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钻石交易税收政策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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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税率申请报告

调整税率申请报告

一、报告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进出口贸易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为更好地发挥进出口贸易对经济的支撑作用,优化我国产业结构,提高国际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出口关税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调整部分商品进出口关税事宜,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报告。

二、调整税率的目的和意义1. 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升级:通过调整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降低先进制造业、高技术产业等领域的进口关税,有助于吸引外资,促进国内产业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2. 满足国内消费需求,提高人民生活水平:降低部分民生必需品、医疗药品等领域的进口关税,有利于丰富国内市场供给,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3. 扩大对外开放,提升国际竞争力:通过调整关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降低贸易壁垒,有助于我国融入全球经济体系,提升国际竞争力。

三、调整税率的具体方案1. 降低先进制造业、高技术产业进口关税:- 降低氯化锂、低砷萤石、燃料电池用气体扩散层等国内短缺的资源、关键设备和零部件的进口关税。

- 降低新能源汽车、高端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等先进制造业领域的进口关税。

2. 降低民生必需品、医疗药品等领域的进口关税:- 对部分抗癌药、罕见病药的药品和原料等实施零关税。

- 降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奶粉等民生必需品的进口关税。

3. 降低农业领域进口关税:- 降低甜玉米、芫荽、牛蒡种子等农业领域的进口关税,保障我国种业供给,促进农业健康稳定发展。

四、调整税率的影响分析1. 对国内产业的影响:- 降低先进制造业、高技术产业进口关税,有助于提高国内企业的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推动产业升级。

- 降低民生必需品、医疗药品等领域的进口关税,有利于丰富国内市场供给,满足人民群众需求。

2. 对国际市场的影响:- 调整关税有利于扩大我国进口,增加我国在全球市场中的份额,提升国际竞争力。

- 调整关税有助于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推动全球经济一体化。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
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税[2006]65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6.06.07
【实施日期】2006.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规范国内钻石市场,平衡同类商品税收负担,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自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毛坯钻石,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纳税人自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成品钻石,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4%的部分由海关实行即征即退。

进入国内环节,纳税人凭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金。

纳税人自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实行进口环节增值税免征和即征即退政策后,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在出上海钻石交易所时,海关按照现行规定依法实施管理。

二、出口企业出口的以下钻石产品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或抵扣,须转入成本。

具体产品的范围是:税则序列号为71021000、71023100、71023900、71042010、71049091、71051010、7l131110、71131911、71131991、71132010、71162000。

各地税务机关要注意含有钻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卷烟临时调低消费税税率的通知-[94]财税政字第15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卷烟临时调低消费税税率的通知-[94]财税政字第15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卷烟临时调低消费税税率的通

正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进口
卷烟临时调低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94]财税政字第158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今年6月份下达了[94]财税字第038号《关于甲类卷烟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规定,甲类卷烟消费税于1月1日起暂减按40%的税率计征。

为了平衡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进口卷烟消费税自1994年9月1日起也暂减按40%的税率计征。

计算公式为:消费税税额=(到岸价+实征关税)/(1—法定消费税税率)×100%
此前按原规定税率计征的,不予调整。

以上请予执行。

1994年8月24日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8月28日 国税发[2006]1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8月28日 国税发[2006]131号)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第三 条
上海钻石交易所 ( 以下简称钻交所) 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 , 办理钻石进出口手续和对钻
本 办 法 所称 钻 石 。 括 毛坯 钻 石 和成 品 钻 石 。 包
石交易实行保税政策的交易场 所。 第四条 钻交所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 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以下简称 : ( 备案清单) 中华 或( 人民共和国海关进/ 出口货物报关单) 以下简称 : ( 报关单) 及对海关开具的进出钻交所的< 钻石交易 核准单) 以下简称 : ( 核准单) 进行编号登记。 第五条 按照< 上海钻石交易所章程) 上海钻石交易所交易规则) 和< 注册登记的专门经营钻 石 的所有会员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 向钻交所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和 申请办理增
维普资讯
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正本 ( 副本留存) 并在完税证明征税栏加盖车购税征 ,
税专用章 。
国家税务 总局
关于印发《 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的通知
( 0 6年 8月 2 20 8日 国税发[ 0 6 1 1号) 20 ]3
编号登记 . 并按规定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登记的主要内容是 : 进口单位名称 、 国际代码、 商品名称 及规 格型号 、 数量及单位、 报关单或备案清单号码、 口日期、 进 原产 国( 地区)总价、 、 购买方单位名称 、 税务
登记代码 、 专用发票代码 、 号码、 核准单号等。 会员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季度终了 1 5日内向购买
( 0 6年 9月 1 20 4日 国税发 [ 0 6 1 4号) 20 ]4
为加强房地产交易中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的税收管理 , 现将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8年 第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8年 第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8年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期刊名称】《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年(卷),期】2018(0)17【摘要】为便利企业运作,促进国内钻石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海关总署决定调整一般贸易方式进出口工业用钻的报关方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出口工业用钻,即税号71022100、71022900、71049011、71051020项下钻石的,不集中在交易所海关办理报关手续,依法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总页数】1页(P57-57)【关键词】海关总署;进出口【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作者单位】不详【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752.5【相关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J],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8年第1号关于音像制品进口及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J], ;;;3.国家体育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第9号2009年兴奋剂目录公告 [J], ;;;;;4.农业部、海关总署发布公告公布《中国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595号公告) [J], 无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8年第4号 [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等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等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等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9.14•【文号】财税[2006]139号•【施行日期】2006.09.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同时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一)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进出口税则第25章除盐、水泥以外的所有非金属类矿产品;煤炭,天然气,石蜡,沥青,硅,砷,石料材,有色金属及废料等。

