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实物捐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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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为加强大学教育基金会的财务管理,相关部门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

下面跟着店铺一起来看看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总则第一条基金会项目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项目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对机构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管理。

具体包括:管理各项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务监督、检查;维护机构财产完好,充分发挥财产物资效益;开展财务分析,参与项目经济决策,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项目建设和事业发展。

第二条基金会资助项目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成本管理、物资管理、资产管理、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财务决算和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等。

第三条基金会的项目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

所有项目财务管理活动在VV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的领导下,按VV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由理事会授权理事长或秘书长审批并实施。

第四条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

理事会定期审议机构财务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财务管理工作由理事长负责或委托秘书长负责。

第五条 VV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条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每年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七条基金会理事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及秘书长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八条加强原始凭证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

原始凭证是公司发生的每项经营活动不可缺少的书面证明,是会计记录的主要依据。

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预算管理第九条基金会根据机构发展战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本着资源统筹规划、保障工作重点、收入支出协调的原则,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学校实物捐赠管理制度

学校实物捐赠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学校实物捐赠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实物捐赠在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文化、体育等领域的积极作用,保障捐赠者权益,维护学校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二、捐赠范围1. 图书资料:包括各类书籍、期刊、报纸、教材、教辅资料等。

2. 字画、艺术品:包括书法、绘画、雕塑、摄影作品等。

3.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包括实验室设备、教学仪器、科研设备等。

4. 通讯影像音响器材:包括手机、电脑、摄像机、音响设备等。

5. 办公设备:包括办公桌椅、打印机、复印机、文件柜等。

6. 陈列物或其他物品:包括校史馆陈列物品、纪念品、奖杯、奖牌等。

三、捐赠流程1. 捐赠方提出捐赠意向,与学校相关部门进行沟通。

2. 学校相关部门对捐赠物品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捐赠范围。

3. 捐赠方与学校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物品、数量、价值、用途等。

4. 学校相关部门对捐赠物品进行登记、验收,并填写《实物捐赠登记表》。

5. 学校相关部门负责捐赠物品的保管、使用、维护等工作。

6. 捐赠物品如符合固定资产条件,应按学校固定资产入账的相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建账手续。

四、捐赠物品管理1. 学校相关部门负责捐赠物品的登记、保管、使用、维护等工作。

2. 捐赠物品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

3. 捐赠物品的使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优先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文化、体育等领域的需要。

4. 捐赠物品的维护应定期进行,确保其正常运行。

五、捐赠物品处置1. 捐赠物品的处置需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并报学校领导批准。

2. 处置方式包括:出售、报废、捐赠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等。

3. 处置过程中,应确保捐赠物品的价值得到合理体现。

六、奖励与惩罚1. 对捐赠方给予捐赠证书,并在学校内部进行宣传。

2. 对捐赠方在捐赠过程中表现突出的,给予适当奖励。

3. 对违反捐赠管理制度,造成捐赠物品丢失、损坏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学捐赠使用及募集捐赠奖励办法

大学捐赠使用及募集捐赠奖励办法

大学捐赠使用及募集捐赠奖励办法为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校友、学校各单位和教职员工积极开展捐赠工作,支持学校建设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捐赠资金的使用捐赠资金原则上由校基金会接收,由基金会负责核算和管理。

根据捐赠资金性质和募集捐赠主体,按以下几种情况使用:(一)捐赠人明确指定用途或使用单位的限定性捐赠资金,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由基金会设立单独项目帐进行会计核算。

使用时由受益项目负责人或受益单位负责人提出申请,按基金会财务审批权限审批使用。

(二)捐赠人未明确指定用途的非限定性捐资资金,按募集捐赠主体分两种情况使用:1.各学院募集的非限定性捐资资金,由各学院统筹使用,主要用于教学、科研和条件改善等。

使用时由本学院负责人提出申请,按基金会财务审批权限审批使用。

2.其它由校属各单位、部门和个人募集的非限定性捐赠资金,由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章程和管理办法统筹使用。

二、募集捐赠奖励及配比办法根据《XX省属本科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捐赠资金符合省财政配比条件的,学校设立专项资金给予奖励,从下年度预算中统一安排。

