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捐赠管理办法

德源集团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对外捐赠活动,正确履行社会责任,积极支持社会公益事业,集团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制定公司捐赠管理办法,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管理,明确捐赠权限与流程、严格捐赠审批程序,实施预算管理,并及时备案.一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外捐赠工作的组织领导,集团公司成立对外捐赠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董事长、副组长:总裁、企业发展部经理成员:企业发展部宣传口、行政口部,监察部,财务部等部门负责人.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二对外捐赠管理细则(一)对外捐赠的原则和要求企业对外捐赠一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1)自愿无偿;(2)权责清晰;(3)量力而行;(4)诚实守信。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对象:(1)公益性捐赠;(2)救济性捐赠;(3)其他捐赠。
(二)对外捐赠的方式和范围企业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和其他物资。
企业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企业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当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盈利事业单位、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老、少、边、穷”地区、社会弱势群体或个人、以及遭遇重特大事故的集团公司上下游企业等。
企业外以营利为目的自办或者与他人共同举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科学、环境保护等经营实体的,应当作为对外投资管理。
企业为宣传企业形象、推介企业产品发生的赞助性支出,应当按照广告费用进行管理.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团体或者某些个人强令的赞助,企业应当依法拒绝。
(三)对外捐赠的规模各子分公司应结合自身经营情况、盈利能力、负债水平、财务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的规模和标准.每一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货币资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捐赠规模一年累计捐赠数额不得超过上年末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千分之一,特殊情况不得超过千分之三同时不得超过上年净利润的10%;负债率、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的或者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不得进行对外捐赠支出.(四)对外捐赠的管理程序1企业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和人员提出捐赠申请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等,并对捐赠支出对集团公司及子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方面的影响进行分析.2各子分公司申请的捐赠项目单笔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各子分公司自行制定捐赠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捐赠前需要报集团公司对外捐赠工作领导组备案;捐赠项目单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须经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形成决议后实施;单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须经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审议,上报XXX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形成决议后方可实施;单笔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需报省国资委审核同意后实施。
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捐赠事项的管理,履行公司社会责任,维护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第三条公司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应出于自愿,不得以捐赠为条件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等方面给予便利。
2. 权责清晰原则: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明确捐赠范围、类型、受益人等,确保权责清晰。
3. 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应在自身财务状况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4. 诚信守法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对外捐赠的范围和类型第四条公司对外捐赠范围包括:1. 公益性捐赠:支持教育、卫生、文化、环保等领域的公益事业。
2. 救济性捐赠:帮助受灾地区、贫困群体、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
3. 其他捐赠: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同意的其他捐赠事项。
第五条公司对外捐赠类型包括:1. 现金捐赠:直接向受赠方提供现金。
2. 非现金资产捐赠: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无偿转让合法财产。
第三章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第六条公司对外捐赠决策程序如下:1. 提出捐赠方案:相关部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提出捐赠方案,包括捐赠范围、类型、受益人、金额等。
2. 审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捐赠方案,经审议通过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捐赠协议。
3. 实施与监督:相关部门根据捐赠协议,组织实施捐赠,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捐赠行为的合规性。
第四章对外捐赠的审批权限第七条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权限如下:1. 捐赠金额不超过10万元(含)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2. 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不含)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3. 捐赠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的,由股东会审批。
对外捐赠及费用支付管理办法

对外捐赠及费用支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响应中央共同富裕的伟大号召,承担社会责任,规范公司内部捐赠流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捐赠对象及原则1、捐赠的主要对象是:贫困家庭、失学儿童、空巢老人、疫情及自然灾害等,以及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2、公司对外捐赠遵循自愿无偿、量力而行、权责清晰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3、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摊派性捐赠,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谨慎处理。
第三条审核要件及原则1、以物质捐赠为主。
2、捐赠款项原则上应经过慈善机构支出。
3、捐赠原则上应取得社会公益捐赠专用发票。
4、捐赠金额在项目总经理权限内的可不写捐赠实施方案。
5、捐赠金额在5万元以上必须有捐赠实施方案。
6、所有捐赠活动均得写宣传文案。
7、未纳入年度捐赠计划内的捐赠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准。
第四条捐赠权限及金额1、行政后勤部负责公司对外捐赠年度计划编制,公司财务管理中心、项目公司办公室予以配合。
2、每年12月20日前编制下一年度对外捐赠计划【附件一】,并于12月28日前审批通过。
第六条捐赠活动流程及规定1、由行政后勤部或项目办公室提出对外捐赠申请和捐赠实施方案,并填写《捐赠活动申请审批表》【附件二】报权限负责人审批后执行。
2、若受捐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捐赠实施方案与本办法不符合的,行政后勤部及财务部门有权拒绝。
3、总部捐赠活动由行政后勤部党群专员负责,分子公司捐赠活动由办公室党群专员负责。
4、对外一次性捐赠在5万元(含)以内,由行政后勤部或项目办公室统一以慈善总会、人大、政协扶贫基金会、光彩事业基金会、青少年发展基金会、青年创新创业基金会等合法途径向受捐对象捐赠,并取得社会公益捐赠专用发票。
5、对外一次性捐赠在5万元以上的,须签订《捐赠协议书》【附件三】,并要求受赠方举行捐赠仪式,邀请当地区县级领导和相关媒体(市、区县级电视台、报社)记者进行采访和宣传报道,公司总裁讲话稿由企业文化部宣传专员负责撰写。
