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编制结算,报送工程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工程竣工后,工程主管部门应认真组织验收,工程竣工的验收工作由施工方、负责工程项目的职能部门、监理方和维修使用科室共同参加,并分别于验收报告上签字盖章。
审计部未收到内容完整的验收报告,不予审计。
第十三条修缮工程项目主管部门首先对经验收合格的修缮工程项目的结算资料进行全面审核,并对初审结论负责。
认真填写工程结算报审审计表,在报审单位审查意见栏内,详细写明对工程质量、数量、单价及总造价等方面的审查确认情况,签字盖章后及时报送审计部。
报送的修缮工程项目(预)结算应具备以下资料:(一)批准的项目立项报告;
(二)工程竣工的验收资料;
(三)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件(复印件必须和施工企业的结算印章相符);
(四)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隐蔽工程验签记录和其他技术资料;工程承发
包合同及补充协议、手续完备的工程变更及其他签证;
(五)工程招投标文件;
(六)工程项目所用主材按品牌、生产厂家、规格型号、单价等明细项目列明;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四条审计部在收到内容完整的审计资料后,应及时组织审计,一般小型工程应在15日内审计完毕,大型工程应在30日内审计完毕,特殊情况可适当延缓。
因资料报送不及时、审计过程中不能积极配合而延误审计的,由责任方负责。
第十五条审计部对报审的工程(预)结算和有关资料进行全面审计,如发现问题,报审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对有关问题进一步核实。
经审计部和报审部门对有关问题考证、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由项目报审部门负责将有关问题与施工方协商解决;对审计部与报审部门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审计部以书面形式报有关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对50万元以上的工程结算,由审计部主持召开,院领导、工程建设管理部门、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计财部、跟踪审计单位参加结算会审,会审中提出的问题,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
SZ—005:修缮工程项目审计规定
生效日期:2011年8月22日修订日期:
负责解决,然后出具工程结算报告。
第十七条审计部在审计报审表上签署审计意见,报有关院领导审批,院领导审批后,将工程结算书退回报审部门,由报审部门将内容完整、手续完备的工程结算报审审计表作为办理决算的依据,报审部门负责到计财部进行决算。
第五章审计工作中应遵循的有关原则
第十八条修缮工程项目主材价应在施工前经有关部门共同确认,审计部根据确认的材料价格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审计部根据招标范围或立项审批报告要求内容审核项目结算,工程变更部分不应超过原预算10%,如变更超过10%,由职能部门写出书面说明,并严格执行院内规定项目变更程序后,报有关院领导审批;对于施工方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施工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审计部不予认可。
第二十条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将初审结论与施工方协商并落实,审计部在初审结论的基础上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修缮工程项目投资在5万元以下的,原则上其取费、人工单价均按最低等级标准执行;预付工程款一般不得高于合同价的30%,工程项目审计前的进度款一般不得高于合同价的70%;质保期、质保金不低于国家有关规定,待工程交付使用,质保期到期落实履约情况后清算,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保金内扣除;档案资料保证费为总决算5%,待归还完整施工档案后退还;如有特殊情况,职能
部门需写出书面说明并报有关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由修缮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计的工程项目结算金额,原则上不能超过其所报审的预算额,如有超出,应写出书面说明并报有关院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如需进行工程现场测量,审计部提前一天通知项目主管部门,并由其通知施工方共同参加。
如有关人员未如期参加,以审计部的测量结果为结算依据。
第二十四条不能将整体工程分解成零星项目以规避审计。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修缮工程项目(预)结算的管理,修缮工程签证要内容真实、手续完备,如有弄虚作假,签证不实现象,一经查出,按由此造成工程结算款增加金额的3倍分别扣罚施工单位工程款、监理单位监理费,并追究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及其签证人员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一年内有两个工程项目的结算误差超过20%的施工单位,对在投标中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的施工单位,取消其在我院承接工程项目的资格。
SZ—005:修缮工程项目审计规定
生效日期:2011年8月22日修订日期:
第二十七条发现施工单位将工程项目重复送审的,按重复部分送审金额扣其工程结算款。
经查实为故意重复送审的施工单位,取消其在我院承接工程项目的资格;发现项目主管部门重复送审的,追究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及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给不符合资质的企业承包工程,向外泄露标底(应公开的控制价除外),将项目肢解发包逃避招标或审计,违反规定个人指定承包人,故意虚报预算,故意重复报审结算,对应审计而未审计、擅自办理结算的,以及同施工方串通、损害医院利益的其它行为,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及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为确保审计质量,审计部应在工作中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履行审计职责,如有在审计工作中与报审部门或施工方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医院利益的,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及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修缮工程项目立项报告应列明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内容和范围、预计费用、科室意见及有关领导审批意见。
第三十一条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及维修、使用科室应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在验收证明上签署包括对工程内容、工程是否达到使用要求及对工程质量的意见等内容。
使用科室验签后应对工程项目合理维护、使用及保管,避免经常性重复施工维修。
第三十二条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对项目设计施工方案的合理正确性,对项目所
用材料的性能、品牌、规格型号的合理有效性,及对与项目有关的技术指标、参数、要求的准确合理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对需要报审的资料在报送审计表时一次报全,报送的结算资料应真实、完整,不多报、不漏报,漏报者自身承担全部责任。
审计工作开展后不再接受任何补签的签证、增加的工程量等补充资料。
第三十四条项目主管部门在组织施工前,有责任向施工方通告我院工程项目管理及审计的有关规定,并将有关条款在合同中准确、充分地体现,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医院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山东大学第二医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暂行规定》(山大二院院字〔2005〕29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