(一)对教学单位引进捐赠的奖励对各学院上年度直接引进的捐赠项目,原则上按该捐赠项目实际到账金额1:1予以奖励。

学校奖励给各学院的资金,30%计入学院绩效工资,可用于人员经费及筹资奖励等,70%计入事业费,主要用于教学、科研等硬件条件改善。

捐赠人对捐赠项目有配比要求的,学院应从奖励资金中给予适当配比。

(二)对非教学单位引进捐赠的奖励校属各单位、各部门直接引进的非限定性捐赠资金,由学校按捐赠资金总额的30﹪予以奖励;直接引进的限定性捐赠资金,由学校按捐赠资金总额的15﹪予以奖励。

协助学校引进的,根据捐赠资金性质和单位部门所起作用,给予捐资总额10%-15%的奖励。

各单位、部门获得的奖励,按奖励总额的70﹪补充单位和部门事业费,30﹪计入留成费,用于单位和部门业务活动开支及奖励。

(三)对教职工个人引进捐赠的奖励教职工个人直接为学校引进的非限定性捐赠资金,按捐资总额10﹪予以奖励;直接引进的限定性捐赠资金,按捐赠总额5﹪予以奖励。

大学接受捐赠资金和物资管理办法

大学接受捐赠资金和物资管理办法

大学接受捐赠资金和物资管理办法Z大学接受捐赠资金和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接受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鼓励各单位和个人通过各种渠道积极争取有关单位和个人(校友)对学校进行捐赠。

第三条凡以学校名义或以学校各单位名义接受捐赠的资金和物资均按本办法规定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以学校各单位名义接受的且需学校承担相应义务的捐赠应及时向学校报告,并经学校批准。

第四条学校对捐赠的资金和物资实行规范管理,建立公开、透明的分配和使用机制,以更好地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捐赠资金的管理第五条学校按照捐赠方的意愿,合理安排使用资金,并接受捐赠方的监督。

第六条凡是以学校及学校各单位名义获得的捐赠资金必须交学校财务管理部门统一核算管理。

以学校各单位名义获得的捐赠资金,按照学校规定对各单位的分成比例由各单位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捐赠资金截留、挪用和私分。

第七条捐赠方与学校签订合同的专项资金,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及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使用。

第三章捐赠物资的管理第八条学校及学校各单位接受捐赠的物资是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学校,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置接受捐赠的物资。

学校各单位以学校名义接受的捐赠物资使用权归学校,各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接受的捐赠物资使用权原则上归各单位。

第九条学校对接受捐赠物资实行严格的登记、保管、交接制度,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

学校及学校各单位接受捐赠物资符合固定资产管理标准的,须到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入账手续,不得账外滞留。

第十条学校及学校各单位接受捐赠物资到校后,接受捐赠的单位应及时通知资产管理部门,按捐赠协议和捐赠清单对捐赠物资进行清点、登记。

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纳入学校正常的固定资产管理。

校庆或重大活动期间接受的捐赠物资可由各单位先行登记保管(XX石油大学校庆物资捐赠登记表见附件),然后履行国有资产入帐手续。

教育基金会接受捐赠公示制度

教育基金会接受捐赠公示制度

教育基金会接受捐赠公示制度教育基金会接受捐赠公示制度是指教育基金会在接受捐赠时,向公众公示捐赠的具体情况,并保证捐赠款项用于教育事业和公益项目的透明度和效能。

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促进教育基金会的发展和捐赠者的信任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保护捐赠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对教育事业的支持度。

首先,教育基金会接受捐赠公示制度有利于确保捐赠款项的使用透明。

通过公示捐赠款项的具体用途和项目进展等情况,可以让社会公众了解到捐赠款项的实际运用情况,消除对捐赠款项被挪用或滥用的疑虑。

这不仅可以增加捐赠者对教育基金会的信任度,也有助于增加其他潜在捐赠者的积极参与和支持,进而扩大教育基金会的影响力和影响范围。

其次,该制度有助于提高捐赠款项的使用效能。

教育基金会作为接受捐赠款项的主体,应当对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和监督,确保资金得到高效利用。