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管理,规范审批程序,有效维护股东权益,正确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系统各单位。
第二章对外捐赠的基本原则第三条统一管理原则。
公司对所属各单位对外捐赠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量力而行原则。
对外捐赠应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坚持量力而行原则,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
第五条统一冠名原则。
为树立集团公司良好社会形象,体现央企社会责任,各单位发生对外捐赠时,应在冠名中统一体现“中国华电”字样。
第三章对外捐赠的范围第六条对外捐赠的范围: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教科文卫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以及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
第七条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责明确,应为本单位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具处分权的财产不得用于对外捐赠,不得将单位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第八条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各单位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
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应当依法拒绝。
第四章对外捐赠的职责分工第九条公司董事长办公会是对外捐赠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批公司对外捐赠年度预算和重大捐赠事项。
公司设立对外捐赠管理办公室,由公司规划发展部、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部、政治工作部(工会办公室)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对外捐赠日常管理工作。
对外捐赠管理办公室设在公司财务管理部。
第十条公司本部有关部门的职责(一)财务管理部是公司对外捐赠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度的制定和日常对外捐赠事项的申请和审核。
(二)规划发展部牵头负责与发展战略有关的对外捐赠,以及对新疆、西藏等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的社会公益性捐赠。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对外捐赠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我公司对外捐赠活动,并确保对外捐赠的合法性、公开性和透明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公司对外捐赠活动,包括捐赠对象、程序、程序要求、监督等方面。
三、捐赠对象的选择1. 捐赠对象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捐赠给违法、不良行为单位或个人。
2. 捐赠对象应符合公司的社会责任战略方向,以支持教育、扶贫、环保、公益慈善等为主要目标。
3. 捐赠对象应具备合法身份和资质,能够保证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正确使用和管理。
四、捐赠的程序1. 捐赠申请:捐赠资金或物资的项目负责人应向公司提出捐赠申请,并填写《捐赠申请表》。
2. 审批流程:申请经公司慈善基金会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捐赠。
3. 签订协议:公司与捐赠对象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的资金数额、物资种类和具体用途等。
4. 资金划拨:捐赠款项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划拨给捐赠对象。
5. 物资交付:公司将捐赠的物资直接交付给捐赠对象,并记录相关物资的数量和价值。
五、捐赠的程序要求1. 捐赠程序应公开、公正、透明,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内部规定。
2. 捐赠程序要求捐赠对象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材料和证明文件。
3. 捐赠程序要求对捐赠对象进行资质审查和尽职调查,以确保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正确使用和管理。
4. 捐赠程序要求公司与捐赠对象共同签订捐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5. 捐赠程序要求公司对捐赠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有效使用和公益效果。
六、监督和评估1. 捐赠活动应有独立的监督机构进行监督和评估,监督机构由公司慈善基金会委派或聘请。
2. 监督机构应定期对捐赠活动进行评估,包括对捐赠资金和物资的使用情况、捐赠效果的评估等。
3. 监督机构应向公司和社会公众公布捐赠活动的评估结果,确保捐赠活动的公开和透明。
七、不良捐赠的处理1. 对于发现的不良捐赠行为,应立即停止捐赠活动,并进行调查和处理。
2. 不良捐赠行为包括捐赠资金或物资被挪用、私刻捐赠凭证、虚报捐赠金额等。
XX集团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XX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对外捐赠管理,履行社会责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资委要求,结合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成立对外捐赠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集团总裁担任,副组长由党组副书记担任,成员包括集团总会计师、党组纪检监察组组长、集团总法律顾问和集团办公室、财务部、审计部、党群工作部等单位负责人。
对外捐赠管理领导小组对集团党组、董事会负责,主要职责为:1.落实国家对外捐赠管理工作规定和要求;2.制定集团对外捐赠管理办法,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3.执行经董事会批准的年度捐赠预算;4.向国家有关部门、集团董事会、驻集团监事会报告捐赠有关事项。
对外捐赠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集团办公室。
第三条对外捐赠要遵守捐赠方和受赠方所在地相关法律法规,遵循自愿无偿、权责清晰、量力而行、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对外捐赠物资应树立产品质量意识,涉及境外捐赠的物资应获得我国及受赠方所在地认证。
如尚未获得对方国家认证,应与受赠方充分沟通,就捐赠产品的质量标准、权利义务、我方免责范围等以书面形式达成一致。
第四条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应为集团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物资交接时,应做好签收工作,确保包装和标签完整。
捐赠物资应提供详细使用说明材料。
第五条对外捐赠范围:包括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的救济性捐赠;向科教文卫体、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
重点关注以下领域:1.与集团理念相契合范畴的捐赠,如关注自然环境保护,关注社会可持续发展;2.与集团业务相关联产业的捐赠,如关注国家粮食安全,服务“三农”,食品安全等;3.与集团产业布局相关地区的捐赠;4.与集团社会责任相关的捐赠,如赈灾、扶贫、助学、扶持文化发展等。
第六条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群众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
温氏股份:对外捐赠管理办法(2020年3月)

第七条诚实守信:公司进行捐赠,必须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捐赠应当遵守法
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对外捐赠的类型
第八条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公共安全、体育事
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门、机构、团体强行要求的各种捐赠。公司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
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
争。
第五条权责清晰: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员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
义捐赠。
第六条量力而行: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基础上,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履
-3-
行社会责任。如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
第七章附则................................................................................-6-
-2-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
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
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四章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九条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