2、金属陶瓷,25种农药及中间体,部分成品革,铅酸蓄电池,氧化汞电池等。

3、细山羊毛、木炭、枕木、软木制品、部分木材初级制品等。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1(二)降低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1、钢材(142个税号)出口退税率由11%降至8%。

2、陶瓷、部分成品革和水泥、玻璃出口退税率分别由13%降至8%和11%。

3、部分有色金属材料的出口退税率由13%降至5%、8%和11%。

4、纺织品、家俱、塑料、打火机、个别木材制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降至11%。

5、非机械驱动车(手推车)及零部件由17%降至13%。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2(三)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1、重大技术装备、部分IT产品和生物医药产品以及部分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出口的高科技产品等,出口退税率由13%提高到17%。

2、部分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出口退税率由5%或11%提高到13%。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2014)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2014)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4.02.18•【文号】财关税[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装备制造业振兴规划有关决定,提高我国装备制造业的核心竞争力及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 2009年8月,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出台了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

根据近年来国内装备制造业及其配套产业的发展情况,在广泛听取产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相关企业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和目录进行调整。

现通知如下:一、《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规定》(见附件1)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

二、《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4年修订)》(见附件2)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录(2014年修订)》(见附件3)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本通知附件2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本通知附件3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4年修订)》(见附件4,以下简称《不免目录》)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11]87号

财税[2011]87号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成文日期:2011-09-1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促进我国烯烃类化工行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免)税政策延续问题明确如下:一、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生产石脑油、燃料油的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对外销售的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恢复征收消费税。

二、自2011年10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按实际耗用数量暂免征消费税。

三、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的企业(以下简称使用企业)购进并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按实际耗用数量暂退还所含消费税。

退还石脑油、燃料油所含消费税计算公式为:应退还消费税税额=石脑油、燃料油实际耗用数量×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单位税额。

使用企业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退税工作。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使用企业石脑油、燃料油实际耗用量核定应退税金额,并开具“收入退还书”(预算科目为:101020121 成品油消费税退税),后附退税审批表、退税申请书等,送交当地国库部门。

国库部门审核后从中央预算收入中退付税款。

四、2011年1月1日至9月30日,生产企业销售给使用企业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6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5号)规定免征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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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钻石交易税收政策的
请示
【标 签】调整税收政策,钻石交易,保税政策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文 号】财税﹝2001﹞8号
【发文日期】2001-04-26
【实施时间】2001-04-2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消费税
国务院办公厅转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议调整国家钻石交易税收政策的请示》(沪
府[2000]66号,国办函[2001]2566号),经研究,现将有关情况和意见请示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的税收政策,前一时期,曾进行过多次研究,在其筹备期间,基于上海钻石交易所加工出的钻石基本用于出口的考虑,经国务院批准,2000年4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65号),规定:
1、对交易所实行保税政策,即对直接进入交易所的进口钻石(钻石毛坯和未镶嵌的成品钻,下同)在进口环节不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交易所的钻石出口不退税;
2、对在交易所内交易的钻石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3、国内钻石进入交易所视同出口,按现行出口退(免)税办法享受增值税、消费税
退(免)税政策;
4、从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按规定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
税; 5、对交易所内的商家委托设在保税区或出口加工区的钻石加工企业加
工的钻石,由海关保税监管;委托国内其他厂家加工复出口的钻石,按现行的加工贸易税收政策执行。

上海方面认为,上述政策尚不能满足上海钻石交易所正常运转的需要,为了办好上海钻石交易所,建议进一步调整钻石的税收政策,具体建议是:对钻石进入国内市场,免征进口关税、消费税,照章征收增值税;钻石出口按17%的退税率退增值税;将钻石消费税后移至钻石饰品零售环节征收。

为了加强对钻石进口的集中管理,运用海关特种编号、在上海钻石交易所内经税务核准的统一结算单(以确认属场内交易),由海关驻上海钻石办办事处一个口子出具钻石进口环节增值税缴款书,并视作内销钻石进项税抵扣的凭证。