同时,公示制度也可以激发教育基金会的担当精神和责任意识,强化其对捐赠资金的合理运用和管理,避免资源浪费和低效率现象的发生,从而提高教育事业的发展水平和质量。

另外,教育基金会接受捐赠公示制度还有助于加强社会对教育慈善事业的监督。

通过公示捐赠款项的具体情况和使用情况,社会公众可以对教育基金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发现和防止各类违法行为和不当行为的发生,维护教育慈善事业的正常运行和公益性质的维护。

这对于建立和谐社会、营造公平公正的教育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有助于倡导社会的慈善文化和公益意识,促进社会共同参与和共同发展。

总之,教育基金会接受捐赠公示制度是一项有益于促进教育基金会发展和增加社会对教育事业支持度的制度安排。

通过公示捐赠款项的具体情况和使用情况,可以增加捐赠者对教育基金会的信任度,并提高捐赠款项的使用透明度和效能,从而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同时,该制度也有助于加强社会对教育慈善事业的监督,维护教育慈善事业的公益性质和公正性。

因此,建议教育基金会尽快推行教育基金会接受捐赠公示制度,确保教育基金会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学校接受捐赠物资管理制度

学校接受捐赠物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接受捐赠物资的管理工作,确保捐赠物资的安全、有效利用,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接受社会各界及个人捐赠的物资,包括资金、物资、设备、图书、艺术品等。

第三条学校接受捐赠物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捐赠物资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

第二章捐赠物资的接收与登记第四条学校设立捐赠物资接收办公室,负责接收、登记、审核捐赠物资。

第五条接收捐赠物资时,应当核实捐赠者的身份和捐赠物资的来源,确保捐赠物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

第六条接收捐赠物资时,应当对捐赠物资进行初步验收,包括数量、质量、包装、标识等,并做好登记工作。

第七条对于捐赠的物资,应当填写《捐赠物资登记表》,详细记录捐赠者的信息、捐赠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价值等。

第八条学校应当将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捐赠物资的审核与分配第九条学校成立捐赠物资审核小组,负责对捐赠物资进行审核。

第十条审核小组应当对捐赠物资进行审查,确保捐赠物资符合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实际需求。

第十一条审核通过后,捐赠物资分配至相关部门或单位使用。

第十二条对于无法分配使用的捐赠物资,学校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合理处置。

第四章捐赠物资的使用与管理第十三条学校对捐赠物资实行统一管理,明确使用范围、使用期限和责任人。

第十四条捐赠物资的使用应当符合捐赠者的意愿,同时遵循学校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捐赠物资的使用过程中,应当加强监督,确保物资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捐赠物资的保管制度,确保捐赠物资的安全、完整。

第十七条捐赠物资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进行汇总、统计,并向捐赠者报告。

第五章捐赠物资的反馈与评估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定期对捐赠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反馈,包括物资的使用效果、使用情况等。

大学捐赠物资管理办法(精品)

大学捐赠物资管理办法(精品)

大学捐赠物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捐赠活动,加强捐赠物资的管理,保护捐赠人、受赠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捐赠指接受捐赠物资和对外捐赠物资。

学校及校内各单位在接受捐赠和对外捐赠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接受捐赠物资包括符合学校国有资产范围的各种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材料等。

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物资包括产权属于学校的各种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材料等。

第二章接受捐赠第四条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学校及校内各单位捐赠的各类物资均属学校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五条以校内各单位为受赠人的受赠物资,由各单位指定专人造册登记;以学校为受赠人的受赠物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造册登记。

第六条接受捐赠物资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应按学校《固定资产入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及时到学校归口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建帐手续。

第七条接受捐赠物资单位应向捐赠者取得购置发票的复印件,作为入账作价的依据。

无法取得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对受赠物资进行估价并出具估价单,作为入账依据。

第八条接受捐赠物资应按捐赠人的意愿分配管理使用,因特殊情况需进行调整的应事先征得捐赠人同意;捐赠人没有特别要求的,由校长办公室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制定分配使用方案,报校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九条对于受赠的汽车、计算机、摄像机、照相机等特殊资产,使用单位要依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明确责任,防止公物私用和占为私有,以保证受赠资产的合理、有效使用。

第三章对外捐赠第十条对外捐赠产权属于学校的物资时,校内各单位不得擅自处理,需提出申请,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单位价值在5000元以下且批量价值在30000元以下的,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单位价值在5000元以上或批量价值在30000元以上的,报学校研究。