公司财产的行为。
第三条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
建工集团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建工集团对外捐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管理,维护国有股东权益,正确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市国资委《关于规范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国资发〔2010〕2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含机关、事业部和分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章对外捐赠的原则第四条自愿无偿。
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公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拒绝。
公司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量力而行。
公司对外捐赠应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的公司,应当压缩对外捐赠规模;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公司,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
第六条诚实守信。
公司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已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受赠对象承诺的对外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严禁各类虚假宣传和未经公司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批准的随意许诺行为。
第三章对外捐赠的类型、资产及受益人第七条对外捐赠的类型包括:(一)救济性捐赠,即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捐赠。
(二)公益性捐赠,即向教科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及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向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八条对外捐赠的资产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
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不具处分权的财产(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等)、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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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对外捐赠行为,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国资委拟定的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3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事业单位、托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企业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自身生产经营活动无关联关系的公益事业。
第四条企业对外捐赠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企业对外的公益性捐赠一般只限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等中间机构的捐赠,不得直接向企业和个人捐赠;
(二)企业已经发生亏损的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一般不能对外捐赠;
(三)不允许以赞助支出的名义开支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不合理支出。
(四)企业对外捐赠要有严格的内部决策程序、规范的审批流程。
所有的对外捐赠必须经过决策机构集体决议,大额捐赠要履行相应的核准程序。
第二章对外捐赠范围
第五条企业对外捐赠包括: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以及对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它捐赠等。
第六条企业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责明确,并为企业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不具有处分权的财产或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当有拖欠的债务时,应当首先偿还债务,在偿还债务后还有能力时,再向公益事业捐赠。
第七条企业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企业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第八条除政府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企业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它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
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或赞助,应当依
法拒绝。
第三章对外捐赠规模
第九条集团公司及其企业对外捐赠要按照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原则上一年内累计捐赠额不超过本企业上一年末净资产的1‰。
第四章对外捐赠日常管理
第十条集团公司统一负责对外捐赠的管理,未经批准,企业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第十一条企业对外捐赠行为必须经过决策机构集体研究,并填写《**集团系统企业对外捐赠申报明细表》上报集团公司审批。
集团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捐赠流程,合理确定企业对外捐赠的支出限额和权限。
第十二条企业对外捐赠单笔金额(或等价值非现金资产)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或一年内对同一事项或单位捐赠金额(或等价值非现金资产)累计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须事先由企业提出申请报集团公司审批。
其中, 单笔金额(或等价值非现金资产)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或一年内对同一事
项或单位捐赠金额(或等价值非现金资产)累计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由集团总经理审批; 单笔金额(或等价值非现金资产)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一年内对同一事项或单位捐赠金额(或等价值非现金资产)累计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集团总经理办公会集体研究决策。
企业对外捐赠单笔金额(或等价值非现金资产)在人民币500万元(含)以上或一年内对同一事项或单位捐赠金额(或等价值非现金资产)累计在人民币500万元(含)以上的须事先由企业提出申请,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查后由集团董事会决策并报国资委核准。
经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以上对外捐赠事项需要向集团公司报送如下材料:
(一)企业对外捐赠请示,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财产类型及捐赠金额;
(二)企业决策机构书面决议;
(三)《**集团系统企业对外捐赠申报表》(附件一)和《**集团系统企业对外捐赠申报汇总表》(附件二);
(四)其它需要报送的材料。
第十三条对于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安排的对外捐赠,无论金额大小,在履行二级企业和集团公司决策程序后,可以先行捐赠。
捐赠实施后2个工作日内由
集团公司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十四条企业应按季度汇总本单位及所属企业全部对外捐赠情况,并填列《**集团系统企业对外捐赠季报表》(附件三),在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集团公司。
第十五条企业对外捐赠全部支出应记入“营业外支出---公益性捐赠支出”科目。
对外捐赠支出额在年度利润总额l2%(含)范围内允许税前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部分调整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章对外捐赠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企业应加强对本单位及所属企业对外捐赠的监督与检查,及时查找制度建设、工作组织、决策程序、项目实施、财务处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堵塞漏洞,认真整改。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不定期组织抽查企业捐赠管理情况,对制度不健全、未按规定程序决策或未及时向集团公司报批等不规范行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或追究责任。
对在对外捐赠过程中存在营私舞弊、滥用职权、转移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