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文明单位创建细则

文明单位创建细则细则一:目标设定1. 文明单位的目标是为社会繁荣、人民福祉和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2. 文明单位应确立明确的战略目标和发展规划,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
细则二:道德规范1. 文明单位成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2. 文明单位成员应遵守组织内部规章制度,保持良好的行为和工作风格。
3. 文明单位成员应尊重他人权益,促进团队合作和谐。
细则三:质量管理1. 文明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2. 文明单位应持续改进,不断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水平。
3. 文明单位应确保产品和服务满足客户需求,注重顾客满意度。
细则四:环境保护1. 文明单位应积极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推动绿色发展。
2. 文明单位应合理利用资源,降低能耗和排放,减少环境污染。
3. 文明单位应倡导员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意识和行动。
细则五:社会责任1. 文明单位应履行社会责任,关注社会公益事业,支持社会发展。
2. 文明单位应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推动社会和谐与进步。
3. 文明单位应坚守商业道德,维护消费者权益,不从事欺诈、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细则六:交流与合作1. 文明单位应积极与其他单位和组织开展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社会进步。
2. 文明单位应分享经验和资源,培育良好的行业合作关系。
3. 文明单位应保持开放、互利、平等的合作态度,推动共同发展。
细则七:治理和风险控制1. 文明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治理机制,确保组织运作的高效性和透明度。
2. 文明单位应加强风险识别和控制,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
3. 文明单位应推行合规经营,坚决抵制腐败和不正当行为。
以上为文明单位创建的细则,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制定和执行。
创建省级文明单位实施方案

创建省级文明单位实施方案一、背景近年来,社会风气逐渐恶化,文明素养水平不断下降。
为了推动社会文明发展,提升城市形象,各地纷纷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
本方案旨在建立一套完整的创建省级文明单位实施方案,通过系统化的措施和有效的管理,推动省级单位成为全社会的文明示范。
二、目标创建省级文明单位的目标是:1.凝聚单位人心,提升员工文明素养;2.带动社会风尚,形成文明示范;3.提升单位形象,增强对外影响力。
三、策略和措施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创建省级文明单位应采取以下策略和措施:1. 制定文明行为规范制定文明行为规范是创建省级文明单位的基础。
单位应结合自身特点和工作环境,制定一套详细的文明行为规范,涵盖员工在工作和生活中的各个方面。
规范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沟通礼仪:提倡文明用语,尊重他人;•办公环境:保持工作区域整洁,妥善使用公共设施;•文明出行:遵守交通规则,礼让行人;•社交活动:尊重他人隐私,不传播谣言。
2. 定期开展文明培训为了提升员工的文明素养,单位应定期组织文明培训。
培训内容可以包括以下方面:•文明礼仪培训:教授基本的礼仪知识和技巧,提升员工的社交能力;•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引导员工正确处理工作和生活中的各种纠纷和问题;•环保意识培养:倡导员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
3. 举办文明活动举办文明活动是创建省级文明单位的重要环节。
单位可以利用各种渠道开展文明活动,例如:•文明主题宣传活动:利用单位内部刊物、公司网站等渠道,宣传文明行为规范,倡导员工遵守;•员工文明竞赛:组织文明知识竞赛、文明礼仪表演比赛等,激发员工的参与热情;•社区文明公益活动:积极参与社区公益活动,推动全社会形成文明风尚。
4. 建立文明评选机制为了激励单位和个人在创建文明单位方面的积极表现,应建立一套文明评选机制。
评选标准可以包括以下方面:•执行文明行为规范的情况;•参与文明活动的积极程度;•在社会发展中的贡献度。
省级文明单位考核细则

省级文明单位考核细则一、总则为了进一步推进我省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强化单位文明行为规范,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我省特制定省级文明单位考核细则。
此细则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所有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二、考核内容(一)单位人员素质1.人员操守: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言行举止大方得体,以身作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2.服务态度:对待服务对象的态度友好、热情、耐心,努力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的服务。
3.安全管理:积极参与单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有效防范安全风险,保障员工和社会大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二)单位文化建设1.文化理念:明确单位的核心价值观念,使员工形成共同的文化认同和价值追求。
2.企业公益: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为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3.员工培养:注重员工的职业发展和人格修养,提供良好的培训和晋升机制。
(三)单位创新能力1.科技创新:鼓励单位积极投入科技研发领域,提高产品和服务的创新水平。
2.管理创新:积极探索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方法,提升单位的整体管理水平。
3.业务创新:开拓新的业务范围和渠道,不断推陈出新,适应市场的变化。
(四)社会责任1.环境保护: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积极推行绿色生产、节能减排。
2.返乡助农:鼓励单位开展助农活动,支持当地农民的农产品销售和加工。
3.公益慈善: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关心弱势群体,帮助他人。
三、考核方法(一)随机抽查组织专业考核团队对文明单位进行随机抽查,对抽查对象进行实地走访、记录,详细了解单位在各个方面的运营情况和文明行为。
(二)年度报告各单位每年提交一份详细的年度报告,包括单位文明行为的改进情况、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等。
报告应由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并附上相应的证明材料。
四、考核结果及奖励措施(一)优秀文明单位:1.被评为优秀文明单位的单位将获得奖牌和荣誉证书,享有相关荣誉标识权益。