我们认为,目前对上海钻石交易所实行的类似于保税区的税收政策,对于促进国内钻石交易和钻石加工出口具有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1.走私问题仍然不能解决。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在钻交所内加工和交易的钻石如果进入国内市场,应按规定缴纳9%的关税(钻石毛坯为3%),10%的消费税,17%的增值税,综合税率达30%以上。

由于钻石具有价值大、体积小、携带方便、对安检无反应等特点,监管难度较大,大量钻石可以在低风险和低成本的情况下,通过非正常渠道走私进入中国市场。

而通过钻交所或其他正常渠道进口的钻石根本无法与其竞争,致使走私钻石充斥国内市场,钻石市场很不规范。

据海关统计,1999年钻石一般贸易进口额为1316.55万元,而1999年国内钻石首饰零售额约为59亿元,钻石业界人士普遍估计的零售额为150亿元。

我国钻石资源贫乏,国内市场销售的钻石主要来自进口,中国市场成了国际上中低档钻石的走私乐园,国家应征的税款也没有征上来。

2.上海钻石交易所开展国际招商仍存在一定困难。

国际上现有20多个钻石交易所,这些钻石交易所交易规则基本统一、运行规范。

国外钻石商"舍近求远"到中国进行钻石加工和交易不仅仅是中国具有劳动力价格优势。

而且是巨大的消费市场。

如果单纯具有劳动力价格优势尚不足以吸引钻石商到中国进行钻石加工和交易,因为中国的一些周边国家同样具有劳动办价格优势,对各国钻石商最具吸引力的还是中国的国内市场。

据DE BEERS市场调整统计,1999年我国钻石首饰零售额为59亿元,是世界第八大钻石消费市场。

在现行税收政策条件下,因进口税负较高钻石商无法进入中国市场,钻石所对其也就失去了吸引力,从而出现钻交所国际招商困难的局面,即使开业,也可能出现有行无市的情况。

二、我们的意见
基于以上情况,我们建议在现行上海钻石交易所税收政策的基础上,对钻石税收政策进行一些调整。

1.考虑到钻石易走私,难管理,而国产钻石数量少,绝大部分依靠进口的特点,为了抑制走私,规范钻石市场,鼓励钻石加工业的发展,建议对钻石(含钻石毛坯和未镶嵌成品钻)免征进口关税;钻石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由现行的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进口五一节增值税照征。

这项政策对财政收入影响不大,根据海关统计资料,1999年,对一般贸易进口钻石征收关税55万元、消费税152万元、进口环节增值税259万元。

对钻石免征进
口环节关税仅减税收55万元。

未镶嵌成品钻和钻石饰品的消费税纳税环节改为零售环节,好处是:第一,税基增大,税源增加;第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限制走私(因为钻石价格昂贵,消费者一般只在有信誉的商店购买);第三,减轻钻石加工企业负担。

问题是对国内生产的钻石消费税改在零售环节征收后,相应增加了征税管理的难度。

但考虑到国内消费的钻石基本上来源于进口,国内生产的只占极小部分,钻石消费税的纳税环节改在零售环节,有利于控制走私,加大税基,也有利于建立我国自己的钻石交易市场,规范钻石交易,因此将纳税环节移到零售环节是可行的。

鉴于按零售价格征收消费税加大了税基,为了平衡税收负担,建议对未镶嵌的成品钻石和钻石饰品的消费税比照金银饰品减按5%税率征收(目前在生产环节消费税税率为10%)。

2.为了有利于抑制走私,加强对钻石的税收管理,建议对钻石实行专营或实行许可证制度,所有钻石生产、经销商都要登记在册,以便税务机关进行监管。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要制定规范、严密的征收管理办法,对钻石从进口到加工、运输、销售实行全过程监控。

海关等部门要加大对走私的打击力度,杜绝非法流入钻石在监控圈外体外循环。

3.为了鼓励钻石加工出口,同意将钻石加工环节的出口退税率由13%改为实行零税率。

4.上海钻石交易中心的税收政策仍按保税处理(主要增值税方面)。

5.关于上海提出的运用海关特种编号和在上海钻石交易所内使用经税务核准的统一结算单问题,海关总署认为,"运用海关特种编号"含义模糊,无法理解是指专门的监管方式还是专用税则编号,建议还是按照现行管理办法执行;"经税务部门核准的统一结算单",应为商业交易单据,不能替代海关进口报关单,也不能作为计算税款的依据,只能作为报关时的随附单据。

关于由上海钻石交易所统一开具钻石进口增值税发票的问题,海关总署认为,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已经是正式抵扣单据,提出此问题没有实际意义。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意见是:对钻石实行集中管理有利于解决钻石走私问题,但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统一开具进口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集中管理的做法,与增值税的一般规定有矛盾,不宜采纳。

考虑到这个问题实际上涉及是否允许上海钻交所统一钻石进口的问题,不属于税收政策问题,关于是否有必要由上海钻交所统一进行钻石进口以及具体采用何种方式等,建议请国务院决定。

妥否,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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