根据省有关规定,对外捐赠除机动车辆以外的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300000元以下的资产,需报省教育厅批准;对外捐赠机动车辆,或其他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300000元以上的资产,需报省财政厅批准。

学校接受捐赠管理制度

学校接受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接受捐赠行为,加强捐赠管理,提高捐赠资金和物资的使用效益,保障捐赠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接受的各类捐赠,包括资金、物资、设备、技术等。

第三条学校接受捐赠工作应遵循公开、公正、透明、高效的原则,确保捐赠资金和物资的合理使用。

第二章捐赠申请与审批第四条捐赠人向学校提出捐赠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捐赠申请书,包括捐赠项目、捐赠金额、捐赠方式等;(二)捐赠人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三)捐赠物资清单及质量合格证明;(四)捐赠协议(如适用)。

第五条学校接受捐赠办公室负责接收、审核捐赠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学校领导审批。

第六条学校领导对捐赠申请进行审批,审批结果通知捐赠人。

第三章捐赠接收与登记第七条学校接受捐赠办公室负责接收捐赠,并按照捐赠协议约定进行登记。

第八条捐赠物资接收时,应进行清点、验收,确保捐赠物资的质量和数量符合协议约定。

第九条捐赠资金接收时,应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及时将资金转入学校指定账户。

第十条学校接受捐赠办公室应建立捐赠档案,包括捐赠申请书、捐赠协议、捐赠物资清单、验收报告等。

第四章捐赠使用与管理第十一条学校接受捐赠办公室负责制定捐赠资金和物资的使用计划,经学校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十二条捐赠资金和物资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优先用于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事业发展;(二)合理分配,确保资金和物资的有效利用;(三)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接受捐赠办公室应定期对捐赠资金和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资金和物资的合理使用。

第五章捐赠反馈与宣传第十四条学校接受捐赠办公室应定期向捐赠人反馈捐赠资金和物资的使用情况,包括项目进展、成效等。

第十五条学校应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宣传捐赠活动和捐赠人的善举,扩大捐赠影响力。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学校接受捐赠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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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实物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广大校友及社会各界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规范接受实物捐赠工作,保证捐赠物品妥善管理和使用,保障捐赠者和学校双方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受赠管理
第二条AA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在江苏省民政厅正式注册成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属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基金会可以接受来自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校友或其他个人的实物捐赠。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接受实物捐赠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实物捐赠协议的审核管理及捐赠登记、统计等工作,接受捐赠人的咨询,每年度向基金会理事会报告接受实物捐赠的有关情况。

第四条基金会应就捐赠的实物与受赠人签署捐赠协议,明确捐赠实物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值和用途等情况。

第五条基金会接受捐赠的实物,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
1.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

如果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

2.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3.公允价值的确定可遵循如下原则:
(1)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2)如果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应当聘请评估机构进行估价,并出具价值评估报告。

没有采购发票的大宗物品,必须由评估机构认定。

4.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专
用收据,应当另行造册登记。

第六条基金会对于以实物形式进行的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并确认公允价值后开具捐赠专用收据。

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专用收据。

第七条基金会对于以实物形式进行的捐赠,捐赠专用收据种类栏应标明“实物”;并在捐赠项目栏填写实物名称、单价、数量、合计总价。

捐赠实物品种较多的,可在票据上标明“详见清单附件”,清单一式三份,一份附于票据记账联后入账,一份注明“已清点交接”字样,加盖基金会公章,附于收据联后,交由捐赠者保存,一份由基金会管理人员进行备案保管。

第八条基金会应指定专人负责实物的交接与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实物捐赠档案。

捐赠档案应包含捐赠单位、物品情况,管理人和保管地点等信息。

第九条通过基金会捐赠给学院或其他部门(单位)的实物,基金会在建立捐赠档案后,应及时与学院或相关部门(单位)办理交接手续,注明具体的管理人员、保管地点等相关信息。

基金会秘书处有权进行实地查看。

第十条基金会应当加强资产管理,配备资产管理人员,建立定期盘点制度,对非现金资产进行登记和管理,做到账物相符。

第十一条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十二条所有捐赠物资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扣留、挪用和损毁。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由AA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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