2.获得优秀文明单位的单位将被列为省级文明单位,享受相关优待政策。
(二)先进个人:1.优秀文明单位、部门或个人可以提名先进个人,评选对象应得到评选小组的认同。
文明单位创建标准 创建文明单位实施意见

文明单位创建标准创建文明单位实施意见**局关于创建市级文明单位的实施意见为加强**局精神文明建设,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县各级深入开展创建文明单位工作的指示精神,切实发挥本系统在加快**经济发展、支援和服务向家坝水电站工程建设、维护**政治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我县各项移民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云南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测评体系(试行)》要求,特制订***局市级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弘扬文明新风,构建和谐移民”为创建主题,以“班子建设好、工作业绩好、行业风气好、环境面貌好、综合秩序好、创建基础好”为创建标准,以综合提高移民搬迁和城镇迁建文明监督管理能力为创建目标,努力规范内部管理,提高队伍素质,推进效能建设,扎实有效地开展创建市级文明单位活动,为顺利实现**“三县”战略目标、援建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创建目标于县级文明单位期满时通过***市文明委的创建工作验收,把***局建设成为市级文明单位。
三、创建内容结合《云南省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测评体系(试行)》和**局的工作实际,创建市级文明单位的基本内容及标准为以下六个方面:(一)领导班子坚强,表率作用好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拥护并坚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中率先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始终坚持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团结和谐、开拓创新、求真务实、积极进取、作风正派、清正廉洁,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
加强党组织建设,机关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强,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好。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
坚持党组理论中心组制度,进一步提高政策理论水平。
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能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考核、有奖惩。
(二)工作业绩显著,完成任务好充分履行***局的职能职责,全面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工作目标和阶段性任务;紧紧围绕移民工作,认真落实移民工作目标责任制,深入开展移民政策宣传、移民搬迁、城集镇迁建、移民安置规划编制等工作,切实加强移民资金管理;进一步转变机关工作作风,严格依法办事,切实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树立以人为本和为民服务的意识,坚持依法移民,切实维护移民群众合法权益,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维稳和信访工作,切实解决移民群众反映的社会热点和难点问题,真心为移民群众办实事。
昆明市文明村镇创建管理办法

昆明市文明村镇创建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昆办通[2017]82号【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8.31【实施日期】2017.08.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昆明市文明村镇创建管理办法(昆办通〔2017〕82号2017年8月31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不断深化全市文明村镇创建活动,组织动员村镇居民积极参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农村全面深化改革,推动全市城乡一体化发展,提升农村居民文明素质和农村社会文明程度,根据中央文明办和云南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明村镇,是指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中名列前茅,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突出,符合文明村镇创建标准,按规定程序推荐评选,具有较强带动力、影响力和良好示范作用的乡镇和行政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行政辖区内所有的乡镇、行政村。
第二章评选标准第四条文明村镇创建要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着力培育新农民、倡导新风尚、发展新文化,全面提升广大农民的文明素质和农村社会的文明程度。
(一)组织领导有力。
镇(乡)党政领导班子和村“两委”认真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充分发挥。
基层群众组织健全,管理民主,各项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正常。
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坚持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在群众中威信高,干群关系和谐融洽。
对精神文明建设有责任分工、有经费保障、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工作机制健全,农村党员干部能够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二)创建活动扎实有效。
组织文明家庭、星级文明户等创建活动,开展“传家训、立家规、扬家风”等主题活动;开展文明集市、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企业等诚信创建活动;开展科学知识、医疗卫生知识、农技知识和防诈骗知识等宣传普及活动;加强与外出务工农民或外来务工人员的联系,对其开展文明礼仪、道德素养和就业技术技能等培训。
创建全国文明单位管理办法及制度

创建全国文明单位管理办法及制度一、总则为了进一步推动全国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更好地发挥文明单位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二、创建条件1.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有利于人民群众的原则。
2.具备一定规模和较好的组织管理能力,形成了一套完善的文明单位创建制度和管理机制,并形成了可行的文明单位管理经验。
3.开展过一定规模的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文化氛围浓厚,从员工的日常行为中能够体现出文明、和谐、诚信、健康等积极向上的价值观。
4.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履行社会责任,拥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三、创建程序1.创建申请单位负责人填写《全国文明单位创建申请表》,详细说明单位的基本情况、创建工作开展情况和成效,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创建审核由所在地区的文明单位创建评议委员会进行审核,对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组织管理能力、文化氛围、社会责任等进行综合评估,并以现场调研的方式了解具体情况。
3.创建结果公示审核结果及时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创建结果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
4.创建认定由全国文明单位创建评议委员会负责对符合创建条件的单位进行认定,并颁发文明单位证书。
5.创建宣传对被认定的单位进行宣传,宣扬其文明单位的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鼓励更多的单位向其学习。
四、创建管理1.文明单位评选每年开展文明单位评选活动,由文明单位创建评议委员会进行评选,并公示评选结果。
评选内容主要包括单位的组织管理能力、文化建设、社会责任履行以及员工的日常行为等。
2.评选宣传通过多种媒体形式,对评选出来的文明单位进行宣传报道,宣扬其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
3.激励机制对被评选为文明单位的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比如颁发奖牌、荣誉证书等,并在财务上适当给予奖励或优惠权益。
4.提升要求对创建了一定年限的文明单位,要求其在一定时间内继续保持文明单位的标准,并提升创建水平,否则将撤销其文明单位的认定。
文明单位创建要求

文明单位创建要求创建一个文明单位,需要符合以下要求:1.遵守宪法和法律。
文明单位必须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包括但不限于民事法、劳动法、环境法等,做到合法合规。
同时,文明单位还应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
2.保护环境和资源。
文明单位应该注重环保和资源的有限利用,减少浪费和污染。
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应采取节能减排措施,优先使用环保设备和材料,并积极倡导员工节约能源、减少废弃物等环保行为。
3.重视员工福利。
文明单位应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遵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时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要求。
此外,文明单位还应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关心员工身心健康,积极开展员工关怀和培训活动。
4.提倡公平竞争。
文明单位应该遵守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在产品质量、营销手段、价格决策等方面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坚决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5.责任意识。
文明单位应具备良好的责任心,对自己的产品、服务和员工行为负责。
在面对社会问题时,要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慈善,并承担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
6.建立和谐员工关系。
文明单位应建立和谐的员工关系,通过公正公平的管理制度,创造公平的晋升机会,建立和谐、尊重、平等的人际关系。
同时,鼓励员工自我发展,提供培训和晋升机会,激励其积极向上的上进心和创新能力。
7.创新和发展。
文明单位应积极鼓励员工创新精神,提倡学习和不断进步。
通过自主研发、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不断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为社会和消费者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
8.社会形象塑造。
文明单位应注重形象塑造,通过公共关系和社会活动等方式,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在企业形象宣传中,要遵守诚信守信原则,真实宣传企业的实力和业绩,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总之,创建一个文明单位需要全面符合法律法规,保护环境资源,重视员工福利和公平竞争,具备责任意识和和谐员工关系,具有创新和发展的能力,同时注重社会形象塑造。
这样的文明单位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为社会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昆明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昆明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公布日期】2008.12.06【实施日期】2009.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昆明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9月23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二月六日昆明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高昆明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创造整洁的市容市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抢险救灾和农村居民自建低层联体式和单户独院式住宅建设的文明施工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坚持层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文明施工责任制。
第四条昆明市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对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进行监督、协调和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具体对所属区域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施监督管理。
环保、城管、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相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所属区域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明施工质量标准,在相关合同中明确施工、监理单位的文明施工责任,并督促施工、监理单位执行文明施工规范。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对文明施工负责。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文明施工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文明施工责任制,实行文明施工目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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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文明单位建设,规范评选表彰文明单位工作,使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创建活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建文明单位是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实践,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的重要载体,是把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任务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是新时期党的群众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创新方式,是扎实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大力提高城乡文明程度、公民素质和生活质量的有力手段。
文明单位是积极开展创建活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能够发挥示范作用的单位,经社会认可和有关部门严格评选,由县以上党委和政府共同命名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一以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为主要任务,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重在建设、注重实效、多办实事,吸引群众广泛参与,促进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公正公平的法制环境、规范守信的市场环境、健康向上的人文环境、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建设,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推动社会各项事业共同进步。
第四条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列入议事日程,认真安排部署,提供必要条件,将其纳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的一项重要内容。
具体工作由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文明委)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文明单位创建范围:本省境内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其基层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党团组织健全的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央驻滇各单位。
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的科(处)室、车间、大专院校的系(室)及在职人员在10人以下的规模较小单位一般不命名省级文明单位。
第六条文明单位分为省、市(地、州)、县(市、区)三级,由同级党委和政府共同审批、命名。
第二章文明单位条件第七条省级文明单位的基本条件:(一)指导思想明确。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精神文明建设纳入单位的目标管理,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协调发展。
(二)领导班子坚强。
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勇于创新,团结奋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决策科学民主,落实厂务公开、政务公开等办事制度,廉洁自律,密切联系群众,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
(三)工作成绩突出。
生产经营单位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进取,科学管理,诚信经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工作成绩和主要经济指标居于当地或同行业前列;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办事公道、依法行政、执政为民,重大决策民主公开,群众满意率高;服务性单位工作规范,周到细致,优质高效,业务处于当地或同行业先进水平。
(四)创建工作机制健全。
把创建活动摆上领导重要议事日程,创建机构和人员落实,计划周全、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到人,有计划经常性地开展文明学校、文明处室、文明车间、文明楼院、文明家庭、文明职工等各种群众性创建活动。
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群众广泛参与,注重创建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群众的检查和监督。
(五)思想道德教育深入。
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宣传教育,经常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艰苦创业精神教育,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经常进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
突出抓好诚信建设,经常开展诚信教育和实践活动。
高度重视对青年职工、青少年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
(六)教育、科技、文化水平不断提高。
重视职工基础知识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科学文化素质。
大力应用和推广先进科技成果,劳动生产率居先进水平。
积极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
落实卫生防疫制度。
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
(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效果良好。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无计划外生育,无重大责任事故,无重大刑事案件,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无邪教活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秩序良好。
内务管理规范有序,内外环境整洁优美,搞好绿化、美化工作,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
工业企业建立了切实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污染控制达到国家标准。
(八)示范作用明显。
带头关心社会公益事业,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展军(警)民共建活动,扶贫济困,挂钩扶贫工作扎实有效,积极参与社区公益活动,在支持和参与当地建设方面能起到先进示范作用。
第八条各级文明委可参照上述基本条件,与时俱进,结合实际制定出具体细则。
第三章文明单位命名第九条文明单位的评选按照自愿申报、逐级推荐、择优评选的程序进行。
(一)县(市、区)级文明单位产生的一般程序是:有创建规划,经常开展创建活动,创建效果显著的单位,经过认真自评,可向乡(镇、街)申请参加文明单位的评选;经乡(镇、街)党委、政府推荐,由县(市、区)文明委组织考核、验收并同时征求其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对于合格者、报请县(市、区)委和政府审批、命名。
(二)市(地、州)、省两级文明单位的产生一般实行“升级制”。
市(地、州)级文明单位从县(市、区)级文明单位中产生,省级文明单位从市(地、州)级文明单位中产生。
各级文明委按照标准对命名本级文明单位1年以上的单位进行审核,遵循好中选优的原则,向上级文明委推荐。
由上级文明委组织考核、验收,对于合格者,报请本级党委和政府审批、命名。
第十条文明单位命名前须进行公示。
各级文明委对拟命名的本级文明单位名单和向上级文明委推荐的名单都要在当地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
第十一条文明单位实行届期制,各级文明单位3年命名1次。
每期届满后,须重新参加申报、评选。
第四章文明单位管理第十二条对创建文明单位日常工作的管理,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文明委及其办公室负责。
各级文明委要加强对创建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文明单位在届期内实行动态管理。
市(地、州)文明委每年要对获得省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进行1次复查,并向省文明办提出复查报告。
省文明委及其办公室对各级文明单位有检查监督权,发现重大问题将酌情按本办法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文明单位要加强自身管理,克服重创建、轻管理的现象,不断提高创建水平。
建立定期汇报和发生问题及时报告制度,文明单位在创建活动中发生的重大问题,要主动报告同级文明委及其办公室。
对重大事件如有隐瞒、漏报情况,在查实情况后将撤销其文明单位称号,同时视情节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并建议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各级文明办和文明单位要建立健全文明单位档案,档案基本内容:文明单位的概况、申报审批表、主要事迹、考核和复查记录、重大事故和奖惩情况等。
要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逐步规范化。
第十六条文明单位合并或分解的,其荣誉称号自动取消。
以上情况应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备案。
发生上述情况的单位,下一届可在原级别上重新申报。
文明单位改变名称的,仍保留原荣誉称号,但应在1个月内向管理部门办理名称变更手续,否则,原荣誉称号自动取消,下一届可在原级别上重新申报。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七条各级文明单位,分别由同级党委、政府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牌匾。
第十八条对文明单位的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各级文明委可从实际出发制定奖励办法。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被评为省级文明单位的,可一次性发给本单位干部、职工(含合同制工人、离退休人员)人均1个月基本工资的奖金。
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被评为省级文明单位的,可一次性发给单位干部、职工人均1个月标准工资(有岗位津贴的,包括岗位津贴)的奖金。
所需资金可计入企业生产成本。
市(地、州),县(市、区)级文明单位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创建文明单位的成效,作为考核单位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和提拔使用干部的一项重要条件。
第二十条被命名的文明单位在届期内发生严重问题,造成重大影响的,同级文明委可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令其限期整改处理,直至报告命名机关撤销其荣誉称号。
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权力由原批准命名机关行使。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文明单位评选,已经命名的应撤销荣誉称号并收回奖匾:领导班子成员有腐败行为或严重读职的;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三废”排放违反环保规定,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发生刑事案件,治安秩序混乱的;黄赌毒等丑恶现象得不到有效遏制的;搞非法宗教活动的;出现计划外生育的;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第二十二条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单位,经2年以上时间的整改创建,重新达到标准的,可在原级别重新申报。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驻滇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文明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88年印发的《云南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试行)》同时停止执行云南省省级文明单位建设标准(一)指导思想明确。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精神文明建设纳入单位的目标管理,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协调发展。
(二)领导班子坚强。
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勇于创新,团结奋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决策科学民主,落实厂务公开、政务公开等办事制度,廉洁自律,密切联系群众,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
(三)工作成绩突出。
生产经营单位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进取,科学管理,诚信经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工作成绩和主要经济指标居于当地或同行业前列;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办事公道、依法行政、执政为民,重大决策民主公开,群众满意率高;服务性单位工作规范,周到细致,优质高效,业务处于当地或同行业先进水平。
(四)创建工作机制健全。
把创建活动摆上领导重要议事日程,创建机构和人员落实,计划周全、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到人,有计划经常性地开展文明学校、文明处室、文明车间、文明楼院、文明家庭、文明职工等各种群众性创建活动。
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群众广泛参与,注重创建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群众的检查和监督。
(五)思想道德教育深入。